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管理级别的抗菌药物实施处方权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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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⒈医师经过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具备医师职称的授予一线抗菌药物处方权,主治医师职称的授予二线抗菌药物处方权,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授予三线抗菌药物处方权。

2.药师进行抗菌药物相关专业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的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3、明确抗菌药物分级目录,对不同管理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进行严格限定,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工作形式:由医务科下发抗菌药物分级目录,组织各科室医师认真学习或集中学习。

负责人:科主任药剂科、医务科对各级医师处方权限严格把关,并让每位医师明确自己的权限。

4、抗菌药物的使用率和使用强度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 60%;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 20%。

工作方式:
(1)组织全体医师学习抗菌药物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的合理规范,做到人人知晓认可,并在承诺书上签字。

(2)科主任严格把关,对本科是临床医师医嘱、病历、处方按标准严格监管,发现违规现象,立即纠正。

(3)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组成员,由组长组织分成门诊和病房两组,定期对抗菌药物使用率和使用强度进行检查,处罚,公示和反馈。

5、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评估,定期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检测,分析我院及临床各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评估抗菌药物使用适宜性;对抗菌药物使用趋势进行分析,出现使用量异常增长、使用量排名半年以上居于前列且频繁适应症超剂量使用、企业违规销售以及频繁发生药物严重不良反应等情况,要及时上报院领导。

抗菌药物临床医师处方权限管理措施

抗菌药物临床医师处方权限管理措施

山丹县人民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医师处方权限管理措施根据《全国抗菌药物联合整治工作方案》(卫医政发[2010]111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56号)、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全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甘卫医政发[2011]185号)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要求,按照医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对不同管理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进行严格限定,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

为了加强本院临床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规范临床医师抗菌药物临床使用行为,合理应用抗菌药物处方权,特制定本管理措施。

一、临床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授予临床医师经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按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级别分为三线,分别授予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

具有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住院医师为一线医师,授予“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具有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主治医师为二线医师,授予“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具有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为三线医师,授予“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

二、临床医师开具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临床医师必须开具医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内的抗菌药物,且实行三线医师处方权与抗菌药物三级管理相对应的管理措施,一线医师只能开具“非限制使用”的抗菌药物,二线医师可开具“非限制使用”和“限制使用”的抗菌药物,三线医师除能开具“非限制使用”和“限制使用”的抗菌药物外,还可根据严格的临床用药指征或确凿依据开具“特殊使用”的抗菌药物。

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仅限于1天用量。

三、临床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的管理措施(一)获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临床医师,临床使用的抗菌药物由药剂科统一采购供应、调剂调配,其他科室、部门或个人不得从事抗菌药物采购、调剂活动。

抗菌药物处方权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处方权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处方权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对于预防细菌耐药性、保护患者健康具有重要
意义。

因此,建立健全的抗菌药物处方权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文将就抗菌药物处方权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及监督等方面进行探讨。

1. 抗菌药物处方权的管理
医生在开具抗菌药物处方时需遵守相关规定,包括具备相关资质、
诊断准确、开具标准处方等。

管理部门应建立起完善的处方审核系统,对医生开具的抗菌药物处方进行审查,确保每一张处方的合理性。

2. 抗菌药物处方权的执行
医生在诊断下病毒感染需要使用抗菌药物时,应根据病原体、病情
及患者的具体情况来选择合适的药物。

同时,医生应向患者详细解释
用药相关事项,引导患者正确使用抗菌药物。

此外,医院应加强对医
生的培训,提高其对抗菌药物的认识水平。

3. 抗菌药物处方权的监督
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的抗菌药物处方监测系统,对医生开具的处方
进行定期抽样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罚并通报。

同时,要加强对
患者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对抗菌药物的正确使用意识,减少滥用的
现象。

综上所述,建立健全的抗菌药物处方权管理制度对于维护患者健康、防止细菌耐药性的产生具有重要意义。

各管理部门要通力合作,共同
监督,确保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安全、高效的医疗服务。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精选10篇)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精选10篇)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精选10篇)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

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篇1一医院实施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级。

(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与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相比较,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级药物使用。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

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新上市不足5年的抗菌药物,疗效或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不优于现用药物的抗菌药物;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卫生部制定。

