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行业熏蒸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2008.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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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制定本规定,以加强烟草行业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和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烟草生产、经营和使用等活动的各类单位和职工。

第三条烟草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烟草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五条烟草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应注重科技创新和信息化建设,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烟草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七条烟草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人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负责烟草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安全生产责任人应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十条烟草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修订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一条烟草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和人员编制。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烟草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第十四条烟草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加强生产设施和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设施和设备的安全性能和可靠性。

第十五条烟草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烟草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理工作。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第十七条烟草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烟草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烟草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烟草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进行安全事故调查,追究相关责任。

出口熏蒸标准

出口熏蒸标准

出口熏蒸标准一、熏蒸可以分为整箱熏蒸、拼箱熏蒸1、不需要加“IPPC”标识,货到场地后直接装箱,通知熏蒸队进行熏蒸,按目的国的不同喷洒不同刻度的熏蒸药剂,分为CH3BR、PH3。

注:如客户无特殊要求,熏蒸队喷洒CH3BR药剂,进行24小时熏蒸。

2、需要加“IPPC”标识:货送到场地后先落到场地,通知报关行货物落地的位置,熏蒸队会在每个包装的前面和后面施加“IPPC”字样,然后安排场地装箱。

然后进行熏蒸。

3、对包装进行熏蒸:向海关递报检的单据做商检,然后专门对包装进行熏蒸。

拼箱熏蒸:对于拼箱货物的熏蒸可以放到同一个集装箱里做熏蒸,但是必须同时满足一下四个条件:1、同一个目的港2、同一个国家3、同一个航次4、在同一个商检局报检二、熏蒸的一些要求1、熏蒸时间:熏蒸必须达到24小时,熏蒸后熏蒸队在柜门上施加有骷髅标志的熏蒸标识。

24小时后,熏蒸队将标标识取下,散毒需要4小时,然后才可以安排入港。

若散毒时间不够就将柜门关上可能会到货物造成损害。

目前大连共有三支熏蒸队在场地工作,工作比较多,故熏蒸最好提前两天时间比较保险,对于出口需商检的货,货最晚也得在船期截载时间前的两天送到场地。

2、对包装的要求:木质包装不能有树皮和虫眼。

如果木质包装有树皮,一般报关行会帮助客户将树皮铲掉。

注:如发现有虫眼,则需要通知发货人更换包装。

熏蒸后如要求出熏蒸证,为目的港进口清关所用,货走后不可以补。

1)根据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4号公告通知:自2005年3月1日输往欧盟、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带木质包装的货物,其木质包装要加盖IPPC的专用标识。

注: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除外2)填写完熏蒸联系单,待检疫人员签字后,方可熏蒸,否则熏蒸队不给作熏蒸。

3)熏蒸药剂:CH3BR (一般情况下)4)填写报检单时,若货要加标识,填在“备注”里。

5)进口报检:货到目的港,换得提货单即可报检报关。

对于进口货必须报检。

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

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

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烟草行业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保障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烟草行业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烟草行业安全生产工作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行业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员工积极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烟草行业所属(含控股)的生产经营单位、事业单位。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国家局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并设置安全管理专职机构,负责领导和组织全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及所属生产经营单位设立以主要负责人为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

其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决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组织、协调、指导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对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意见等。

第六条各省级局(公司)、地市级局(公司)、烟叶复烤企业、烟叶产区的县级局,各省级工业公司、卷烟工厂,醋酸纤维有限公司,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企业,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下属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

生产经营单位的车间、班组要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条各级安全管理机构要配备与工作要求条件相符合的安全管理人员。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变动岗位,要事先听取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意见。

各省级局(公司)、地市级局(公司)、烟叶复烤企业,各省级工业公司、卷烟工厂,醋酸纤维有限公司,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企业,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下属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行业有关规定设置安全工程师岗位并将人员聘任到位。

G烟叶仓库熏蒸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G烟叶仓库熏蒸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烟叶仓库熏蒸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熏蒸作业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熏蒸作业单位及为烟草企业提供熏蒸杀虫服务的专业公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烟草行业熏蒸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3 安全责任3.1 熏蒸发起部门对熏蒸作业工作进行全过程安全管理,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督促专业杀虫公司严格执行熏蒸作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

3.2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熏蒸作业的发起部门其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熏蒸作业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物流部是熏蒸作业全过程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其负责人对熏蒸作业各环节负直接领导责任。

安保部要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认真开展对危险化学品管理和熏蒸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检查。

3.3 由专业公司进行熏蒸作业,熏蒸发起部门必须依法与专业公司签订安全合同并可收取一定比例的安全风险金。

合同要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并对熏蒸作业安全措施及事故赔偿等作出具体规定。

同时要对专业公司的杀虫工作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检查3.4 为烟草企业提供熏蒸杀虫服务的专业公司,其主要负责人应对熏蒸作业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采购、运输、保管、使用、残药处理、熏蒸作业等各环节安全管理,明确安全责任,确保熏蒸作业安全预防措施的有效落实,保证杀虫安全。

