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民用航空与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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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航空安保法律制度

我国航空安保法律制度

● 除了以上法律、法规、规章之外,国务院、公安 部、民航局以及民航局公安局等职能部门还发布 了大量有关航空安保的非规章类的规范性文件。 例如,《国家处理劫机事件的总体预案》《关于 加强国际航班空放安全和外航飞机在我国内机场 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关于实施居民身份证查 验制度后办理乘机和货运手续有关规定的通知》 等,这些规范性文件的数量大大超过了法律、法 规、规章的总和。虽然法律、行政法规对这些规 范性文件的地位、效力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实践 中,这些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民航安保工作中占有 非常重要的地位,对有关航空安保的行政法规和 行政规章起到了必要的和有效的执行作用,在一定 条件下还起到了补充的作用。
(2)未经许可进入驾驶舱、企图打开驾驶舱门;(3)违反规定,不听机组劝 阻;(4)在客舱洗手间内吸烟;(5)股打机组或威胁伤害他人;(6)谎报险情、危 及飞行安全:(7)未经允许使用电子设备; (8)偷盗或者故意损坏救生设备;(9) 违反规定开启机上应急救援设备。
● 3.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乱秩序的行为
(1)寻衅滋事、殴打乘客;(2)酗酒滋事;(3)性骚扰;(4)破坏公共秩序;(5)偷盗 机上物品、设备;(6)在禁烟区吸烟; (7)冲击机场、强行登占航空器。狭义的 非法干扰行为就是指上述第2、第3类行为。
●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就专门将 劫机破坏飞机,破坏机场等尼以使飞飞机发 生毁坏危险的行为规定为严重的刑事犯罪行 为,予以严惩。1992年12月全国人大制定 了《关于惩治劫持民用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 定》,又专门规定劫 机罪的构成及其刑罚, 以严厉打击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1996 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也 专章规定了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行为之 构成及其处罚。1997年修订新《刑法》时, 将《关于惩治劫持民用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 定》的规定直接纳人新刑法中。

