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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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Registration Form of Basic Information Concerning Foreigner

Date:Year Month Date Taxpayer’s (Agent’s) Signature:Employer (stamp)

《外籍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填表说明:

一、报送范围: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青岛市辖区内各类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各类体育文艺团体及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外国企业青岛市辖区内设立的机构和场所、国际税收协定规定的常设机构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报送单位及时间:

青岛市辖区内机构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在外籍人员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籍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1、雇用或接受外籍人员任职的;

2、有外籍人员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

3、履行相关合同协议,接受对方派遣外籍人员来华从事设备安装、装配、

修理、调试、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劳务活动的。

青岛市辖区内机构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在相关合同、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合同、协议(合同、协议为外文的,应同时提供中文译件)等资料,并于外籍人员入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登记表》:

1、对外发包工程项目,中标方为外国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的;

2、履行相关合同协议,接受外籍人员从事各类体育、文艺、教育、医疗等

职业活动的;

3、组织外国演员、运动员、知名人士以及文艺体育团体临时来华从事演出、

体育表演、各类演讲及授课活动的;

4、委托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境内机构做代理业务,接受其派遣外籍人员来华从事代理服务的。

三、报送资料:

1、外籍人员护照(通行证、回乡证)复印件,包括出入境签证等有效记录

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2、与任职、受雇外籍人员签订的任职、受雇协议或任命书复印件;

3、与外籍人员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复印件。

雇用或接受外籍人员任职的青岛市辖区内机构还应同时附送下列资料:

1、青岛市辖区内机构和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工资薪金的原始凭证,包括银行

入账单等;

2、外籍人员向外国税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复印件;

3、境外公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境外工资薪金收入证明。

四、自行纳税申报的外籍人员可以自行办理或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以上税务事宜;

青岛市辖区内机构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以上税务事宜。

五、《登记表》的内容按照外籍人员的护照、港澳同胞还乡证、台湾同胞往来大陆通行证、居留证、任职受雇单位《税务登记表》及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等的记载如实填写;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一律填在“来源于中国境内”部分: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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