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立法程序的不足和完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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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中国法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的措施

论述中国法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的措施

论述中国法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的措施法律是一个国家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它反映着统治阶级的利益与意志,它有利于调整社会关系,在维护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因此推进和完善国家法治建设便成了一个国家政治、经济、社会长期稳定发展的关键。

、中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其一,国民整体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

建国以后,由于基础薄弱,教育事业仍然没有摆脱落后的局面,加上工作中的一些失误,长期以来忽视了民主和法治建设。

一些在实践中出现的好的民主形式,没有能够用制度加以确定;已经建立的民主制度,又因为没有相应的法律而得不到保障;本来就很不健全的民主制度,又多次遭到破坏,“家长制”、“等级制”等封建思想还未肃清,法律应有的权威还没能建立。

在国民的整体素质仍然较差,全民的法律意识还很薄弱的情况下,进行民主法治建设必然会遇到极大的阻力。

其二,法律思维模式落后。

传统的法律文化重礼轻法,治人高于治法,权力至上和义务为本,重义而轻利,重实体而轻程序,重特权而轻民主,无一不和现代法治精神相冲突。

法治社会是“向下型”的权力结构,即“国家主权在民而不在君,在下而不在上”。

而中国法律传统素以集体为本位,无视个人,造成法律否定个体和压抑个人,丧失了现代法治要求的独立法律人格和意识。

这种思维模式的落后阻碍了法律主体积极推进法治建设的主观能动性。

其三,法律系不完善。

中国近代以来立法的着眼点在于把中国改造成现代化国家,法律往往是立法机关或规则制定机构通过一定的程序制作出来的产物。

这种对立法及程序的认识仍局限于当年中国知识界急于求成的情况下,造成法律文件本身及相互协调存在许多缺陷。

比如法律文件普遍存在操作性不强的弊病,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及其规范化运作明显不足。

立法缺乏整体规划,致使该出台的一些基本法律未出台等等。

这样一方面是成文法的大量制定和颁布,而另一方面是成文法难以通行,难于融入社会,成为真正的规则,违背了人们的立法初衷。

2024年我国行政程序立法论文

2024年我国行政程序立法论文

2024年我国行政程序立法论文一、引言随着法治国家建设的深入,行政程序立法成为了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一环。

行政程序,即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时限和顺序。

它不仅关系到行政效率,更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因此,探讨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现状、问题及未来方向,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历史发展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可以追溯到改革开放初期。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也逐渐加快步伐。

早期,我国主要通过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来规范行政程序。

例如,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行政处罚法》就对行政处罚的程序作了初步规定。

进入21世纪,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全面推进,行政程序立法也逐渐走向系统化、规范化。

2004年,《行政许可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行政程序立法进入了新的阶段。

该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和监督等程序作了详细规定,为其他行政领域的程序立法提供了借鉴。

三、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现状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行政程序法律体系。

除了《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外,还有《行政复议法》、《行政强制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各类行政行为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有效地规范了行政机关的行为,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国还在不断探索和创新行政程序立法的方式和途径。

例如,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开始尝试制定行政程序地方性法规,以更好地适应地方实际。

此外,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电子政务也逐渐成为行政程序立法的重要内容,为公民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行政服务。

四、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首先,部分行政程序法律规定仍然较为原则化,缺乏具体的操作性。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机关和公民往往难以准确把握法律要求,影响了行政程序的执行效果。

其次,行政程序立法与实体法之间的衔接不够紧密。

在某些情况下,行政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存在冲突或矛盾,导致行政机关在执法时面临困境。

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一、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制度建设对于国家和组织来说显得愈加重要。

良好的制度可以为各行业提供规范和支撑,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运作。

然而,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本文将围绕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以及整改情况进行深入分析与讨论。

二、一级标题:缺乏全面性在很多领域里,制定出来的许多单项或局部性规章只关注特定问题或者解决当下紧急需求,并没有从整个系统角度考虑长远利益和协同效果。

这导致了现有制度体系缺乏全面性与统筹考虑。

1. 反腐败立法片面化:我国近年来推进反腐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果,但反腐败方面立法存在局限性。

目前法律条文主要侧重于惩罚措施,相对缺乏防范措施与预防机制。

2. 教育评价指标短期化:当前教育评价模式承载大量焦虑情绪,倾向于过分追求学术短期成果。

未能全面关注教育目标的多元化和长期效益,缺乏对个体全面发展的重视。

三、一级标题:执行力不足在制度落地和执行层面上,我们也会遇到许多实际问题。

当规章制度虚有其表时,结果是无法达到预期目标。

1. 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薄弱:尽管我国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进行了大量立法工作,但具体执行方案仍然不够完善。

监督检查部门权责不清晰、执法力度不足等问题导致相关政策难以顺利落地。

2. 人员招聘流程繁琐:许多企业或组织存在招聘程序冗长复杂的问题。

用人单位要求应聘者提供大量冗余信息,并经历繁琐的考核流程,在有效遴选高素质人才的同时增加了时间成本与运营成本。

四、二级标题:整改情况针对以上所述问题,在不同领域中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来解决存在的制度缺陷和实施障碍。

1. 反腐败立法完善:制定了一系列反腐倡廉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

通过建立健全反腐保障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化解和惩治腐败问题。

2. 教育评价指标改革:逐步完善学校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加大关注力度,在评价标准中引入对社会责任和创新能力等因素的考核。