二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敏感时,可以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

三医院应当对本机构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

医师经考核合格后获得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四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

抗菌药物分级授权与再授权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分级授权与再授权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分级授权与再授权管理制度根据卫生部、云南省卫生厅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南”、“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制度”、“抗菌药物使用考核方案”制定本制度。

一、抗菌药物分级(一)、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指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指与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相比较,该类药物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某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的抗菌药物。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加以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3、新上市不足五年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的抗菌药物;4、药品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二、抗菌药物分级授权(一)、一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单位的,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住院医师,可授予一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可使用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

(二)、二级抗菌药物处方权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主治医师,可授予二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可使用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及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三)、三级抗菌药物处方权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及科主任,可授予三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可使用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经我院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认定签字后可开具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

(四)、门、急诊医师一律不授予三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五)、住院科室指派出门诊的获得三级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在出门诊期间其抗菌药物处方权自动降为二级。

三、抗菌药物分级授权管理(一)、对不按规定违规使用抗菌药物2次以上的医师;不按规定违规越级使用抗菌药物2次以上的医师;给予逐级降低抗菌药物使用级别,直至取消抗菌药物使用权限。

抗菌药物处方权限、调剂资格管理

抗菌药物处方权限、调剂资格管理

抗菌药物处方权限、调剂资格管理制度为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处方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就我院抗菌药医师处方权限、药师调剂资格做以下规定:一、医教科负责按年度对本院医师和药师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考核工作。

二、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医师授予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授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并落实到每名医师、药师。

三、信息中心根据医教科发授的处方权限和调配权限的正式文件,在HIS系统中开通相应抗菌药物处方权和调配权。

四、抗菌药处方权限制度与程序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我院执业的,经抗菌药物相关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医教科按照分级管理规定授予相应抗菌药物处方权限。

2.职称晋升后,医师应参加医教科组织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给予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使用权限调整。

3.对给予或不给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医务科以文件方式下发各科。

4.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医教科予以取消:(1)被责令暂停执业;(2)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3)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4)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5)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6)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五、药师调剂资格管理制度与程序1.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经抗菌药物相关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医教科决定给予抗菌药物处方调剂资格。

2.对给予或不给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的药师,医教科以文件方式下发各科,并要求药剂科严格按照是否具有抗菌药物调剂资格安排工作。

3.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用药医嘱,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等情况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六、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选用应从严控制。

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会诊同意后方可应用。

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规定

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规定

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规定为进一步促进抗菌药物的合理应用和规范医务人员的用药行为,有效落实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健委令第84号)、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对医院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和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的考核、管理作如下规定。

1、医务科定期组织全体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并进行考核。

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医务科对考核合格的医师、药师授予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限或处方调配资格。

对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或处方调配资格。

(1)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

(2)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但临床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时,应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认定的会诊专家会诊同意后方可使用,并填写“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申请单”附于病历中。

(4)经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药师具有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以下药师授予抗菌药物调剂权,可以调配并审核各级抗菌药物的处方。

(5)紧急情况下,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但仅限于1天用量。

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征,并应当于24小时内补充完成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

门诊处方不得开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

2、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内容包括:《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国家处方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抗菌药物临床使用及管理制度;常用抗菌药物的抗菌作用特点及体内过程特点;常见细菌耐药趋势与控制方法;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等内容。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8号)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的文件精神,为建立健全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我院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结合我院临床实际,特制定本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依据我院抗菌药物特点、临床疗效、安全性、细菌耐药、不良反应及药品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级进行分级管理。

一、抗菌药物分级原则(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与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相比较,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某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级药物使用。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具有明显或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需要严格控制使用以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包括某些用以治疗高度耐药菌感染的药物;新上市不足五年的抗菌药物,疗效或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并不优于现用药物的抗菌药物;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四)本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见附件)由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根据《抗菌药物指导原则》、《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8号)及《江西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赣卫医政字[2012]129号)规定制定,该目录涵盖全部抗菌药物,新药引进时应同时明确其分级管理级别。

二、分级管理办法(一)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权限,医师和药师经规范化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调剂资格;明确我院抗菌药物分级目录,对不同管理级别的抗菌药物使用权进行严格限定。

