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车辆验收工作规定》(2006)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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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运检查管理规则》2006

《铁路货运检查管理规则》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运〔2006〕62号关于印发《铁路货运检查管理规则》的通知各铁路局:为适应第六次大面积提速调图需要,强化铁路货运检查工作,确保铁路运输安全,铁道部组织制定了《铁路货运检查管理规则》,现发给你们,自2006年7月1日起实行。

届时,废止《关于发布〈铁路货检作业标准〉(试行)的通知》(运货管〔1997〕92号)和《关于加强货检工作的通知》(运货管〔1997〕95号)。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铁路货运检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铁路货运检查工作管理,提高货运检查工作质量,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以及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是明确铁路货运检查作业的内部规定,不作为托运人、收货人与铁路间划分责任的依据。

第三条铁路货运检查工作是保证行车安全和货物安全的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是铁路运输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铁路货运检查员主要承担铁路运输过程中的货物(车)交接检查工作,是铁路行车的主要工种。

第四条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应配备专人负责货运检查管理工作,加强对货运检查工作的技术业务指导,强化基础管理,加强队伍建设,督促落实作业标准,提高货运检查人员素质和工作质量。

第五条铁路局应按照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可靠的原则,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改善货运检查作业条件,改进检查手段,提高作业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铁路货运检查实行区段负责制。

区段负责制是指在对货物列车的交接检查中,按列车运行区段划分货运检查站责任的制度。

中间站停车及甩挂作业的货物列车,由车站负责看护,保证货物安全,发生问题要及时处理。

中间站应保证货物列车安全继运到下一货运检查站。

第二章货运检查站第一节定义及分类第七条货运检查站是列车运行途经有技术作业或无技术作业但停车时间在35分钟以上的技术作业站。

第八条货运检查站分为路网性和区域性货运检查站。

《铁路机车车辆监造管理办法》实施方案(正式稿).doc

《铁路机车车辆监造管理办法》实施方案(正式稿).doc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机车车辆监造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运[2015]155号)文件精神,公司与青岛监造项目部联合召开了厂监沟通会,会上厂监双方就“铁总运[2015]155号”文件进行了逐条解读学习。

之后公司又多次与青岛监造项目部沟通、交流,达成了共识,依此编制了本实施方案。

质量管理部负责对本方案条款进行解释。

1.方案编制依据 (4)2.方案适用范围 (4)3.术语及定义 (4)4.部门职责 (6)5方案具体内容 (11)6.附件 (20)《铁路机车车辆监造管理办法》实施方案1.方案编制依据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机车车辆监造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运[2015]155号)文件编制。

本方案的部门职责,参照Q/SFCG01-03-2013《质量管理手册》C版编制。

2.方案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公司配合监造项目部针对下列对象完成的监造工作:铁路总公司和所属企业委托四方有限公司维修的铁路车辆整车及重要零部件;国铁控股合资企业、委托国铁运输管理的国铁非控股合资企业委托四方有限公司维修的铁路车辆整车及重要零部件;进入国铁路网运行的路外企业自备铁路机车车辆及其重要零部件。

3.术语及定义3.1监造是指由铁路局监造机构专业人员代表买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合同,国家、行业、企业标准及总公司相关要求,在机车车辆产品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对生产过程和实物质量实施必要的核查,并对产品的符合性做出专业判断。

3.2见证是指监造人员对文件、记录、实物、过程等进行观察、审查、记录、确认等获取证据的活动。

3.3复核对生产企业外购(含国外进口)的重要零部件及原料,监造项目部应进行复核,主要核查产品的质量证明文件、检测报告及外观质量等,见证主要原材料的取样、送检等,并核查复检报告。

3.4文件见证点(R点)由监造人员对产品生产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记录或报告等进行见证而预先设定的监造控制点。

有关文件、记录或报告由生产企业提交并对其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定

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定
这一时期旳验标只含质量检查和质量等级评估两方面旳内容,不含验收内容。有关验收旳内容调整到了对应旳施工规范中。在这一时期修订旳施工规范,名称多改为“施工及验收规范”,一般还简称为“施工规范”。有旳名称尽管还为“施工规范”,但实际内容包括了施工和验收两方面旳内容。施工规范和验标,就其内容构成范围来讲,形成了“2+2”旳模式。
此外,为体现过程质量控制,把那些对施工质量有重要影响旳和波及施工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及公众利益旳施工工艺、措施和必要旳施工准备工作,也纳入到验标中来,作出强制性旳规定,明确是必须执行还是严禁使用。后来旳施工规范将针对详细工艺、措施旳内容制定,是工艺原则或措施原则,将是推荐性旳。
这次验标修订波及对原施工规范和原检查评估原则两个系列原则旳调整,内容构成有较大旳变化。其分离合并状况如下图所示:
检查批和分项、分部、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旳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旳基础上进行。检查批、分项、分部工程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地基基础、特殊主体构造、系统功能测试等重要分部工程旳验收勘测设计单位也应参与;单位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与。
对时限性较强旳项目要规定验收时限。保证检查验收工作及时进行,数据真实可靠,杜绝事后填体现象,并且及时掌握工程施工质量状况,有助于指导后续工程施工。
新颁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原则(如下简称新验标)是根据铁路建设和发展旳需要,建立旳一套全新旳质量验收原则体系。
新验标明确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各方在工程施工阶段旳质量职责和义务,规定了建设和设计单位旳质量控制规定,量化了施工和监理单位旳检测数量,细化了检查措施,调整了质量指标,强调了过程控制,突出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旳科学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新验标旳贯彻实行,对保证铁路工程建设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太铁安监办驻湖东车辆段验收室湖东QC小组