我国地方立法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对策

我国地方立法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对策
●经济与法
《 经济师}00 21 年第 8 期
人 。 均 未 就 听证 主持 人 的 资 格 问 题作 出具 体 但
我 地 立 程 存 的 要 题 解 对 国 方 法 序 在 主 问及 决 策
●张立群
摘 要: 文章从地方立法概念界定入手, 分 析 当前我国地方立法程序存在 的主要 问题 , 提 出解 决 对 策 。 关键 词: 方立法程序 问题 对策 地 中图分 类号: 0 文献标识码: D9 1 A 文章编号:0 4 9 42 1)8 f 6 0 10—4 1(0 00 一} — 2 9
立法听证制度是立法主体在立法活动中, 进行有关 涉及到公民、 法人或其他 组织的权益 的立法 时,给予利害关系人发表意见的机会 , 由 立法 主 体 听取 意 见 的程 序 的 法 律 制度 。 本 原 听证 制度在我 国的建立最初 只是 一种行政 活 动 , 作 出行 政 处 罚 决定 之 前 的 听 证 会 , 价 如 物
陈述人 形 成 紧 张 、 立 关 系。 对
政 府 制 定 地 方 政 府规 章 的 立 法 活 动 以及 地 方 人 民政府所发布的一些对公民人 身、 财产权利
产生实质性 影响的行政措 施等立法活动。 二、 当前我国地方立法程序存在的主要问 题及解决对策 ( 部 门立法现象严重, 一) 起草主体往往 由 相 关 利 益部 门 牵 头担任 在我 国当前的地方立法中, 大量 出现地方 人 大或 政 府 将 本 应属 于 人 大 或 政 府 法 制部 门 的立法职权 .委托给相 关行业或主管部 门, 由 其来直接担任地 方立法的起 草主体或 以其为 核心组成立法起 草主体 。这样就不 可避 免地 出现起 草者将会成为最终的法规 实施者 , 甚至 出现 了一些地方利益集团影响地 方立法现象。 我 国改 革 开放 3 的 立 法 实践 证 明 ,部 门立 0年 法 往 往 会 造 成 立 法主 体 在 立 法 时 受 狭 隘 的 部 门利益驱动 ,使得立法时造成条块分割不清 , 部 门权 力利 益化, 门利益合 法化 的现 象严 部 重 , 门利益割裂 了整体利益 。出现 了很 多起 部 草 部 门 “ 顾 权 力 的设 置和 利 益 的 合 理 分 配 , 不 只 顾 扩 大 自己部 门 的权 力或 只 考 虑 本 部 门 的 利益” 的现 象, 一些行 政部 门为本部 门的利 如 益 。在起草立法草案时不合理设定行政许 可 , 造成行政效率低下 , 这种行政许可一旦以地 但 方性 法规 的形 式 合 法确 定 下 来 以后 , 人 民 群 对 众生活和基层部 门的影响很 大。 同时部 门立 法 还容易出现在地方立法体 系中协调性差 , 造成

当前立法体制的状况与前景

当前立法体制的状况与前景

当前立法体制的状况与前景当前立法体制的状况与前景作为一项国家最为基础也最为重要的道德、法律和政治机制,立法体制的状况始终牵动着整个社会的神经。

随着中国不断壮大,立法体制也逐步成熟起来。

然而,当前立法体制的状况依然有待改善。

那么,为什么现状需要改变?如何改善立法体制的状况?本文将从多个方面阐述当前立法体制的现状及其前景。

一、当前立法制度存在的问题1. 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完善中国的法律法规已经比以前变得更加完善。

然而,在与世界上其他比较发达的国家相比较,中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其法律法规体系。

这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一些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之间存在重复、冲突及漏洞,纷繁复杂的法规给社会运转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其次,缺乏良好的法律、法规规范极易导致突然状况的发生,如新冠肺炎疫情爆发时就暴露了我国一些法律法规的不足。

2. 立法程序的缺乏透明度在中国,一些涉及公众利益的重要法律案件通常是秘密讨论,立法程序缺乏透明度,使得公众对立法的意愿和目的难以了解,更难以监督。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在立法程序中引入更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程度。

3. 立法效力的不足制定法律或修改法律后,他们往往司法执行并不完善。

一些法律、法规的言行不一,以及执行的不到位等问题,损害了法律的威信,甚至松散了社会的法制信仰。

二、改善立法体制的措施1. 完善法规体系中国政府应加强规定各股门类和方向的分类立法法规,建立完全的、全面具微的、关联的法律体系,并增强法律的内在统一与协调性,保证各类法律法规的实行得以统一有效落地。

2. 提高立法程序的透明度中国政府应制定规范立法程序的文件和规则,明确立法程序的所有阶段和涉及的人员,公开立法程序的信息和立法内容,并提高公众参与过程中的参与程度,并形成民主、透明、科学、决策的制定程序,反馈广泛,透明公开,高效利落,应有利于促进政权的合法性和认可,以提高表现出的效力。

3. 提高法律的效力中国政府应该建立更有效的法律执行机制,对违法者进行惩罚,并通过提高法官、检察官和执法人员的素质,来提高执行的效力。

我国儿童性虐待防治立法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建议

我国儿童性虐待防治立法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建议

我国儿童性虐待防治立法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建议我国儿童性虐待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儿童是国家的未来,保护儿童的健康成长是社会责任。

但是在当前的立法中,我们发现了一些存在的缺陷,导致对儿童性虐待的防治工作并不完善。

有必要对我国儿童性虐待防治立法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以完善我国的儿童性虐待防治立法。

一、缺陷分析1. 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义目前,我国对儿童性虐待的法律定义并不明确,仅在《刑法》中的相关条文中提到,但并没有对儿童性虐待作出专门的定义。

