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行通告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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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航行通告的一般规范 1、每一种系列的航行通告中的每一份航行通告都必须由签发人编 一顺序号,该顺序号必须是以日历年为基础的连续号。如航行通告用一 个以上的系列分发,每一系列分别用字母标明。 2、每一份航行通告必须尽量简要并且意义清楚,不需参阅另一文 件。 3、每一份航行通告都必须作为一份单独的通信电报发出。
二、不必签发航行通告的情况 下列资料不必用 NOTAM 发布: ⑴在停机坪和滑行道上不影响航空器安全活动的例行维护工作; ⑵航空器在其他可用跑道上安全运行,或在必要时所用设备能挪开 的画跑道标志的工作; ⑶不影响航空器安全运行的机场附近临时性障碍物; ⑷不直接影响航空器运行的机场灯光设备局部故障; ⑸已知有适当工作的备份频率可供使用时的地空通信局部临时故 障; ⑹缺少停机坪信号指挥服务及航道交通管制; ⑺机场活动区的位置标志、终点标志或其他指示标志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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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包含长期存在的永久性或临时性变动情况的航行通告,必须 注明参见的有关航行资料的页码。
5、如发布的航行通告系取消或代替以前的航行通告,必须注明以 前的航行通告顺序号。
6、如航行通告有误,必须发布代替航行通告。 7、航行通告正文内所使用的地名代码,必须符合国际民航组织的正 式地名代码表。
a)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使用缩写的地名代码; b)凡未规定国际民航组织地名代码的地方,地名必须按本地习惯 拼写,必要时用拉丁字母按发音拼成,用明语拼写后填入。 8、校核单: 现行航行通告的校核,通过航行通告校核单来进行,必须每月至少 一次,我国一般在每月一号发布航行通告校核单。航行通告校核单,由 航空固定电信网发出。航行通告校核单必须参考最新的航行资料的修订 或补充资料,发往国际的航行通告校核单必须参考最新的 AIP 修订、AIP 补充资料,至少要参考国际间分发的航行通告。航行通告校核单必须按 所涉及的实际电报系列分发,并须标明为校核单。必须尽早地印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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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程序和限制。 (24)其他任何对飞行有重要意义的情况。 按 AIRAC 规定,发布 AIP 修订或补充时,必须签发 NOTAM,简述
AIP 修订或补充的内容、生效日期、及其参考号等。该 NOTAM 必须与 AIP 修 订 或 补 充 同 时 生 效 。 在 颁 发 下 一 个 校 核 单 / 明 语 摘 要 之 前 , NOTAM 应作为飞行前公告中的提示资料保持有效。
第一章 航行通告规范
第一节 航行通告的签发 航行通告(NOTAM)是与飞行活动有关人员必须及时了解的,以电 信方式分发的关于任何航行设施、服务、程序或危险的建立情况和变动 的资料的通知。 任何时候,遇下列情况应签发航行通告并立即发出;需发布的情报 为临时性资料;短期有效资料或用短小通告形式发出的长期存在的临时 性变动;或对飞行有重要意义的永久性变动,除非有大量文字和/或图表。 注:含有大量文字和/或图表的短期资料,应发布航行资料汇编补充 资料。 一、必须签发航行通告的情况 任何时候,遇下列对飞行有直接重要意义的资料,必须签发航行通 告: (1)机场或跑道或航路的设置、关闭或运行上的重大变动; (2)航空服务(机场和地面设施、航行情报服务、空中交通服务、通信、 气象、搜寻援救等)的建立、撤销或运行中的重大变动; (3)电子的和其他航空导航设备及机场设备的设置或撤销。包括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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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在非管制区域,目视规则条件下进行跳伞;当管制时,在公布地点 及危险区或禁区内跳伞;
