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6号令)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
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取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号)

【法规标题】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类别】公安/消防管理/仓储/仓库管理【发文字号】公安部令第6号【批准日期】【发布部门】国务院各机构/各部/公安部【发布日期】1990.04.10【实施日期】1990.04.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唯一标志】4665【全文】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号国务院授权我部修改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已经一九九0年三月二十二日公安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长王芳一九九0年四月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组织管理 (2)第三章储存管理 (3)第四章装卸管理 (4)第五章电器管理 (4)第六章火源管理 (5)第七章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5)第八章奖惩 (6)第九章附则 (6)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
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12《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字体:大中小】2007年08月31日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一九九○年四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号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由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
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的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汽车维修企业的储存油漆、汽车化学易燃物品、爆炸物品应遵守国家规定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1、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仓库设计,应当符合《建设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并经公安消防
监督机关审核,仓库建成后公安消防监督机关验收。
2、储存易燃物品库房地面,应采用不易打火花的材料。
3、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库房、货场应根据防雷的需要,装置避雷设备。
4、能自燃的物品、化学易燃物品与一般物品以及性质互相抵触的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
须分库储存,并标准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5、能自然的物品和化学易燃物品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当有专
人定时测温。
6、化学易燃物品的包装容器应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
况时,应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7、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库房、露天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用明
火等可能引起火灾作业,如因特殊需要进行这些作业,事先必须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调配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员进行现场监防,备有充足的灭火器材。
作业结束后,对现场进行认真检查。
切实查明未留火灾隐患为止。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仓库防火平安管理规那么中华人民国公安部令第6号国务院授权我部修改的《仓库防火平安管理规那么》,已经于一九九○年三月二十二日公安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长王芳一九九○年四月十日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商业〔含粮食、供销社,下同〕仓库消防平安管理,防止仓库与人身受火灾危害,保护仓库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国消防条例》与其实施细那么和公安部发布施行的《仓库防火平安管理规那么》与有关规定,结合商业仓库特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各级商业仓库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仓库消防平安工作由本单位与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同时,承受公安消防监视机构的指导、监视。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商业部门管理的储存各类商品物资的仓库、货场。
实行承包、租赁的仓库一定要在协议〔合同〕中明确平安责任,并保证平安。
商业部门租赁的社会仓库、货场,凡租赁者管理的,也要执行本方法。
储存化学危险品、爆炸物品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也可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商业部门的专业批发公司、企业集团等的法人代表,对所属仓库的消防平安工作全面负责。
为便于工作,应由一名副职分管仓库消防平安工作。
仓库解决不了的重大隐患,应与时向上级反映,同时要加强防。
公司、企业集团等对反映的问题,应认真研究,切实加以解决。
仓库本身能解决的重大隐患而不解决导致火灾事故发生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五条大中型商业仓库都要建立平安领导小组,仓库法人代表〔经理、主任〕是平安领导小组负责人,对仓库的消防平安工作全面负责,并确定一名副职负责日常防火工作。
仓库按照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平安办事机构或配备专、兼职消防人员。
防火负责人的变动应报当地公安消防监视机构备案。
第六条各级商业仓库都要组建义务消防组织,定期开展训练,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国家储藏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1990年04月10日第6号第二条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十二条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第十六条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
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二十三条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第二十七条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第三十一条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条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
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五条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六章火源管理第四十六条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
仓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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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总则第一条仓库消防安全管理,避免仓库及人身受火灾危害,保护仓库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公安部发布施行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及有关规定,结合仓库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仓库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工作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同时,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指导、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部门管理的储存各类商品物资的仓库、货场。
储存化学危险品、爆炸物品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组织管理第四条企业集团等的法人代表,对所属仓库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为便于工作,应由一名副职分管仓库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仓库按照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兼职消防人员。
第六条仓库防火安全工作实行仓库岗位责任人逐级负责制。
(一)仓库防火负责人职责:1.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2.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3.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4.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5.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6.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二)班组防火负责人职责:1.负责本班组防火安全工作,认真执行有关消防安全制度、规定;2.组织学习防火知识、文件,检查岗位消防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并经常检查消防设备、器材的养护情况;3.发现违章行为应及时制止,发现火险隐患,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同时向单位领导汇报;4.安排好值班、值宿。
(三)岗位防火责任人职责:1.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排除,解决有困难的,应向领导汇报,提出改进意见;2.负责本责任区内的安全,下班时做到关闭门窗、拉闸断电、消除火种、废纸、包装等易燃物,做好交接班;3.认真学习防火、灭火知识,积极参加消防训练和各项安全活动;4.发现着火时,要及时扑救,并立即报警;5.值班门卫人员做好进出库区人员、车辆登记和对外来人员的防火宣传工作。
