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
油条
使用膨松剂(硫酸铝钾、硫酸铝铵)过量,造成铝的残留量超标准
9
肉制品和卤制熟食
使用护色剂(硝酸盐、亚硝酸盐),易出现超过使用量和成品中的残留量超过标准问题
GB/T 5009.33-2003
食品中亚硝酸盐、硝酸盐的测定
10
小麦粉
违规使用二氧化钛、超量使用过氧化苯甲酰、硫酸铝钾
5
面条、饺子皮
面粉处理剂超量
6
糕点
使用膨松剂过量(硫酸铝钾、硫酸铝铵等),造成铝的残留量超标准;超量使用水分保持剂磷酸盐类(磷酸钙、焦磷酸二氢二钠等);超量使用增稠剂(黄原胶、黄蜀葵胶等);超量使用甜味剂(糖精钠、甜蜜素等)
GB/T 5009.182-2003
面制食品中铝的测定
7
馒头
违法使用漂白剂硫磺熏蒸
一氧化碳
水产品
改善色泽
14
硫化钠
味精
15
工业硫磺
白砂糖、辣椒、蜜饯、银耳
漂白、防腐
16
工业染料
小米、玉米粉、熟肉制品等
着色
17
罂粟壳
火锅
表2食品加工过程中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
序号
食品类别
可能易滥用的添加剂品种或行为
检测方法
1
渍菜(泡菜等)
着色剂(胭脂红、柠檬黄等)超量或超范围(诱惑红、日落黄等)使用。
附件1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
表1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一批)序号Βιβλιοθήκη 名称主要成分
可能添加的主要食品类别
可能的主要作用
检测方法
1
吊白块
次硫酸钠甲醛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
新华网北京4月23日电记者23日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获悉,为严厉打击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饲料、水产养殖中使用违禁药物,卫生部、农业部等部门根据风险监测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断更新非法使用物质名单,至今已公布151种食品和饲料中非法添加名单,包括47种可能在食品中“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22种“易滥用食品添加剂”和82种“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和畜禽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的药物和物质”的名单。
转播到腾讯微博国务院办公厅通知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这类非法添加行为性质恶劣,对群众身体健康危害大,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依照法律要受到刑事追究,造成严重后果的,直至判处死刑。
这次公布的151种食品和饲料中非法添加名单,是由卫生部、农业部等有关部门在分次分批公布的基础上汇总再次公布,目的就是提醒食品生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严格守法按标准生产经营,警示违法犯罪分子法网恢恢,不要存侥幸心理;同时,欢迎和鼓励任何单位、个人举报其他非法添加的行为。
食品和饲料中非法添加名单已在卫生部网站和农业部网站公布,供查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当前,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已成为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
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表一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表二食品中可能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注: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包括超量使用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全)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一批)
食品加工过程中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二批)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三批)
食品加工过程中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三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的规定,为深入开展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专家组提出《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并对前三批已公布名单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补充、修改。
食品中可能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四批)
