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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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交[2010]280号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交[2010]280号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交〔2010〕280号)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厅管厅属各单位,温州、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6号)要求,此次我厅共对366件省厅及厅管厅属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继续有效的有326件、已废止的有18件、已于本次宣布失效的有22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此次清理结果与我厅新发布文件不一致的,以新文件为准,本次宣布失效的文件在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失效。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已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已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备注1浙江省公路大中修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管理暂行办法浙公路函〔2007〕110号2关于印发《浙江省国省道及重要县道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交〔2010〕147号3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抢险应急及小额零星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交(2007)82号4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交〔2007〕86号5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养护设备网上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浙公路(2007)2号6关于做好全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交(2009)94号7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09)96号8关于做好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取消收费后接管养工作的通知浙交(2010)45号9关于明确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通知浙交〔2007〕18号10关于建立治理超限运输长效管理体系的实施意见浙交〔2007〕19号13关于贯彻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交〔2007〕326号14关于切实做好村道路政许可、处罚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浙交〔2008〕28号15关于加强治超执法队伍监督管理体系建设的通知浙交〔2008〕66号16关于合理调整全省高速公路标志速度的通知浙交〔2009〕50号17关于加强公铁平交道口超限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09〕54号18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路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浙公路〔2007〕93号20关于公路桥梁限载标志设置取值有关事宜的通知浙公路〔2008〕141号21关于加强高速公路通阻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浙公路〔2009〕5号24关于印发浙江省国省道普通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规范化管理技术意见的通知浙公路〔2009〕66号27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规范化管理的通知浙公路〔2009〕128号28关于进一步规范治超执法工作的通知浙公路〔2010〕75号29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指路标志设置技术意见》的通知浙公路〔2010〕80号30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减免范围的通知浙交〔2007〕87号31转发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办〔2007〕46号32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收费公路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浙交办〔2008〕294号33关于开通高速公路国家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紧急通知浙交便函〔2008〕27号34关于进一步做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浙交便函〔2008〕29号35关于印发浙江省经营性高速公路收费期限测算核定工作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2009]86号36关于审核确认普通收费公路项目性质的通知浙交〔2009〕137号37关于调整椒江大桥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标准的批复浙交复〔2009〕40号38关于抓紧报送普通收费公路收费期限测算意见的函浙交函〔2009〕306号39关于全省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费率试行方案的通知浙交〔2010〕88号40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及以前年度公路养路费清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10〕136号41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特长隧道叠加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交〔2010〕193号42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畅通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优先保障农产品运输的紧急通知浙交办〔2010〕28号43关于进一步加强收费站(点)安全管理的通知浙交办〔2010〕178号44关于05省道淳安公路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的复函浙交函〔2010〕136号45关于抓紧做好高速公路收费期限上报核定工作的通知浙交便函〔2010〕136号46关于做好收费公路报表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浙交便函〔2010〕164号47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养路费滞纳金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公路〔2007〕111号48转发省财政厅等5厅局关于公布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浙公路〔2009〕44号49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收费站(点)管理切实做好迎接全国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检查工作的函浙公路函〔2010〕14号50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六厅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及以前年度公路养路费清理工作的通知浙公路办〔2010〕10号51关于加强2007年农村公路建设工作的意见浙交〔2007〕117号52关于印发《浙江省国省道等新、改建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交〔2007〕232号53关于进一步加强国省道及重要县道新、改建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08〕70号54关于进一步推进通村公路建设工作的意见浙交〔2008〕187号56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8〕296号57关于加强全省普通国省道和重要县道一级公路沥青路面石料质量管理的通知浙交〔2009〕37号58关于开展山区普通公路科学建设示范工程活动的通知浙交〔2009〕62号59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浙交〔2009〕151号60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考核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浙交办〔2009〕45号61关于实行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精确拆分的通知浙交〔2009〕213号62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交〔2007〕310号63关于全省高速公路ETC用户服务平台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浙交〔2009〕255号64关于加强全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不停车收费试运行期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10〕95号65关于高速公路二义性路径识别系统项目建设事宜的通知浙公路〔2008〕125号66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联网运行管理的紧急通知浙公路〔2008〕129号67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浙公路〔2008〕163号68《浙江省公路管理局公路工程造价审核暂行办法》浙公路办〔2008〕16号69关于印发《浙江省港口费收规则》的通知浙价费〔1994〕69、浙交〔1994〕163号70关于印发加强航道行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交〔1997〕518号71关于印发《浙江省航道管理、航道养护三级分工职责》的通知浙交〔1997〕522号72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客船营运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1997〕589号73关于转发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的通知浙交〔1998〕385号、浙价费〔1998〕405号74关于转发交通部《内河航运水工建筑工程定额》等五本定额和印发《浙江省内河航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1999〕30号75关于浙江省VⅢ-IX级内河航道技术等级的批复浙交复〔1999〕91号76关于加强客滚运输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浙交〔2001〕12号77关于加强沿海旅游船舶营运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浙交〔2001〕140号78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有关事宜的通知浙交〔2002〕26号79关于公布交通规范性文件修改结果的通知浙交〔2003〕14号80关于印发浙江省沿海航区港航事业费稽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交〔2003〕336号81杭嘉湖内河巡航管理规定浙交〔2003〕347号82关于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的意见浙交〔2003〕405号83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客运站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3〕549号84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货船运输个体经营者经营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4〕7号85关于印发《货运船舶进出港验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交〔2004〕8号86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经营资质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4〕13号87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资质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4〕14号88