这使得儿童性虐待的界定不够清晰,容易给施暴者留下法律漏洞,导致对性虐待的惩处不够严格。

2. 法律责任不明确在我国的刑法中,对儿童性虐待的相关罪行处罚并不够严厉,对于施暴者的法律责任也并不明确。

一些性虐待案件中,由于法律责任不清晰,导致施暴者的刑罚并不足以对罪行进行惩处。

3. 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儿童性虐待防治立法中的相关制度并不完善,例如对于儿童性虐待的预防和干预机制不够完善,对于性虐待案件的处理程序也不够健全,导致对儿童性虐待的防治工作并不到位。

4. 缺乏专门机构的监管二、完善建议针对儿童性虐待问题,应制定专门的法律对其予以明确的法律定义,并对性虐待的行为作出明确的界定,以便对施暴者进行严格的制裁。

应该明确因性虐待给受害者造成的心理和身体伤害的界定,使得对性虐待行为的刑罚更具强制性。

2. 加大法律惩处力度在相关的刑法条文中,应该加大对于儿童性虐待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施暴者的刑罚应该更为严厉,以达到对性虐待行为的强有力的打击,给予受害儿童更有效的保护。

应该建立健全的儿童性虐待防治法律制度,包括对儿童性虐待的预防和干预机制进行规范,制定特定犯罪行为的法律程序和程序规范,保证对受害儿童的保护工作更加到位。

在推进儿童性虐待防治工作中,应该加大对监管机构的专业化建设力度,提高对性虐待案件的处理和对受害儿童的保护工作的专业化程度,使得监管机构的工作更为准确并具备更强的专业性。

论我国税收立法存在的问题与创新

论我国税收立法存在的问题与创新

论我国税收立法存在的问题与创新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税收立法则是规范税收行为、保障税收公平与效率的基础。

在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背景下,税收立法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同时也需要不断创新以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

一、我国税收立法存在的问题(一)税收立法体系不完善我国目前的税收立法体系存在一定的结构性缺陷。

部分重要税种的立法层次较低,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主,缺乏法律层面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例如,一些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税种如增值税、消费税等,其法律依据主要是暂行条例,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收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二)税收立法权限划分不清晰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税收立法权限划分不够明确,导致地方在税收政策制定和征管方面的自主权相对有限。

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地方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特点和需求进行灵活税收调节的能力,也不利于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税收法律内容滞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新的经济业态不断涌现,现有的税收法律内容显得滞后。

一些税收规定未能及时跟上经济形势的变化,对于新兴产业、数字经济等领域的税收规范存在空白或不完善之处,导致税收政策在某些情况下无法有效调节经济活动和实现公平税负。

(四)税收立法程序不够民主税收立法过程中公众参与度相对较低,民主性不足。

纳税人作为税收的承担者,在税收立法中的意见和建议未能得到充分的表达和考虑,这可能导致税收法律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阻力,影响税收政策的执行效果。

(五)税收法律之间缺乏协调性不同的税收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和不协调之处,导致税收征管过程中出现适用法律的困惑和争议。

这不仅增加了税务部门的执法难度,也给纳税人带来了不必要的遵从成本。

二、我国税收立法的创新方向(一)完善税收立法体系加快推进重要税种的立法工作,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提高税收立法的层次和权威性。

同时,建立健全税收法律体系的配套制度,如税收征管法、税务争议解决机制等,形成完整、统一、协调的税收法律体系。

浅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现状和完善建议

浅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现状和完善建议

浅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现状和完善建议民事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有判决或裁定的民事案件,当事人有新的证据或者发现裁判的错误,请求对原判决或者裁定再审的一种诉讼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至第二百零七条规定了民事再审程序的基本要求和条件。

然而,现行的再审制度在实践中存在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革。

一、立法现状目前,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制度已经基本建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再审案件的范围《民事诉讼法》规定,在一审、二审未审结的案件以及已经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当事人有新的证据或者发现原判决或者裁定认定事实错误的,可以依法提起再审申请。

再审案件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原判决或裁定存在严重错误;原判决或裁定适用法律存在错误;新的、足以推翻原判决或裁定的证据出现。

3. 再审的审理方式再审案件的审理方式和程序同原审相同,但对证据收集和审查要求更为严格。

二、存在问题1. 裁判错误申请难度大当前,一些法院在再审案件中难以确定是否发生错误,审查申请的复杂性和难度非常大。

这种情况特别自证显著案件中,当事人的申请很容易被驳回,从而使得申请的实质难以得到保证。

2. 程序越来越复杂目前在审判过程中,各级法院对民事再审的审查程序越来越复杂。

再审的程序也相应地陷入了过度的形式主义、程序化的困境,导致了战略、文本主义、程序主义的丑陋,加大了当事人的负担,也阻碍着法院的公正和高效。

3. 平衡利益的困难再审标准的界定,需要更好地平衡各方的利益,遵守法律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判,而在这个过程中难以避免错误发生。

三、建议与完善1. 国家应当积极推进出现明显错误的再审国家应当提高对再审案件的审查标准,支持有利于保护人权的合理再审案件申请,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

2. 加强审查过程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关于审查过程是否透明、公开和公正,应当在纳入考虑范围内。

法院应当在审查过程中明确监督其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在审查过程中也应当加强当事人的参与,遵守法律的要求,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使得审理程序更加完善和公正。

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缺陷及完善

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缺陷及完善

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缺陷及完善一、引言民族自治地方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自治权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如西藏、新疆等地。

这些地方享有一定的自治权,可以制定适合本地区的法律和政策。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了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存在的缺陷,这些缺陷严重影响了法律的质量和效果。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分析这些缺陷,并提出完善建议。