对前三批名单的补充和修改内容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五批)
食品中可能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五批)
对前四批名单的补充和修改内容。
卫生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47种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22种食品添加剂名单
卫生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47种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22种食品添加剂名单注: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包括超量使用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四、对企业巡查工作的建议1.关注企业使用的各种复合香精、改良剂等添加剂。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
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如标签上未标明其成分或无标签应要求企业停止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应查阅、复制进货台帐、生产记录等相关资料,当场封存此物品、在制品、库存品并将产品抽样送检。
2.关注生产现场无包装的不明物质。
不法企业在故意使用一些违规物质的时候,一般均会去除该物质的外包装,不存放在仓库,往往在其生产现场的角落可以见到没有任何标识的不明物质,如企业不能说明是何物质、作何用途,并无法提供相应证明的情况下,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查阅、复制进货台帐、生产记录等相关资料,当场封存此物品、在制品、库存品并将产品抽样送检。
3.关注企业进货台账、销售台账及配料记录企业购买添加剂应当按照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巡查人员可以对进货台账、销售台账及配料记录进行抽查,核对其所用添加剂的品种、数量是否可以对应。
若发现有不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复制相关资料,当场封存在制品、库存品并将产品抽样送检。
4. 关注企业添加剂的实际使用情况(1)注意称量用的计量器具的精度是否能满足要求,使用的方式是否合理。
(2)气温较高、湿度较大的春、夏季应加强对企业防腐剂使用情况的监督。
若发现有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应当场封存在制品、库存品,登记相关记录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八十六条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
蛋白精、 4 三聚氰 胺 5 6 7 硼酸与 硼砂 硫氰酸 钠 玫瑰红B 罗丹明B
乳及乳制品 腐竹、肉丸、凉粉、 凉皮、面条、饺子皮 乳及乳制品 调味品
虚高蛋白含量
增筋 保鲜 着色
8
9 10
美术绿
碱性嫩 黄 酸性橙
铅铬绿
茶叶
豆制品 卤制熟食
8
着色
着色 着色
序号
名称
主要成分
可能添加食品类别
主要作用
检测方法
11
工业用甲醛
海参、鱿鱼等干水产 品
海参、鱿鱼等干水产 品
改善外观和质地
SC/T 3025-2006 水产品中甲醛的测 定
12
工业用火碱
改善外观和质地
13
14 15
一氧化碳
硫化钠 工业硫磺
水产品
味精 白砂糖、辣椒、蜜饯、 银耳 小米、玉米粉、熟肉 制品等
改善色泽
漂白、防腐
16
工业染料
着色
17
罂粟壳
火锅
1
渍菜(泡菜等)
2 3
4 5
水果冻、蛋白着色剂、防腐剂的超量或超范围使用,酸度调节剂(己二酸等) 冻类 的超量使用。 着色剂 、防腐剂、甜味剂(糖精钠、甜蜜素等)超量或超范 腌菜 围使用。 馅中乳化剂的超量使用(蔗糖脂肪酸酯等),或超范围使用 面点、月饼 (乙酰化单甘脂肪酸酯等);防腐剂,违规使用着色剂超量或 超范围使用甜味剂 面条、饺子皮 面粉处理剂超量 使用膨松剂过量(硫酸铝钾、硫酸铝铵等),造成铝的残留量 超标准;超量使用水分保持剂磷酸盐类(磷酸钙、焦磷酸二氢 二钠等);超量使用增稠剂(黄原胶、黄蜀葵胶等);超量使 用甜味剂(糖精钠、甜蜜素等) GB/T 5009.182-2003 面制食品中铝的测定
(第五批1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
29
工业氯化镁、磷化铝
木耳
11
工业用火碱
海参、鱿鱼等干水产品、生鲜乳
30
馅料原料漂白剂
焙烤食品
12
硫化钠
味精
31
酸性橙Ⅱ
黄鱼、鲍汁、腌卤肉制品、红壳瓜子、辣椒面和豆瓣酱
13
工业硫磺
白砂糖、辣椒、蜜饯、银耳、龙眼、胡萝卜、姜等
32
氯霉素
生食水产品、肉制品、猪肠衣、蜂蜜
14
工业染料
酱油等
5
硼酸与硼砂
腐竹、肉丸、凉粉、凉皮、面条、饺子皮
24
工业用乙酸
勾兑食醋
6
硫氰酸钠
乳及乳制品
25
硝基呋喃类药物
猪肉、禽肉、动物性水产品
7
玫瑰红B
调味品
26
玉米赤霉醇
牛羊肉及肝脏、牛奶
8
美术绿
茶叶
27
抗生素残渣、镇静剂
猪肉
9
碱性嫩黄
豆制品
28
荧光增白物质
双孢蘑菇、金针菇、白灵菇、面粉
10
工业用甲醛
纳他霉素
4
面点、月饼
乳化剂(蔗糖脂肪酸酯等、乙酰化单甘脂肪酸酯等)、防腐剂、着色剂、甜味剂
15
蔬菜干制品
硫酸铜
5
面条、饺子皮
面粉处理剂
16
“酒类”(配制酒除外)
甜蜜素
6
糕点
