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精排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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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国家电监会关于加强电力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定(试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华能白山煤矸石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管理、运输等的所有单位、工作人员(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它与建设工程安全有关的单位)。

第四条发生突发事件后,事发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本单位制订的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

第二章重大突发事件报告范围、内容第五条重大突发事件报告范围一、重大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火灾事故以及涉及电网安全的事故信息。

二、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重大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火灾事故以及涉及电网安全的事故信息。

三、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涉险人数10人以上或者可能造成很大经济损失的特大未遂事故,以及媒体向社会披露的重大未遂事故信息。

第六条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单位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

电力建设施工中发生本规定范围内的突发事件时,项目建设、施工等各参战单位都有报告信息的责任。

外包工程施工单位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公司须向华能吉林公司及时报告,并督促施工单位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内容要简明、准确,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信息来源。

二、事故的基本经过、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

三、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和性质。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公布日期】2022.03.10•【字号】•【施行日期】2022.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各盟市水利(水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提升防范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能力,我厅组织对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单位强化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进一步完善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在制订或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时,与本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向我厅运行管理监督处备案。

联系人:程光远联系电话:************联系邮箱:**************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2年3月10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规范自治区水利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提高防范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3)《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06年);(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2019〕第2号);(7)《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6号);(8)《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处置规则》(水安监〔2016〕220号);(9)《水利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10)《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修订);(11)《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1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内政发〔2021〕11号)(13)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管理办法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管理办法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管理工作,明确报送内容和程序,畅通报送渠道,落实相关责任,确保公司及时准确掌握和有效指导处置突发事件,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包括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

第三条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要做到“速报事实、慎报原因”。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所属单位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是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领导机构,负责审定突发事件的报送信息。

第六条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是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接收应急信息、持续跟踪事件动态、及时向上级汇报和统一对外联系。

其中作业与生产协调部负责接收突发事件信息、跟踪事件动态、汇报请示及传达指令;专项应急预案主责部门牵头组织起草突发事件信息上报材料;办公室负责信息汇总、向上级报告和统一对外联系;质量健康安全环保部负责为突发事件信息上报提供支持。

公司各专项应急办公室经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负责向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上报突发事件信息。

第七条事件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发单位)是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责任主体,事件发生主要领导是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第一责任人。

事发单位、对事件负有相关责任的其他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将事件信息向公司报告。

第三章信息管理第八条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四类事件的I级、Ⅱ级、Ⅲ级事件信息报告公司应急总值班室;IV级事件由事发单位组织处置。

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按照《工程公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第九条对于井喷失控、危化品泄漏、油气泄漏污染等集团公司升级管理的事件,即使在事发初期未造成严重伤亡、损失和影响,也应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限要求报告信息。

内蒙古应急预案实施细则

内蒙古应急预案实施细则

内蒙古应急预案实施细则一、应急预案的目的和意义二、应急预案的组织和管理1.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内蒙古的应急预案,并负责对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的应急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各地市政府和相关单位应设立应急管理机构,负责应急预案的执行、应急演练和事故调查等工作。

三、应急预案的分类和内容1.常规预案:包括火灾、地震、洪水等常见的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2.特殊预案:针对一些特殊情况,如恐怖袭击、传染病爆发等制定的应急预案。

3.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应急组织和指挥体系的构建和职责分工;•各类突发事件预警机制的建立;•应急资源的储备和调配;•应急救援队伍的组建和培训;•应急演练和示范活动的开展;•人员疏散和救护的安排;•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机制的建立。

四、应急演练和评估1.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应每年定期进行应急演练,以检验应急预案的完善性和执行能力。

2.应急演练应根据不同的突发事件类型制定计划,参与人员应按照预案中规定的程序进行演练,全程监控和记录各环节的表现。

3.应急演练后,应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和问题,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五、应急资源的储备和调配1.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储备足够的应急物资和救援设备,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及时调配和使用。

2.应急资源的储备应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和灾害风险进行调整和分配,确保能够有力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六、应急救援队伍的组建和培训1.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应组建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应急救援队伍的成员应定期接受培训,熟悉应急预案的内容和操作流程,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和团队协作意识。

七、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1.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应急意识和应对能力。

2.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应将应急预案的内容纳入各类培训和宣传活动中,加强对员工和公众的教育和培养。

