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上传时间:2008-8-11 11:23:03 阅读:]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具有本市常驻户口的被征地农民,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可按医疗年度转换。
第二条不具有本市常驻户口,在本市就学且已取得学籍的在校学生及入托儿童,可以参加本市居民医疗保险。
第三条《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所称的技工院校学生是指在技工学校、高级技工院校、技术学院和技师学院就读,国家正式招生且学制1年(含)以上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五年制高职、三二连读高职等学校学生可按《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第四条对在校学生和入托儿童,以学校和托幼机构为单位统一组织参保登记、身份核对、信息采集、录入、汇总和上报等工作。
(1)在校学生和入托儿童,应凭户口簿复印件、近期1寸彩色红底免冠照片,填写《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登记表》)。
(2)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对参保基础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对,打印参保人员花名册,连同信息报盘、《参保登记表》及相关材料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送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五条其他城镇居民参保,应以家庭为单位,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1寸彩色红底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填写《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城镇居民的基础信息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开具《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以下简称《缴费通知单》),向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相关材料。
第六条以下城镇居民参保时还需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年满18周岁,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且无职业、无收入、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其他非从业居民)需提交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业证明。
济南市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五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企业拒缴、无故拖欠或者少缴社会统筹基金的,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暂停拨付其应在社会统筹基金 中支付的医疗费,责令限期补缴并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统筹金。
第二十五条 企业和职工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医疗费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医 疗费,并按冒领额的3倍处以罚款。
(二)个人帐户金由企业按以下比例于年初一次性计提:
1、个人上年度工资低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按社会平均工资;个人上年度工资高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 资的,按本人工资总额;45周岁以下的职工按4%提取,45周岁及以上的职工按6%提取,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记 入个人帐户。
2、职工个人暂按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缴纳医疗保险费,由企业代扣并全部记入个人帐户。
(三)退休人员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支付医疗费后,仍需治疗的,医疗费在5000元以下的,企业调剂金支付 90%,个人负担10%; 5000元以上元以下的部分,社会统筹基金支付95%,企业调剂金支付3%,个人负担2%;元 以上的部分,社会统筹基金支付98%,企业调剂金支付1%,个人负担1%。
(四)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和退休老工人个人帐户金支付完后,其继续治疗的医疗费在5000元以 下的,从企业调剂金中支付,5000元以上的部分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个人不自付医疗费。
第三章
第三章
医疗待遇
第十条医疗保险费按照下列规定支付:
(一)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费先从个人帐户金中文付,不足部分,全年累计不超过上年 度本人工资或退休费总额(上年度本人工资或退休费总额高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或平均退休费的按平均工资或 平均退休费)5%的,由本人自付。
(二)职工按照前项规定支付医疗费后,仍需治疗的,医疗费在5000元以下的,个人负担20%,企业调剂金 支付80%,5000元以上元以下的部分,个人负担5%,企业调剂金支付5%,社会统筹基金支付90%,元以上的部分, 个人负担1%,企业调剂金支付1%,社会统筹基金支付98%。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
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南市医疗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2.12.31
•【字号】济医保发〔2022〕22号
•【施行日期】2023.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济医保发〔2022〕22号
各区县(功能区)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市医疗保险基金稽核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促进生育的有关政策措施,进一步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现就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调整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居民医保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基金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定额包干支付标准统一调整为3000元,实际发生费用低于定额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的按定额结算。
二、自2023年1月1日起,少年儿童在省(部)三级医疗机构、其他三级医
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一级医疗机构(社区医疗机构)住院的,居民医保统筹基金负担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分别达到55%、65%、75%、85%。
三、自2023年1月1日起,职工医保参保人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由1200元调整至1000元。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31日。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4(000)007
【摘要】<正>济人社发[2014]59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制定了《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3页(P25-2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相关文献】
1.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部分政策的通知 [J], ;
2.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机构定点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3.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机构定点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4.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J], ;
5.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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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实施办法
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1年4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谢玉堂二○○二年十月十四日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其中退休、退职人员简称退休人员)均应参加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
乡镇企业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
