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d5733e38f8c75fbfc67db243.png)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80 号《医疗废物治理条例》差不多2003年6月4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三年六月十六日名目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治理,防止疾病传播,爱护环境,保证人体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气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截了当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名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治理等活动。
医疗卫生气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治理和处置。
医疗卫生气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治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鼓舞有关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给予适当的支持。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治理;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治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治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气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治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医疗卫生气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治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八条医疗卫生气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治理工作,防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发生。
医疗废弃物处理处置规范制度
![医疗废弃物处理处置规范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da0a4729793e0912a21614791711cc7931b77820.png)
医疗废弃物处理处理规范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确保医疗废弃物的安全处理和处理,保护医务工作者和公众的健康安全,订立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本医院内产生的医疗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全过程的规范管理。
2.本规范的订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处理管理方法》;–《医院感染管理规定》;–《医疗机构职业暴露的卫生防护管理规范》;–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本医院内全部科室和部门产生的医疗废弃物。
第三条定义1.医疗废弃物:指在医疗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包含感染性废弃物、化学性废弃物、放射性废弃物和普通医疗废弃物。
2.感染性废弃物:指有传染性的废弃物,如血液、体液和病理组织等。
3.化学性废弃物:指有毒、有害的化学物质和药品等废弃物。
4.放射性废弃物:指有辐射性的废弃物,如放射性药品和放射治疗废弃物等。
5.普通医疗废弃物:指除感染性废弃物、化学性废弃物和放射性废弃物之外的废弃物。
第二章医疗废弃物分类和收集第四条分类原则医疗废弃物应依照成分、性质和处理方式进行分类处理,分为感染性废弃物、化学性废弃物、放射性废弃物和普通医疗废弃物。
第五条收集容器1.各科室和部门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医疗废弃物收集容器,容器应具备防漏、防尘、密闭等特点,并标明废弃物的分类和收集时间。
2.各科室应依据产生医疗废弃物的类型和数量,合理确定收集容器的规格和数量。
第六条分类收集1.各科室应依据废弃物的分类原则,将废弃物投放到相应的收集容器中。
2.感染性废弃物应单独收集,禁止与其他废弃物混合投放。
3.各科室应定期清理收集容器,并按规定时间将收集容器送至医废中心。
第七条感染性废弃物处理1.感染性废弃物应依照规定进行特地的消毒处理。
2.感染性废弃物的消毒处理应由特地的医废中心进行,并记录消毒记录。
3.感染性废弃物的消毒处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三章医疗废弃物运输和处理第八条运输要求1.医疗废弃物的运输应有特地的运输车辆,运输车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的技术标准。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制度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da5432a1f9c75fbfc77da26925c52cc58bd690c9.png)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制度医疗废物是指在医疗、卫生保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废物,包括废弃的医疗设备、药品、血液、体液、病理切片、培养基、医疗包装材料等。
医疗废物的处理不当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运输、储存、处理和监管等方面,探讨我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一、医疗废物的分类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废物分为五大类: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化学性废物、放射性废物和药物性废物。
每类废物都有其特定的处理方法和处置要求,因此,对医疗废物的准确分类是确保其得到妥善处理的前提。
二、医疗废物的收集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医疗废物的分类,设置相应的收集容器,如感染性废物专用桶、损伤性废物专用桶等。
同时,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明确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储存、处理和监管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规范收集。
三、医疗废物的运输医疗卫生机构应使用符合要求的专用运输车辆,对医疗废物进行密闭运输。
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渗漏、防遗撒措施,确保医疗废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四、医疗废物的储存医疗卫生机构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暂存间,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储存。
储存过程中,应确保医疗废物不与非医疗废物混合,不与生活垃圾混合,不与危险废物混合。
同时,应定期对暂存间进行清洁和消毒,确保储存环境的安全。
五、医疗废物的处理医疗废物的处理应根据其分类和特性,选择适宜的处理方法。
如感染性废物应采用高温灭菌或焚烧的方法进行处理;损伤性废物应采用破碎或填埋的方法进行处理;化学性废物应采用化学中和或焚烧的方法进行处理;放射性废物应采用屏蔽和放射性废物专用处置场进行处理;药物性废物应采用焚烧或化学降解的方法进行处理。
