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word版本
安全法律制度体系的框架
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安全问题日益凸显,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我国建立了完善的安全法律制度体系。
本文旨在构建一个安全法律制度体系的框架,以期为我国安全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参考。
二、安全法律制度体系框架1. 宪法层面的安全法律制度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安全法律制度体系的基础。
宪法规定了国家在安全领域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如国家安全、国防、公共安全等。
宪法层面的安全法律制度主要包括:(1)国家安全法:明确国家安全的概念、原则、制度,规定国家安全委员会等国家安全机构的职责。
(2)国防法:规定国防建设、国防科研、国防动员、国防教育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3)公共安全法:规定公共安全领域的法律制度,包括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等。
2. 行政法规层面的安全法律制度行政法规是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较强的执行力。
行政法规层面的安全法律制度主要包括:(1)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的基本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许可、安全生产检查等。
(2)消防法:规定消防工作的基本制度,包括消防组织、消防设施、消防安全管理等。
(3)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交通安全的基本制度,包括交通管理、交通安全设施、交通事故处理等。
(4)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的基本制度,包括食品安全监管、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等。
3.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层面的安全法律制度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是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补充,具有较强的地域性。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层面的安全法律制度主要包括:(1)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安全生产法进行补充和细化。
(2)地方性消防法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消防法进行补充和细化。
(3)地方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补充和细化。
(4)地方性食品安全法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食品安全法进行补充和细化。
4.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层面的安全法律制度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的具体实施依据,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1.宪法(是安全⽣产法法律体系框架的层级,规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
2.法律
专门法律:如安全⽣产法,矿⼭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相关法律:如劳动法,建筑法,煤炭法,⼯会法,矿产资源法,铁路法等。
3.法规
⾏政法规:如《国务院关于特⼤安全事故⾏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地⽅性法规:如《安徽省劳动保护条例》。
4.规章
部门规章;
地⽅政府规章。
5.法定安全⽣产标准
国家标准;
⾏业标准。
6.已批准的关于职业安全卫⽣的国际劳⼯公约
说明:
宪法、法律由全国⼈⼤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
⾏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颁布;
地⽅性法规由省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委制定、颁布;
地⽅规章由省级⼈民政府制定、颁布;
国家标准由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国际劳⼯公约由全国⼈⼤及其常委会批准。
第二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主要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框架 二、安全生产法总体分析 三、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框架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法规
国 家 标 准
技术标准
部门规章
地方规章
行 业 标 准
地 方 标 准
一、宪 法 1、宪法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通过和修改的。 2、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 3、宪法中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和原则是安全生产与职业 健康工作的最高法律规定。宪法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框架的 最高层级。也可以说,一切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都要以此为 依据,不容违背。
其它安全专项活动费用。
6、七项基本法律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 安全中介服务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
7、从业人员的八项权利
知情权; 建议权; 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 拒绝权;
1999年12月 国家经贸委组织起草《职业安全法(草案)》报国务院审查
2000年底 2001年初 国务院又改为《安全生产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起草《安全生产法》
2001年11月21日 第48次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4日—2002年6月29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八次会三审通过
同日以江泽民主席70号令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
(六)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 1、一个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两结合监管体制 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专项监管相结 合的体制;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 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安全环保法律、法规
刑法
犯罪类型 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特点 一般刑期
生产中违反安全 规定
3 年以下
安全设施或条件不合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
规定
业
3 年以下
5 年以下
情节特别 3 年以上 7 年以下 3 年以上 7 年以下 严重
5 年以上
安全环保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许可条例
安全环保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 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 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 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 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环保法律、法规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第三节 安全生产法规的起源与发展
一、 安全法规的起源起源 安全立法的目的: 安全立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保障生产、经营人员的利益和法 定权利,保障社会生产资料和国家及人民财富安全。
起源:18世纪工业革命后期,是工业生产技术发展的需要 ,是工人运动高涨、推动和斗争的结果
人类最早的职业安全健康立法:
a.广义的行政法规:包括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 管理的各种法律、法规,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法律、法规,在其职 权范围内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规。 b.狭义的行政法规: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的名称通常为条例、规定、办法、决定等。 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行 政规章。 行政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体现在两个方 面: a.具有拘束国家行政机关自身的效力。 b.具有拘束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效力。
刑法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 的除外。
3.对于时间的效力 1)生效 (1)自公布之日起 (2)法律另行规定生效时间 (3)法律公布达到一定期限时生效 注意:法律溯及力(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废止 (1)新法生效,旧法相应失去效力 (2)新法中明确规定原法废止(98年消防法 消防条例) (3)立法条件消失,法律自然失效(矿产资源法 )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马辉
安全工程学院
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 法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第二节 安全法规立法意义和执法原则 第三节 安全法规的发展与现状 第四节 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
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我国的法律体系是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1宪法、宪法相关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宪法相关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
2民商法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其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采用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商法被认为是民法的特别法和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属于民商法。
3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关系,主要包括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属于行政法。
