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按照央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偿付逾期利息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6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法释〔2014〕8号为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信用卡逾期偿还政策法规
信用卡逾期偿还政策法规
近年来,信用卡在国内普及已经很广泛,不少消费者经常使用信用卡消费,但也有许多消费者由于缺乏控制,导致出现了逾期偿还的情况。
为了规范信用卡的使用,政府近年来制定了《信用卡逾期偿还政策法规》。
首先,《信用卡逾期偿还政策法规》规定,信用卡用户如果出现逾期,应在协定期限内支付本金和费用,如果逾期未偿付,政府有权划扣违约金、滞纳金等。
具体来说,违约金和滞纳金的计算方法是:每日应支付违约金总额乘以剩余本金百分比,并且不低于最低限额;每日应支付滞纳金总额,为当日逾期本金、利息总额的百分之十。
其次,《信用卡逾期偿还政策法规》还规定,信用卡用户在还款期限内,可以通过关联征信机构以外的多种形式进行偿还,如在营业网点支付、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等。
此外,政府还规定信用卡用户可以申请缓偿、分期还款等方式,让消费者更容易偿还信用卡欠款。
但申请缓偿或分期还款都需要缴纳一定的手续费,由于其服务费高昂,一般消费者并不推荐使用这种方式还款。
最后,《信用卡逾期偿还政策法规》还规定,信用卡用户在偿还本金后还需要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主要分为日滞纳金和月滞纳金,按照法律规定,信用卡用户每月最高不能超过本金百分之二十五,超过此比例应支付滞纳金。
综上所述,《信用卡逾期偿还政策法规》旨在规范信用卡用户行
为,帮助大家学习如何合理管理信用卡,避免逾期偿还。
但政策法规虽然严格,但也不能完全抑制所有的违约行为,信用卡用户仍需自觉履行相关义务,如果出现逾期情况,应及时支付本金和费用,克服违约现象,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付款利息等问题增值税处理的批复-国税函[1999]第5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付款利息等问题增值税处理的批复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付款利息等问题增值税处理的批复(国税函[1999]第598号1999年9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我区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业务问题的请示》(内国税外字[1999]第7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关于赊销或分期收款与实际收款差异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销售方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当在合同约定付款的当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而销售方不论以何种原因,既已开据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第015号)的规定,以增值税发票金额作为企业销售收入;购货方则可据此计算进项税额。
如果发生合同未到期而提前支付货款或其他原因导致实际付款与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不一致的,若实际付款大于发票金额的,则应补开发票;否则,应按销售折让的发票开据办法处理。
二、关于运输费用计算进项税额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第288号)的规定,企业外购或销售货的所支付的费用,在计算运输费用进项税额时,必须根据铁路、公路、民用航空等单位开具的“铁路运输货票”、“公路运输货票”等货票。
不得依照联运发票计算进项税额。
三、关于境外运输费用能否计算进项目税额进行抵扣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印发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第031号)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出口货物的销项金额是指出口货物离岸价格按外汇牌价计算的人民币金额。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利率杠杆的调节作用。
现就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及计结息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人民币贷款计息和结息问题。
人民币各项贷款(不合个人住房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二、关于在合同期内贷款利率的调整问题。
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利率由原来的一年一定,改为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确定,可在合同期间按月、按季、按年调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确定方式。
5年期以上档次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自主确定。
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
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四、对2004年1月1日(含2004年1月1日)以后新发放的贷款按本通知执行。
对2004年1月1日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仍按原借款合同执行,但经借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执行本通知。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此前人民银行发布的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二OO三年十二月十日贷款罚息利率按照2005年3月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住房信贷政策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的通知》规定:“个人住房贷款逾期(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执行商业性贷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正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
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6〕7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黑高法〔1996〕16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院曾于1994年3月12日以法函〔1994〕10号复函你院:经济合同法及其有关条例中规定的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该复函内容与实际情况现已不相适应。