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市、县(市)、长清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审核、给付等工作。
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物价、税务、审计、人事、民政、工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建立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与社会医疗救助、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商业医疗保险等相结合的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是: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利息收入、滞纳金、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8%向市、县(市)、长清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按上月本人工资收入(以下简称缴费工资)的2%由所在单位按月代扣代缴。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职工月缴费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27•【字号】济政字〔2019〕90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济政字〔2019〕9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27日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医保的参保、服务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居民是指除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和按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一)驻济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和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二)中小学阶段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在园儿童以及其他18周岁以下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居民(以下简称少年儿童);(三)年满18周岁,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和农村居民(以下简称成年居民)。
第三条居民医保坚持以下原则:(一)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实行属地管理;(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保障水平与筹资水平相适应;(三)实行市级统筹,全市范围内参保范围、筹资标准、待遇水平、基金管理、经办服务、信息管理“六统一”。
第四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居民医保管理工作。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照职责具体负责居民医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居民医保基金征缴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居民医保政府补助资金筹集、基金划拨工作。
扶贫、教育、公安、民政、退役军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审计、市场监管、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民医保相关工作。
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已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应当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到所在地市、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同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参保人员发生增减时,用人单位应当于发生增减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增减手续。
参保人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后,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未移交社区管理的由原工作单位)持职工档案等资料于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变更手续。
第五条职工个人月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实际收入计算。
第六条《办法》第十二条中规定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保底封顶额,是指按照退休人员本人月基本养老金(退休金)的4%划入并扣除大额医疗费救助金等扣缴项目后的月划账金额。
《办法》实施时已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其个人账户月划账金额高于相应年龄段封顶额的,按《办法》实施时的划账金额。
第七条参保人办理退休手续后,达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从其被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办理退休手续后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因生活困难无力一次性补足所差月份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申请按月继续缴费。
继续缴费期间享受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2010年7月1日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由异地转入我市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其在我市的实际缴费年限应满10年。
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应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所差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连续三年以上按时足额缴费的参保单位发生欠费的,经市、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其参保人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待遇的时间,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本月起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7大变化
新闻通稿本月起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7大变化《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4年3月22日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讨论通过,自4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
《办法》实施细则、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等几个配套文件同步制定出台。
这些新政策的实施对全市183万参保职工将带来哪些变化呢?为便于广大参保职工更好地了解相关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有关问题做了逐一解读。
变化一:普通门诊看病将能报销了,每月多交14元全年门诊看病最高能报销2400元在原政策规定下,参保人员普通门诊(门规病种除外)医疗费用均由个人负担,从权利和义务对应原则看,有失公平,也导致出现参保人“挤门规”等问题。
实行门诊统筹后,参保人普通门诊发生的医疗费将纳入统筹报销范围。
普通门诊统筹、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待遇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体系,医保待遇扩大到了全体参保人员,所有疾病也都纳入了统筹支付范围,在提高我市医疗保障水平的同时,促进了社会公平。
我市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政策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资金筹集。
门诊统筹资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缴费共同承担,其中个人缴费部分按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筹集,同时大额医疗费救助金缴费标准由原每月4元提高到8元。
二是起付线。
一个医疗年度内,市三级(含部队三级,下同)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1200元,二级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700元,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400元,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现金支付;三是报销政策。
年内普通门诊最高支付限额2400元,其中统筹基金报销1600元,大额医疗费救助金报销800元。