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条件》的通知浙交〔2004〕40号89关于进一步规范《船舶营运证》申报资料报送的通知浙交〔2004〕70号90关于印发《浙江省内河航道工程招标文本范本》及《浙江省水运工程招标文件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04〕182号91关于规范浙北内河航道网主干航道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通知浙交〔2004〕201号92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运输新增运力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04〕219号93关于进一步做好水路电煤及其他重点物资运输工作的通知浙交〔2004〕322号94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加强浙江省水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和设计文件审查的通知浙交〔2005〕66号95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港口安全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浙交〔2005〕328号96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交通行政许可指南的通知浙交〔2006〕21号97关于印发浙江省港口工程招标文件范本(2005版)的通知浙交办〔2006〕54号98关于印发《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交〔2006〕64号99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预警管理规定(2007年修订)》的通知浙交〔2007〕68号100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运输诚信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07〕263号101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航政许可决定书的通知浙交〔2008〕97号102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港航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交〔2008〕235号103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关于执行《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问题的意见浙交﹝2008)343号10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沿海船舶委托经营管理的通知浙交﹝2009)162号105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浙交﹝2009)259号106关于做好《船舶交易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浙交﹝2010)99号107调整杭嘉湖部分干线航道船舶监控尺度的航行通告浙地海通航〔2003〕1号108关于颁布《浙江省内河航行通告和航行警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地海〔2003〕9号109关于颁布《浙江省内河船舶船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地海〔2003〕11号110关于内河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证工作的通知浙地海〔2003〕18号111浙江省内河交通事故处理的若干规定浙地海〔2003〕40号112关于印发京杭运河水系浙境段挂桨机船舶第二阶段禁航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地海〔2006〕4号113关于我省内河运输船舶配备垃圾公告牌的通知浙地海〔2007〕20号114关于印发《浙北内河主干航道通航密集区域重点船舶动态监管规定》的通知浙地海〔2007〕17号115关于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发证和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地海〔2008〕12号116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海事局辖区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地海〔2008〕2号117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海事局辖区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办法》的通知浙地海〔2009〕5号118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公路规费征收稽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交[1990]300号119浙江省交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浙交[1996]372号120浙江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浙价[1997]384号浙交[1997]167号121关于加强运输企业公路规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浙交[2000]65号浙财工[2000]25号浙江省道路货运市场交易规则(试行)浙交[2000]246号123关于在全省交通运输企业推行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的通知浙交[2001]452号124浙江省汽车客运站安全门检管理规定(试行)浙交[2001]480号125关于开展全省汽车货运站(场)核型定级的通知浙交[2002]93号126浙江省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实施办法浙交[2002]120号127浙江省道路运输举报制度和执行行为举报规定浙交[2002]233号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权有期限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交[2003]59号129关于印发全省交通运输安全基础台帐格式的通知浙交〔2003〕339号130浙江省交通行业安全督查办法浙交[2003]360号131浙江省交通行政许可听证办法浙交[2004]241号132浙江省道路运输行政监督检查办法浙交[2004]273号133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行业安全责任制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浙交〔2004〕567号134浙江省道路运输车辆维护周期规定(试行)浙交[2005]58号135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浙交[2005]109号136关于柑桔运输“绿色通道”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浙交[2005]121号137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货运站(场)开业技术条件》和《外省(市)货运车辆在浙江省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06]16号138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切实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的通知浙交[2006]244号139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运输无证经营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06]299号140浙江省道路货运车辆技改补助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浙交[2006]320号141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浙交[2000]217号142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交[2002]48号143浙江省交通行业安全事故及险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浙交[2003]375号144关于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浙交[2002]309号145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办法浙交〔2007〕171号146浙江省道路运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浙运〔2007〕18号147《关于对道路运输企业在开业和新增运力时进行安全生产状况审核工作的通知》浙运〔2007〕129号148浙江省道路运输行业安全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浙运〔2008〕50号149《浙江省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认定及整改管理办法(试行)》浙运〔2009〕31号150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07]45号151转发交通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的通知浙交[2007]177号152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残疾人驾驶培训教学大纲(试行)的通知浙交[2010]167号153关于转发浙江省地方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的通知浙交[2007]27号154关于贯彻实施交通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7〕214号155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07〕327号156关于贯彻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的实施意见浙交[2009]42号157关于规范我省旅游包车管理的通知158关于印发《关于优化我省中长途客运班线网络体系的意见》浙运[2006]62号159关于规范旅客运输企业客运车辆及线路经营权承包合同的通知浙运[2006]58号160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道路旅客运输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函浙运函[2008]81号161关于城际公交客运发展有关问题的意见浙运[2009]36号162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线路招标投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运[2009]16号163关于加强浙江快客品牌建设管理的通知164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快发展农村道路客运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运[2007]1号165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浙运[2004]75号166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地)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浙交[1997]129号167关于印发《浙江省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验收指导意见》的通知浙交[2010]126号168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1998]124号169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70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设计监督办法浙交[2001]262号171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考核验收办法浙交[2001]294号172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负责制若干规定(试行)浙交[2001]516号173关于公布内河航道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的通知浙交[2003]4号174关于印发桥梁工程质量常见病治理措施和要求的通知浙交[2003]179号175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常用产品质量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176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行政处罚项目、标准及依据的通知浙交[2003]303号177关于印发《浙江省通村公路质量监督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交[2003]396号178关于进一步提高高速公路工程施工质量打造精品工程的几点意见浙交[2