民航旅客国内运输服务管理规定

民航旅客国内运输服务管理规定

民航旅客国内运输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客票销售第三章客票变更第四章退票第五章旅客乘机第六章行李运输第七章航班超售第八章服务承诺和服务质量报告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民航旅客国内运输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民航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服务管理,保护旅客合法权益,维护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航空运输;第三条残疾人旅客国内运输按照残疾人航空运输管理办法执行;第四条携带人体捐献器官旅客的国内运输按照人体捐献器官航空运输管理办法执行;第五条民航局对全国的旅客、行李国内航空运输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本地区的旅客、行李国内航空运输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客票销售第六条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在销售客票时,应当明确告知旅客以下航空运输服务的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并保存已履行告知义务的相关证据:(一)实际承运人;(二)票价;(三)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的税费;(四)行李尺寸要求、免费行李额及超出免费行李额的行李运输价格;(五)航空运输过程中的收费服务及费用标准;(六)运输总条件;(七)票价适用条件,包括客票变更规则和退票规则;(八)超售规则以及其他拒绝、限制运输旅客的规定;第七条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在销售客票时,不得以默认选择方式为旅客做出购买付费服务的选择;第八条购买客票以旅客支付全部款项为完成标志;旅客购买客票后,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不得再增加其票价;第九条残疾军人和残疾警察可以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残疾警察证,按照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价的50%购票;儿童旅客可以按照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价的50%购买儿童票,提供座位;婴儿旅客可以按照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价的10%购买婴儿票,不提供座位;如需要单独占座位时,应当购买儿童票;除因安全考虑,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在销售以上特种票价客票时不得附加限制性条件;残疾军人和残疾警察、儿童、婴儿可以选择购买以上特种票价客票之外的其他特种票价客票,但是应当遵守承运人相应的票价适用条件;第十条旅客购买客票后,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应当向旅客出具运输凭证;运输凭证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载明以下内容:(一)承运人名称,包括实际承运人和缔约承运人;(二)旅客姓名须按旅客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全名进行标识;(三)航班始发地点、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四)航班号、舱位等级、航班日期和离站时间;(五)票价及票价适用条件;(六)票号及客票有效期;(七)航班始发地机场停止办理乘机手续的时间;(八)承运人运输规定的名称及说明;第十一条旅客购买客票后,应当对运输凭证中载明的本人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向承运人申报错误信息;承运人经核实后应当予以更正;第十二条本规定第十条八所指承运人运输规定,是指除本规定第十条一至七外,承运人单方制定的有关航空运输中承运人、旅客权利义务内容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承运人运输总条件、超售规则等;第十三条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可以在运输凭证中只列出承运人运输规定的名称,但应当在运输凭证中做出以下说明:(一)所列规定是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二)旅客可以在承运人官方网站、承运人及销售代理人售票场所免费获得承运人运输规定全文内容,并且旅客可以要求承运人通过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免费向旅客提供承运人运输规定全文内容;第十四条承运人应当在承运人官方网站、承运人及销售代理人售票场所以及承运人执飞的每个机场公布承运人运输规定全文内容以便公众查阅,并在上述场所提供信息告知旅客获取承运人运输规定全文内容的渠道和方式;承运人应当在旅客要求的情况下,通过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免费向旅客提供承运人运输规定的全文内容;第十五条旅客要求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对运输规定进行解释时,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应当当场准确地做出解释;第十六条承运人修改运输规定的,不得将限制旅客权利或者增加旅客义务的修改内容适用于已购票旅客;第十七条缔约承运人应当在运输凭证中准确载明实际承运人规定的名称,并且履行本章有关承运人责任的规定;第三章客票变更第十八条客票变更,是指对客票改期、变更舱位等级、签转等情形,包括旅客自愿变更客票和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第十九条旅客自愿变更客票的,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应当按照旅客购买客票的票价适用条件办理;第二十条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的,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因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承运人原因导致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旅客要求客票改期的,承运人应当在有可利用座位情况下为旅客办理客票改期,不得向旅客收取客票改期费用和票价差额;(二)因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承运人原因导致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旅客要求签转的,原承运人在征得新承运人同意后,应当为旅客办理签转手续并且不得收取签转费用;签转产生的票价和行李运输费用的差额由承运人退还旅客或者为旅客补足;(三)因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导致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旅客要求客票改期的,承运人应当在有可利用座位情况下为旅客办理客票改期,不得向旅客收取客票改期费用,产生的票价差额由旅客承担;(四)因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导致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旅客要求签转的,原承运人在征得新承运人同意后,应当为旅客办理签转手续并且不得收取签转费用;签转产生的票价和行李运输费用的差额由承运人退还旅客或者由旅客补足;第四章退票第二十一条退票,包括旅客自愿退票和旅客非自愿退票;第二十二条旅客自愿退票的,除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外,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应当按照旅客购买客票的票价适用条件为旅客办理退票;第二十三条因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者不能提供原定座位导致旅客非自愿退票的,在客票完全未使用时,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应该退还旅客全部票款;在客票已部分使用时,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应当退还未使用航段的票款;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不得收取退票费;第二十四条旅客因伤病要求退票,符合以下条件的,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不得收取退票费:一在航班起飞前提出;二伤病旅客向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提供了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真实有效的、在客票列明的航班飞行期间不适宜乘机的诊断证明;三伤病旅客的陪伴人员与伤病旅客同时办理退票手续,且伤病旅客已提供二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的;每一名伤病旅客最多可办理2名陪伴人员的免费退票;第二十五条残疾军人、残疾警察、儿童旅客、婴儿旅客已购本规定第九条第一至三款特种票价机票要求退票的,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不得收取退票费;第五章乘机第二十六条旅客应当在运输凭证载明的航班始发地机场停止办理乘机手续的时间前,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客票查验、托运行李、领取登机凭证等乘机手续;第二十七条承运人在办理乘机手续时,应当查验旅客的有效身份证件,核对旅客的客票信息,将旅客姓名、航班号、乘机日期、登机时间、登机口、航程等信息准确、清晰地显示在纸质或电子登机凭证上;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旅客或者行李,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禁止运输的旅客或者行李;(二)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三)旅客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行李;(四)办理乘机手续时出具的身份证件与购票时身份证件不一致的旅客;第二十九条对承运人不予承运的旅客,承运人按照本规定第二章要求履行告知义务的,旅客要求客票变更或者退票的,承运人应当按照旅客自愿变更或者自愿退票办理;承运人未按照本规定第二章要求履行告知义务,旅客要求客票变更或者退票的,承运人应当按照旅客非自愿变更或者非自愿退票办理;第三十条旅客因自身原因导致未能搭乘原定航班,要求客票变更或者退票的,承运人应当按照旅客自愿变更或者自愿退票办理;旅客因承运人原因导致未能搭乘原定航班,要求客票变更或者退票的,承运人应当按照旅客非自愿变更或者非自愿退票办理;第三十一条旅客因自身原因发生错乘,要求客票变更或者退票的,承运人应当按照旅客自愿变更或者自愿退票办理;旅客因承运人原因发生错乘,要求客票变更或者退票的,承运人应当按照旅客非自愿变更或者非自愿退票办理;第六章行李运输第三十二条承运人运输行李,应当符合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规定关于旅客托运行李、非托运行李中禁止运输或者限制运输的相关规定;承运人在收运行李时或者运输过程中,发现行李中装有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任何物品,应当拒绝收运或者随时终止运输;第三十三条在国际联程航班的国内航段上,承运人应当将国际航班的免费行李额适用于国内段航班;第三十四条承运人应当将旅客的托运行李与旅客同机运送;不能同机运送时,承运人应当明确告知旅客,并优先安排在后续的航班上运送;第三十五条由于旅客原因导致旅客行李延误到达的,承运人应当通知旅客领取;由于非