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工程试运行必须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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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七条、第十六条、第十二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七条、第十六条、第十二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七条、第十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申请从事港口理货除外),申请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符合资质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港口经营许可证》,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报刊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并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明确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项目、经营地域、主要设施设备、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

第七条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船舶污染物接收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一)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二)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三)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四)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岸线的使用批准文件;(五)使用港作船舶的,港作船舶的船舶证书;(六)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材料;(七)证明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港口工程验收标准与技术要求

港口工程验收标准与技术要求

港口工程验收标准与技术要求港口工程是连接陆地和海洋的重要纽带,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港口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对其进行验收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本文将探讨港口工程验收的标准与技术要求。

一、验收标准1.工程质量标准(1)结构稳定性:港口工程的各个结构部件,如码头、堤坝等,需要具备足够的稳定性,能够承受外部力的作用,不发生倒塌或破坏的情况。

(2)堆场容量:港口的堆场需要具备足够的容量,能够满足货物的堆放需求。

堆场面积和高度的设计应符合实际需求。

(3)安全设施:港口工程应设置适当的安全设施,如防护栏、标志牌等,保障人员和物品的安全。

2.环境保护标准(1)水质污染控制:港口工程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水和废弃物对水体环境造成污染。

(2)陆地生态保护:港口工程的建设应尽量减少对陆地生态环境的影响,如保护珍稀植物和动物的栖息地。

(3)噪音控制:港口工程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对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干扰。

二、技术要求1.材料选择与使用港口工程中所使用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和规范。

特别是对于需要长期暴露在海洋环境中的材料,如混凝土、钢材等,必须具备耐腐蚀和耐久性能。

2.施工工艺(1)基础处理:港口工程的基础施工应符合工程地质条件,采取适当的基础处理措施,确保基础的稳定性和承载力。

(2)施工工艺:港口工程的施工工艺应科学合理,采取适当的施工方法和工程机械设备,确保施工过程的顺利进行。

(3)质量控制:港口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各项工程指标符合设计要求。

3.设备与设施港口工程所使用的设备与设施应具备必要的功能和性能。

特别是对于起重机械、装卸设备等关键设备,应保证其安全可靠,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4.监测与维护港口工程投入使用后,应定期进行结构安全监测和维护工作。

对于出现的问题和缺陷,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确保港口工程的长期稳定运营。

结论港口工程的验收标准与技术要求是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保证。

港口建设管理工作指南

港口建设管理工作指南

港口建设管理工作指南概述(一)编制目的为指导全市港口建设管理工作,规范港口建设市场秩序,服务港口企业,促进港口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交通部《港口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港口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港口建设管理工作指南。

(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泰州市境内新建、扩建、改建港口建设项目(包括与其他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港口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活动。

这里指的港口建设项目,包括修造船厂舾装码头,但不包括军事和渔业港口项目。

(三)建设程序港口建设程序一般为:1、办理项目立项手续;2、根据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编制初步设计文件;3、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4、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办理招标手续,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和开工备案手续;6、开工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7、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组织交工验收,质量监督机构鉴定工程质量;8、交工验收合格后,办理试运行备案手续;9、试运行期满,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港口管理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四)管理内容对应于港口建设程序,结合交通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港口建设管理的主要内容为: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批、招标投标管理、质量监督、开工备案、交工验收、试运行备案、竣工验收等。

一、初步设计审批(一)办理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3、《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4、《关于加强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的通知》(交通部交水发[2006]330号)5、《关于印发<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交人劳发[2004]462号)6、《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江苏省港口管理局苏港务[2007]23号)(二)审批权限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工作。

码头工程试运行方案

码头工程试运行方案

码头工程试运行方案一、前言码头工程试运行是指在码头工程完工后,为了验证工程设计是否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对码头设施进行试验和检测的过程。

试运行的目的是为了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确保交付使用的码头符合设计要求和使用要求。

为了确保码头工程试运行的顺利进行,需要制定完善的试运行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执行。

二、试运行前准备工作1.召开试运行工作会议在试运行前,需召开试运行工作会议,明确试运行的目的、任务和具体安排,确定试运行的组织机构和责任人员。

同时,要对试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应对措施进行充分讨论和准备,并制定应急预案。

