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合同纠纷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
销售合同逾期利息约定

销售合同逾期利息约定在市场经济中,买卖双方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销售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买方可能会因为资金周转不灵或其他原因导致付款逾期,这时,合同中的逾期利息约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它不仅能够补偿卖方因逾期付款而遭受的损失,还能促使买方按时履行付款义务。
【销售合同逾期利息约定范本】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于____年__月__日签订了编号为______的销售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问题达成如下约定:一、逾期定义若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内支付全部或部分货款,则视为逾期支付。
二、利息计算1. 逾期支付的利息按日计算,计算公式为:逾期金额×逾期天数×日利率。
2. 日利率为千分之五(0.05%)。
3. 逾期天数自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次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利息支付乙方应在支付逾期货款的同时,一并支付计算出的逾期利息。
四、违约责任若乙方逾期支付货款及利息,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供货、解除合同等措施,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
五、其他约定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但不得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标准。
六、争议解决因本合同逾期利息约定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七、生效条件本逾期利息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与原销售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关于当事人逾期付款法律责任承担具体执行标准的分析

关于当事人逾期付款法律责任承担具体执行标准的分析作者:张先伟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9期【摘要】本文主要探讨当事人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法律责任承担。
主要涉及四个方面的问题:(一)约定违约金;(二)法定赔偿金;(三)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非法借贷关系中借方逾期还款。
【关键词】违约金;赔偿损失;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非法借贷利息一、约定违约金在合同纠纷中,缔约双方约定如果负有付款义务的一方逾期付款,应支付违约金,但又未约定违约金计付标准的,在出现逾期付款情形时,应如何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在诉讼和仲裁实务中如何避免逾期付款违约金适用标准上的错误?(一)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性质逾期付款违约金在性质上属于当事人在缔约时约定的违约方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12条第2款,以及《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是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法律渊源。
《民法通则》第112条第2款:“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沿革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或复函的形式,确定了在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时应如何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的历次调整,都是根据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变动而变动。
下表简要列示了最高人民法院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的历次变动情况:1.1994.3.12-1996.5.16,逾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12日《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复函》法函【1994】10号复函;2.1996.5.16—1999.2.11,逾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五,依据:《的批复》法复【1996】7号;3.1999.2.12-2000.11.15,逾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4.2000.11.16-2003.12.31,逾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二点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批复》法释【2000】34号;5.2004.1.1-目前,“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息水平上加收30%-50%”,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批复》法释【2000】34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
买卖合同纠纷逾期付款利息的法律依据

买卖合同纠纷逾期付款利息的法律依据1. 引言在商业交易中,买卖合同是一种常见的法律协议,用于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有时候交易双方可能会出现付款逾期的情况,这可能导致买卖合同纠纷的产生。
本文将重点讨论买卖合同纠纷中逾期付款利息的法律依据。
2. 逾期付款利息的定义逾期付款利息是指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支付货款所应支付的利息。
逾期付款利息的主要作用是补偿卖方因买方逾期付款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3. 法律依据逾期付款利息的法律依据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有所不同,下面将以中国大陆法律为例进行介绍。
在中国大陆,逾期付款利息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合同法》根据中国《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支付货款的,应当支付延迟支付款项的利息。
3.2 《利息法》中国《利息法》对逾期付款利息做出了具体规定。
根据该法第1条的规定,逾期支付货款的,买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如果没有约定付款利率的,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上3个百分点。
3.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中适用利息问题的规定》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事纠纷中适用利息问题的规定》对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法做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该规定第2条的规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期限为实际付款日起至付款日起算的实际天数。
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利率的,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法同样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上3个百分点。
4. 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法主要依赖于以下两个因素:4.1 实际付款日实际付款日指的是买方实际完成付款的日期。
4.2 利率利率是指根据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所采用的利率。
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利率,那么逾期付款利息所采用的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上3个百分点。
5. 法院裁决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纠纷,一方可以诉诸法律途径,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纠纷案件中逾期付款利息的规定

