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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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
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防政办发[2013]16号
【发布部门】防城港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1.29
【实施日期】2013.0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防政办发〔2013〕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
《防城港市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1月29日
防城港市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29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切实落实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规范行政复议受理工作。

(2013年11月前完成。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机关、复议机关)
1.认真落实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

2013年我市各级行政机关要对现有行政决定文书格式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没有载明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内容的,要抓紧修订完善。

今后,各级行政机关制发的行政决定文书必须载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并依法送达。

2.规范行政复议接待工作。

行政复议机关要安排行政复议人员在行政复议接待场所负责接待工作;行政复议接待场所要设置明显指示标志;接待场所内应当公示行政复议申请条件、受理、审理程序等事项。

3.为行政复议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积极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要向社会公开本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条件、程序等事项,提供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文本;有条件的,应当开通行政复议网上咨询及申请渠道,并及时作出回复;对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有困难的,要制作口头申请笔录;县级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要切实履行《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职责;可以在人口密集或者需要的地方,设置乡镇、街道行政复议受理中心,配备行政复议联络员,接受行政复议申请,并提供行政复议咨询。

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对需要补正材料的行政复议申请,要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经补正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对无法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可以先行受理;对确实不符合受理条件或者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事项,应当告知当
事人依法解决的途径。

4.加强立案受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要通过备案审查、接受投诉、重点抽查等方式,强化对立案受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坚决纠正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为;要规范不予受理文书的制作,不予受理文书要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二)规范行政复议审理工作。

(2013年11月前完成。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机关、复议机关。


1.规范行政复议答复工作。

被申请人要按照法定时限进行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被申请人要在证明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合理的同时,针对申请人的特定诉求作出解释、说明,按规定提交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按照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2.规范行政复议调查取证工作。

对经书面审查发现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材料相互矛盾、双方争议较大以及其他需要调查取证情形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实地调查核实证据。

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名,重大、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参与调查。

3.规范行政复议审理方式。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

由1名行政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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