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部门责任清单编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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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11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11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工作的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11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深化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继续深化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工作,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增强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进一步明确各地、各部门权责界限,加快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统一、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职责体系,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二、工作内容(一)推进权力清单“瘦身”和责任清单“强身”。

做好权力清单“瘦身”工作。

按照职权法定原则,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权力应予取消。

对于涉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权力,在报请国家层面研究解决相关设定依据问题的同时,积极争取我省先行先试的政策支持。

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探索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权力运行流程和运行方式的创新。

对国家、省已明确取消和下放的权力事项,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工作,避免出现管理“真空”。

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开展相关培训服务,确保简政放权的各项举措执行到位。

对由基层管理更加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领域权力事项,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由省级部门行使的之外,在充分考虑地方承接能力的基础上,按照便民高效原则,实行市县政府属地管理。

做好责任清单“强身”工作。

围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工作重点,突出解决基层和广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结合部门职责和工作实际,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经同级政府审定后,列入部门责任清单对外公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14•【字号】杭政办函〔2016〕80号•【施行日期】2016.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6〕8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14日杭州市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建设实施方案为整合各类政务咨询投诉举报载体,建设集政务咨询、投诉举报等功能为一体,统一、便民、高效的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省、市委历次全会精神,围绕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公共服务流程,依托现有“12345”市长公开电话资源,高标准、分阶段整合各类政务咨询投诉举报载体,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进一步优化职能资源配置,推进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

二、整合范围以“12345”市长公开电话为基础,重新梳理各职能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流程中涉及的接收、办理、督办、评价、反馈等职责,将其中的接收、督办、评价等具体工作统一交由市信访局(“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承担,并依托信息技术手段,进一步完善统一接收、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督办、评价反馈的业务闭环。

除110、120、119等紧急类热线以外,将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价格、医疗卫生、人力社保、环境保护、文化、知识产权、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领域涉及的政务咨询、投诉举报等非紧急类政务服务热线,以及网上信箱、网民留言、政务微博、QQ和微信等受理群众政务咨询、投诉举报的网络渠道均纳入整合范围。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2.02•【字号】浙政办发〔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浙政办发〔2024〕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和《十方面民生实事责任分解》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关键一年,也是浙江“勇当先行者、谱写新篇章”的再出发之年。

各地、各单位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五届历次全会精神,把坚持高质量发展作为新时代的硬道理,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紧扣“勇当先行者、谱写新篇章”新定位新使命,持续推动“八八战略”走深走实,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强力推进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以三个“一号工程”为总牵引,深入实施“十项重大工程”,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狠抓落实,确保政府工作说一件、干一件、成一件,为全国大局勇挑大梁、多作贡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2月2日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一、王浩省长牵头重点工作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与经济增长同步。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2.坚持政府过紧日子,严肃财经纪律,严控一般性支出,大幅压减论坛、展会、节庆等活动,把更多财力用在帮企业、促发展、惠民生上。

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牵头,省商务厅、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除标注为“牵头”单位外,列第一位的为牵头或汇总单位,下同)3.积极争取并高效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充分发挥其对重大项目建设的拉动作用。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示范文本)(杭州市2022版)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示范文本)(杭州市2022版)

《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示范文本)》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1.1.1 合同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是用来指导施工项目全过程各项活动的技术、经济和组织的综合性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 监理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1.1.2.5 设计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1.1.3 工程和设备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3.1《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杭建市发〔2018〕578号);1.3.2《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发〔2018〕579号);1.3.3《关于发布<杭州市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在建工程合同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性细则>的通知》(杭建市发〔2020〕164号);1.3.4《关于贯彻《省厅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的通知》(杭建市发〔2022〕54号)1.3.5省市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其他现行有效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文件):(1)《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130号);(2)《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物联网管理应用平台建设的通知》(杭建工发〔2012〕426号);(3)《关于开展建筑工程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工作的通知》(杭建工〔2019〕103号);(4)《关于巩固G20杭州峰会成果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若干意见》(杭建工发〔2017〕112号);(5)《杭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无欠薪”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杭建市〔2018〕161号);(6)《关于杭州市建筑工地全面推广使用“浙里工程建设现场管控”重大应用(浙里建)的通知》(杭建数改办〔2022〕1号);(7)《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2号);(8)市政府办公厅2022年5月15日发布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筑垃圾管理的通知》;(9)《关于发布杭州市工程渣土消纳市场信息价的通知》(杭渣土领〔2020〕1号);(10)市建委2020年10月30日发布的《关于明确杭州市渣土运输及消纳项目计价清单编制和报价口径的通知》;(11)《关于转发<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杭建市通知〔2020〕4号);(12)《关于进一步提升杭州市市政道路建设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杭建工发〔2021〕32号);(13)《关于全面推广应用承插型盘扣式脚手架的通知》(杭建工发〔2021〕358号);(14)《关于明确杭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计取的通知》(杭建招标造价中心〔2021〕84号);(15)其他:。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06•【字号】浙政办发〔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6日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文件管理工作,确保电子文件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和《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档发〔2012〕7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其他法律法规授权、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的电子文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文件,是指行政机关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行使行政权力事项,履行公共服务、行政监管等职能活动中直接形成或交换共享的文字、图表、图像、音频、视频、数据库等不同形式的电子信息记录。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文件管理,是指行政机关对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形成、办理、归档、移交、保管、利用等各环节的电子文件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办结归档的电子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凭证,是国家档案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文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规划。