⑼其他类似性质的临时性资料。 对已设禁区、限制区或危险区的活动,以及除紧急行动外,需临时 限制空域的活动,至少应该在七天前通知。此后有关任何取消该活动或 任何减少该活动时间或空域范围的通知,应尽早发出。任何时候,有可 能时Baidu Nhomakorabea至少需在 24 小时前预先通知,以便及时完成通知手续和加快利用 空域的计划。如有可能,有关空中航行、设备、设施或通信服务不能使用 的航行通告,注明不能使用的大概期限或预计恢复工作的时间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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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存在拦截航空器可能性,并要求在甚高频紧急频率 121.5MHz 上长守的地区、航线或部分地区航线的设立或停止活动;
(16)地名代码、部门代码的分配、取消或更改; (17)机场援救和消防设施通常备有的保障等级的重要变动。只有涉 及改变保障类别才必须签发航行通告,而此种改变保障类别必须清楚说 明。 (18)由于活动区出现雪、雪浆、冰或水所导致的危险情况的出现、清 除或重要变化(雪情通告—SNOWTAM); (19)发生传染病需要更改预防注射和检疫的要求; (2)太阳宇宙射线预报(在有此预报的地区); (21)火山活动的重要变化,火山爆发地点、日期和时间,和/或火山 灰云的水平和垂直范围,包括移动方向、可能受其影响的飞行高度层和 航路或航段(火山灰通告——ASHTAM); (22)出现核或化学事件之后,在大气中的有毒化学物质或放射性物 质,释放地点、日期和时间,包括移动方向、可能受其影响的飞行高度层 和航路或航段; (23)诸如联合国资助的人道主义救援活动的实施,包括影响空中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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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频率、中断或恢复工作、更改已通知的服务时间,更改识别信号、更改 方向(方向性设备),更改位置,功率增减 50%以上、更改广播时间或内 容、任何电子导航设备和地空通信服务工作不正常或不可靠;
(4)目视导航设备的设置、撤销或重要变动; (5)机场灯光设备主要组成部分的中断和恢复工作; (6)空中航行服务程序的制定、撤销或重要更改; (7)机动区内大的问题和障碍物的出现或消除; (8)有关供应燃料、滑油及氧气的限制或其变化; (9)可用搜寻援救设施和服务的重要变动; (10)标志重要航行障碍危险的灯标的设置、撤销或恢复工作; (11)需要立即采取措施的规章的更改,如搜寻和援救活动的禁区; (12)存在影响航行的险情(包括障碍物、军事演习、航空表演、航空 竞赛以及在公布地点外的较大型跳伞活动; (13)起飞/爬升、复飞、进近区及升降带内对飞行有关的重要障碍物 的设置、排除或变动; (14)禁区、限制区或危险区性质的改变、建立或停止活动(包括开始 活动或停止活动);
二、不必签发航行通告的情况 下列资料不必用 NOTAM 发布: ⑴在停机坪和滑行道上不影响航空器安全活动的例行维护工作; ⑵航空器在其他可用跑道上安全运行,或在必要时所用设备能挪开 的画跑道标志的工作; ⑶不影响航空器安全运行的机场附近临时性障碍物; ⑷不直接影响航空器运行的机场灯光设备局部故障; ⑸已知有适当工作的备份频率可供使用时的地空通信局部临时故 障; ⑹缺少停机坪信号指挥服务及航道交通管制; ⑺机场活动区的位置标志、终点标志或其他指示标志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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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包含长期存在的永久性或临时性变动情况的航行通告,必须 注明参见的有关航行资料的页码。
5、如发布的航行通告系取消或代替以前的航行通告,必须注明以 前的航行通告顺序号。
6、如航行通告有误,必须发布代替航行通告。 7、航行通告正文内所使用的地名代码,必须符合国际民航组织的正 式地名代码表。
a)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使用缩写的地名代码; b)凡未规定国际民航组织地名代码的地方,地名必须按本地习惯 拼写,必要时用拉丁字母按发音拼成,用明语拼写后填入。 8、校核单: 现行航行通告的校核,通过航行通告校核单来进行,必须每月至少 一次,我国一般在每月一号发布航行通告校核单。航行通告校核单,由 航空固定电信网发出。航行通告校核单必须参考最新的航行资料的修订 或补充资料,发往国际的航行通告校核单必须参考最新的 AIP 修订、AIP 补充资料,至少要参考国际间分发的航行通告。航行通告校核单必须按 所涉及的实际电报系列分发,并须标明为校核单。必须尽早地印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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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程序和限制。 (24)其他任何对飞行有重要意义的情况。 按 AIRAC 规定,发布 AIP 修订或补充时,必须签发 NOTAM,简述