关于合同纠纷中逾期付款利息的相关规定关于各类合同中出现的一方违约逾期付款问题,有的合同中有明确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约定,而更多的合同中没有相关的约定,本文将从这两种情形下,逾期付款利息的相关规定,开展探讨。
一、合同有逾期付款利息的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但年利率不得超过4倍的一年期LPR合同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对于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若合同中有明确的逾期付款利息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但需要注意一个问题,逾期付款利息实质属于违约责任的一种,针对的是逾期付款,守约方可以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
民法典中对于违约责任的数额是有相关规定的,第五百八十四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而作为收款一方其损失是该款项相应的利息,而一般情形下利息应当不得超过4倍的一年期LPR,可从应当付款之日起的第二日开始起算。
二、合同无逾期付款利息的约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1.合同无逾期付款利息约定,但有违约条款的约定。
可参照履行,但年利率不得超过4倍的一年期LPR。
同样的,在合同中有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可以参考适用该规定,因为逾期付款也是违约行为之一,从公平原则及意思自治原则出发,可以类比适用合同中的其他违约条款。
而作为违约条款也受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制约。
同样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即逾期付款的年利率不得超过4倍的一年期LPR,可从应当付款之日起的第二日开始起算。
2.合同中无逾期付款利息约定,也没有违约条款约定。
可主张逾期利息,但年利率一般不超过一年期LPR。
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如何主张逾期付款利息要根据合同的类型,确定其法律规定。
如果属于典型合同中的借款合同纠纷,没有任何逾期利息,但是有借款期间利息的,可以参考借款利息计算逾期利息;但如果没有约定任何利息,则会被视为没有利息约定;但为了维护守约方利益,往往对于各类合同中的付款利息,可以参考一年期LPR确定利息损失,并从有证据证明的付款主张之日起算,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曾经主张过欠款,一般以起诉之日起开始起算。
买卖合同拖欠货款利息标准

买卖合同拖欠货款利息标准甲方(卖方):【卖方全称】乙方(买方):【买方全称】鉴于甲方愿意出售,乙方愿意购买商品或服务,双方同意就拖欠货款的利息标准达成如下协议:1.拖欠货款利息计算1.1乙方未按约定支付货款的,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计算利息。
1.2利息计算标准为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五(0.05%),按日计收。
2.利息支付2.1乙方应在支付逾期货款的同时支付相应利息。
2.2利息支付方式与货款支付方式相同。
3.利息调整3.1如因法律或金融政策变化导致利息标准调整,双方应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3.2任何调整应在生效前通知对方。
4.争议解决4.1双方因本协议产生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4.2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5.法律适用与司法管辖本协议的签订、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6.协议生效与终止6.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6.2协议终止不影响终止前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应继续履行。
7.其他条款7.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7.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卖方):【卖方全称】授权代表:【姓名】日期:【签订日期】乙方(买方):【买方全称】授权代表:【姓名】日期:【签订日期】买卖合同拖欠货款利息标准协议书甲方(卖方):【卖方全称】乙方(买方):【买方全称】鉴于甲方愿意出售,乙方愿意购买商品或服务,双方同意就拖欠货款的利息标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章定义与解释1.1本协议中,“商品”指由甲方出售,乙方购买的产品或服务。
1.2“货款”指乙方根据本协议应支付给甲方的商品购买款项。
1.3“逾期”指乙方未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支付货款。
第二章货款支付与利息计算2.1乙方应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支付货款。
2.2乙方未按约定支付货款的,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计算利息。
工程合同纠纷逾期利息

工程合同纠纷逾期利息我们需要明确的是,逾期利息的计算通常基于合同中的约定。
如果合同中对于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利率以及起算时间等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或者市场利率进行计算。
以下是一个简化的逾期利息计算范本:假设工程合同总金额为1000万元,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为工程完工后30天内付清全部款项。
若甲方(发包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支付款项,应按照年利率5%的标准向乙方(承包方)支付逾期利息。
计算公式如下:逾期利息 = 逾期本金 × 日利率 × 逾期天数其中,日利率 = 年利率 / 365例如,若甲方逾期支付了60天,则逾期利息计算如下:逾期利息 = 1000万元 × (5% / 365) × 60 = 82,191.78元在实际操作中,逾期利息的计算可能会更加复杂,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1. 合同中是否有关于逾期利息上限的约定。
2. 是否存在部分支付的情况,这可能影响到逾期本金的计算。
3. 逾期期间是否跨越了不同的利率周期,例如央行调整了基准利率。
4. 是否需要考虑复利的效应,即逾期利息是否计入本金再次产生利息。
在处理逾期利息问题时,除了计算之外,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证据保全:确保所有与合同履行相关的证据都得到妥善保管,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本、付款凭证、工程进度报告等。
- 沟通协商:在发生逾期情况时,双方应积极沟通,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纠纷,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
- 法律途径:如果协商无法解决问题,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在此过程中,专业的法律意见和代理是非常重要的。
值得注意的是,逾期利息只是工程合同纠纷中的一部分,处理此类问题时,还需考虑合同的整体履行情况,以及可能涉及的其他违约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由专业律师提供咨询和指导,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保护。
关于逾期付款的利息如何计算的问题