太铁安监办驻湖东车辆段验收室湖东QC小组

转向架加装心盘垫 验证结果 板造成触头间隙调
整合格后增大
制表人:李伟
结论
要因
制表时间:2011年7月18日
验证六 抑制盘支架检修质量不良
验证方法
表六
现场抽查
验证人
王永亮
验证时间
2011.7.19
依据标准 《抑制盘支架检修作业指导书 》要求:清除抑制盘支架锈垢, 检查支架、抑制盘裂损、变形时更换
验证情况 抽查当日9辆车的抑制盘支架检修,检测工作,工作者认真检 修,能够做到裂损、变形时更换,检查配件存放区12套抑制 盘支架,未发现不合格品。
制图人:李伟 制图时间:2011年8月1日
新式扭力扳手图示:
力矩值一目了然、清晰可见,扳手 小巧,携带、使用方便,能准确掌握 力矩值数据。
实施效果
通过新式扭力扳手 用,达到下表所示目标值
目标值
压紧式快装接 头组装力矩
公称通径 力矩Nm
DN10
90
DN20
155
DN25
200
DN32
270
上图为工人单车试风过程







采用局部模块化组装效果
一、提高劳动效率一倍以上,此处管系安装以前一 人组装要花费10分钟以上,现在一人只需4分钟 可完成,且方法简便,无需培训。
二、组装质量完全可以保证,以前上车组装由于空 间限制组装质量不能保证,现在车下组装、力矩 校核一步完成,质量完全可以保证。
C80概述
C80(H)车采用双浴盆结构,车体除底架外采用铝合金 型材与板材的铆接结构,车体自重轻,容积大,载重达80t; 铝合金材料耐腐蚀性强,延长了车辆检修周期及使用寿命。

铁路货运检查管理规则

铁路货运检查管理规则

TG/HY103—2016铁路货运检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铁路货运检查(以下简称货检)工作管理,提高货检工作质量,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中国铁路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铁路货运安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及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

本规则是明确铁路货检工作的内部规定,不作为托运人、收货人与铁路间划分责任的依据.第三条铁路货检工作是保证行车安全和货物安全的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是铁路运输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铁路货检人员主要承担铁路运输过程中的货物(车)交接检查工作,是铁路行车的主要工种。

第四条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应配备专人负责货检管理工作,加强对货检工作的技术业务指导,强化基础管理,加强队伍建设,督促落实作业标准,提高货检人员素质和工作质量.第五条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全面推广铁路货检安全监控与管理应用(即原铁路货检安全监控与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货检应用”),改善货检作业条件,改进检查手段,提高作业质量和效率.第六条铁路货检实行区段负责制。

区段负责制是指货检站按规定的检查范围、技术要求和作业标准,对货物列车(含军用列车,下同)进行货检作业后,保证货物列车安全继运到下一个有货检作业的货检站,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发生问题后能有效证明货检站工作质量良好的,可不按区段负责制列货检站责任。

对中间站保留及甩挂作业的货物列车,车站发现问题后要及时处理,中间站应保证货物列车安全继运到下一货检站。

第二章货检站管理第一节定义及分类第七条货检站是列车运行途经有改编或人工方式列检作业,或无改编或无列检作业但停车时间在35分钟及以上的编组站或区段站。

第八条铁路局应根据到达解体列车、编组始发列车、直通列车数量,同时按照机车交路、列检作业、治安状况及自然环境等合理设置货检站,其布局应满足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的需要。

铁路机车验收工作规定

铁路机车验收工作规定

铁道部文件铁运〔2007〕109号关于印发《铁路机车验收工作规定》的通知各铁路局,铁道部各机车车辆验收办事处:为落实《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加强铁路机车产品验收工作,保障铁路运输安全,适应铁路运输发展的需要,铁道部组织对原《铁路机车验收规程》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铁路机车验收规程》(铁运〔1999〕90号)同时废止。

附件:机车竣工验收记录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铁路机车验收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机车是铁路运输重要的基础装备,其质量状态直接关系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和铁路运输安全。

为了加强铁路机车产品验收工作,适应铁路运输发展的需要,履行铁路机车产品的验收职责,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根据国务院公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铁路机车产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维修和使用的各型铁路机车(包括救援用轨道起重机)及其重要零部件。

