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关于印发《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标题】《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宁波市房屋管理局【颁布日期】2001/07/01【实施日期】2001/07/01【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城建环保【文号】甬房(2001)88号【题注】【正文】《宁波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证《条例》正确实施,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条例》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部分房屋装修安全管理一、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在装修前向当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当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装修申请审批权规定如下:(一)各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辖区范围内的教学用房、娱乐场所以及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的装修申请。
其中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三区范围内的教学用房、娱乐场所以及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若装修申请项目涉及到拆改房屋承重墙体、梁、柱、板及超标准增大楼面荷载和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由市三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在受理后提出初步意见,并在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装修申请书转送宁波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审批;(二)各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下属的房管所(站)负责受理和审批辖区范围内的住宅以及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含200平方米)的非住宅的装修申请;(三)在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大楼、别墅区),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装修申请,物业管理公司在受理装修申请后,提出初步意见,并在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装修申请书转交房屋所在地房管所(站);(四)装修工程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申请人在领取装修批准单后须到城建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装修工程涉及改变房屋外形的,申请人在领取装修批准单后须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装修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1、房屋所有权证(或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原件和复印件;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申请人为非房屋所有人的,还需提供所有人同意装修的书面证明;4.拟装修的房屋确需拆改承重结构的,还需提供设计单位的装修设计加固方案;5.拟装修的房屋符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还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6.拟装修的房屋为非住宅的,还需提供白蚁防治合同。
宁波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宁波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宁波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的管理,维护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宁波市物业管理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物业。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依法管理、公开公正,充分保障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物业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和谐、安全、有序、便利的物业生活环境,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业主和物业公司共同参与、共同管理、共同监督的原则,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主体第六条物业管理的主体包括业主、住户和物业公司。
第七条业主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物业共有的所有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住户是指在物业内居住的人员,包括业主及其家庭成员、租赁人员等。
第九条物业公司是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专业物业管理服务机构。
第十条物业公司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维护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二)协助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开展物业管理工作;(三)处理住户之间的纠纷和申诉;(四)组织小区安全保卫工作;(五)制定物业管理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六)负责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并使用;(七)进行物业管理信息化建设。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是小区业主自愿组成的代表业主利益的组织。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制定小区管理规章制度;(二)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三)处理业主的投诉和建议;(四)组织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权利、决策、监督物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决定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三)审议和批准小区管理规章制度。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内容第十五条物业管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小区的绿化、清洁及维修;(二)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三)小区安全保卫工作;(四)小区停车场的管理;(五)住户之间的纠纷调解和处理;(六)管理物业服务企业;(七)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十三号)《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9年9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10月13日(1997年11月12日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8年4月20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01年5月29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1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9年6月26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009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促进业主自治管理物业,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城管、公安、价格、环保、工商、民政、财政、人防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协助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调处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纠纷和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配合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处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纠纷。
宁波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宁波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促进业主自治管理物业,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城管、公安、价格、环保、工商、民政、财政、人防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协助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调处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纠纷和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配合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处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纠纷。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中发生纠纷的,可以要求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调处。
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并建立物业管理争议化解和纠纷处理工作机制,为处理物业管理争议和纠纷提供便利。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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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宁波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宁波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宁波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宁波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保障住宅小区物业合理使用,维护住宅小区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宁波市市区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
本条例施行后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应当按本条例的规定规范物业管理。
本条例施行前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应当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住宅小区,是指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居民生活区(含居民小区、住宅组团,下同)。
每个住宅小区的具体区域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建设、规划等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住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小区内的各类房屋和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以及公共场所进行日常维护、修缮和整治,同时对住宅小区的安全、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绿化等进行日常管理,并为业主、住用人提供相关服务。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小区内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住用人,是指住宅小区内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第四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行业主、住用人自治管理与物业管理公司专业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宁波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
