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投标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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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正文:一、背景和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规范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的行为,保障水利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特制定本《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

本标准的目的在于明确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的不良行为的认定标准,提供给相关主管部门和市场主体参考,以便更好地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监管工作。

二、认定标准1.违规投标行为认定标准(1)擅自组织或参与非法联合投标的。

(2)利用不正当手段阻挠竞争对手参与投标的。

(3)提供虚假资料、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串通投标人的。

(4)通过行贿、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投标资格的。

(5)其他违反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竞争法律法规的行为。

2.工程质量违规行为认定标准(1)使用假冒伪劣材料或者采用不合格材料的。

(2)不按照设计要求施工,并造成严重质量问题的。

(3)违反水利工程建设工艺标准,影响工程质量的。

(4)不符合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的施工行为。

(5)其他违反广东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3.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认定标准(1)违反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严重事故的。

(2)未按照安全生产要求组织施工,存在安全隐患的。

(3)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人员安全的。

(4)不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安全评估和监控的。

(5)其他违反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4.不履行合同义务行为认定标准(1)明知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却与他人签订合同的。

(2)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3)拒不支付工程款项或者恶意拖欠款项的。

(4)不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商品的。

(5)其他违反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合同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附件1.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认定申述表格2.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处理处罚决定书格式四、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关于水利事业的基本法律,对水利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起到总纲性和指导性作用。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一、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2.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涉及重大设计变更未重新报审的;3.不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或拒不执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的质量、安全整改要求的;4.二次装修未及时申报质量监督的;5.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的;6.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而不公开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7.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8.无正当理由或在规定时间内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9.将工程项目设计业务分别委托给几个承接方时,未选定一个承接方作为主体承接方,负责对整个项目设计的总体协调的;10.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11.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12.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13.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14.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同意施工的;15.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16.强行要求承包人购买其指定的生产厂供应商的产品的;强令总承包人实施分包,或者限定总承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指定的分包人的;17.住宅工程未按有关规定组织分户验收或在分户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18.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19.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或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竣工验收后,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20.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工程款及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检测试验等费用,或违规收取费用的;21.未能及时、足额交纳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22.建设单位未提供或挪用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23.发生一般以上安全事故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或隐瞒不报的。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1、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A1)
2、勘察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B1)
3、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C1)
4
、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
5、监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E1)
6、招标代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F1)
7、造价咨询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G1)
8、检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H1)
9、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I1)
附件二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确认扣分表
附件二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确认扣分表。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招标投标法》第46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9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49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1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8条
A1-2-29
在工程发包中索贿、受贿的
《建筑法》第17条
《建筑法》第68条
A1-2-30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
《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第12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54条
A1-2-31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1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5条
A1-2-32
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12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31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1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8条
A1-2-23
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
《招投标法》47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5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4条
A1-2-24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
A1-2-18
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招标投标法》第40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4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9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7条
A1-2-19
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招标投标法》第40条
《招标投标法》第57条

招投标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

招投标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

招投标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招投标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全面推进廉洁招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本局”)及其所属单位的招标投标活动中,针对招标投标不良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第三条不良行为的认定及处理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不良行为当事人实行信息公开和档案转递的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伪造、变造、隐瞒资格证明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文件。

(三)恶意串通投标、哄抬价格、压低价格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

(四)向评标委员、招标代理机构及其职员、参预成为评标或者对投标信息获取、中转、汇报、保密等实际工作的职员行贿、请托等行为。

(五)拒绝或者迟延合同履行等伤害招标投标合同实施效果的行为。

(六)违反其他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当事人”,包括投标人、评标委员、招标代理机构及其职员、本局相关人员等。

第二章申报及审核第六条对存在招标投标不良行为的当事人,可由其他投标人、设立的投诉等途径向本局反映。

第七条本局应于收到反映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是否符合本办法认定不良行为的标准。

如符合标准,应当即将启动调查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和调查方法,进行抽查或者审查。

第八条抽查或者审查调查程序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规定进行。

如需要查封、扣押有关证据物品,应当与当事人一同进行。

调查组组长应当履行职责,按照程序向当事人告知查封、扣押证据物品的相关规定,留下查封、扣押清单,做好相关记录。

第九条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当形成调查报告,并报请本局主管领导批准后,移送本局纪委或者审计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章处理措施第十条对于投标人存在不良行为的,应当如实记录,并建立投标人不良行为档案,予以公示,实施诚信约束,限制其参加本局及所属单位的招标活动。