旅客原因导致旅客行李延误到达的,承运人应当通知旅客领取;旅客要求直接送达的,承运人应当直接送达旅客;因承运人原因导致行李延误到达的,承运人应当给予旅客适当的临时生活用品补偿,承运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条八规定的承运人运输规定中明确临时生活用品补偿标准;第三十六条行李运输发生延误、丢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与旅客填写行李运输事故记录,尽快查明情况和原因,并将调查结果以书面形式答复旅客;第三十七条承运人对旅客行李损坏、丢失的赔偿责任限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国际联程航班的国内航段上运送的行李,其赔偿按适用的国际运输行李赔偿规定办理;第三十八条承运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承运人运输规定中明确是否承运小动物以及小动物运输要求;第七章航班超售第三十九条承运人在超售前应当充分考虑航线、航班班次、时间、机型及衔接航班等情况;第四十条承运人应当制定超售规则,规则中应当至少包含超售信息告知、征集自愿者程序、优先登机规则、自愿放弃行程及被拒绝登机旅客的服务标准及补偿办法等内容;承运人应当在其官方网站、售票场所公布超售规则,并按照超售规则办理超售业务,为旅客提供服务;第四十一条因承运人超售导致实际乘机旅客人数超过座位数时,承运人应当根据超售规则中的征集自愿者程序,采取合理措施征求所有旅客意见,寻找自愿放弃行程的旅客;未经征集自愿者程序,承运人不得使用优先登机规则选择被拒绝登机的旅客;第四十二条在征集自愿者时,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告知补偿内容以及使用限制;第四十三条承运人经征集自愿者程序未能寻找到足够的自愿者时,承运人应当根据优先登机规则确定被拒绝登机的旅客;第四十四条承运人制定优先登机规则时,可以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旅客办理乘机手续的时间、旅客所支付的票价、后续航班衔接、常旅客身份、残疾人等特殊旅客的需求等;第四十五条承运人超售规则中的补偿办法应当充分考虑旅客所购客票票价、航线距离、改乘后续航班等待及到达目的地时间等因素;承运人应当严格按照补偿办法向超售航班上自愿放弃行程或者被拒绝登机的旅客进行补偿;第四十六条旅客自愿放弃行程或者被拒绝登机时,承运人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向旅客出具因超售被拒绝登机的证明以及承运人书面超售规则,并对超售规则进行解释;第四十七条因超售导致旅客自愿放弃行程或被拒绝登机,旅客要求客票改期、签转或者退票的,承运人应当按照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或者非自愿退票办理;第四十八条因超售导致旅客在登机口自愿放弃行程或被拒绝登机,承运人应当做好后续服务工作;为旅客安排的后续航班离站时间与旅客原购客票上所列明的航班离站时间间隔在2小时以上,承运人应当为旅客提供免费餐食;为旅客安排的后续航班离站时间与旅客原购客票上所列明的航班离站时间间隔在6小时以上,旅客要求住宿的,承运人应当提供免费住宿;第八章承运人服务承诺和服务报告第四十九条承运人应当制定和实施适用于其所有航班的服务承诺;第五十条承运人应当每年对其遵守服务承诺情况进行自我审计,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第五十一条承运人应当按月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上个月所运营航班的准点率数据并在售票环节告知旅客;第五十二条承运人应当按月向民航行政机关提交上个月内行李事故差错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行李事故差错所涉及的航班号、行李事故差错数量及类型;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月向民航行政机关提交上个月内旅客申报行李事故差错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行李事故差错所涉及的承运人名称与航班号、行李事故差错数量及类型;第五十三条承运人应当按月向民航行政机关提交上个月内超售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当月超售航班信息、旅客自愿和非自愿被拒绝登机的人数以及承运人所做出的补偿方式;第五十四条承运人应当根据残疾人航空运输管理办法的规定,按月向民航行政机关提交上个月内残疾人旅客运输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承运人名称、残疾人运输数量、所需协助及服务以及被拒绝乘机的情况;第五十五条承运小动物的承运人应当按月向民航行政机关提交上个月内运输过程中小动物丢失、受伤或死亡事件的报告;报告中应当包括小动物丢失、受伤或死亡的数量、所涉及航班、事件发生的日期以及事件的原因;第五十六条承运人及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每月15日之前提交本规定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五条要求的相关报告;第五十七条民航局定期向社会公布航班正常情况、行李事故差错情况、残疾人旅客运输情况、超售情况以及旅客投诉情况;第九章监督管理第五十八条承运人应当将本规定第十条所指承运人运输规定报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承运人运输规定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在接到承运人备案后15个工作日内在官网对外公布;第五十九条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应当对承运人、销售代理人的国内运输服务实施行业自律管理,发现承运人、销售代理人违法行为的,及时报告民航行政机关;第六十条从事民航旅客国内运输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和配合民航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第六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民航旅客国内运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民航行政机关报告或者举报;民航行政机关应当为举报者保密;报告或者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民航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举报情况进行调查;第六十二条对承运人、销售代理人、机场管理机构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措施及其执行情况记入守法信用信息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承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官方网站、售票场所或者执飞的机场提供承运人运输规定全文内容以便公众查阅,或者未在上述场所提供充分信息告知旅客获取承运人运输规定全文内容的渠道和方式的;(二)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未在承运人运输规定中明确临时生活用品补偿标准的;(三)违反第三十八条规定,未在运输总条件中明确小动物运输的相关内容,或者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四)违反第四十条规定,未制定超售规则,或者超售规则内容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要求公布超售规则的;(五)违反第四十九条规定,未制定或者实施服务承诺的;(六)违反第五十条规定,未按要求对遵守服务承诺情况进行审计,或者未按要求公布审计结果的;(七)违反第五十一条规定,未在官方网站公布其所运营航班的准点率数据并在售票环节告知旅客的(八)违反第五十二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交行李事故差错报告的;(九)违反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交超售报告的;(十)违反第五十四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交残疾人旅客运输报告的;(十一)违反第五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交动物运输中动物丢失、受伤或死亡事件报告的;第六十四条承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第三条规定,未按残疾人航空运输管理办法要求运输残疾人旅客的;(二)违反第四条规定,未按人体捐献器官航空运输管理办法要求运输携带人体捐献器官旅客的;(三)违反第六条规定,在销售客票时,未按要求告知旅客航空运输信息的;(四)违反第七条规定,以默认选择方式为旅客做出购买付费服务选择的;(五)违反第八条规定,在旅客购买客票后,增加旅客所购客票票价的;(六)违反第九条规定,未按要求销售残疾军人和残疾警察优惠客票、儿童票或者婴儿票的;(七)违反第十条规定,未按要求向旅客出具运输凭证的;(八)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未按要求在运输凭证中做出说明的;(九)违反第十四条规定,未按要求公布承运人运输规定全文内容,或者未按要求提供信息;或者未按要求向旅客提供承运人运输规定全文内容的;(十)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对承运人运输规定做出解释的;(十一)违反第十六条规定,将限制旅客权利或者增加旅客义务的承运人运输规定修改内容追溯性地适用于已购票旅客的;(十二)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缔约承运人未按要求在运输凭证中准确载明实际承运人规定的名称,或者未按要求履行本规定第二章有关承运人责任规定的;(十三)违反第三章规定,未按要求为旅客办理客票变更的;(十四)违反第四章规定,未按要求为旅客办理退票的;(十五)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要求为旅客办理乘机手续,或者未按要求将信息显示在登机凭证上的;(十六)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要求拒绝运输旅客的;(十七)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于不予承运的旅客,未按要求办理客票变更或者退票的;(十八)违反第三十条规定,未按要求为旅客办理客票变更或者退票的;(十九)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未按要求为错乘旅客办理客票变更或者退票的;(二十)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要求运输行李;或者未按要求拒绝收运行李或者终止运输行李的;(二十一)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按要求在国际联程航班的国内航段上适用免费行李额的;(二十二)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托运行李未能与旅客同机运送时,未按要求告知旅客或者优先安排行李在后续的航班上运送的;(二十三)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通知旅客领取延误到达行李的;(二十四)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要求通知旅客领取延误到达行李的,或者未按要求将行李送达旅客的;(二十五)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未按要求给予旅客临时生活用品补偿的;(二十六)违反第三十六条规定,未填写行李运输事故记录,或者未将调查结果答复旅客的;(二十七)违反第四十一条规定,未按要求征集自愿者的;或者未经征集自愿者程序而使用优先登机规则选择被拒绝登机旅客的;(二十八)违反第四十二条规定,在征集自愿者时,未向旅客告知补偿内容以及使用限制的;(二十九)违反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经征集自愿者程序未能寻找到足够的自愿者时,未根据优先登机规则确定非自愿被拒绝登机旅客的;(三十)违反第四十五条规定,未按照承运人超售规则中的补偿办法向自愿放弃行程或被拒绝登机旅客补偿的;。