2.编制试运行方案试运行方案是试运行活动的指导文件,需根据工程情况和试运行的具体要求进行编制,包括试运行的内容、方法、标准、时限、责任人员等。

试运行方案需经过相关部门的审定,并依据方案进行试运行活动。

3.准备试运行设备和器材在试运行过程中需要使用一定的设备和器材,包括测量仪器、通讯设备、安全设施等。

在试运行前,要对这些设备进行充分的检查和保养,确保设备完好、性能稳定。

4.安排试运行人员试运行人员的安排需要根据试运行的具体要求进行合理分工,确保每个岗位的人员都有相应的技能和经验。

同时,要对试运行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交流,确保他们对试运行方案和工作任务有充分的理解。

5.制定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试运行是一个尝试性的活动,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

为了有效应对风险,需要在试运行前制定详细的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包括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和应对措施,确保在试运行过程中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各种问题。

三、试运行活动1.试运行内容码头工程试运行的主要内容包括码头设施的使用性能测试、设备运行状态检测、安全运行检查等。

具体试运行内容包括:(1)港口岸线设施:包括码头结构、岸线、护岸、桥梁等设施的使用功能测试、工程结构的稳固性和安全性检测等。

(2)港口装卸设备:包括吞吐设备、起重机、集装箱吊、堆高机、装卸车等设备的工作性能测试,对设备的安全运行状态进行检测。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7月3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港口经营,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各项: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2.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3.从事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区内驳运;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二)港口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是指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的组织和个人。

(四)港口设施,是指为从事港口经营而建造和设置的建(构)筑物。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该港口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本款上述部门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国家鼓励港口经营性业务实行多家经营、公平竞争。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行为。

任何组织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地区保护和部门保护。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六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收取费用,并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港口码头工程审批程序

港口码头工程审批程序

港口码头工程审批程序***市港口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程序指引(交通部分)来源: 时间:10.02.11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2007年第5号令)《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交通部公告第5号 2004年)《关于印发广东省港口岸线管理办事指南的通知》(粤交办字【2005】586号)《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二、项目建设管理权限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和经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其余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三、项目建设程序(一)政府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1、开展工程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2、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岸线使用许可;3、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4、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5、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6、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7、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8、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9、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二)企业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1、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2、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申报岸线使用许可;3、根据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编制初步设计文件;4、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5、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6、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7、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8、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验收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9、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程序

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程序

舟山港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程序 为规范舟山港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程序,明确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趴交通部《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浙江省水路交通行政执法指南》、《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等,特制定本程序。

本程序适用于舟山港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港口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竣(交)工验收工作。

一、交工验收工作程序:l 、交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工程已按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要求建成;(2)水下工程的善后处理,未遗留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3)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和省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4)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5)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及省的相关规定实施质量监督,经质量鉴定,出具质量鉴定意见书;(6)质量鉴定中提出的整改意见已经全部落实完成;(7)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2、港口工程交工验收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质量监督、造价管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代表参加并组成交工验收组,对工程质量和施工资料进行全面验收。

3、交工验收组职责:(1)检查合同执行情况;(2)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3)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4)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5)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6)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签署交工验收证书。

4、港口工程经交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项目法人)须及时完成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同时提交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总结报告,报舟山港务管理局备案。

交工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有关参建单位名称、开工日期、质量鉴定日期以及交工验收组织情况、工程概况、工程质量评定意见、有关问题的建议和处理意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1.1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港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1月10日经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1月15日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工程建设活动,保证港口工程质量,根据《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港口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港口工程建设,是指在港口规划范围内,为实现港口功能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码头工程(含舾装码头工程)及其同时立项的配套设施、防波堤、锚地、护岸等工程建设。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港口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规、技术标准和港口规划。

第五条港口工程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的码头工程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

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

港口工程应当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同时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并做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

客运码头工程应当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建设客运设施,满足旅客安全、便捷出行需要。