第三条铁路机车验收工作,是铁路运输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法规赋予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对准予许可生产、维修或进口的铁路机车产品实施质量监督、技术认可和合格确认的政府职能,属强制性监督。

第四条铁路机车验收部门是铁道部对铁路机车产品依法行使政府质量监督、技术认可和合格确认的专职机构。

第五条铁路机车验收人员是铁道部依法对铁路机车产品行使质量监督、技术认可和合格确认的代表。

第六条铁路机车产品实行上线准入制度。

按国家规定生产、维修或者进口的铁路机车产品必须经铁道部指派的铁路机车验收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准交付使用。

第七条对机车产品实施验收是铁道部对机车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的管理手段,机车产品虽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但不解除铁路机车产品生产、维修单位(以下简称承制单位)对产品质量应负的责任。

第八条铁路机车产品验收机构和验收人员,应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坚持严谨、公正、求实的原则,树立和发扬“严谨、求实、热忱、和谐”的验收作风,认真履行“监督、控制、认证、确认”的验收职能。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机车验收工作规定》(2007)109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机车验收工作规定》(2007)109

铁路机车验收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机车是铁路运输重要的基础装备,其质量状态直接关系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和铁路运输安全。

为了加强铁路机车产品验收工作,适应铁路运输发展的需要,履行铁路机车产品的验收职责,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根据国务院公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铁路机车产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维修和使用的各型铁路机车(包括救援用轨道起重机)及其重要零部件。

第三条铁路机车验收工作,是铁路运输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法规赋予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对准予许可生产、维修或进口的铁路机车产品实施质量监督、技术认可和合格确认的政府职能,属强制性监督。

第四条铁路机车验收部门是铁道部对铁路机车产品依法行使政府质量监督、技术认可和合格确认的专职机构。

第五条铁路机车验收人员是铁道部依法对铁路机车产品行使质量监督、技术认可和合格确认的代表。

第六条铁路机车产品实行上线准入制度。

按国家规定生产、维修或者进口的铁路机车产品必须经铁道部指派的铁路机车验收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准交付使用。

第七条对机车产品实施验收是铁道部对机车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的管理手段,机车产品虽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但不解除铁路机车产品生产、维修单位(以下简称承制单位)对产品质量应负的责任。

第八条铁路机车产品验收机构和验收人员,应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坚持严谨、公正、求实的原则,树立和发扬“严谨、求实、热忱、和谐”的验收作风,认真履行“监督、控制、认证、确认”的验收职能。

第九条本规定是机车验收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执法依据,是铁路机车验收系统依法验收、规范行为、建设队伍以及明确铁路机车验收系统与被监督验收企业之间各自责任、权利、义务和相互关系的依据。

第二章验收组织机构第十条铁路机车验收工作在铁道部的领导下,实行铁道部、铁道部机车车辆验收办事处(以下简称验收办事处)、铁道部驻厂(公司、研究所)机车验收室(以下简称驻厂机车验收室)和铁道部、铁道部驻铁路局(公司)机车验收室(以下简称驻局机车验收室)、铁路局(公司)驻机务段(厂)机车验收室(以下简称驻段机车验收室)的验收管理体制。

国家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九批清理结果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九批清理结果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九批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18.02.24•【文号】国铁科法〔2018〕19号•【施行日期】2018.0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九批清理结果的通知国铁科法〔2018〕19号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有限公司,各地方铁路公司:为进一步做好“放管服冶改革工作,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清理部门规章和文件的要求,根据铁路改革发展实际,按照“先易后难、有序推进,边清理、边出成果、边向社会公开冶的原则,国家铁路局对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进行第九批清理,对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停止执行或废止的25件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进行处理。

现将第九批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关于中国铁路总公司《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运用维护规则》(铁总运〔2014〕107号)的意见经国家铁路局组织专家审查,中国铁路总公司在《关于重新发布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运用维护规则的通知》(铁运〔2009〕98号)和《关于强化列车运行监控装置数据管理若干要求的通知》(铁运〔2011〕118号)等2个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制定的《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运用维护规则》(铁总运〔2014〕107号)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和铁路运输实际,体现了近年来铁路技术的发展和设备的进步,在质量和安全方面的管理规定更为全面和具体,进一步规范了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运用维护工作,有利于铁路发展和保障铁路安全,可以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加强管理,不断总结完善,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运用维护工作,各地方铁路公司及相关企业参照执行铁总运〔2014〕107号文件。

《关于重新发布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运用维护规则的通知》(铁运〔2009〕98号)和《关于强化列车运行监控装置数据管理若干要求的通知》(铁运〔2011〕118号)废止。

关于铁路监造工作的思考

关于铁路监造工作的思考

Internal Combustion Engine&Parts1问题的提出随着铁总运【2015】155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机车车辆监造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的颁布,标志着机车车辆验收正式向监造转变。