3.5 在熏蒸作业过程中,如发生事故,熏蒸发起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专业杀虫公司主要负责人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现场,做好人员疏散工作,防止事故的扩大并视具体情况启动应急预案。

3.6 发生事故,熏蒸发起部门要上公司报告,公司要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

对造成事故的专业杀虫公司,要给予一定经济处罚并不得再在烟草企业内提供熏蒸杀虫服务工作。

烟草虫害防治管理办法

烟草虫害防治管理办法

烟草虫害防治管理办法1 范围本标准规定分厂烟草虫害防治管理的要求细则。

本标准适用于分厂烟草虫害防治的具体实施细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2.1 《烟草行业熏蒸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国烟办综〔2008〕113号)2.2 《川渝中烟工业公司烟草虫害防治服务商资质评审实施办法(试行)》(川渝烟工物【2008】605号)2.3 《烟草虫害防治技术及管理要求》(QJ/04.G.003—2009A)2.4 《杀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SCTI-EHS/GD-16-2007)2.5 《烟草虫害防治管理规程》(QB/CYSG G.C TC0300-01-2010)3 术语和定义《片烟储存养护通用技术要求》(YC/T 300—2009)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职责4.1 分厂物资管理科4.1.1 负责衔接虫害防治供应商,确定虫害防治实施方案及计划的确定,并上报领导审批。

4.1.2 负责虫害防治过程的监控并协助服务商进行虫害防治。

4.1.3 负责衔接分厂制造部门及上级公司就防治期间,卷烟材料(含原料)的预储与调拨。

4.1.4 负责组织工艺质量检验科以及虫害防治供应商进行虫害防治效果验证,并就分厂工艺质量检验科出具的杀虫后效果验证单,共同撰写验收评价报告至四川公司物资调拨部。

4.2 分厂工艺质量检验科4.2.1 负责虫情日常监测和预警,并提出临时虫害治理需求。

4.2.2 负责协助物资管理科参与虫害防治效果验证及评价报告。

5 工作程序及要求5.1 虫害治理分类5.1.1常规性防治:每年根据害虫生长习性进行2次常规预防性治理,每年春秋两季常规预防性治理;5.1.2临时治理:新购进未经虫害治理的陈烟叶;在每年的烟叶害虫繁殖高峰期和环境害虫频发期,对烟叶仓库内外环境进行综合治理;根据各烟叶仓库所监测到的虫情,提出的治理需求。

熏蒸、散气实施方案

熏蒸、散气实施方案

分管主 任
熏蒸决策人员签字 参加熏蒸、散气人员签字 安全值班员签名
熏蒸、散气作业实施方案
年月日
编号
仓号
品种
性质
数量
用药数量
施药时间:

月日

散气时间:

月日

检查呼吸机合格人员签字: 参加熏蒸、散气人员(由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相关安 全操作事项进行分工和要求,而后组织进行熏蒸仓房密闭处置,包仓 人员要检查密闭性是否达到熏蒸气密要求; 2、药剂领用须经科长和分管主任在《储粮化学药剂领用审批单》签 批后方可领取使用; 3、熏蒸前向库安保部门备案,同时做好医护、车辆准备,并疏散周 边无关人员; 4、熏蒸时必须严格熏蒸规定、流程、要求实施; 5、进仓施药,门口外须有2人以上人员持防毒面具密切观察仓内人员 作业情况,如有险情,需持空气呼吸机入仓进行急救,同时向安保部 门报警; 6、熏蒸完毕,由熏蒸小组组长负责清点人员和器具,安排空药瓶处 理; 7、熏蒸完毕,由包仓人员负责仓房周围拉设警戒安全线,挂警示 牌,负责该仓的安全巡查值班,并按要求进行作业登记、毒气是否泄 漏、期间药物浓度检测与记录。

烟草仓库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烟草仓库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烟草仓库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是指针对烟草仓库的安全管理,制定的暂行规定。

以下是该规定的内容要点:
1. 烟草仓库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设施,包括防火、防爆、防盗等设备,以确保烟草贮存安全。

2. 烟草仓库应设置严格的出入口管理措施,包括安装闭路监控系统、人工巡查等,确保只有被授权人员可以进入仓库,避免盗窃和非法操作。

3. 烟草仓库应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并且将检查记录妥善保存备查。

4. 烟草仓库应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包括火灾、泄露、盗窃等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并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

5. 烟草仓库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清理垃圾和积尘,防止积聚引发火灾和危险品泄露。

6. 烟草仓库应建立健全的安全培训制度,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和应急技能的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能力。

7. 烟草仓库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烟草进行分类存储,并制定合理的堆放和防火防爆措施,确保烟草贮存的安全。