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和

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和

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遏制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和维护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增强招投标活动各方主体信用意识,促进全市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现就建立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提出如下实施办法:一、指导思想按照“重在治本、重在监管、重在创新”的原则,以制度建设为主线,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为重点,实行集中整治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坚持惩防并举,标本兼治,通过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使严重扰乱我院招投标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招投标市场更加规范、透明,招投标效率不断提高。

二、不良行为记录范围1、招标单位及其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实行招标,或者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实行公开招标的;(2)将招投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肢解发包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3)招标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运作或者弄虚作假,明招暗定中标人的;(4)应在招投标交易市场(规定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而违反规定私自在场外交易的;(5)与投标人(供应商)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公众利益的;(6)在招投标中收受贿赂的;(7)决标时,违规确定中标人,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无正当理由拖延决标的;(8)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发放中标通知书的;(9)泄露招标投标中应当保密的机密和信息的;(10)违规直接指定分包人的;(11)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资质等级和其他要求,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12)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倾向性意见,影响评标专家公正评标的;(13)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确定中标人之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磋商的;(14)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另行订立背离原合同实质性内容、擅自改变工程造价(采购金额)协议,或签订“阴阳合同”的;(15)不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的;(16)以带资、垫资为先决条件发包工程的;(17)不按规定实施标后监督管理,对项目部施工管理、监理人员、施工机械等到岗到位情况不实行监督、考勤制度的或监督不力的;(18)发现中标人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采取默许态度,不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市招标办和有关主管部门的;(19)施工图设计变更、工程量变更、签证等有弄虚作假情形,或不按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核、备案的;(20)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采购资金),或工程款直接进入项目管理机构的;(21)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支付工程款或恶意拖欠、克扣工程款的;(22)招标人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干预或插手招标和发包活动的;(23)阻碍或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24)不按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约定办理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处罚的;(25) 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A1-2-05
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A1)
行为类别
代为
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A1-1
建设
程序
A1-1-01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A1-1-02
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不按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A1-3-08
建设单位未提供或挪用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六十三条
A1-2-09
资格预审或者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1、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A1)行为行为代不良行为法律依据处罚依据类别《房地产开发企A1-1 建设程序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A1-1-01A1-1-02A1-1-03A1-1-04A1-1-05A1-1-06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不按核准内容进行招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业资质管理规定》第3条、第18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0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城乡规划法》第40条、第43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3《建设工程质量第19条、第20《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城乡规划法》第64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管理条例》第11条《建筑法》第64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条,《建设工程质报告未经批准或者为规避办量管理条例》第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57条,《建筑工A1-1-07 解后,擅自施工的;采用虚《建筑法》第7条程施工许可证管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理办法》第10条、的;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第11条、第12条、第13条《质量管理条例》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第56条,《房屋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建筑工程和市政备案的;将备案机关决定重《建设工程质量基础设施工程竣A1-1-08 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管理条例》第49工验收备案管理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暂行办法》第9使用的;或采用虚假证明文条、第10条、第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11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建设工程质量《质量管理条例》A1-1-09 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第17第59条档案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招标投标法》第《招投标法》第A1-2-01 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3条,第4条49条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A1-2招标发包方式规避招标的A1-2-02 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9条,标办法》第50条, 《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条,《工法》第73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招标投标办法》第8条55条第5项《房屋建筑和市《房屋建筑和市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政基础设施工程政基础设施工程A1-2-03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施工招标投标管施工招标投标管A1-2-04理办法》第11条理办法》第52条《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10条,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法》第11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11条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1条,《工A1-2-05 A1-2-06 A1-2-07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招标投标法》第16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12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5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20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5条,《工《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2条,《工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资格预审或者评标标准和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向 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 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程建设项目货物 招标投标办法》第14条程建设项目货物 