(二)临床选用抗菌药物应遵循《抗菌药物临床使用指导原则》。

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管理制度

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管理制度

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管理制度
为规范医师开具抗菌药物的行为,依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抗菌药物处方权分为三类: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二、临床医师必须完成规范化的抗菌药物培训并通过考核,方可获得相应的抗菌药物处方权。

三、临床医师在职称晋升后,需通过培训和考核,才能获得高一级的抗菌药物处方权。

四、在紧急情况下,如抢救生命垂危患者,临床医生可越级使用高于其权限的抗菌药物,但处方量仅限于一天的使用,并需在病程记录中详细说明使用理由及授权医师无法到位的原因。

五、如临床医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其抗菌药物处方权将被取消:
1. 抗菌药物考核不合格;
2. 限制处方权后仍超常开具处方且无正当理由;
3. 未按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导致严重后果;
4. 未按规定使用抗菌药物,导致严重后果;
5. 开具抗菌药物处方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临床医师的抗菌药物处方权一旦取消,在六个月内不得恢复。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一、定义指根据抗菌药物的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和价格等因素,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分级管理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1.根据抗菌药物的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和价格等因素,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三级。

2.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和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并定期调整。

3.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全院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专家库,按照规定规范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流程。

4.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原则,建立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制度和具体操作流程。

三、抗菌药物分级为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根据原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

非限制使用级:经过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病原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应是已列入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处方集》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限制使用级: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病原菌耐药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

特殊使用级: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抗菌作用较强、抗菌谱广,经常或过度使用会使病原菌过快产生耐药的;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不优于现用药物的;新上市的,在适应证、疗效或安全性方面尚需进一步考证的、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四、不同级别抗菌药物如何使用临床选用抗菌药物应根据感染部位、严重程度、致病菌种类以及细菌耐药情况、患者病理生理特点、药品价格等因素加以综合分析考虑,参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的要求合理选择。

不同级别的抗菌药物使用原则如下:01非限制使用级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02限制使用级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方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处方权分级授权与再授权制度

抗菌药物处方权分级授权与再授权制度

抗菌药物处方权分级授权与再授权制度为持续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遏制细菌耐药,保证医疗质量,严格落实抗菌药物分级和医师处方权限管理,从临床工作实际出发,根据不同科室诊疗需要及医生抗菌药物应用知识水平,科学、合理地授予不同岗位医师不同级别抗菌药物处方权,切实发挥抗菌药物分级管理作用,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持续做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9〕12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制定本制度。

一、抗菌药物分级(一)非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指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指与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相比较,该类药物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方面存在局限性,对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者合并感染或已明确病原菌只对限制类抗菌药物敏感时可选用限制类抗菌药物治疗。

(三)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加以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3.新上市不足五年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的抗菌药物者;4.药品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二、抗菌药物分级授权(一)一级抗菌药物处方权注册在我院的执业医师经抗菌药物培训考核合格,授予非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处方权,可使用非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

(二)二级抗菌药物处方权经抗菌药物培训考核合格的主治医师,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可使用非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及限制使用类级抗菌药物。

(三)三级抗菌药物处方权经抗菌药物培训考核合格的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职称的医师,授予三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可使用非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及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

特殊抗菌药物应严格控制使用,选用时应具有严格临床用药指征或确凿依据(如细菌培养及药敏试验报告等),经专家会诊同意,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开具处方。

完整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制度

完整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制度

完整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制度在当今严峻的抗菌药物滥用和耐药性日益加剧的环境下,建立一个合理而严格的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该制度涉及到各个环节,包括医生的处方权、药店的销售管理以及监管机构的监督等。

本文将对完整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制度进行探讨,以期促进抗菌药物的科学合理使用,减少滥用和耐药性问题。

一、医生的处方权管理医生是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关键环节,他们的处方权应受到严格监管和管理。

为了确保医生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可以采取以下管理措施:1. 限制医生处方权限:将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定在合格的医生范围内,例如具有相关临床经验和药物使用知识的医生。

2. 定期培训和考核:对具备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的医生进行定期培训,更新他们的抗菌药物使用知识。