第六条鼓励港口工程建设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推行施工质量和安全标准化管理,加强施工安全风险管控,科学组织建设。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工程试运行管理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工程试运行管理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工程试运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5.18•【文号】交办水函〔2016〕485号•【施行日期】2016.05.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工程试运行管理的通知交办水函〔2016〕4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各直属海事局:港口工程试运行是对工程建设质量、工艺设备、安全设施等进行的实际检验和考核,是工程建成正式投入使用前的重要环节。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交水发﹝2016﹞75号)工作安排,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规范港口工程试运行行为,保障港口试运行安全生产,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贯彻执行试运行经营条件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港口工程试运行管理,我部近期修订并发布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4号)、《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3号),取消了原来的试运行备案管理,明确了试运行经营条件和取得试运行期港口经营许可证的要求。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两个规章精神,严格执行有关试运行经营时间和试运行条件的规定。

港口工程需要试运行经营的,应当具备《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第十二条要求取得试运行期港口经营许可证。

试运行经营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确需延期的,试运行经营期累计不得超过1年。

二、开展超试运行期经营项目的整治(一)开展超试运行期经营项目的排查。

各省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本省范围内已经开展试运行经营但超过试运行经营期的港口工程,部署开展全面排查工作。

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承担本辖区内港口工程试运行经营情况的排查工作,摸清截止到2016年4月底处于超试运行期经营的港口工程项目底数,并将排查结果填表后报省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港口工程试运行必须具备的条件

港口工程试运行必须具备的条件

港口工程试运行必须具备的条件一、港口工程试运行必须具备的条件摘自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1、码头、仓库、堆场、道路和必要的生产生活辅助设施已按批准初步设计的内容建成;设计内容见批准文书2、主要装卸设备通过性能考核,达到设计要求;3、港池、航道和导航、助航设施具备设计船型进出港和靠离码头的条件;4、航标设施和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5、供电、供水、通信工程及集疏运条件基本适应泊位投产的需要;6、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和消防设施基本满足生产需要,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试运行;7、各个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具有交工验收报告;二、港口工程试运行备案应提交的材料:1、港口设施投入试运行备案申请;2、项目建议书批复立项批复;发改委3、岸线使用批准文书;港口管理部门4、码头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发改委5、交工验收证书;含码头工程、道堆工程、仓库、储罐、输送管线、办公用房的交工验收证书6、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书;质监7、涉水工程验收证书;水利8、码头前沿线验收意见;码头前沿扫床报告;航道9、通航安全验收证书;海事10、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和消防主管部门同意试运行证明;11、特种设备合格证及通过技监部门检测的有关证明;三、申领港口经营许可证临时的条件:1、码头管理机构已组成;2、特种作业人员经过培训取得上岗证书;3、已制订码头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四、申领港口经营许可证临时应提交的材料: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2、码头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各部门职责、管理人员联系表;3、特种机械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提供证书原件留复印件4、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有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培训证书安全生产负责人指公司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安全生产职能部门负责人、码头一线装卸作业负责人;提供证书原件留复印件5、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机构网络图以及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申请资料齐全的,港口局组织现场勘验,符合条件的发同意试运行批复和临时港口经营许可证; 试运行期为3个月;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散货、液体、集装箱码头等港口工程,试运行6个月;试运行期满后申请竣工验收;试运行最长不超过一年;五、竣工验收合格的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办理正式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文件: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2、竣工报告;3、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4、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5、试运行期间增加、调整的设施、设备、人员情况资料;6、办公用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港口工程试运行的必要性及存在的问题