机车车辆验收的我国铁路发展历程中,对机车车辆质量工作发挥的作用有目共睹,提高了机车车辆的制造、维修质量水平,保障了整个铁路运输秩序。

随着铁路公司化运营改革的深入,原有的验收存在定位模糊,职能不清等问题。

那么随着验收退出历史舞台,监造如何在适应新的形势下接力质量保安全的责任,并把职能发扬广大,是每一个监造人值得思考的事。

下面本人通过比较验收、监造这两种体制的两个方面,思考如何开展监造工作。

工作定位:验收工作的上位文件可追溯到国务院原《安全生产保护条例》,以及原铁道部制定的《铁路机车验收技术规定》和《铁路车辆验收技术规定》(俗称验规)。

一般理解为作为第三方,对第一方(生产方)生产的设备进行验收,并承担安全方面的责任。

而铁总运【2015】155号文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监造机构专业人员代表卖方”,即第二方对生产方进行监管。

职能发挥:验收职能发挥是原铁道部内部单独成立验收机构,主要对同为铁路的生产方进行监管,也对为国铁提供重要零部件、总成的社会企业进行监管。

而监理(监造)是国务院、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世界先进的管理经验,从1996年开始建立监理制度,并逐步在人员培养、各行业内扩展,各项规范性文件的完备,为政府、企业服务,发挥了专业化程度高的第三方监管作用,并已经形成了一套成熟的监管模式。

相比较而言,监理(监造)作为第三方,能将质量管理的职能发挥得更彻底,这是因为其有如下优点:关于铁路监造工作的思考梁小建(武汉局设备监造处襄阳工务机械车监造项目部,襄阳441000)摘要:通过对铁路验收向监造的转变,分析工作的区别,思考监造工作如何结合铁路机车车辆的生产开展。

关键词:机车车辆;监造;思考当前,我国电力企业在进行安全风险管理过程中存在非常大的问题和漏洞,最为基本的就是科学合理的制度体系,没有完善建设,因此对此问题相关工作人员要加以关注,不断地完善店里企业风险管理系统,实现规范化的生产过程,对风险管理系统改善时,可以从工作内容、工作步骤以及工作方法等多个方向入手,将改善电力企业风险管理系统作为主要基础,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将过程以及结果综合技能分析,可以对电力企业生产全过程开展风险系统建设,或者是生产中的安全文化系统进行建设。

铁路机车车辆监造管理办法

铁路机车车辆监造管理办法
第五章 监造项目实施 第二十三条 对纳入监造范围的铁路机车车辆整车及总公司、 铁路局组织以集中方式采购的零部件,总公司、铁路局等单位在 铁路机车车辆的相关科技开发、采购、维修项目的招标文件、合 同(协议)中应明确与监造有关的事宜及要求。主机企业对其采 购、外包的适用范围内的零部件,应在相关招标文件、合同(协 议)中明确与监造有关的事宜及要求。 第二十四条 总公司专业部门组织制定相关《铁路机车车辆产 品接收准则》,通过专家组评审后公布,作为采购产品监造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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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监造项目部工作职责应包括: (一)遵循科学、公平、公正、规范、诚信的原则,履行合 同(协议)规定的监造义务,按照总公司和铁路局的相关规定开 展监造工作。 (二)拟订相关铁路机车车辆产品监造细则。 (三)按照规定的程序、范围、方式,对生产过程和产品质 量进行必要的核查。 (四)规范行使对工序产品和竣工产品的签字确认权。 (五)按照规定签发产品/工序暂停接收通知书,要求生产企 业制定纠正/预防措施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 (六)按照规定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相关方反馈、报告相 关监造信息。 (七)按照规定规范开展监造项目部内部各项基础管理工作。 (八)对从工作中获取的与监造有关的资料和信息,应遵循 有关保密的约定和规定。 第十二条 监造人员一般应具有机车车辆及相关专业大学本 科及以上学历、工程师及以上资格。设备监造处处长和副处长、 监造项目部主任和副主任一般应具有五年及以上专业工作经验, 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监造代表一般应具有 三年及以上专业工作经验,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三条 监造项目部监造人员一般应具有机车车辆产品设 计、工艺、制造、检修、质检等相关岗位工作经验,熟悉所监造 产品的结构、原理、性能、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能够准确判断 和正确处理监造过程中发现的异常和问题。铁路局新聘监造人员 应经设备监理行业组织认可的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设备监理专

铁道部关于铁路机车验收规则

铁道部关于铁路机车验收规则

铁道部关于铁路机车验收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79.11.10•【文号】[79]铁机字1800号•【施行日期】1979.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装备工业正文铁路机车验收规则((79)铁机字1800号1979年11月10日)总则第1条铁路机车、配件的验收工作,是生产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生产工序,建立健全验收工作,是保证机车质量,确保运输和行车安全的重要一环。

