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中被忽略的问题_许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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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 未成年犯罪人在个性、 认知, 情 意志等心理特征以及行为模式方面均有不 感、 同于成年犯罪人的特点, 因而, 对未成年犯罪人 ① 进行特殊保护已成为国际通行的准则。 具体 而言, 社区矫正就是将部分符合一定条件的未 成年犯罪人放在正常的社会环境之中, 在判决、 , 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 由专门的国家机关 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共 同相关社会团体、 同努力, 帮助这些未成年人矫正其犯罪心理和 行为恶习。社区矫正被认为是目前较有效的一

法学杂志·2013 年第 9 期
⑧ 反而愈演愈烈便 势头没能从根本上得到遏制, 是明证。 二、 交叉感染与暴露在危险因子中 避免交叉感染也是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重 要支持论据之一。美国学者史卡陪第与史蒂文 生对 1962 年元月至 1965 年元月间在新泽西州 爱克丝县被判刑的 16 岁至 18 岁的 1210 名男 性少年犯进行了追踪研究。 他们将这 1210 名 少年犯分为四组, 最大一组是缓刑组, 包括 943 名罪犯; 另外三组则是受到缓刑以外处遇的未 成年罪犯。 他们对研究对象追踪至 1966 年 6 月底为止。他们的研究结果表明, 缓刑组的再 , 犯率远低于另外三组的再犯率 且缓刑组成员 在反社会性、 社会适应能力以及社会责任感方 面都有更好的表现。 研究还表明, 缓刑组的少 年犯有较大的变化, 为人处事方面的能力都有 明显提高, 而在安纳德勒感化院的接受改造的 ⑨ 少年犯则没有多大改善, 甚至有变坏的趋势。 但是, 上述数据存在同质性的疑问。 实验 即判处缓刑 组和对照组的对象应具有同质性, 和判处其他刑种的犯罪人应在所受教育、 所犯 主观恶性等方面具有一致性, 而这是非常 罪行、 难以控制的。 而且很明显, 判处缓刑和非缓刑 一般 的罪犯所犯的罪行存在明显的质的差异, 其相对难以 来说后者所犯罪行更为严重一些, 改造是否是因为其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大呢? 这 在我国, 有数 种可能性不能轻易忽略。事实上, 据表明缓刑的再犯率逐渐升高也已经成为不容 瑠 瑏 忽视的问题。 这其中的原因固然很多, 但不可 未成年 否认再犯率升高与缓刑在社区内进行、 人仍 暴 露 在 制 造 犯 罪 的 危 险 因 子 中 等 原 因 有关。 正如很多学者所表明的, 犯罪是人类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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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自由的剥夺、 物品和服务的剥夺、 异性关系 , 的剥夺、 自主性的剥夺、 安全的剥夺 ” 其宗旨 不在于惩罚和报复。 试想, 这哪里还有刑罚执 行的影子? 这和普通人待遇究竟有什么两样? ⑤ 难怪有人认为社区矫正具有福利的性质。 换 言之, 从社区矫正目前的实践来看, 刑罚的功能 , : , 被弱化 主要表现在 第一 社区矫正的滥用使 得对犯罪分子的威慑减少, 不利于犯罪分子的 改造; 第二, 滥用社区矫正对被害人不公平, 没 有考虑到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心理, 不利于社会 刑罚的报应性乃是 秩序的稳定。 在笔者看来, 人们千百年来形成的心理惯性思维。即使在刑 罚理念不断进化的今天, 报应在刑罚的功能中 的比重也应该是较大的。设置对某一犯罪人包 含未成年犯罪人的社区矫正应当重视被害人及 其家属的诉求, 因为对利益相关方的考虑也是 必不可少的。 再次, 社区矫正后再犯率高意味着惩罚的 力度不够。“有研究表明, 初次违法的年龄在 11 岁以前者, 以后约有 65% 再犯罪; 12 - 15 岁 初次 开 始 违 法 犯 罪 的 人 中, 再犯罪率约占 54% ; 初次违法犯罪年龄在 16 —21 岁 之 间 的 人, 再犯罪率约占 46% 。 研究发现, 在成年累 犯中, 在其少年时期已经有违法犯罪者, 较少年 时期没有违法犯罪者多 7 倍。许多研究者在对 成年累犯、 常习犯的研究中都发现, 早年发生违 法犯罪的人远比年龄大些以后才发生违法犯罪 ⑥ ” 的人多。 再犯率高更多地表现在不同地区、 不 同处遇环境下的未成年人存在犯罪的高反复性 ⑦ 和行为反弹。 对于这种现象, 社区矫正的支持 者往往会以教育、 关心的力度、 深度不够来解 释, 但笔者认为也存在这样一种可能, 即惩罚的 力度不够, 不足以达到威慑的效果。《预防未 成年人犯罪法 》 实施几年来, 未成年人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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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的优缺点。本文尝试就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 正制度设置中容易被忽视的问题进行若干探 讨, 希望能够在各界对新生司法制度倾注过度 的热情中加注部分理性的元素。 