8. 烟草仓库应建立完善的安全档案管理制度,存档各类安全管理记录和相关证明材料,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查性。

以上是烟草仓库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要点,具体实施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补充。

熏蒸证明是什么

熏蒸证明是什么

熏蒸证明是什么熏蒸证明是什么熏蒸证明是什么薰蒸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Fumigation)是用于证明出口粮谷、油籽、豆类、皮张等商品,以及包装用木材与植物性填充物等,已经过熏蒸灭虫的证书。

除害处理方法:溴甲烷熏蒸-MB,热处理-HT;(使用化学药剂<如溴甲烷等>熏蒸处理木质包装,虽可杀死松材线虫的传播媒介天牛,但不能完全杀死松材线虫。

而热处理则既可杀死媒介天牛,也可全部杀灭松材线虫。

)熏蒸是用化学药剂将原木里的虫子杀死,热处理是高温高湿将虫子杀死。

热处理还可以将木材的含水率降下来,熏蒸不行。

很多国际知名公司(MOTO)也明确规定不允许用熏蒸处理。

此证明书证明进口的新鲜园艺产品或装运用的实木包装材料已经过检疫处理,没有受活虫蛀蚀。

此证明书由受聘的检验机构签发并须经渔农处签署核证。

熏蒸说明一、木质包装熏蒸的目的和意义在国际贸易中,各国为保护本国的资源,对有的进口商品实行强制的检疫制度。

木质包装熏蒸就是为了防止有害病虫危害进口国森林资源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因此,含有木质包装的出口货物,就必须在出运前对木质包装物进行除害处理,熏蒸是除害处理中的一种方式。

二、木质包装熏蒸的范围对我国出口的木质包装物进行熏蒸的国家有:美国、加拿大、欧盟、日本及澳大利亚,其中对美、加必须出具官方熏蒸证书。

木质包装一般指用于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材料,如木箱、木板条箱、木托盘、垫仓木料、木桶、木垫方、枕木、木衬板、木轴、木稧等。

三、熏蒸程序1.如果输往欧洲的'货物为针叶木包装,则须提供熏蒸证明书。

1)工厂所在地不在出口港口所在城市,则熏蒸须在当地工厂进行。

A提前7-8天向当地商检局申请报检;B提供箱单、发票、合同、报检委托书给商检局;C与商检局约定时间进行商检;D工厂须提供熏蒸的场地,如温度低须在室内进行;F熏蒸完毕后,向商检局索要熏蒸证明书;G付款给商检局。

2)工厂所在地在出口港口所在城市,则熏蒸可委托船代办理。

烟草仓库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烟草仓库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烟草仓库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烟草仓库的安全技术管理,保证烟草仓库的安全稳定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适用于烟草仓库的各项安全技术管理活动,以及烟草仓库内外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定义1.烟草仓库:含烟叶、半成品、成品等烟草制品的货物堆垛形成的存储在专门的仓库内或露天储场中的存货。

2.安全生产:指为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防止伤害和事故发生的活动,包括采取措施,进行安全管理和培训,发现和纠正安全问题等环节。

3.安全技术管理:指烟草仓库内部安全设施、安全检查、火灾防范、各类技术保障和安全教育等各项管理活动。

第二章:安全技术管理第四条:安全设施1.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标准,烟草仓库应装设相应安全设施,例如防火、防盗、防爆、防静电、防雷等。

2.安全设施应按时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设施的可靠性,防范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安全检查1.烟草仓库应制定安全检查制度,按照一定的周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工作。

2.在检查过程中,应巡视和检查设备、设施、消防器材、通道、防火墙等是否完好有效。

第六条:火灾防范1.烟草仓库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要求装备消防器材,并制定灭火预案。

2.进行灭火演练,确保工作人员掌握正确的灭火方法和使用消防器材的技能。

第七条:技术保障1. 烟草仓库应配备先进的监控、报警等技术设备。

保障设备应按时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其可靠性和稳定性。

2.第八条:安全教育1.烟草仓库应定期开展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员工对安全工作的理解和掌握。

2.每个员工都应该意识到安全意识的重要性,并参与企业安全目标的达成。

第三章:处罚和奖励第九条:处罚1.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管理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定进行处罚。

2.处罚的形式包括责令改正、罚款等,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奖励1.对于严格执行安全技术管理规定、发挥积极作用的个人和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

熏蒸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熏蒸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厦门路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熏蒸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为确保场站熏蒸业务安全有序开展,保证员工和外单位进入我司堆场人员的生命安全,制定熏蒸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现场管理负责本场站熏蒸作业安全,现场管理人员和协检员协助、配合检验检疫人员进行熏蒸操作。