六、医疗废物的监管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监管制度,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储存、处理等环节的监管,确保医疗废物得到规范处理。
同时,医疗卫生机构应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理情况进行自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5af0861a59eef8c75fbfb39f.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6月4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三年六月十六日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臵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臵。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臵,鼓励有关医疗废物安全处臵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臵设施。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臵设施给予适当的支持。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臵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臵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臵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臵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臵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ae8c6965122aaea998fcc22bcd126fff7055df3.png)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
是指对医疗废物进行集中处置的管理规定。
医疗废物是指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医疗设备的废弃物、医疗器械的废弃物、医疗材料的废弃物、医疗用品的废弃物以及医疗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废物。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医疗废物的分类和标识:规定医疗废物的分类方法和标识要求,以便于正确的处理和处置。
2. 医疗废物的收集和运输:规定医疗废物的收集和运输方式,保证医疗废物在过程中的安全和卫生。
3. 医疗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规定医疗废物的处理和处置方法,包括焚烧、化学处理、无害化处理等方式。
4. 监督和管理: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要求,包括监测、报告、记录等环节。
5. 处罚措施:对违反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措施,保证医疗废物的合理处理和处置。
通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保证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理和环境的保护,减少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同时,也能提高医疗机构对医疗废物管理的责任感和规范化水平,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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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弃物管理的法律法规与政策
![医疗废弃物管理的法律法规与政策](https://img.taocdn.com/s3/m/caa5e27b5627a5e9856a561252d380eb6394237f.png)
医疗废弃物管理的法律法规与政策医疗废弃物是指在医疗和保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它们具有潜在的传染性、较高的毒性和危险性。
为了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来规范医疗废弃物的管理。
一、医疗废弃物的分类与标识根据《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弃物被分为四类:感染性废物、化学性废物、放射性废物和其他医疗废物。
这些废物必须经过正确的分类和标识,以便进行合适的处理和处置。
分类和标识的目的在于确保废物的监管、运输和处置符合安全要求。
二、医疗废弃物的包装与运输根据《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弃物必须在符合规定的包装容器中进行收集和运输。
包装容器必须具备密封性、强度和抗穿刺性能,并标有相关的标识和标签。
医疗废弃物的运输必须符合相关的规定和条件,以防止废物泄露和传播带来的风险。
三、医疗废弃物的处置与处理医疗废弃物的处置与处理是保护公众和环境安全的核心环节。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弃物的处置包括集中处理和就地处理两种方式。
集中处理主要指将医疗废弃物从医疗机构转运至专门的处理设施,如医疗废物焚烧厂。
就地处理则是指在医疗机构内进行废物的初期处理,如消毒、压缩等。
四、医疗废弃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各国在医疗废弃物管理方面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
以中国为例,医疗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包括《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卫生标准》等。
这些法规主要从医疗废物的产生、分类与标识、包装与运输、处置与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理和环境保护。
五、医疗废弃物管理的政策支持除了法律法规的规范,政策支持也是医疗废弃物管理的重要环节。
政府和相关部门通过出台各种政策,鼓励投资建设医疗废物处理设施,提供经济和技术支持,加强监督和检查等。
这些政策的出台和执行,能够推动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废物的安全处理和环境保护。
六、国际合作与经验交流医疗废弃物管理是全球性的课题,各国之间的合作与经验交流具有重要意义。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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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 号《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6月4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三年六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鼓励有关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给予适当的支持。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编辑本段第二章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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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WORD格式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9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10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颁布日期:20030616 实施日期:20030616 颁布单位:国务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鼓励有关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给予适当的支持。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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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制度
