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经验分享自考《行政法学》该如何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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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自考复习资料全

行政法学自考复习资料全

1. 行政主体: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的组织。

2. 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共同地域管辖。

3.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4. 实质性行政违法:又称实体上的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在内容上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的实质性要件。

5. 司法变更有限原则: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在通常情况下无权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只有在特定条件下 (如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才能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

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不论其实质上是否合法,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

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义务,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是现代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或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

行政机关因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补偿,属于国家补偿的一种。

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行政相对方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以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所遵循的步骤、顺序、方法、方式以及时限的总和。

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司法活动。

自考行政法学背诵要点

自考行政法学背诵要点

自考行政法学背诵要点行政法学重点(自考)题型:单选题30*1+多选题5*2+名词解释5*3+简答题3*5+论述题1*10+案例分析题2*101. 行政: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2. 行政权:赋予或认可、执行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利,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3特点:强制性弱化;单方性缩小范围;优益性限制。

3. 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4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4特殊渊源:法律解释;国际条约、惯例;判例与指导性案例;软法规范。

特点:2形式上+3内容上:内容;效力位阶变动;交织。

行政法的2作用:规范行政权、促进行政管理和服务有效实施;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用4. 行政法关系:经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5. 行政法律关系的5特征:行政主体;平等但非对称性;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争议司法解决6.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在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3特征:多重的、复杂的法律关系;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非对称性。

7.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3联系与3区别(地位、主体、客体)基础产生的,没有行政法律关系也就没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相互影响。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化可能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和行政实体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是倒置的。

8. 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次于宪法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影响和地位。

3体现:调整对象;与宪法的关系;与其他基本法律部门的关系。

9.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2具体内容:法律保留原则:作出必须取得法律的授权,必须有法律的明文依据,。

自考行政法学全部复习资料

自考行政法学全部复习资料

自考行政法学全部复习资料导言:行政法学是一门具有重要学科地位的法学专业课程,是法学学科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学专业学生必修课程之一。

自考行政法学涉及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原理、法律制度,以及与行政行为、行政组织、行政诉讼等相关内容。

为了帮助自考学生更好地准备行政法学考试,本文提供一份全面的行政法学复习资料,供参考使用。

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概念1.1 行政法的概念和性质1.2 行政法与其它法律分支的关系1.3 行政法的功能和作用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2.1 依法行政原则2.2 合法性原则2.3 公正与公平原则2.4 服务与责任原则2.5 效率与公益原则第三章:行政法的法律制度3.1 行政法的法律体系3.2 行政法的法律层级3.3 行政法的法律适用第四章:行政行为及其法律规制4.1 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4.2 行政行为的分类和要件4.3 行政行为的效力和效力发生的条件4.4 行政行为的撤销和变更4.5 行政行为的法律救济第五章:行政组织及其法律规制5.1 行政组织的概念和种类5.2 行政组织的建立和撤销5.3 行政组织的职权和职责5.4 行政组织的作用和监督5.5 行政组织的改革和发展第六章:行政诉讼及其法律规制6.1 行政诉讼的概念和性质6.2 行政诉讼的诉讼主体和范围6.3 行政诉讼的诉讼条件和程序6.4 行政诉讼的结果和效力6.5 行政诉讼的改革和完善第七章:行政法的发展与前景7.1 行政法的国内外发展概况7.2 行政法的发展趋势和方向7.3 行政法的研究重点和方法结语:行政法学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学专业课程,对于法学专业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提供了一份全面的行政法学复习资料,涵盖了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原则、法律制度,以及与行政行为、行政组织、行政诉讼等相关内容。

希望自考学生们认真学习,并根据复习资料系统地准备考试,取得优异的成绩。

2021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复习攻略

2021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复习攻略

2021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复习攻略刑法——吃透法条,和案例结合从历年真题分析,刑法无疑是考查理论性最深的学科之一,绝大部分问题并不是法条上直接体现出来的。

如果再把这些问题掺杂在案例之中,难度就更大了。

考生在复习备考时要采取相对应的对策:1.在法条之外一定要看教材,甚至教材比法条更重要,因为教材能够补救盲点,而刑法考试最喜欢考盲点。

对于重点问题,例如共同犯罪,虽只有五个法条,但是理论问题不计其数。

例如考题中出现“共同过失犯罪”时,很多考生仅凭借“共同犯罪是共同故意犯罪,不存有共同过失犯罪”的模糊记忆而否定这个说法,但事实上,“共同过失犯罪”恰恰规定在该条第二款“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这就是记忆的盲点,没有共同犯罪的刑法理论的话,很难注意到这种盲点。

2.在教材的基础上,自己预测考试重点、自己归纳。

从考点预测的角度来说,要选择不很浅显、也不是过于玄虚的理论重点归纳,尤其是在理论争议之处。

比如关于盗窃与侵占、抢劫与抢夺等罪的区分,诸种教材的解释可能不尽相同,在这种情况下,首先一定要结合历年考题思路,认真思考哪种说法更为合理,然后综合诸种教材,自己归纳这些罪名的区分要点。

个人感觉老师对于这些问题的把握很有功力,对于考试很有协助。

3.遇到理论难题时,要从常人的思维出发,用常人的眼光看待问题。

例如一个因为某次事故而聋哑的人,为了报复社会,故意驾车撞死撞伤数人,对其是否要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若仅仅简单地背了刑法第十九条,可能会认为能够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是,从我们常人的思维出发,这个聋哑人在犯罪恶性、犯罪行为上与正常人并没有什么差别,凭什么要给他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样思考就对了,因为即使依据刑法理论,结论也是一样的:这个聋哑人的“聋哑”并没有使其辨认控制水平减弱,不理应适用刑法第十九条。