将电子文件管理工作纳入浙江政务服务网总体规划,实行统筹规划和统一标准、流程等进行规范管理。

(二)全程管理。

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文件的形成、办理、归档、移交、保管、利用等各环节实行全过程管理,确保电子文件运行实现连续性、安全性、可控性。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第15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省府令第173号)以及《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府令第18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等行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管理,依照国家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管理规定执行,并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三、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建委检查

建委检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建筑市场秩序,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1〕1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特制定本意见。

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审批程序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房屋修缮项目中的改扩建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大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应严格执行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审批和备案程序。

各级建设管理等部门要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性质,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建设管理审批流程,不得越权审批、不得擅自改变审批环节。

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停止施工,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

二、建立工程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质量安全重大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估算费用,组织有关单位对风险进行全面评估,评估结论作为确定设计和施工方案的重要依据。

工程初步设计应明确涉及本工程及周边环境的质量安全防护措施及费用,形成质量安全风险专篇。

项目概算应包括相应的质量保障、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考虑合理的工期、质量以及风险费用,不得留有投资缺口,确保工程正常、安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应按规定报有关审批部门审批。

对危险性较大分项分部工程设计方案实行备案管理。

三、规范工程项目发包行为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项目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人。

除按规定允许单独发包的项目外,建设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肢解发包:(一)不履行已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其范围内的分部、分项工程再次另行发包的;(二)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项目,建设单位采用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变相指定分包人,并向分包人直接支付分包工程款的。

四、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周期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设计要求和实际情况对工程进行充分的评估、论证,科学确定合理的施工工期。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15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15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1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徐立毅2019年1月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根据《杭州市机构改革方案》,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省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市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确定的原则,平稳有序调整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现就我市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如下决定:一、现行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杭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市政府规章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市政府规章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报告制度的通知-杭政函〔2019〕63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报告制度的通知-杭政函〔2019〕63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报告制度的通知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报告制度的通知杭政函〔2019〕6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2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报告制度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有关精神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市政府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对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依法在出台前向市人大报告,自觉接受市人大监督,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二、下列重大决策事项,市政府应当依法提请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由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决议或决定:(一)为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所采取的重大措施;(二)根据市委的重大决策,需要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决议或决定的事项;(三)推进依法治市、建设法治杭州和普法宣传教育五年规划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四)市政府工作报告,其中市政府提出的普惠性、公益性和社会效益较为突出的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应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进行票决;(五)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五年规划,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六)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五年规划的调整方案;(七)市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八)市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九)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十)市本级决算;(十一)市政府对区、县(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认为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十二)西湖风景名胜区内占地面积或建筑面积超过三千平方米的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情况;(十三)西溪国家湿地公园内占地面积或建筑面积超过三千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十四)确定或调整本市永久性节庆日;(十五)确定或调整市树、市花、市标、市歌等;(十六)授予或撤销杭州市荣誉市民等荣誉称号;(十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或决定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和十方面实事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和十方面实事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和十方面实事责任分解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14]24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02.20【实施日期】2014.02.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和十方面实事责任分解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2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十方面实事责任分解》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也是干好“一三五”、实现“四翻番”的承“一”启“三”之年,做好2014年工作至关重要。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具体责任,细化工作方案。

同时,要加强协作配合,加大推进力度,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和十方面实事的全面完成。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2月20日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一、李强省长牵头重点工作1.全面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取消和严格管理一批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的行政权力,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