航空刑法制度的解析

航空刑法制度的解析

航空刑法制度的解析本文刑法是航空安全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它既是预防和惩治危害航空安全犯罪的利器,也是保护危害航空安全犯罪人的宪章。

航空刑法制度的状况,反映着一国刑法制度的水平高低,也反映着一国对航空安全的保护程度。

加强对航空刑法制度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航空刑法制度的现状1979年,我国首部刑法典(以下简称《79刑法》)以其特有的目光表达了对航空安全的关注。

继此之后,我国不断以附属刑法的方式并在1997年修订刑法典(以下简称现行刑法),对航空刑法制度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初步形成了惩治航空犯罪有法可依的局面。

这表现在:1、预防和惩治危害航空安全犯罪的刑法体系较完善。

哎79刑法))只规定了对劫持航空器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航空安全的行为、破坏航空器的行为、扰乱民用机场的行为等予以刑事处罚,而且刑罚种类也较简单,不能处以罚金刑,受罚主体只有自然人,没有单位。

此后的附属刑法和现行刑法,则不仅规定对上述行为作为犯罪处理,而且将针对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财产的攻击行为、航空器上的暴力行为、利用航空器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航空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以及航空安全管理人员的读职行为全部纳人刑法惩治范围。

在科处刑罚时,除处以主刑外还可处以罚金刑。

对有的危害航空安全的犯罪,不仅要处罚自然人,而且要处罚法人。

2、有利于推动惩治危害航空安全犯罪的国际合作。

《79刑法》曾将劫持航空器行为作为反革命罪予以处罚,这是很不合理的。

因为,如果劫持者没有“反革命目的”,我们就很难对其定罪量刑。

况且反革命罪往往被视同政治犯,国际上有政治犯不引渡的惯例。

这不仅不利于惩治劫持航空器行为的国际合作,也违背《东京公约》的规定。

我国现行刑法将劫持行为视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既符合该罪本身的性质,又可以推动惩治劫持航空器行为的国际合作。

二、我国航空刑法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正值社会政治经济急剧转型时期,随着航空运输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断提高,以及针对航空安全的犯罪不断增多,注定了我国航空刑法制度将陷人自相矛盾的困境。

民用航空法 第九章 航空刑法

民用航空法 第九章 航空刑法

二、附加刑 危害航空安全犯罪的附加刑: • 剥夺政治权利 • 没收财产 • 驱逐出境 • 罚金。
第四节 危害航空安全的具体犯罪
一、劫持民用航空器罪 • 劫持民用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
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二、机上暴力罪 • 机上暴力罪,是指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
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
第九章 航空刑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危害航空安全的犯罪 第三节 危害航空安全的刑罚 第四节 危害航空安全的具体犯罪
第一节 概述
一、航空刑法定义 • 航空刑法,是指关于危害航空安全犯罪、刑事责
任和刑罚规范的总合。
二、航空刑法适用范围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发生的危害航空安全的
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刑法。构成国际 犯罪的危害航空安全罪,按国际公约或者条约的 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刑法。
三、重大飞行责任事故罪 • 重大飞行责任事故罪,是指航空人员违反
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 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破坏航空设备设施罪 • 破坏航空设备设施罪,是指以爆炸、决水、
放火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航设施和设 备,危害航空安全的行为。
五、破坏航空器罪
• 破坏航空器罪,是指以爆炸、决水、放火、 盗窃使用中航空器上的零部件或者以其他 危险方法破坏航空器,危害航空安全的行 为。
第二节 危害航空安全的犯罪
一、危害航空安全犯罪的定义 • 危害航空安全的犯罪,是指违反我国航空
刑法规定的、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航空安全 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
二、危害航空安全犯罪的法律特征
• 行为的刑事违法性 • 行为的应受惩罚性 • 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第三节 危害航空安全犯罪的刑罚