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A1-2-1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泄《招标投标法》第《招标投标法》第《招标投标法》第 《招标投标法》第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 18条、第31条,51条,《工程建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A1-2-08《工程建设项目设项目勘察设计勘察设计招标投 招标投标办法》第间竞争的标办法》第14条53条《工程建设项目 勘察设计招标投 标办法》第54条,《工程建设项目A1-2-09法含有排斥投标人的内容,《招标投标法》第施工招标投标办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 18条法》第79条,《工争的程建设项目货物 招标投标办法》第57条《招标投标法》第 《招标投标法》第A1-2-10 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22条52条露标底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A1-2-12 A1-2-13 A1-2-14 A1-2-15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第施工招标投标办24条《招标投标法》第28条《招标投标法》第28条《招标投标法》第37条法》第73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行办法》第17条 《工程建设项目 勘察设计招标投程建设项目货物 招标投标办法》第57条《工程建设项目 勘察设计招标投《招标投标法》第标办法》第54条, 《工程建设项目 施工招标投标办 法》第79条,《工 程建设项目货物 招标投标办法》第57条《评标专家和评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 A1-2-16 标专家库管理暂中抽取专家的37条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 《招标投标法》第A1-2-18标办法》第54条,标标准和方法的40条《工程建设项目 施工招标投标办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招标投标法》第 标办法》第54条,37条,《评标专家《工程建设项目 A1-2-17和评标专家库管施工招标投标办员的人参与评标的理暂行办法》第12 法》第79条,《工管理办法》第45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招标投标法》第法》第81条、《工A1-2-24结果的45条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8条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招标投标法》第《招标投标法》第A1-2-25的;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46条59条容的其他协议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A1-2-26 施工招标投标办施工招标投标办要求中标人垫资的法》第62条法》第83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57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招标投标法》第A1-2-27 招标投标办法》第合同的46条81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8安全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8条、21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8条B1-1-0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质量管理条例》第18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8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1条B1-1-04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8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37条B1-2-01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的《建筑法》第17条《建筑法》第68条B1-2-02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招标投标法》第32条《招标投标法》第53条B1-2-03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招标投标法》第33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29《招标投标法》第54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B1-2承揽业务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 骗取中标的B1-2-04 B1-2-05 B1-2-06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法》第52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27条《招标投标法》第48条《建筑法》第28条,《质量管理条例》第18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0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5条,《质量管理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1条《招标投标法》第60条《建筑法》第67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9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40条,《质量B1-3 质量安全B1-3-01 进行勘察的例》第19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2条《质量管理条例》B1-3-02管理条例》第63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6条《建设工程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第20条、《建设工质量管理办法》料的程勘察设计管理条第24条例》第26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14条、第24条、第25条B1-3-03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14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25条B1-3-04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13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25条《建设工程勘察质《建设工程勘察B1-3-05不参加施工验槽的量管理办法》第9质量管理办法》条第25条B1-3-06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17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25条行为类别行为代码不良行为法律依据处罚依据C1-1资质C1-1-0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建筑法》第13条、第26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8条、《建筑法》第65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0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3、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C1)21条条,《质里官 理条例》第18条 管理条例》第35条C1-1-0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建筑法》第13条、第26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管理条例》第8条、 21条,《质量管理 条例》第18条 《建筑法》第65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0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管理条例》第35 条C1-1-0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质量管理条例》第18条,《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管 理条例》第8条 《质量管理条例》 第61条 C1-1-04 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管理条例》第8条《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企业资质管 理规定》第37条 C1-2-01 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 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 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 的《建筑法》第17 条《建筑法》第68 条C1-2-02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 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 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 段谋取中标的《招标投标法》第 32条 《招标投标法》第53条C1-2-03 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招标投标法》第 《招标投标法》第C1-2 承揽 业务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33条,《工程建设1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29 条]54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2条C1-2-04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27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1条C1-2-05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招标投标法》第48条《招标投标法》第60条C1-2-06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建筑法》第28条,《质量官理条例》第18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0 条《建筑法》第67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9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C1-2-07不执行国家的勘察设计收费规疋,以低于国豕规疋的取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0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5条,C1-3-01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5条,《质量官理条例》第19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40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3条,C1-3质量安全《建设工程安全 