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伤亡事故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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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伤亡事故管理规定

1范围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令第75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制订本规定。

本规定规定了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处理和管理。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内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包括招用的临时农民工)等。

2 定义

职工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然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3 伤亡事故处理原则

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4 事故报告

4.1 职工因工负伤,休息在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事故,均按规定进行调

查分析,填报登记,统计上报。

4.2 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者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单位领导及安全部门,安全部门应立即报告集团公司安全处(以下简称安全处)安全监察科,并在48小时内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见附录A)一式三份(钢笔填写),报送安全处安全监察科,经审批后,两份和医生诊断证明一并存档,一份退回单位保管。

4.3 安全处接到重伤、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将事故概况上报集团公司领导、洛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4 发生伤亡事故的单位,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4.5 发生伤亡事故的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因拯救需要而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进行拍照、做出标志和详细记录,并绘出事故现场图。

4.5 各单位于每月四日前填写上月《工伤事故休工天数及严重度月报表》(见标准的附录C),报送安全处安全监察科。

5事故调查处理

5.1 轻伤事故由事故单位于24小时内按上级有关规定组织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分析会,查清原因,查明性质和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并提出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于5日内以书面形式报送安全处安全监察科,并将《工伤事故“四不放过”分析记录》(见附录D)存档。

5.2 重伤事故及一次三人以上轻伤事故(含三人)由公司主管领导组织集团公司安全处、保卫处、工会、监察、人力资源等有关部门人员

参加的重伤事故调查级,进行调查、取证、分析,查清原因,查明性质和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并提出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按照《重伤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的时限,由安全处起草通报,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下发单位认真吸取事故教训。

5.3 死亡事故及一次三人以上重伤事故(含三人)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查清原因,查明性质和责任,提出防范措施。由公司监察部门和相关单位按照《重伤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办理洛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事故调查组批复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中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决定。

6 事故管理

6.1 公司内临时借调的职工发生事故,由借调单位负责调查、统计、上报,并将情况通知被借调单位。

6.2 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事故,由伤者所在单位统计上报安全处安全监察科,安全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6.3 实习生、外单位职工、参观学习人员等发生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所在单位调查、统计、报告,并在《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中作表外统计说明。

6.4 职工负伤并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后,治疗时间超过30天死亡的,不再进行死亡事故的补报和统计。

6.5 因工负伤职工调动工作,由调出单位出具证明或复制一份《伤亡事故登记表》给接受单位。调出公司者,需经安全处安全监察科审核、盖章。

6.6 因工负伤职工调动工作,由调出单位出具证明或复制一份《伤亡事故登记表》交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6.7 发生伤亡事故的单位应于10日内将《伤亡事故预防措施反馈表》(见标准的附录B)报送安全处安全监察科。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处下发的《典型事故的情况通报及预防措施意见》,并于10日内将《事故预防、整改措施完成情况反馈表》报送安全处安全监察科。

6.8 各单位领导应本着对职工利益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并对事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负责。

6.9 各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后必须立即上报,特别是伤及人体要害部位的事故,如眼睛、胸腹部、腰部、头部等,不论伤势轻重必须立即报告安全处,不得以任何理由迟报,更不得隐瞒不报,否则延误了拯救时机、造成后果,一经查出,除按规定处罚外,要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及法律责任。

6.10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期间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更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6.11 凡发生的伤亡事故均由安全处出具工伤证明办理相关事宜,各单位安全部门出具的工伤证明无效。

6.12 重大未遂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处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7 奖惩

7.1 对于重视安全生产,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事故发生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7.2 对因忽视安全生产,违反安全生产制度、规程,违章作业、不遵

守劳动纪律,不履行安全责任或者发现事故隐患而不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有关责任者,按《职工因工伤事故有关责任者处理规定》进行处罚。

7.3 对发生工伤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

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责任单位及责任者,一经查出,除按规定处罚外,还要追究有关行政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附录C:

年月份工伤事故休工天数及严重度月报表填报单位:填报日期:年月日

本月工伤

事故(人数)

轻伤重伤死亡合计本月工伤事故

连续休工天数

本年工伤事故在本月连续休工天数

本月事故严重度

(天/人次)

本月总休工天数经济损失

本年工伤事故及休工情况

序号姓名

工种

发生

日期

本月

休工天数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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