是一套针对医疗机构所产生的废弃物的处理和处置工作的规定和流程。
医疗废物包括医疗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感染性废弃物、病理性废弃物、药物残留、危险化学品等。
这些废弃物具有较高的危害性和传染性,如果不妥善处理,可能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清单管理:明确医疗废物的分类和标识,制定清单管理规定,实现医疗废物的准确分拣和分类。
2. 存放和集中处置:规定医疗废物的存放方式和时间,划定存放区域和容器的要求,确保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3. 运输和转移:制定医疗废物运输和转移的规范,包括运输工具、包装和标识等要求,确保废物在运输过程中不会泄漏或造成危害。
4. 处理和销毁:明确医疗废物的处理和销毁方式,包括焚烧、无害化处理等。
要求医疗废物处理设施符合环保要求,确保废物得到有效处理并消除威胁。
5. 监督和检查:建立监督和检查机制,对医疗机构的废弃物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减少医疗废物对环境和健康的危害,保护公众的生命与健康,并且有利于资源的合理
利用和减少能源消耗。
同时,也是医疗机构规范运行的重要一环。
医疗废物处理规范
![医疗废物处理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6e964b58a98271fe910ef9c8.png)
医疗废物处理规范为规范我院医疗废物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80号)令《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36号)令《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本规范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在诊断、治疗、卫生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患者生活中产生的排泄物及垃圾,这些废弃物均有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可能,也有可能对公众健康造成危害,本规范主要提供了对医疗废物消毒和处理的方法和要求。
二、医疗废物处理原则(一)、分类回收原则:减少有害有毒医疗废物和带传染性医疗废物的数量,有利于医疗废物的回收利用和处理。
(二)、回收利用原则:避免浪费、减少环境污染。
(三)、减量化原则:通过重复利用、破碎、压缩、焚烧等手段减少固体废物的体积和数量。
(四)、无公害原则:医疗废物处理必须遵守环保及卫生法规标准要求。
(五)、分散与集中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对分类收集的废物分别进行处理。
三、医疗废物包装的基本要求(一)包装袋用聚乙烯(PE)塑料为制造原料,正常使用时不得渗漏、破裂、穿孔;(二)包装袋的颜色为黄色,并有盛装医疗废物类型的文字说明,如盛装感染性废物,应在包装袋上加注“感染性废物”字样;(三)利器盒用聚乙烯(PE)塑料作为制造原材料,整体颜色为黄色,在盒体侧面注明“损伤性废物”品处理的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要加强个人防护。
四、医疗废物的收集与运送(一)、医院建立严格的污物分类收集制度,所有废弃物应放入黄色污物袋中,应及时清运或在装满3/4时有人负责封袋运送。
(二)、利器不应与其他废弃物混放,用后必须稳妥安全地置入利器盒中。
高危区的污物使用双层医疗废物袋,并及时密封。
放射性废物应存放在特制的容器中防止扩散。
(三)、分散的医疗废物袋每日一次收集,医疗废物袋应每日运出病房或科室,根据医院《污物焚烧规范》决定搬运时间,运往医院中心医疗废物存放地,防止医疗废物袋的泄漏。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1a8f129f7375a417876f8f69.png)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第三章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第四章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内容包括:(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一) 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二) 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四) 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五) 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六) 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54b0bf4e109581b6bd97f19227916888486b97a.png)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四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五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六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应当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月逐级上报至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汇总后报卫生部;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发生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紧急处理知识等,制定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三章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四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五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六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九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第十三条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第十四条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第十五条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第十六条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第十七条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第十八