《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管理条例》第 生产管理条例》第12条《建设工程勘察条例》第21条 《建筑法》第57管理条例》第22理条例》第63条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 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13条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管理条例》第C1-3-03的生产厂、供应商的第27条,《质量 40条,《质量管C1-3-04生产管理条例》第生产管理条例》第56条C1-3-02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设计管理条例》第《质量管理条例》程设计的40条、《质量管理 第63条《建设工程安全《建设工程安全 56条4、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行为类别D1-1资质业务D1-3工程质量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 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 取样检测的例》第31条'[例》第65条D1-3-04 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 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 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 规定的《质量管理条例》 第39条《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18条D1-3-05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 行保修义务的《质量管理条例》 第41条《质量管理条例》 第66条D1-4-01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 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 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 理期间擅离之后或者逃匿 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 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 延不报的《安全生产法》第70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50条,第51条《安全生产法》第91条D1-4-02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建筑法》第44 条《建筑法》第71 条D1-4-03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 监督的《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管理条例》第 23条、第26条 《安全生产法》第82条,《建设工 程安全牛产管理 条例》第62条D1-4-04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建筑法》第46《安全生产法》第D1-4 工程 安全D1-4-05 D1-4-06 D1-4-07 D1-4-08D1-4-09 D1-4-10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条、《建设工程安82条,《建设工生产管理条例》程安全生产管理第36条、第37条, 条例》第62条第25条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建设工程安全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生产管理条例》第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28条、第31条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建设工程安全《安全生产法》第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违法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生产管理条例》第83条,《建设工32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5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4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2条《安全生产管理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3条《安全生产管理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条例》第27条]条例》第64条D1-4-11D1-4-12 D1-4-13 D1-4-14 D1-4-15 D1-4-16 D1-4-17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8条、第30条《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9条《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9条《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0条《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4条《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5条《安全生产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4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D1-4-23 D1-4-2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20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或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接受转让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9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13条第19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5条、第24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21条、第19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6条、24D1-5拖欠《劳动法》第91工程《劳动法》第50D1-5-01 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条,《劳动保障监款或察条例》第26条工人工资6招标代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F1)行为代码不良行为法律依据处罚依据F1-1-01未取得资格认定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4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22条F1-1-02超越规定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9条、第13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23条F1-1-03在申请资格认定或者资格复审时弄虚作假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10格认定办法》第条21条F1-1-04出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证书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2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行为类别F1-1资格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E1-3-07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造价咨询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履行行为 类别行为代码不良行为法律依据处罚依据H1-1H1-1-01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建设工程质量检《建设工程质量检资质自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测管理办法》第4条 测管理办法》26条企业管理办法》第17条G1-2承揽业务 G1-3合同 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工程造价咨询 G1-2-01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企业管理办法》第业务不备案的23条、第25条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工程造价咨询 G1-2-02 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企业管理办法》第27条《工程造价咨询G1-2-03企业管理办法》第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27条《工程造价咨询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G1-2-04G1-3-01企业管理办法》第27条《工程造价咨询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企业管理办法》第供虚假报告的企业管理办法》39《工程造价咨询 企业管理办法》40《工程造价咨询 企业管理办法》4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20续的附件二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确认扣分表。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1、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A1)
2、勘察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B1)
3、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C1)
4、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
5、监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E1)
6、招标代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F1)
7、造价咨询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G1)
8、检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H1)
9、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I1)
附件二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确认扣分表
附件二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确认扣分表。

