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论文农业产业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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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论文农业产业化论文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形式比较

[摘要]本文分析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农户带动关系形成的动因,并对不同利益联结机制下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形式进行了比较,认为不同带动形式的带动能力与利益联结的紧密程度相关,利益联结越紧密带动能力越强,反之,带动能力越弱。

[关键词]龙头企业;农户;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形式

1 引言

农业产业化的产生和发展是具有独立生产和经营自主权的农民以及一些企业在实践中探索出来的一条自我发展的有效途径。龙头企业作为农业产业化进程中的一个关键主体,内联农户,外联市场,以生产基地为依托,以产加销一体化为纽带,具有引导生产、深化加工、服务基地和开拓市场等综合作用,已经成为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力量。龙头企业的兴衰不仅影响其自身的发展,而且还关系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在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中,起到了带动农户、带动地区以及带动产业发展的作用。龙头企业带动型是目前我国农业产业化最主要的发展模式,要推进农业产业化,关键是要充分发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然而,龙头企业最基础、最根本的带动作用应该是带动农户,在组织农户进市场中发挥带动作用,在增加农户收入中发挥带动作用,在培养新型农民中发挥带动作用。

2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农户带动关系形成的动因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上联市场下联农户的桥梁和纽带。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使龙头企业与农户走到了一起,龙头企业利用资金、技术、服务、信息等优势资源,通过不同形式的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结成带动关系。

2.1 龙头企业带动农户的动机

龙头企业经营的经济目标是实现利润最大化,因此龙头企业所追求的无外乎增加收益和减少费用。在市场交易中广泛存在交易成本,包括交易双方提出要求、谈判、接受合同、交货检验等有关活动的成本。为了减少市场交易成本就需要将交易转移到企业内部来完成,即把部分原本是外部的市场行为转化为企业内部的计划生产和分配,这就要求龙头企业要与农业保持越来越紧密的联系,以某种形式把与自己生产经营有关的原材料生产供给者(农户)与自己的发展结合起来,减少交易环节,降低交易费用。另外,龙头企业为了提高自己的竞争地位,占有更大的市场份额,就必须开发独具特色的产品,实现规模经营,降低成本,而其面临的现实却是高质量的原材料不能得到稳定供应,资金的短缺又使得完全由自己进行原材料的生产面临着很大的困难,这就要求龙头企业联合农户、带动农户,走向农业产业化。

因此,龙头企业带动农户的动机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获得稳定

的原料供应,保证原料的质量和安全;第二,降低交易成本,实现利润最大化;第三,提高企业竞争力。

2.2 农户选择被龙头企业带动的动因

农户追求的目标是得到更多更稳定的收益和实惠。我国农户是分散独立地从事农业经济活动,农产品交易成功的前提是农产品正好符合市场要求。但分散的农户各自独立进入市场的交易费用相对于其交易额来说总是相当高昂的,因为,农户对于种植品种、销售渠道、价格发现、讨价还价等瞬息万变的市场信息非常匮乏,这些信息对农户来说不可获得或不可确知,或者获得或确知所需费用非常高昂。这种不确定性大大地增加了交易风险,同时伴随着交易费用的急剧上升。农户为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的衔接问题,要么自己组织起来,要么加入某些经济组织。而龙头企业的订单生产,统购统销模式,为农户提供了一定的价格保障,降低了农户生产过程中的风险和成本。在这种情形下,农户选择被农业产业化的链条“串”起来,选择被龙头企业带动,成为龙头企业带动型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中的组成部分。因此,农户选择被带动的动因可以总结为:其一,保障农产品的销售,增加收入;其二,节约交易费用和降低交易风险;其三,获得技术指导、生产资料、市场信息及其他社会化服务。

3 不同利益联结机制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形式的比较

目前,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主要有买断式、合同式、合作式、企业化、股份式或股份合作式五种,因此龙头企业带动农户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3.1 买断式带动形式

买断式利益联结机制是龙头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的初级方式,买卖关系是龙头企业带动农户的初级形式。在这种利益联结机制下,龙头企业与农户以市场为纽带结成松散型的利益关系,二者之间只是一种纯粹的市场交换关系,龙头企业与农户在市场上进行农产品现货交易,双方不签订合同,自由买卖,价格随行就市,交易结束后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不再有其他经济联系,双方都要承担不确定的风险,两者的关系和联结都是不稳定的(见图1)。

买断式利益联结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产品“卖难”的问题,为农户出售农产品提供了便利,降低了农产品的交易费用,对农户有一定的带动作用。但是,相对于龙头企业的经济地位来说,农户还只是价格的被动接受者,仍处于原料提供者的地位,独立组织生产,承担生产和市场的风险,在利益分配过程中处于劣势。龙头企业对增加农户收益、实现农户利益目标的作用或贡献非常有限,对农户的带动作用也十分有限。因此,买断式带动只能算是龙头企业带动农户的初级形式。

3.2 合同式带动形式

合同式带动形式是目前我国龙头企业带动农户的主要形式,是基

于合同式利益联结机制形成的一种带动形式。龙头企业与农户以契约为纽带建立起经济联系,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下签订合同,明确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龙头企业按合同规定的价格形式、价格水平、收购数量和收购方式向农户收购农产品,农户除了获得农产品的收购资金外,还可以从龙头企业那里获得农业生产的技术指导、物质支撑以及农产品加工和销售环节的部分利润返还(见图2)。在这种利益联结机制下,龙头企业稳定了生产经营所需的原料供应,省却了由于货源不稳定造成的机会成本,也降低了市场交易的风险;农户的小生产经营通过龙头企业与市场相连接,有了相对稳定的销售渠道,经营的不确定性因素相对减少,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交易成本和市场风险,生产资料和技术服务的提供极大地调动了农户的生产积极性;龙头企业对农产品实行保护价收购或返还利润,可以提高农户的收入和投入水平,增强农户参与竞争和抵抗风险的能力,使农户有一定的利益保障。

但是,这种利益联结是一种不稳定的半紧密型联结,龙头企业和农户很难结成利益共同体。龙头企业在合同的制订、谈判能力、利益分配等方面都处于强势,各分散农户的谈判地位处于劣势,在利益分配上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农户利益很难得到保证,农民交易费用仍然很高,“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营机制很难形成,机会主义行为使得合同违约现象普遍存在。

3.3 合作式带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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