各铁路局和机车制造、修理、配件工厂,都必须严格执行。

第2条验收工作必须坚持质量第一,严格按照部颁的机车、配件的制造、修理有关规程、设计图纸规定的质量标准验收机车和配件。

并且,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发〔1979〕189号文件第十八条“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就是技术法规,各级生产、建设、科研、设计管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或降低标准。

对因违反标准造成不良后果以至重大事故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处分、经济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以确保机车、配件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3条验收工作要贯彻用经济法则来管理经济的原则,注意经济效果,促进厂、段好中求多,好中求快,好中求省地完成机车、配件生产任务和各项经济指标。

第4条认真执行国发〔1979〕189号文件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标准化和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是生产技术工作,从事这些工作的科技人员是整个科技队伍的组成部分,其政治经济待遇与其他部门的科技人员相同。

对工作成绩显著或作出重要贡献者,应予以奖励”。

第5条验收工作必须坚持群众路线,相信群众,依靠群众,与有关单位主动联系,充分发挥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岗位责任制的作用,协调一致,共同努力,保证验收规则的正确贯彻。

验收人员须有良好的工作作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既要认真把关,又要积极攻关,并协同所在单位搞好企业的全面质量管理。

第一章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第6条铁道部为了加强机车、配件的质量管理,在铁道部机务局设立机车验收室,负责全路的机车、配件验收工作。

提高机车车辆监造质量的分析与建议

提高机车车辆监造质量的分析与建议
目前监造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的原因分析 如下: 2.2.1 对机车车辆验收管理体制调整后的思想认
识需进一步提高。2014 年底,中国铁路总公司 对机车车辆验收管理体制进行了调整,由原来 的“政府职能下产品验收”调整为“企业间按 照合同约定实施产品监造”,监造人员对主机 厂质量主体责任与监造履职责任的关系方面认 识上有差距。 2.2.2 监造专业管理不到位。监造专业管理存在 的问题,如标准化监造项目部创建工作开展不 到位、对检查发现问题跟踪整改不到位,反映 出监造人员对保证车辆源头质量的重要性认识 不够深刻,专业培训弱化。 2.2.3 监造项目部基础管理不到位。监造项目部 的作业记录不完整、科学,部分《监造细则》 停止点设定不细化,核查项点不细、内容不全、 操作性不强,通知书没有故障处理结果监造人 员就签字确认等,反映出监造项目部基础管理 仍然薄弱,部分岗位监造人员配置不足,同时, 也反映出监造人员标准化作业存在较大差距。 2.2.4 部分监造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监造人员 不能把监造工作中“严”提高到是最大的责任、 对工作的负责、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负 责的高度上来认识。对发现的问题分析和解决 不彻底,对监造企业的安全质量信息不能及时、 准确进行收集反馈。监造人员在企业现场监造 过程中,较多细节管理不到位。 2.2.5 主机企业、配件企业质量管理参差不齐。 目前,监造企业质量管理差距较大,例如企业 对持续开展安全风险管理的认识程度、开展质 量管理的有效性、企业管理制度的完善及关键 岗位操作者的技能水平上,仍需加强。特别是 一些产量较小的配件企业,作业人员素质和质 量管理体系不完善,差距较大,产品质量不稳定, 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因此,针对新形式的变化和实际工作现状,
监督的进一步加强,总的目标是对产品质量加 应做好铁路机车车辆监造质量管理工作的现状

20101208143444_铁运2009-161号关于印发《全面加强铁路机

20101208143444_铁运2009-161号关于印发《全面加强铁路机

20101208143444_铁运2009-161号关于印发《全面加强铁路机第一篇:20101208143444_铁运2009-161号关于印发《全面加强铁路机铁道部文件铁运…2009‟161号关于印发《全面加强铁路机车车辆验收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各铁路局,特货公司,中国北车、南车股份有限公司,铁道部沈阳、北京、太原、南京、武汉、成都机车车辆验收办事处,铁道部驻各铁路局机车、车辆验收室,铁道部驻中铁特货公司车辆验收室,铁道部驻齐齐哈尔、北京(南口)、天津、唐山、太原、大同、济南、青岛、常州、柳州、成都机车车辆验收室,铁道部驻大连、北京(二七)、西安、洛阳、兰州、襄樊、株洲、株洲(时代)、资阳机车验收室,铁道部驻哈尔滨、长春、沈阳、大连、北京(二七)、石家庄、包头、西安、南京、铜陵、武汉、广州、株洲、眉山、重庆、贵阳车辆验收室,铁道部驻昆明、襄樊工务机械车验收室:为全面贯彻落实《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确保铁路运输安全,进一步加强铁路机车车辆验收队伍〇〇九年九月九日二全面加强铁路机车车辆验收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机车车辆是完成铁路客货运输的重要移动装备,其质量状态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为加强铁路机车车辆验收队伍建设,规范验收行为,提高铁路机车车辆产品的造修质量,保证铁路运输安全,依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关于规范铁路企业奖惩工作的指导意见》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铁路机车车辆产品实施验收是《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赋予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属强制性监督。