AIP 修订或补充的内容、生效日期、及其参考号等。该 NOTAM 必须与 AIP 修 订 或 补 充 同 时 生 效 。 在 颁 发 下 一 个 校 核 单 / 明 语 摘 要 之 前 , NOTAM 应作为飞行前公告中的提示资料保持有效。
第一章 航行通告规范
第一节 航行通告的签发 航行通告(NOTAM)是与飞行活动有关人员必须及时了解的,以电 信方式分发的关于任何航行设施、服务、程序或危险的建立情况和变动 的资料的通知。 任何时候,遇下列情况应签发航行通告并立即发出;需发布的情报 为临时性资料;短期有效资料或用短小通告形式发出的长期存在的临时 性变动;或对飞行有重要意义的永久性变动,除非有大量文字和/或图表。 注:含有大量文字和/或图表的短期资料,应发布航行资料汇编补充 资料。 一、必须签发航行通告的情况 任何时候,遇下列对飞行有直接重要意义的资料,必须签发航行通 告: (1)机场或跑道或航路的设置、关闭或运行上的重大变动; (2)航空服务(机场和地面设施、航行情报服务、空中交通服务、通信、 气象、搜寻援救等)的建立、撤销或运行中的重大变动; (3)电子的和其他航空导航设备及机场设备的设置或撤销。包括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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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在非管制区域,目视规则条件下进行跳伞;当管制时,在公布地点 及危险区或禁区内跳伞;
⑼其他类似性质的临时性资料。 对已设禁区、限制区或危险区的活动,以及除紧急行动外,需临时 限制空域的活动,至少应该在七天前通知。此后有关任何取消该活动或 任何减少该活动时间或空域范围的通知,应尽早发出。任何时候,有可 能时Baidu Nhomakorabea至少需在 24 小时前预先通知,以便及时完成通知手续和加快利用 空域的计划。如有可能,有关空中航行、设备、设施或通信服务不能使用 的航行通告,注明不能使用的大概期限或预计恢复工作的时间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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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存在拦截航空器可能性,并要求在甚高频紧急频率 121.5MHz 上长守的地区、航线或部分地区航线的设立或停止活动;
(16)地名代码、部门代码的分配、取消或更改; (17)机场援救和消防设施通常备有的保障等级的重要变动。只有涉 及改变保障类别才必须签发航行通告,而此种改变保障类别必须清楚说 明。 (18)由于活动区出现雪、雪浆、冰或水所导致的危险情况的出现、清 除或重要变化(雪情通告—SNOWTAM); (19)发生传染病需要更改预防注射和检疫的要求; (2)太阳宇宙射线预报(在有此预报的地区); (21)火山活动的重要变化,火山爆发地点、日期和时间,和/或火山 灰云的水平和垂直范围,包括移动方向、可能受其影响的飞行高度层和 航路或航段(火山灰通告——ASHTAM); (22)出现核或化学事件之后,在大气中的有毒化学物质或放射性物 质,释放地点、日期和时间,包括移动方向、可能受其影响的飞行高度层 和航路或航段; (23)诸如联合国资助的人道主义救援活动的实施,包括影响空中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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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频率、中断或恢复工作、更改已通知的服务时间,更改识别信号、更改 方向(方向性设备),更改位置,功率增减 50%以上、更改广播时间或内 容、任何电子导航设备和地空通信服务工作不正常或不可靠;
(4)目视导航设备的设置、撤销或重要变动; (5)机场灯光设备主要组成部分的中断和恢复工作; (6)空中航行服务程序的制定、撤销或重要更改; (7)机动区内大的问题和障碍物的出现或消除; (8)有关供应燃料、滑油及氧气的限制或其变化; (9)可用搜寻援救设施和服务的重要变动; (10)标志重要航行障碍危险的灯标的设置、撤销或恢复工作; (11)需要立即采取措施的规章的更改,如搜寻和援救活动的禁区; (12)存在影响航行的险情(包括障碍物、军事演习、航空表演、航空 竞赛以及在公布地点外的较大型跳伞活动; (13)起飞/爬升、复飞、进近区及升降带内对飞行有关的重要障碍物 的设置、排除或变动; (14)禁区、限制区或危险区性质的改变、建立或停止活动(包括开始 活动或停止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