泰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泰州市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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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泰州市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11.23
•【字号】泰政规〔2016〕5号
•【施行日期】2017.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泰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泰州市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规〔2016〕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3日泰州市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小作坊的登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的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主要指具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生产条件简单,从事散装或者简易包装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包括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和以食品小作坊形式加工食品,依法应当办理食品生产许可和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三条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全市食品小作坊登记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考核全市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共同做好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的,应当向生产场所所在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申请人及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管理员身份证明;
(四)拟生产食品的工艺流程及生产场所平面图;
(五)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材料上签字(或盖章)。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二日内,一次
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还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函告食品小作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征询意见。
食品小作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征询意见函七日内函复;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依据和其他证明材料;逾期未函复的,视为无异议。
第七条新申请登记食品小作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第八条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准予食品小作坊登记的决定,并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在二十日内无法作出登记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的,不受上述二十日的限制。
第九条食品小作坊登记有效期三年。
食品小作坊需要延续其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食品小作坊登记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登记延续申请书;
(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日常监督检查记录。
检查记录有明确整改要求的,应当同时提交整改已完成的证明材料。
经审查,准予延续食品小作坊登记的,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重新计算;不予延续的,作出书面不予延续食品小作坊登记决定,并说明不予延续的理由。
第十条食品小作坊登记有效期内,变更登记载明事项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食品小作坊登记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四)与变更登记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变更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场所及生产食品种类的,应当函询食品小作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意见,并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变更生产加工场所,拟变更的生产加工场所不在原登记市(区)的,应当在迁入地重新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
食品小作坊登记变更申请受理、现场核查、审查按照本办法食品小作坊登记的程序实施。
食品小作坊登记变更仅需书面审查的,核发新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原登记的剩余期限。
需现场核查的,食品小作坊登记变更的有效期自准予登记变更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三年。
第十一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式样和编号规则,按照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执行。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作规定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第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办。
第十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登记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