条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第十九条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五易于清洁和消毒;六避免阳光直射;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第二十二条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第二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第二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第二十五条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第二十六条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第二十七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三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一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二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按照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三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四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五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六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第四章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第二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第三十条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达到以下要求:一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机构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要求;二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三掌握医疗废物分类中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知识;四掌握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五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第三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接触医疗废物种类及风险大小的不同,采取适宜、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第三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机构内的相关部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第三十四条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和抽查的主要内容是:一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的工作状况;三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登记资料和记录;四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五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及调查处理情况;六进行现场卫生学监测;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第三十七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发生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第三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四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五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的;六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第四十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三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三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四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第四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的,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处罚;第四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卫生机构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整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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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380号【发布日期】2003—06-16【生效日期】2003-06—1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6月4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00三年六月十六日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鼓励有关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给予适当的支持.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条例(2021整理)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条例(2021整理)](https://img.taocdn.com/s3/m/f426d9c5f111f18582d05a97.png)
医疗废物集中燃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标准医疗废物集中燃烧处置工程建设,防治医疗废物燃烧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 制订医疗废物集中燃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本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技术要求由武汉平安环保研究院负责起草, 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和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参与完成。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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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word文档1 总那么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其它国家有关医疗废物领域的法规,加强医疗废物的平安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实现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目标,标准医疗废物集中燃烧处置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制定本技术要求。