二、缺陷分析1. 缺乏统一标准由于我国各个民族自治地方所处的历史背景、文化传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不同,因此在制定法律时也会出现差异。

但是,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标准差异过大,甚至存在相互矛盾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不仅会给人们带来困扰,也会影响到国家整体形象和统一运行。

2. 立法程序不规范在制定法律时,应该遵循严格的程序和规范。

但是,在某些民族自治地方中,立法程序并不规范。

例如,在一些地方立法机构的选举和组成可能存在违法情况,或者立法机构的职能范围不明确。

这些问题都会导致立法程序的不规范和效果的不确定性。

3. 法律内容不完善在制定法律时,需要考虑到具体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出适合该地区的法律。

但是,在一些民族自治地方中,由于立法机构的能力和素质等因素影响,可能会出现法律内容不够完善、条文表述不清等问题。

这种情况下,就会影响到法律在实践中的效果和可操作性。

4. 法律执行难度大制定好了一部好的法律并不意味着其可以得到有效执行。

在一些民族自治地方中,由于人员流动、基层管理薄弱等原因,导致一些优秀的法律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这种情况下,就会使得民众对于立法机关产生怀疑和质疑,并且影响到自治地方整体形象。

三、完善建议1. 建立统一标准为了解决缺乏统一标准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国际上先进经验,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的统一标准。

这些标准可以涵盖立法程序、法律内容、法律执行等方面,以确保各个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质量和效果。

2. 规范立法程序为了规范立法程序,我们可以通过加强对立法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选举和组成符合规范。

轻罪治理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不足与立法完善建议

轻罪治理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不足与立法完善建议

轻罪治理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不足与立法完善建议1. 轻罪治理概述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犯罪现象日益严重,轻罪案件的数量逐年攀升。

轻罪是指犯罪行为轻微、危害性较小,但仍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轻罪治理是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

我国轻罪治理主要依靠实体法和程序法来进行规范和制约,在实际操作中,轻罪治理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存在一定的不足,亟待立法完善和改进。

轻罪治理的实体法方面,虽然我国刑法对轻罪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仍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合理之处。

对于某些轻罪行为的定性和量刑标准不够明确,导致执法部门在处理轻罪案件时难以把握尺度,容易引发司法不公和滥用职权等问题。

轻罪治理的实体法在预防和教育方面的作用有待加强,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提高轻罪治理的整体效果。

轻罪治理的程序法方面,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轻罪案件的审理程序进行了规定,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如审判权、检察权、辩护权等方面的平衡尚未得到充分保障,导致轻罪案件的审理过程可能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轻罪治理的程序法在保障当事人权益方面仍有不足之处,如庭审公开、律师代理等制度尚需进一步完善。

为了更好地推进轻罪治理工作,有必要对现行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立法完善。

具体建议包括:一是明确轻罪行为的定性和量刑标准,使之更具针对性和科学性;二是加强对轻罪预防和教育工作的投入,提高轻罪治理的整体效果;三是完善轻罪案件的审理程序,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加大对轻罪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力度,使其真正认识到错误并积极改过自新。

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有望进一步推进我国轻罪治理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进程。

1.1 轻罪治理的定义和意义轻罪治理有助于维护社会治安稳定,轻罪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强、传播范围广等特点,如果不加以有效治理,容易导致犯罪活动的蔓延,进而影响社会治安稳定。

通过对轻罪行为的治理,可以及时发现和制止犯罪活动,减少社会治安问题的发生。

立法工作建议

立法工作建议

立法工作建议立法工作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律也需要不断地完善和更新。

立法工作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和效率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等方面。

因此,本文将从立法工作的背景、问题及原因、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背景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通过不断地完善法律制度,取得了显著成就。

然而,在新时代下,我国仍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挑战。

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人民群众对于法治建设的要求越来越高;另一方面,随着全球化和信息化进程加速推进,我国需要更好地适应全球化时代的需求。

因此,在这个背景下,立法工作亟需深入研究。

二、问题及原因1. 立法效率低下目前我国立法效率较低,立法周期长、程序复杂等问题比较突出。

主要原因是由于存在多个立法机构,立法部门之间的协调不够,导致立法效率低下。

同时,一些地方和部门在立法过程中存在重复、冲突等问题。

2. 立法质量不高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相对完备,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例如,一些法律规定模糊、条文冗长、操作性差等问题。

这主要是由于立法过程中缺乏充分的社会参与和专业意见的反馈所致。

3. 立法与实际情况脱节在一些领域,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相比存在差距。

例如,在互联网领域、新经济领域等方面,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相对滞后。

这主要是由于立法机构没有及时调整和更新立法内容所致。

三、应对措施1. 加强立法机构协调为了提高立法效率和质量,需要加强各个立法机构之间的协调。

可以建立一个统一的协调机制,在制定重大政策和重要法规时进行统筹安排,并明确各部门职责和分工。

同时,在地方和部门立法过程中,也需要加强协调和沟通。

2. 加强社会参与和专业意见反馈为了提高立法质量,需要充分发挥社会参与和专业意见的作用。

可以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听取专家论证等方式,吸收各方面的智慧和建议。

同时,在制定一些涉及到公共利益的法律时,也需要广泛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

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清单

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清单

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清单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法治建设在我国的意义愈加凸显。

法治作为一种保障社会稳定与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对于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法治建设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阻碍了法治建设的深入和顺利进行。

本文将就法治建设所面临的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并探讨解决之道。

二、立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 法律体系不完备:目前我国尚缺乏一套完善、统一、系统性强的法律体系,在某些领域出现了“空白地带”。