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市三级、二级及一级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分别报销35%、55%和60%,建国前老工人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四是普通门诊统筹的支付范围,按照保基本原则和参照其他地市做法,普通门诊统筹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并将一般诊疗费、基本的检查检验和治疗项目纳入支付范围。
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
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济劳社险字[2002]40号关于印发《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根据《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制定了《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方便职工就医,根据《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采用IC卡管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IC卡(以下简称IC卡)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有关资料,为本单位职工及退休人员办理IC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认真审核及时办理。
第四条用人单位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标准为参保人记入个人帐户,并按规定计息。
第五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本着合理布局,方便查询的原则,设置IC卡查询设备,参保人可随时查询个人帐户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按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技术要求配备IC卡读卡机及网络设备,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现联网,并保证网络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参保人可持IC卡在本市统筹区域内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IC卡,不得为持卡人员兑换现金。
第七条参保人凭IC卡就医、购药、结算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服务人员应认真核验,发现伪造、冒用IC卡的或IC卡读出数据异常的,应将IC卡暂时留存,并立即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处理。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济人社发〔2018〕66号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济人社发〔2018〕66号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党工委组织部、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南部山区组织人事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根据《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对2018年2月28日前发布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确定继续实施的75件,废止的1件,需修改的2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5月16日附件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登记号1关于做好《就业失业证》管理发放工作通知济人社发〔2011〕48号2022.6.30JNCR-2012-01200132关于印发《关于全市就业与社会保障精准扶贫具体措施》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81号2020.5.15JNCR-2016-01200073关于调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106号2020.8.31JNCR-2015-01200084关于印发《济南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视频联系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135号2019.7.21JNCR-2014-01200135关于明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36号2020.3.23JNCR-2015-01200016关于印发《济南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135号JNCR-2016-01200117关于印发《济南市技工院校国家资助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127号2022.6.30JNCR-2016-01200098关于印发《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济劳社险字〔2002〕40号2022.6.30JNCR-2012-01200719《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济劳社险字〔2002〕46号2022.6.30JNCR-2012-012007410关于印发《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58号2019.3.31JNCR-2014-012000811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济人社发〔2014〕180号2019.12.31JNCR-2014-012001812关于调整济南市市属离休人员医疗费定额及结算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92号JNCR-2015-012000613关于印发《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定点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24号2021.3.31JNCR-2016-012000314关于建立职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济人社发〔2016〕45号2021.5.31JNCR-2016-012000515关于印发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济人社发〔2017〕120号2022.9.1JNCR-2017-012000416关于印发《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机构定点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84号2021.6.28JNCR-2016-012000817关于印发《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机构定点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153号2021.12.31JNCR-2016-012001318关于印发《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济人社发〔2018〕4号JNCR-2018-012000119关于公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60号2019.3.31JNCR-2014-012000620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的通知济人社发〔2013〕38号2022.6.30JNCR-2013-012000121关于转发鲁人社字〔2014〕567号做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189号2019.12.31JNCR-2014-012002022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有关规定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65号2020.5.25JNCR-2015-012000223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75号2020.6.30JNCR-2015-012000324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2020.9.30JNCR-2015-012001125关于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乙类目录药品个人自付比例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136号2020.10.31JNCR-2015-012001326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23号2021.3.31JNCR-2016-012000227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25号2021.3.31JNCR-2016-012000428关于提高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116号2021.8.11JNCR-2016-012001029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部分政策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162号2021.12.31JNCR-2016-012001430《关于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过渡性补助的通知》2022.6.30JNCR-2012-012007531《关于济南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