2.集装箱熏蒸业务须在场站专用区域内实施熏蒸,熏蒸专区严禁存放非熏蒸集装箱或其他物品,不得作为其他用途,特殊情况或生产另有需要改变用途须经公司同意。

3.熏蒸专区的警告标志和地标线须清晰醒目。

在熏蒸区周围应树立“剧毒”、“熏蒸操作中注意安全”、“熏蒸散气中请勿靠近”等警告标志;四周地标线应以黄色粗线加以区分。

4.集装箱实施熏蒸时,堆场协检员应立即施封我司定做的专门用于熏蒸的塑料铅封,以防止箱门被无关人员开启,施封时应佩戴防毒面罩。

5.用于熏蒸作业的集装箱必须满足以下要求:A.集装箱表面无危险标志,箱号清晰;B.箱体无破损、变形、破口等现象;C.集装箱活动部分、胶条、箱门开关和水密性良好;D.箱内清洁卫生、干燥、无油污异味、无动植物尸体及其它有害残留物;E.用于熏蒸作业的集装箱要求其底板必须是块状构造;F.装货前必须从箱体外侧封闭所有通风口。

6.熏蒸操作要求:A.现场管理人员及协检员应主动协助检验检疫人员的熏蒸操作,现场操作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指挥工作,确保熏蒸场地空旷通风,50米内无其它人员作业。

B.熏蒸过程中严禁移动集装箱,现场管理人员应定时检查检验检疫机构施加的封志完好无损。

C.特殊情况下需要移动熏蒸中的集装箱,协检员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其同意后,确保封志完好无损,方可移箱。

7.开箱通风要求:A.严禁任何人擅自提取或拆开正熏蒸的集装箱。

B.开箱必须由检验检疫人员操作,开箱时现场管理人员必须确保附近人员离开现场。

C.任何熏蒸集装箱必须在充分放气2小时以后才能移动或出场。

D.熏蒸作业完毕,现场管理人员应填写完整的熏蒸现场记录,交协检员保管存档,以备检验检疫机构随时核查。

烟草行业熏蒸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烟草行业熏蒸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烟草行业熏蒸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行业熏蒸杀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人员中毒和火灾等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等法律法规及《烟草仓库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国烟运[2004]31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烟草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熏蒸作业系指:利用磷化铝等化学药剂释放磷化氢气体,对烟叶进行熏蒸杀灭害虫的过程.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烟草行业进行熏蒸作业的所有单位,以及为烟草企业提供熏蒸杀虫服务的专业公司。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工业公司对所属企业的熏蒸作业工作进行安全监督,督促所属企业全面落实熏蒸作业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熏蒸作业安全规章制度。

第五条烟草企业对熏蒸作业工作进行全过程安全管理,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督促杀虫部门和专业杀虫公司严格执行熏蒸作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

第六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自行进行熏蒸作业的烟草企业,其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熏蒸作业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企业分管烟叶、质保、仓储工作等相关熏蒸作业的业务部门是熏蒸作业全过程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其负责人对熏蒸作业各环节负直接领导责任.安全管理部门要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认真开展对危险化学品管理和熏蒸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七条自行进行熏蒸作业的烟草企业,要建立健全熏蒸作业化学药剂的采购、使用、保管、作业过程等各环节安全责任制,组织制订熏蒸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熏蒸作业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制订并实施熏蒸作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保证熏蒸作业安全.由专业公司进行熏蒸作业的烟草企业,必须依法与专业公司签订安全合同并可收取一定比例的安全风险金。

175、烟草行业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175、烟草行业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烟草行业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国烟法[2004] 92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行业实验室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消除各种安全隐患,保障实验人员的安全、健康和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促进烟草行业实验室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验室是指烟草行业各级质检机构,以及研究院(所)、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从事校准或检测工作的内部机构。

第三条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四条本规定可作为《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准则》的补充审查条款。

烟草行业各类实验室应将本规定纳入安全管理体系。

第二章管理措施第五条实验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实验室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实验室负责人对实验室的安全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岗位人员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承担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制度,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严格执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同位素及其他危险物品,必须明确责任部门和管理人员进行专项管理。

(二)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存贮、领用必须建立审批制度,限量发放。

对剧毒物品必须实行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制度,并对领取、使用、剩余、废弃的数量详细记录。

危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任何人未经备案不得将此类物品带出实验室。

(三)实验室必须设有明显的禁火和各类危险警示标志;未经允许任何无关人员禁止进入实验室;禁止工作人员携带食品进入实验室或在实验室内吸烟;实验室不得为作休息室使用。

第七条实验室应编制作业指导书,明确试验过程中有害排放物、废弃物的处理措施。

应根据化学性质的不同,采取有效方法和防护措施,销毁或处理有关易燃易爆、有毒及产生其他危险的废弃危险化学品。

熏蒸作业操作规程

熏蒸作业操作规程

熏蒸作业操作规程1、熏蒸工作必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由技术熟练、有组织能力的技术人员负责指挥。

