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问题及完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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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第一,股权结构不合理。
股权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在绝大多数上市公司中,占据控股优势的首先是国家股股东,其次是法人股股东。有关统计资料显示,第一大股东为国家股东的上市公司占全部上市公司
所持股票均不允许流通,从而形成了非流通股股东占绝对控股地位的股权分配格局。
所有的决策都完全取决于第一大股东的意志,因为只要大股东对某项提案表决表示同意或反对,该项提案就可以在股东大会上获得通过或惨遭扼杀,众多的小股东根本就不可能影响公司决策。由于国有资产在上市公司资产总量中占有较高比重,多数上市公司股权设置又较为集中,客观上造成股东大会无形中受到大股东控制。在我国,上市公司的大股东通常情况下都是公司的发起人,他们与上市公司有着密切的人际关系和利害关系,在这些密密麻麻的关系网的笼罩下上市公司的独立性难以保证。其导致的不良后果是,在这种缺乏制衡的股权结构下,第一大股东往往把自己控股的上市公司看作是提款机,无偿地侵占上市公司的资源,流通股股东在公司经营决策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微乎其微,而持非流通股的大股东做决策时又往往囿于自身利益而时常名正言顺地侵害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一旦控股公司出现财务危机,第一大股东通常又将上市公司拖下水,从而将灾难转移到上市公司的流通股东身上,使他们成为无辜的牺牲品。相关研究
国有股和法人股不能自由流通,无法遵循同股同利、同股同权和同股同价的原则。
第二,董事会、股东大会缺乏内部制衡,监事会功能弱化,容易导致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
1 我国上市公司虽然均按照《公司法》及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的要求,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从表面看,各司其职、互相制衡的组织结构基本形成。但由于许多公司存在着内部人控制的治理结构,使得不仅是股东大会,而且董事会和监事会在很大程度上也形同虚设,因为:
2 目前,国有股东受托人在董事会中占有多数席位,董事会在行使职能时成为国有股东一方的代言人。与此同时,由于大多数上市公司没有合格的独立董事,且内部董事在董事会中占多数,其成员中绝大多数都是由股东单位的上级干部主管部门直接委派的,再由于法人股比例低、债权银行介入公司运作制度没有普遍推行等原因,上市公司董事会明显缺乏内部制衡机制。
3 扭曲的委托—代理链架空国有股的产权主体。在正常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即使委托立董事无话可讲;二是独立董事由于种种原因而对立于真正的决策之外,他们仅仅起到了举手的作用。在此,笔者更倾向于后一种解释。基于上述原因,笔者认为目前上市公司董事会内部缺乏一个有效的制衡机制。
-4 由于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半数以上的公司国有股比例高于56 7 ,而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需要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代表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只有特别决议
才需要.8- 以上的表决权通过。而选举和更换董事属于普通决议,只要半数以上的表决权就可以通过因此,在非累计投票制度下,拥有52 7
以上的股份意味着可以控制全部董事的选举,进而完全控制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这就使得许多上市公司中国有股股东可以操纵公司的一切,董事、监事全由国有股股东独家委派。与此同时,由于国有股所有者的缺位,委托—代理这一历史难题必然会使这些公司形成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的局面。
5 多重约束致使监事会功能弱化。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监事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职代会推举,二是股东提名。职工代表由于工作上受公司董事会和经理的领导,基本上不可能对其进行监督。而股东方面的监事则又要向提名人负责。另外,在当前体制下,对于那些缺乏监督技能和履行职责的大环境下,监事会在运行往往流于形式。因为,监事会即使想独立开展工作,在现实中也缺乏可操作性。
第三,经营者的选拔机制问题有待解决。
我国国有企业的高层经营管理人员仍然是由党的组织部门或政府的人事部门任免的,或者党的组织部门或政府的人事部门仍然对其任免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这种选拔机制所带来的一个不良后果就是经营决策往往取决于第一大股东的利益,或者说取决于地方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利益,
第四,公司治理的法制环境尚不完善。
外部监督机制缺乏或不到位也是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的一个显著表现。所谓新三会”,是指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所谓老三会”,是指传统国有企业组织制度中的党委会、职代会和工会。在我国公司制企业中“老三会”和新三会”并存,多头领导,权责不清,扯皮不断。按照我国公司法》,总经理虽是公司的最高行政官员,但在日常经营决策中受多方面干预,很难实现集中统一指挥。
不可否认,在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的治理结构使得从公司内部基本无法形成对管理层的有效约束和制衡机制时,如果有一个健全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那么公司治理结构也会有所改善。但从外部看,有关监督机制也非扣。
! )银行等作为债权人对公司实施的监控作用较小。虽然我国建立了以主办银行制为内容的银企关系,但是现行法律禁止商业银行向证券业和非金融行业进行股权投资,这些行业的公司董事会中没有任何来自商业银行的代表。
2 )经理人市场的不成熟也导致其对公司的监控作用也非常有限。国外研究发现,在一个成熟的经理人市场中,经理人就会相对自觉地约束自己过度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而我国资本市场的现状与目前的股权结构极大地限制了经理人市场在约束公司经营者行为方面的作用。由于没有建立起评价经营者管理才能的制度,经理人市场在我国还不成熟,所以经理人市场对公司的监控作用也非常有限。
二、对策
目前,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性已经引起了国内政府管理部门、企业和学术界的足够重视,伴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深化,在公司治理研究上,经济学者们正在提出或探索基于委托—代理关系”或剩余索取权配置”的公司治理理论,而法学学者们则在研究或探讨具有稳定性和强制性的公司法的完善与修改。笔者认为,就目前而言,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通过国有股回购和国有股减持等手段,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和优化股权结构,提高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在确保国家经济命脉安全的前提下,政府管理部门应支持那些拥有充足现金流的上市公司通过国有股回购的形式来降低国有股在总股本中的比重,对于那些与国计民生没有重大关系的上市公司,可通过股权竞拍的方式出售一部分国有股权。当然对于出售所得如何处置并非本文探讨的中心,故在此笔者不作展开。
第二,充分重视人力资本价值,建立一套有效的激励机制。现代经济的发展已经向世人表明人力资本在公司经营发展中已经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人力资本价值必须得到尊重和体现。相关研究表明,行政官员腐败或经理人经济不作为的一个根本原因是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致使其不尽职的机会成本降低所致。因此,我们有必要推行一种有效的激励机制,这种激励机制应该考虑到经理人和广大职工的利益,只要经理人、董事尽职尽责,他们就可以在未来一段较长时期内或后)有一笔相对客观的稳定收入,如果他们做不到这一点,就会失去其中的一部分甚至全部。这样有助于促使董事和经理更多地从公司长远利益考虑问题( 避免经营行为的短期化。
第三,加快法制建设,完善法律法规制度,为公司治理所需的制衡机制和监督机制的建立提供制度支持。法律法规是一个国家每一个公民和经济实体行为的基本准则,法律法规的缺损是公司治理结构中制衡机制和监督机制缺乏的重要原因,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应尽快根据经济形式发展的需要,修改、补充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为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保驾护航。
此外,督促上市公司建立自己的公司治理结构章程,加快诚信建设也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不可或缺的补充,上市公司也应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