劳社字〔2008〕58号2022.6.30JNCR-2012-012008032《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的通知》济人社〔2010〕35号2022.6.30JNCR-2012-012009433关于调整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济人社发〔2012〕190号2020.6.30JNCR-2012-012012234关于生活困难的参保人退休后继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济人社发〔2013〕122号2022.6.30JNCR-2013-012000235关于印发《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59号2019.3.31JNCR-2014-012000736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2019.12.31JNCR-2014-012001737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市政府《济南市社会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实施办法》的通知济劳社险字〔2001〕4号2022.6.30JNCR-2012-012004338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增加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统筹项目的通知济劳社险字〔2002〕50号2022.6.30JNCR-2012-012004639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劳社字〔2004〕77号2022.6.30JNCR-2012-012005140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临时聘用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劳社字〔2007〕50号2022.6.30JNCR-2012-012005541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劳动厅、民政厅财政厅鲁劳社〔2007〕40号文件的通知济劳社字〔2007〕147号2022.6.30JNCR-2012-0120056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的通知济人社办字〔2010〕13号2022.6.30JNCR-2012-012006043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济人社发〔2013〕140号2022.6.30JNCR-2013-012000344关于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187号2022.6.30JNCR-2014-012001945关于贯彻实施鲁人社发〔2015〕29号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86号2022.6.30JNCR-2015-012000546关于印发《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142号2019.9.30JNCR-2015-012001447济南市劳动局关于加强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管理工作的意见济劳险字〔1997〕179号2022.6.30JNCR-2012-0120035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山东省劳动厅《关于制止和纠正违法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济劳社险字〔1999〕19号2022.6.30JNCR-2012-012003949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养老保险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济劳社险字〔2001〕17号2022.6.30JNCR-2012-012004450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扩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济劳社字〔2003〕26号2022.6.30JNCR-2012-012004751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参保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济劳社函字〔2004〕16号2022.6.30JNCR-2012-012005052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发〔2010〕116号2022.6.30JNCR-2012-012006153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鲁人社发〔2010〕69号文件关于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发〔2010〕130号2022.6.30JNCR-2012-012006254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5〕23号文件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93号2020.12.31JNCR-2015-012000755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5〕55号文件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145号2020.12.31JNCR-2015-012001656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发〔2011〕136号2022.6.30JNCR-2012-012006657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济人社发〔2011〕175号2022.6.30JNCR-2012-012006758关于印发济南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68号2019.4.14JNCR-2014-012000259济南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意见济人社发〔2015〕112号2020.10.31JNCR-2015-012001060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5〕52号文件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141号2020.9.30JNCR-2015-012001561《关于印发<济南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2011〕4号2022.6.30JNCR-2012-012011162《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工伤人员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济劳社字〔2007〕186号2022.6.30JNCR-2012-012010363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134号2022.6.30JNCR-2015-012001264《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解决1-4级工伤职工退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劳社字〔2009〕127号2022.6.30JNCR-2012-012010965关于印发济南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69号2019.4.14JNCR-2014-012000366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政策的意见济人社发〔2017〕95号2022.8.10JNCR-2017-012000167关于企业报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通知济劳社字〔2008〕69号2022.6.30JNCR-2012-012002668关于转发《山东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的通知济劳社字〔2008〕145号2022.6.30JNCR-2012-012002969关于印发济南市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3〕146号2022.6.30JNCR-2013-012000470关于印发济南市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济人社发〔2013〕147号2022.6.30JNCR-2013-012000571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引进国外人才和智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148号2020.12.1JNCR-2015-012001772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引进国外人才和智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149号2020.12.1JNCR-2015-012001873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部分基本药物免费使用的通知济人社发〔2017〕112号2022.8.31JNCR-2017-012000274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济人社发〔2017〕115号2022.8.31JNCR-2017-012000375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济人社发〔2017〕167号2022.12.31JNCR-2017-0120006需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有效期至登记号1关于印发济南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83号2018.12.31JNCR-2015-01200042关于印发《济南市职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67号2018.12.31JNCR-2016-0120006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登记号1《关于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劳社字〔2008〕102号JNCR-2012-0120085——结束——。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