4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干预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指我国全部现行的、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特征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正在构建之中。
这个体系具有3个特点:1.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阶级意志具有统一性2.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多样性3.法律规范的相互关系具有系统性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由母系统与若干个子系统共同组成的。
从具体法律规范上看,它是单个的;从法律体系上看,各个法律规范又是母体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层级、内容和形式虽然有所不同,但是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相互衔接、相互协调的辩证统一关系。
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究竟如何构建,这个体系中包括哪些安全生产立法,尚在研究和探索之中。
我们可以从上位法与下位法、普通法与特殊法和综合性法与单行法等3个方面来认识和构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一)从法的不同层级上,可以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法的层级不同,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也不同。
上位法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高于其他相关法的立法。
下位法相对于上位法而言,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低于相关上位法的立法。
不同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或者同一个安全生产行为做出不同的法律规定的,以上位法的规定为准,适用上位法的规定。
上位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下位法。
下位法的数量一般要多于上位法。
1.法律法律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上位法,居于整个体系的最高层级,其法律地位和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下位法。
国家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有《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矿山安全法》;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主要有《劳动法》、《工会法》、《矿产资源法》、《铁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港口法》、《建筑法》、《煤炭法》、《电力法》等。
(完整word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1、关于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一个包含多种法律形式和法律层次的综合性系统,从法律规范的形式和特点来讲,既包括作为整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的宪法规范,也包括行政法律规范、技术性法律规范、程序性法律规范。
按法律地位及效力同等原则,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分为以下五个门类:(一)宪法《宪法》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框架中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阶。
宪法中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是安全生产方面最高法律效力的规定。
(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1.基础法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包括《安全生产法》和与它平行的专门法律和相关法律。
《安全生产法》是综合规范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一部普通法律,处于第三法律位阶,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创制,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核心。
2.专门法律专门安全生产法律是规范某一专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
我国在专业领域的法律有《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3.相关法律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是指安全生产专门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中涵盖有安全生产内容的法律,如《劳动法》、《建筑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工会法》、《矿产资源法》等。
还有一些与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有关的法律,如《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和《标准化法》等。
(三)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创制主体是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处于第四法律位阶。
国务院为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或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而制定并颁布的一系列具体规定,是我们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
我国已颁布了多部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如《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
(四)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是指由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处于第五法律位阶。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一、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原则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旨在建立和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治环境,确保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本体系遵循以下方针、目标和原则:1. 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 安全生产目标:实现重伤及以上事故为零,轻伤事故明显下降,职业病得到有效控制,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3. 安全生产原则:(1)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依法进行。
(2)责任原则:明确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3)预防原则: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理,预防事故发生。
(4)综合治理原则:运用多种手段,实现安全生产全过程、全方位、多层次的管理。
二、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及组织机构1. 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立以公司总经理为组长,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
主要负责研究决定公司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总体协调和领导。
2. 工作机构(1)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培训、安全检查、事故处理等。
(2)安全生产技术部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包括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安全防护设施、安全风险评估等。
(3)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1. 项目经理安全职责项目经理作为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安全职责包括:(1)全面负责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2)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目标和计划,确保项目安全生产投入;(3)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4)组织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5)定期组织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6)发生事故时,及时组织救援和事故处理,并按照规定报告。
(完整word版)我国法律体系基本框架(图表总结)
我国法的形式(共七类)
名称法律形式制订单位
宪法宪法全国人大
XX法法律(民法通则除外)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XX条例行政法规国务院
XX规定、办法、实施细则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
XX地方XX条例地方法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
XX地XX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地方规章省级和较大的市级人民政府XX公约、条约、协议、宪章、盟约国际条约
法的效力层级
■ 宪法至上
■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 新法优于旧法
【重点难点】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 同级别地方法规>同级别或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同级别人大制定的比政府制订的效力大)
■ 上级地方规章>下级地方规章
■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施行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种类
一般规定建设工程领域
行政处罚(6类)■ 警告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责令停产停业
■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
■ 行政拘留
■ 警告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
■ 取消一定期限内投标资格
■ 责令停止施工
■ 降低资质等级
■ 吊销资质证书
■ 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
行政处分(6类)■ 警告
■ 记过
■ 记大过
■ 降级
■ 撤职
■ 开除
【分类】
主刑附加刑
■ 管制
■ 拘役
■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罚金
■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 驱逐出境。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一)基本概念:所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就是调整和规范人们安全生产行为的有关法律法规的总和。