各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城市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公安、邮电、物价、工商、电力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领导和实施中的协调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相互关系。
第七条住宅小区依照本条例规定成立业主、住用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修正)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9.28•【字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1997年11月12日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20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01年5月29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1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9年6月26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09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促进业主自治管理物业,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城管、公安、价格、环保、工商、民政、财政、人防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协助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调处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纠纷和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配合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处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纠纷。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行为,保障居民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宁波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居民自治、物业服务、政府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小区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居民应积极参与小区事务,维护小区环境和谐。
第二章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包括维护小区的环境卫生、绿化景观、道路照明、消防设施、安全防范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组织公共设施及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更新换代;组织和维护小区内的社区活动,促进邻里关系和谐。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住户档案,做好入住、迁出和变更登记工作;对新入住的住户进行居民手册发放及入户指导。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及时处理住户的投诉和维修请求,确保住户合法权益;定期向住户通报物业管理服务情况。
第三章物业管理费第八条物业管理费的计收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共同商定,并经住户认可。
第九条物业管理费应按月收取,提前一个月通知住户缴费,并及时在小区内公示。
第十条物业管理费应用于小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维护、修缮、更新等相关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业主和住户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一条业主和住户有权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质量和管理行为,并可以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二条业主和住户有义务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并依法接受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和服务。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有权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对物业管理单位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四条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小区物业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管理规范,如有违规行为应当受到相应处罚。
第十六条居民发现物业管理单位存在违规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并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单位进行赔偿。
宁波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宁波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宁波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宁波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房屋、设施和场地的维护、管理和服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业主提供及时、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歧视或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宣传教育、安全管理、环境保护、设施维修、消防安全等制度,加强业主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的设立和管理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注册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物业管理单位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职业培训制度,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设立健全业主委员会,明确职责和权力,并及时向全体业主报告工作情况。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房屋设施进行维修和保养工作,并及时处理业主提出的问题和投诉。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业主大会,并及时向业主通报有关事项,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做好与公安、消防、卫生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工作,确保社区的安全和卫生。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业主享有对房屋、设施的使用权和处分权,对物业管理单位的工作有监督和评价的权利。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按时支付物业管理费,保持房屋设施的卫生和良好状态,遵守物业管理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业主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监督和评价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业主对物业管理单位的工作有监督和评价的权利,可以提出改进建议和投诉。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工作情况,接受监督和评价。
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2•【字号】甬政发[2010]53号•【施行日期】2010.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发〔2010〕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9年9 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10年1月1起施行。
为确保《条例》顺利贯彻实施,现根据《条例》规定及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市、区、街道、社区的物业管理职能划分(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全市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管,组织物业管理行业重大问题的调研及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落实物业管理综合协调、管理的职责;将物业管理纳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年度考核目标;根据各地实际,制定物业管理发展的政策措施。
建立由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规划、城管、公安、价格、工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参加的物业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
建立由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法院、司法、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的物业管理纠纷快速处理机制,解决协调物业管理发生的争议和纠纷。
负责制订本辖区内小区管理应急预案,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的工作实施监督和组织协调。
(三)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对物业管理小区的日常检查、指导,统一组织对物业管理小区的综合考评;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服务投诉受理机制,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和项目经理信用记分档案,对服务不到位、收费及支出不规范的物业服务企业及时督促整改;指导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筹建、改选和日常监管等工作。
宁波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二)2024
宁波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二)第六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为业主提供下列服务:(一)协助制定和修改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划和方案;(二)协助组织执行物业服务标准;(三)制定和完善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标准,并按照规定进行公示;(四)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管理咨询和法律咨询服务;(五)负责小区内大型设施的日常运营管理;(六)组织协调进行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七)负责小区内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八)组织开展各项社区活动,促进业主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加强对业主的安全教育与培训,确保小区的安全和稳定。
第二十三条:小区内的住户、业主和物业管理服务机构之间应当建立健康、和谐的业主关系,共同维护小区的良好环境和秩序。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对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和解决业主投诉和纠纷,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并有权参与小区环境、设施的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以及重大决策的讨论。
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对外进行公开合法经营,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向业主公示其资质、监管部门的监管情况和业主投诉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公共利益,保护业主合法权益。