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4〕256号通知印发的修订后的《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有关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但本批复下发前发生的逾期付款行为,其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则仍应按照本院〔1994〕10号复函处理。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六日
——结束——。
解读《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0)
解读《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已经2020年7月1日国务院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现对该条例解读如下:一、背景中小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构造市场经济主体,促进社会稳定的基础力量。
特别是当前,在确保国民经济适度增长、缓解就业压力、实现科教兴国、优化经济结构等方面,均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是近年来,受国内外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及经济下行压力等因素影响,企业账款回收期延长,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和大企业不同程度存在着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严重侵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加剧了中小企业的资金困境,甚至危及中小企业的生存。
为切实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于2020年7月5日出台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条例》的颁布不仅是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长效机制,进一步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的规定,更是为了切实地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款项得到及时支付,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压力,增强中小企业发展信心,促进复工复产。
《条例》借鉴了国外很多国家关于规范和解决企业间资金支付和拖欠问题的专门法律,是在吸收其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的,这其中就包括日本的《防止拖延支付转包费法》(下请法)。
该法也是为规范市场主体之间的商业交易行为,切实保障中小企业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而制定的。
在付款期限、禁止行为、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机制、延期付款利息等规定上都有与《条例》中规定相类似的内容。
例如,日本的该法中也规定,付款期限规定最长不得超过60日,也规定有逾期付款应支付逾期利息;相关部门有权行使监督权等。
两部法律虽在付款期限、延期付款利息等内容上均有类似的规定,但《条例》还对保证金的收取、费用支付方式、结算依据、政府部门的监督方式等内容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和细化;而《防止拖延支付转包费法》则在订单的书面化及记载、保存要求、交易过程的禁止行为等方面做了更加细致的规定。
无约定情形下民间借贷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兼谈新《民间借贷规定》第29条第2款第1项的理解适用
观点导读对新《民间借贷规定》第29条第2款第1项“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理解与适用,要结合之前相关规定的演变轨迹,从文本整体和历史沿革出发探求其原意。
根据当事人约定的不同,民间借贷“逾期利息”的性质既可以是违约责任中的“赔偿损失”,也可以是“违约金”;“逾期利息”不能涵盖逾期还款导致的所有违约责任形式。
实践中应注意区分“逾期付款责任”与“逾期还款责任”的不同,民间借贷逾期还款利息的确定,应首先适用民间借贷的相关解释和规定。
新《民间借贷规定》第29条第2款第1项规定的“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应当按照借款逾期时的一年期LPR标准计算。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新《民间借贷规定》),除普遍令人关注的用一年期LPR的4倍取代原先以24%、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大幅下调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外,还有一个明显的修改,即当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时,用“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取代原“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规定。
在民间借贷合同没有约定情形下,[1]相较之前的“年利率6%”,新规中的“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在计算标准上有所模糊,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和混乱,亟需予以厘清。
一、如何理解新《民间借贷规定》对此问题的修改变化新《民间借贷规定》出台前,在征求意见阶段,其《征求意见稿》拟将原规定第29条第2款第1项修改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逾期当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当时司法解释制定者的初衷是沿用原规定的模式,只是计算标准由原来的年利率6%变为逾期当月的一年期LPR,后来正式公布的条文变为现在的“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要正确理解此修改变化,应从借款合同“逾期利息”的性质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等方面分析。
合同纠纷案件中逾期付款利息的规定
关于合同纠纷中逾期付款利息的相关规定关于各类合同中出现的一方违约逾期付款问题,有的合同中有明确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约定,而更多的合同中没有相关的约定,本文将从这两种情形下,逾期付款利息的相关规定,开展探讨。
一、合同有逾期付款利息的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但年利率不得超过4倍的一年期LPR合同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对于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若合同中有明确的逾期付款利息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但需要注意一个问题,逾期付款利息实质属于违约责任的一种,针对的是逾期付款,守约方可以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