并通过考核评估医生的合理使用能力。

3. 建立处方审核机制:设置专门的医疗团队或药师来审核医生的抗菌药物处方,确保药物的合理用药。

二、药店的销售管理除了医生的管理,药店也应承担起责任,加强抗菌药物的销售管理。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管理措施:1. 药店许可证要求:对药店进行许可证审查,要求其具备一定的抗菌药物销售管理能力和配备药师的条件。

2. 销售记录和报告:要求药店建立完整的销售记录,包括购买者的身份信息和药物使用目的等,并定期向监管机构上报相关数据。

3. 监管抽查:监管机构应定期对药店进行抽查,检查抗菌药物销售是否符合规定,以及销售记录的真实性。

三、监管机构的角色监管机构在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他们应负责监督医生和药店的行为,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1. 立法和政策制定:监管机构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的要求和标准。

2. 监督和检查:监管机构应建立监督和检查机制,对医生和药店的行为进行抽查和监督,确保其合规行事。

3. 处罚和奖励措施:对于违反管理制度的医生和药店,监管机构应实施相应的处罚措施;同时,对于符合规定的医生和药店,应予以奖励和激励。

抗菌药物处方权管理规定

抗菌药物处方权管理规定

抗菌药物处方权管理规定
医院药品处方中心(以下简称“处方中心”)根据卫生部《抗生素管理规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管理办法》和《抗生素使用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处方中心是医院使用抗菌药品的管理机构,负责医院内各种类型医师使用抗菌药品的处方管理工作。

二、所有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医嘱需通过处方中心审核系统进行审查,包括门诊及住院医嘱。

三、凡处方涉及患者在本医院开立处方外就诊的,应将其处方按南郊医院指引进行处方审核。

四、凡处方中所涉及用药为院内存在的抗菌药物并应纳入经统一审核通过的表格中,如遇到门诊和住院药师对处方有异议,应及时反馈给用药医师。

五、处方中心负责协调各相关科室药学部门进行抗菌药物使用的专项会诊。

六、对于使用重复抗菌药物、不规范使用抗菌药物的医师,处方中心应及时通知相关科室对其进行规范指导和教育。

七、处方中心要建立健全抗菌药物使用档案管理系统,定期对所有开立处方医嘱的医师进行抗菌药物开方行为的考核和评价。

八、处方中心要制定抗菌药物使用信息统计年报工作,定期对医院
内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向医院相关领导汇报。

以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

如有违背有关法律法规或该规定
的行为,处方中心有权要求相关科室进行整改,对严重违反规定的医
师可进行相应处罚。

希望各相关科室和医师积极配合,共同遵守并落实该《抗菌药物处
方权管理规定》,共同维护医院用药秩序,提高抗菌药物使用合理性,为广大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

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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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一、本制度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制定,应符合重庆市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要求并上报备案。

三、抗菌药物分级原则(一)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即: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1.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2.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

3.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或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四、抗菌药物分级使用管理(一)应当严格掌握使用抗菌药物预防感染的指征。

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中重度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可以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

(二)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各级医师均具有处方权,需按各种药物适应证合理用药。

(三)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由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或医嘱方可使用。

接受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前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不低于50%.(四)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经具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资格的医师或药师会诊同意,或多学科疑难病例讨论意见,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或医嘱方可使用。

会诊人员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内科、重症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微生物室、药剂科等具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资格的医师或药师担任。

二级医院抗菌药物管理制度

二级医院抗菌药物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我院抗菌药物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防止细菌耐药性产生,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1. 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病原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临床医师可根据需要选用。

2. 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病原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

使用需说明理由,并经主治及以上医师同意并签字方可使用。

3.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抗菌作用较强、抗菌谱广,经常或过度使用会使病原菌过快产生耐药的;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不优于现用药物的;新上市的,在适应证、疗效或安全性方面尚需进一步考证的、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使用应有严格的指征或确凿依据,需经有关专家会诊或本科主任同意,其处方须由副主任、主任医师签名方可使用。

三、抗菌药物采购与供应1. 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抗菌药物采购计划,按照国家规定和医院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

2. 严格执行抗菌药物采购供应目录,确保抗菌药物质量。

3. 抗菌药物采购、使用、库存等环节应实行信息化管理,实现抗菌药物使用全程监控。

四、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1. 临床医师应根据患者的病情、病原学检测结果、药敏试验结果,合理选用抗菌药物。

