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通报部分危险驾驶典型案例的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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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单位

七师教育局签批盖章

许晋林

等级急·明电师教发电〔2016〕20号师机号关于转发《关于通报部分危险驾驶

典型案例的函》的通知

各团教育科,高级中学、职业技术学校,曙光幼儿园:为进一步加强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现将《关于转发〈关于通报部分危险驾驶典型案例的函〉的通知》(公交管〔2016〕8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各学校及幼儿园要加强安全教育工作,要通过晨会、班会、家长会、安全专题教育会等形式,要充分利用板报、橱窗、广播、短信、微信及告家长书等传播媒体认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活动;要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切实注意道路交通安全。学校及幼儿园要经常提醒学生及家长不乘坐非法营运的车辆、不乘坐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不乘坐超员超载的车辆、不乘坐法律禁止乘坐的车辆。

学校及幼儿园要每天安排人员在校(园)门口及附近负责学生上下学交通组织管理工作,发现非法营运车辆接送本校(园)学生的,要及时坚决制止、拍照取证登记、报告相关执法部门和上级领导。要积极主动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在

上下学的重点时间段加强校园周边交通执法管理,特别是加大对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道路机动车不遵守交通信号、违法停车、违法鸣号、超员、非机动车乱骑行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开展校园周边非法客运车辆专项整治,维护良好的校园周边治安和交通环境,确保师生人身安全。

请各单位迅速将本通知要求传达到所属中小学及幼儿

园的全体教职员工、学生及家长,要把《关于通报部分危险驾驶典型案例的函》打印张贴在校(园)门口显著位置,并把贯彻落实情况电子版于4月20日前上报师教育局。

师教育局联系人:xx

联系电话: xxx

邮箱:xxx

附件:关于转发《关于通报部分危险驾驶典型案例的函》的通知

七师教育局

2016年3月28日附件:

关于转发《关于通报部分危险驾驶典型

案例的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校车安全管理协

调机制办公室:

现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通报部分危险驾驶典型案例的函》(公交管[2016]8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对师生、校车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的教育和提示,增强其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防止类似案件发生,切实维护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附件:关于通报部分危险驾驶典型案例的函

全国校车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6年3月1日

关于通报部分危险驾驶典型案例的函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教育部基础教育司:

《刑法修正案(九)》已于2015年11月1日实施,其中,对危险驾驶罪作了补充规定,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等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情形纳入危险驾驶罪,并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

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新的法律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依法治理严重交通违法的法律制度,为依法惩治严重超员、严重超速等危险驾驶行为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三个多月来,全国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了一批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员、严重超速等新增危险驾驶刑事案件,其中,部分案件人民法院已经依法作出了判决。我局已通过新闻媒体公布了两批、12起涉嫌危险驾驶犯罪典型案例。上述案件,暴露出部分运输企业和学校、幼儿园管理松懈,驾驶人和相关负责人、管理人守法意识、安全意识淡薄,安全制度落实不到位,车辆及驾驶人存在诸多安全隐患。现将这些典型案例通报给你司,建议转发各地交通运输、教育行政部门,通报给经营校车、客运业务的运输企业,加强对营运客车、校车驾驶人和所有人、管理人的教育和提示,增强其法治意识,安全意识;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排除治理,严格查处违法违规的运输企业和学校、幼儿园;加大对非法从事校车业务和旅客运输等问题的治理力度。我局将继续要求各地公安交管部门深入开展道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依法严厉打击严重超员、严重超速等违法犯罪行为。

附件:《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查处的部分危险驾驶犯罪典型案例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2016年2月22日

附件:

《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查处的部分

危险驾驶犯罪典型案例

一、河南周口太康县庄某危险驾驶案。2015年11月4日,河南周口太康县驾驶人庄某驾驶豫GPQ772号小型面包车沿213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太康县芝麻洼乡派出所东十字路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查,庄某驾车从事校车业务,该车核定载客9人,实际载客26人(载24名幼儿园学生和1名教师),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89%,属严重超员载客。11月5日,庄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1月16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11月20日,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庄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二、河南永城市张某危险驾驶案。2015年11月27日,张某驾驶豫N46790号农村班线客车超员载客,当车辆行至S324线永城市西城区永夏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查,该车辆核定载客31人,实际载客53人,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2人,属严重超员载客。11月28,张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

留;12月17日,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张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三、安徽阜阳市王某、邓某、李某危险驾驶案。2015年11月27日,邓某、李某分别驾驶皖KJ6778号大型专用校车和皖KM2571号小型普通客车超员运载学生,被群众举报。当车辆行驶至阜阳市阜合工业园内路段时,民警将其查获。经查,邓某、李某均为阜阳市袁集镇育苗幼儿园雇用人员,驾驶的皖KJ6778号大型专用校车核载35人,实载66人,载客超过额定乘员89%;皖KM2571号小型普通客车核载6人,实载36人,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0%,均属严重超员载客。12月8日,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育苗幼儿园园长王某、驾驶人邓某、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12月29日,公安机关对三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16年1月5日,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四、宁夏银川市于某、陈某危险驾驶案。2015年12月2日,于某驾驶宁AA5267号中型客车超员载客,当车辆行驶至银川市通达南街绕城高速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查,该车辆使用性质为公路客运,车辆核载19人,实载34人,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5人,属严重超员载客。经进一步调查,车上售票人员陈某是该车所有人,并存在指使该车驾驶人超员载客的违法事实。当日,驾驶人于某、车主陈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2月14日,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于某、陈某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五、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县季某、李某危险驾驶案。2015年12月4日,李某驾驶新G60673号大型普通客车超员行驶被民警查获。经查,该车挂靠新疆兴塔运输(集团)沙湾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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