(责任单位:省编委办、省发改委、省监察厅、省法制办。

列第一位者为工作牵头单位或汇总单位,下同)2.研究制订省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再直接向企业分配和拨付资金、不再直接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费的具体办法。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人防办、省物价局、省法院)3.开展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精简机构、精简人员,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行政运行机制,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责任单位:省编委办、省监察厅、省人力社保厅、省法制办)4.加强调查研究,建设新型智库,完善政府决策咨询制度。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进一步下放建设工程项目相关市级审批和管理权限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进一步下放建设工程项目相关市级审批和管理权限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进一步下放建设工程项目相关市级审批和管理权限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20•【字号】杭政办函[2014]117号•【施行日期】2014.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进一步下放建设工程项目相关市级审批和管理权限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11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进一步下放建设工程项目相关市级审批和管理权限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8月20日杭州市进一步下放建设工程项目相关市级审批和管理权限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我市政务环境,合理配置市、区两级政府职权,进一步推动建设工程项目相关市级审批和管理权限下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环境,推进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按照进一步简政放权、上下配套、系统放权、相关匹配的工作目标和依法行政、权责一致、高效便民的原则,以及放权于基层、放权于企业、放权于市场、放权于社会“四放权”的要求,将可以下放的建设工程项目市级行政审批和管理权限(以下简称市级权限),统一梳理下放至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以下简称主城区)政府或其相关工作部门,纳入当地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并按区级权力纳入省网上政务大厅,实现省、市、区三级网上联动对接。

二、放权范围市级各部门权力清单中涉及建设工程项目的权力事项,除市级政府投资的项目,跨行政区域、流域的项目,西湖风景名胜区等重要区块项目,以及《杭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和空间布局指导(2013年本)》限制类项目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含政府投资项目和社会投资项目),其审批和管理权限通过委托和直接放权的形式下放给主城区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部门职责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部门职责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部门职责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09•【字号】杭政办函[2014]53号•【施行日期】2014.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部门职责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5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发〔2013〕9号文件精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强化依法行政,加快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部门职责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要求,以转变政府职能和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为核心,通过清理部门职责和权力事项,制定和公布权力清单,加快简政放权,进一步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改进履职方式,规范权力运行,推进依法行政,着力构建职责定位清晰合理、履职程序便捷高效的部门职责体系,打造群众满意的“有限、有为、有效”的现代政府。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精简效能、方便办事原则,按照一件事由一个部门为主负责的要求,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强化行政责任,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能;(二)坚持权力法定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部门“三定”规定行使行政权力;(三)坚持权责一致原则,在依法行使权力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坚持简政放权原则,加大向下级政府、市场和社会放权力度,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五)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全方位、全过程公开机构职责和履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工作目标根据中央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要求,通过理顺职责关系、厘清行政权力、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建立完善权力清单制度,做到“清单以外无权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业创新活力,增强杭州创新发展动力,实现杭州高起点上的新发展。

机构编制政策法规考试答案

机构编制政策法规考试答案

机构编制政策法规考试答案是非题〔1分×12 = 12分〕1、凡涉及机构编制调整事项,须报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程序专项办理,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

•A、对•B、错2、事业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A、对•B、错3、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在一定时期内的特定工作应当交由现有行政机构承当,不另行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现有行政机构不能承当该职能的,可以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但应当明确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A、对•B、错4、区、县〔市〕属承当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机构类别和编制员额确实定,需经区、县〔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请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决定。

•A、对•B、错5、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展监视检查;必要时,可以会同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展监视检查。

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A、对•B、错6、合署办公的机构可以配备两名或两名以上正职干部。

•A、对•B、错7、行政机构的编制是各机构人员调配、职务任免和财政经费拨付的主要依据。

•A、对•B、错8、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可以要求下级人民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

•A、对•B、错9、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履行管理职责,并对下级机构编制工作进展业务指导和监视。

•A、对•B、错10、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适时调整。

但是,在一届政府任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A、对•B、错11、全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由市编委办审批决定。

•A、对•B、错12、对涉及事业单位经费形式调整的事项,不需要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

•A、对•B、错单项选择题〔2分×23 = 46分〕1、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报告。

建立责任清单工作手册

建立责任清单工作手册

建立责任清单工作手册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确定的工作部署,制定本工作手册。

一、建立责任清单工作的总体要求根据中办发〔2015〕21号文件精神,各地在建立权力清单的同时,要积极推进责任清单工作。

具体工作中,应把握好以下几点:(一)基本概念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行使职权的同时,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谓责任,包括“应尽义务”和“承担过失”两个层面。

应尽义务,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活动过程中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是对行政职权行使者的义务性要求。

承担过失,指行政主体没有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义务而应承担的不良后果。

责任清单就是在权力清单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明晰、界定与权力事项对应的责任事项、问责依据等,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出来。

(二)基本原则1.坚持权责一致原则。

按照权责匹配、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厘清政府部门行政职权的同时,逐一厘清与职权对应的责任事项、问责依据等,在权力清单的基础上形成责任清单。