年
12
月
21
日
统 筹 金 支付 比 例 为
由
%
。
普 通 门 诊统 筹 定 点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
(
20 1 6
年
12
月
21
曰
印发
)
构 转诊至 省
部
)
三 级普 通 门 诊 统 筹 定 点
40
)
。
具 体 名 单 医 疗 机 构 名 单
略
)
参保人 在 省
(
部
)
三级 普通 门诊
统 筹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发 生 的 支 付 范 围 内 的 普 济 南 市 人力 资 源 和 社 会保 障局
通门诊 医 疗费用
,
起 付标 准 为
40
1 20 0
元 2 0
、
1 6
济 人社 发
各县
(
〔 2 0 1 6〕
1 62
号
起 付 标准 及 统 筹 金 支 付 比 例
。
市
)
区 人力 资 源 和社会保 障 局
,
:
、
高医 疗 机 构 的
,
新 区 社 会 事业 局
为进
一
各 有 关单 位 按 上 述 标 准 执 行
自
步 完 善 我 市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本 通 知
20 1 7
年
月
1
月
日
1
日
起执行
,
政策
下
:
,
现 就 普 通 门 诊 统 筹 部 分 政 策 调 整 如 有 效 期 至
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
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济劳社险字[2002]40号关于印发《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根据《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制定了《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方便职工就医,根据《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采用IC卡管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IC卡(以下简称IC卡)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有关资料,为本单位职工及退休人员办理IC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认真审核及时办理。
第四条用人单位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标准为参保人记入个人帐户,并按规定计息。
第五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本着合理布局,方便查询的原则,设置IC卡查询设备,参保人可随时查询个人帐户金使用情况.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按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技术要求配备IC卡读卡机及网络设备,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现联网,并保证网络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参保人可持IC卡在本市统筹区域内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IC卡,不得为持卡人员兑换现金。
第七条参保人凭IC卡就医、购药、结算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服务人员应认真核验,发现伪造、冒用IC卡的或IC卡读出数据异常的,应将IC卡暂时留存,并立即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处理。
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实施办法
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1年4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谢玉堂二○○二年十月十四日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其中退休、退职人员简称退休人员)均应参加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
乡镇企业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
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市、县(市)、长清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审核、给付等工作。
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物价、税务、审计、人事、民政、工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建立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与社会医疗救助、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商业医疗保险等相结合的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是: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利息收入、滞纳金、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8%向市、县(市)、长清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按上月本人工资收入(以下简称缴费工资)的2%由所在单位按月代扣代缴。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职工月缴费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14年市政府令252号)
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14年市政府令252号)第一篇: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14年市政府令252号) 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当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实现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审核、给付等工作。
县(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审核、给付等工作。
财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物价、审计、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救助、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商业医疗保险等相结合,形成多层次的职工医疗保障体系。
第二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第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七条用人单位按照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9%向市、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按上月本人工资收入(以下简称缴费工资)的2%缴费,由所在单位按月代扣代缴。
职工月缴费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第八条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可以按照10%的费率缴费并建立个人账户,或者按照5.5%的费率缴费不建立个人账户。
第九条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撤销、解散、破产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优先清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医疗保险政策简要说明
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简要说明为了让大家进一步了解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现就相关规定进行简要说明,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比例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两部分构成。
缴费的基数是员工上月应发工资总额。
个人按基数的2%缴费,企业按基数的8% 缴费。
2.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划分个人和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用途分为两部分。
个人缴费总额和企业缴费中的一部分划归个人账户,称为“个人医疗账户金”。
个人医疗账户金存入个人社会保障卡(医保卡)归个人使用。
企业缴费中的其余部分进入医保“社会统筹基金”。
3.个人医疗账户金的用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一般医疗费可由社会保障卡(医保卡)支付。