004]130号179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交[2004]517号180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康庄工程质量监督的若干意见浙交[2005]10号181关于印发《浙江省(县)道砂石路面改造工程质量监督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182关于转发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通知浙交办[2005]103号183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交[2006]29号184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机电、房建、环保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交[2006]269号185关于实施《准四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B33/T620-2006)的通知浙交[2007]25号186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沥青路面规范化施工与质量管理指导意见(2007年修订版)》的通知浙交[2007]75号187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举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88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浙交[2008]51号189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运工程主要质量通病防治手册》(2008版)的通知浙交[2008]162号190《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浙交[2008]232号191关于实施省地方标准《预制混凝土组合结构型航道护岸工程质量检验规范》的通知浙交办[2008]339号192《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混凝土构件预制管理的通知》浙交[2010]110号193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级公路沥青混凝土面层施工手册》的通知194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沥青路面督查操作办法》的通知浙交监[2007]24号195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级公路水泥稳定碎石基层施工手册》的通知浙交监[2007]50号196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桥梁伸缩缝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浙交监[2007]81号197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造价执法大检查操作办法》的通知浙交监[2008]27号198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结构物砼构件等质量管理的几项规定浙交监[2008]30号199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运工程质量、安全、造价执法大检查操作办法》的通知200关于印发《浙江省疏浚工程概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1997]469号201关于加强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1998]8号202关于转发交通部《内河航运水工建筑工程定额》等五本定额和印发《浙江省内河航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1999]30号203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合同行业监督管理办法浙交[2002]256号204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隧道大管棚支护等工程补充预算定额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交[2003]25号205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交[2003]286号206关于钢材、水泥结算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浙交[2003]471号207关于发布浙江省公路工程钢管拱桥两项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浙交[2004]61号208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界定和认定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2004]111号209转发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办法》的通知(浙交办[2004]321号210关于发布浙江省公路工程改性沥青混凝土路面补充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浙交[2004]478号211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浙交[2004]562号212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5]221号213关于部分地方材料结算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浙交[2005]222号214关于沥青等部分路面材料结算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浙交[2005]307号215关于发布高速公路造价控制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浙交[2005]372号216关于发布四项软基处理预算定额标准、施工技术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通知浙交[2005]380号217关于实施交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1部分:公路工程)的通知浙交[2007]42号218关于部分税费改革后涉及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事项的通知浙交办[2009]52号219关于实施省地方标准《交通养护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通知浙交办[2009]264号220关于发布公路工程部分四新技术预算定额的通知浙交办[2010]133号221关于对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进行计量认证的通知浙交[2002]379号222转发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厅便函[2005]139号223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养护质量专项检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06]87号224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材料试验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交办[2006]114号225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2008]85号226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08]167号227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办[2009]282号228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技术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交监[2008]54号229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常用产品质量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交监[2008]73号230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及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程序的通知》的通知浙交监[2008]87号231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的通知浙交监[2009]56号232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级公路标准化工地试验室建设指导性意见》的通知浙交监[2009]78号233关于进一步明确试验检测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浙交监[2010]47号234浙江省公路、水运施工企业质检员资质管理暂行办法浙交[1998]384号235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执业管理办法浙交[2002]179号236关于治理整顿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浙交[2002]336号237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资质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浙交[2003]208号238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监理人员资格考试大纲(试行)和浙江省水运工程监理人员资格考试大纲(试行)的通知浙交[2003]290号239关于深入开展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秩序整顿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交[2004]41号240转发交通部关于组织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浙交办[2004]76号241转发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交办[2004]323号242关于转发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4]415号243转发交通部关于完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制度并开展岗位登记工作的通知浙交办[2005]97号244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样本》的通知浙交[2006]24号245转发交通部质监总站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交办[2006]128号246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2007年修订)》的通知浙交[2007]54号247。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省道路客运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运〔2017〕31号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省道路客运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运〔2017〕31号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省道路客运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省道路客运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运〔2017〕31号各市运管局、杭州市车管局、宁波市客管局,义乌市运管局:现将《关于加快推进我省道路客运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2017年9月4日关于加快推进我省道路客运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为充分发挥道路客运比较优势,加快推进道路客运转型升级,进一步提升道路客运服务水平,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求,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进道路客运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6〕240号)等文件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深入贯彻省委十四次党代会精神,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为目标,加快客运结构调整,创新运输组织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企业在市场中的经营自主权,充分发挥道路客运的比较优势,不断提升道路客运服务质量、安全生产水平和行业治理能力,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更好更优出行提供有力保障。