公安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公安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1.1 为保障仓库内货物的安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仓库防火安全的组织与管理2.1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2.2 仓库应当设立专门的防火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相应的人员。
2.3 仓库应当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制度和规章制度。
2.4 仓库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
2.5 仓库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章仓库的防火设施及装备3.1 仓库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防火设施和灭火设备。
3.2 仓库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防火设施和灭火设备。
3.3 仓库应当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
第四章仓库内的货物储存与管理4.1 仓库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货物分类、区分和储存。
4.2 仓库应当制定货物装卸和操作规程。
4.3 仓库应当严格控制火源和限制吸烟。
第五章火灾应急处理与事故调查5.1 仓库应当建立健全火灾应急预案和事故调查机制。
5.2 仓库应当配备专业的灭火和救援队伍。
5.3 仓库应当定期进行火灾演练和培训。
第六章法律责任6.1 违反本规则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7.1 本规则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7.2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仓库:指进出口物流、生产物料供应、零售商、工厂等储存物品的场所。
防火设施:包括消防栓、喷淋系统、疏散通道等物品。
灭火设备:包括灭火器、消防水枪等物品。
火源:指会引起火灾的物品或者区域,例如明火、起火点等。
2、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行政处罚:指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法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经济惩罚、强制措施等处罚的一种行政制裁方式。
刑事责任:指犯罪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概念。
(1990年)《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号国务院授权我部修改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已经一九九0年三月二十二日公安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长王芳一九九○年四月十日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
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附表公安部(第6号令)

乙类
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 体 5.助燃气体 6.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 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1.闪点≥60℃的液体
丙类
2.可燃固体
丁类 戊类
难燃烧物品
非燃烧物品
甲类
5.氯酸钾,氯酸钠.煤油,松节油,丁烯醇,异戊醇,丁醚,醋酸丁 酯,硝酸戊酯,乙酰丙酮,环己胺,溶剂油,冰醋 酸,樟脑油,甲酸(蚁酸) 2.氨气,液氯 3.硝酸铜,铬酸,亚硝酸钾,重铬酸钠,铬酸钾,硝 酸,硝酸汞,硝酸钴,发烟硫酸,漂白粉 4.硫磺,镁粉,铝粉,赛璐珞板(片),樟脑,萘, 生松香,硝化纤维漆布,硝化纤维色片 5.氧气,氟气 6.漆布及其只制品,油布及其制品,油纸及其制品, 油绸及其制品 1.动物油,植物油,沥青,蜡,润滑油,机油,重 油,闪点≥60℃的柴油,糠醛,>50度至<60度的白 酒 2.化学、人造纤维及其织物,纸张,棉、毛、丝麻及 其织物,谷物,面粉,天然橡胶及其制品,竹、木及 其制品,中药材,电视机,收录机等电子产品,计算 机房已录数据的磁盘,冷库中的鱼肉 自熄性塑料及其制品,酚醛泡沫塑料及其制品,水泥 刨花板 刚才,铝材,玻璃及其制品,陶瓷制品,搪瓷制品, 不燃气体,玻璃棉,硅酸铝纤维,矿棉,岩棉,陶磁 棉,石膏及其无纸制品,水泥,石,膨胀珍珠岩
仓库储存物品分类表
类别 火灾危险性的特征
1.闪点<28℃的液体
储存物品示例
1.己烷,戊烷,石脑油,环戊烷,二硫化碳,苯, 甲苯,甲醇,乙醇,乙醚,乙酸甲酯,醋酸甲酯,硝 酸乙酯,汽油,丙酮,丙烯,乙醛,60度以上的白酒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2.乙炔,氢,甲烷,乙烯,丙烯,丁二烯,环氧乙 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 烷,水煤气,硫化氢,氯乙烯,液化石油气,电石, 用,能产生爆炸下限<10%气体的 碳化铝 固体物质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 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 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 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 烧或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 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 物,极易引起燃烧或者爆炸的强 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 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者爆炸 的物质 1.闪点≥28℃至60℃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3.硝化棉,硝化纤维胶片,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 棉,黄磷 4.金属钾,钠,锂,钙,锶,氢化锂,四氢化锂铝, 氢化钠
公安部6号令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公安部6号令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根据公安部6号令《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为了加强对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和保障,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本规则制定如下:一、仓库防火安全管理的目的和原则1.1目的:加强对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仓库内的物品和人员的安全。
1.2原则:依法进行,科学管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职责2.1组织机构:设立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工作小组,由仓库负责人、保安人员和防火安全专责人组成。
2.2职责:a)仓库负责人负责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定期检查、督促和指导各项安全工作的落实。
b)保安人员负责仓库出入口的监控、防火设备的运行和日常巡查。
c)防火安全专责人负责仓库内防火设施的维护、检修和培训工作。
三、仓库防火安全设施和设备的管理3.1防火设施:设立火灾报警系统、灭火器材和消防器材,确保其完好有效。
3.2设备管理:定期对防火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四、仓库日常防火安全措施4.1仓库物品摆放:按规定对货物、易燃物品和危险品进行分类、分区、分层存放,保持货物与火源的安全距离。
4.2仓库通道设置:确保通道宽度符合要求,保障消防车辆和人员的顺畅通行。
4.3强化巡查:对仓库内各区域进行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4火源管理:禁止在仓库内吸烟、明火操作和使用易燃物品。
4.5电气设备管理:确保电气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护,防止火灾发生。
五、应急预案和培训5.1应急预案:制定仓库火灾应急预案,明确灾害事故应急组织、处置措施和责任人员。
5.2培训工作:定期组织仓库工作人员进行防火知识和灭火器使用等培训,提高员工的防火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六、仓库防火安全记录和报告6.1安全记录:建立仓库防火安全管理的日常记录和检查记录,记录各项安全工作的执行情况。
6.2报告要求:发生火灾事故或其他重大安全事件时,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工作。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号国务院授权我部修改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已经于一九九○年三月二十二日公安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长王芳一九九○年四月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业(含粮食、供销社,下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避免仓库及人身受火灾危害,保护仓库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公安部发布施行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及有关规定,结合商业仓库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商业仓库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工作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同时,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指导、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部门管理的储存各类商品物资的仓库、货场。
实行承包、租赁的仓库一定要在协议(合同)中明确安全责任,并保证安全。
商业部门租赁的社会仓库、货场,凡租赁者管理的,也要执行本办法。
储存化学危险品、爆炸物品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商业部门的专业批发公司、企业集团等的法人代表,对所属仓库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为便于工作,应由一名副职分管仓库消防安全工作。
仓库解决不了的重大隐患,应及时向上级反映,同时要加强防范。
公司、企业集团等对反映的问题,应认真研究,切实加以解决。