刑事诉讼法——熟背法条,区分程序虽然其在学术研究上是重要的科目,但是在司法考试中却是比较简单的科目。

自考法律本科复习资料

自考法律本科复习资料

自考法律本科复习资料自考法律本科考试涉及的范围较广,包括法学理论、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等多个学科。

下面是一些自考法律本科复习资料的建议,供您参考。

1. 论文集和经典著作:可以阅读一些法学论文集和经典著作,包括法学研究、法学热点问题以及相关实践经验的分析和讨论。

2. 教材和实务学习资料:根据考试大纲,选择相关教材进行学习备考。

同时,还可以参考相关的实务学习资料,了解法律实践中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3. 模拟试题和真题:可以通过做模拟试题和复习真题,巩固知识点和考试技巧。

同时,也可以了解考试形式和内容设置。

4. 网络资源和在线课程:可以搜索一些专业网站和论坛,获取最新的法学研究成果和实务案例。

此外,还可以参加一些在线课程,获得专业知识和指导。

5. 阅读法律法规和相关案例:熟悉法律法规和相关案例是法学本科考试复习的重要内容。

可以选择一些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提升自己的案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6. 制定合理的复习计划:根据个人情况和考试时间,制定合理的复习计划。

合理分配时间,重点复习重要知识点和难点。

7. 组织复习笔记和整理复习资料:将学习过程中整理的复习笔记和复习资料进行分类整理,方便查阅和复习。

8. 刷题和答题技巧训练:通过刷题和答题技巧训练,逐渐提高解题速度和准确性。

可以选择一些考试形式相近的题库进行练习,培养答题技巧。

9. 参加相关培训班或辅导班:可以考虑参加一些专业的法学培训班或辅导班,获得系统的复习指导和解答疑惑的机会。

10. 积极参与讨论和交流:可以参加一些法学研究团体的讨论活动或组织自己的学习小组,与他人交流和分享学习心得和经验,互相激励和补充知识。

以上是自考法律本科复习资料的一些建议,希望能对您的备考有所帮助。

祝您顺利通过考试!。

00261自考行政法学复习资料

00261自考行政法学复习资料

行政法学复习资料一、行政法、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1、行政法定义:指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个仅次于宪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其目的在于保障国家行政权运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行政法的三个特征:对象的确定性、内容的广泛性、内容的相对变异性、其表现形式具有多样系。

3、行政法的功能(1)政治意义上:行政法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建设法治国家的体现和组成部分;有助于提高国家行政管理的效率;是国家行政管理法制化的标志。

(2)法律意义上: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它有助于宪法的实施和保障;作为法律事实,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很弱消灭;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导致其他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可以成为当事人提起诉讼,尤其是行政诉讼的根据。

4、行政法的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监督行政权力主体,防止违法行使行政权力。

保障行政权力合法有效行使,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5、行政法学的定义:是以行政法与行政法相关的社会关系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学科。

6、行政法与行政法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联系表现在:行政法学以行政法为前提,它伴随着行政法的发展而发展。

没有行政法便会因无研究对象而不复存在。

行政法越发达,行政法学便越有发展基础。

区别表现在:归属不同。

行政法学是一门学科,而行政法是一个法律部门。

它们完全是不同的领域。

对象范围不同。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而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行政法。

再则,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为研究对象,但不限于行政法本身。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1、行政法基本原则定义:指贯穿在一国行政法中,指导和统帅具体行政法律规范,并由他们所体现的基本精神,是要求所有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2、行政法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应急性原则、信赖保护原则。

3、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特性:特殊性、普遍性、法律性、规范性。

4、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作用:有助于中国行政法制的统一、协调和稳定;有助于我们在适用法律时准确地理解条文和适用条文;是对行政法条文适用上的一种补充;直接规范行政主体依法行政。

自考00261行政法学 考点汇总复习资料

自考00261行政法学 考点汇总复习资料

考试分析一、题型及分值题型题量分值总分单选30130多选5210531535151101021020二、课程特点20%50%30%2:3:3:215060三、复习要点123四、应试技巧123456四、应试技巧1234谢谢第一章绪论本章考核重点12345考点1:行政法的一般渊源讲解归纳与举例例题1)A BC D【正确答案:ABC】考点2:行政法的分类123讲解归纳与举例例题2)ABCD【正确答案:ABC】讲解归纳与举例123考点3: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讲解归纳与举例例题3)ABCD【正确答案:A】考点4: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讲解归纳与举例例题4)ABCD【正确答案:A】考点5: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12345讲解归纳与举例例题5)ABCDE【正确答案:ABCDE】讲解归纳与举例12345谢谢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本章考核重点1234考点1:合法性原则的具体内容12讲解归纳与举例例题1)ABCD【正确答案:AB】讲解归纳与举例12考点2:合理性原则的具体内容12345讲解归纳与举例例题2)A B C D 【正确答案:ABC】12345考点3:行政合理性原则还延伸出了一些其他原则1234讲解归纳与举例例题3)A BC D【正确答案:ABC】1234考点4:行政法治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要求12讲解归纳与举例例题4)A BC D【正确答案:AB】12谢谢第三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本章考核重点12345考点1:行政优先权内容讲解归纳与举例例题1)ABCD【正确答案:ABC】讲解归纳与举例考点2:国家行政机关的特征讲解归纳与举例例题2)ABCD【正确答案:ABCD】讲解归纳与举例考点3:行政机构的特征讲解归纳与举例例题3)ABCD【正确答案:ABCD】讲解归纳与举例考点4: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讲解归纳与举例例题4)ABCD【正确答案:ABCD】讲解归纳与举例考点5:公务员的权利12345678。