二、重点任务(一)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激发道路客运市场活力1.取消部分客运许可事项。

取消省内客运班车(公交化运作班线和农村客运除外)日发班次增减、客运车辆更新(更换)、客运班线(包车)暂停及恢复经营许可事项,具体按照《关于简化道路客运行政审批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运〔2016〕58号)执行。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7.27•【文号】交公路规〔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7.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规〔20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1〕685号)作如下修订: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发包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交通运输部2021年7月27日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路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国省道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鼓励公路工程施工进行专业化分包,但必须依法进行。

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规章制度,对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实施细则、分包专项类别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统一的分包合同格式和劳务合作合同格式等。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02.08•【字号】浙财建〔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为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修订了《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21年2月8日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高水平交通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65号)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公路、水运、通用机场等综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3年。

到期后,省交通运输厅对专项资金3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自评,省财政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突出重点、分类管理、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

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牵头制定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指导地方预算管理等。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11.16•【字号】浙财建〔2021〕142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142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宁波所属市县不发):为进一步加强对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的分配管理,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8号)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补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21年11月16日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补助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补助原则与要求第三章国省道建设资金补助第四章国省道养护资金补助第五章绩效和资金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高水平交通强省建设,适应国家和省财政体制改革的新形势,有效引导和促进我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浙政办函〔2020〕65号)、《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1〕8号)等有关规定,以及财政资金全面绩效管理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公路网规划中的普通国道(以下简称国道)、我省公路网规划中的普通省道(以下简称省道)的新改建项目,以及普通国省道非收费公路的养护大中修工程和日常小修保养。

普通国省道收费公路养护资金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承担,省级不予补助。

第三条对中央列项补助的项目,中央资金实行省统筹,如中央资金高于本办法测算值的,以中央确定的补助资金为准。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三五”普通公路服务站建设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三五”普通公路服务站建设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三五”普通公路服务站建设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6.11.11•【字号】浙交〔2016〕198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三五”普通公路服务站建设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交〔2016〕198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现将《浙江省“十三五”普通公路服务站建设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实施。

(联系人:张小宝,联系电话:*************)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16年11月11日浙江省“十三五”普通公路服务站建设实施意见(试行)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普通公路服务站建设部署,以及我省“十三五”公路发展规划和美丽公路建设总体要求,为进一步提升我省普通公路服务能力,拓展公路服务领域,现就我省普通公路服务站(含停车休息点,下同)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普通公路服务站建设,按照“政府主导、行业推进、多方联动,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灵活运作”的原则,切实做好普通公路服务站规划,坚持新建与改建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充分利用普通公路沿线现有的公路站场(含养护站、超限运输检测站、路政中队、已取消收费的站场等)、高速公路互通出入口、加油站、旅游集散中心、客车停靠站、公路沿线边角地等进行建设和功能拓展,以达到完善公路服务体系,提升公路服务质量的目标。

二、建设任务普通公路服务站建设必须坚持以公众需求为导向,为公路使用者提供主要包括停车休息、如厕、加水、购物、观景等服务,其中停车休息为最基本的功能。

在总结完善现有普通公路服务站建设和运营管理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进我省普通公路服务站建设,到“十三五”末,全省建成普通公路服务站1000个以上,其中普通国省道公路服务站400个以上,农村公路服务站600个以上。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公路工程设计质量的若干意见-浙交[2009]100号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公路工程设计质量的若干意见-浙交[2009]100号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公路工程设计质量的若干意见正文:----------------------------------------------------------------------------------------------------------------------------------------------------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公路工程设计质量的若干意见(浙交〔2009〕100号)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近年来,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取得了明显的进步,“四新”技术的应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工程质量总体处于上升趋势。

为总结和推广工程管理经验和“四新”技术研究成果,现就进一步提高公路工程设计质量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针对我省软土地基的特点,设计单位应强化软土地基路段的技术设计,对于采用排水固结法处理的路段,设计文件应明确堆载预压时间,堆载预压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8-10个月。

对于结构物与软土地基路段之间、不同的软基处理方式路段之间,设计单位必须作专门的过渡段设计,使不同的工后沉降差能平缓地过渡,提高行车舒适性。

二、设计单位应细化上路床、桥台和通道台背路基回填、隧道口路基回填等路段的填料质量要求及填筑要求,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实际情况,明确上述路段采用透水性材料或进行土体改良,并在工程量清单中将上述路段的填方细目单列。

三、在“工可”阶段设计单位应对路线走廊带进行充分调查,多方论证比较,合理确定。

选线应充分利用数字地形模型、地质遥感等先进的选线辅助技术,地质勘察深度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尤其对路线走廊带是否经过不良地质路段、是否有高边坡等进行重点分析,原则上边坡高度不得超过30米。

对于超过20米的土质边坡、超过30米的岩石边坡、不良地质路段,地质勘测应加密测点,出具专项地质勘测资料,并进行专项边坡防护设计。

咨询单位应对地质勘察及边坡防护设计认真进行复核。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6.04.08•【字号】•【施行日期】2016.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养护工程招投标程序,加强养护工程监督管理力度,现将《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建议和意见,请及时联系省公路管理局养护处。

联系人:邱文静联系电话:*************。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16年4月8日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招标文件第四章投标第五章开标、评标与定标第六章合同签订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养护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公路的养护工程中的小修保养、大中修工程(专项工程)项目,具备招标条件的,均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实行招标。