膨松剂(硫酸铝钾、硫酸铝铵等)、水分保持剂磷酸盐类(磷酸钙、焦磷酸二氢二钠等)、增稠剂(黄原胶、黄蜀葵胶等)、甜味剂(糖精钠、甜蜜素等)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
序号
名称
可能添加的食品品种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解读
卫生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系列解读1、吊白块●主要成分:次硫酸钠、甲醛●工业用途:在印染工业用作拔染剂和还原剂,生产靛蓝染料、还原染料等。
还用于合成橡胶,制糖。
●可能添加的主要食品类别:腐竹、粉丝、面粉、竹笋●可能的主要作用:增白、保鲜、增加口感、防腐●危害:吊白块加热后分解成甲醛和二氧化硫,前者具有防腐作用,后者可使腐竹、粉丝等产品颜色黄中发白,色泽光亮且耐腐,煮食时有韧性,口感好。
超量食用含有吊白块的腐竹、粉丝、面粉、竹笋会引起过敏、肠道刺激等不良反应,损坏肾脏、肝脏。
吊白块产生的甲醛对人体中枢神经系统有毒性作用并能刺激肺部引起中毒性肺水肿。
研究表明,人体直接摄入10克吊白块就可致死。
●掺假手段大曝光:吊白块腐竹:先浸泡黄豆,之后放进机器打成豆浆,把豆浆盛到锅里加上吊白块增白,搅拌好后倒入木头格子里再蒸煮,金黄色豆皮出来后放到木头架上晾晒。
吊白块米粉:将吊白块放进桶里溶解,加工米粉时,把吊白块液体加入米浆当中,又黑又黄的陈化米就摇身而变得又白又亮。
吊白块竹笋:将竹笋放入吊白块原液中进行漂洗或作浸水处理,使竹笋显得特别嫩白。
●鉴别宝典:热水浸泡再闻味干面条、米粉、豆腐皮、竹笋等食品中都比较容易有吊白块,在购买过程中如觉得颜色特殊好,就要当心。
干面条、米粉、豆腐皮受潮后,极容易发出化学品的异常味道,购买粉丝或粉条时,可将样品用热水浸泡片刻再嗅其气味,好的粉丝、粉条的气味均正常,无任何异味,而质量差的粉丝、粉条常带有霉味、酸味。
取几块腐竹在温水中浸泡,变软且泡出的水是淡黄色、不浑浊的,即为质优腐竹。
韧性太强要当心含有吊白块的腐竹看上去特别光亮,有腊光,色彩金黄,韧性极好,不易被折断,被水浸泡后会软化一段时间,但遇到干燥的环境又可以慢慢复原。
合格的腐竹为淡黄色,没有腊光,蛋白质呈纤维状,迎着光线能看到一丝一丝的纤维组织;韧性比有毒腐竹差很多,捏一捏,易碎的腐竹质量比较好。
2、酸性橙●工业用途:酸性橙这种化工染料,主要用于皮革纺织物的染色。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一批).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一批)
加工过程中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
17种非食用物质包括:吊白块、苏丹红、王金黄块黄、蛋白精三聚氰胺、硼酸与硼砂、硫氰酸钠、玫瑰红B、美术绿、碱性嫩黄、酸性橙、工业用甲醛、工业用火碱、一氧化碳、硫化钠、工业硫磺、工业染料、罂粟壳。
食品加工过程中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和行为包括:在渍菜(泡菜等)中超量使用着色剂胭脂红、柠檬黄等,或超范围使用诱惑红、日落黄等;水果冻、蛋白冻类食品中超量或超范围使用着色剂、防腐剂,超量使用酸度调节剂(己二酸等);腌菜中超量或超范围使用着色剂、防腐剂、甜味剂(糖精钠、甜蜜素等);面点月饼馅中超量使用乳化剂(蔗糖脂肪酸酯等),或超范围使用(乙酰化单甘脂肪酸酯等);面条、饺子皮的面粉超量使用面粉处理剂;糕点中使用膨松剂过量(硫酸铝钾、硫酸铝铵等),造成铝的残留量超标准,或超量使用水分保持剂磷酸盐类(磷酸钙、焦磷酸二氢二钠等)、增稠剂(黄原胶、黄蜀葵胶等)及甜味剂(糖精钠、甜蜜素等);馒头违法使用漂白剂硫磺熏蒸;油条过量使用膨松剂(硫酸铝钾、硫酸铝铵),造成铝的残留量超标准;肉制品和卤制熟食超量使用护色剂(硝酸盐、亚硝酸盐);小麦粉违规使用二氧化钛、超量使用过氧化苯甲酰、硫酸铝钾等。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全)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全)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一批)
食品加工过程中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
批)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二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三批)
食品加工过程中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三批)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四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的规定,为深入开展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专家组提出《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并对前三批已公布名单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补充、修改。
附件:1.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四批)2.食品中可能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四批)3.对前三批名单的补充和修改内容
食品中可能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四批)