对招投标当事人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

对招投标当事人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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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隐瞒招标 文件 要 求 的信息 , 或提 供虚 假 、 引 人 公 告 的联 系人 、 联系 方式 、 办公 地 点等 无法 查找 或无 误解 的其他 信息 的 ; 7 . 无 正 当理 由放 弃 中标 的 ; 法联 系的 ; l 1 . 与招 标人 或投标 人有 串通 投标行 为 的 ;
8 . 收到 中标通知书后 , 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
履约 保证金 的 ; 9 . 投标 人 不 服从 现 场工 作 人 员 管理 , 扰 乱 投 标 会场 纪律 的 ;
1 2 . 在招标代理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受礼物和礼
金的; 1 3 . 受 委托 未 在规 定 时间 内发 出 中标 通 知书 的 ; 阻碍 或不配合 行 政管理 、监 管部 门对 招标 投标 过 程
人、 投标人 、 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的不 良行为。笔者 定 影 响恶劣 的。
认为, 对这 些 不 良行为 应进 行记 录 , 标 准如 下 :
二、 投标人 ( 供应商) 及 相 关 从 业 人 员 有 下 列 行

Hale Waihona Puke 、招标 人 ( 采购 人 ) 及 从 业 人 员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5 . 以挂 靠 、 被 挂 靠 或 以其 他 方 式 允 许 他 人 以企 业名 义参 与 投标 的 ;
6 . 泄露 招 标 投标 活 动 应 当保 密 的信 息和 资料 的 ; 7 . 与投标人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有 串通 投标 行 为 的 ;在确 定 中标 人 之 前 就 投标 价 格 、投标 方 案 等实 质 性
法进行 监督 检查 的 ; 1 3 . 收 到 中标 通 知 书 后无 正 当理 由未 在 规定 期 限 内与招标 人签 订合 同 的 ; l 4 . 在投 标过 程 中违反规 定 向有关 人员 行贿 的 ; 1 5 . 其 他 违反 诚 信 原 则或 公 共 资源 交 易 管 理 规 定 影 响恶劣 的 。 四、 评标 专家有 下 列情形 之 一的 。 可 认定 为 不 良 行为, 记 录期 限为 6 至2 4个月 ( 停止 从 业时 间 ) : 1 . 出席 评 审 活 动 , 未 主 动提 交 身 份 证 明录 检 , 2 次 以上 拒绝 接受 工作人 员核 检 的 ; 2 o 进 入 评 标 区 未 按 要 求 存 放 随 身 携 带 通 讯 工

招标代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招标代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招标代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F1)行为类别行为代码不良行为法律法规F1-1 资格F1-1-01 超越规定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工程建设项目招办法》第四条、第F1-1-02 在申请资格认定或者资格复审时弄虚作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办法》第三十二条F1-1-03 出借、转让、涂改资格证书的《工程建设项目招办法》第三十六条F1-1-04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及时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的《工程建设项目招办法》第三十三条F1-2 招标代理F1-2 招标代理F1-2-01 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招标投标法》第F1-2-02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招标投标法》第F1-2-03 代理项目的招标文件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屋建筑和市政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九条F1-2-0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房屋建筑和市政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九条F1-2-05 代理项目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情况书面报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F1-2-06 代理招标的项目无正当理由不进入有形建筑市场的河南省人民政府《的意见》豫政[2006 F1-2-07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情况的《房屋建筑和市政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条F1-2-08 索取、收受招标人、投标人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工程建设项目招办法》(建设部第1 F1-2-09 不当干预评标委员会评标活动的《评标委员会和评部委第12号令)第四F1-2-10 严重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工程建设项目招办法》(建设部第1 F1-2-11 高价出售招标文件或非法收取高额投标保证金的行为国家纪委《招标代十一条F1-2-12 不按法定程序开标、评标、定标的行为《招标投标法》第F1-2-13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工程建设项目招办法》(建设部第1 F1-2-14 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工程建设项目招办法》(建设部第1 F1-2-15 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办法》(建设部第1 F1-2-16 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工程建设项目招果文件办法》(建设部第1F1-2-17 采取行贿、提供回扣、转嫁代理费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工程建设项目招办法》(建设部第1F1-2-18 招标代理机构跨省设立分支机构不按规定要求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部《工程建设格认定办法实施意第六条F1-2-19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未按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工程建设项目招办法》第三十四条F1-3其他F1-3-01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价咨询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G1)行为类别行为编码不良行为法律法规G1-1 资质G1-1-01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第二十七条G1-1-0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工程造价咨询企七条G1-1-03 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工程造价咨询企条G1-1-04企业在发生专职专业人员变更时,造成企业专职专业人员没有达标,未按规定及时补充专职专业人员的《转发建设部工程法(第149号令)G1-2 承揽业务G1-2-01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三条、第二十五条G1-2-02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七条G1-2-03 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工程造价咨询企七条G1-2-04 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程造价咨询企七条G1-2-05 未签订咨询合同的(每项)《工程造价咨询企一条G1-2-06 以分支机构名义单独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四条、第三十八条G1-3 工作质量G1-3-01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原因,在工程竣工结算核对活动中故意拖延时间的《建设工程价款结条G1-3-02不按照工程计价规定计价,并拒不改正的;清单编制不符计价规范的,标底及预算编制违反有关规定的;跟踪服务不遵守合同约定的;结(决)算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河南省建筑市场条《建筑工程施工办法》第六、七、G1-3-03咨询成果文件未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专用章《造价工程师注册条、《工程造价咨询二条G1-3-04 未经委托人许可,泄漏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务秘密和业务资料的《工程造价咨询企八条G1-4 合同履行G1-4-01 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工程造价咨询企G1-4-02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及业绩(成果)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建设工程造价咨建设标[2002]56号)G1-4-03 咨询资料整理归档不完整,未建立咨询成果评价、回访制度的《工程造价咨询企第1款、第十条第业务操作指导规程G1-5其他G1-5-01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7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5条
A1-3-05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同意施工的
《建筑法》第49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15条
《建筑法》第70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9条
A1-3-06
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第13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第15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第31条
A1-3-07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58条
A1-3-08
建设单位未提供或挪用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
A1-1-09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7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59条
A1-2招标发包
A1-2-01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3条,第4条
《招投标法》第49条
A1-2-02
《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第12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54条
A1-2-31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1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5条
A1-2-32
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12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31条