投资额度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以及投资额度在50万元(含)以上的普通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实行招标。

养护工程中的改建工程,按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逐步建立和完善公路养护工程市场信用评价体系。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一)权限划分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省内跨市级区域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承担。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实施细则》(2022修订)_细则_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实施细则》(2022修订)_细则_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实施细则》(2022修订)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重新修订了《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并于20xx年8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实施细则(20xx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航道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以及《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港口管理部门对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的行业管理。

第三条公路水运建设市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以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为宗旨。

第四条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的主体是指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建设的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单位。

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建设活动的人员。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的行业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水运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二)依法实施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对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实施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具体负责:1.高速公路、普通国道、有3000米以上(含)特长隧道或单跨150米以上(含)特大桥梁的普通省道和产业集聚区项目的施工图审批,以及国家立项审批的高速公路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备案、招投标行业监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许可、竣(交)工验收等工作;2.省立项审批的三级航道和总投资5亿元以上(含)四级航道新(改)建工程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备案、施工图审批、招投标行业监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交)工验收等工作;3.公路水运项目质量、安全生产、试验检测行业监管工作的职责分工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印发《浙江省国省道等新、改建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国省道等新、改建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国省道等新、改建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来源:作者:日期:07-09-04(一)公路技术等级等主要技术指标有变化的;(二)公路里程长度变化达到总里程的10%及以上的;(三)公路起、终点发生变化的;(四)其他与“工可”批复文件有较大出入的。

第三章初步设计审查与管理第十七条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深度和内容应符合《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规定,初步设计总概算不得超出“工可”批准估算的10%,否则应重新报批“工可”报告或修改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八条初步设计审查主要程序:(一)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应根据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和合同要求,对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检查,并将符合要求的初步设计文件,按项目隶属关系报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二)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初审符合要求的初步设计,以请示文件的形式报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附初审意见。

(三)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初步设计,进入技术性审查阶段;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初步设计,退回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四)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商发改部门联合)组织技术性审查,形成初步设计审查专家组意见或会议纪要。

(五)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补充完善初步设计文件,提交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初步设计文件符合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设计单位承担的工程是否在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围内;设计文件的签署是否符合规定;有关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文物保护、土地使用等规定。

第二十条初步设计技术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初步设计内容是否齐全,编制深度是否达到设计要求;(二)技术标准与建设规模是否符合“工可”报告批复要求;(三)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款及技术标准、规范,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安全、经济、实用、美观、节约用地的原则,总体布局是否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各专业设计内容是否符合技术要求,工程量统计是否准确,方案的比选深度是否达到要求;(四)概算编制是否客观、全面、正确、合理;(五)工程地质等基础资料是否满足要求等。

浙江省公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省道桥梁管理的若干意见-浙公路〔2015〕68号

浙江省公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省道桥梁管理的若干意见-浙公路〔2015〕68号

浙江省公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省道桥梁管理的若干意见正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省道桥梁管理的若干意见浙公路〔2015〕68号各市公路局、义乌市公路处,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为贯彻落实省打造“平安交通”部署和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3〕321号),提升我省国省道公路桥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我省国省道桥梁管理实际,现就加强我省国省道公路桥梁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一、落实分级负责的责任体系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健全营运公路桥梁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意见的通知》(浙交(2012)106号)文精神,各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是非收费普通国省道公路桥梁的管养单位,各收费公路经营单位是收费国省道公路桥梁的管养单位;各市公路局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国省道公路桥梁行业监管的具体工作。

各市公路局、桥梁管养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保障桥梁运行安全。

二、建立分步推进的桥梁安全隐患排查机制各桥梁管养单位要按照“突出重点、兼顾全面”原则,建立分步推进、逐步深入的桥梁安全隐患排查检查机制。

(一)全面排查桥梁管养单位应于每年7月底之前对所管养的桥梁组织一次全面排查。

排查主要结合桥梁日常巡查、经常性检查以及往年定期检查情况,集中、有侧重地开展。

(二)定期检查桥梁管养单位应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确定下一年度桥梁定期检查计划。

在《公路桥梁养护规范》规定的定期检查周期要求基础上,根据桥梁技术状况合理安排桥梁定期检查计划。

桥梁定期检查周期结合桥梁性质及技术状况确定。

关于进一步提高公路工程设计质量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提高公路工程设计质量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文件浙交〔2009〕100号关于进一步提高公路工程设计质量的若干意见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近年来,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取得了明显的进步,“四新”技术的应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工程质量总体处于上升趋势。

为总结和推广工程管理经验和“四新”技术研究成果,现就进一步提高公路工程设计质量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针对我省软土地基的特点,设计单位应强化软土地基路段的技术设计,对于采用排水固结法处理的路段,设计文件应明确堆载预压时间,堆载预压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8-10个月。

-1-对于结构物与软土地基路段之间、不同的软基处理方式路段之间,设计单位必须作专门的过渡段设计,使不同的工后沉降差能平缓地过渡,提高行车舒适性。

二、设计单位应细化上路床、桥台和通道台背路基回填、隧道口路基回填等路段的填料质量要求及填筑要求,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实际情况,明确上述路段采用透水性材料或进行土体改良,并在工程量清单中将上述路段的填方细目单列。