第七章:物业管理市场监管第二十九条:物业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机构的监管,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第三十条:物业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市场监测和评估制度,及时了解物业管理市场的发展状况,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三十一条:物业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机构的信用管理,建立物业管理服务机构的信用档案。
第三十二条:物业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参与物业管理工作,发挥监督作用。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0.15•【字号】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0月15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21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1997年11月12日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20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01年5月29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1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9年6月26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9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2021年8月31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1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六章物业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和应急保障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构建物业管理与基层治理共建共治共享格局,建设和谐宜居小区,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提升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本条例适用于宁波市辖区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条在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业主提供安全、便捷、有序的居住环境。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获得经营资格,并定期进行资格审核和信息报送。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与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建立合作机制,共同推进小区管理工作。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五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服务技能,确保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
第六条物业服务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维护住宅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绿化环境,保持其整洁和良好状态;2. 管理小区内的停车场和停车位,确保车辆有序停放;3. 组织小区内的安全巡逻和防火检查,确保小区安全;4. 协助业主委员会开展各项活动和会议,促进邻里关系的和谐;5. 提供物业咨询和投诉处理服务,及时解决住户反映的问题。
第三章业主权益第七条业主享有以下权益:1. 公平公正地参与小区物业管理的决策和监督;2. 合法合规地使用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公共空间;3. 按规定使用物业服务,并享有服务的优质和安全;4. 获得有关物业管理的信息和公示,包括收费标准、使用规定等;5. 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对物业管理提出监督和批评。
第八条业主应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小区规章制度,不干扰小区秩序和居民生活;2. 积极参与小区物业管理,履行业主委员会选举和监督的义务;3. 按规定支付物业费用,并及时缴纳其他相关费用;4. 协助物业管理人员做好小区安全和环境的管理工作。
第四章物业费用第九条物业费用由业主按照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支付,费用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并公示于小区内。
第十条物业费用的使用应当用于小区物业管理的合理需求,不得非法侵占或挪用。
第十一条物业费用的计算、支付和管理应当公开透明,业主有权查询和监督。
宁波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一)2024
宁波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宁波市物业管理工作,维护物业业主、承租人和物业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宁波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循依法平等自愿、公平交易、互利共赢的基本原则,保障业主、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行为、提供服务的原则,促进物业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第五条物业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对房屋和土地的管理,维护良好的社区环境和生活秩序,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保障共有部分的使用维护,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保护业主、承租人的财产权益,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七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制定管理规定,明确管理内容和责任,规范物业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依法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章物业服务提供者第九条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具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
第十条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完整的组织结构和专业化管理人员;(二)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声誉;(三)具备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所需的经济实力和技术条件;(四)具备能够有效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的能力。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决议的要求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和合同约定,履行物业管理职责,保障业主、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对外公开其资质证明、业务范围和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保障业主、承租人的知情权,及时向其提供物业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业主、承租人的投诉。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管理队伍进行培训,提高专业水平,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对资金使用进行规范化管理。
宁波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23最新版)
宁波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宁波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宁波市的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宁波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公共利益和业主合法权益。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推行科学管理,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第二章物业管理服务机构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机构是指按照法定程序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专门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机构。
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机构的设立、变更、解散应当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依法取得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业务许可证。
(二)有适宜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合理的工作人员配置。
第八条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向业主、业主委员会提供物业管理相关信息,并及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第九条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负责管理、维修、检查物业设施设备,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制定物业管理规约,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附件:⒈宁波市物业管理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⒉宁波市物业管理规约样板法律名词及注释:⒈物业管理:指依法为业主提供小区内物业设施、环境、安全等方面的维护、管理和服务的行为。
⒉业主权益:指业主在小区内享有的按照法律规定获得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使用权以及决定小区内事务的权利等。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由 Open 的的虚构内容,不构成任何法律文件或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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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9年9 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10年1月1起施行。
为确保《条例》顺利贯彻实施,现根据《条例》规定及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市、区、街道、社区的物业管理职能划分(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全市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管,组织物业管理行业重大问题的调研及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落实物业管理综合协调、管理的职责;将物业管理纳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年度考核目标;根据各地实际,制定物业管理发展的政策措施。
建立由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规划、城管、公安、价格、工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参加的物业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
建立由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法院、司法、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的物业管理纠纷快速处理机制,解决协调物业管理发生的争议和纠纷。
负责制订本辖区内小区管理应急预案,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的工作实施监督和组织协调。