它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归属于行政法的范畴。
(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基本框架: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基本依据,以《安全生产法》为基本法律规范,以《矿山安全法》、《消防法》、《煤炭法》、《电力法》、《铁路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公路法》、《民航法》、《建筑法》等专业法律为补充,以《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行政法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部门、政府规章为支撑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内容1、安全生产法2、矿山安全法及配套法规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6、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8、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9、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10、江西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颁布,2002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安全生产法》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一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二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三是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制度。
四是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五是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六是员工的权利和义务制度。
七是损害赔偿制度。
八是行政责任追究及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制度。
2、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4月28日以国务院302号令的形式发布关于《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主要内容:(1)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
(2)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了审批部门及人员对所涉及的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责任、监督检查责任和查处责任。
(3)明确了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后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1、宪法2、法律3、法规4、规章5、法定安全生产标准二、解读《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三、立法目的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四、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五、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一)、从业人员的权利1、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务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开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险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2、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3、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二)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有明显的区别。 (三)法的本质 ➢ 意志内容的一致性 ➢意志内容的客观性 ➢意志内容的统一性 (四)法的效力 ➢关于人的效力,大体有3种情况。 ➢关于地域的效力,大体有3种情况。 ➢关于时间的效力,主要有3种情况。
(五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法的特征
1、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宪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法律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法令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修改—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掌握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框架和内容,判断安全 生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地位和效力。
P17
标准化法
相关 法律
《安全生产法 》和其他有关 安全生产的法 律
我国政府批准加入的国际公 约
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和与安全生 产直接有关的其他行政法规
有关安全生产 的国家标准
有关安全生 产的行业标 准
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国家标准。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是指国家标准 化行政主管部
门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于的安全生产 技术规范。 行业标准。安全生产行业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 构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安全生产领域内适用的安全生 产技术规范。 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对同一安全生产事项的技术要求,可以高 于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但不得与其相抵触。
法的体系。 法的适用。原则主要有3个。
1)法律适用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二、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
1、是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各级安全监督管理 部 门依法行政的需要。
2、是依法规范安全生产的需要。 3、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Word版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第三条):“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
预防为主的规定主要体现为“六先”,即:1、安全意识在先。
2、安全投入在先。
3、安全责任在先。
4、建章立制在先。
5、隐患预防在先。
6、监督执法在先。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理解为守法、管理、责任制及安全生产条件四个方面)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概念:(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第五条):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概念(1)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
(2)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人。
(3)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地位和职责(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基本职责((6项)A.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B.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C.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D.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E.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F.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A.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B.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给予撤职处分或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的法律体系
安全生产的法律体系
在当前社会稳定与谐和发展的背景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被视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法律基础。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法规:
一、宪法和基本法律: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确立了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重要地位。
此外,基本法律如刑法、民法等也针对危害安全生产的行为进行规范和制裁。
二、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和管理的法律文件。
例如,安全生产法规、消防法规等。
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丰富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应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问题。
四、行业标准和规范:各个行业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和规范,以保障行业内的安全生产。
例如,建筑行业的建筑工程设计标准、矿山行业的矿山安全规程等。
五、劳动法律法规:劳动法律法规对于保障工人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供了一系列的保障。
例如,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
六、刑事法律法规:刑事法律法规对于刑事责任的追究提供了一定的压力。
例如,刑法规定了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的法律体系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系统,涵盖了多个层面的法律法规。
这一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基础知识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基础知识安全生产是一个国家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重要基石,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各国都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本文将介绍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础知识,包括法律的分类、法律的层级、法律的基本原则,以及相关法律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一、安全生产法律的分类安全生产法律主要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四个层次。