仓库本身能解决的重大隐患而不解决导致火灾事故发生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五条大中型商业仓库都要建立安全领导小组,仓库法人代表(经理、主任)是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对仓库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确定一名副职负责日常防火工作。
仓库按照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办事机构或配备专、兼职消防人员。
防火负责人的变动应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第六条各级商业仓库都要组建义务消防组织,定期开展训练,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公安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公安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一、背景和目的仓库作为存储大量物品的地方,一旦发生火灾,往往造成严重后果。
为了加强对仓库火灾防护的管理,减少火灾发生的可能性,公安部制定了《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该规则的主要目的是:1.提高仓库员工的火灾防护意识和技能,增强应对火灾的能力;2.强化仓库的消防设施和灭火装备建设,确保及时有效的灭火救援;3.加强对仓库消防设施和安全装备的维护和检查,防患于未然;4.健全仓库火灾警报和应急预案,提高火灾报警和应急处理的效率;5.增强仓库火灾防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规则的内容《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仓库火灾防护责任制度:规定仓库管理人员应制定仓库火灾防护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员在火灾防控中的职责和义务。
2.仓库火灾防护组织:要求仓库管理人员建立并完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组织,明确各级组织的设置和职责,确保火灾防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3.仓库火灾安全评估:要求仓库管理人员根据仓库的实际情况进行火灾安全评估,识别潜在的火灾风险,并采取措施进行消除或降低。
4.仓库消防设施建设:要求仓库管理人员根据规定要求建立相应的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栓、灭火器、自动喷水系统等,确保火灾发生时的及时灭火。
5.仓库灭火装备管理:要求仓库管理人员进行灭火装备的购置、维护和管理,确保灭火装备的完好性和可操作性。
6.仓库火灾警报和应急预案:要求仓库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火灾警报和应急预案,明确火灾报警的程序和应对措施,以及员工的撤离和逃生路线。
7.仓库火灾监督管理:要求公安部门对仓库的火灾防护工作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及时进行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三、实施和效果该规则从制定之日起即刻生效,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通过加强对仓库火灾防护的管理,该规则使得仓库的火灾发生率大幅度下降,有效保障了仓库内物品的安全,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该规则也促使仓库管理人员提高了火灾防护的意识和技能,增强了应对火灾的能力,提高了应急处理的效率,减少了火灾事故对人民群众带来的危害。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63236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年4月10日公安部第6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本规划则适用于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
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二、组织制定对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柑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第十二条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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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号
国务院授权我部修改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已经一九九0年三月二十二日公安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长王芳
一九九0年四月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
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第三章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
第十六条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
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
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条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条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二十条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第二十一条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二十二条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条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第二十四条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
第二十五条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
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
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四章装卸管理
第二十七条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第二十八条蒸汽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
仓库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
第二十九条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第三十条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第三十一条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条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
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条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
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五章电器管理
第三十六条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第三十八条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九条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
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第四十条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四十一条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
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第四十二条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第四十三条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
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第四十四条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四十五条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
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第六章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条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
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第四十七条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
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
动火证应当注明动
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
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九条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
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第五十条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章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条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条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五十三条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
第五十五条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
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五十六条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奖惩
第五十七条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人员,国家法现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法视予以处罚;国家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储存丁、戊类物品的库房或露天堆栈、货场,执行本规则时,在确保安全并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