港口工程试运行的必要性及存在的问题
( 6 ) 环境保护 、 劳动安全 卫生和消防设施基本 口工程试 运行期 间对如下 内容进行详 细记 录 ,建 满足生产需要 , 并经有关 主管部 门同意试运行 ; 立港 口工程试运行期数据库 :
国家有关规定 经验收合格 , 方 可投人使 用 。
《 港 口工程竣工验 收办法》 自2 0 0 5 年6 月 1日
起 施行 , 其第 7 条第 3 款规定竣 工验收条件 : 一般
2 港 口工程 试 运 行 的 必要 性
港 口工程经施工单位 自检合格 、监理评定合
港 口工程经过 3 个月试 运行 , 设有 系统装卸设备 的 格 、 质监验 收合 格交工后 , 港 口水工建筑物 与港 口 矿石、 煤炭 、 散粮、 油气 、 集装箱码 头等港 口工程 , 设 备 工程 之 间 的联 动仍 需 要一 个 时 期来 互 相磨 经过 6 个 月试运行 , 符合设计要求 。 合 。对港 口工程主要设施进行 试运行检验 ,能 真
1 港 口工程建设 的重要 性
项 的通知 》 中规定 : 港 口工程经过试运行并符合设
计要求后 , 方可进行 竣工验收 。 考虑到港 口工程建
港 口的枢纽 作用 日益 突出 ,港 口工程 的建设 设项 目的特点 ,以及工程竣工验 收所应具备 的条 也将 成为重 中之重 。国家相继 出 台一系列法 律法 件 , 港 口工程试运行期最 多不超过 1 年。 对试运行
年 的港 口工程不 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 , 由 规, 正确 引导港 口建设项 目的健康发展 , 最大化发 期超过 1
挥港 口的枢纽作用 。
当地港 口行政管理部 门责令 改正 。
以上法律法规 的出台 , 对于加强港 口管理 、 维
2 0 0 3 年 6月 2 8日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港 口法 》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11月20日经第26次部务会议通过)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11月20日经第26次部务会议通过)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题注:《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1月20日经第2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2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二、删去第四十三条。

三、删去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四、删去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五、删去附件1“XX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的“六、试运行报告”部分。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1月1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8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工程建设活动,保证港口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港口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港口工程建设,是指在港口规划范围内,为实现港口功能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码头工程(含舾装码头工程)及其同时立项的配套设施、防波堤、锚地、护岸等工程建设。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港口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规、技术标准和港口规划。

第五条港口工程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港口建设条件模板

港口建设条件模板

港口建设条件模板一、地理条件1.1 地理位置:港口建设的地理位置应处于有利于航运和贸易的位置。

如临近主要贸易路线、海洋交通要道等。

1.2 地形条件:港口建设的地形条件应平整、无障碍,便于船舶进出。

避免滩涂、浅滩等地形。

1.3 气候条件:港口建设的气候条件应稳定,避免暴风雨、海浪、台风等极端天气对港口的影响。

二、水文条件2.1 水深:港口建设的水文条件必须有足够的水深,以容纳各类船舶安全进出。

避免浅滩、浅水区等影响港口运营的水文条件。

2.2 潮汐条件:港口建设的潮汐条件应有利于航运,避免出现极端的潮汐现象对港口运营的影响。

三、土壤条件3.1 土壤稳定性:港口建设的土壤条件必须保证土壤的稳定性,能够承受重型设备和船舶的货物装卸。

3.2 土壤承载力:港口建设的土壤条件必须具备足够的承载力,以满足港口设施的建设和运营需求。

四、人文条件4.1 人口密集度:港口建设的人文条件应考虑周边人口密集度,以提供足够的劳动力和市场需求。

4.2 劳动力素质:港口建设的人文条件应考虑当地劳动力素质,以确保港口设施的运营和管理需求。

五、自然资源条件5.1 水资源:港口建设的自然资源条件应有足够的淡水资源供应,以满足船舶和港口设施的生产生活需求。

5.2 矿产资源:港口建设的自然资源条件应有足够的矿产资源供应,以满足港口设施建设和运营的需求。

六、法规政策条件6.1 法律法规:港口建设必须符合当地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土地使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规要求。

6.2 政策支持:港口建设必须获得政府部门的支持和扶持,包括投资政策、税收政策、贸易政策等方面的支持。

七、经济条件7.1 投资规模:港口建设的经济条件应考虑投资规模,以满足港口设施建设和运营的需求。

7.2 运营收益:港口建设的经济条件应考虑运营收益,以确保港口设施的运营效益和经济效益。

八、技术条件8.1 技术水平:港口建设的技术条件应具备先进的设施和设备,以满足船舶和货物的装卸、仓储、运输等需求。

港口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港口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已于2005年3月21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五年四月十二日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港口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活动。

本办法所称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是指港口工程完工后、投入使用前,对港口工程质量、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投资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港口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港口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真实、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港口工程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接受、配合竣工验收工作,提供的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六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

交通部统一管理全国港口竣工验收工作。

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交通部负责。

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以外的港口工程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竣工验收。