一、 刑罚人道主义与刑罚功能 社区矫正通常被定义为一种不使罪犯与社 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 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 帮助、 教育罪犯方式 的总称。社区矫正制度最初开始于著名的波士 顿鞋匠奥古斯都先生, 他主动担任酗酒等偶犯 刑罚手段中逐 过失者的缓刑担保人。 从他起, 渐发展出一种对酗酒、 妓女、 扒窃等失范人群适 用的、 旨在“治疗 ” 其人格和行为模式中的“病 ③ 态” 的司法裁量方式。 此后, 随着刑罚观念的 演进才不断扩张至对一定范围内、 特殊群体的 犯罪人进行矫正。 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较多, 刑罚人道主义是各种理论的共同指向和目标。 笔者以为, 刑事司法的人文关怀和刑罚人 道主义无可厚非, 且应该继续发扬光大。 但是, 关于社区矫正问题, 有些人对于刑罚的人道主 义和刑罚最基本的报应功能之间的关系的认识 不那么清晰。 这一点, 在讨论未成年人的社区 矫正问题时表现得尤为明显, 某些观点往往因 此有失偏颇。 在笔者看来, 以下几个问题特别 值得关注, 它们是确保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 不至于偏离正轨的主要元素。 首先,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设置要充分考 虑人道主义的尺度。社区矫正源起于西方发达 而这些发达国家的犯罪构成中并无量的 国家, 限制性规定。 也就是说, 很多在我国不认为是 犯罪的行为, 在西方国家则可能认定为犯罪。 假如因罪名繁多而导致监狱人满为患, 那么, 监 禁刑的缺点就会凸显。 一旦发生这种情况, 实 施社区矫正就不失为一种理性的最佳选择。 我 国情况则不同。 在我国, 由于大量情节轻微的 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类型化行为在进入司法 程序前就被以行政化解决方式分流与过滤掉 了, 很多行为并没有被作为犯罪对待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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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个意义上来讲, 我国的刑罚较之西方似乎 更为人道。对未成年人来说, 我国刑法和刑事 诉讼法还给予了更多的人道主义关怀, 比如, 《刑法》 有对未满 18 岁的未成年人的某些犯罪 《刑事诉 行为从轻、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 讼法》 对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以特别程序给 我国司法制度对未 予了应有的保护。 可以说, 成年犯罪人已经充分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和人 文关怀。在此语境下, 我们讨论未成年犯罪人 的社区矫正的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矫正对象的 14 - 16 周岁未成 选择。根据我国《刑法》 规定, 年人犯罪, 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本来就仅限于 少数几种严重的犯罪, 再加上情节的限制, 应该 说基本上只有相当严重的罪行才会负刑事责任 了。对于这部分人来说, 其主观恶性显然较大, 再对其适用社区矫正, 是否有宽容犯罪人之嫌? 另外, 根据《刑法》 和《刑事诉讼法》 等相关法律 规定, 未成年犯罪人指的是犯罪时不满 18 周岁 的人;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 33 条第 2 款规定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 。 刑以下刑罚的社区矫正人员, 适用前款规定 ” , 但是 实践中社区矫正机关往往以开始进行社 区矫正时的年龄划分来进行社区矫正, 忽略了 本应考虑的罪行、 主观恶性等因素, 导致达不到 矫正效果。根据笔者调查, 南方某市 2010 年至 2012 年解除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为 39 人, 均 为男性, 所犯罪名包括抢劫罪、 盗窃罪、 故意伤 害罪、 聚众斗殴罪、 寻衅滋事罪、 掩饰隐瞒犯罪 诈骗罪等。 从有关机构跟踪访问的情 所得罪、 况来看, 矫正的效果并不如意, 再犯现象较多。 其次, 提倡社区矫正要防止刑罚的功能被 ④ 弱化。社区矫正的定位是一种行刑方式。 也 就是说, 它是其他刑罚手段的替代性执行方式。 不管怎么说, 社区矫正属于对犯罪人处遇的一 种积极回应, 这是毋庸置疑的, 但是, 我们从社 , 区矫正的内容来看 社区矫正是运用社会工作、 心理测试、 心理治疗、 辅导技术、 职业治疗等各 引导犯罪人重新回归社会, 不进 种方法和技巧,
种促进失足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的恢复性司 的颁 法活动。伴随着 2012 年新《刑事诉讼法 》 布, 关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讨论风起云涌, 未 ② 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的优点被广泛关注, 也 有人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进行了更深刻的思 考。虽然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正当 理念与司法制度有其存在的意义与合理性, 但 任何理想目标的达成无不依赖于制 笔者认为, 度的选择, 而任何制度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 因此, 我们要一分为二地综合平衡考量某一制