不良行为认定及扣分标准

不良行为认定及扣分标准
3个月
22
建设项目完成实物工作量不满足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施工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或建设项目未完成投资计划任务,施工企业负有重要责任的;或在建项目重点控制工程进度滞后,施工企业负有重要责任的
3个月
1个评价期扣6-10分
项目负责人
3个月
23
发生其他不履行合同义务、无理取闹等违约行为的
3个月
每起扣6分
项目负责人
3个月
每起扣10分
分管负责人
1个月
5
内业资料弄虚作假的
2个月
每起扣6分
分管负责人
直接责任人
6个月
6
隐蔽工程弄虚作假的
2个月
每起扣8分
分管负责人
直接责任人
6个月
7
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使用包工队
3个月
每起扣15分
项目负责人
6个月
8
施工中偷工减料的
3个月
每起扣10分
项目负责人
6个月
9
不按规定使用和保管爆破器材的
1个评价期扣1-5分
15
发生质量安全Ⅰ、Ⅱ类问题,且不接受路局或监督机构检查,或对存在的问题整改不力的
每起扣2分
16
因拖欠农民工资,发生影响不良的稳定事件的
每起扣5分
17
对铁路建设标准化项目部、标准化工地管理要求落实差
每起扣3分
18
其他严重违规,但尚不构成较大、重大不良行为的
每起扣1-5分
附件2:
较大不良行为认定、扣分标准及公布期限
3个月
3个月
每起扣10分
项目负责人
直接责任人
6个月
17
违规使用大额资金、归集资金及私设小金库、使用假发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

招标文件信用等级_限制

招标文件信用等级_限制

一、目的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标投标秩序,促进招标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招标文件信用等级限制。

二、适用范围本招标文件信用等级限制适用于所有参与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等相关主体。

三、信用等级划分根据投标人信用状况,将其分为以下等级:1. A级: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

2. B级:信用一般,存在轻微不良记录。

3. C级:信用较差,存在较重不良记录。

4. D级:信用极差,存在严重不良记录。

四、信用等级评定标准1. 投标人信用等级评定依据以下标准:(1)投标人在近三年内无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等处罚或公告的不良记录;(2)投标人无因拖欠工程款、劳务费、材料款等被相关单位或个人投诉的不良记录;(3)投标人无因合同违约、质量不合格、安全事故等被相关单位或个人投诉的不良记录;(4)投标人无因违法转包、分包、挂靠等被相关单位或个人投诉的不良记录;(5)投标人无因其他违法行为被相关单位或个人投诉的不良记录。

2. 信用等级评定程序:(1)招标人向投标人索取相关信用证明材料;(2)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供的信用证明材料,进行信用等级评定;(3)招标人将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在招标公告中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4)公示期满后,招标人将信用等级评定结果通知投标人。

五、信用等级限制措施1. 投标人信用等级为D级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2. 投标人信用等级为C级的,在参与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时,评标委员会将对其信用状况进行重点关注,并在评标过程中给予适当扣分。

3. 投标人信用等级为B级的,在参与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时,评标委员会将对其信用状况进行重点关注,并在评标过程中给予适当扣分。

4. 投标人信用等级为A级的,在参与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时,评标委员会对其信用状况不进行扣分。

招投标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

招投标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

招投标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一、前言招投标是政府采购和企业采购中的重要环节之一,也是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

然而,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着不少不良行为,如虚假广告、串标、合谋投标等,这些不良行为不仅损害了招标者的利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因此,制定招投标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对于维护招标者和投标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投标市场的公平有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不良行为的认定招投标过程中的不良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虚假广告行为虚假广告是指在广告中发布的信息或许诺与事实不符,具有误导性质的行为。

在招标过程中,虚假广告容易误导投标者参与竞标,最终导致招标者和投标者的利益受到损害。

对于虚假广告行为的认定,可以参考以下几点原则:•是否在广告中发布与事实不符的信息或承诺;•是否存在误导、欺骗等行为;•是否对其他投标者进行不利竞争。

2. 串标行为串标是指一个投标人利用另一个投标人的信息或资料,在招标过程中参加多个招标项目并达成恶意勾结,以谋求不正当竞争对手的利益。

对于串标行为的认定,可以参考以下几点原则:•是否存在利用其他投标人的信息或资料参与招标的行为;•是否有恶意勾结的迹象;•是否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了不利的竞争影响。