关于逾期付款的利息如何计算的问题日期:2012-10-16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付款责任时,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是什么?一、1999年6月10日~2004年1月1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及其修改批复(法释[2000]34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1999年6月10日)第六条的规定,自1999年6月10日起,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率降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折年率为7.56%)。
因此,此阶段审理案件涉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其计算标准均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
二、2004年1月1日以后的逾期贷款利率作了修改。
2003年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其中第三条将逾期贷款利率(罚息利率)由现行的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修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该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三、 2004年1月1日以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尚不能确定,使审理案件的法官为难。
(一)、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在名义上已丧失法律效力。
因万分之二点一的逾期贷款标准已被明令废止并由其它标准取代,故再援用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裁判案件,于法无据。
(二)、现行的逾期贷款利率不具有可操作性。
银发[2003]251号文件改变了过去直接确定逾期贷款利率(罚息利率)的方式,而是援引“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
这样,当非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时,则无法按照法释[1999]8号、法释[2000]34号和银发[2003]251号文件来最终确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
(三)、自2004年1月1日至今,未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来解决此问题。
很遗憾,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未能跟上中国人民银行的政策变化。
法定利息计算方式

法定利息计算方式法定利息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被违约方需要支付给守约方的利息,它是一种特殊的利率,具有法律效力。
下面将介绍法定利息的计算方式。
一、法定利率的确定法定利率一般由国家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制定或公布。
在我国,《民法典》规定,除特殊规定外,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或者利息。
这里的利息就是法定利息。
根据《利率调整暂行规定》规定,法定利率的调整,应当通过修改法律、法规或者发布规章等方式进行。
二、法定利息的计算方式1. 处理逾期款项的法定利息在我国,逾期债务履行的利息计算方式一般采用“年利率”的方式,即按照每年利率计算,然后折算到逾期天数上。
根据《利率调整暂行规定》规定,逾期债务的利率不得低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
计算公式:逾期利息=逾期金额×年利率×逾期天数÷360例如,某借款人借款10000元,按照协议应于2019年1月1日还款,但迟迟未还。
则截至2019年2月1日,逾期天数为31天,逾期金额为10000元。
假设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4.5%,那么逾期利息计算公式为:逾期利息=10000元×4.5%÷360×31天=38.75元。
2. 执行判决或仲裁裁决的法定利率在我国,对于被判决或仲裁支付款项的利息,按照《利率调整暂行规定》的规定,执行判决或仲裁裁决应当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
计算公式:执行利息=裁决金额×年利率×执行天数÷360例如,张某向李某借款10000元,约定2020年1月1日还款,但未能按时还款。
李某遂向法院起诉,2019年7月,法院判决李某将借款本金10000元及由期间借款产生的利息3000元返还给张某。
如果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4.5%,那么执行利息计算公式为:执行利息=3000元×4.5%÷360×365=11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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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合同纠纷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
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目前学术界对此几乎没有深入研究,现实中许多错误做法亟待纠正。
逾期付款利息应当自债务人违约之日起计算;判决书应当将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至判决指定履行期满之日;在合同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况下,目前应继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司法解释;应严格区分逾期付款利息与迟延履行判决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文书和判决书对逾期付款利息应当进一步予以规范。
2000年7月,某建筑公司与某实业开发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某家具装饰材料批发市场由建筑公司施工,工程款在竣工验收后20日内支付,逾期则须以6的年利息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全部工程完工后,建筑公司多次催促结算未果。
2001年12月17日,该批发市场未经竣工验收即交付并开业经营。
2004年1月15日,开发公司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工程项目进行了结算审核,审核报告确认全部工程款为1761.1408万元。
后开发公司陆续支付了部分
款项。
2004年12月17日双方书面确认建筑公司债权余额为 875万元。
2005年12月18日,建筑公司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公司支付875万元工程款及自2001年12月17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
该院以诉讼请求必须明确以及便于计算诉讼费为由,要求建筑公司计算出准确利息数额。
建筑公司遂将利息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支付利息175万元(计算至起诉之日)。