这导致在实践中无法有效运用现有的法律条文进行适用,造成执法和司法不确定性。

2. 法律条文滞后更新:由于社会形势和科技发展迅速变化,部分现行法律条文已经不能适应时代需求或者出现了矛盾冲突。

需要及时修订更新以提升其实施效力。

3. 执法难度大:在执行环节上,执法者面临的困难不容忽视。

一方面,部分执法单位人员素质较低、缺乏专业性;另一方面,违法行为创新性增强,技术手段日益高超,给执法带来了更大挑战。

三、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 司法公正不足:虽然我国在促进司法公正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由于各种原因还存在着裁判结果的不公平现象。

尤其是地区间和个别地区内部的司法差异仍然较大。

2. 法官独立性与职业道德问题:一些地方上出现了“维稳优先”、“执行任务”等不当干预司法独立性的情况,并有一些法官借机谋取私利、丧失职业道德。

3. 流程繁琐时间长:诉讼过程复杂而漫长,在某些情况下需要花费较多时间和金钱。

耗时过长不仅影响申请人的合理权益保护,也增加了司法系统负担。

四、监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1. 监管部门相互之间信息沟通不畅:一些监管部门对于重大案件中的相关信息与证据的共享合作存在困难,导致协同执法效率低下、打击犯罪力度不足。

2. 公民权利保护待加强:尽管立法体系健全,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政府滥权行为。

个人隐私泄露、胁迫取证等问题依然有发生,公民权益受到侵害。

五、解决问题之道1. 加快立法进程:严格按照制定和修订法律程序,及时补齐法律空白,修正过时条文,并确保各项新出台的法律得到有效执行和监督。

提高立法质效 优化制度供给

提高立法质效 优化制度供给

提高立法质效优化制度供给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各个领域的立法工作也在不断加强和完善。

而提高立法质效、优化制度供给,已成为当前我国立法工作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只有不断完善和优化法律制度,才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促进国家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

本文将从当前立法工作的现状入手,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优化立法工作的思路和措施。

一、当前立法工作的现状目前,我国的立法工作在不断加强和完善,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

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一)立法质量不高。

一些制定出来的法律法规存在着条文繁杂、容易引起解释歧义等问题,导致执行难度加大、执行效果不佳。

(二)立法效率较低。

当前我国的立法程序繁琐、耗时较长,导致了一些紧急、急需的法律问题难以得到及时解决。

(三)法律制度供给不足。

在一些领域,特别是在经济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的领域,需要及时跟进、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但有时候立法滞后,导致法律制度供给不足。

(四)监督和评估不足。

虽然有些地方设立了专门的法律评估机构,但此类机构的专业水平和评估效果有待提高。

以上问题的存在使得我国的立法工作容易出现法理概念混乱、法规冲突等问题,给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阻碍。

二、优化立法工作的思路和措施针对当前我国立法工作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以提高立法质效、优化制度供给。

(一)优化立法程序。

在立法程序上,可以适度简化立法流程,减少审议环节,提高立法效率。

可以建立健全的立法协调机制,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合作和沟通,提高立法的决策效率。

(二)加强立法质量把关。

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应该注重条文的简明清晰,杜绝模糊不清的用词和表述,避免引起解释歧义。

对已经实施的法律法规,应该及时进行评估和修订,以确保法律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三)加强立法信息化建设。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可以借助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建立立法信息平台,便于立法过程的透明和公开。

也可以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精准性,为立法决策提供更多的数据支撑。

法制工作存在的问题不足

法制工作存在的问题不足

法制工作存在的问题不足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制建设在国家治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在实际运行中,我们也必须正视法制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本文将从司法公正、执行力度、立法质量以及宣传教育等方面分析我国法制工作所面临的挑战,并提出改善的建议。

一、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一个社会稳定和人民满意度的重要指标,但其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

(1)特权思想:一些官员可能导致特权思想产生,影响了裁判和执法活动的公正性。

(2)腐败现象:贪污受贿等违规行为侵蚀了司法机关内部的纯洁性,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3)地区差异:不同地区之间在司法系统中存在一定差异,某些地区可能更容易出现不公正判决和主观执法现象。

针对以上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加强司法独立与审查体系。

确保维护裁判独立性和执法人员的公正性。

其次,加强监管和惩治腐败。

依法查处贪污受贿等违纪行为,净化司法机关内部环境。

最后,规范判决程序和执法标准。

加强地方法院间的指导与协调,提高裁判一致性。

二、执行力度本国法律权威在于有一个健全的法制框架,并实施有效的执行机制。

然而,在现实中存在着以下问题。

(1)执行困难:由于一些原因(例如保护主义立场),当事人可能会遇到来自平等替代物和执法乌龙等问题,从而影响了执行力度。

(2)无效诉讼:长时间没有完成对涉案方裁定措施导致无效诉讼漫长拖延。

针对这些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完善执法体系。

建立健全的司法管理制度和相关政策,以确保正常运作的执行系统。

其次,开展专门工作人员培训。

提高执行职员队伍素质与能力水平。

最后,在维持合理资源配置限制下加强直接执收工作。

鼓励部门协作,加强行政执行与司法执行之间的配合。

三、立法质量高质量的立法是一个有效法制工作的前提。

然而,在现阶段我国仍面临以下问题:(1)立法滞后:在特定情况下,一些重要领域如新技术产业和互联网发展等缺乏可操作的规范。

(2)行政干预:行政部门对于某些具体案例可能进行过度干预,导致监管模式不透明。

依法治国贯彻落实不到位整改措施

依法治国贯彻落实不到位整改措施

依法治国贯彻落实不到位整改措施
依法治国是指国家在治理过程中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行政,确保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