由经过训练,了解药剂性能,掌握熏蒸技术和防毒面具使用方法的人员参加操作。

2、经常参加熏蒸的人员,每年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有心脏病、肝炎、肺病、贫血、精神不正常、神经过敏、高血压、皮肤病、皮肤破伤患者,怀孕期、哺乳期、月经期的妇女,未满十八岁的少年,以及戴上防毒面具不能工作和经医生诊断认为不适合接触毒气工作的人,均不得参加施药或接触毒气工作。

3、熏蒸人员在分药、投药、放气和处理残渣等过程中,都必须佩戴具有良好防毒性能、型号合适的防毒面具,穿工作服,戴手套。

工作完毕后应将滤毒罐使用人名称、使用日期、毒气的名称和在毒气中停留时间等详细记录。

分装氯化苦、硫酸的人员要穿工作服、胶靴和戴胶手套。

空仓、器材、工具杀虫和喷防虫线、喷防护剂时,工作人员要穿工作服,戴风镜、口罩(浸以5~10%小苏打溶液)、手套,禁止用手直接接触药剂。

施药时,药液沾染皮肤,应及时用清水、肥皂洗去(如沾染敌敌畏、敌百虫,应先用清水冲洗后再用肥皂洗涤)。

4、熏蒸过程中接触毒气时间,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人每天累计一般不超过一小时。

工作完了应适当休息。

施药人员在工作中如有头昏、刺眼、流泪、咳嗽、闻到药味和其它不适感觉时,应立即停止工作,退出现场,到上风方向取下面具,脱去工作服,并适当休息,不准在有毒气的粮仓内勉强操作。

5、施药时,必须有专人负责清点进仓人数,要确实查明进仓人员已全部出仓后,方可封门。

6、分药、施药、检查、处理残渣和开仓散毒等与特药剂接触工作,均严禁一人操作。

7、常规熏蒸从施药开始到处理完残渣残液为止,要在粮仓四周10米左右设警戒线,立明显标志,阻止行人和畜、禽靠近,并在投药后24小时内有专人值班放哨,注意检测观察有无漏毒、冒烟、燃爆等现象。

放哨人员必须熟悉业务并备有完好防毒面具、消防器材和报警联络讯号。

8、熏蒸放气后,应将残渣立即运到离水源50米以外僻静的地方,挖坑深埋,熏蒸用器材及装药布袋等应清洗干净后妥善保存备用,不得改作它用。

海关关于熏蒸的管理要求

海关关于熏蒸的管理要求

海关关于熏蒸的管理要求
海关对于熏蒸的管理要求主要涉及进出口货物的熏蒸处理和相
关程序。

首先,海关要求进口货物必须符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相
关熏蒸要求,以确保货物不携带有害生物。

这包括对木质包装材料、散装货物和容器进行熏蒸处理,以防止有害生物的传播。

此外,海
关还要求出口货物必须符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熏蒸要求,以确保
货物在目的地国家或地区能够顺利通过检疫。

其次,海关要求熏蒸处理必须由经过认可的熏蒸公司或熏蒸工
厂进行,并且必须符合国际标准和相关法规。

熏蒸公司或工厂必须
具备专业的设备和技术,确保熏蒸处理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海关还
要求熏蒸公司或工厂必须及时向海关提交相关的熏蒸处理报告和证
明文件,以便海关进行审查和监管。

此外,海关还要求进出口企业必须配合海关的熏蒸管理要求,
如实申报货物的熏蒸情况,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海关会对申报
的货物进行抽查,并对熏蒸处理的有效性进行监督和检查。

对于不
符合熏蒸要求的货物,海关将依法进行处理,以确保国际贸易的安
全和顺利进行。

总的来说,海关对于熏蒸的管理要求主要是为了防止有害生物的传播,保障国际贸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企业和熏蒸公司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要求,配合海关的监管和检查工作,确保货物的熏蒸处理符合法规,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和延误。

熏蒸操作规范-仓储管理制度(核对整理)

熏蒸操作规范-仓储管理制度(核对整理)

熏蒸操作规范一、熏蒸前准备1、对参加熏蒸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组织纪律教育,提高思想认识,坚持科学态度,消防恐惧心理和麻痹大意思想。

2、熏蒸前粮情检测(仓内),现场调查,摸清情况。

3、选择熏蒸方式,制定熏蒸工作技术方案。

测量体积,计算用药量。

4、准备安全防护器具,领用常规熏蒸器材。

5、组织人员调试所用设备,设置仓房全仓投药点,密封仓房。

二、常规熏蒸1、粮面施药:对防虫磷拌粮施药应在拌粮前按要求比例进行兑水,同时组织人员边翻粮边拌药,拌粮深度一般不超过30厘米。

2、喷(烟)雾法施药:采用敌敌畏混合熏蒸。

四、散气常规熏蒸密封15-25天,散气2-3天五、熏蒸效果检查熏蒸后应及时检查杀虫效果,并进行粮食残毒测定,还应对粮食水分、温度、种子发芽率进行测定,为储藏提供依据。