验收制度是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铁路机车车辆验收机构是铁道部对铁路机车车辆产品质量依法行使政府监管职责的专门组织,是铁道部的派出机构。

第四条铁路机车车辆验收人员是铁道部对铁路机车车辆产品造修质量实施监督验收的代表,是国家及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技术标准贯彻执行的监督者,属于铁路运输安全行政执法人员。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车辆安全管理规则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车辆安全管理规则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车辆安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车辆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障铁路运输安全、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铁总安监【2015】10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单位车辆安全管理工作。

国铁控股企业、实施委托运输管理的合资铁路企业、国铁受委托实施调度指挥的铁路企业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应符合本规则有关规定。

第三条车辆部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保障铁路运输安全、车辆设备质量安全、劳动安全等生产安全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推行安全风险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四条车辆部门要坚持“三点共识”和“三个重中之重”,以创新发展为主线,以落实“安全管理规范化、现场作业标准化、检查整治常态化”为重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完善“安全管理、过程控制、责任落实”等体系和安全工作制度建设,持续强化安全管理基础,确保车辆安全持续稳定。

第五条要坚持“安全第一、以人为本、风险管理、基础取胜、从严管理”的基本原则,始终把安全作为车辆部门各项工作的生命线,始终把确保安全放在各项工作首位,以保证高铁、客车和劳动安全为重点,准确把握铁路车辆安全风险全系统性、全过程性和易发多变性特点,突出管理问题是主要风险源,强化源头控制,严把关键环节,落实管理责任,防范安全风险,要狠抓基层、基础、基本功,强化车辆段(含动车段、动车客车段、客车车辆段,货车车辆段,下同)和车间管理,加强班组建设,严格现场控制,全面提高车辆部门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总公司所属单位分管车辆的负责人对本单位车辆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要按照领导负责、分工负责、专业负责和岗位负责的要求,明确车辆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车辆部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车辆部门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车辆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车辆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铁路验收规程

铁路验收规程

铁路验收规程铁道部文件铁运[2007]126号关于印发《铁路牵引供电验收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各铁路局:现公布《铁路牵引供电验收工作规定(试行)》,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并提出以下要求:一、各铁路局要结合贯彻落实铁道部《关于增加牵引供电质量检验验收职能的通知》(劳编函〔2003〕55号)文件的要求,加强对牵引供电验收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落实《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保障电气化铁路运输安全。

二、各铁路局要组织学习《铁路牵引供电验收工作规定(试行)》,及时制定本局牵引供电验收工作实施细则,明确牵引供电验收有关的技术标准,积极开展对牵引供电设备和有关产品的验收工作。

三、对《铁路牵引供电验收工作规定(试行)》实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汇总报铁道部运输局。

二00七年六月二十五日铁路牵引供电验收工作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牵引供电装备是铁路运输重要的基础设施,其质量状态直接关系铁路运输生产安全。

为加强铁路牵引供电验收工作,履行铁路牵引供电验收职责,适应铁路运输发展的需要,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道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铁路牵引供电验收工作,是铁路运输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铁路牵引供电新建、更新改造工程、检修以及准予许可生产或者进口的铁路牵引供电产品实施质量监督、技术认可和合格确认的职能。

第三条铁路牵引供电验收部门是铁道部和铁路局对铁路牵引供电新建、更新改造工程、检修及铁路牵引供电产品行使质量监督、技术认可和合格确认的专职机构。

第四条铁路牵引供电验收人员是铁道部和铁路局对铁路牵引供电新建、更新改造工程、检修及铁路牵引供电产品行使质量监督、技术认可和合格确认的代表。

第五条铁路牵引供电重要件必须经铁道部指派的铁路牵引供电验收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准交付使用。

第六条对铁路牵引供电新建、更新改造工程、检修及重要件实施验收是铁道部对牵引供电质量实施监督的管理手段,牵引供电新建、更新改造工程、检修及重要件虽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但不解除其施工、生产及维修单位对质量应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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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车辆验收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车辆是铁路客货运输的重要运载工具,其质量状态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为确保铁路车辆产品的造修质量,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全面完成铁路车辆产品验收工作,建立健全车辆验收组织机构,建设验收队伍,强化验收职责,规范验收行为,改进验收方法,突出过程监督,严格产品准入,控制质量源头,切实履行政府监管职能,更好地为铁路运输安全提供优质验收服务,铁道部设立专门组织机构(称为铁路车辆验收系统)对铁路车辆产品的造修质量实施监督验收。

第三条铁路车辆验收系统包括铁道部驻厂(公司)车辆验收系统和铁道部驻局(公司)车辆验收系统两个分支机构。

铁道部驻厂(公司)车辆验收系统包括铁道部区域机车车辆验收办事处、铁道部驻厂(公司)车辆验收室;铁道部驻局(公司)车辆验收系统包括铁道部驻局(公司)车辆验收室、铁路局(公司)驻车辆段车辆验收室。