如普通门(急)诊费、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非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等。
但是,医保卡支付仅限于在医保缴费地使用,即仅限于在济南使用。
4.社会统筹金的用途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参保人员住院、非定点医院急诊抢救、异地转诊(院)、异地安置、特殊病门诊等医疗费用。
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包括住院和门诊时发生的部分医疗费。
不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三大目录)以外的费用,和“三大目录”内需要个人支付部分的费用。
1)起付标准和最高限额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有起付标准和最高限额的规定。
参保人员住院年度医疗费累计不超过起付标准的,由社会保障卡(医保卡)支付或个人现金支付。
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400元;二级医疗机构700元;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9万元。
2)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参保人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当年的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发生的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部分,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统筹基金按照分段计算标准见下表。
举例:小王为某单位在职职工,参加了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因病住进了某二级甲等医院,医疗费用为9760元。
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已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应当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到所在地市、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同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参保人员发生增减时,用人单位应当于发生增减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增减手续。
参保人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后,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未移交社区管理的由原工作单位)持职工档案等资料于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变更手续。
第五条职工个人月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实际收入计算。
第六条《办法》第十二条中规定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保底封顶额,是指按照退休人员本人月基本养老金(退休金)的4%划入并扣除大额医疗费救助金等扣缴项目后的月划账金额。
《办法》实施时已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其个人账户月划账金额高于相应年龄段封顶额的,按《办法》实施时的划账金额。
第七条参保人办理退休手续后,达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从其被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办理退休手续后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因生活困难无力一次性补足所差月份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申请按月继续缴费。
继续缴费期间享受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2010年7月1日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由异地转入我市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其在我市的实际缴费年限应满10年。
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应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所差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连续三年以上按时足额缴费的参保单位发生欠费的,经市、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其参保人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待遇的时间,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
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第一条为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参保人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普通门诊统筹适用本办法。
凡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均应当参加普通门诊统筹。
第三条普通门诊统筹坚持“保基本”原则,保障参保人基本医疗水平,对基层卫生服务机构采取倾斜政策,引导参保人“小病进社区”,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四条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工作。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普通门诊统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审核、给付等工作。
第五条普通门诊统筹所需资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其中个人部分,按照每人每月10元标准筹集。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含退休人员),由医保经办机构通过个人账户调整等方式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未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参保人,按照上述标准缴纳。
第六条普通门诊统筹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第七条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累计计算起付标准,起付标准只负担一次,按医疗机构级别分别确定:三级定点医疗机构1200元;二级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700元;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400元。
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在中医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降低20%。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普通门诊费用的最高数额为2000元。
超过的部分,由大额医疗费救助金解决,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
第八条统筹金(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救助金,下同)支付普通门诊统筹的数额不计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大额医疗费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
本月起济南市职工大体医疗保险有7大转变
新闻通稿
本月起济南市职工大体医疗保险有7大转变
《济南市职工大体医疗保险方法》(以下简称《方法》)于2021年3月22日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讨论通过,自4月1日正式公布实施。
《方法》实施细那么、一般门诊统筹备法等几个配套文件同步制定出台。
这些新政策的实施对全市183万参保职工将带来哪些转变呢?为便于广大参保职工更好地了解相关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有关问题做了一一解读。
转变一:一般门诊看病将能报销了,每一个月多交14元全年门诊看病最高能报销2400元
在原政策规定下,参保人员一般门诊(门规病种除外)医疗费用均由个人负担,从权利和义务对应原那么看,有失公平,也致使显现参保人“挤门规”等问题。
实行门诊统筹后,参保人一般门诊发生的医疗费将纳入统筹报销范围。
一般门诊统筹、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待遇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大体医疗保险待遇支付体系,医保待遇扩大到了全部参保人员,所有疾病也都纳入了统筹支付范围,在提高我市医疗保障水平的同时,增进了社会公平。
我市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政策要紧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资金筹集。
门诊统筹资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缴费一起承担,其中个人缴费部份按每人每一个月10元的标准筹集,同时大额医疗费救助。
企业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兼特别规制