2006年9月24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开发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工程款875万元及利息52.5万元(自双方结算日2004年12月17日至起诉日2005年12 月18日,以6的年利息计算)。
原、被告分别于2006年10月10日、10月21日签收,双方均未上诉。
本案涉及了司法实践中几乎每个合同纠纷案件都会遇到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利息问题(一般情
况下合同双方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为利息,故以下统称“逾期付款利息”),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起止时间;起诉文书、判决书对逾期付款利息的表述;迟延履行判决期间
的债务利息。
虽然司法实践中逾期付款利息问题大量出现,但由于目前法律、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尚
不完善,导致各地操作不一,有的甚至出现严重错误。
本文案例判决书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起止时间就存在严重错误,正确的做法是自工程交付之日(2001年12月17日)计算至判决书指定履行期满之日(被告签收后15天判决书生效,然后再经过10天,即2006年11月25日),该判决(自双方结算日2004年12月17日至起诉日2005年12月18日)少计算了近4年,债权人因此损失利息200多万元。
下面,本人从五个方面就合同纠纷逾期付款利息问题进行论述。
一、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时间起点
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时间起点相对比较容易确定,应当自债务人违约之日起计算。
在当事人无
约定的情况下,经权利人催告后,自催告或宽展期届满之次日起债务人须支付利息。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123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然而,在双方对债务人履行付款义务时间未进行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利息计算的时间起点非常复杂,不同合同纠纷的情况可能不同。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
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三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虽然计算利息的时间起点比较容易确定,但司法实践中法院错误地认定利息计算起点的情况却经常出现,如很多判决简单地以当事人结算之日作为计算起点,本文案例即是如此。
二、计算利息的时间终点
在欠款通过当事人协商解决的情况下,毫无疑问利息应当计算至债务人付款之日。
但进入司法程序后,计算利息的时间终点却非常复杂,目前法律、司法解释尚未明确规定,学术界对这一问题
也尚未系统、深入地研究,因此司法实践中各地差别很大。
归纳起来,各地主要有“起诉之日”、“判决作出之日”、“判决生效之日”、“判决指定履行期满之日”、“实际付款之日” 5种做法,其中“起诉之日”、“判决作出之日”、“实际付款之日”三种较为普遍。
“起诉之日”的支持者主要是法院立案庭,他们的理由是诉讼请求必须明确、具体,以便计算诉讼费,依法增加诉讼费收入(也有少数法院不计算利息诉讼请求的诉讼费)。
有的法院甚至以诉讼请求不够明确、具体为由,将原告要求“支付自X年X月X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或至判决作出之日、判决生效之日”之类的起诉状一律退回修改。
原告担心不能通过立案审查,只好违心地按照法院立案庭的意图修改诉讼请求(写明利息的具体数额),然后再在庭审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一般变更为“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判决作出之日”又分“一审判决作出之日”、“二审判决作出之日”、“再审判决作出之日” 3种做法,其主要理由是法院只能就债权人已经产生的损失或违约责任作出判决。
“判决生效之日”的支持者认为,债务人在判决书指定履行期内履行符合法院判决书规定,不存在逾期付款问题,因此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实际支付之日”观点则认为,只要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一直存在,就应当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实际给付之日。
特别是在当事人约定违约金计算到实际付款之日的情况下,依照合同自由原则,除非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四
条的规定提出请求且确有道理,人民法院才能适当调整违约金,否则无权改变当事人的约定。
本人认为,“起诉之日”、“判决作出之日”、“判决生效之日”、“实际付款之日” 4种观点都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首先,虽然债务人具有应诉、抗辩、上诉等权利,但如同原告在败诉时必须负担诉讼费一样,
债务人也必须承担因行使应诉、抗辩、上诉等权利而增加的逾期付款利息的法律后果。
现实中,诉讼常常是违约方暂不承担责任的“避风港”,违约方甚至希望诉讼拖得越长越好。
如果免去债务人支付全部诉讼期间或某个诉讼阶段的逾期付款利息的义务,就会导致债务人滥用诉权来逃避法律责任。
其二,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判决指定履行期内仅仅免去债务人被强制执行以及不被追究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等方面的法律责任。
在债权人没有自愿放弃诉讼期间和法院指定履行期内逾期付款利息的情况下,法院如果依职权免去债务人支付诉讼期间和判决指定履行期内逾期付款利息的义务,目前无论在程序法还是实体法上均无法律依据。
其三,计算利息的时间链条不应出现断缺。
在纠纷通过当事人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利息尚可以计算至债务人付款之日,司法程序更应全面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在司法程序中免去债务人全部诉讼过程或某个诉讼阶段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义务(诉讼程序或某个诉讼阶段有时长达数年),就会导致债权的部分利息无法纳入司法审查和判决,有时造成债务人无偿使用巨额资金、债权人承受巨大利息损失的后果。
债权人的的合法利益因此得不到法律保护,债务人相反无须对其部分违约行为承担法律后果,这显然违反了《民法通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
其四,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债务人应当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法院因此有权对判决作出后可以预见的逾期付款利息进行判决。
最后,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
条已明确必须适用“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规定的情况下,以实际支付之日作为计算利息的时间终点既不符合法律规定,又会导致重复计算,有失公平。
因此,从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兼顾公平原则的角度出发,计算利息的时间终点应当为判决书指定履行期满之日。
司法实践中的情况
非常复杂,有一审、二审、再审等不同情形。
但本人认为,不论何种诉讼阶段,法院判决均应将判决书指定履行期满之日作为利息计算的时间终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