八、应急预案的监督和评估1.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监督和评估。

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最新版】

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最新版】

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提供权威的预警信息,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应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可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四条预警信息要素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第五条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应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管理、分级预警,及时无偿、规范发布”的原则。

需要向社会发布的预警信息经审批后,通过江苏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

第六条预警信息的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信息的分级标准按照《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各类突发事件省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预警信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委托的部门、单位在突发事件可能影响的区域内发布。

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驻地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或相关地区人民政府通报。

第八条公安、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卫生、海洋与渔业、民防、地震、气象、海事等负有预警信息发布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应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分级发布标准、流程和审批制度,做好相应类别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审核、评估检查等工作。

内蒙安全应急预案

内蒙安全应急预案

一、总则1.1 编制目的为保障内蒙古自治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

二、组织体系与职责2.1 组织体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2.2 职责(1)应急指挥部:负责制定全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指导、监督各部门和各地贯彻落实应急预案。

(2)办公室: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3)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领域内的应急管理工作,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三、预防与预警3.1 预防(1)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2)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预防事故灾难的发生。

(3)加强公共卫生监测,预防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4)加强社会治安管理,预防社会安全事件的发生。

3.2 预警(1)建立健全预警系统,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加强监测预警,提高预警准确率。

(3)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四、应急处置4.1 应急响应(1)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和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及时组织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保障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供应。

4.2 应急救援(1)迅速组织救援队伍和物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开展伤员救治、转移安置等工作。

(3)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五、恢复与重建5.1 恢复(1)组织开展灾后重建工作,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区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备案、宣传、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中央驻自治区各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事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四条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监管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制定行业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性指导文件。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同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级、本部门职责和行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工作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及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制。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全面分析、评估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发生事故危险性和可能生产事故的特点,广泛听取一线操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的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应急救援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7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应急救援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7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应急救援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应急救援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78号2010年9月10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应急救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救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整合应急救援资源,规范应急救援行动,有效防范和应对各类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是指针对各种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迅速、高效、有序的组织营救和救治受灾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迅速控制危险源,防止发生次生灾害事故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等全部活动。

第三条应急救援坚持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属地处置为主的原则,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坚持为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应急救援是一项全民性的社会公益事业,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是提高政府执政能力、保障民生的重要内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

第二章救援队伍第五条应急救援队伍包括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义务应急救援队伍、志愿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人才库。

内蒙古应急预案实施细则

内蒙古应急预案实施细则

预案解释权
本预案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 解释。
本预案所涉及的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等应当根据本预案制定实施 方案,并按照各自职责和规定范围组织实 施。
本预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 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预案有效期为5年,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加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急管理和处置能力,提高应对突发 事件的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编制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 急预案》
《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 法》
《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 例》
《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坚持以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和 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 亡和财产损失。

恢复生产与重建
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受灾地区 进行恢复生产与重建工作,包括 恢复交通、通讯、供水、供电等 基础设施。
社会救助与捐赠
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救助和捐赠,帮 助受灾地区和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生 活和生产秩序。
调查与评估
调查组织
成立专门的调查组织,对突发 公共事件的原因、经过、影响
等进行全面调查。
评估内容
及时发布事件相关信息, 回应社会关切,消除恐慌 情绪。
响应终止
终止条件
当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消除,伤亡人员得到妥善安 置,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工作完成后,可宣布响应终止。
后期评估
响应终止后,需对事件进行后期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完善 应急预案及相关政策措施。
05
后期处置
善后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全区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针对我区突发公共事件的种类和特点,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划分。

1.3 分类分级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1)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害。

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等。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4 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我区处于内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地域辽阔,森林草原火灾、农牧业旱灾、雪灾、沙尘暴及矿山和安全事故隐患多,预测、预防和救援难度极大。

科学有效地应对各种突发事件,是我们面临的严峻而长期的任务。

1.5 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作用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自治区总体预案)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总体计划和程序规范。

同时也是指导各盟市、旗县和各部门、单位编制应急预案的依据。

1.6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涉及跨盟市级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29•【字号】内政办发〔2016〕194号•【施行日期】2016.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94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12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建立健全地震应急预案体系,保障地震应急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中国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基层组织等从事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地震部门主管,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预案管理部门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协调、指导和监督本级其他有关部门及下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向本级人民政府负责。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职责,负责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基层组织在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主管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本组织专项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或者按照本单位、本组织综合防灾减灾应急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示范区突发事件预警预防机制,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及时、客观、权威地向全社会提供预警信息,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X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X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社会安全事件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预警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预警信息级别。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红色)为最高级别。