(三)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对物业管理小区的日常检查、指导,统一组织对物业管理小区的综合考评;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服务投诉受理机制,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和项目经理信用记分档案,对服务不到位、收费及支出不规范的物业服务企业及时督促整改;指导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筹建、改选和日常监管等工作。
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物业管理服务站,配置物业管理专职人员,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负责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筹建成立和换届工作,并监督、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开展正常的自治工作;要充分发挥其社区综合协调的优势,把物业管理与创建文明小区、安全小区等社区建设结合起来,共同创建和谐社区;协调处理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业主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和投诉。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9年9 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10年1月1起施行。
为确保《条例》顺利贯彻实施,现根据《条例》规定及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市、区、街道、社区的物业管理职能划分(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全市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管,组织物业管理行业重大问题的调研及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落实物业管理综合协调、管理的职责;将物业管理纳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年度考核目标;根据各地实际,制定物业管理发展的政策措施。
建立由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规划、城管、公安、价格、工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参加的物业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
建立由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法院、司法、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的物业管理纠纷快速处理机制,解决协调物业管理发生的争议和纠纷。
负责制订本辖区内小区管理应急预案,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的工作实施监督和组织协调。
(三)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对物业管理小区的日常检查、指导,统一组织对物业管理小区的综合考评;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服务投诉受理机制,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和项目经理信用记分档案,对服务不到位、收费及支出不规范的物业服务企业及时督促整改;指导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筹建、改选和日常监管等工作。
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物业管理服务站,配置物业管理专职人员,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负责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筹建成立和换届工作,并监督、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开展正常的自治工作;要充分发挥其社区综合协调的优势,把物业管理与创建文明小区、安全小区等社区建设结合起来,共同创建和谐社区;协调处理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业主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和投诉。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篇: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标题〉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时效性〉〈颁布单位〉1997年11月12日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8年4月20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颁布日期〉〈实施日期〉〈内容分类〉〈题注〉〈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明确业主、住用人和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住宅小区物业合理使用、维护住宅小区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宁波市市区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
本条例施行后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应当按本条例的规定规范物业管理。
本条例施行前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应当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住宅小区,是指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居民生活区(含居住小区、住宅组团,下同)。
每个住宅小区的具体区域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建设、规划等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住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小区内的各类房屋和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以及公共场所进行日常维护、修缮和整治,同时对住宅小区的安全、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绿化等进行日常管理,并为业主、住用人提供相关服务。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小区内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住用人,是指住宅小区内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第四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行业主、住用人自治管理与物业管理公司专业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宁波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
各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城市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公安、邮电、物价、工商、电力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文号:甬政发[xx]82号主题词:无发布日期:xx-10-30发布机构:房综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以及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职能划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保障房屋使用安全。
各级房屋使用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及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力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宁波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宣传贯彻国家、省、市关于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2.制定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相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3.组织、指导、监督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4.督促、检查各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处理房屋使用安全方面的信访投诉;5.指导各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行政执法,协调处理本市房屋使用安全方面的重大违法案件。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
负责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机构、理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机制、协调解决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重大问题。
其所属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的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1.宣传贯彻上级关于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负责辖区内房屋装修备案,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房屋装修备案;3.受理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方面的信访和举报投诉,查处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4.负责建立辖区内危房的档案,负责辖区内直管公房的安全检查和危房治理,组织指导辖区内其它房屋的安全检查和危房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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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发〔2010〕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六月十二日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9年9 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10年1月1起施行。
为确保《条例》顺利贯彻实施,现根据《条例》规定及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市、区、街道、社区的物业管理职能划分(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全市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管,组织物业管理行业重大问题的调研及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落实物业管理综合协调、管理的职责;将物业管理纳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年度考核目标;根据各地实际,制定物业管理发展的政策措施。
建立由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规划、城管、公安、价格、工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参加的物业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
建立由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法院、司法、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的物业管理纠纷快速处理机制,解决协调物业管理发生的争议和纠纷。
负责制订本辖区内小区管理应急预案,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的工作实施监督和组织协调。
(三)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对物业管理小区的日常检查、指导,统一组织对物业管理小区的综合考评;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服务投诉受理机制,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和项目经理信用记分档案,对服务不到位、收费及支出不规范的物业服务企业及时督促整改;指导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筹建、改选和日常监管等工作。