民法典中对于违约责任的数额是有相关规定的,第五百八十四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而作为收款一方其损失是该款项相应的利息,而一般情形下利息应当不得超过4倍的一年期LPR,可从应当付款之日起的第二日开始起算。
二、合同无逾期付款利息的约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1.合同无逾期付款利息约定,但有违约条款的约定。
可参照履行,但年利率不得超过4倍的一年期LPR。
同样的,在合同中有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可以参考适用该规定,因为逾期付款也是违约行为之一,从公平原则及意思自治原则出发,可以类比适用合同中的其他违约条款。
而作为违约条款也受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制约。
同样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即逾期付款的年利率不得超过4倍的一年期LPR,可从应当付款之日起的第二日开始起算。
2.合同中无逾期付款利息约定,也没有违约条款约定。
可主张逾期利息,但年利率一般不超过一年期LPR。
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如何主张逾期付款利息要根据合同的类型,确定其法律规定。
如果属于典型合同中的借款合同纠纷,没有任何逾期利息,但是有借款期间利息的,可以参考借款利息计算逾期利息;但如果没有约定任何利息,则会被视为没有利息约定;但为了维护守约方利益,往往对于各类合同中的付款利息,可以参考一年期LPR确定利息损失,并从有证据证明的付款主张之日起算,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曾经主张过欠款,一般以起诉之日起开始起算。
买卖合同逾期利息1.5倍的法律依据
买卖合同逾期利息1.5倍的法律依据在商业交易中,合同是各方之间确立权益和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
然而,由于不同原因,有时候买卖合同的履行可能会出现延迟或逾期。
在这种情况下,除了追究违约责任之外,买卖合同逾期利息也是一种常见的法律依据,以弥补迟延履行给受影响方带来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之一:《合同法》我国现行的《合同法》是买卖合同逾期利息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当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无法或者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支付利息等。
在买卖合同中,如果一方逾期交付货物或支付货款,则可以根据《合同法》第113条进行索赔,并要求支付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的金额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但一般根据涉及金额大小和实际损失情况来计算。
法律依据之二:《贷款合同法》此外,《贷款合同法》也是买卖合同逾期利息的法律依据之一。
根据《贷款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买卖合同中的货款可以被视为一种贷款,因此《贷款合同法》中关于逾期利息的规定同样适用于买卖合同中的货款。
根据《贷款合同法》第18条的规定,如果迟延给出借人带来了其他损失的,迟延方应当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在买卖合同中,违约金可以与逾期利息同时要求支付,以弥补因延迟履行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之三:《利息法》此外,《利息法》也为买卖合同逾期利息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利息法》第1条的规定,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的,应当按照法定利率支付利息。
买卖合同中逾期未支付货款的一方,可以要求按照法定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利息法》第4条也规定了借款发生逾期时应支付的违约金。
违约金的支付标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通常是根据逾期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的。
在买卖合同中,违约金可以作为逾期利息的一部分要求支付。
结论买卖合同逾期利息1.5倍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合同法》、《贷款合同法》和《利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2006-12-05 16:59:3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关于银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规定答复如下:(一)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中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照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此比例调整到每日万分之二点一。
(二)最高法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2000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已于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
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一些法院反映,我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有关内容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公告》不一致。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批复中“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内容删除。
此复(三)有关违约金的法律规定在人民法院审判当事人没有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的问题中,就违约金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1994年3月12日公布“法函[1994]10号”、1996年5月16日的“法复〔1996〕7号”、1999年1月29日“法释〔1999〕8号”、2000年11月21日“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四个司法解释,违约金的标准也从1996年5月16日前的每天万分之三,年利率为10.95%;变为1996年5月17日----1999年1月29的每天万分之五,年利率为18.25%;又变为1999年1月30----2000年11月21日的每天万分之四,年利率为 14.6%;最后变为2000年11月22日以后的“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现在为每天万分之二点一,年利率为7.665%。
