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计划志愿者文档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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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湾县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
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沙湾县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的管理,促进志愿者服务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团中央《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沙湾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旨在引导大学生志愿者大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在参与沙湾县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成长为既有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又有基层工作经验和强烈社会责任感的优秀青年人才,进一步推动沙湾县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第三条沙湾县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管理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和相关法律为依据,以《大学生志愿者行为规范》为准则,以制度建设为核心,以考核表彰为手段,确保志愿者服务期间的安全稳定和各项工作的圆满完成。
第四条加强对大学生志愿者管理服务,通过组织约束、教育管理、关心爱护等措施,竭诚为大学生志愿者的工作、学习、生活
等立业成才服务。
第五条本办法是组织实施沙湾县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的重要依据,适用于沙湾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办、各服务单位和所有志愿者。
第二章管理目标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志愿者管理教育的目标是:充分发挥县领导小组、县项目办、成员单位、各服务单位以及各志愿者的作用,依靠组织制度,通过有效管理,加强对志愿者的管理教育,达到志愿者不流失;不发生重大安全、健康责任事故;不发生有损“志愿者”称号的事情;不辜负中央和自治区领导对西部计划寄予的期望。
志愿者管理教育的基本要求是:确保服务期间的志愿者,人人在组织中,人人在教育中,人人在管理中,人人在关爱中;确保志愿者在服务期间不发生重大安全、健康责任事故;保证沙湾县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顺利开展;关心帮助志愿者升学就业和健康成长,切实为志愿者的工作、学习、生活、立业、成才提供服务。
(一)人人在组织中:依靠县项目办、服务单位,切实加强制度建设,使志愿者的思想、行为置于组织领导、约束和监督之中。
(二)人人在教育中:把教育和经常性思想工作贯穿到西部计划各项工作的全过程,切实落实对志愿者的教育管理工作。
(三)人人在管理中:把管理要求落到全体志愿者,做到人人、事事、时时、处处按管理要求和规章制度办事。
(四)人人在关爱中:关心志愿者的成长进步,尽力帮助志愿者解决思想、工作、学习、生活中的困难,不断改善志愿者的业余
文化生活,创造拴心留人的良好环境。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成立由分管共青团工作的县委副书记担任组长,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县委常委、宣传部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委办、组织部、宣传部、政府办、人事局、教育局、财政局、团县委及各服务单位的领导担任成员的沙湾县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下设沙湾县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项目办”),县项目办设在共青团沙湾县委。
第八条各服务单位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安排专人负责志愿者服务管理工作,设立联络员。管理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第九条在县项目办的指导下,通过民主选举,沙湾县志愿者服务队设队长1名,党(团)支部书记1名、组织委员1名,在志愿者中设立联系人1名,共同协助县项目办开展志愿者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十条沙湾县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由县领导小组、县项目办和服务单位,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原则,共同组织开展管理服务工作,确保大学生志愿者服务工作顺利实施。
(一)县领导小组负责沙湾县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领导、组织与协调。
(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志愿者的培养、考录、使用以及考核评估、评优评先的审定等工作。
(三)财政部门负责协调志愿者的生活补助、福利待遇等相关经费的落实和督促检查工作。
(四)县项目办负责对志愿者和服务单位进行督导、服务和管理。
(五)各服务单位负责对志愿者进行业务培训,为志愿者提供与服务单位工作人员相同的工作条件,为志愿者提供免费住宿、每月生活补助(不低于100元)等福利待遇,负责志愿者的安全、健康问题,对志愿者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志愿者管理分为自我管理、组织管理及业务管理。志愿者自我管理按照《沙湾县大学生志愿者服务西部计划管理办法》进行;志愿者组织管理由县项目办、各服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共同组织实施;志愿者业务管理由各服务单位按行业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县领导小组和县项目办将对服务单位做出考评,对评选为优秀、合格的服务单位颁发证书,并作为以后志愿者派遣时优先选择的单位,对不关心、不爱护、不帮助志愿者的服务单位考核为不称职,可以随时调动志愿者到其他单位服务,同时对服务单位负责人予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志愿者服务岗位由县项目办、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调查、确定,报县领导小组审批,服务单位负责落实。县项目办于每年2月前向自治区项目办上报沙湾县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方案、服务岗位及县领导小组审批意见,每年8月前根据志愿者招募情况和有关就业规定,确定落实志愿者服务岗位并报县领导小组核准。
第十四条志愿者抵达服务地后,县项目办、服务单位和志愿者三方共同签订《服务协议》和《志愿者安全责任书》。
第十五条志愿者服务期间,计算工龄。志愿者的党团组织关系转到服务单位,主要由服务单位负责开展组织生活。在县项目办的指导下,成立志愿者临时党、团支部,县项目办开展党员志愿者的组织生活时,服务单位要大力支持。志愿者按期交纳党费(2元/人·月)、团费(2元/人·月)。
第十六条县项目办建立志愿者服务档案,记录志愿者服务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除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志愿者撤离服务岗位达7日或擅自解除协议的,视为违约。
服务期间,若志愿者擅自离岗、擅自解除服务协议等,如2日内无法与该志愿者取得联系,县项目办及时上报地区项目办,由地区项目办及时报全国项目办并通报志愿者派出省项目办,必要时在沙湾县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志愿者出现安全或健康等方面的重大事件,服务单位应及时处理并上报县项目办。发生事故(含志愿者安全、健康事故、离岗未返、单方毁约等)隐瞒不报、拖延误报的,县项目办将予以严肃处理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
第十八条志愿者服务期以〈服务协议〉明确的期限为准,如需调整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服务期为1年的志愿者,可于服务期结束前两个月前提出延期申请,经县项目办同意并报地区项目办批准后,可延长1年服务期。
(二)服务期为2年的志愿者,可于第1年服务期结束的前两个月前提出缩短服务期申请,经县项目办同意并报地区项目办批准,可将服务期缩短为1年。服务期调整情况报全国项目办备案。服务期申请变更截止后,不得再变更服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