企业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兼特别规制发布部门: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医疗,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城镇集体所有制、私营、外商投资等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及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济南市劳动局是本市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和县(市)、区的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具体负责企业职工医疗保险业务工作。
卫生、财政、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配合做好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企业职工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一)医疗保险责任由国家、企业和职工共同承担;(二)医疗保险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三)医疗保险实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职工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与个人对社会的贡献适当挂钩;(四)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五)保证基本医疗,正确引导消费,鼓励节约,反对浪费,强化医患双方的自我约束,实现医疗费用的良性循环。
第二章医疗保险基金第五条医疗保险基金由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个人医疗保险帐户金、企业医疗保险调剂金(以下分别简称社会统筹基金、个人帐户金、企业调剂金)三部分组成,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
第六条医疗保险基金按下列规定筹集:(一)职工社会统筹基金,按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按月提取,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离退休人员社会统筹基金按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按月提取,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按规定提取的社会统筹基金,由企业开户银行于每月10日前代为扣缴,转入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专户。
(二)个人帐户金由企业按以下比例于年初一次性计提:1、个人上年度工资低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按社会平均工资;个人上年度工资高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按本人工资总额;45周岁以下的职工按4%提取;45周岁及以上的职工按6%提取,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记入个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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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已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应当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到所在地市、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同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参保人员发生增减时,用人单位应当于发生增减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增减手续。
参保人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后,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未移交社区管理的由原工作单位)持职工档案等资料于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变更手续。
第五条职工个人月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实际收入计算。
第六条《办法》第十二条中规定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保底封顶额,是指按照退休人员本人月基本养老金(退休金)的4%划入并扣除大额医疗费救助金等扣缴项目后的月划账金额。
《办法》实施时已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其个人账户月划账金额高于相应年龄段封顶额的,按《办法》实施时的划账金额。
第七条参保人办理退休手续后,达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从其被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办理退休手续后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因生活困难无力一次性补足所差月份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申请按月继续缴费。
继续缴费期间享受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 2010年7月1日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由异地转入我市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其在我市的实际缴费年限应满10年。
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应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所差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连续三年以上按时足额缴费的参保单位发生欠费的,经市、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其参保人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待遇的时间,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条单位因分立、改制、重组,其退休人员超过在职职工人数30%的,超过的部分由单位按全市上年度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为每人一次性缴纳十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单位合并、转让、租赁、承包、兼并、分立、改制前,应当补齐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
接收或继续经营者,应当承担原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义务。
第十一条参保人申请门诊规定病种治疗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鉴定确认。
经鉴定确认后,发给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证,并确定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确定后一般在一个医疗年度内不得变更。
经核准治疗门诊规定病种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报销。
门诊规定病种处方外配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对门诊规定病种患者的病历、处方单独管理,并向患者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实提供医疗费用明细。
门诊规定病种患者的医疗费,本人凭社会保障卡与定点医疗机构只结算个人负担部分,其余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结算。
第十三条门诊规定病种实行分类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对门诊规定病种患者进行定期复查,经专家鉴定已基本痊愈的,收回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证,停止其享受门诊规定病种的待遇。
第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掌握入出院的标准。
参保人患病确需住院治疗的,由医生开据住院单,经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住院。
急诊病人可先收治住院,但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补办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应当出示社会保障卡,使用社会保障卡办理住院登记和出院结算手续。
参保人在办理或补办社会保障卡期间需要住院的,应当持身份证复印件和住院证复印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无卡证明,并持无卡证明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领卡后及时补登记。
出院结算时仍未取得社会保障卡的,暂不结算,取卡后及时补办结算手续。
第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在参保人住院时,应核对其社会保障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每天向参保人提供费用清单。
发生乙类药品及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的费用时,应提前告知参保人。
发生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应征得参保人的同意。