怎样复习和考好《行政法学》

怎样复习和考好《行政法学》

怎样复习和考好《行政法学》《行政法学》是自学考试法律本科专业的必考课程,也是学位课程之一。

根据历年考试,许多考生成绩并不理想。

究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是没有真正理解教材内容,即学习、复习不到位;二是考试临场经验不足,心理压力大,面对试卷,手足无措,不知怎样答题。

因此,如何学好这门课程,并能取得理想的考试成绩,是每个自考生十分关注的问题。

本文就上述两问题谈谈本人的体会和看法,以供大家复习和应试时参考。

一、复习《行政法学》之要领1、通读教材,把握脉络考生拿到教材后,应从头到尾地通读一遍,除了比较仔细地阅读绪言,了解教材的指导思想,结构体系,主要内容以及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外,其余部分也应循序渐进地认真地从整体上通读教材。

读完一遍教材后,你就会发现全书可分为绪言和总论两大部分,绪言主要阐明了行政法学的一般理论,包括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历史发展,学习行政法学的意义和方法等。

总论又分十二章,第一至第三章主要阐明了行政法的一般理论,包括行政法的概念,渊源和作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等问题。

第四至第五章讲行政组织法,包括行政机关组织法,行政机关编制法,公务员法三部分。

第六至第十章讲行政行为法,包括行政行为的一般原理和程序,具体讲了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三大部分,还讲了这些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即法律责任问题。

第十一章讲的是行政监督法,主要讲了行政法制监督。

最后第十二章讲的是行政诉讼。

这些是复习《行政法学》的目录,一定要做到心中有数,详细以教材目录为准。

通读教材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把握教材脉络,另一方面还是为了熟悉教材内容,勾划出教材的重点难点,使考生能了解教材内容的概貌。

通读教材时一定要认真阅读理解,并注意前后内容的关联性。

每看完一章节,可看看目录,看能否联起教材内容,切忌断章取义。

因为作为一门学科的内容,前后是相互联贯,自成一体,只有系统全面地通读一遍教材,才能使学习了的内容脉络清晰,心中有谱。

如何复习司法考试中的行政法

如何复习司法考试中的行政法

概述讲义司法考试中行政法是“天下第一难考”中最难的科目,是难上加难。

行政法理论性强,不好理解,也不好记忆。

但是,只要我们找到复习窍门,加强训练,攻克行政法还是不难的。

对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部分的把握,首先应在宏观上对该部分在历年考试中所处的位置有所了解,其中也包括对各部门在历年司法考试中所占分值比例有所把握。

因为它们大体上反映了司法考试的特点,考试的重点、考点、难点和疑点所在。

并且要通过对历年行政法试题的研究发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在司法考试中的特点,总结复习的方法和策略。

行政法的分值在50-60分之间,占司法考试总分的7%-10%.在司法考试中行政法部分所占比重较大,与我国法治建设中依法行政的大背景是紧密联系的。

从试题的类型看,行政法考查的方式灵活多样,主要是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以及事例分析题。

对于行政法而言,从命题形式上看,考试大纲规定的题目形式都可能出现。

从试题考查的角度看,行政法的试题偏重于从案例到法条、从案例到理论、从法条到法条的出题形式。

不少题目的题干是以小案例的形式出现,正确选出答案就是准确运用法条来解答,很多时候还需要理论理解作为辅助。

从题目的难度看,总体上行政法比较难,试题的综合性强,是司法考试中失分较多的部门法。

行政法难就难在:整个知识体系庞大、零散;法律关系复杂;涉及的法条和司法解释繁杂;涉及的行政领域广泛甚至专业性强,令大多数应试者感到陌生;更重要的是实践中的许多做法与现行法条规定不一致,导致凭习惯和经验做题错误率高。

首先,应试者应当根据上述行政法试题的特点来调整和确定自己的复习思路和方法。

其次,应试者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必须明确行政法的考点所在。

一历年司考行政法试题解析(一)题型卷二(单选、多选、不定选)卷四(案例分析、论述分析)(二)结构、分值1、卷二(40分)---以2011年为例A 从39题开始,共26题B 单项选择12题【39—50题】共12分多项选择10题【76—85题】共20分不定项选择4题【97—100 题】共8 分2、卷四(1题,20-25分)10年25分、11年22分A 论述分析题(2003、2006—07、2010年)B 案例简析题(2002、2004—05、2008—09、2011年)(三)特点1 、考查覆盖面----考点分布均匀,辐射面广司法考试历来遵循“重者恒重”的命题规律,在行政法部分的命题中,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考察往往占到卷面分值的60%至70%。