3. 合谋投标行为合谋投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在招标过程中通过恶意勾结,以提高中标的概率和价格为目的的行为。

对于合谋投标行为的认定,可以参考以下几点原则:•是否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人恶意勾结;•是否达成了提高中标概率和价格的协议;•是否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了不利的竞争影响。

三、处理办法对于发现的不良行为,需要有相应的处理办法来进行纠正和处罚。

下面是不良行为处理的基本办法:1. 警示处理对于不良行为的轻微违规行为,可以通过警示处理来进行纠正。

具体的处理办法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

2. 经济处罚对于不良行为严重违规的情况,可以采取经济处罚的方式,即对违规者进行罚款。

罚款数额的确定需要根据违规情况的轻重程度来进行裁量。

县招投标不良行为计分管理办法(试行)

县招投标不良行为计分管理办法(试行)

各有关部门、单位:为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 规范市场秩序, 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招投标领域腐 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逐步建立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努力营造公开、公平、 公 正的招投标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湖北省招投标管 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 不良行为记录范围和扣分标准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由县行业执法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 由县招 标办按下列标准进行扣分。

(一)招标人(采购人)及从业人员1、应当进入县综合招投标中心交易的项目,不进入中心交易的,扣4 分;2、不依法提供招标(采购)必须提供的材料的,扣 2 分;3、在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招标文件编制等环节提出不合理要求,排斥和 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扣 2 分;4、无正当理由,不在有效期限内确认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等书面材料 的,扣 2 分;5、干扰、妨碍评标委员会评审或者在评审时发布倾向性意见的,扣2 分;6、无正当理由, 不按照招标结果发放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合同的, 扣 2 分;7、不按照依法签订的合同履约的,扣 4 分;8、不按照合同约定对招标(采购)项目验收的,扣 4 分;9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发布日期: 2022-10-14 作者:行政服务中心字号: [ 大 中 小 ]浏览次数: 27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县招标办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的,扣2 分。

(二)投标人(供应商)及从业人员1、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无效证件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每次扣2 分;骗取中标的, 中标无效,每次扣4 分;2、投标人之间、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的,每次扣6 分;3、投标人向评委、业主或者招投标管理部门及有关从业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每次扣3 分,情节严重的, 每次扣6 分;4、投标人有经评委会评审表决(或者造价部门核算等)认定低于成本价或者恶意过高报价行为的,每次扣4 分;5、投标人取得投标资格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未经招标人书面允许,抛却投标的, 每次扣2 分;6、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后,在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者投标人在中标后无法定因素或者未经招标人允许抛却中标的,每次扣4 分;7、投标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投诉他人的,每次扣2 分;8、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遵守招投标场所纪律,无理取闹(占领招投标场所,妨碍正常招投标程序进行的;故意损坏招投标场所设施的;煽动滋事的;不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的;其他违反开标会现场纪律的行为) ,经工作人员劝阻仍不改正,每次扣2 分;9、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擅自变更项目班子成员的,每次扣2 分;10、中标人不按中标条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者签订与中标条件相背离的合同,每次扣2 分;11、中标人违反工程承发包合同,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合同 (包括能够实际履行而无正当理由故意不履行;到了履行期不能实际履行),引起业主投诉,经查属实的,每次扣2 分;12、投标人半年内累计浮现无效标三次以上的,扣2 分;13、有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每次扣2 分。

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簿和-无删减范文

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簿和-无删减范文

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簿和投标人黑名单制度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簿和投标人黑名单制度引言招标和投标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一种交易方式,通过公开招标和竞争性投标,实现供需双方的有效对接。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企业和个人可能会存在不良行为,如串通投标、恶意投标、拖延投标等,损害公平竞争环境和市场秩序。

为了规范招投标行为,维护市场公正,特别是保护投标人和招标人的利益,不断完善招投标制度,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簿和投标人黑名单制度应运而生。

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簿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簿是指记录和归集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不良行为和违规行为的档案。

该记录簿作为评估和筛选投标人的重要依据,记录了投标人违规违纪行为的时间、性质、处罚措施等信息,为后续招标活动提供参考和警示作用。

同时,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簿还可以帮助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对违规行为进行监管和管理,对于规范市场秩序和维护行业良好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投标人黑名单制度投标人黑名单制度是指对于重大违规、严重不良行为的投标人,将其列入黑名单,限制其参与招标活动的行为。