2. 临床医师应严格按照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原则开具处方,并签署处方权。

3. 临床药师应加强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指导和监督,对不合理用药提出意见,并督促改正。

4. 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培训和考核,提高医务人员合理用药水平。

五、监测与评估1. 医院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负责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

2. 定期分析、评估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数据,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3. 定期发布细菌耐药信息,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及医师使用抗菌药物处方权的资格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及医师使用抗菌药物处方权的资格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及医师使用抗菌药物处方权的资格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及医师使用抗菌药物处方权的资格一、三级医院购进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50种,二级医院不得超过35种。

同时,抗菌药物还将被分为非限定使用、限定使用与特殊使用三个级别。

二、医疗机构应当实施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级。

〔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平安、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与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相比较,在疗效、平安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级药物使用。

三、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对本机构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标准化管理的培训。

医师经考核合格后获得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其他医疗机构医师、药师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调剂资格。

四、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五、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

门诊医师不得开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和感染专业临床药师担任。

六、紧急情况下,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处方量应当限于1天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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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下称指导原则)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09〕38号)精神,要求医疗机构按照“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和“特殊使用”的分级管理原则,建立健全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

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一、分级原则
(一)“非限制使用”药物(即首选药物、一线用药):疗效好,副作用小,价格低廉的抗菌药物,临床各级医师可根据需要选用。

(二)“限制使用”药物(即次选药物、二线用药):疗效好但价格昂贵或毒副作用大的药物,使用需说明理由,并经主治及以上医师同意并签字方可使用。

(三)“特殊使用药物”(即三线用药):疗效好,价格昂贵,针对特殊耐药菌或新上市抗菌药其疗效或安全性等临床资料尚少,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性的药物,使用应有严格的指征或确凿依据,需经有关专家会诊或本科主任同意,其处方须由副主任、主任医师签名方可使用。

(四)本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见附件)由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根据指导原则和卫办医发〔2009〕38号)的规定制定,该目录涵盖全部抗菌药物,新药引进时应同时明确其分级管理级别。

药事管理委员会要有计划地对同类或同代抗菌药物轮流使用,具体由药剂科组织实施。

二、使用原则与方法
(一)总体原则:严格使用指针、坚持合理用药、分级使用、严禁滥用。

(二)具体使用方法
1、一线抗菌药物所有医师均可以根据病情需要选用。

2、二线抗菌药物应根据病情需要,由主治及以上医师签名方可使用。

3、三线药物使用必须严格掌握指针,需经过相关专家讨论,由副主任、主任医师签名方可使用。

紧急情况下未经会诊同意或需越级使用的,处方量不得超过1日用量,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

4、下列情况可直接使用二级及以上药物。

(1)重症感染患者:包括重症细菌感染,对一线药物过敏或耐药者,脏器穿孔患者。

(2)免疫功能低下患者伴发感染。

三、督导、考核办法
(一)药事管理委员会、药剂科及医务科定期开展合理用药培训与教育,督导本院临床合理用药工作;依据《指导原则》和《实施细则》,定期与不定期对各科室应用抗菌药物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理用药情况提出纠正与改进意见。

(二)将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纳入医疗质量检查内容和科室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三)检查、考核办法:定期对门、急诊处方、住院病历包括外科手术患者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1、门诊、急诊抗菌药物检查考核要点:
患者基本情况书写,包括年龄、性别、诊断;
抗菌药物使用情况,包括名称、规格、用法、用量、给药途径、是否按抗菌药物分级管理规定用药等。

2、住院病人抗菌药物检查考核要点:
(1)抗菌药物开始使用、停止使用、更换品种和超越说明书范围使用时是否分析说明理由,并在病程记录上有所记录;
(2)抗菌药物使用必须符合抗菌药物分级管理规定,当越级使用时,是否按照规定时间使用或履行相应的手续,并在病程记录上有所反映;
(3)抗菌药物联用或局部应用是否有指征,是否有分析,并在病程记录上有所记录;
(4)使用或更改抗菌药物前是否做病原学检测及药敏试验,并在病程记录上有所反映;对于无法送检的病例,是否已在病程记录上说明理由。

(四)对违规滥用抗菌药物的科室及个人,医院将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将降低抗菌药物使用权限,直至停止处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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