延期执行利息计算公式
延期执行利息计算公式在金融领域,延期执行利息是指在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借款人需要支付的额外利息。
延期执行利息的计算公式是非常重要的,它可以帮助借款人和贷款机构准确地计算延期执行利息的金额,从而避免出现纠纷和争议。
在本文中,我们将介绍延期执行利息的计算公式,并对其进行详细的解释。
延期执行利息的计算公式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简单利息的计算公式,另一种是复利的计算公式。
在实际应用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选择合适的计算公式进行计算。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简单利息的计算公式。
简单利息是指在延期执行期间,借款人需要支付的利息是根据原始借款金额和延期执行的天数来计算的。
简单利息的计算公式如下:延期执行利息 = 原始借款金额×利率×延期执行的天数。
其中,原始借款金额是指借款人最初借款的金额,利率是指借款人需要支付的利息率,延期执行的天数是指借款人延期执行的天数。
举个例子来说明,假设某借款人原始借款金额为10000元,利率为5%,延期执行的天数为30天,那么根据上述的计算公式,延期执行利息为:延期执行利息 = 10000 × 0.05 × 30 = 1500元。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复利的计算公式。
复利是指在延期执行期间,借款人需要支付的利息是根据原始借款金额、利率和延期执行的天数来计算的,而且在每个计息周期结束时,利息会被加到本金中,下一个计息周期的利息就会基于新的本金计算。
复利的计算公式如下:延期执行利息 = 原始借款金额× (1 + 利率)^(延期执行的天数/365)原始借款金额。
其中,原始借款金额、利率和延期执行的天数的含义同上。
举个例子来说明,假设某借款人原始借款金额为10000元,利率为5%,延期执行的天数为30天,那么根据上述的计算公式,延期执行利息为:延期执行利息 = 10000 × (1 + 0.05)^(30/365) 10000 ≈ 123.29元。
买卖合同中逾期违约金与逾期利息问题
买卖合同中逾期违约金与逾期利息问题买卖合同中逾期违约金与逾期利息(逾期损失)问题鉴于,欠款纠纷的买卖合同案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除返还欠款外,当事人的金钱孳息损失,是以“逾期违约金”提起还是应以“欠款利息”提起的问题,在查阅相关案例及法条后,就如何准确定位该诉讼请求,发表一些个人的看法,也为今后该类型的诉讼案件提供一些思路。
一、逾期付款违约金和逾期利息(逾期损失)的概念所谓“违约金”,顾名思义,是指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而应向合同相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
其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对此有约定。
逾期付款违约金就是合同双方约定当一方不按期履行其付款义务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违约金。
逾期利息(逾期损失),是指一方有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钱的义务,而其并未履行这个义务,另一方有权在向其主张支付本金时,同时主张本金延付期间的利息。
由上可知,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有合同约定,而主张逾期利息(逾期损失),则不一定有合同的约定,甚至不一定是合同纠纷,只要能够证明存在欠款的事实即可。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款项支付的不同情形1、当事人既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的违约金或支付利息的标准或数额;2、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约定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数额;3、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但未约定逾期支付款项是否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4、当事人对支付款项的时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三、原告一般会列出的几种诉讼请求模式。
1、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利息;3、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既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又请求支付利息;4、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赔偿利息损失。
四、针对不同情况应当采取的诉讼模式。
我国现行法律对不同的合同中出现的欠款情形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
《合同法》对此情形的基本规定是支付违约金,如总则部分和分则中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技术合同等。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年4月5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暂行规定》下发之后,各专业银行和人民银行分行提出了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浮动利率的浮动权限问题浮动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浮动幅度内仍由专业银行掌握。
当前治理整顿期间,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上下浮动及浮动范围的确定,须经地、市级(含地、市)人民银行分行审查批准或者备案。
具体如何掌握,由人民银行省级分行结合当地情况自行确定。
二、关于加收利息问题(一)金融机构欠交准备金、有意不交足准备金或拖延上交时间的,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实行加收利息。
(二)对逾期贷款和被挤占挪用贷款,在借款合同规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利息。
加息幅度分别是:逾期贷款为20%,被挤占挪用的贷款为50%。
如同一笔贷款既逾期又被挤占挪用,可择其重,不能并处。
由于超储积压和有问题商品的贷款是形成逾期贷款的原因之一,故不再单独列入加、罚息的范围。
凡原已列入加息范围的贷款,从1991年1月1日开始不再加息。
本文下达前已收的“加息”,不再清退。
逾期贷款期限的划分,以贷款合同规定期限为依据。
贷款到期后,银行同意展期的,贷款期限累计计算。
累计贷款期限够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贷款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息,展期之前仍按原借款合同规定的利率计收利息;银行不同意展期的,按逾期贷款处理。
合同法关于延迟付款的规定-法律常识
合同法关于延迟付款的规定-法律常识一、延迟付款定义及相关规定延迟付款是指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未能按时付款的行为。
根据我国《合同法》,延迟付款属于违约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和保护。