六、熏蒸过程中注意事项1、熏蒸工作实行报告制度。

经当地粮食局批准,主管经理现场总指挥,仓储负责人组织实施,由经过训练,了解药剂性能,掌握熏蒸技术和防毒面具使用方法的人员具体操作,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认真填写熏蒸记录和防毒面具使用卡,准确计算用药量,严禁风雨天气进行熏蒸放气。

2、熏蒸人员分药、投药、放气和处理残渣过程中,都必须戴防毒面具,穿工作服,戴手套。

3、施药时,人员自上而下,自里向外地按照施药路线进行,施药完毕,必须有专人负责清点进仓人数,要确实查明进仓人员已全部出仓后,方可封门。

4、分药、施药、检查、处理残渣和开仓散气等,均严禁一人操作,熏蒸过程中接触时间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人每天累计不超过1小时。

5、粮仓熏蒸密闭后,无特殊情况,不允许人员进入,确须进入时,必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6、参加熏蒸人员在熏蒸前后禁止饮酒,用磷化氢熏蒸后,禁止吃牛奶鸡蛋及其它含油脂食物。

7、熏蒸后须及时密闭,防止毒气外漏,要在仓房四周设警戒线,立明显标志,禁止行人靠近,并在投药后专人值班,检测有无漏气、冒烟、燃爆等现象,测定气体浓度。

8、散气时,为防止害虫再次感染,应在熏蒸仓房,堆垛周围用药剂喷布防虫线,然后开窗放气,未经消毒的器材、用具不得带入仓内使用,避免交叉感染。

熏蒸作业管理制度

熏蒸作业管理制度

熏蒸作业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熏蒸作业,确保工作安全和环境保护,保障生产顺利进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进行熏蒸作业的所有部门及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

三、管理机构公司设立熏蒸作业管理委员会,负责熏蒸作业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

四、熏蒸作业前的准备工作1. 确认熏蒸作业的需要及目标2. 制定熏蒸作业计划,明确作业范围和要求3. 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熏蒸设备、工具、药剂等进行检查和维护4. 确保熏蒸作业区域的安全和封闭5. 提前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协调好工作安排五、熏蒸作业程序1. 进入熏蒸区域前,必须穿戴好防护装备,包括防护服、口罩、手套等2. 确保熏蒸设备正常运行,监测熏蒸药剂的浓度和温度3. 明确熏蒸作业的时间和方法,按照要求进行操作4. 在熏蒸作业期间,不得私自离开作业区域,严禁擅自解除防护装备5. 熏蒸作业结束后,必须对作业区域进行清理和消毒,确保无残留毒气和污染物六、风险控制1. 加强对熏蒸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2. 对熏蒸药剂进行定期检测和验收,保证药剂的质量和有效性3. 明确熏蒸作业区域的封闭和警示标识,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4. 提前做好事故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迅速有效处置七、监督管理公司建立熏蒸作业台账,记录熏蒸作业的时间、人员、药剂使用量等情况,做好相关档案资料的保存和归档工作。

八、罚则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或操作失误导致事故的,将按照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九、附则本制度实施自发布之日起,如有修改或补充,须经熏蒸作业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

以上为公司熏蒸作业管理制度,希望各相关部门和人员严格遵守,确保熏蒸作业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薰蒸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薰蒸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薰蒸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一、前言薰蒸作业是一种常见的消毒手段,在医院、食品加工厂、家庭等多个场所都有应用。

但由于涉及化学剂和高温,如果操作不当,容易引发安全事故,对人身安全和环境造成威胁。

因此,制定薰蒸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是保障工作人员和群众安全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进行薰蒸作业的工作人员。

三、作业前准备1.确定作业区域并锁定,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2.了解薰蒸剂的性质、成分、使用方法以及吸入、接触等可能的安全风险;3.确保操作环境通风良好,如室内无窗户,需提前准备好通风设备;4.检查薰蒸设备是否正常,如加热管、防水开关等是否完好;5.佩戴防护用品,如手套、口罩、防护服等。

四、作业操作流程1.将薰蒸剂倒入设备中,并按照说明书操作;2.打开设备,调节温度和时间;3.启动通风设备,确保室内空气流通;4.离开作业区域,并在门口张贴警示标识,以避免其他人员误入。

五、作业后处理1.关闭薰蒸设备,并拔掉电源插头;2.关闭通风设备,停止室内空气流通;3.等待设备降温后,将薰蒸剂倒入指定容器内;4.对作业区域进行清理。

六、注意事项1.薰蒸剂是易燃、易爆和有毒的危险化学品,严禁与火源接触;2.薰蒸剂操作时应穿着防护服、佩戴防护手套、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具;3.作业前请查看设备是否正常,如温度计、加热管、设备密封等是否完好;4.作业操作过程中,应保证室内空气流通,避免长时间吸入薰蒸剂;5.废弃物处理时,请遵循相关规定,如分类投放。