自考00261行政法学复习资料

自考00261行政法学复习资料

00261行政法学复习资料一、填空题1.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除非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即假定其合法有效,任何人未经法定程序,均不得否定其法律效力,这体现了行政行为的(公定力)2.法定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3.属于行为罚的行政处罚形式是(行政拘留)4.行政诉讼中适用于特殊地域管辖的案件是(强制拘留)5.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的是(人民法院)6.公司、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时效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60日内)7.“国家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受到行政处分”,这是国家公务员的(职位保障权)8.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行为的是(税务局征税行为)9.在行政程序制度中保证行政相对人参与原则实现的基本制度是(听证制度)10.下列属于特别许可的是(烟草专卖许可)11.下列规范文件中属于法律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1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参照(规章)1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14.行政赔偿的请求时效为(2年)15.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16.在行政诉讼中,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的是(被告)17.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节水办受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的委托对某企业进行了处罚,这里的行政主体是(市公用事业管理局)18.公安机关对吸毒者强制戒毒的行为,其性质是(行政强制)19.我国国家赔偿法确认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20.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的裁定主要用于解决(程序问题)2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职权的是(行政审判权)22. 回避制度是何项原则的体现(行政公正)23.下列属于行政法渊源(自治条例)24.对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谁管辖(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26.认为行政法的主要价值在于控制行政权的是 (英美)27.下列何项案件不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范围(行政拘留案件)28.某市公安局的干警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该赔偿义务机关是(该公安局) 29.被称为行政法母国的是(法国)30.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为(行政规章)31.下列何项属于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32.国务院颁发专家特殊津贴的行为是(行政奖励)34.下列不属于国务院的组成成员(直属局长)35.行政立法行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36.在我国,下列何项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37.下列何项属于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街道办事处 )38.行政决定—经作出,即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有关人员和组织必须遵守,这体现了行政行为的(拘束力)39.属于行政征收内容的是(排污费)40.行政许可行为是一种(应申请的行政行为)41.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42. 我国中央人民政府是指国务院43. 工商所属于地方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44. 居民委员会不属于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45. 赶赴火灾现场的消防车,需要铁路运输或者渡江运输时,,铁路和航运部门应当优先免费载运。

自考行政法学该如何复习

自考行政法学该如何复习

自考行政法学该如何复习《行政法学》是自学考试法律本科专业的必考课程,也是学位课程之一。

根据历年考试,许多考生成绩并不理想。

究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是没有真正理解教材内容,即学习、复习不到位;二是考试临场经验不足,心理压力大,面对试卷,手足无措,不知怎样答题。

因此,如何学好这门课程,并能取得理想的考试成绩,是每个自考生十分关注的问题。

本文就上述两问题谈谈本人的体会和看法,以供大家复习和应试时参考。

一、复习《行政法学》之要领1、通读教材,把握脉络考生拿到教材后,应从头到尾地通读一遍,除了比较仔细地阅读绪言,了解教材的指导思想,结构体系,主要内容以及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外,其余部分也应循序渐进地认真地从整体上通读教材。

读完一遍教材后,你就会发现全书可分为绪言和总论两大部分,绪言主要阐明了行政法学的一般理论,包括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历史发展,学习行政法学的意义和方法等。

总论又分十二章,第一至第三章主要阐明了行政法的一般理论,包括行政法的概念,渊源和作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等问题。

第四至第五章讲行政组织法,包括行政机关组织法,行政机关编制法,公务员法三部分。

第六至第十章讲行政行为法,包括行政行为的一般原理和程序,具体讲了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三大部分,还讲了这些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即法律责任问题。

第十一章讲的是行政监督法,主要讲了行政法制监督。

最后第十二章讲的是行政诉讼。

这些是复习《行政法学》的目录,一定要做到心中有数,详细以教材目录为准。

通读教材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把握教材脉络,另一方面还是为了熟悉教材内容,勾划出教材的重点难点,使考生能了解教材内容的概貌。

通读教材时一定要认真阅读理解,并注意前后内容的关联性。

每看完一章节,可看看目录,看能否联起教材内容,切忌断章取义。

因为作为一门学科的内容,前后是相互联贯,自成一体,只有系统全面地通读一遍教材,才能使学习了的内容脉络清晰,心中有谱。

自考行政法学笔记

自考行政法学笔记

自考行政法学笔记第一章行政法概述一、法、法律与法学(一)法、法律与法学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律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的表现形式。

法学是研究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发生发展变化及消亡规律的学说。

(二)法、法律与法学的关系:法学究研法、法表现法律(三)法学学科体系1.理论法学:法学基础理论,比较法学总论2.历史法学:中国法律制度史,外国法律制度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律思想史。

3.应用法学:中国应用法学,国际应用法学4.边缘法学:法律社会学,犯罪心理学司法精神病学二、法在社会中的作用及法律观1法在社会中的调节作用2在物质世界的调节作用3在人文社会的调节作用三、行政法的含义(一)行政的概念1.我国古代对行政的理解:在我国古籍中,行政一词通常是指行使国家政权。

2.行政概念的不同理解一种把行政看成与国家没有专门、特定联系的管理,即一般的社会管理。

另一种解释把行政看成是国家的一种专有活动,认为只有国家的活动才是行政,一般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活动——哪怕是管理活动——不属行政。

关于行政是国家哪些活动的问题上,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①“广义的行政”,认为国家的一切活动和作用都是行政,“目的实现说”便属此例。

②“狭义的行政”。

一部分是国家意志的制定和表达,另一部分是国家意志的执行和推行,行政便是后一部分的国家活动。

③“最狭义的行政”。

它认为国家的活动可以分为三部分,即立法活动、司法活动和行政活动,行政是除立法活动、司法活动之外的一切国家活动,即行政活动。

行政就是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

换句话说,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权的行为。

因此行政法上的行政应包括以下含义:(1)行政的主体主要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主体)(2)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发生依据是依法享有的行政权(依据)(3)政府管理活动必须依法进行(4)行政并不是行政主体的所有活动。

它限于指行政主体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涉及)活动,行政主体的非管理活动(如借用、租赁、买卖等)不属于行政。