航空法教程第09章-民用航空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和处置

航空法教程第09章-民用航空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和处置

第一节 民用航空不安全事件概述
民用航空不安全事件通常是指与民用航空器运行 相关的不安全事件,包括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民用 航空器地面事故、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以及其他 不安全事件。
一、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
(一)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定义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是指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人 员伤亡、航空器损坏的事件。 航空器运行是指自任何人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直至这类人员下 了航空器为止的时间内所完成的飞行活动。飞行事故的时间界 限是从任何人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直至所有这类人员下了航空 器为止的时间内,必须与航空器运行有关,才能定为航空器飞 行亊故。
航空地面事故主要是机坪事故。 我国对预防机坪事故高度重视,制定了一些防治机坪事故 的规章、标准。例如,2000年7月民航总局发布了《民用运输机 场应急救援规则》,2001年9月国家颁布了《屮华人民共和国国 家标准民用航空地面事故等级》。《民用航空地面事故等级》 将民用航空地面事故分为21种,其范围和分类都比国际机场协 会的机坪事故统计报表更为详细具体。
应当注意,航空器运行过程中发生相撞,不论损失架数多 少,一律按一次飞行事故计算,事故等级按人员伤亡总数和航 空器损坏最严重者确定。
以上飞行事故等级是根据人员伤亡情况以及对航空器损坏 程度确定的,而由于各种原因,自己或他人造成的伤亡或藏在 通常供旅客和机组使用范围之外偷乘航空器而造成的伤亡除外。
(三)航空器事故
(5)机坪设备对机场设施造成的事故; (6)机坪飞机或设备因油料泄漏造成的事故;
(7)以上亊故和其他事故对机坪人员造成伤亡的事故。
航空地面事故主要是机坪事故。 我国对预防机坪事故高度重视,制定了一些防治机坪事故 的规章、标准。例如,2000年7月民航总局发布了《民用运输机 场应急救援规则》,2001年9月国家颁布了《屮华人民共和国国 家标准民用航空地面事故等级》。《民用航空地面事故等级》 将民用航空地面事故分为21种,其范围和分类都比国际机场协 会的机坪事故统计报表更为详细具体。

第九章 航空刑法及犯罪

第九章  航空刑法及犯罪

的罪行。
掌握国际法对民用航空犯罪的规定
任务一 第 19 页
三、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
(一)犯罪的定义 《蒙特利尔公约》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任何人如果非法地和故意地从事下述行为,即是犯有罪行:
① ② ③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从事暴力行为,如该行为将会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 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对该航空器造成损坏,使不能飞行或危及其飞行安全; 用任何方法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别人放置一种将会破坏该航空器, 或对航空器造成损坏使其不能飞行,或对航空器造成损坏而将会危及其飞行安全 的装置和物质; ④ ⑤
上述犯罪的预备行为或未遂行为;

帮助他人从事或准备上述犯罪的行为。劫持航空器罪的犯罪主体 可以是处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包括乘客、机组人员等。
掌握国际法对民用航空犯罪的规定
任务一 第 15 页
二、1970年《海牙公约》
(二)公约的适用范围
《海牙公约》的适用范围,一般限于实际作为国际飞行的飞机上的劫持行为。 《海牙公约》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本公约中,航
在第十三条第二款赋予降落地国一项重要权力,即对机上有严重犯罪行为的人,有权加以拘留或采取保 证随传随到的措施。但这项权利也包含相应的限制和义务: (1) (2) 拘留或保证随传随到的措施,不得超过提起刑事诉讼或引渡所合理需要的期限。 协助被拘留者立即与其本国最近的合格代表进行联系。
应立即将拘留该人和必须对其进行拘留的情况通知航空器登记国和被拘留人的国籍国, (3) 并立即对案情进行初步调查,迅速将调查结果报告上述国家,并说明是否打算行使管辖权 对“令其下机者”与有严重犯罪者的保护与安全方面,需给予不低于本国国民在同类 (4) 情况下的待遇。
(一)劫机犯罪的定义

《民航法律法规(第2版)》项目九

《民航法律法规(第2版)》项目九

(四)降落地国的 权利和义务
机长对在飞行过程中的航空器上发生的犯罪行 为的治安权力,从飞机“装载结束、机舱外部 各门关闭时”开始,至飞机降落并“打开任何 一扇机舱门以便卸载时”终止。对于有危害航 行安全的一般行为或犯轻罪的人,机长只有权 令其下机;对于有严重犯罪行为的嫌疑人,机
长有权将其押送给当地治安部门。《东京 公约》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都有规定。
能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分析国际航空飞行中犯罪行为。 能准确判断某种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的性质。
增强大局意识、法治意识和安全责任意识,自觉强化责任担当。 深入社会实践,培养脚踏实地、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提升职业 素养。
20世纪50年代,英美两国发生了几起在飞机上犯罪却无国管辖的著名案件,其中一起是“美国诉科多瓦 案”。
(一)适用范围
根据《东京公约》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公约适用于以下情形:① 违反刑法 的罪行;② 危害或能危害航空器或其 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 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无论是否 构成犯罪行为。
(二)管辖权
《东京公约》根据各国采用的规则和现 实存在的情况,规定了民用航空器登记 国和非登记国并行的刑事管辖权体系。 《东京公约》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航 空器登记国有权对在该航空器内的犯罪 和所犯行为行使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故意传递虚假情报,扰乱正常飞行秩序, 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第一款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 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 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9章 飞行处罚