三、在“工可”阶段设计单位应对路线走廊带进行充分调查,多方论证比较,合理确定。

选线应充分利用数字地形模型、地质遥感等先进的选线辅助技术,地质勘察深度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尤其对路线走廊带是否经过不良地质路段、是否有高边坡等进行重点分析,原则上边坡高度不得超过30米。

对于超过20米的土质边坡、超过30米的岩石边坡、不良地质路段,地质勘测应加密测点,出具专项地质勘测资料,并进行专项边坡防护设计。

咨询单位应对地质勘察及边坡防护设计认真进行复核。

对于边坡防护形式,一是要因地制宜,对于岩质较好的,应采用光面爆破,并可不再进行其他形式的防护。

设计应明确光面爆破的具体技术要求和质量指标。

二是将工程防护与生态防护相结合。

边坡防护首先要确保安全,在确保边坡稳定的基础上,考虑进行生态防护,且生态防护优先采用防冲刷能力强、易养护的小灌木等,使边坡达到稳定、美观的效果。

四、沥青路面的设计应严格执行《浙江省高速公路沥青路-2-面施工补充技术要求》(浙交〔2006〕23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沥青路面施工管理的通知》(浙交函〔2007〕36号)、《浙江省高速公路沥青路面规范化施工与质量管理指导意见(2007年修订版)》(浙交〔2007〕75号)、《关于浙江省国省道新(改)建工程沥青路面结构的意见》(浙交〔2008〕217号)等文件的规定。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5.03.13•【字号】浙交〔2015〕59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浙交〔2015〕59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为贯彻落实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推进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转型发展,以法制化、规范化为引领,以专业化、精细化为保障,以标准化、信息化为手段,建立职责清晰、要求明确、措施有效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提高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建设管理水平,适应现代交通建设发展的需要,根据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质量和安全总体目标用三年左右时间,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实现从业单位和关键人的质量安全履约信用与市场监管更有效地联动;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公路和大型水运工程全面推行“平安工地”创建活动,覆盖率达到100%;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公路(合同价为5000万元以上的标段)和大型水运工程的施工标准化覆盖率达到100%;总承包和专业承包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全面达标;重大及以上质量和安全责任事故得到有效遏制,较大和一般责任事故明显下降;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公路和大型水运工程一次交工验收合格率达到100%,其他工程项目达到99%以上,工程耐久性指标明显提升。

二、进一步完善交通建设项目管理机制(一)提高建设单位的专业化管理水平。

建设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建设经验,应按规定设置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或配备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分管质量安全的副指挥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类似工程的管理经验。

鼓励有经验、专业化程度高的咨询研究单位等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参与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探索和推广项目建设技术服务、安全技术服务等质量安全管理新手段。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9.07.20•【字号】浙交[2009]151号•【施行日期】2009.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浙交〔2009〕151号)各市交通局(委),各高速公路项目业主:自2005年交通部颁发《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变更管理办法》)以来,我省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对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控制投资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由于《变更管理办法》主要立足于国家批复的项目,在管理过程中存在省批项目在程序上缺少相应规定,不同设计阶段设计方案变更处理无明确要求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的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设计变更上报审批程序(一)对初步设计的重大变更,由初步设计原审批单位负责审批,对初步设计的较大变更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审批,并向原初步设计审批单位备案。

(二)跨设区市的高速公路项目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直接由项目法人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市辖区内的高速公路项目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转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按其职责进行审核转报或批复。

二、明确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办理程序(一)施工图设计阶段对初步设计的重大、较大变更的办理程序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已对初步设计文件有较大、重大设计变更的,设计单位应将相应的设计变更内容(包括相应概算的增加或减少)整理汇总并纳入施工图设计送审文件,由项目法人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或转报。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施工图设计作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的办理程序1、组织审查需要对施工图设计作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的,项目法人应组织有关专家、有关部门代表对设计变更方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1.05.31•【字号】浙交[2011]121号•【施行日期】201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11〕121号)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为加强全省普通国省道公路项目管理,提高公路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年度公路建设目标任务的完成,根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单位考核工作指导意见》(浙交〔2010〕222号)等要求,特制定《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联系人:吕伟东,电话:*************)附件: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普通国省道公路项目管理,提高公路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年度公路建设目标任务的完成,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交通建设单位考核工作指导意见》(浙交〔2010〕222号)等有关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当年度省交通建设计划的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第三条省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公路局)受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委托,负责全省普通国省道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的年度考核工作。

各市交通局(委)、各县(市、区)交通局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提供所辖项目建设单位的相关考评材料。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程序第五条考核工作分自评、初评和考评三个阶段。

第六条各项目建设单位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当年建设工作的自评工作,填写《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年度考核评分表》(见附件),并报县(市、区)交通局。

县(市、区)交通局汇总后报市交通局(委)。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2010年全省高速公路项目设计变更管理检查及交底情况的通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2010年全省高速公路项目设计变更管理检查及交底情况的通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2010年全省高速公路项目设计变更管理检查及交底情况的通报正文:----------------------------------------------------------------------------------------------------------------------------------------------------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2010年全省高速公路项目设计变更管理检查及交底情况的通报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根据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浙交〔2009〕151号)和《关于开展全省高速公路在建项目设计变更管理专项检查暨新开工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工作交底的通知》(浙交便函〔2010〕83号)要求,2010年4月6日至26日,省公路局组织对全省8个在建高速公路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检查,并对东永、龙庆高速公路2个新开工项目进行了变更工作交底。