对前三批名单的补充和修改内容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五批)
食品中可能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五批)
对前四批名单的补充和修改内容。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二批、三批、四批》
的通知
2010年6月18日星期五2010年6月18日星期五该名单仅为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提供线索,并不能涵盖行业内存在的所有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问题。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督执法和处理案件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当地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增补相关信息,适时予以通报。
判定一种物质是否属于非法添加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可以参考以下原则:
一、不属于传统上认为是食品原料的;
二、不属于批准使用的新资源食品的;
三、不属于卫生部公布的食药两用或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物质的;
四、未列入我国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及卫生部食品添加剂公告)、营养强化剂品种名单(《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1994)及卫生部食品添加剂公告)的;
五、其他我国法律法规允许使用物质之外的物质。
附表:1.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
2.食品加工过程中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
表2 食品加工过程中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
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二批)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三批)
附件2食品加工过程中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三批)。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序号名称可能添加的食品品种检测方法1吊白块腐竹、粉丝、面粉、竹笋GB/T21126-2007小麦粉与大米粉及其制品中甲醛次硫酸氢纳含量的测定:卫生部《关于印发面粉、油脂中过氧化苯甲酰测定等检验方法的通知》(卫监发〔2001〕159号)附件2食品中甲醛次硫酸氢纳的测定方法2苏丹红辣椒粉、含辣椒类的食品(辣椒酱、辣味调味品)GB/T19681-2005食品中苏丹红染料的检测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3王金黄、块黄腐皮4蛋白精、三聚氰胺乳及乳制品GB/T22388-2008原料乳及乳制品中三聚氰胺检测方法GB/T22400-2008原料乳中三聚氰胺快速检测液相色谱法5硼酸与硼砂腐竹、肉丸、凉粉、凉皮、面条、铰子皮无6硫氰酸钠乳及乳制品无7玫瑰红B调味品无8美术绿茶叶无9碱性嫩黄豆制品无10工业用甲醛海参、鱿鱼等干水产品、血豆腐SC/T3025-2006水产品中甲醛的测定11工业用火碱海参、鱿鱼等干水产品、生鲜乳无12一氧化碳金枪鱼、三文鱼无13硫化钠味精无14工业硫磺白砂糖、辣椒、蜜饯、银耳、龙眼、胡萝卜、姜等无15工业染料小料、玉米粉、熟肉制品等无16罂粟壳火锅底料及小吃类参照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自建方法17革皮水解物乳与乳制品含乳饮料乳与乳制品中动物水解蛋白鉴定-L(-)-羟脯氨酸含量测定(检测方法由中国检验检疫科学院食品安全所提供。
该方法仅适应于生鲜乳、纯牛奶、奶粉。
WKzhong@)18溴酸钾小麦粉GB/T20188-2006小麦粉中溴酸盐的测定离子色谱法19β-内酰胺酶(金玉兰酶制剂)乳与乳制品液相色谱法(检测方法由中国检验检疫科学院食品安全所提供。
联系方式:WKzhong@)序号名称可能添加的食品品种检测方法20富马酸二甲酯糕点气相色谱法(检测方法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提供)21废弃食用油脂食用油脂无22工业用矿物油陈化大米无23工业明胶冰淇淋、肉皮冻等无24工业酒精勾兑假酒无25敌敌畏火腿、鱼干、咸鱼等制品GB T5009.20-2003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的测定26毛发水酱油等无27工业用乙酸勾兑食醋GB/T5009.41-2003食醋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28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类药物(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等)猪肉、禽肉、动物性水产品GB/T22286-2008动物源性食品中多种β受体激动剂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29硝基呋喃类药物猪肉、禽肉、动物性水产品GB/T21311-2007动物源性食品中硝基呋喃类药物代谢物残留量检测方法,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30 ,玉米赤霉醇牛羊肉及肝脏、牛奶GB/T21982-2008动物源食品中玉米赤霉醇、β-玉米赤霉醇、a-玉米赤霉烯醇、β-玉米赤霉烯醇、玉米赤霉酮和赤霉烯酮残留量检测方法,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31抗生素残渣猪肉无,需要研制动物性食品中测定万古霉素的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32镇静剂猪肉参考GB/T20763-2006猪贤和肌肉组织中乙酰丙嗪、氯丙嗪、氟哌啶醇、丙酰二甲氨基丙吩噻嗪、甲苯噻嗪、阿扎哌垄阿扎哌醇、咔唑心安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无,需要研制动物性食品中测定安定的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33荧光增白物质双孢蘑菇、金针菇、白灵菇、面粉蘑菇样品可通过照射进行定性检测面粉样品无检测方法34工业氯化镁木耳无35磷化铝木耳无36馅料原料漂白剂焙烤食品无,需要研制馅料原料中二氧化硫脲的测定方法序号名称可能添加的食品品种检测方法37酸性橙Ⅱ黄色、鲍汁、腌卤肉制品、红壳瓜子、辣椒面和豆瓣酱无,需要研制食品中酸性橙Ⅱ的测定方法。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
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食品整治办〔2008〕3号表1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一批)
表2 食品加工过程中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
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名单(第五批)》的通知
整顿办函〔2011〕1号
附件1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五批)
附件2
食品中可能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五批)
附件3
对前四批名单的补充和修改内容
关于公布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六批)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6号)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六批)
特此公告。
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二批)》的通知食品整治办〔2009〕5号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二批)
附件3: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三批)表1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三批)
表2 食品加工过程中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三批)
对前三批名单的补充和修改内容。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
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
(第四批)
(整顿办函〔2010〕50号)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的规定,为深入开展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专家组提出《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并对前三批已公布名单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补充、修改。
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
1.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四批)
2.食品中可能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四批)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
(第四批)
食品中可能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