第9章 飞行处罚
第九章 飞行处罚
第九章 飞行处罚
第一节 飞行处罚概述 第二节 违规飞行处罚 第三节 飞行事故的调查与分析
第一节 飞行处罚概述
一、违规飞行 违规飞行,也称“黑飞”,是指一些操控者未取得合法证照(如无人机操作合格证或驾照资 格证等)或者飞机未取得合法身份(满足适航要求)的飞行,或飞行计划未经空域主管部门 批准,也就是未经登记并许可的飞行。 1.“黑飞”现象扰乱了空域秩序,影响空中飞行安全 2.“黒飞”导致军事设施、政府机构等重要目标安保难度增大 3.无人机“不恰当的使用”势必给人民隐私保护和公共安全带来威胁 4. 给政府“行为作业”造成干扰。
而无人机飞行事故主要是无人机发生“炸机”或飞行过程中与其他物体或发生碰撞,造成 物品受损或第三者受到损害等事件。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将飞行事故划分为失事和事故两类 1.事故分类及等级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将飞行事故划分为失事和事故两类。失事指造成人员伤亡、飞机受到破坏 或失踪(包括处于完全不能接近的地方)等后果的事件。事故指没达到失事的严重程度,但 直接威胁飞机安全操作和使用的事件。 中国民航将飞行事故划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一等事故、二等事故和三等事故。
第二节 违规飞行处罚
二、适应的法规 5. 民航局部门规章 (1)《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 (2)其他无人机专题规章 《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 6. 地方政府关于民用无人机安全管理的规章
第二节 违规飞行处罚
二、适应的法规 5. 民航局部门规章 (1)《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 (2)其他无人机专题规章 《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 6. 地方政府关于民用无人机安全管理的规章
第三节 飞行事故的调查与分析

航空法律法规教学大纲

航空法律法规教学大纲

《人为因素与航空法规教学大纲》第一部分概述一、课程地位、性质和作用《人为因素与航空法规教学大纲》是高职航空服务专业的A类必修课。

是专业基础课程.开设本课程,旨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

根据高等职业航空服务专业教育教学的要求,按照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对民航法律法规理论及实际应用的系统教授和实训,使学生系统掌握民航法律法规的基本原理和各种具体的制度与规则,提高学生运用民航法律法规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加强知识针对性和实用性,使学生在掌握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具备较强的航空服务岗位从业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通过本课程的教学,要求学生做到:(一)掌握我国民航法律法规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二)掌握我国民航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和各种具体制度与规则的主要内容。

(三)学会运用民航法律法规学科的理论并根据民航法律法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三、教学媒体的运用1、本课程文字教材有主教材《人为因素与航空法规教学大纲》(主编崔祥建吴青成宏峰)全国空中乘务专业的规划教材。

它全面、系统阐述国内、国际民航法律法规学科的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它是本课程的基本教学依据,也是学生复习、考试的基本依据。

2、采用授课教师制作的PPT课件进行辅助课堂教学。

应用:人为因素在航空领域的应用(一)航空安全理解:安全的基本概念应用:航空安全(二)人为因素理解:人为因素及其应用应用:航空中的人为因素(三)人为差错理解:人为差错的原因及分析应用:民用航空人为差错分析(四)航空人为差错模式理解:人为差错基本模式应用:航空人为差错基本类型(五)人为因素研究动态理解:国外人为因素研究应用:民用航空人为因素研究第二章人的机能特征一、学习的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正确掌握人的生理和心理特征,了解人机工程学的基本原理。

充分认识人的局限性,从而为避免航空人为差错提供理论依据.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理解:人的生理和心理特征(次重点)应用:人体形态尺寸的应用、视觉、听觉的保护,信息处理的影响因素。

民航法律及法规.doc

民航法律及法规.doc

民航法律及法规.doc民航法律及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为了规范民航领域的法律关系,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民航事业的安全和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航法律及法规是指与民航事业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航运输管理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民用航空适用本法。

第四条民航的基本原则是安全第一、服务至上、公平竞争、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国内外投资者,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合作共建或合作运营民航运输企业。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一节中国民用航空局第六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全国范围内的民航运输管理工作,承担民航安全监管职责。

第七条民航局的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和组织实施民航法律及法规。

2.监督和管理民航运输市场秩序。

3.进行民航安全监督和管理,加强民航事故应急管理。

4.指导和协助地方人民开展地方民航运输管理工作。

5.开展国际航空运输交流与合作。

第二节民航管理机构第八条民航管理机构是指由国家民航局下设的地方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的民航运输管理工作。

第九条民航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1.负责本地区的民航运输市场监管。

2.监督和管理本地区的民航安全工作。

3.承办本地区的民航运输事务。

第三章航空器运输第十条航空器运输是指通过航空器进行的旅客和货物的运输活动。

第十一条航空器运输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的民航法律及法规,遵循合同约定,确保运输安全,优化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航空器运输企业的经营许可和航空器适航审定等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国家民航管理机构批准。

第四章乘客权益保护第十三条航空器运输企业应当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按照公平、合理、互惠和方便的原则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乘客享有购票、改签、退票、行李托运等权益,航空器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五条航空事故发生时,航空器运输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附件:(可根据实际情况解决文档中的附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民航局:即中国民用航空局,是负责民航运输管理工作的国务院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民用航空器国籍第三章民用航空器权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和抵押权第三节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第四节民用航空器租赁第四章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第五章航空人员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机组第六章民用机场第七章空中航行第一节空域管理第二节飞行管理第三节飞行保障第四节飞行必备文件第八章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第九章公共航空运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节承运人的责任第四节实际承运人履行航空运输的特别规定第十章通用航空第十一章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第十二章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第十三章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别规定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第十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空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第三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全国民用航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有关民用航空活动的规定、决定。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的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授权,监督管理各该地区的民用航空活动。

第四条国家扶持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鼓励和支持发展民用航空的科学研究和教育事业,提高民用航空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扶持民用航空器制造业的发展,为民用航空活动提供安全、先进、经济、适用的民用航空器。

第二章民用航空器国籍第五条本法所称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

第六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发给国籍登记证书。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簿,统一记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事项。

12民用航空与刑法-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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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人民、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法律武器。
第一节 刑法对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意义
一、刑法的概念和任务
二、刑法对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作用
三、关于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刑法渊源
一、刑法的概念和任务

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 范的总和,是惩治犯罪、保护人民、 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法律。
什么是犯罪? 刑罚的种类?