司法考试行政法学习方法

司法考试行政法学习方法

; 《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这是很有意思的内容,大家都愿意学,也有很多案例性内容,学习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要牢牢以法条为主。

行政法学内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基础理论,一部分为法条。

这两部分分值后者占80%,前者占20%,在以前行政法考试中完全是考行政法条的,只是到了这几年才考一点理论,这几部法律内容就是:《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及各种司法解释。

理论部分大家只要把重点的一些原则、概念搞清就可以了。

所以这部分内容的学习要以法条为主,而不是以教材为主。

(2)《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是重要内容。

是大家复习的重点,以往考《解释》的分数要比考《法》的分数还多,又是出台不久的解释,可能会出很多精彩的题吧。

(3)《行政复议法》是1999年新颁布的,仍具有很强的可考性,另外,它往往与行政诉讼法结合起来考,要注意二者的区别。

(4)这部分内容理论混乱,同学们要多做一些练习题慢慢去理解,也只有多做题,才能对法条掌握准确。

关于《律师制度与律师实务》,其实这部分是很简单的,同学们学习时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本部分学习要以《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为依据,另外就是《民诉》、《刑诉》、《民法》、《刑法》中关于律师辨护与代理的有关条款。

《指定用书》大部分内容都没有可考性,比如律师非诉讼业务等。

(2)作一些练习来理解一些概念,如律师不能双方代理等。

《民法学》在律考中分值占的最多,地位最重要,也是最难的一门学科,学习中要下功夫。

民法中有很多基本概念、基本原理是法学的基础和灵魂,民法又是实践性最强的一门科目,有很多的法条案例精彩纷呈,是体现同学们法律功力的一门科目,民法的精髓可以说贯穿、渗透到其它的各个部门法中了,每年考试分值都在150分以上,所以大家一定要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对整体有个把握,多做练习,加深理解,才能取得好成绩,民法是一门功夫科目,不是一时半晌突击就可以的,大家要慢慢地提高自身的法律修养,学习该科目要充分开动脑筋,切勿急躁,下面就谈一点我们的看法,供同学们参考。

