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安全的法律体系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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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安全的法律体系建构
2015-12-22 15:49 来源:《国家治理》周刊作者:李欲晓
网络给我们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但诸多威胁也随之而来。如果要构建面向网络环境下的这种制度和法律,在有效的实现网络环境下的架构和制度的设计过程当中必须有技术保障。经济学构建是基于解决无限的需求面对有限的资源如何合理配制问题,那么在网络环境下,要考虑资源不断增长的条件下怎么使资源满足无限增长的需求。这样在机制设计的时候要考虑现在的网络环境到底面对哪些可能存在的问题或者隐患。
个人信息保护越来越成为国际范围内的跨境服务贸易当中非常重要的门槛,这个门槛将会影响中国今后信息服务企业,包括信息产品企业走出去。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会形成全世界的体系,各国在这方面已经形成共识,很多国家已经意识到,维护公民和社会组织各类信息数据安全,已经成为国家层面的战略责任。
国家安全法第29条提出网络空间安全的理念,现在网络安全法还没有出台,电子商务法正在起草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而且,立法层级很低,缺少专业性和综合性的立法,各个条例全部引用,但是实际价值不大。
互联网信息安全和传统的信息安全比确实有很大的不同,其实质区别是对社会结构性的改变,包括规则体系架构性的设计。网络带来信息的碎片化,解放传统的时间和空间当中的速度,这种解放需要建立新的规则,需要建立新的架构。我们在碎片状态下,需要将所有信息重新连接起来,而这个连接的规则是什么,连接的手段是什么,连接之后的架构应该是什么,都是当前立法需要考虑的问题。我们对这种碎片化能力的应用,和碎片化状态面临的成果和结构化,一定要有理论、有规则,同时要有实践,就是有技术的支撑。
目前在进行全球网络治理架构的设计,我国应该积极参与并争取主导权。去年,美国宣布放弃互联网的管理权,但是对于新的全球网络架构治理,其核心的问题在于网络空间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要避免无关信息的过度搜集或滥用,使信息使用始终处于可控范围内。eID应该是改变目前互联网的架构设计,使得基础的网络建设和基础的信息服务落地。同时,还应多方发掘有助于构建网络安全和网络治理体系的技术工具。
(本文作者为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互联网时代的法治中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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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8日07:06:50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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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31日,第二届“法治中国·湘江论坛”在湖南省长沙市举行,论坛由中国行为法学会和中南大学共同主办,中南大学法学院承办。学术界和实务界的百余名专家、学者围绕“互联网时代的法治中国建设研究”这一主题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
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江必新在书面致辞中指出,全力推进互联网时代的法治中国建设,是把互联网的发明成果与法治建设各领域深度融合的实际行动,是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和创新要素的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举措,是主动适应和引领国家治理新常态、形成国家治理的必然要求。全力推进互联网时代的法治中国建设,需要处理好“立法民主化与立法科学化”“制定互联网时代特有法律规范与修改完善传统法律规范”“建设法治政府与积极利用互联网建设透明政府”“利用信息和数据技术建设廉洁政府与高效政府”“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与加强司法公开、司法便民”“互联网领域监管监控与合作治理”“信息社会与公民社会”“信息公开与信息保护”“主动推进法治建设与被动应对法治诉求”“法治建设与民主建设”等十大关系。
论坛分五个主题研讨单元。第一单元围绕“互联网时代的法治国家建设”主题展开。与会专家认为,互联网不仅改变了我们的生存方式、商业行为和娱乐方式,还改变了并在继续改变着我们实践法律的方式和我们所实践的法律。法律服务于产业的需要,立法、行政与司法均要与互联网产业发展阶段相适用。法学界要为互联网的应用和规制提供理论依据和立法建议,要研究如何在互联网条件下保障国家安全和个人信息与财产的安全。法学的研究方法必须与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研究方法相结合。国家对互联网的监管和治理需要协调好国内互联网治理规则与国际规则之间的关系、互联网技术标准与法律标准之间的关系。中国应当积极参与互联网国际规则的谈判与制定,并不断完善国内互联网监管法律体系,在兼顾互联网的开放与国家安全和主权中找到真正适合中国发展道路的方法。
第二单元围绕“互联网时代的法治政府建设”主题展开。专家们主要探讨了网络治理、网络舆情引导两方面问题。网络治理方面,政府应当以诚信、参与、效率为基础,转变政府治理理念以适应互联网时代发展的需求。在网络舆情引导方面,政府要不断提升其对网络舆情的处置能力,减少网络舆情对行政的过度干预与不当影响,要构建法定的网络舆情引导机制,不断完善信息公开
和公众参与等配套制度,保障和规范公民通过网络充分行使监督权。一方面,互联网为公民参与并监督各种政治和社会活动提供了简便、快捷的表达方式与交流平台,为公民更好地行使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提供了前提和基础,确保了公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改进了政府管理模式。另一方面,如果政府以非正当动机确立目标、设计制度、指导行动,公民也可通过互联网实现目的揭露、群体召集和多元共识行动,从而促进政府改善治理,达成善治。
第三单元和第四单元围绕“互联网时代的法治社会建设”以及“网络社会的法律治理”主题展开。专家们认为,“互联网时代的法治社会建设”与“网络社会的法律治理”实为法律应当如何因应网络对现实社会的冲击问题,即法律应当如何应对因互联网而出现的新的社会现象与新的社会问题。网络社会关系只不过是现实社会关系的缩影,网络社会的治理最终仍然要回归到现实社会。互联网因其开放性、虚拟性、快捷性、匿名性特点而极易被人利用。因互联网渠道而泄漏的个人信息需要得到保护,利用网络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商业行为需要得到规制,利用网络进行信息挟持、网络攻击需要得到管制,利用网络平台进行的金融借贷行为需要得到监管。以上种种现象表明:网络治理过程中无论是政府监管或行业自律或社会自治,都应当在法治化的基本轨道上运行,以法治化保障多元价值目标的平衡实现、多元主体的有序参与以及多种路径的协调作用,促进网络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防止基于权力、市场优势、技术优势及多数人意志而产生肆意和武断。
第五单元围绕“互联网时代司法制度的发展”主题展开。与会专家指出,互联网改变了公共行政方式,也不可避免地对司法制度产生影响。电子商务的发展促成了新型网上纠纷解决机制的产生。网上纠纷解决机制有利于实现案件分流,减轻法院的压力,节约司法资源。我国引入网上纠纷解决机制,有必要加强引导、规范、监管、投入,实现其与我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有效衔接,重点实现观念、制度、机制、保障的衔接。要按照“互联网+”要求,推动我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完善,着重建立健全电子调解、电子仲裁、电子复议、电子司法、电子信访等体制、机制。
中南大学法学院院长陈云良教授在作论坛总结时提出,互联网法治的形成和发展,极大地丰富和改变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内容,对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提出了新的挑战,也带来了新的机遇。总体来说,机遇大于挑战。因互联网而产生的社会问题需要得到法律规制,因互联网而变化的社会关系需要得到法律调整,因互联网而变迁的社会秩序需要得到法律维护,因互联网而转变的治理理念需要得到法律认可。基于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互联网治理需要法律保驾护航,互联网法治化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题中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