宪法是最高层次的法律,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对所有其他法律具有最高的约束力。
法律是在宪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包括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
行政法规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章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对特定领域进行具体规定的文件。
二、安全生产法律的层级安全生产法律依据其重要性和普遍适用性,可分为基本法律、一般法律和特别法律。
基本法律是指宪法和其他国家基本法律,对于安全生产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最高的约束力。
一般法律是指对安全生产进行一般性规定的法律,如《安全生产法》等。
特别法律是指对某一特定领域或行业进行专门规定的法律,如《矿山安全法》等。
三、安全生产法律的基本原则安全生产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其中,最重要的原则包括以下几点:1. 生命至上原则:安全生产法律要以保护人民生命安全为首要目标,确保零伤亡的发生。
2. 预防为主原则:安全生产法律要求企业和个人在生产过程中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提前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3. 综合治理原则:安全生产不仅仅是企业的责任,还需要政府、社会和个人的共同参与,协同治理。
4. 法治原则:安全生产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必须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违反法律。
四、主要的安全生产法律及其适用范围1. 宪法:我国宪法是我国立法体系的最高层次法律,其中包括了对人民生命安全的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保障等内容。
2. 《安全生产法》:该法律规定了企业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要求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 《劳动法》:该法律规定了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的基本要求,对劳动者的人身安全提供了保障。
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框架
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框架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指我国全部现行的、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特征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正在构建之中.这个体系具有3个特点.1.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阶级意志具有统一性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经济发展,是党和国家各级人民政府的根本宗旨.国家所有的安全生产立法,体现了工人阶级领导下的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都要围绕着”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围绕着执政为民这一根本宗旨,围绕着基本人权的保护这个基本点而制定.安全生产法律规范是为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服务的,它是工人阶级乃至国家意志的反映,是由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性质所决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需要通过一系列的法律规范加以调整.不论安全生产法律规范有何种内容和形式,它们所调整的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关系,都要统一服从和服务于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阶级关系,紧密围绕着”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政为民和基本人权保护而进行.2.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多样性安全生产贯穿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行业、领域,各种社会关系非常复杂.这就需要针对不同生产经营单位的不同特点,针对各种突出的安全生产问题,制定各种内容不同、形式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调整各级人民政府、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公民相互之间在安全生产领域中产生的社会关系.这个特点就决定了安全生产立法的内容和形式又是各不相同的,它们所反映和解决的问题是不同的.3.法律规范的相互关系具有系统性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由母系统与若干个子系统共同组成的.从具体法律规范上看,它是单个的;从法律体系上看,各个法律规范又是母体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层级、内容和形式虽然有所不同,但是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相互衔接、相互协调的辩证统一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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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
基本框架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指我国全部现行的、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特征
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正在构建之中。
这个体系具有3个特点:
1.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阶级意志具有统一性
2.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多样性
3.法律规范的相互关系具有系统性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由母系统与若干个子系统共同组成的。
从具体法律规范上看,它是单个的;从法律体系上看,各个法律规范又是母体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层级、内容和形式虽然有所不同,但是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相互衔接、相互协调的辩证统一关系。
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究竟如何构建,这个体系中包括哪些安全生产立法,尚在研究和探索之中。
我们可以从上位法与下位法、普通法与特殊法和综合性法与单行法等3个方面来认识和构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一)从法的不同层级上,可以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
法的层级不同,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也不同。
上位法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高于其他相关法的立法。
下位法相对于上位法而言,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低于相关上位法的立法。
不同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或者同一个安全生产行为做出不同的法律规定的,以上位法的规定为准,适用上位法的规定。
上位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下位法。
下位法的数量一般要多于上位法。
1.法律
法律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上位法,居于整个体系的最高层级,其法律地位和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下位法。
国家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有《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矿山安全法》;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主要有《劳动法》、《工会法》、《矿产资源法》、《铁路法》、《公路
法》、《民用航空法》、《港口法》、《建筑法》、《煤炭法》、《电力法》等。
2.法规
安全生产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1)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高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等下位法。
(2)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
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相同。
3.规章
安全生产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1)部门规章。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制定发布的安全生产规章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规章。
(2)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是最低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其他上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4.法定安全生产标准
我国没有技术法规的正式用语且未将其纳入法律体系的范畴,但是国家制定的许多安全生产立法却将安全生产标准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的技术规范而载入法律,安全生产标准法律化是我国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趋势。
安全生产标准一旦成为法律规定必须执行的技术规范,它就具有了法律上的地位和效力。
执行安全生产标准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违反法定安全生产标准的要求,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将法定安全生产标准纳入安全生产法律体系范畴来认识,有助于构建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两者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具有同样的约束力。
法定安全生产标准主要是指强制性安全生产标准。
(1)国家标准。
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是指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2)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安全生产领域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对同一安全生产事项的技术要求,可以高于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但不得与其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