如果依法治国的贯彻落实不到位,需要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整改措施:
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通过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提升社会对法律的遵从程度。

完善法律法规:对于发现宪法、法律法规等存在不合理、不完善或者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地方,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法律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健全执法机制:加强执法机关的培训和监督,提高执法工作的专业水平和执行效果,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加强司法保障:改善司法体制和司法流程,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正性,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强化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包括社会监督、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等,对执法人员和政府行为进行监督,以防止滥用权力和腐败行为。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和吸收国际上的治国经验和先进做法,加强与其他国家的交流与合作,提升治理水平和能力。

论述中国法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的措施

论述中国法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的措施

论述中国法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的措施法律是一个国家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它反映着统治阶级的利益与意志,它有利于调整社会关系,在维护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因此推进和完善国家法治建设便成了一个国家政治、经济、社会长期稳定发展的关键。

一、中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其一,国民整体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

建国以后,由于基础薄弱,教育事业仍然没有摆脱落后的局面,加上工作中的一些失误,长期以来忽视了民主和法治建设。

一些在实践中出现的好的民主形式,没有能够用制度加以确定;已经建立的民主制度,又因为没有相应的法律而得不到保障;本来就很不健全的民主制度,又多次遭到破坏,“家长制”、“等级制”等封建思想还未肃清,法律应有的权威还没能建立。

在国民的整体素质仍然较差,全民的法律意识还很薄弱的情况下,进行民主法治建设必然会遇到极大的阻力。

其二,法律思维模式落后。

传统的法律文化重礼轻法,治人高于治法,权力至上和义务为本,重义而轻利,重实体而轻程序,重特权而轻民主,无一不和现代法治精神相冲突。

法治社会是“向下型”的权力结构,即“国家主权在民而不在君,在下而不在上”。

而中国法律传统素以集体为本位,无视个人,造成法律否定个体和压抑个人,丧失了现代法治要求的独立法律人格和意识。

这种思维模式的落后阻碍了法律主体积极推进法治建设的主观能动性。

其三,法律系不完善。

中国近代以来立法的着眼点在于把中国改造成现代化国家,法律往往是立法机关或规则制定机构通过一定的程序制作出来的产物。

这种对立法及程序的认识仍局限于当年中国知识界急于求成的情况下,造成法律文件本身及相互协调存在许多缺陷。

比如法律文件普遍存在操作性不强的弊病,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及其规范化运作明显不足。

立法缺乏整体规划,致使该出台的一些基本法律未出台等等。

这样一方面是成文法的大量制定和颁布,而另一方面是成文法难以通行,难于融入社会,成为真正的规则,违背了人们的立法初衷。

论《立法法》的缺陷和不足

论《立法法》的缺陷和不足

论《立法法》的缺陷和不足摘要:我国《立法法》的出台对规范立法活动起到较好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立法权限、立法程序、法律解释体制及效力问题在立法法中没有解决。

另外,我国在《立法法》制定过程中还存在缺少民主和科学性、立法资源浪费、权力割据和立法活动中有利益驱动现象等缺点和不足。

本文主要从基本法律与法律的范围不明确,立法权限不清,以及立法法制定过程存在的缺陷来讨论《立法法》的缺陷和不足。

关键词:立法法基本法律立法权限法律解释权法律制定论《立法法》的缺陷和不足《立法法》作为一部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法律,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必将发挥其重要作用。

《立法法》是规范立法行为的基本法律,其制定和出台为理顺立法体制、解决立法冲突、完善立法程序以保证立法质量和提高立法速度、避免立法无序提供了依据。

但是,仔细分析发现,其既未能解决现行立法体制及立法过程中所存在的诸多问题,同时其规定本身也不尽合理,难以实现其预期效益。

因此有必要对《立法法》重新进行审视,在肯定其起到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应充分认识和了解其内在的缺陷。

一、基本法律和法律的效力等级淡化从立法技术上看,要求法律用语应当明确易懂、严谨一致1。

《立法法》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这两个概念的规定不准确、不严谨。

《立法法》对我国多层次立法的效力等级作了明确规定,实务界和学术界一般将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划定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却往往忽视了法律中“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的效力等级。

从全面理清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保障法制统一,防止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背离全国人大的意志,并进而偏离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轨道的角度出发,《立法法》应明确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的位阶。

然而,由于《立法法》在第8条列举了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共有的十大立法事项,因此在第79条不得不回避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的效力等级问题,仅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这就直接淡化了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本应存在的效力等级,进而导致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结果。

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

 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

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法律法规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我国法律法规制定与执行中存在不少问题,如制定过程不透明、执行监督不到位等,导致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受到了一定程度的破坏。

因此,我们迫切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以推动社会发展和司法公正。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如何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

一、强化法律法规的制定程序首先我们应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制定程序的监督和规范。

目前,我国部分法律法规的制定程序存在不足之处,如缺乏对民意的广泛征询、专业性不强等。

为此,可以通过以下措施改进制定程序。

一是建立广泛参与的意见征询机制,包括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等,以确保法律法规制定的全面性和公正性。

二是加强法律法规的专业性,增加立法委员的专业素质要求,引入专业机构参与立法活动,提升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是确保其顺利实施的重要环节。

目前,部分公民对一些法律法规的内容还不够了解,这导致了法律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

因此,宣传普及工作需要加强。

一是可以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法律法规,以简洁明了的方式向公众解释法律的内容和意义。

二是可以组织开展法律常识宣传活动,面向学校、社区等场所,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和意识。