什么是犯罪?


刑法典规定的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 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 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 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 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 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 犯罪。 犯罪有三个特征,即: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 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
第十二章

民用航空与刑法
12.1 刑法对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意义 12.2 危害民航安全的犯罪和刑罚 12.3 空中刑事管辖权 12.4 起诉和引渡 12.5 国家的权力和责任
第一节 刑法对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意义

飞机作为一种快捷高效的交通工具,在现代运
输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飞机在运行中 一旦因人为因素失去控制,就会给人们的生命、 财产安全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是惩治犯罪、保
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 (1)罪刑法定原则; (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二、刑法对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作用

刑法通过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对保障民用航空 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第九章 民用航空与刑法

第九章 民用航空与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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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危害航空安全的犯罪与刑罚
三、危害航空安全的具体犯罪
5、重大飞行责任事故罪
重大飞行责任事故罪,是指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 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一
本讲结束,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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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法律法规
主讲教师:周菲菲 开课院系:山东外贸职业学院经济管理系 邮箱:zhfay1220@
1
第九章
第一节
民用航空与刑法
刑法概述
第二节
危害航空安全的犯罪与刑罚
2
第一节 一、刑法简述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概述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惩治
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法律。
5
第一节
一、刑法简述
(四)刑法的空间效力
1﹑属地原则。 2﹑属人原则。 3﹑保护原则。 4﹑普遍原则。
刑法概述
6
第一节 二、航空刑法定义
刑法概述
航空刑法,是指关于危害航空安全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规范的总和。
7
第一节 三、航空刑法适用范围
刑法概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发生的危害航空安全的犯罪,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刑法。 构成国际犯罪的危害航空安全罪,按国际公约或者条约的 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刑法。
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一百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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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非法携带枪支案
案例点击
被告人:莫祯豪,男,44岁,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原系灌阳 县公安局看守所所长。1996年3月25日被监视居住。 1996年3月14日上午,被告人莫祯豪携带一支枪号为18004298的“六

12民用航空与刑法

12民用航空与刑法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是惩治犯罪、保
护人民、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法律武器。
第一节 刑法对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意义
一、刑法的概念和任务
二、刑法对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作用
三、关于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刑法渊源
一、刑法的概念和任务

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 范的总和,是惩治犯罪、保护人民、 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法律。
航行设施或航空人员的故意犯罪
二、刑法对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作用

用刑法同一切玩忽职守,严重违反空中航 行法规或操作规程的犯罪行为作斗争,以 防止空中交通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切实 保障民用航空的安全。——从事民航职业 的航空人员的过失犯罪
三、关于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刑法渊源

1、普通刑法 一国刑法中涉及航空的规定

如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三、关于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刑法渊源 2、特别刑法

一国航空法中的刑事法律规范或者保障民 用航空安全的单行法规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等
三、关于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刑法渊源
3、国际航空刑法

国际航空刑法是国际刑法的一部分,包括 航空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法律规范,主 要渊源于国际条约。(五大公约)
一、国际条约对犯罪和刑法的规定
3、刑罚

1970年《海牙公约》和1971年《蒙特利 尔公约》:“严厉刑罚”(因国而异)