X区人民政府、示范区各职能部门应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明确的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划分标准,结合实际确定本单位预警信息级别。

第五条预警信息发布原则。

提前预警。

X区人民政府、示范区各职能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突发事件日常监测和分析评估,需要发布预警信息的,按照规定程序尽快申请,力争早发现、早预报、早发布、早预防。

分级负责。

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必须按照规定权限、应对程序、响应级别分级实施。

省政府主要发布一级、二级预警信息,必要时相关职能部门可发布三级、四级预警信息;示范区管委会主要发布三级预警信息,必要时相关部门可发布四级预警信息;X 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四级预警信息。

统一发布。

X区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示范区各职能部门在完成预警信息审核流程后,交同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发布。

属地管理。

X区人民政府及示范区各职能部门负责本地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工作。

内蒙古保监局关于印发《内蒙古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内蒙古保监局关于印发《内蒙古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内蒙古保监局关于印发《内蒙古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保监局关于印发《内蒙古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自治区各保险公司、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机关各处室: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我局制定了《内蒙古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落实,并据此编制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对于我区保险业突发事件的预警、监测和处置,以及对应急预案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内蒙古保监局办公室联系。

附件:内蒙古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二○○六年三月七日附件:内蒙古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妥善处置由突发事件引发的内蒙古自治区保险市场风险,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保障保险业健康、稳定、有序运行,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内蒙古保监局《内蒙古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

1.3工作原则(1)统一领导。

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组织、统一协调。

(2)分级管理。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处置工作按照三个等级实施,启动相应的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方案。

(3)预防为主,有效应对。

内蒙古保监局各部门、各保险机构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依法、科学、合理地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控制突发事件的发展,防止事态升级。

(4)保密。

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人员应当严守保密规定,未经授权不得向外界提供与应急处置工作相关的信息,并不得利用这类信息牟取私利。

内蒙古应急预案实施细则

内蒙古应急预案实施细则

内蒙古应急预案实施细则一、预案目的和范围内蒙古应急预案实施细则旨在明确预案的执行要求和流程,提高应急管理的效率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适用于内蒙古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二、预案执行机构内蒙古应急预案的执行机构由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负责。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预案的实施。

三、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报批1. 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订由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组织进行,相关单位和专家可以参与参考意见。

2. 完成初稿后,要向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征求意见,收集各方的建议和意见,并及时修改完善预案。

3. 经过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批准,预案才能正式生效。

四、应急预案的组织架构和职责1. 内蒙古应急预案由总体组织指挥部、各级应急指挥部、应急保障力量等构成。

2. 总体组织指挥部由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负责组织,负责应急预案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3. 各级应急指挥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设立,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组织结构,并明确各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和配合方式。

4. 应急保障力量包括内蒙古自治区沿边部队、国家综合救援队伍、民兵、志愿者等,根据需要调动和利用。

五、应急预案的执行程序1. 预警和情报搜集。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发布应急预警信息,并按照预案要求组织开展情报搜集工作。

2. 停工停产和疏散安置。

根据预案要求,由各级政府组织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照预案要求停工停产,并组织人员疏散安置。

3. 救援和救治。

按照预案要求组织各级救援队伍和医疗队伍进行救援和救治工作。

4. 预案评估和总结。

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评估预案的执行效果,并总结经验教训,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六、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配1. 各级政府应按照预案要求储备应急物资,包括食品、饮用水、医疗器械、救援装备等。

2. 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实际情况调配应急物资,优先满足受灾人员的需求。

七、通信和信息保障1.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建立完善的通信网络,并保障通信设备的正常运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9.16•【字号】内政办发〔2020〕29号•【施行日期】2020.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9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煤矿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内蒙古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内蒙古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一、背景信息内蒙古自治区地处我国北方,地域辽阔,包括草原、沙漠和高山等多种地形。

由于人类活动以及气候变化等因素,内蒙古自治区经常遭受各种环境事件的影响,例如沙尘暴、干旱、草原火灾等。

为了应对这些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内蒙古自治区制定了此次应急预案。

二、应急预案体系内蒙古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共分为四个等级:•一级响应: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情况,要求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工程。

•二级响应:主要针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持续爆发和影响范围扩大的情况,要求加强应急响应和处置。