三、加强法律的执行力度法律的执行力度直接关系到法律的效力和公信力。

当前,我国法律执行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执行不力、执法不公等。

为此,我们需要加强法律的执行力度。

一是完善执法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执法过程的透明和公正。

二是加强执法人员的职业素养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和权威性。

三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加违法成本,提高法律的威慑力。

四、加强法律法规的监督与评估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需要进行监督和评估。

通过监督和评估,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改进。

一方面,可以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监督机制,包括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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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程序的不足和完善措施摘要:法律是一个国家为了维护其稳定发展而必须制定的行为准则,因此立法是极其重要的。

由于我国的立法还处于初级阶段,有许多的不足,我们就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立法程序,使我们能有法可依。

关键词:立法法律完善第十二组组长:王虹骄组员:唐德财黄亮和晓梅倪立英李福艳周颖杨雁翕法是社会意识的体现,属于上层建筑的地位,使客观见之于主观的东西,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它的最终内容由统治阶级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我国的《立法法》是一部规定立法规则、确立立法制度的基本法律,涉及“立法权限”、“立法程序”、“法律效力等级”和“法律监督”四大问题。

立法立法必须严格执行《立法法》的规定,坚决克服“立法不法”的现象。

立法是法治的关键和核心,其目的在于合理配置立法权力,有效规范行政权力的运作,从而为公民权利的行使提供充分保障,实现公平、正义、自由、秩序等价值目标。

实质意义上的法治不仅要求法的权威性和依法而治的法的工具价值,而且强调立法对普遍认同的价值理念的追求、法的内容的合理性等法的实质理性。

法治已经演进为一个综合概念,它融汇了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诸多价值观念,包含着法律至上、民主政治、权力制约、司法独立、立法等丰富的制度意蕴,其核心则是依法行使国家权力。

几个世纪以来,法治理论与实践对政府权力予以高度关注,这与立法权力作用范围的广泛性、与人们生活联系的直接性密切相关。

二十世纪以来,立法权在很多国家的权力结构中极度扩张的事实,不断提醒人们,对立法权力的制约是国家权力制约的重中之重。

在我国,立法尚处在初级阶段,立法程序方面还存在诸多的不足,立法法治还面临十分艰巨的任务,无论是观念上还是制度上都面临着挑战。

因此,立法是一场深刻的观念更新和制度变革。

(一)关于地方立法规划的编制过程1、审批立法规划的主体不规范。

立法规划的编制权是一种准立法权,因而应该由享有立法权的机关来行使。

但是在地方立法实践中,立法规划往往是由主任会议研究确定,而主任会议依照法律规定并不享有立法权。

这样编制出来的规划,由于没有经过常委会会议审议,民主性和科学性往往显得不够,执行过程中也难免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

2、提出立法项目时缺乏充分的调研、论证。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在决定立法项目的去留时,主要是依据人大常委会或者人大专门委员会在立法前期所作的立法调研,以及对该立法项目的基本政策、主要内容和相关措施的决断。

但“立法调研的过程和结论,尤其是调研中有关公共政策的交涉、公共措施的协商等直接掣肘立法走向的关键活动,均无任何程序规则加以规范”。

(二)关于法规案的提出起草过程就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言,享有法规提案权的主体是比较广泛的,但是从各地多年来的立法实践看,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几乎都是由政府和主任会议提出议案,而依法享有立法提案权的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几乎没有行使这项权力。

在立法的起草过程中,又存在着以下主要问题:1、起草渠道单一,法规案的行政色彩浓厚。

目前,大多数法规由政府有关部门起草。

政府部门起草法规,有一定的有利条件,比较了解实际情况,熟悉有关业务,经费也有保障;但也有很大弊端,部门起草往往将本部门狭隘的执法目的和利益作为起草工作的指导思想,使立法机关在起草阶段陷于被动,导致部门利益膨胀,损害了立法利益的整体性,在一定程度上,是立法为执法目的服务这种传统观念的“残余”。

这种起草方式使法规草案程度不同地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

2、没有做好协调工作。

“利益作为客观范畴,对法起着决定性作用。

”利益协调工作是地方立法的关键。

一部法规草案,其内容往往涉及到两个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权限。

例如,已经提交到人大的法规草案,在究竟如何划分部门之间职责权限的问题上,有关部门常常是互不相让,便足以说明这一点。

协调工作做不好,势必影响法规草案的及时审议和正常修改,影响立法的进度,影响法规的质量。

(三)关于法规案的审议过程1、常委会的审议程序不合理、不规范、影响审议质量。

一方面,对最高审次没有限制,对上一次审议与下一次审议之间的时间间隔没有要求。

这样做带来的问题是,要么三番五次审议,要么匆匆忙忙审议,严重影响了立法的效率和质量。

另一方面,会议议程安排不尽合理。

每次会议安排审议的法规草案过多,而会期又较短,平均审议时间太少,影响审议质量。

2、审议过程中,公民参与地方立法的机制欠缺。

这主要表现在公民旁听程序不健全。

旁听应该是不受身份地位影响的、普遍的、平等的旁听。

除被剥夺政治权利、严重精神障碍者等特殊情况,所有的公民都应有权旁听。

有的地方明确规定一般只限于邀请工会、妇联、共青团等人民团体和群众组织的有关负责人或者代表旁听。

这样,公民旁听被立法机关当成了花瓶,形同摆设,从而导致公民权利的旁落。

立法机关设置旁听的门槛太高、条件苛刻、手续繁琐,严重挫伤了公民的旁听积极性。

(四)关于法规案的表决公布过程1、现行的表决法规案的办法是整体表决,即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整个法规草案表示赞成、反对或弃权。