七、事故处置发生薰蒸剂泄漏、起火、爆炸等事故时,应迅速撤离人员,并进行相应的紧急处理。

具体应急处理措施请参照相关文件和操作规程,或者向主管部门咨询。

八、结束语薰蒸作业是一项常见的消毒手段,但操作中安全问题不能忽视。

通过制定本规程,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规范薰蒸作业操作流程,减少安全风险,实现安全高效的工作目标。

图解烟草企业重大事故隐患

图解烟草企业重大事故隐患

图解烟草企业重大事故隐患
(一)熏蒸作业场所未配备磷化氢气体浓度监测报警仪器,或者未配备防毒面具,或者熏蒸杀虫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
全部撤离熏蒸作业场所的;
1、名词解释:
“熏蒸作业场所”是指使用磷化铝(镁)杀虫剂,运
用熏蒸方式对烟草虫害进行治理的作业场所。

2、判定情形:
①熏蒸作业时,未配备和使用磷化氢气体浓度监测报警仪器。

②熏蒸施药、检查、散气作业时,未配备和使用与磷化
氢气体性质相匹配的防毒面具。

磷化氢报警器
(二)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固定式二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设施联锁的。

1、名词解释:
“生产线和场所”是指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浸渍器、压缩机,以及储存液态二氧化碳的储罐、工艺罐、回收罐的所在区域。

2、判定情形:
(1)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固定式二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2)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事故通风设施。

(3)固定式二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设施联锁。

液态二氧化碳企区域设置固定式二氧化碳
浓度检测装置,并与事故风机连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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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业熏蒸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2008年3月24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烟草行业熏蒸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行业熏蒸杀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人员中毒和火灾等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等法律法规及《烟草仓库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国烟运[2004]31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烟草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熏蒸作业系指:利用磷化铝等化学药剂释放磷化氢气体,对烟叶进行熏蒸杀灭害虫的过程。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烟草行业进行熏蒸作业的所有单位,以及为烟草企业提供熏蒸杀虫服务的专业公司。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四条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工业公司对所属企业的熏蒸作业工作进行安全监督,督促所属企业全面落实熏蒸作业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熏蒸作业安全规章制度。

第五条烟草企业对熏蒸作业工作进行全过程安全管理,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督促杀虫部门和专业杀虫公司严格执行熏蒸作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

第六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自行进行熏蒸作业的烟草企业,其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熏蒸作业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企业分管烟叶、质保、仓储工作等相关熏蒸作业的业务部门是熏蒸作业全过程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其负责人对熏蒸作业各环节负直接领导责任。

安全管理部门要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认真开展对危险化学品管理和熏蒸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七条自行进行熏蒸作业的烟草企业,要建立健全熏蒸作业化学药剂的采购、使用、保管、作业过程等各环节安全责任制,组织制订熏蒸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熏蒸作业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制订并实施熏蒸作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保证熏蒸作业安全。

由专业公司进行熏蒸作业的烟草企业,必须依法与专业公司签订安全合同并可收取一定比例的安全风险金。

合同要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并对熏蒸作业安全措施及事故赔偿等作出具体规定。

烟草企业要对专业公司的杀虫工作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为烟草企业提供熏蒸杀虫服务的专业公司,其主要负责人应对熏蒸作业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采购、运输、保管、使用、残药处理、熏蒸作业等各环节安全管理,明确安全责任,确保熏蒸作业安全预防措施的有效落实,保证杀虫安全。

第九条烟草企业在熏蒸作业过程中,如发生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专业杀虫公司主要负责人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现场,做好人员疏散工作,防止事故的扩大并视具体情况启动应急预案。

发生事故的企业要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不按照规定报告或故意隐瞒的,要按照行业有关事故处理规定,追究事故发生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对造成事故的专业杀虫公司,要给予一定经济处罚并不得再在烟草企业内提供熏蒸杀虫服务工作。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条凡在烟草行业实施现场熏蒸作业的专业杀虫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工商营业执照(专业公司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

2. 税务登记证。

3. 组织机构代码证。

4. 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5. 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和相关操作人员《执业资格证书》。

6. 熏蒸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作业方案、操作规程、残渣处理方案。

7. 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有关专业公司应把“第十条”所要求的相关资料报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工业公司审查,经审查同意方可在烟草企业进行熏蒸作业。

第十二条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工业公司要把在所属企业实施熏蒸作业的专业公司(含专业杀虫公司和烟草企业自行杀虫)的相关资料报国家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熏蒸作业实施部门应提前作好熏蒸申报计划,至少在熏蒸作业一周前报本单位安全主管部门会签并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报上一级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熏蒸使用的化学药剂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各单位不得采购国家规定允许使用范围之外的熏蒸药剂。

使用化学药剂的单位,必须到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具有危化品生产许可证、农药登记证、营业执照)定点采购。