自考行政法学复习

自考行政法学复习

行政法学复习资料1、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3、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4、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5、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也称行政主体或行政法律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6、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7、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8、行政法律关系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9、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10、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则中的“理”是指体现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的法理;11、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12、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13、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任何行政主体在享有或行使行政职权的同时,必须同时履行职责;行政职责随行政职权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而在相应变化;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14、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15、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是指构成国家行政机关各要素的排列组合方式;16、首长制:凡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一人承担者,称为首长负责制;17、委员会制: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委员会集体承担者,称为委员会负责制;18、层次制:又叫层级制、分级制,是指政府纵向分为基干层次,每个层次所管业务性质相同,各对其上层负责,但其管辖范围随层级下降而缩小;19、职能制:又叫分职制,指政府组织平行划分为若干部门,每个部门所管业务内容不同,但所管范围大体相同;20、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21、行政职务关系:是指公务员基于其行政职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22、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形式的法律行为;23、行政委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24、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25、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行为所进行的监督;26、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27、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某个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等产生的具体影响;28、行政立法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29、行政执法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的社会组织执行或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使法律、法规或规章在实际生活中得以实现的活动30、行政司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裁决行政争议的行为,行政司法中的法律关系是三方法律关系,以行政机关的为一方,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各为一方;31、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根据法定方式进行或者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才能生效的行为;32、不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要具备特定形式或特定程序,只需行为人口头意思表示就可生效的行政行为;33、抽象行政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34、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35、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行政行为有明显或重大违法情形,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36、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发现其违法或不当,由有权限国家机关予以撤销,使其失去法律效力;37、行政行为的废止: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因某种法定情形而依法宣布失去法律效力;38、行政立法: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与行政立法有关的情报、资料以及行政立法计划的解释、说明等,凡是不属于法律规定为国家机密的情况,公民有权向行政机关了解;39、情报公开制度:与行政立法有关的情报、资料以及对行政立法计划的解释、说明等,凡是不属于法律规定为国家机密的情况,公民均有权向行政机关了解;40、行政立法主体:是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41、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42、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43、代执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44、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45、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及财产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46、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47、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48、直接强制执行:是指义务人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通过强制手段达到与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49、即时强制:是指因情况紧急,为了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相对方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50、被追偿人:是实施加害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51、行政法律关系: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52、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53、行政合同的变更:是指现存合同基于行政主体的权力如为满足公益的需要而行使一定的裁量权或其他法律事实,如出现不可抗力,在不改变现存合同性质的基础上,对涉及合同主体、客体或内容的条款作相应的修改,补充或限制; 54、行政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面履行时,当事人提前结束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55、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其所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或者法律原则,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该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动管理行为; 56、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57、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谴责和警戒;58、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59、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60、财产罚:是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61、一般行政监督:又称一般职能的行政监督,是指根据行政隶属关系,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所进行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的监督;62、行政监察:是指国家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纠举、惩戒,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 63、行政监督: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即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的法律监督;64、审计监督:它是根据会计记录等有关经济资料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由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审核和稽查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的遵守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审议报告,以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谦政建设的活动;65、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66、行政不当:也叫行政失当,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执行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67、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68、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69、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70、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71、级别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7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又称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行政争议的范围;76、选择复议原则:是指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的情况下,相对方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时,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77、司法变更权: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审理后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78、追偿:是国家向行政赔偿请示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79、危险责任原则:该原则又称为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侵犯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的,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国家均应承担赔偿责任;80、行政先行原则:在行政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应先行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如果行政处理未能解决争端,则请求权人方可提起赔偿的诉讼程序;81、行政赔偿:即行政侵权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主体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82、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83、行政机关救济:是指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追究其行政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84、司法机关救济:也就是行政诉讼,是指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接受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诉讼请求,依照法定的审判职权和诉讼程序,通过处理和裁决行政争议,纠正行政违法,维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85、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86、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依法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87、复议被申请人:是指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88、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作出的影响其权益的决定;89、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行为;90、行政复议管辖:是指不同行政复议机关之间受理复议案件的权限和分工;91、行政复议机构: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内设置的专门负责复议工作的机构;92、涉外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涉外因素是指行政案件的原告、第三人或者被执行人是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或者外国组织;93、行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审理终结的行政诉讼争议,作出的实体裁判;94、行政裁定: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针对行政诉程序问题作出的裁决;95、决定: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期间,对诉讼中遇到的特殊事项作出的裁决;96、维持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审理终结的行政诉争议,作出的实体裁判;97、撤销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的否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判决;98、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99、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居然在其自由裁量权限内,但背离了法律、法规的目的和宗旨;100、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已的合法权益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101、诉讼阻却:是指由于某些特定的原因,使诉讼过程中断或者不能按正常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105、执行阻却: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导致执行程序暂时不能进行或者根本不能进行的特殊情况;106、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保证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和人民法院裁判的顺利执行,对有妨碍诉讼秩序行为的人所采取的强制手段;107、执行回转:是指执行程序完毕后,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依法被撤销,或者出现其他原因,又因执行人员采取措施,恢复到执行前的状况;执行回转是纠正执行错误的一项补救制度;108、再执行:执行程序结束后,因发生某些特殊情况需要再次执行的,称为再执行;109、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和事实;110、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必须就应由自己举证的事实加以证明,否则便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诉讼后果的诉讼法律责任;111、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因与行政争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或主要阶段的人及与他们的诉讼地位相类似的人;112、行政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以外的参与行政诉讼的人;113、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行争执,以自己的名义到法院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法律裁判约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 114、行政诉讼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115、行政诉讼被告:是指作出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16、司法机关的救济,也就是行政诉讼,是指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接受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诉讼请求,依照法定的市判职权和诉讼程序,通过处理和裁决行政争议,纠正行政违法,维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117、集权制与分权制:集权制指行政权力集中于上级机关,下级机关没有或有自主权,一切均需按照上级机关的指示去办;分权制指下级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有自主决定权;上级机关对其权限内决定的事项不加干涉;118、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二、问答题1、行政法的法源的形式有哪些答:行政法的法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可分为以下几种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定和部门规章、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2、行政法的作用是什么答: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贯彻实施宪法,推动民主政治进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3、什么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答: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是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起着保证行政法制统一、协调和稳定的重要作用,是行政法的灵魂;如与基本原则相抵触的行政法律条文必须修改或撤消,违反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行为,必须予以纠正和制裁;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内容答: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行政法治原则,它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1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合理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的内容;2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5、行政主体的特征是什么答: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主体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这一特征将行政主体与其它国家机关、组织区分开来;行政主体享有国家行政权,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但不是唯一的行政主体,一定的行政机构和社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也可享有一部分行政权,从而成为行政主体;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这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应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独立地对外发布决定和命令,独立采取行政措施等;这一特征将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内部的各种组成机构和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务的组织区别开来;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一个组织能成为行政主体,还应看其是否能独立对外承担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即是否能独立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6、行政职权的特征是什么答:特征是:强制性;不可处分性;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有另外,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还享有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行政优先权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所享有的种种职务上和行为上的优先条件;行政优先权虽然不属于行政职权,但它与行政职权密切相关,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保障条件;行政优先权主要包括先行处置权、获得社会协助权和推定有效权;行政受益权是指行政主体从国家所享受到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为了保证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提高行政效率,国家必须向行政主体提供各种物质条件,如财政经费、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7、国家行政机关有哪些特征答: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国家强制性质的社会组织;是具有较强的执行色彩的组织;必须按一定的层次和结构组织起来;国家行政机关有如下特征:1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国家强制性质的社会组织;它以国家暴力为后盾,是为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完成统治阶级的国家任务而组织起来的,与其他组织相比,国家行政机关具有高度权威性;2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较强的执行色彩的组织;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行政机关可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或采取具体行政措施等,均是属于执行性行为;3为了顺利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职能,国家行政机关必须按一定的层次和结构组织起来,并且执照科学方法依法活动;8、行政机关组织法所包含的基本内容是什么答:法律依据、隶属关系、职责权限、任职期限、机构设置、人员编制;`9、行政职务关系变更的情况有哪些答:罢免、撤职、辞去领导职务、免职、降职、转职、调职、升职;公务员在任职期间,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职务关系的内容职权、职责等发生变化,此谓职务关系的变更;主要发生于下列情况:1罢免;指按照法律规定,有罢免权的机关一般是国家权力机关对因违法失职,不宜继续担任原行政工作人员所实行的一种措施;2撤职;是有权机关对违法失职公务员作出的一种行政处分;3辞去领导职务;指公务员因某种原因,出于本人意愿,向有决定权的机关请求不再担任某种行政职务的行为;4免职;指有任免权的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免去当事人的职务;5降级;指公务员从较高的职务被调至较低的职务;6转职;指原职务不变,但变更职务关系的性质;7调职;也叫调动工作;。