从某种意上讲,这种表决办法不能充分反映组成人员的意愿。

例如,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法规草案总体上感到比较满意,但对其中的个别条款持反对态度,这时如果采用整体表决的办法,那么无论其投赞成票、反对票还是弃权票,都不完全符合意愿。

2、没有处理好法规公布日期与法规生效时间之间的关系。

公布是立法程序中的一项重要程序。

“要使法广为人知并发挥其作用,必须将法公之于众,以便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和公民都能了解、执行和遵守法,从而实现立法的目的。

”通常的做法是,在发布法规的公告中规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实际上,法规一经公布,立即开始施行,执法部门及利害关系人都未做好必要的准备,不尽合理。

完善地方立法程序的对策(五)在思想意识方面,有些立法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有些领导干部的观念与立法的要求不相适应。

当前,我国的许多法律工作者没有较好的律法素质,没有较高的法律素养,知法犯法,滥用法律职权,运用法律来谋取私利,一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以法谋私,乱用权力,这些现象已屡见不鲜。

(六)在立法法方面,有关立法法空白较多,所立之法缺陷较大目前,以宪法为核心和基础的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已初步形成,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已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与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相比,我国的立法法制建设还比较滞后,立法管理的某些方面还存在立法空白,立法质量也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突出表现在现存的法律、法规与规章之间缺乏协调和统一,使立法执法者难以适从;有些法律、法规的一些条款太原则,不便操作和畸轻畸重;还有一些法律、法规对某些立法机关设置的职权过大,尤其对自由裁量权,往往规定的幅度过大,并且没有顾及到公民权利一旦受到侵害后的法律责任,容易造成少数立法执法人员毫无顾忌地滥用立法权;立法程序法律制度很不健全,没有实现立法程序法律化,严重影响了立法机关的立法。

(七)在立法执法方面,现存的立法执法体制不顺,影响了法律、法规与规章的执行效果。

1、政企不分,政事不分。

从法理上说,执法主体只能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企事业单位不能拥有执法权,然而目前立法执法主体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的现象并不少见。

以政企不分为例,工商部门管市场,又办市场;城建部门管理城市建设,自己也搞城市建设,并进行自我质量监督;种子公司既是种子的生产经营者,又是种子生产经营的管理监督者,等等。

这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局面,人为形成监督不力。

2、立法执法部门纵向集权,条块分割,部门壁垒,相互之间缺乏协调配合,结果造成执法工作形不成合力,相互掣肘,办事效率不高。

例如一些法律工作者以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为理由,拒绝帮助民众解决一些法律纠纷,或是各部门相互推托责任,不为民众办实事,加重民众的程序负担。

3、管理系统交叉过多,职责不清。

如对个体户的管理,涉及到工商、税务、物价、卫生等多家执法部门,由于对同种法律行为有多种不同执法依据的交叉,客观造成立法执法者不作为、乱作为或难作为。

与此同时,我国立法执法队伍建设虽然经过多年努力,有了长足进步,但是整体素质仍然不高。

目前立法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不少,如越权执法、不作为违法、随意执法、乱施处罚等问题的出现,既有不懂法而出错的,也有滥用权力而违法的。

(八)在立法监督方面,现行立法执法监督体系乏力,存在缺陷。

目前,我国对立法权力的监督制约形成了自己的体系,这一体系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立法机关自身的监督、党的监督以及新闻舆论、人民群众、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等的社会监督。

应该说,我国的监督体系是比较全面和严密的,它在实际工作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实践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表明了立法权力监督乏力和监督体系存在缺陷。

这其中有立法方面的原因,也有监督机制上的原因。

1、立法方面,主要是缺乏监督的法律规定,以致使人民群众等一些社会监督流于形式而得不到落实。

2、监督机制上,主要表现为有些监督缺乏必要的独立性,直接影响其监督作用的发挥。

例如,作为立法系统内的专门监督的立法监察,由于它与立法机关有着立法隶属关系,使得这种监督在实践中很难真正履行其监督职责,以致弱监、虚监、失监现象相当严重。

3、立法复议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目前,有些同志怕麻烦、推诿等不愿受理立法复议申请的情况还在相当程度上存在,在立法复议决定上,还存在该撤销或者变更而维持的情况,上下级之间“官官相护”的问题尚未彻底解决,等等。

鉴于我国立法程序的诸多不足,国家应当采取相应措施来进行完善。

关于此方面,我们有以下一些建议。

(一)完善地方立法规划的编制程序1、审批立法规划的主体要规范化。

立法规划应当由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在实际工作中,可以先由法制委员会或立法工作机构将立法规划草案报请主任会议研究,待其原则同意后,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在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应将规划草案及有关说明材料提前送达常委会组成人员,以便他们为审议规划草案早做准备,保证审议的质量。

在审议过程中,分歧不大的,可经一次审议即行表决;分歧比较大的,可安排下次会议再行审议,待分歧减少后再行表决。

2、要加强调查研究,使立法规划更加符合客观实际。

编制立法规划,就是要对复杂的社会关系进行疏理、分析、研究,将需要用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现状搞清楚,“根据本地区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在科学预测的基础上,提出立法项目”,并且对今后一段时期立法工作作出比较科学的安排。

(二)建立健全法规案提出制度,完善地方性法规的起草程序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作为法定的立法提案主体,实际上很少行使立法提案权,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法规案的提出制度不健全、不完善。

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在闭会期间如何提出法规案,法规案提出以后如何处理,由什么样的机构处理,应有明确的规定,因此,要保证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使好法案提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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