只要投标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例如:串标、贿赂、采用不正当手段干预评标等,都将被列入黑名单,限制其相关投标活动,直至恢复良好行为。

借助投标人黑名单制度,可以有效惩罚违规行为,防止不良投标人危害招标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投标人黑名单制度的实施投标人黑名单制度的实施需要明确的程序和标准,以确保公平和公正。

以下是投标人黑名单制度的主要实施步骤:1. 不良行为记录搜集: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等应负责搜集、归集和保存各类不良行为记录,包括违规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等。

2. 不良行为认定:根据已有的规定和标准,对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和分类。

投标人黑名单制度中应明确列出具体的不良行为类型和认定标准。

3. 黑名单制定:根据不良行为记录和认定结果,制定黑名单,并确定限制投标人参与招标活动的期限。

4. 黑名单公示:对列入黑名单的投标人进行公示,通过媒体、官方网站等方式向公众公布相关信息,提醒各招标单位注意投标人的信用状况。

招标采购市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招标采购市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招标采购市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一、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及工作人员1、应当进入县交易中心的项目,不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2、违背核准的招标采购内容和方式实施招标采购活动的;3、采用非公开方式或降低资质选择招标采购中介机构的;4、不在省、市、县规定的媒体、网络和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发布招标采购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标或出让结果的;5、在招标采购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设置倾向性、歧视性条款的;6、擅自改变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的资格条件或以未公开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供应商、受让人的;7、拒绝或限制已经通过资格预审并取得入围资格的投标人、供应商、受让人参加招标采购的;8、违规指定招标采购文件中载明的评标办法或标准以外的评标办法或标准的;9、与投标人、供应商、受让人相互串通的;10、违反规定程序确定中标人、供应商、受让人的;11、不按招标采购文件确定的内容、中标或竞得价格与中标人、供应商、受让人签订合同或签订“阴阳合同”的;12、泄露标底、底价或其它保密事项的;13、违反规定不在县招标局设立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评委的;1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县招标局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投标人(供应商)及从业人员1、投标报名应诚实守信,不准随意报名干扰招投标工作。

投标人报名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进行不良行为分记录:(1)有资格预审的不领取资格预审文件的,一次记不良行为分5分;(2)领取资格预审文件不参加资格预审的,一次记不良行为分5分;(3)不领取招标文件的,一次记不良行为分5分;(4)领取招标文件不参加投标的,一次记不良行为分10分;2、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串通投标、围标、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或者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单位记5分-10分,从业人员记10分;3、向招标采购人、出让人、转让方、中介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谋取中标的,单位记5分-10分,从业人员记10分;4、通过资格审查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标的,单位记2分-5分,从业人员记5分;5、投标报价高于或低于合理幅度,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废标,存在串通投标或恶意低价中标嫌疑的;政府采购项目,中标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经举报被查实的,单位记2分-5分,从业人员记5分;6、采用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评标委员会评审,谋取中标的,单位记5分-10分,从业人员记10分;7、因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标书封装及电子投标文件不符合要求多次被废标,被认定为恶意弃标,单位记5分-10分,从业人员记10分;8、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的,单位记2分-5分,从业人员记5分;9、已交纳投标保证金,在规定的退付时间前,擅自撤回投标保证金的,单位记2分-5分,从业人员记5分;10、违反资格预审、开标会议纪律,影响资格预审、开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单位记5分-10分,从业人员记10分;11、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放弃中标资格的,单位记5分-10分,从业人员记10分;1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不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不与招标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单位记2分-5分,从业人员记5分;13、不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签订的合同履行合同的,单位记5分-10分,从业人员记10分;14、将中标、竞得的招标采购项目违规转让、转包、分包的,单位记5分-10分,从业人员记10分;15、恶意投诉、虚假投诉影响招标采购工作正常进行的,单位记5分-10分,从业人员记10分;16、拒绝接受或者阻挠招标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单位记5分-10分,从业人员记10分;1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县招标局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单位记2分-15分,从业人员记5分-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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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标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序号
不良行为
选择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1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是□否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2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是□否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4
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是□否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5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是□否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11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是□否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1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8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
□是□否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9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是□否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10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是□否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是□否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6
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是□否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7
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是□否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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