1.2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以集中燃烧方法处理医疗废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对于统筹考虑燃烧医疗废物和其他危险废物的燃烧处置工程,应同时满足?危险废物集中燃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和本技术要求规定,相对应指标技术要求不同的,按从严的要求执行。
1.3 医疗废物集中燃烧处置工程规模确实定和技术路线的选择,应根据效劳区域医疗废物的产生量和成份特点、社会经济开展水平、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医疗废物收运体系特点、燃烧技术的适用性等合理确定。
1.4 医疗废物集中燃烧处置工程工程的建设,宜近、远期结合,统筹规划,以近期为主。
建设规模、布局和选址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风险评价,进行综合比选。
1.5 医疗废物集中燃烧处置工程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做到运行稳定、维修方便、经济合理、管理科学、保护环境、平安卫生。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制度范本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制度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57effc828ad63186bceb19e8b8f67c1cfad6ee23.png)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理,充分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环境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标是规范我单位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保护员工和公众的身体健康,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条本制度的制定、实施、监督和改进,由我单位相关部门负责。
第五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应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要求进行。
第六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应遵循科学、合理、安全、经济的原则。
第二章集中处置的范围和分类第七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药品生产、销售单位、病理解剖单位、药店、诊所等。
第八条医疗废物根据其危害程度和特殊性质,分为五类:1.医疗废物:病人体内排出的生物性废物、药物废液、废弃药品等;2.医疗污染物:与患者直接或间接接触过的物品,如废弃注射器、注射针头、手术刀片等;3.医用物品残留物:手术后、分娩后或治疗术后的医疗用品等;4.医疗设备残留物:医疗设备或其部件的残留物;5.病理废物:包括尸体、组织、器官、胎盘等。
第九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应根据其分类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和方法。
第三章集中处置的管理与操作第十条我单位应设立专门负责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和权限。
第十一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管理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和资格认证,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和考核,持有相应的证书。
第十三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应有明确的流程和操作规范,包括采集、打包、运输、贮存和处理等环节。
第十四条医疗废物的采集、打包、运输、贮存和处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操作人员和公众的安全。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五条卫生监督部门应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十六条我单位内部应建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监督机制,对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内部检查和评估。
医疗垃圾焚烧管理制度
![医疗垃圾焚烧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c137cc06c950ad02de80d4d8d15abe23482f03b2.png)
医疗垃圾焚烧管理制度医疗垃圾焚烧是一种常见的处理方法,其原理是通过高温燃烧将医疗垃圾分解成无害物质。
焚烧能够有效降解有害物质,减少体积和重量,同时还能产生热能用于发电或供暖。
但是,医疗垃圾焚烧需要严格监管和规范管理,否则会产生二次污染和安全隐患。
为了规范医疗垃圾焚烧管理,各国都出台了相关法规和标准。
首先,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法规要求分类收集医疗垃圾,并定期委托专业公司进行运输和处理。
其次,医疗垃圾焚烧设施必须经过审批并具备相关资质,确保燃烧设备和排放设备符合环保要求。
然后,医疗垃圾焚烧过程中需要实行严格的监测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最后,对医疗垃圾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和废气也要进行有效处理,确保不会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在具体实施医疗垃圾焚烧管理制度时,还需要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设施建设和技术更新。
医疗垃圾焚烧设施应按照最新的环保要求建设,并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更新,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其次是人员培训和安全防护。
医疗垃圾焚烧过程中,操作人员需要接受专业培训,掌握正确操作方法和安全防护措施。
再次是监测和报告。
医疗垃圾焚烧设施需要安装监测设备,对废气、废水和废渣进行实时监测,及时上报数据并进行处理。
最后是社会宣传和公众参与。
政府和媒体应加强宣传,提高公众对医疗垃圾焚烧管理的认识和支持,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和反馈。
总的来说,医疗垃圾焚烧管理制度是保障环境和人类健康的重要举措,必须严格执行和不断完善。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管理和协同合作,才能有效避免医疗垃圾对环境和公共健康造成的危害,为可持续发展和健康生活提供保障。
医废处置管理制度文件
![医废处置管理制度文件](https://img.taocdn.com/s3/m/94643f69182e453610661ed9ad51f01dc28157df.png)