以上负责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部门。

第七条港口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港口工程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基本完成,申请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

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的交工验收合格;(二)主要工艺设备或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三)一般港口工程经过3个月试运行;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矿石、煤炭、散粮、油气、集装箱码头等港口工程,经过6个月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四)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通过有关部门的专项验收;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五)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六)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七)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港口施工及验收标准

港口施工及验收标准

港口施工及验收标准港口是连接陆地和海洋的重要枢纽,是货物进出口的重要通道,也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港口的建设及维护是国家海洋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了确保港口施工质量和安全,制定了相应的港口施工及验收标准。

一、港口施工标准1. 泊位建设标准:泊位是船舶停靠的场所,泊位建设标准是保证船舶安全停靠和货物顺利装卸的重要依据。

泊位的建设应符合国家《港口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要求,包括泊位的长度、深度、结构强度等方面的标准。

同时,还应考虑泊位的使用环境、潮汐等因素,确保泊位建设质量和安全性。

2. 码头设施标准:码头是货物装卸的场所,码头设施标准是保证货物装卸效率和安全的重要依据。

码头设施包括码头结构、设备、堆场等各个方面。

为了提高港口的装卸效率,码头设施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建设,保证设施的坚固耐用、操作便捷。

3. 堆场建设标准:堆场是存放货物的地方,堆场建设标准是保证货物存放安全和方便装卸的重要依据。

堆场建设应考虑货物的种类、堆放方式、通风排水等因素,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规划和建设,确保货物的存放安全和方便检查。

二、港口验收标准1. 泊位验收标准:泊位建设完成后,需要进行验收。

泊位验收标准包括泊位的长度、深度、结构强度、导航标志等各项指标,确保泊位建设符合国家相关规范。

只有通过验收,泊位才能正式投入使用。

2. 码头设施验收标准:码头设施建设完成后,需要进行验收。

码头设施验收标准包括设施的坚固耐用性、操作便捷性、安全性等方面的指标,确保码头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只有通过验收,码头设施才能正常运营。

3. 堆场验收标准:堆场建设完成后,需要进行验收。

堆场验收标准包括货物堆放的整齐、通风排水情况、货物分类标识等方面的要求,确保堆场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只有通过验收,堆场才能正式使用。

通过对港口施工及验收标准的严格执行,可以有效保障港口建设质量和运营安全,提高港口的竞争力和服务水平。

希望相关部门和施工单位能够认真遵守标准要求,共同推动我国港口事业的发展。

交通部港口验收

交通部港口验收

交通部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05]470号)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局、委)港航管理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各港口管理机构应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对《办法》的宣传,顺利做好港口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为实施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交工验收《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港口工程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

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

港口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水下工程的善后处理,不得遗留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的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竣工文件已按有关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检查合同执行情况;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签署交工验收证书。

港口工程各个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

二、关于港口工程试运行《办法》第七条第(三)、(四)款规定,港口工程经过试运行并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港口工程试运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码头、仓库、堆场、道路和必要的生产生活辅助设施已按批准初步设计的内容建成;主要装卸设备通过性能考核,达到设计要求;港池、航道和导航、助航设施具备设计船型进出港和靠离码头的条件;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供电、供水、通信工程及集疏运条件基本适应泊位投产的需要;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和消防设施基本满足生产需要,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试运行;各个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具有交工验收报告。

试运行通过标准

试运行通过标准

试运行通过标准
试运行通过的标准主要包含以下几点:
1. 主体工程应按初步设计批准的内容建成,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航运枢纽工程各阶段验收合格,满足使用要求。

2. 试运行系统应按设计要求全面投运,首尾衔接稳定连续运行时间达到规定的时间。

3. 参加试运行的人员应掌握开车、停车、事故处理和调整工艺条件的技术。

4. 联动试运行后,参加试运行的有关单位、部门应对其结果进行分析评定,合格后填写“联动试运行合格证书”。

5. 航道尺度、通航条件应达到设计要求。

6. 主要机械设备或设施调试及联动调试合格,达到运行条件。

7. 航标等配套的导助航设施已经建设完成。

这些标准是为了确保试运行的顺利进行和项目的最终成功,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必须严格遵守这些标准。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4.0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8号•【施行日期】2019.04.0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港口正文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7月3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港口经营,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各项: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2.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3.从事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区内驳运;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二)港口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是指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的组织和个人。