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对方有权要求其增加相应的赔偿,如支付违约金或者补偿损失等。
二、延迟付款的法律责任1. 违约金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当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或者工程款的,对方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可以根据实际损失进行协商或者依据一般违约金的比例进行计算。
2. 合理费用除了违约金之外,延迟付款还可能导致对方支付相关的费用和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或者工程款,对方除了要求支付违约金外,还可以要求支付其他合理费用,如逾期利息、律师费等。
3. 解除合同如果延迟付款严重影响了合同的履行,对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一方无故延迟支付货款或者工程款的,对方有权认为该延迟属于实质违约,可以解除合同。
三、合同中约定的延迟付款条款为了避免纠纷和明确双方的权益,合同中通常会约定延迟付款的相关条款,如:1. 延迟付款的最长期限;2. 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和数额;3. 其他相关费用和损失的支付责任;4. 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仔细阅读并明确理解上述条款,并在协商时注意合同的公平原则,确保自身权益的维护。
四、应对延迟付款的建议如果一方延迟付款,另一方应采取以下措施:1. 提醒对方履行付款义务,并要求其按时支付;2. 协商尽量避免纠纷,可以商议延长付款期限、减少违约金等;3. 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可以寻求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在采取法律手段前,应详细了解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确保自身主张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五、总结根据我国《合同法》,延迟付款是违约行为,对方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其他合理费用,并有权解除合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逾期贷款计收复利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逾期贷款计收复利有关问题的复
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1999.03.23
•【文号】银货政[1999]46号
•【施行日期】1999.03.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逾期贷款计收复利有关问题的复函(银货政[1999]46号1999年3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货币信贷管理处:
你行《关于对逾期贷款计收复利有关问题的请示》(济银货信[1999]5号)收悉。
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利率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0]328号)、《关于调整各项贷款利率的通知》(银传[1995]49号)、《关于调整贷款利率后有关计息办法的通知》(银发[1995]237号)以及最近下发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的有关规定,凡是逾期贷款或挤中挪用贷款,都要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同时对欠交的利息计收复利。
债务法中的宽限期和展期解读
债务法中的宽限期和展期解读债务法作为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债权债务关系的规范具有重要作用。
其中,宽限期和展期作为债务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对于债务人在偿还债务过程中的权益保护和债权人的利益实现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本文将对债务法中的宽限期和展期进行深入解读,并通过案例分析加以说明。
一、宽限期的含义和作用宽限期是指债务人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来之前,债权人同意延迟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的一段时间。
宽限期的设立是为了在债务人暂时无法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给予其一定的时间和机会,以便债务人能够通过调整经营策略、筹集资金等方式,尽快恢复偿还能力,从而避免债务违约和产生更大的经济损失。
在实践中,宽限期往往是在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设立的,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宽限期的时间长度、延期条件等进行约定。
债权人同意给予债务人宽限期,一方面是基于对债务人的信任和合作态度,另一方面也是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考虑。
通过给予债务人宽限期,债权人可以保持与债务人的良好合作关系,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诉讼,同时也有可能获得更高的回报。
二、宽限期的合法性和限制在债务法中,宽限期的设立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在约定宽限期时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宽限期的设立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首先,宽限期的设立应当是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经过充分考虑和评估后自愿同意的。
如果债务人仍具备偿还能力,或者债权人不同意设立宽限期,则债务人仍应按照约定的还款期限履行还款义务。
其次,宽限期的设立应当是合理的,不能过分偏袒债务人或者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债权人在同意设立宽限期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措施或者支付一定的利息等,以确保自身的权益不受损害。
最后,宽限期的设立应当是有限的,不应超出合理的范围。
如果债务人在宽限期内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则债权人有权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追究债务人的责任,并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
关于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利息问题
关于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利息问题国际商事仲裁,又称对外经济贸易及海事仲裁、涉外仲裁等,是指不同国家的公民、法人将他们在对外经济贸易及海事中所发生的争议,以书面的形式,自愿交由第三者进行评断和裁决。