•三级响应:主要针对紧急情况得到初步控制后,又发生新的紧急情况加重原有事件或者多次发生影响范围扩大的情况,要求进一步加大应急处置力度。

•四级响应:主要针对应急情况已经得到有效控制,但还需要长期管理的情况,要求对环境问题进行跟踪。

三、应急预案具体措施指挥部配置一级响应:由自治区政府组建应急指挥部,领导由自治区主要领导担任;二级响应:由自治区政府组成应急指挥部,领导由自治区副主席或副秘书长牵头;三级响应:由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市(盟)政府等组成应急指挥部,领导由市(盟)级主要领导担任;四级响应:由市(盟)政府、区(县)政府成立应急指挥部,领导由市(盟)、区(县)主要领导担任。

应急处置措施•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根据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通知和新闻发布会等。

•沙尘暴天气过程发生前,各级政府及时组织对易受灾地区的居民进行宣传,指导群众做好防范措施。

•在草原火灾暴发前,各级政府应对易受灾区域进行安全排查,对潜在危险物品进行封存、储存、拆除。

•在干旱期间增加拦沙林带的植被面积,积极开展水土保持方面的工作。

应急物资保障•各级应急指挥部应提前储备一定数量的沙袋、防护服等应急物资。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防汛、防雨、防虫、防灾战线的救援队伍应及时出动,特别是为易受灾地区提供应急救援物资和精神安慰。

•干旱发生后,各级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储备相应的灌溉水源,满足农民灌溉需要。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呼和浩特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4.26【实施日期】2017.05.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4月26日呼和浩特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提供预警信息,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印发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函〉的通知》(政厅发﹝2015﹞2号)、《呼和浩特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预警信息发布,应适用于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分级预警、平台共享、统一发布”和“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可能发生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预警信息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级别的分级标准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呼和浩特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本市各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第六条设立市、旗县区两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以下简称“预警发布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第二十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当地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时关闭不具备收治传染病病人条件的医疗机构。
第二十一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工业企业特别是食品、饮料、药品等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实行全封闭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采取应急措施后,应当及时进行善后处理。
第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各类医疗、卫生资源及相关社会资源,不论隶属关系如何,一律实行属地管理,由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调度和使用。
第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因突发事件致病人员,医疗机构不得因医疗费用等问题拒绝和延误治疗。
第十四条 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和与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相应隔离措施,进行医学观察。
第十五条 城市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和被隔离观察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其它相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被隔离观察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提供后勤保障。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健康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重大食物、职业中毒事件,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
第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波及范围、受累人数和危害程度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处理指挥部),由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担任总指挥,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预警信息发布制度

预警信息发布制度

预警信息发布制度1 目的为了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向公司及社会提供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预警信息,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一切预警信息的发布。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预警预警是指在灾害或灾难以及其他需要提防的危险发生之前,根据以往的总结的规律或观测得到的可能性前兆,向相关部门发出紧急信号,报告危险情况,以避免危害在不知情或准备不足的的情况下发生,从而最大程度的减低危害所造成的损失的行为。

3.2 报告报告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4 职责4.1 综合部职责负责与当地气象、水利、林业、地震等相关部门沟通联系,及时获取各类应急信息。

4.2 生技部职责根据各类应急信息制定、落实相对应应急措施。

每月对预警信息发布工具、器材、仪器进行检查、补充。

5 管理内容与要求5.1预警信息发布要准确、及时、客观、全面,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员工生命健康,维护公司财产安全,确保安全生产。

5.2应急管理办公室及有关职能部门,在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应当根据职责权限和程序要求,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全公司或工作面、岗点进入预警期,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和宣布解除警报。

5.3预警信息包括:“调度员十项应急处置权”所列险情、安全监控监测、微震监测、应力监测、束管监测、雨量监测等监测系统预警信息、矿井水文、断层、地质构造通知、巷道贯通预透(过)巷通知、现场安全重点,上级发布的恶劣天气(强风、大雨、强降温、冰冻等)、气象灾害(暴雨、台风等)和地质灾害预警信息以及现场人员汇报的预警信息。

5.4预警信息应当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管理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管理实施细则

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区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备案、宣传、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中央驻自治区各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事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四条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监管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制定行业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性指导文件。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同级人民政府与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级、本部门职责和行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工作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与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制。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全面分析、评估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发生事故危险性和可能生产事故的特点,广泛听取一线操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与应急管理专家的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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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发布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地向公众提供权威、公正的预警信息,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的采集、审核、签发、复核、发布、传播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信息。