宁波市交通局也对辖区内2个在建和1个新开工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工作进行了检查和交底。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从本次检查情况来看,各市交通局(委)和各高速公路项目业主对高速公路变更设计工作普遍较为重视,能较好地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省厅对设计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设计变更管理基本达到规范化和程序化运作。

大部分项目部均根据自身管理需要制定了设计变更管理内部规程,建立了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变更上报、审批等管理工作也日趋规范和及时,管理力度和措施明显加强,管理成效明显提高。

如:诸绍高速公路、黄衢南高速公路黄衢段等。

(一)变更情况经查,目前全省在建高速公路项目在实施阶段已产生较大、重大变更48项(未包括因变更性质引起的被当作一般变更处理和审批的较大、重大变更),其中已报40项(已批24项),还有8项尚未申报。

具体情况如下:1.东永高速公路、云景高速公路、龙庆高速公路3个项目暂无较大、重大变更;2.嘉绍跨江通道及南接线工程发生1项较大变更,已上报;3.嘉绍跨江通道北接线工程发生1项较大变更,已由省厅批复;4.绍诸高速公路已发生8项较大变更,方案均已由省厅批复;5.杭长高速公路已发生4项较大变更,其中3项已上报,1项尚未报;6.申嘉湖杭高速公路练杭段已发生8项较大变更,均在上报过程中;7.黄衢南高速公路黄衢段已有2项较大变更,其中1项已由省厅批复,1项在申报过程中;其他由于地质原因,隧道支护设计已发生一些变更,目前正在汇总整理中;8.温州绕城高速公路北线工程已发生9项较大变更,其中4项已由省厅批复,另外5项尚未上报;9.台金高速公路东延段已发生2项较大变更,其中1项正在上报,另外1项尚未上报;10.宁波象山港大桥及接线工程已发生3项较大设计变更,其中2项已由宁波市交通局批复,另外1项正在报批过程中;11.宁波绕城高速公路东段项目已发生1项重大变更和9项较大变更,重大变更已由交通运输部批复,7项较大变更已由宁波市交通局批复,另外2项较大变更尚在报批过程中。

浙江省国省道新改建公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新编

浙江省国省道新改建公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新编

浙江省国省道新、改建公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交〔2005〕201号,2005年7月4日)各市交通局(委):为加强国省道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管理,根据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14号令)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厅制定了《浙江省国省道新、改建公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国省道新、改建公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国省道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根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14号令)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实行项目业主(建设单位)质量负责制的重要一环,对施工图进行审批是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必要程序,我省范围内国省道新、改建项目必须按本办法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指项目业主(建设单位)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和规程、结构安全及初步设计文件批复意见执行情况等进行的审查。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图审批是指交通主管部门对职权范围内项目业主(建设单位)上报的施工图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批复。

第四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行“双审”制度。

(一)技术审查。

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咨询和技术审查,并出具审查咨询报告。

(二)会议(专家)审查。

项目业主(建设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召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会议,根据咨询单位提出的设计咨询审查报告,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形成施工图审查意见,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对一些相对较简单的项目,可由项目业主(建设单位)直接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会议审查。

第五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实行分级负责制,初步设计文件由省批复的项目,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批复;其余由各市交通局(委)组织批复。

公路设计中的缺陷及解决措施 盛栋奇

公路设计中的缺陷及解决措施   盛栋奇

公路设计中的缺陷及解决措施盛栋奇摘要:现阶段为了更好促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目标的实现,公路基础工程建设步伐加快,工程数量不断增加。

但是作为工程质量保证的工程设计却存在较多隐患,必须对这些隐患进行处理,否则就会影响公路工程的质量以及安全性。

因此,文章深入分析和总结了现阶段公路工程设计中的隐患,并作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公路工程;公路设计;工程设计1 公路设计的基本要求1.1 公路路线设计必须与用地要求进行结合,并满足相应的空间要求。

道路空间必须经过科学合理的分析研究,充分确保公路工程使用性能以及安全性,同时还需要与工程的经济效益、沿线的居民生活工作情况以及管线相结合,使公路工程设计更加合理科学。

1.2 综合整个空间布局情况,从公路工程的承载需要出发,做好对公路设施安排布设,并改进以往公路设计中出现的不足缺陷。

1.3 路权分配是公路路线设计中极为重要的部分,从公路的具体等级以及优先权出发,科学分配路权资源,全面考虑公路工程的安全性。

1.4 路线周边功能也是路线设计中需要考虑的部分,它与道路交通功能是相辅相成的。

公路工程中所包含设施的功能需要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研究,找出其中的关键,编制出施工组织方案,给予公路工程设计人员最好的参考。