那么对于国际商事仲裁里的利息问题你怎么看的?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国际商事仲裁的相关法律知识。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利息问题英国1950年《仲裁法》规定法院和仲裁庭对利息问题(simple interest)拥有明确的自由裁量权,可以以他们认为适当的期限和利率对裁决作出日之前的利息进行裁决。
1996年《仲裁法》则在此基础上加以扩张:1、可以裁决复利;2、除非当事人作出相反约定,可以裁决至实际付款日。
德国法则规定利息问题属于强行性规则(mandatory rules),法院和仲裁庭必须根据民法典和商法典中确定的规则对利息问题作出裁决。
具体来讲,仲裁员应按照下面的原则处理利息问题:对于一般性的合同约定利息(contractual interest),应考察合同条款的具体约定和合同准据法(proper law)。
如果根据这两方面的考察,合同约定利息应予支付,就可以裁决利息。
除非仲裁程序法(lex arbitri)禁止仲裁员裁决利息(如沙特阿拉伯法)。
损害赔偿性质的利息(interest payable in the way of damages),一般是延期付款利息(interest for the late payment of money)或称罚息。
对于这种利息,首先,应考察仲裁协议的具体约定和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the law which governs the arbitration agreement)对利息问题的规定;其次,应考察合同准据法(proper law)。
如果合同适用的proper law与仲裁程序法(lex arbitri)不是一个法律,仲裁员必须考察仲裁程序法的冲突规则(the conflict of law ru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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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按照央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偿付
逾期利息的理解
原文地址:关于按照央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偿付逾期利息的理解作者:
飞天在一般的商事合同中,一般有这样的条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
款的规定偿付逾期付款的利息"。
由于政策的变化,具体按照什么规章制度执行,有多种说法,具体参照现行的法律条文,对这个条款,可以这样理解:
第一、按照法释(1999)8号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9〕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法释〔1999〕8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
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中国
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
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
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
本批复公布前,已经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
此复
第二、按照法释〔2000〕34号理解
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已于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
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00〕3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
(2000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一些法院反映,我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有关内容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公告》不一致。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批复中"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
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内容删除。
?
??此复??
第三、按照银发(2003)251号解释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利率杠杆的调节作用。
现就有关人
民币贷款利率及计结息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人民币贷款计息和结息问题。
人民币各项贷款(不含个人住房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二、关于在合同期内贷款利率的调整问题。
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利率由原
来的一年一定,改为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确定,可在合同期间按月、按季、
按年调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确定方式。
5年期以上档次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
款利率自主确定。
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
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
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
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
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
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对不能按时支付
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四、对2004年1月1日(含2004年1月1日)以后新发放的贷款按本通知执行。
对2004年1月1日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仍按原借款合同执行,但经借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执行本通知。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此前人民银行发布的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2003年12月10日
综合以上应该是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在借款合同中没有表明的应该按照同期央行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3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