第四条对铁路车辆产品实施验收是法律法规赋予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职责,属强制性监督。

验收制度是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条本规定所述铁路车辆产品是指铁路车辆(包括铁路客车、动车组、货车)的整车及其重要零部件。

第六条本规定所述验收是指车辆验收人员代表铁道部,依据产品质量标准、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对铁路车辆产品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评价,对铁路车辆产品质量形成过程进行监督控制,对铁路车辆产品检验结果进行确认,对铁路车辆产品进行认可和接收。

第七条车辆验收人员是铁道部对铁路车辆产品的造修质量进行监督验收的代表,是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章和技术标准贯彻执行的监督者。

第八条车辆验收人员要遵照“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团结协作,廉洁奉公”的基本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质量保安全”的指导原则,履行“审核评价,监督控制,认可接收,沟通反馈”的职能作用,落实“独立公正,科学规范,诚信自律,求实创新,为铁路运输安全提供优质验收服务”的工作方针,实现“确保产品验收质量,为铁路运输安全提供可靠的装备保证”的工作目标。

第九条本规定是车辆验收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执法依据,是铁路车辆验收系统依法验收,规范行为,建设队伍以及明确铁路车辆验收系统与被监督验收企业之间各自责任、权利、义务和相互关系的依据。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十条铁道部运输局负责领导和管理全路车辆验收工作,并设置专门机构(铁道部运输局车辆验收室)负责车辆验收的日常管理工作,实行铁道部运输局、铁道部区域机车车辆验收办事处、铁道部驻厂(公司)车辆验收室三级管理体制和铁道部运输局、铁道部驻局(公司)车辆验收室、铁路局(公司)驻车辆段车辆验收室三级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铁道部在沈阳、北京、太原、南京、武汉和成都共设立六个区域机车车辆验收办事处,负责管理区域范围内铁道部派驻在各铁路车辆整车的制造、维修企业及部分铁路车辆重要零部件生产企业的车辆验收室,具有“贯彻执行、组织领导、管理指导、监督考核、沟通反馈、协调服务”的职能。

第十二条铁道部在各铁路车辆整车的制造、维修(大修)企业及部分铁路车辆重要零部件的生产企业派驻车辆验收室,负责驻在企业铁路车辆整车造修及重要零部件造修产品质量的监督验收,同时负责管辖范围内铁路车辆重要零部件制造企业相关铁路车辆产品质量的监督验收。

第十三条铁道部在各铁路局(公司)设立车辆验收室,负责管理铁路局(公司)派驻在各车辆段的车辆验收室。

铁路局(公司)派驻在各车辆段的车辆验收室负责客车段修(A 2、A 3修)及以上修程和货车厂修、段修、辅修、临修的整车及零部件产品质量的监督验收。

第十四条铁道部设立的区域机车车辆验收办事处设主任1名(副局级),下设综合办公室。

综合办公室设主任1名(正处级),并根据工作需要设工作人员若干名,具体负责管辖区域范围内所属各铁道部驻厂(公司)车辆验收室的验收人员队伍建设、思想工作、政策掌握、职责监督、业绩考核和日常事务性工作等。

第十五条铁道部派驻在各车辆整车的制造、维修(大修)企业及部分铁路车辆重要零部件生产企业的车辆验收室设主任1名(正处级),较大的车辆验收室(10人及以上)可另设副主任(副处级),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验收员(正科级或副科级)及验收员若干名。

第十六条铁道部驻铁路局(公司)车辆验收室设主任1名(副处职),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验收员(科职或科级)及验收员若干名;铁路局(公司)驻车辆段车辆验收室设主任1名(副段职),较大的车辆验收室可另设副主任(科职),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验收员(科职或科级)及验收员若干名。

第十七条铁路车辆验收系统的各级车辆验收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对管辖范围内的验收工作全面负责并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铁道部驻厂(公司)车辆验收系统车辆验收人员的编制由铁道部运输局会同劳卫司根据工作量(包括品种、项目、数量、产品科技含量及复杂程度等因素),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统一核定。

铁道部驻局(公司)车辆验收系统车辆验收人员的编制由铁路局(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核定,报铁道部运输局备案。

第三章工作职责与权限第十九条铁路车辆(包括铁路客车、动车组、货车)的整车及其重要零部件,必须由取得国家和铁道部相应许可资质的企业进行生产。

第二十条铁路车辆产品实行上线准入制度,铁路车辆产品的制造、维修和进口必须经铁道部指派的车辆验收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上线运行。

第二十一条铁路车辆验收人员应按规定参与铁道部组织的对铁路车辆产品生产企业的准入评价。

对于评价合格、取得生产资质的企业,车辆验收系统将其作为供方,对其进行评价与管理。

对供方的合格评价,从质量管理体系和产品实物质量控制两个方面进行,以验证其质量控制能力是否得到持续的保持。

第二十二条车辆验收人员必须严格按照铁道部规定的《铁路车辆产品质量监督验收范围》,依据国家、行业或铁道部颁质量法规、标准、有关技术条件(规章、规则)、图样、标书、合同、部令、文件、电报、函等实施对铁路车辆产品的验收工作。