第十五条采购熏蒸化学药剂前,应向定点销售单位,索取相关资质证明存档备案。

业务部门采购化学药剂时,应提出采购计划,明确采购的品种、数量和采购责任人,经单位分管领导书面批准后进行采购。

第十六条熏蒸化学药剂的运输应由专业熏蒸公司或定点销售商负责。

第十七条储存熏蒸化学药剂的单位必须设置专用仓库储存保管,禁止用地下室或临时建筑物储存。

专用仓库应安装双门双锁、防盗报警器,配备与危险化学品性质相适应的消防器材、防护设备、急救药箱,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专用仓库必须经公安消防机关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熏蒸化学药剂保管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药品出入库实行双人、双账管理。

仓库保管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同时开、关仓库,同时进行出入库台账登记,同时清点核对出入库药品品种和数量,同时在领用记录上签字。

危险化学品领用出库,须经单位使用部门负责人及单位负责人双重审批。

第十九条储存、使用熏蒸化学药剂的单位,应将储存仓库作为重点部位加强安全管理,定期组织相关人员检查库内药品储存情况、台账情况和库内设施、消防器材、防护用具的安全状况,做到账物相符,药品、设施状态良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实施熏蒸作业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熏蒸工作流程和方案的要求执行。

熏蒸作业区必须设立有毒警示标志,熏蒸库房和露天堆垛必须悬挂明显警示标志牌,在周围按规定距离设置警戒线,作业期间派专人负责现场警戒。

禁止在夜间或台风、暴雨等恶劣气象条件下进行熏蒸或散气作业。

第二十一条熏蒸作业前,要认真组织检查仓库或堆垛密闭状况,以及仓库内水管网、屋顶和帐幕等防水状况,做好断电防火等工作。

熏蒸作业时,必须有专人负责清点作业人员,确定进入人员全部撤离仓库后方可实施封闭。

第二十二条实施熏蒸作业单位应对熏蒸过程的气体浓度、温度、湿度等情况进行即时技术监测,如有异常现象要及时调整技术参数并保留过程相关数据。

第二十三条熏蒸作业完成后,由2名操作人员和实施部门负责人签字,将熏蒸药品消耗和结余数量,书面报告单位负责人并及时做好全部药剂回收入库工作。

从仓库封闭到充分散毒前,要设立专人值班,进行24小时巡回检查,无特殊情况禁止任何人进入危险区域。

对于药剂残渣、包装物、盛放器皿、防护用品等已被污染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物品,要由实施熏蒸作业的公司或企业及时回收并妥善处理,保持库内清洁。

第二十四条实施熏蒸作业的单位要建立熏蒸作业台账,对每次熏蒸的时间、部位、用药、安全状况等进行记录。

第四章安全保障
第二十五条熏蒸作业时要做好对熏蒸作业场所磷化氢气体浓度的掌握和控制。

在居住、办公、商业等人员集中区域进行熏蒸作业的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尽量减少磷化氢气体排放,气体排放、残渣回收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二十六条烟草行业内禁止使用溴甲烷及未经国家允许的其他药剂进行熏蒸杀虫。

第二十七条熏蒸作业要安排好现场及周边的安全监测监护措施,熏蒸作业人员必须有专人进行监护,任何与熏蒸作业的无关人员禁止进入现场。

分药、施药、检查、散气和处理残渣等工作,严禁单人操作。

第二十八条实施熏蒸作业的单位必须配备足够的防毒用具。

防毒面具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测。

熏蒸过程中,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配戴与磷化氢等有毒气体性质相匹配的过滤式或隔离式防毒面具,穿戴专用工作服、手套,严禁不戴或使用无效的防毒设备参加熏蒸作业。

作业人员如有不适感觉应立即停止作业,报告指挥人员后退出现场,情况严重的要立即送医院检查治疗。

第二十九条熏蒸作业后,必须通过充分散气并确认烟叶不含有毒物质残留后方可直接使用。

第三十条为确保熏蒸作业安全和烟叶熏蒸杀虫效果,防止虫害传播,烟草企业和专业公司都应当选择最佳时期和最优方案,进行全面熏蒸杀虫。

第三十一条实施熏蒸作业的单位要针对人身安全和消防安全需要,定期进行模拟和实际演练。

第五章安全监督和考核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要将熏蒸杀虫作业安全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加以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监督保障机制,落实责任,防止熏蒸作业出现安全隐患。

第三十三条烟草企业要对熏蒸作业计划和作业过程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发现隐患必须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落实防范措施。

第三十四条烟草企业因违反本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要按照相关制度进行考核并进行通报批评。

专业公司未按本规定进行作业,造成损失或事故的,除按合同要求进行处理外,同时禁止其参与烟草企业熏蒸作业。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或相关法规,导致责任事故发生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烟草系统特大、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烟法[2001]278号),追究生产经营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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