2 公路工程的设计隐患2.1 设计方案滞后公路工程的施工建设都要围绕着公路工程设计来开展,它直接决定了公路的质量、安全等多方面的指标。

事物都是在不断前进和发展的,设计理念也应如此,在进行设计时,需要借鉴当下先进的理念,并对设计进行创新,使公路工程设计更加合理和科学。

以往的设计理念根本无法适应和促进当下经济和发社会的发展需求,设计思想的更新和创新不可或缺。

2.2 施工设计问题通常来说,公路工程施工路线跨度很大,工程规模也很大。

因此,就承包单位经常会把工程分包给不同的施工单位,但是不同施工单位之间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是存在差异的,再加上设计方案日无法协调一致,所以施工中发生风险的概率会比较高,公路工程是一个系统性很强的工程,各个施工环节都与工程的整体运行和安全性密切相关,正是因为招投标阶段开发商没有充分履行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这就导致了工程后期的风险大大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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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7.03.07•【字号】浙交〔2017〕34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交〔2017〕34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为进一步强化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做好施工图设计的补充和完善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合理控制建设成本,特制定《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17年3月7日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做好施工图设计的补充和完善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合理控制建设成本,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005年5号令)、《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67号令),结合省人民政府《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规章规定和我省公路建设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省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按本细则执行。

其他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本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交工验收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永久性工程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优化等活动。

对因地形地质或施工条件等引起的工程施工组织、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等改变和临时性工程变化,不属于本细则管理范畴。

动态设计是指按照现有地质勘察规范要求,难以完全准确掌握地质情况,需根据施工过程动态地获取准确地质情况后对施工图设计进行补充、修改、完善的设计方法。

动态设计是施工图设计的延伸,是对已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完善。

第三条设计变更应以优化、完善原设计为前提,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省建设资金、节约资源、有利环保、利于营运、推动技术进步等为目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掌握设计变更情况。

第二章设计变更分类和审批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路线起、讫点发生变化的;连续长度2公里及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二)2公里及以上的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三)特大桥、大桥的数量发生变化的;单跨50米及以上跨径上部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单座桥梁单幅长度变化超过100米的。

(四)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单座隧道单幅长度变化超过100米的。

(五)互通式立交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六)管理、养护设施和服务区(点)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七)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路幅断面设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特殊不良地质路段主要指软土地基路段,桥头软基处理路段,单个滑坡处理方案费用超过500万的路段等。

(四)2公里以下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单座桥梁单幅长度变化超过50米的。

(六)隧道断面型式发生变化的;单座隧道单幅长度变化超过50米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规模发生变化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六条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细则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七条重大设计变更由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批,如需调整概算的,报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核定。

第八条施工图设计对初步设计发生变更的,由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说明、汇总设计变化情况和变更理由,并由审批部门在施工图设计中一并批复。

对施工图设计由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的,重大设计变更应按本细则程序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设计变更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凡需审批的设计变更,均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报批,并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的管理。

项目法人应建立动态设计管理机制,明确动态设计管理流程。

对隧道支护、边坡防护、软基处理长度和深度、桥梁桩基长度及排水工程等变化,设计单位应根据地质揭示情况进行动态设计并出图。

单项工程动态设计变化费用不应超出原设计相应部分概算的10%,若超出,应按设计变更办理。

第三章设计变更的申报及审批程序第十条设计变更的流程:(一)提出设计变更建议。

(二)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建议认可后,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三)项目法人组织设计变更文件审查。

(四)设计变更文件的批复或上报。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可以向项目法人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

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注明变更理由。

项目法人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由应当进行审查核实。

经项目法人认可后,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第十三条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应当由公路工程的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设计变更文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审查。

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决定是否组织专家审查;较大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商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是否组织专家审查;重大设计变更,原则上应组织专家审查,并应邀请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五条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决定是否实施。

项目法人应当在15日内完成审查确认工作。

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经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书面请示文件报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

其中,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后,书面请示文件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如需调整概算的,报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由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若设计变更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不一致,应征得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的同意。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在报审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设计变更说明:设计变更的工程概况、变更理由(说明变更的必要性和变更方案的可行性)、原设计方案、变更后设计方案、增减费用等内容。

(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算文件。

第十七条各级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完整设计变更文件后20日内完成本级审查或审批。

无正当理由,超过审批时间未对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

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审批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凡应急抢险等紧急情况须对原设计进行变更,超出项目法人审批权限的,项目法人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原则上应及时上报审批资料,但最迟在抢险施工结束后1个月内完成相关资料上报工作。

应急抢险工程主要包括滑坡、隧道坍塌、结构工程严重破坏影响保通和工程安全等。

第十九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

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时,项目法人应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应高度重视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及时办理设计变更上报审批工作。

对交工验收前发生的设计变更,原则上应在交工验收前完成全部设计变更审批工作,最迟不得超过交工验收后一年;对交工验收后需调整概算的,原则上应在交工验收后三年内完成。

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对管理台帐随时进行检查。

第四章设计变更的工程造价管理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时,工程费用按《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核定。

为便于设计变更费用的对比分析,设计变更费用采用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和费率等原则上应当与设计变更前审批的概算保持一致。

涉及到新技术、新工艺或定额中缺少的项目,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参照有关行业基本定额,或编制补充定额,合理确定造价。

第二十二条由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具体按招标合同有关约定执行。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按照本细则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

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参建单位应严格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原先我厅发布的有关普通国省道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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