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纪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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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纪委详解“纪律红线”:

什么宴请不能去,什么福利不能发

转载2014年9月16日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违规发放福利、违规接受礼品、以考察名义公款旅游、接受服务对象宴请、操办酒宴借机敛财……上月底,杭州市纪委监察局点名通报了1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在这些点名道姓被处理的案例中,有些情节涉及给职工发福利、给孩子操办婚宴等。什么样的福利不能发?怎样的宴请算违规呢?有人表示困惑,甚至有人认为处罚过于严厉。

如何区分这些灰色地带,违纪的红线到底在哪儿?这些处分的依据又是什么?近日,市纪委结合近期违规案例逐一做出了回应和解释。

一、违规接受宴请、礼品和娱乐消费活动

“小请请”也行不通了!

2014年6月26日中午,余杭区畜牧兽医局防疫指导科科长沈琴芳、副主任科员孟祥军、驾驶员傅彩浓,余杭区畜牧兽医局瓶窑动物防疫检疫站站长金国祥、科员沈文俊及瓶窑镇农办畜牧专管员高建华等6人在完成检查工作后,接受监管服务对象瓶窑某养殖场场主的宴请,中餐共消费380元。在组织调查期间,沈琴芳、金国祥、沈文俊等人相互串供、隐瞒事实真相。余杭区农业局党委决定给予沈琴芳党内警告处分;余杭区农业局决定给予金国祥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沈文俊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孟祥军告诫6个月处理,给予傅彩浓批评教育处理。瓶窑镇决定给予高建华告诫6个月处理。

【纪委点评】

这起案例被通报后,在社会上引起了一定的争议。有人认为,6个人消费380元,金额这么小,全都受到了处理,是不是处罚过重了?其实,持这种观点的人模糊了一个最基本的概念,就是“公务人员不能接受服务对象的吃请”。这是一条不能触碰的纪律红线,相关制度规定得非常明确,与金额大小无关。在实践中要把握两点:

1、公务人员不能接受监管服务对象的宴请、娱乐和礼物,因为这样会影响其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2、宴请娱乐不分价值高低,只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都属于违规。

2014年1月17日晚,西湖区人防办(民防局)调研员、副主任、副局长杨晓柳接受与其有工作联系的某单位宴请,餐费共计1370元,接受香烟2条、价值900元,并于饭后接受邀请参与由对方支付的娱乐消费活动,费用共计1640元。西湖区委决定给予杨晓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降级为副调研员。

【纪委点评】

对于这起被通报的案例,大家争议不大,认为违纪事实明显,属于较为典型的违规接受宴请、礼品和娱乐活动行为,应该受到相关的党政纪处分。

但是对于本案例中提到的“娱乐消费活动”,有人也提出了纪律把握上的疑问:对于公务人员和领导干部来说,哪些场所是不能去的?高档消费的娱乐场所不能去,那么量贩式KTV可以去吗?

针对这类问题,主要把握两条红线:

1、公务人员和领导干部不能出入私人会所。

2、严禁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接受有偿陪侍服务。

如果是自己朋友聚会娱乐,目前纪律没有作出明确限制,但是也要注意维护公务人员的形象,不能铺张浪费、不能酗酒闹事。

中央纪委、中央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在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建章立制中要作出承

诺:不出入私人会所、不接受和持有私人会所会员卡,自觉接受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中共浙江省纪委关于进一步严明纪律切实解决“酒局”、“牌局”等问题的通知》规定,“参加娱乐活动要区分场合,把握分寸,不得出入私人会所、不得接受和持有私人会员卡,严禁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接受有偿陪侍服务。”

二、违规公务接待

公款吃喝也不理所当然了!

【典型案例】

1、2013年8月7日,乌鲁木齐市经信委党组书记王国林在西虹宾馆公款宴请前来看望自己的原工作单位领导,花费2210元。乌鲁木齐市纪委决定给予王国林党内警告处分,并由个人承担宴请费用。

2、2013年7月3日,四川省达州市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党组书记、局长谢承述和该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玲等人出差回到达县,谢承述要求达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党组书记、局长唐成元安排用餐。唐成元将谢承述、刘玲一行安排在达县某酒楼用餐,席

间喝了两瓶茅台酒。饭后,唐成元又安排谢承述、刘玲等人至达县某娱乐会所唱歌、喝酒,以上共计消费公款5700余元。8月,达州市纪委对谢承述、刘玲的违纪问题立案调查。

【纪委点评】

这类问题在我们杭州的通报中还没有相关案例,但“什么样的公务接待才不违规?哪种公款吃喝算违规?”这是很多党员干部在认识和把握上都比较模糊的。

其实,关于公务接待,从中央到省、市委都有比较明确的制度规定,这些就是高压线,任何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都不得触碰。在实际操作中主要把握好这几点:

1、公务接待要有对方的公函。《浙江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规定,“严禁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

2、接待私人朋友不能算公务接待。《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规定,“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案例1接待前来看望自己的原工作单位领导,明显不属于公务接待范围。

3、接待对象应当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伙食费应由接待对象自行支付。《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则明确,“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如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由出差人员自行支付伙食费。”

4、接待不能超标准。现有制度文件规定工作餐应以家常菜为主。比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明确,“工作餐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接待单位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浙江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要求,“严禁使用私人和企业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省内公务活动禁止提供各类烟酒”,“同城公务活动不安排用餐。”等等。案例2中喝茅台酒、到娱乐场所唱歌,是明显违规的。

三、以公务考察名义公款旅游

公务考察的幌子打不得了!

【典型案例】

2013年6月底,萧山社保保障管理中心以纪念“七一”的名义,组织正式职工、临聘人员、退休人员共123人,外出活动,行程安排两天,先赴余姚四明山烈士纪念碑、新四军浙东游击队司令部旧址举行纪念活动,后到象山松兰山海滨浴场度假区旅游,总计花费人民币95940元。萧山区纪委决定给予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区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党支部副书记、主任林小勇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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