DOI:10.16092/j.cnki.1001-618x.2013.09.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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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中 被忽略的问题
许 晓娟
( 北京邮电大学
张京文
北京 100035 )
北京 100089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社区 矫正 实 施 办 法 》 内容提要: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是近年来热议的一个问题 对 社 区 矫正 工 作体制、 制度和工作程序做出了全 面 的规范, 也 对未 成 年 社 区 矫正 进行 了规定。 未 成 年人 社 区 矫 正制度构建有其积极的意义, 但实践表明, 未成年人 社 区 矫正有 待 完善, 需 要 综 合 平 衡 各方 介 入 因 素的优缺点。只有充分考量人道主 义 与 刑 罚 功 能、 交叉感染 与 暴露 在 危 险 因 子 中 的 问题、 标签效 应的正作用与副作用、 个性化处遇与公正性、 有效性与 经 济 性等 几个 方面 的 因 素, 才能解决社区矫 正设置中的问题。 关键词: 未成年犯罪人 社区矫正 制度设置
: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研究》 , 参见刘津慧 南开大学 2007 年博士论文, 第 44 - 45 页。 : 《犯罪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与构建和谐社会探析》 , 《甘肃联合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 2007 ⑥ 转引自张秀玲 载 年第 5 期。 ⑦ 如根据北京某区 2010 年—2012 年统计, 虽然绝大多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都属于初犯、 偶犯, 但有前科劣迹的也 占到 6% 。根据南方发达地区某地级市 2010 —2012 年统计, 有前科劣迹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占到总数的 12% 。 : 《中国大陆的青少年犯罪惩教与康复 》 , 未成年犯释放后两年内重新犯罪的大约在 10% 左右。 参见郭翔 载香 《京、 , 港青年协会 1996 年 香港青少年问题论文集》 第 143 页。 ⑧ ⑨ 瑠 瑏 : 《刑罚学》 , 参见林山田 台湾商务印书馆 1983 年版, 第 227 - 228 页。 : 《南京未成年人缓刑期内频繁犯罪》 , 《金陵晚报》 2005 年 11 月 16 日。 梁建恕 载
: 《矫正导论》 , ③ [ 美] 克来门斯·巴特勒斯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1 年版, 第 113 - 114 页。 《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 》 : “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 ④ 参见 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源自文库于社 区内, 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 在判决、 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 矫正 ” 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
作者简介: 许晓娟( 1976 - ) , 女, 汉族, 山西太原人, 北京邮电大学讲师; 张京文( 1967 - ) , 男, 汉族, 北京市人,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① ② 》 ( 《北京规则 》 ) ; 2.《联合国预 联合国有关少年司法有三个专门的文件: 1.《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 《关于推进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工作的调研报告 》 , 《中国司法 》 2011 年第 2 期。 其中认 参见社区矫正课题组 载 》 ( 《利雅得规则》 ) ; 3.《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 。 防少年犯罪规则 为社区矫正的优点包括: 降低刑罚执行成本、 防止交叉感染、 帮助犯罪人监禁员回归社会、 有效降低犯罪人员的重新犯罪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上述优点也经常被引用作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优点。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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