2.坚持依法确责原则。

界定与行政职权对应的责任事项,对于法律、法规、规章作出明确规定的,依法进行确定;法律法规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参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执行。

3.坚持因地制宜原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便于操作、实用性强的责任清单,目的是要好用、管用。

同一省域范围内,建立责任清单的做法应统一,责任清单的主要内容和格式等,应保持基本一致,避免差异过大。

(三)工作思路责任与权力是对应统一的,是一个硬币的两面。

建立责任清单是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权力清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要在权力清单基础上建立责任清单。

责任清单应当与权力清单相对应,并力求做到简明、清晰、准确。

1.已经建立权力清单的地方,可在权力清单上增加与权力事项对应的责任事项和问责依据等项目,建立责任清单。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杭政〔2001〕1号等8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杭政〔2001〕1号等8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杭政〔2001〕1号等
8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7.12.27
•【字号】杭政办函〔2017〕149号
•【施行日期】2018.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杭政〔2001〕1号等86件行
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7〕14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发办〔2017〕4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60号)和《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的要求,我市对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废止《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杭政〔2001〕1号)等86
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7日附件。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7.19•【字号】杭政办函〔2022〕42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22〕4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7月19日杭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推进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提高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水平,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持续创新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83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改革遵循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

二、本办法所称的市场主体,是指在本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三、本办法所称的住所(经营场所)(以下简称住所),是指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四、市场主体登记可实行住所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只需提交载明住所信息和承诺内容的《杭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无需另行提交权属证明和租赁协议等其他住所相关材料。

申报承诺的住所信息应包括:市场主体名称、住所地址、房屋权属信息、房屋使用信息等,住所地址应细化到最小使用单元。

五、市场主体应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9.08•【字号】杭政办函〔2022〕54号•【施行日期】2022.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22〕5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9月8日杭州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为认真贯彻“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建立函告、约谈、督查、通报警示、挂牌整治、考核等制度,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

一、函告制度(一)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建立函告制度,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具体落实。

函告对象为各区、县(市)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及行业主管部门(单位)。

函告形式包括建议函和督办函。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向相关区、县(市)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发出建议函。

1.根据阶段性火灾数据分析研判,某行业、区域发生火灾频率较高的;2.根据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数据分析研判,某行业、区域消防安全隐患突出的;3.需要部署重大节假日、重点活动和重要会议等期间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的;4.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发出建议函后,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跟踪问效,函告对象未采取措施加强消防工作的,要适时形成专题报告,提请市政府实施专项消防安全整治或挂牌督办。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杭政办函〔2020〕15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杭政办函〔2020〕15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杭政办函〔2020〕1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2020年是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也是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极为关键一年。

各级各部门要提高站位,强化责任,不折不扣落实重点工作任务;加强统筹,第一时间制定有针对性的计划方案;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聚焦重点,多措并举,真抓实干,确保2020年各项年度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二、责任分解中,列第一位的责任单位为牵头单位或汇总单位。

各牵头单位和汇总单位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包括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措施。

市政府督查室要将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作为重点督查内容,督促推进落实。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5月20日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序号重点工作任务责任单位一、刘忻市长牵头重点工作1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扎实推进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

坚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持续整治“文山会海”。

市政府办公厅二、戴建平常务副市长牵头重点工作2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增强法治思维。

自觉接受人大依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认真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建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01•【字号】杭政办函[2012]27号•【施行日期】201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2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二月一日杭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2011〕10号)精神,设立杭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简称市机关事务局)。

市机关事务局是主管市级机关事务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指导市级各部门和区、县(市)机关事务工作的职责。

(二)增加在市级节能工作部门指导下对市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和对区、县(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指导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制定市级机关事务工作的具体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市级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改革的政策和办法;指导区、县(市)和市级各部门机关事务工作,负责后勤管理和服务人员的岗位培训等工作。

(二)负责管理市政府委托的国有资产;负责市民中心(行政中心)机关办公公共区域管理和服务经费的管理及日常会计业务。

(三)负责综合管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地产产权、产籍;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市级机关有关土地使用实行归口管理;负责行政办公用房、附属设施的分配、调整和维修工作;负责市级机关解决房改历史遗留问题的协调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市级机关的房改工作;指导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和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开展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动态调整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开展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动态调整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开展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动态调整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工作,根据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权力和责任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X政办发〔X〕1X号)和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县权责任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X政办发〔X〕12X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动态管理有关工作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X省权力和责任清单管理办法》要求,开展“两单”调整更新,探索完善动态管理机制;进一步健全“两单”制度体系,扎实推进“两单”优化升级;规范行政审批权力事项,努力推进科学规范、简便实用管理模式,实现“两单”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二、明确责任(一)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统一平台管理主体。