医废处置管理制度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废物处置的管理工作,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内的医疗废物的处置管理工作,包括医疗废物的分类、包装、储存、运输和最终处置。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废处置管理制度,制定医废处置管理方案,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医废处置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四条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废处置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医废处置管理的专业水平,确保医废处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章医疗废物的分类和包装第五条医疗废物应当按照其性质和危害程度进行分类,分为感染性医疗废物、化学性医疗废物、放射性医疗废物和一般医疗废物。
第六条医疗机构要在医疗废物产生的现场设立医废分类储存点,确保不同类型的医废得到正确的分类和包装。
第七条感染性医疗废物应当被包装在双层黄色密封袋中,并在袋口处进行热封处理;化学性医疗废物应当被包装在专用的耐腐蚀、防渗透的密封容器中;放射性医疗废物应当被包装在专用的防护容器中;一般医疗废物应当被包装在双层黑色密封袋中。
第八条医疗机构要制定医废分类和包装的标准化操作流程,确保医废的分类和包装符合相关规定并减少交叉感染的风险。
第三章医疗废物的储存和运输第九条医疗机构要设立医废暂存区,并进行相应的标识,确保医废的暂存区安全、整洁、无异味、无渗漏。
第十条医疗机构要在医废暂存区定期进行卫生清理和消毒,并制定相应的清洁和消毒操作流程,确保医废暂存区的卫生环境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要选用合格的医疗废物运输单位,确保医废的运输过程符合相关规定,并做好运输过程中的防护工作。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要制定医废运输的标准化操作流程,确保医废的运输过程安全、无泄漏、无丢失,并保障医废的处置安全。
第四章医疗废物的最终处置第十三条医疗机构要选用合格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确保医废的最终处置符合相关规定,并做好处置过程中的防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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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治理条例》, 规范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防治医疗废物焚烧对环境的污染,爱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 制订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本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爱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技术要求由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负责起草, 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和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参与完成。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爱护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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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381 总则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治理条例》和其它国家有关医疗废物领域的法规,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治理,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实现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目标,规范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治理,制定本技术要求。
1.2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以集中焚烧方法处理医疗废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关于统筹考虑焚烧医疗废物和其他危险废物的焚烧处置工程,应同时满足《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和本技术要求规定,相对应指标技术要求不同的,按从严的要求执行。
1.3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规模的确定和技术路线的选择,应依照服务区域医疗废物的产生量和成份特点、社会经济进展水平、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和都市总体规划、医疗废物收运体系特点、焚烧技术的适用性等合理确定。
1.4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项目的建设,宜近、远期结合,统筹规划,以近期为主。
建设规模、布局和选址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环境阻碍评价和环境风险评价,进行综合比选。
1.5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应采纳成熟可靠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做到运行稳定、维修方便、经济合理、治理科学、爱护环境、安全卫生。
医疗废物焚烧可考虑焚烧热能利用,但不宜以热能回收、废物资源化利用为目标。
1.6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合理确定配套工程项目,提高运营治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
1.7 采纳焚烧技术处理医疗废物的工程的建设,除应遵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编制依据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含的条文,通过本技术要求引用而构成本要求的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1989年12月26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6年4月1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9月1日)(4)《医疗废物治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5)《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6)《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环保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1998年)(7)《医疗废物分类名录》(卫生部和国家环保局公布)(8)《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9)《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GB19128-2003)(10)《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GB19217-2003)(11)《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操纵标准》(GB18484-2001)(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操纵标准》(GB18597-2001)(13)《危险废物安全填埋污染操纵标准》(GB18598-2001)(1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15)《危险废物鉴不标准》(GB5085-1996)(1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17)《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18)《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治理方法》(1999年10月1日)当以上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术语3.1 