(四)港口设施,是指为从事港口经营而建造和设置的建(构)筑物。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该港口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本款上述部门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建筑港口工程的规范要求

建筑港口工程的规范要求

建筑港口工程的规范要求建筑港口工程的规范要求对于确保港口建设的安全、高效运行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和维护管理规范三个方面进行论述,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可持续发展。

一、设计规范在建筑港口工程的设计中,需要考虑以下要求:1.港口功能布局合理:设计应根据港口用途、货物类型、交通流量等因素,合理布置码头、泊位、堆场等设施,实现货物的高效流动和装卸。

2.水动力条件评估:根据所在地的水流、潮汐、波浪等水动力条件,设计护坡、防波堤等防护结构,确保港口安全稳定。

3.土质力学分析:进行地质勘探,评估土质力学性质,确定合适的地基处理方案,以保证港口设施稳定可靠。

4.环境保护措施:设计应充分考虑环境因素,如减少堆场和容器垃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噪音、振动等防护措施,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二、施工规范在建筑港口工程的施工过程中,需要满足以下规范要求:1.资质和技术要求: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有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能够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2.施工工艺: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正确的工艺和方法进行,包括桩基施工、混凝土浇筑、结构安装等环节,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3.监控和检验:施工过程中必须进行监控和检验,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中的问题,并确保工程符合设计要求。

4.安全生产措施: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安全生产规定执行,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

三、维护管理规范建筑港口工程的维护管理规范包括以下方面:1.定期检修和保养:港口设施应定期进行检修和保养,包括设备的检修、结构的加固和疏浚等,保持设施的良好状态。

2.安全管理措施:港口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港口设施、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确保港口的安全运营。

3.环境保护和治理:港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堆场、码头和船舶排放物的控制,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和治理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信息化管理:港口管理部门应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对港口设施、作业流程和货物信息的管理和监控,提高港口的管理水平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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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工程试运行必须具
备的条件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港口工程试运行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港口工程试运行必须具备的条件
摘自[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1、码头、仓库、堆场、道路和必要的生产生活辅助设施已按批准初步设计的内容建成;(设计内容见批准文书)
2、主要装卸设备通过性能考核,达到设计要求;
3、港池、航道和导航、助航设施具备设计船型进出港和靠离码头的条件;
4、航标设施和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5、供电、供水、通信工程及集疏运条件基本适应泊位投产的需要;
6、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和消防设施基本满足生产需要,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试运行;
7、各个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具有交工验收报告。

二、港口工程试运行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1、港口设施投入试运行备案申请;
2、项目建议书批复(立项批复);(发改委)
3、岸线使用批准文书;(港口管理部门)
4、码头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发改委)
5、交工验收证书;[含码头工程、道堆工程、仓库、储罐、输送管线、办公用房的交工验收证书]
6、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书;(质监)
7、涉水工程验收证书;(水利)
8、码头前沿线验收意见;码头前沿扫床报告;(航道)
9、通航安全验收证书;(海事)
10、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和消防主管部门同意试运行证明;
11、特种设备合格证及通过技监部门检测的有关证明;
三、申领《港口经营许可证(临时)》的条件:
1、码头管理机构已组成;
2、特种作业人员经过培训取得上岗证书;
3、已制订码头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申领《港口经营许可证(临时)》应提交的材料: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码头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各部门职责、管理人员联系表;
3、特种机械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提供证书原件留复印件]
4、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有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培训证书(安全生产负责人指公司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安全生产职能部门负责人、码头一线装卸作业负责人;)[提供证书原件留复印件]
5、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机构网络图以及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
——申请资料齐全的,港口局组织现场勘验,符合条件的发同意试运行批复和临时《港口经营许可证》。

试运行期为3个月;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散货、液体、集装箱码头等港口工程,试运行6个月。

试运行期满后申请竣工验收。

试运行最长不超过一年。

五、竣工验收合格的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

办理正式《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文件: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竣工报告;
3、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4、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5、试运行期间增加、调整的设施、设备、人员情况资料;
6、办公用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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