2021年法考行政法学习计划

2021年法考行政法学习计划
2021 年法考行政法学习计划
行政法的学习大致分为四个步骤 第一步:听课学习 第二步:重难点笔记 第三步:做题巩固,查漏补缺 第四步:背诵重点知识 每天 4 小时左右,大约 12-16 天,行政法大致可以完成听课、配套练
习、笔记这三个步骤。
一、行政法学习方法 第 一 阶 段 :( 听 课 ) 基 础 知 识 精 讲 行政法尽量少自己读书,可以直接跟课程学,行政法大多会涉及到很
( 二 ) 一 定 做 点 模 拟 题 。现 在 的 法 考 比 较 灵 活 ,考 试 题 目 越 来 越 多 的 涉及生活中的真实案件。尤其新增的知识点,一定要找模拟题来做。
(三)一定参加模考。考前至少模考 10 次,每年都会出现许多考生 答不完题的情况,参加模考一来可以让大家熟悉下考试流程,二来可以让 大家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答完题。
二、具体学习安排
第一天
第二天
第三天
第四天
1பைடு நூலகம்
学习内容
1、行 政 法 基 本 原 则 2、行政组织
1、公务员制度 2、行 政 法 规 与 行 政规章 3、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许可的设 定 2、行政许可的实 施程序 3、行政许可的撤 销 、撤 回 、注 销 与 吊销
1、行 政 处 罚 的 种类与设定 2 、行 政 处 罚 程 序 3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2
这个阶段主要是查缺补漏,刷题模考,冲刺记忆,基本从 7 月份左右 开始,一直持续到考前,大约有 1-2 个月。
(一)每天 1 小时记忆
这个阶段小绿皮冲刺阶段的讲义和课程都会出来,或者之前有整理笔 记,这个阶段不会很痛苦,大家需要将冲刺阶段的课程学习一遍,每天坚 持背诵记忆 1 小时。越到后期越要注重背诵。

经验分享;自考《行政法学》该如何复习

经验分享;自考《行政法学》该如何复习

阅历共享;自考《行政法学》该如何复习阅历共享;自考《行政法学》该如何复习1、知己知彼,百战不殆知己就是自己把握教材内容的程度,知彼就是要猜测考试题型和内容。

复习好了行政法,就是知己了,但要知被只能是从历年的考试中猜测题型和相关的内容。

只有知己又知彼,才能百战不殆。

依据往年考试的题型大致有七种,即填空题,约占20分左右;单项选择题10分;多项选择题10分;推断题10分;名词解释五小题15分;简答题四小题,共24分;论述题一题10一11分左右。

前四类题目称为客观性试题,后三类称主观性试题。

所谓客观性试题,就是指试题的答案是唯一的,标准和客观的,评分标准也是统一的客观的,就是说,考题比较规范,答题不需要考生发挥,评分也不带任何主观任凭性,这类试题一般题量大,分值小,一般一小题或一空1分,主要是基础性和学问性的内容。

所谓主观性试题,是相对客观性试题而言的,这类试题的答案比较机敏,没有统一的模式,考生可凭借自己的理解和运用力量来解答试题,可以发挥,甚至提出创见。

评分也具有肯定的机敏性,阅卷人员是在规定的分值范围内参照试题参考答案要点来评分的。

这类试题数量虽少,但每题分值比较高,可以是几分甚至十几分。

因此,每个考生在自学时,必需留意不同考试题的要求,把每一章节中可能消灭的考试题型,逐个圈定下来,认真思考理解,做出模拟答案。

这不仅能引导自己深化学习,而且为临场考试取得成功制造了较为扎实的条件。

作为国家正规的学历考试,一般历年的考试题型都具有肯定的模式,变化不会太大,但由于这几年国家《行政诉讼法》、《行政惩罚法》和《行政复议法》的出台,今年及至以后的《行政法学》可能会消灭一些案 例型试题,一般所占分数在10分左右,案例的类型以适用这三个法规者居多,望考生们留意。

了解往年考试题型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复习时能有的放矢,另一方面是为考试时不会出乎意料,取得稳定考试心情,临阵不乱,赢得考试成功的效果。

2、把握技巧,镇静应战应考技巧主要包括审题、答题、把握时间、复查等环节,所谓审题就是要认清题意。

客观题刷题技巧让你效率提高三倍行政法(2024)

客观题刷题技巧让你效率提高三倍行政法(2024)

引言概述:在学习行政法这门学科的过程中,刷题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通过刷题,可以加深对知识的理解,提高解题能力,并且在考试中更有把握。