医疗废物是指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具体分类名录依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3.2 包装袋用于盛装除损伤性废物之外的医疗废物的初级包装,并符合一定防渗和撕裂强度性能要求的软质口袋。
3.3 周转箱(桶)盛装经密封包装的医疗废物的专用硬质容器。
用于医疗废物运输车运输医疗废物,使经包装的医疗废物不直接和车辆厢体接触或直接暴露于外环境,或在发生包装袋破损时起到防止废物污染车厢和外环境的作用。
3.4 焚烧指焚化燃烧医疗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过程。
3.5 焚烧炉指焚烧医疗废物的主体装置。
3.6 焚烧残余物指焚烧医疗废物后排出的燃烧残渣、飞灰和经尾气净化装置产生的固态物质。
3.7 热灼减率指焚烧残渣经灼热减少的质量占原焚烧残渣质量的百分数。
其计算方法如下:P=(A-B)/A ×100%式中:P—热灼减率,%;A—干燥后原始焚烧残渣在室温下的质量,g;B—焚烧残渣经600℃(±25℃)3h灼热后冷却至室温的质量,g。
3.8 烟气停留时刻指燃烧所产生的烟气处于高温段(≥850℃)的持续时刻。
即从最后的助燃空气喷射口到二次燃烧室出口之间的停留时刻。
3.9 焚烧炉温度指焚烧炉燃烧室操作温度。
3.10 燃烧效率(CE)指烟道排出气体中二氧化碳浓度与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浓度之和的百分比。
用以下公式表示:CE=[CO2]/([CO2]+[CO]) ×100%式中:[CO2]和[CO]—分不为燃烧后排气中CO2和CO的浓度。
3.11 二恶英类多氯代二苯并-对-二恶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总称。
3.12 二恶英毒性当量(TEQ)二恶英毒性当量因子(TEF)是二恶英毒性同类物与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恶英对Ah受体的亲和性能之比。
二恶英毒性当量能够通过下式计算:TEQ=∑(二恶英毒性同类物浓度×TEF)3.13 标准状态指温度在273.16K,压力在101.325kPa时的气体状态。
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均指在标准状态下以11%O2(干烟气)作为换算基准换算后的浓度。
3.14 临时贮存指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将运达的医疗废物存放于本单位内符合特定要求的专门场所或设施内的过程。
3.15 处置指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按照规定的技术措施和要求,对医疗废物进行安全无害和减量处理的过程。
4 医疗废物产生量、特性分析及焚烧处理适用范围4.1 医疗废物产生量4.1.1 医疗废物产生量应按实际重量统计与核定。
4.1.2 医疗废物产生量的计算及预测4.1.2.1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总量包括固定病床的医疗废物产生量和门诊医疗废物产生量。
(1) 病床的医疗废物产生量计算及预测可按以下计算方法:病床的医疗废物产生量(公斤/天)=床位医疗废物产生率(公斤/床·天)×床位数(床)×床位使用率(%)(2) 门诊医疗废物产生量计算及预测可按以下计算方法:门诊医疗废物产生量(公斤/天)=门诊医疗废物产生率(公斤/人次·天)×门诊人数(人·次)(3) 无床位的小型门诊的医疗废物可按就业医务人员数量和单位医务人员医疗废物产生率计算和预测:门诊医疗废物产生量(公斤/月)=单位医务人员医疗废物产生率(公斤/人·月)×医务人员数(人)4.1.2.2 其他产生源医疗废物的产生量依照各地情况合理估算。
4.2 医疗废物特性分析4.2.1 医疗废物特性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4.2.1.1 医疗废物物理性质:容重、尺寸等。
4.2.1.2 工业分析:固定碳、挥发分、水分、低位热值、灰熔点等。
4.2.2 医疗废物组成调查及采样应具有代表性,特性分析结果应具有合理性。
4.2.3 医疗废物采样,暂可采纳现行《都市生活垃圾采样和物理分析方法》(CJ/T3039)中的有关规定。
4.2.4 医疗废物元素分析,可采纳经典法或仪器法测定,也可通过废物组成调查结果进行推算。
医疗废物元素分析包括:碳(C)、氢(H)、氧(O)、氮(N)、硫(S)、氯(Cl)、汞(Hg)、铅(Pb)。
4.3 医疗废物焚烧处理适用范围4.3.1 医疗废物焚烧厂接收并处置经分类收集的医疗废物,手术或尸检后能辨认的人体组织、器官及死胎宜送火葬场焚烧处理。
4.3.2 不宜在医疗废物焚烧炉(不包括统筹考虑焚烧医疗废物和其他危险废物的焚烧炉)焚烧处理的医疗废物包括放射性废弃物、高压容器、废弃的细胞毒性药品、剧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重金属(如铅、镉、汞等)含量高的医疗废物等。
5 医疗废物焚烧厂总体设计5.1 焚烧厂建设规模5.1.1 焚烧厂的建设规模,应依照焚烧厂服务区域医疗废物产生量、成份特点以及变化趋势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并应依照处理规模合理确定生产线数量和单台处理能力。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厂的建设,应考虑焚烧处置能力的冗余和建冷藏贮存设施。
5.1.2 额定处理规模10吨/日以上(含10吨/日)的新建集中焚烧厂可设置2~3条医疗废物焚烧生产线;关于10吨/日以下的焚烧厂应依照技术经济条件合理确定生产线条数,但单台处理能力不宜小于3吨/日。
5.1.3 焚烧厂建设项目构成、建设规模应尽可能满足全年接收并妥善处理服务区域产生的医疗废物。
5.2 焚烧厂项目构成5.2.1 焚烧厂建设项目由焚烧厂主体工程与设备、配套工程、生产治理与生活服务设施构成。
5.2.2 焚烧厂主体工程与设备要紧包括:(1) 受料及供料系统:包括医疗废物计量、卸料、临时贮存、输送等设施。
(2) 焚烧系统:包括医疗废物进料、焚烧、燃烧空气、辅助燃烧等设施。
(3) 余热利用系统:包括空气预热器、技术同意条件下可考虑余热锅炉、供热等设施。
(4) 烟气净化系统:包括有害气体去除、除尘及排放等设施。
(5) 灰渣处理系统:包括炉渣处理系统、飞灰处理系统和飞灰无害化处理设施。
(6) 仪表与自动化操纵系统。
(7) 应急处理、安全防爆系统。
5.2.3 配套工程要紧包括:总图运输、供配电、给排水、污水处理、消防、通讯、暖通空调、机械维修、监测化验、计量、清洗、消毒等设施。
5.2.4 生产治理与生活服务设施要紧包括:办公用房、食堂、浴室、值班宿舍等设施。
5.3 厂址选择5.3.1 厂址选择应符合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及当地城乡总体进展规划,符合当地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爱护、自然爱护的要求,并应通过环境阻碍评价和环境风险评价的认定。
5.3.2 厂址选择应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操纵标准》(GB18484-2001)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中的选址要求。
5.3.3 厂址选择还应符合以下条件:(1) 厂址应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不应选在发震断层、滑坡、泥石流、沼泽、流砂及采矿隐落区等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