县编委办(审改办)是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统一发布平台的管理机构,会同县政府法制办等相关单位开展职权清理、审核确认、清单编制、动态管理等工作,经县政府授权调整并公布本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二)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编制及动态管理责任主体。

县级各相关部门、各镇是本单位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编制及动态管理的责任主体。

(三)县、镇两级权力和责任清单事项、公共服务清单事项实施行为监督主体。

县纪委监委负责本级权力和责任事项、公共服务事项的纪检监察工作,对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涉及的廉政风险点实施监控,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

三、基本原则单位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公布后,各镇、各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申请调整权力和责任清单事项及公共服务清单事项:(一)应当申请增加权力和责任事项及公共服务事项情形:1.因法律法规颁布、修订需增加权力和责任事项、公共服务事项的;2.上级政府下放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按要求需承接的;3.行政机关因职能调整,相应增加权力和责任事项、公共服务事项的;4.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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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部门责任清单编制工作的通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14]141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0.30
【实施日期】2014.10.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部门责任清单编制工作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4〕14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强政府治理能力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部门责任清单编制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00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我市各部门责任清单编制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明确部门主要职责,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强化监管责任,完善公共服务,切实解决政府管理越位、缺位、错位问题,防止行政管理不作为和乱作为,着力构建与权力清单相配套的职责定位清晰合
理、履职程序便捷高效的部门职责体系。

二、工作原则
(一)职责法定原则。

部门责任清单原则上以法律法规规章、部门“三定”规定,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没有合法依据的,不纳入编制范围。

(二)问题导向原则。

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围绕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以社会关注和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为导向,重点明确部门履职范围,解决职责交叉重叠问题,理顺职责关系,清晰责任边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社会公共服务。

(三)便民高效原则。

按照一件事由一个部门为主负责的要求,强化行政责任,提高行政效能,加强公共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事,实现部门职责精细化管理。

(四)公开透明原则。

向社会全方位、全过程公开部门职责和履职情况(涉及国家秘密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除外),接受社会监督。

三、编制工作范围
编制责任清单的部门范围与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部门范围相一致。

(一)市政府工作部门(含特设机构)以及部门管理机构、挂靠机构、派出机构。

(二)党委工作机构中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单位)。

(三)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以本单位名义作出行政决定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需要进一步清理职责的事业单位。

四、编制内容
部门责任清单的内容包括部门主要职责、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制度措施和公共服务事项等四个方面。

(一)部门主要职责。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部门“三定”规定和行政审批制度改
革情况,结合工作实际,对部门职责进行认真梳理。

按照“发展规划、政策法规、专项业务和其他事项”等顺序,明确具体工作事项。

对2011年机构改革以来,因形势任务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部门职责需要重点加强和增加的,要研究提出调整意见,突出公共管理和服务供给职责。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理顺部门职责关系,明确相关部门的履职界限,切实解决部门职责交叉重复、边界不清等问题。

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的职责,特别是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的市场监管、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职责,要依据现有规定明确工作牵头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健全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分清主办、协办关系,落实监管责任。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制度措施。

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结合权力清单制度,改善和加强政府管理,完善主要监管制度,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治理能力。

对权力取消、转移、下放(含属地管理)、委托下放、保留等事项,以及涉及前置审批、食品安全等重点领域的事项,分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明确本部门与同级部门、下级部门、社会组织职责分工和工作重点,落实日常监管、定期抽查、危险隐患排查、重大案件查处等方面的具体措施,避免管理缺位。

(四)公共服务事项。

按照强化公共服务的要求,梳理本部门以促进社会发展为目的、直接为行政相对人行使各项权利创造和提供必要条件所开展的具体服务事项,以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社会监督。

五、有关要求
(一)市级有关部门要认真梳理本部门职责,填写相关材料,于2014年11月20日前报市编委办审核。

经市编委办审核后的责任清单,在征求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于2014年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各区、县(市)政府要结合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抓紧部署开展责任清单编制工
作,于2014年底前向社会公布。

具体安排由各区、县(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各地各部门要以编制责任清单为契机,进一步落实部门内部责任分工,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要按照职责法定原则,优化部门职责配置,完善争议协调机制,实现部门职责精细化管理,减少行政职责运行“体外循环”。

要以全方位、全过程公开为举措,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要进一步推进网上办事和公共服务事项公开,着力打造“网上政府”,提高政府履职效率,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事。

附件:1.部门主要职责登记表
2.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3.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样式)
4.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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