本文将分享一些客观题刷题的技巧,帮助你提高效率,让学习行政法事半功倍。

正文内容:一、做好知识的复习1.1复习重点知识点在刷客观题之前,复习行政法的重点知识点是必不可少的。

通过系统复习,掌握重要概念、原则和法条,可以提高解题的准确性。

1.2查阅教材和资料除了复习课堂笔记,还应该查阅教材和相关资料,扩大知识面。

对于行政法的条文解释和具体案例的了解,有助于对知识的理解和应用。

二、熟悉题型和解题技巧2.1分析常见题型行政法客观题的题型多样,如判断题、选择题、填空题等。

熟悉不同题型的特点,可以有针对性地备考,提高解题速度和准确性。

2.2注意反义题和排除干扰项在解题过程中,要注意题干中的否定词和反义词,这些可能是干扰项。

同时,排除干扰项也是关键,通过排除干扰项,可以更快地确定正确答案。

三、切实提高解题速度3.1尝试快速阅读快速阅读题目和选项,可以提高解题的效率。

先浏览题目和选项,得到一个大致的了解,然后再有目的地进行分析和解答。

3.2做到有所侧重在解题过程中,可以根据自己的优势和劣势,在时间分配上有所侧重。

对于一些熟悉的题型或者简单的题目,可以快速解答;对于难题,可以适当花费更多的时间进行分析和解答。

四、注重解题方法和思路4.1掌握正确的解题方法对于行政法客观题,要掌握正确的解题方法。

比如,对于选择题,可以通过排除法确定正确答案;对于判断题,可以根据题干中的关键词进行分析和判断。

4.2运用逻辑思维逻辑思维在解题中非常重要。

通过分析题干、选项之间的逻辑关系,可以更准确地确定正确答案。

同时,要注意逻辑推理和常识判断的结合,避免被题目中的迷惑因素困扰。

五、刷题与解题技巧的实践5.1练习题库和模拟试题在学习行政法的过程中,刷题是必不可少的。

可以通过做题库、模拟试题等方式进行刷题。

同时,可以对解题的过程和思路进行整理,以便及时反馈和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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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分享自考《行政法学》该如何复习]
经验 ___;自考《行政法学》该如何复习
1、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知己就是自己掌握教材内容的程度,知彼就是要预测考试题型和内容。

复习好了行政法,就是知己了,但要知被只能是从历年的考试中预测题型和相关的内容。

只有知己又知彼,才能百战不殆。

根据往年考试的题型大致有七种,即填空题,约占20分左右;单项选择题10分;多项选择题10分;判断题10分;名词解释五小题15分;简答题四小题,共24分;论述题一题10一11分左右。

前四类题目称为客观性试题,后三类称主观性试题。

所谓客观性试题,就是指试题的答案是唯一的,标准和客观的,评分标准也是统一的客观的,就是说,考题比较规范,答题不需要考生发挥,评分也不带任何主观随意性,这类试题一般题量大,分值小,一般一小题或一空1分,主要是基础性和知识性的内容。

所谓主观性试题,是相对客观性试题而言的,这类试题的答案比较灵活,没有统一的模式,考生可凭借自己的理解和运用能力来解答试题,可以发挥,甚至提出创见。

评分也具有一定的灵活性,阅卷人员是在规定的分值范围内参照试题参考答案要点来评分的。

这类试题数量虽少,但每题分值比较高,可以是几分甚至十几分。

因此,每个考生在自学时,必须注意不同考试题的要求,把每一章节中可能出现的考试题型,逐个圈定下来,认真思考理解,做出模拟答案。

这不仅能引导自己深入学习,而且为临场考试取得胜利创造了较为扎实的条件。

作为国家正规的学历考试,一般历年的考试题型都具有一定的模式,变化不会太大,但由于这几年国家《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的 ___,今年及至以后的《行政法学》可能会出现一些案例型试题,一般所占分数在10分左右,案例的类型以适用这三个法规者居多,望考生们注意。

了解往年考试题型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复习时能有的放矢,另一方面是为考试时不会出乎意料,取得稳定考试情绪,临阵不乱,赢得考试胜利的效果。

2、掌握技巧,沉着应战
应考技巧主要包括审题、答题、掌握时间、复查等环节,所谓审题就是要认清题意。

这是考试的关键一环,考生得到 ___后,不要慌忙、不要急于动笔,要仔细、认真、反复地审阅试题,每道试题至少看两遍,要逐个文字及至标点符号,弄清每道题的全部含义,要沉着应战,即使自己认为试题容易,也不能马虎大意,根据这几年
阅卷的情况看,末弄清题意,答非所问而失分的情况不少。

比如行政行为的生效条件和生效要件,尽管只有一字之差,但答案却截然不同,96年下半年考过这道题,很多考生就是未审清题意,答非所问,本己会答题目却因审题不清而答错了,白白丢了6分实在可惜。

因此,审题是直接决定考分得失,分高分低的重要因素,考生务必重视。

答题,这是应考实质性阶段。

答题也有先后主次,一般先客观性试题,后主观性试题,先易后难。

在答题时间的分配上,一般客观性试题的答题时间在30一40分钟,主观性试题的时间60分钟左右,留下20一30分钟是复查时间。

复查是考试的最后一个环节,考生在交卷前对考卷答案需认真进行一次检查,这对于减少差错,提高答卷质量和分数,有着重要意义。

复查的重点是检查有无漏题,漏答案或错答,特别是主观性试题要仔细检查。

因此,应考技巧中的四环节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

对于答题技巧,主要是谈谈主观性试题的答题技巧,对于名词解释题,要把握概念的中心词,一般一个概念有2一3个中心词,一个中心词1分或2分不等,考生知道几个中心词就写几个,不要因为这个名词解释就知道一个中心词答不全而放弃。

但也不要漫无边际地任意发挥,抓不住概念的中心词,照样无法得分,对于简答题,要简明扼要,答清答全要点即可得满分,切忌黑压压地写了一大
通,找不到要点,这样也很难得到理想分数,对于论述题,一般分值较高,要慎重对待,答题前可列个简单的提纲,如基本概念,中心论点和先后次序,以及说明论点的论据等,答题也要准确、规范、简练、条理清晰,但不能象答简答题一样干巴巴的几条细目,否则也难得到高分。

对于案例分析题,审题显得更为重要,一定要看清题意,对于案件所给的条件,一般都是有用条件,答题时一定要紧紧围绕这些条件客观地进行分析,千万不要附加自己的任何主观假设和想象,否则将违背案件事实,答题结果可想而知,案例题答题也要求简明扼要,问什么答什么,不要绕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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