不合格产品和未经准入、认证评价的产品,不得验收出厂。

第二十三条车辆验收人员在对铁路车辆产品质量的形成过程进行监督时,应参与驻在企业有关铁路车辆产品的技术转让、设计及工艺评审、产品鉴定、过程控制、质量管理、体系监督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车辆验收人员在验收工作中所需要的图样、相关文件、技术资料等,均由生产企业无偿提供,作为双方共同的执行标准。

对于涉及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车辆验收人员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车辆验收人员要参加对入线检修车辆、报废车辆及报废重要零部件的鉴定确认工作,应参加影响车辆产品质量的主要工装设备的性能鉴定,按规定参加对车辆造修所用探伤、试验、检测设备的性能校验并对使用状态进行日常监督。

第二十六条对铁路车辆产品实施验收是铁道部对进入铁路营业线的铁路车辆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的一种形式,铁路车辆产品虽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但并不能解除生产(包括制造、维修和组装)企业对产品质量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章车辆验收人员的选拔聘任第二十七条车辆验收人员实行聘任制。

车辆验收人员的选拔聘任可以实行招聘,也可采取组织推荐的形式进行。

车辆验收人员的选拔聘任必须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坚持“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拔人才。

第二十八条各级车辆验收人员应选聘政治坚定、作风正派、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熟悉铁路车辆及相关专业业务,具有质量管理知识并有一定的车辆制造、检修、运用经验的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担任。

第二十九条铁道部区域机车车辆验收办事处主任、综合办公室主任及铁道部驻厂(公司)车辆验收室主任、副主任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铁道部区域机车车辆验收办事处和铁道部驻厂(公司)车辆验收室主任验收员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铁道部驻厂(公司)车辆验收室验收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第三十条铁道部驻铁路局(公司)车辆验收室主任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主任验收员及验收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铁路局(公司)驻车辆段车辆验收室主任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主任验收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验收员一般应具有中等专业及以上学历。

第三十一条铁道部区域机车车辆验收办事处主任的人选,由铁道部运输局选荐,铁道部人事司组织考察,铁道部聘任。

第三十二条铁道部区域机车车辆验收办事处综合办公室主任和铁道部驻厂(公司)车辆验收室主任、副主任的人选,由铁道部运输局选荐,铁道部人事司会同运输局组织考察,铁道部区域机车车辆验收办事处及所在地铁路局参加,考察合格后由铁道部人事司聘任,委托所在地铁路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铁道部驻厂(公司)车辆验收系统其他验收人员的人选,由铁道部区域机车车辆验收办事处和铁道部驻厂(公司)车辆验收室选荐,铁道部运输局组织考察,铁道部区域机车车辆验收办事处、所在地铁路局人事部门参加,考察合格后由铁道部运输局聘任,委托所在地铁路局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铁道部驻铁路局(公司)车辆验收室主任、主任验收员、验收员和铁路局(公司)驻车辆段车辆验收室主任(副主任)、主任验收员、验收员由驻在铁路局人事部门组织考察和聘任,并负责管理其人事档案、劳动关系、社保关系。

第三十五条铁道部区域机车车辆验收办事处主任的人事档案由铁道部人事司管理;铁道部区域机车车辆验收办事处其他人员及铁道部驻厂(公司)验收人员的人事档案由铁道部区域机车车辆验收办事处所在地铁路局管理。

第三十六条铁道部驻厂(公司)车辆验收系统的验收人员由铁道部区域机车车辆验收办事处所在地铁路局与其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列入铁道部区域机车车辆验收办事处所在地铁路局或相关铁路局;验收人员任职期间的人事管理以铁道部管理为主,其他关系及解聘、离任、退休后的管理均由铁路局按铁路员工统一管理。

第三十七条铁道部区域机车车辆验收办事处工作人员和铁道部驻厂(公司)车辆验收人员的铁路职工工作证和铁路乘车证由铁道部劳动和卫生司统一管理,由铁道部运输局根据《铁路职工工作证管理办法》具体负责铁路职工工作证的审核、验印、发放、注销和日常管理,同时根据《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具体负责铁路乘车证审核、发放和管理。

第五章铁路车辆产品质量监督验收范围第三十八条进入铁路营业线的新造、维修及进口的铁路车辆产品均应实行验收,对铁路车辆产品生产的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应进行过程监督和确认,由铁路车辆验收系统负责验收的铁路车辆产品,范围如下:⑴客车①客车整车的制造;②客车整车的维修,包括厂修、段修、A 2、A 3、A 4修及重要改造内容;③客车重要零部件的制造;④客车重要零部件的维修,包括厂修、段修、A 2、A 3、A 4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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