社会安全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预警信息应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时效、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

预警信息级别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

第四条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按照政府统一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对外统一发布的原则进行。

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坚持及时、准确、无偿的原则。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
发布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应当加强对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预警信息快速传播工作机制,组织开展预警信息发布、传播、接收等基础设施建设,组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建设本行政区域预警信息发布系统。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
区域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检查、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牵头实施机构,或者经政府授权承担有关类别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机构,负责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发布制度;规范预警信息采集(包括首发、调整和解除)、审核、签发流程,并对预警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承担本行业接收预警信息用户数据的维护;根据本
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依据国家及自治区相关应急预案和实际情况,编制面向公众预警提示信息,有效引导公众防灾避险。

第八条各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按照本办法接收拟发预
警信息、重要提示性信息和国家相关预警信息,审核预警信息发布流程,并负责本级预警信息及其他重要提示性信息的发布,以及发布系统的日常维护。

第九条各级传播媒体部门负责做好与预警信息发布中
心的工作衔接,建立快速传播“绿色通道”,确保多途径多手段及时、准确、无偿、安全地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

第十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有责任和义务接收、传播和宣传预警信息,积极提高预警信息传播实效。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广泛开展预警信
息相关知识的科普和宣传工作,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教育引导公众通过各种途径主动获取、有效利用预警信息,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章发布流程
第十二条各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负责预警信息的采集,包括预警信息的首发、调整和解除。

各级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和发布单位应根据重大活动保障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起草重要提示性信息。

第十三条各发布单位采集的涉及Ⅰ级、Ⅱ级预警信息,需经本单位审核人员审核后,提交本级人民政府分管该类突发事件的负责人签发;涉及Ⅲ级、Ⅳ级预警信息或重要提示性信息,需经本单位审核人员审核后,提交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审核和签发后的预警信息或重要提示性信息报送预警信
息发布中心。

第十四条跨区域的Ⅰ级、Ⅱ级预警信息或重要提示性信息,需经本级人民政府分管该类突发事件的负责人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分管该类突发事件的负责人签发。

第十五条具有签发权限的人员名单应提前报自治区预
警信息发布中心备案。

如有人员变动,应及时更改。

第十六条各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在接到本级政府应急
管理机构或发布单位签发的预警信息后,复核预警信息或重要提示性信息采集、审核和签发流程,及时向指定的可能受影响区域发布。

第十七条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按照流程报送本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进行发布。

第十八条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
经解除的、或者突发事件预警已达到解除标准的,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及时制作解除信息,按照流程报送本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进行发布。

第十九条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按照规定时效将预警信
息或重要提示性信息通报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以便提前做好各项应对准备工作。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预警信息发布后,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组织落实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充分利用各种信息传播手段,快速、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公众,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规定,实施与预警级别相应的响应措施。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督促落实学校、医院、社区、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等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接收传播工作,重点健全向基层社区传递机制,加强农村牧区偏远地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形成直通到户的预警信息传播渠道。

对于通信、广播、电视盲区和偏远地区人群,要充分发挥基层信息员作用,并督促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采取走街串巷、进村入户、鸣锣吹哨、组织人员逐户逐人告知等传统方式作为必要补充手段传递预警信息,强化预警信息传播。

第二十一条各级宣传、广电、新闻出版、通信等主管部门,要协调指导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及通信运营企业和其他信息载体,做好与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的工作衔接,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和流程。

第二十二条根据各种信息发布载体的性质和特点,向预警区域内用户播发预警信息分三类:
(一)时效内始终滚动发布,如网站、电子显示屏、电视滚动字幕等;
(二)时效内每小时连续播出或插播3至5分钟,如电视台、广播电台、农村大喇叭等;
(三)时效内开始时一次性发布,如报纸、手机短信、电话外呼等。

第二十三条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与预警区域内的属地政府、负责应急抢险的单位与队伍保持密切联系,加强动态监测信息的报送与共享,同时向社会公布咨询联系电话。

第二十四条完善军地信息通报机制,实现军地预警信息共享。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及时向本地驻军、驻地部队及有关部门通报预警信息,共同做好预警响应工作。

第二十五条旗县级以上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要完善管理
体制,加强队伍建设与人员培训,配备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推进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升级改造,不断提高预警信息发布时效和覆盖面。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对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业务维持经费予以必要的支持。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违反
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和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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