(第四批)。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序号名称可能添加的食品品种检测方法1 吊白块腐竹、粉丝、面粉、竹笋GB/T 21126-2007 小麦粉与大米粉及其制品中甲醛次硫酸氢钠含量的测定;卫生部《关于印发面粉、油脂中过氧化苯甲酰测定等检验方法的通知》(卫监发〔2001〕159号)附件2 食品中甲醛次硫酸氢钠的测定方法2 苏丹红辣椒粉、含辣椒类的食品(辣椒酱、辣味调味品)GB/T 19681-2005 食品中苏丹红染料的检测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3 王金黄、块黄腐皮4 蛋白精、三聚氰胺乳及乳制品GB/T 22388-2008 原料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检测方法GB/T 22400-2008 原料乳中三聚氰胺快速检测液相色谱法5 硼酸与硼砂腐竹、肉丸、凉粉、凉皮、面条、饺子皮无6 硫氰酸钠乳及乳制品无7 玫瑰红B 调味品无8 美术绿茶叶无9 碱性嫩黄豆制品10 工业用甲醛海参、鱿鱼等干水产品、血豆腐SC/T 3025-2006 水产品中甲醛的测定11 工业用火碱海参、鱿鱼等干水产品、生鲜乳无12 一氧化碳金枪鱼、三文鱼无13 硫化钠味精无14 工业硫磺白砂糖、辣椒、蜜饯、银耳、龙眼、胡萝卜、姜等无15 工业染料小米、玉米粉、熟肉制品等无16 罂粟壳火锅底料及小吃类参照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自建方法17 革皮水解物乳与乳制品含乳饮料乳与乳制品中动物水解蛋白鉴定-L(-)-羟脯氨酸含量测定(检测方法由中国检验检疫科学院食品安全所提供。
该方法仅适应于生鲜乳、纯牛奶、奶粉联系方式:Wkzhong@)18 溴酸钾小麦粉GB/T 20188-2006 小麦粉中溴酸盐的测定离子色谱法19 β-内酰胺酶(金玉兰酶制剂)乳与乳制品液相色谱法(检测方法由中国检验检疫科学院食品安全所提供。
联系方式:Wkzhong@)20 富马酸二甲酯糕点气相色谱法(检测方法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提供21 废弃食用油脂食用油脂无22 工业用矿物油陈化大米无23 工业明胶冰淇淋、肉皮冻等无24 工业酒精勾兑假酒无25 敌敌畏火腿、鱼干、咸鱼等制品GB T5009.20-2003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的测定26 毛发水酱油等无27 工业用乙酸勾兑食醋GB/T5009.41-2003食醋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28 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类药物(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等)猪肉、牛羊肉及肝脏等GB-T22286-2008 动物源性食品中多种β-受体激动剂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29硝基呋喃类药物猪肉、禽肉、动物性水产品GB/T 21311-2007 动物源性食品中硝基呋喃类药物代谢物残留量检测方法,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30玉米赤霉醇牛羊肉及肝脏、牛奶GB/T 21982-2008 动物源食品中玉米赤霉醇、β-玉米赤霉醇、α-玉米赤霉烯醇、β-玉米赤霉烯醇、玉米赤霉酮和赤霉烯酮残留量检测方法,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31抗生素残渣猪肉无,需要研制动物性食品中测定万古霉素的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32镇静剂猪肉参考GB/T 20763-2006 猪肾和肌肉组织中乙酰丙嗪、氯丙嗪、氟哌啶醇、丙酰二甲氨基丙吩噻嗪、甲苯噻嗪、阿扎哌垄阿扎哌醇、咔唑心安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无,需要研制动物性食品中测定安定的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33荧光增白物质双孢蘑菇、金针菇、白灵菇、面粉蘑菇样品可通过照射进行定性检测面粉样品无检测方法34 工业氯化镁木耳无35 磷化铝木耳无36 馅料原料漂白剂焙烤食品无,需要研制馅料原料中二氧化硫脲的测定方法37酸性橙Ⅱ黄鱼、鲍汁、腌卤肉制品、红壳瓜子、辣椒面和豆瓣酱无,需要研制食品中酸性橙II的测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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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修订背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为有针对性地打击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蓄意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行为,警醒食品生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严格守法并按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生产经营食品,切实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安全发展,我委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卫生部公告的6批《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进行了清理、整合,现提出《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黑名单‛)。
二、修订原则
判定一种物质是否需要列入‚黑名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可以参考以下因素:
(一)不属于以下范围的物质:传统上认为是食品原料的物质、批准使用的新资源食品、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公布的食药两用或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物质、列入我国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及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添加
剂公告)和营养强化剂品种名单(符合《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的物质。
(二)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即该物质是否真正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是否能够对人体造成较大的健康风险。
(三)是否属于经济利益驱动的非法添加。
即违法使用后是否获利。
(四)违法添加所造成的社会影响。
即违法使用后是否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重要影响。
三、修订过程
我委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了‚黑名单‛名单审查专家组和检验方法专家组,成员包括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制定了专家组章程,确定了专家组工作机制。
分别于2012年、2013年、2014年召开了5次专家研讨会,对‚黑名单‛进行了讨论。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对各部门新提出的建议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物质进行了审查,在工业用或其它非食品级物质中新增‚工业硫酸铜‛,可能违法添加的食品品种为‚加工皮蛋‛;抗菌药物类的非食用物质新增‚硝基呋喃类‛;非食用物质新增‚过氧化苯甲酰‛,可能违法添加的食品品种为‚小麦粉‛。
(二)为避免重复管理,属于农业部管理的在种植、养殖环节可能非法使用的相关物质不再列入本‚黑名单‛。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二十条提出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
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应当被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包括原《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中在养殖环节可能违法添加的β-兴奋剂类药物、硝基呋喃类药物、玉米赤霉醇、抗生素残渣、镇静剂(氯丙嗪和安定)、五氯酚钠、喹乙醇、孔雀石绿等8种非食用物质。
这些物质在农业部第235号、第193号和第176号公告中已列入禁用名单。
同时,为避免留下监管空白,保留孔雀石绿(名称改为‚孔雀石绿类和结晶紫类‛)等可能在流通和餐饮环节违法添加的物质;保留了敌敌畏、敌百虫等可能在食品加工、流通和餐饮环节违法添加的物质,并合并为“有机磷农药类”。
此外,删除了‚黑名单‛中一氧化碳物质,因为《SC/T 3117-2006 生食金枪鱼》标准中明确规定了真空包装低温产品一氧化碳的限量。
(三)不再将食品添加剂列入‚黑名单‛。
原卫生部发布的6批《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中共包括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22种,由于我国的食品添加剂已纳入《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管理,根据‚修订原则(一)‛,不再将其重复列入‚黑名单‛。
修订后的‚黑名单‛与《两高司法解释》第二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的范围相一致。
涉及食品添加剂的滥用行为,可直接适用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定罪,非食用物质的违法添加行为可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定
罪,名单的修订不影响依法对违法添加行为进行处罚。
(四)对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进行了归类整理。
将苏丹红、碱性橙、孔雀石绿、美术绿等所有染料归为一类,统称为“染料类”;将三聚氰胺等可能作为“蛋白精”违法添加的物质归为“富含氮化合物”;将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归为一类;将工业火碱,工业矿物油,工业硫磺,工业明胶,工业酒精,工业乙酸,镁盐,甲醛等归为“工业用或其它非食品级物质”;将敌敌畏,敌百虫归为“有机磷农药类”;将喹诺酮类,酰胺醇类,四环素类,β-内酰胺类,磺胺类等归为“抗菌药物类”。
(五)对可能违法添加的食品品种进行了规范,将甲醛可能违法添加的食品品种‚海参、鱿鱼等干水产品‛改为‚水发水产品‛;将抗菌药物类可能违法添加的食品品种‚生食水产品‛修改为‚鲜活水产品‛。
五、关于配套检验方法
此次颁布的‚黑名单‛部分非食用物质的检测方法及判定原则正在研制、建立及验证中,将于完成相关工作后颁布。
对于无特征检测指标的非食用物质,如毛发水,工业火碱等工业级及非食品级物质等,不推荐任何检测方法,而是依据执法监管中确认的违法事实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