参保人住院期间,应随身携带社会保障卡备查。
第十七条参保人病愈出院一般不予带药。
确需带药的,不得超过七天量。
第十八条参保人住院实行首诊负责制,对符合住院条件的,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按规定接收住院,不得借故推诿病人。
已经收治住院的病人,因本医疗机构条件所限诊治有困难的,要按规定为病人办理转院。
参保人向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转院时,应补齐转入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差额。
第十九条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留观转住院的,其留观期间的医疗费用与住院费用合并计算。
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参保人所发生的急诊费用,按照住院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工伤保险参保人因工伤康复住院期间发生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住院规定执行,但不收取起付标准。
第二十一条生育保险参保人因生育相关疾病住院期间发生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住院规定执行。
因生育合并症发生手术费用的,只报销手术费用,不收取起付标准。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患同一种疾病,15日之内一般不得重复住院。
第二十三条需异地转诊转院治疗的参保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不能诊疗的危重疑难病症;(二)经本市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级以上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检查、专家会诊仍未确诊的;(三)接诊医疗机构的诊疗水平高于本市诊疗水平。
第二十四条需异地转诊转院治疗的参保人,应由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级以上定点专科医疗机构组织专家会诊,并提出建议,由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填写转诊转院备案表。
异地转诊转院转入医疗机构属于异地联网即时结算医疗机构的,参保人应先持转诊转院备案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方可办理住院手续,出院时医疗费用即时结算;不属于异地联网即时结算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垫付,出院后由管理单位凭转诊转院备案表、有效费用单据、病历首页复印件、医嘱单复印件、汇总费用明细等材料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参保人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而自行转诊转院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
第二十五条长驻外地工作人员和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可以在长驻地选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疗,由其管理单位持长驻地居住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异地人员备案表、所选择的外地医疗机构名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所选择的外地医疗机构原则上一年之内不得更换。
上述人员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在非备案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六条长驻外地工作人员的个人账户金,自备案的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入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区。
第二十七条长驻外地工作人员和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的门诊规定病种和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由管理单位凭门诊处方、病历、有效费用单据和费用清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第二十八条长驻外地工作人员和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所选择的外地医疗机构属于异地联网即时结算医疗机构的,参保人住院时应当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方可办理住院手续;出院时医疗费用即时结算;不属于异地联网即时结算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垫付,出院后由管理单位凭有效费用单据、病历首页复印件、医嘱单复印件、汇总费用明细等材料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长驻外地工作人员和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经所选择的外地医疗机构同意,转往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照异地转诊转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临时在外地突发急症住院治疗的,只能报销其中一所医疗机构的医疗费,如出现多所医疗机构的医疗费单据,必须附有相应转诊证明。
参保人入院后须及时告知管理单位,由管理单位于参保人入院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垫付。
出院后,由管理单位凭有效费用单据、病历首页复印件、医嘱单复印件、汇总费用明细、出入院记录复印件、相关检查检验单复印件等材料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无特殊原因不按规定书面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经审核不属于急症住院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
第三十条参保人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被单位派驻境外的,应当照常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其个人账户计入额,单位缴费部分按50%划入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第三十一条凡在外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执行起付标准时,按照国家评定的医疗机构等级确定,未确定等级的,按照我市二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单位初次参保时,其参保人正在住院治疗的,应按有关规定将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之前的住院费用一次性结清。
第三十三条参保人住院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出院的时间和缴费状态作为结算依据。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管理单位,是指用人单位、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等具体负责为参保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的单位。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时,应当依据报销时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济劳社险字﹝2002﹞3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目录2. 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鉴定标准附件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目录一、Ⅰ类病种(一)恶性肿瘤的治疗(二)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的透析治疗(三)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限心脏、肝、肺、肾、异体骨髓移植)(四)精神病二、Ⅱ类病种(五)慢性病毒性肝炎(六)肝硬化(七)再生障碍性贫血(八)结核病(九)系统性红斑狼疮(十)血液系统疾病(血友病、骨髓增生性疾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十一)慢性肾衰竭(非尿毒症期)三、Ⅲ类病种(十二)糖尿病(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十三)高血压(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十四)肺心病(并发右心衰竭)(十五)冠心病(反复发作心绞痛或心肌梗塞)(十六)脑出血、脑梗塞、脑栓塞(并发后遗症)(十七)慢性心力衰竭(十八)风湿性疾病(风湿热关节炎、类风湿关节炎、多发性肌炎和皮肌炎、动脉炎、血管炎、过敏性紫癜、白塞病、强直性脊柱炎)(十九)间质性肺疾病(二十)重症肌无力(二十一)癫痫(二十二)帕金森氏病及综合征(二十三)多发性硬化附件2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鉴定标准一、Ⅰ类病种(一)恶性肿瘤的治疗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 门诊或住院确诊恶性肿瘤,并经病理学或细胞学确诊。
2. 住院后未经病理学或细胞学确诊,但根据病史、体征,结合X 线、B超、CT、磁共振、内窥镜、实验室等辅助检查,明确诊断为恶性肿瘤。
3. 未经住院治疗且未经病理学或细胞学确诊,但结合X线、B超、CT、磁共振、内窥镜、实验室等辅助检查,明确诊断为恶性肿瘤的,需进一步提供加盖红章的诊断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