莫斯科时间1987年5月28日,19岁的联邦德国青 年鲁斯特驾驶一架美国制造的“赛斯纳172型” 运动飞机,从芬兰首都赫尔辛基出发进入苏联领 空,并于傍晚7时30分出现于莫斯科红场上空。 飞机擦着列宁墓顶飞过,降落在一座教室旁边。 9月4日,苏联最高法院对鲁斯特进行了审判。鲁 斯特在审判中承认侵犯了苏联领空,但辩解说其 目的是为了执行和平使命、会见苏联领导人和公 众;他也承认在红场降落后只向围观的苏联人讲 他从赫尔辛基飞来,一路上躲避苏联的防空设备, 而没有提到执行和平使命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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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危害航空安全的犯罪与刑罚
三、危害航空安全的具体犯罪
5、重大飞行责任事故罪
重大飞行责任事故罪,是指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 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一
培富击成重伤。威逼机长王仪轩和副驾驶员和长林改变航线。他们用枪顶着
机长的头并威胁乘客要与全机同归于尽,还强行乱推驾驶杆,使飞机在颠簸 倾斜、忽高忽低(最低离地面600米)的状态下飞行,严重危及着飞机和全机人
员的安全。
飞机被迫在我国渤海湾、沈阳、大连和丹东的上空盘旋后飞经朝鲜人民共 和国,又飞入了韩国领空,被韩国四架鬼怪式战斗机拦截,迫降在该国的春
民航法律法规
主讲教师:周菲菲 开课院系:山东外贸职业学院经济管理系 邮箱:zhfay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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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第一节
民用航空与刑法
刑法概述
第二节
危害航空安全的犯罪与刑罚
2
第一节 一、刑法简述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概述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惩治
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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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危害航空安全的犯罪与刑罚
三、危害航空安全的具体犯罪
4、危害飞行安全罪
是指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员,出于除故意劫机以外的其 他目的,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 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 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5
第一节
一、刑法简述
(四)刑法的空间效力
1﹑属地原则。 2﹑属人原则。 3﹑保护原则。 4﹑普遍原则。
刑法概述
6
第一节 二、航空刑法定义
刑法概述
航空刑法,是指关于危害航空安全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规范的总和。
7
第一节 三、航空刑法适用范围
刑法概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发生的危害航空安全的犯罪,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刑法。 构成国际犯罪的危害航空安全罪,按国际公约或者条约的 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刑法。
川军用机场。飞机降落后,罪犯们又控制飞机和机上人员长达八小时之久。
最后向韩国当局缴械并受到拘留。
15
【案例】
案例结果
卓长仁劫持航空器案
对于劫机罪犯韩国拒绝了中国的引渡请求,而坚持由其自行决定进 行审讯和实施法律制裁。故1983年6月1日韩国汉城地方检察院以违反韩 国《航空安全法》、《移民管制法》和《武器及爆炸物品管制法》对六 名劫机犯提起诉讼。7月18日汉城地方刑事法院开始审判。 1983年8月18日汉城地方刑事法院作出判决,以六犯违反《航空器运
四”式手枪和子弹10发,混过咸阳机场安全检查站,登上由西安飞往桂
林的2339次航班。由于天气原因,飞机降落于湖南省长沙黄花机场,当 天航班亦被取消。
次日上午7时10分,被告人莫祯豪又将携带的枪支子弹藏匿身上,企
图再次蒙混安全检查登机回桂林,在现场被查获。
21
【案例】 非法携带枪支案
案例点击
1996年3月29日,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莫祯豪犯隐匿携 带枪支子弹乘坐民用航空器罪提起公诉。长沙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 组成合议庭于1996年4月8日公开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莫祯豪无视国家法律,非因公务并未经批准,私 自携带枪支子弹登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 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 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偶犯,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该院根据于1996年4月8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被告人莫祯豪犯非法 携带枪支、弹药罪,判处拘投六个月,缓刑一年。
3
第一节 一、刑法简述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概述
(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4
第一节 一、刑法简述
(三)刑法的追诉时效
刑法概述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 然可以追诉法。
23
【案例】 不满航班延误,煽动冲击安检案
案例点击
2004年7月4日,东方航空公司MU7134航班因雷雨影响取消。当时,东航工 作人员给被延误旅客安排了宾馆,并通知所有旅客在12号门内集合。但少数旅 客对东航的补救措施不予配合,多名旅客推搡东航工作人员。 7月5日凌晨2时许,警察赶到现场维持秩序。旅客代表和东航工作人员就补 救措施进行协商,但未达成一致。后来,部分情绪激动的旅客围攻、谩骂机场 工作人员和警察。 2时30分,该航班另一乘客赵某见一航班旅客开始准备过安检,便再次来到 安检现场滋事。他多次叫嚣“都给我冲进安检,还检查什么!”警察多次劝阻, 未果。有的旅客在赵某的煽动下辱骂安检现场工作人员、冲入隔离区。在此情 况下,警察将未经安检的旅客带回重新进行安检,现场秩序一度混乱达半小时 之久。
输安全法》、《武器及爆炸物品管制法》、《出入国境管理法》,判处
卓长仁、姜洪军有期徒刑6年,安卫建、王彦大有期徒刑4年,吴云飞和 高东萍有期徒刑2年。六犯不服判决,向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上诉,均被
驳回。
思考 :韩国当局对此案有无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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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案例分析
卓长仁劫持航空器案
韩国是《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的缔约国。 《东京公约》第四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航空器登记国以外的国家也可行 使刑事管辖权:犯罪的影响及于该国领土;受害者具有该国国籍或在该国有永 久居所;犯罪行为危害该国安全;犯罪行为违反该国有关航空器飞行或操纵规 则;该国为遵守国际多边条约的义务,有必要行使管辖权。 《海牙公约》第四条第一款,下列国家具管辖权:在其内发生罪行航空器的 登记国;犯罪嫌疑人至降落时仍在航空器内的航空器降落地国;租来时不带机 组的航空器的承租人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所地国;发现并逮捕罪犯的国家。 根据上述规定,除了航空器登记国中国对此案有管辖权外,韩国法院对本 案行使管辖权是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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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危害航空安全的犯罪与刑罚
三、危害航空安全的具体犯罪
6、非法携带或托运违禁物品罪
指违反航空安全管理规定,故意隐匿携带危险品、违禁品乘坐民 用航空器的行为;民用航空承运人、托运人及其代理人违反航空安全 管理规定,非法运输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危害航空安全的行为。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 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
第二节
危害航空安全的犯罪与刑罚
三、危害航空安全的具体犯罪
3、劫持民用航空器罪
劫持民用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 的行为。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
死刑。”
一条
——《刑法》第一百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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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一百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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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非法携带枪支案
案例点击
被告人:莫祯豪,男,44岁,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原系灌阳 县公安局看守所所长。1996年3月25日被监视居住。 1996年3月14日上午,被告人莫祯豪携带一支枪号为18004298的“六
1、主刑
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2、附加刑
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罚金。
11
第二节
危害航空安全的犯罪与刑罚
三、危害航空安全的具体犯罪
1、破坏航空器罪
是指故意在使用中的民用航空器上放臵或唆使他人放臵危险品, 破坏该民用航空器,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 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22
第二节
危害航空安全的犯罪与刑罚
三、危害航空安全的具体犯罪
7、聚众扰乱民用机场秩序罪
扰乱民用机场罪,是指聚众扰乱民用机场秩序,危及航空安全的 行为。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 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 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 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25
本章小结
一、简述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2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具体危害航空安全犯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3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1、破坏航空器罪
2、破坏航空设施设备罪 3、劫持航空器罪
4、危害飞行安全罪
5、重大飞行事故罪 6、非法携带或托运违禁物品罪
7、聚众扰乱民用机场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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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危害航空安全的犯罪与刑罚
பைடு நூலகம்
一、危害航空安全的犯罪
1、危害航空安全犯罪的定义
危害航空安全的犯罪,是指违反我国航空刑法规定的、危及或者
可能危及航空安全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
2、危害航空安全犯罪的法律特征
行为的刑事违法性; 行为的应受惩罚性; 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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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危害航空安全的犯罪与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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