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物业管理服务站,配置物业管理专职人员,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负责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筹建成立和换届工作,并监督、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开展正常的自治工作;要充分发挥其社区综合协调的优势,把物业管理与创建文明小区、安全小区等社区建设结合起来,共同创建和谐社区;协调处理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业主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和投诉。
(五)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发挥社区在物业管理中的作用,支持和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参与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工作,协调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之间的关系。
二、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职责物业管理涉及面很广,物业管理活动的顺利实施,需要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相关部门、单位的大力协作。
公安、城管、工商、规划、房管、环保、价格、财税、人防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一)公安(交警、消防)部门负责指导、支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公共秩序维护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秩序维护队伍的管理;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划分停车位及制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合理的行车路线,并会同城管、规划等部门在物业管理区域外城市次干道上划分临时停车位,缓解小区停车难问题;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严重阻塞交通、阻碍消防通道、强行停放大型客车、货车和油罐车(化学品车)的行为依法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负责处理社会噪声类型的行为;定期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设施和消防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破坏消防设施的行为。
(二)城管部门负责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市政、绿化、市容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对规划、环保部门相关职责已委托或依法划归城管部门的实施行政处罚。
(三)工商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虚假广告、无照经营和擅自变更经营(办公)场所的行为。
对利用车棚(库)及违反《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将住宅作经营(办公)场所的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四)规划部门负责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破坏房屋外立面、违章搭建、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行为;按市政府有关规定负责查处擅自开挖地坪降低地坪标高的行为。
(五)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六)环保部门负责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油烟、废气和企业等经营性单位产生的工业噪声等超标行为。
(七)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的办法,查处物业服务企业乱收费行为。
(八)财税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健全完善财务和税收管理制度。
对一些入不敷出的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适当予以税收优惠减免,减轻老小区居民和物业服务企业的负担。
(九)人防部门负责查处未按规定维护管理防空地下室、改变防空地下室主体结构、拆除人防设施设备及危害防空地下室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各行政职能部门应按职能分工,履行职责,积极受理业主和单位的投诉,依法进行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不履行职责的,依照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应严格按照《条例》执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宁波市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规范运作提供参考依据。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发挥自治管理作用,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规范运作。
要建立业主委员会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应召开一次业主委员会会议,必要时请相关行政部门、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委会参加,讨论研究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反映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和措施。
通过例会加强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的沟通,促进互相信任、互相支持,创建和谐社区。
《宁波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另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四)物业管理经营用房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可以自行出租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出租或经营。
所得经营收入统一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保管、单独记帐,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管理的其它需要。
物业管理经营用房由业主委员会自行出租经营的,合同签定后应送物业服务企业一份备查。
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出租经营的,合同签定时应当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并盖章确认。
四、规范前期物业管理工作(一)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参加开发地块的扩初会审及交付前联合检查,并以建设标准和配套标准为重点,参与对开发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参与开发地块的交付前联合检查(备案),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二)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
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证前,须完成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并与中标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开发建设单位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中的招标单位,并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实施招投标工作。
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按《宁波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实施办法》执行,《宁波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实施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三)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预售)物业之前,应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在物业销售(预售)5日前向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物业买受人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临时管理规约》和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作为合同附件附后,明确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具体事宜。
《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文本须经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
《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供开发建设单位参考。
(四)实行物业服务企业提前介入。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后15日内,派员进驻现场,其主要职责按《条例》第二十六条执行。
同时,要做好为物业买受人解释物业管理政策和房屋交付中接待业主入住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物业服务企业要督促建设单位与相关专业部门做好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邮政、通信、有线电视等共用设施设备的移接交工作。
相关专业单位对联合检查合格的共用设施设备应按规定及时接收,并做好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和保养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部门应当向物业管理区域内最终用户(指实际最终使用的个人或单位)收取费用。
相关专业部门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的,双方应签订委托合同,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未签订委托合同的,不得向物业服务企业强行托收。
(六)完善资料移交制度。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开发建设单位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并通过物业服务企业办理业主交房手续: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保养及保修项目等技术资料;3.物业质量保修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4.业主清册(房屋分配方案);5.分幢分层平面图和套型图;6.房屋、电表、水表等的有关钥匙;7.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五、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履行物业服务委托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服务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保养,环境整洁,绿化养护,公共秩序维护等工作。
并定期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汇报物业服务工作、财务收支、存在问题和整改措施等工作。
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物业服务企业对于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制止,要求行为人及时改正;劝阻、制止无效或者行为人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规划、房产、公安、城管、工商、环保等相关行政部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配合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及时予以处理。
(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物业服务经费收支情况,公布具体内容为:1.实行物业服务酬金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公布物业服务各项资金的收支情况;2.实行物业服务包干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公布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租、广告、物业经营用房出租、停车费收入、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费、保修金、专项维修资金等收支情况。
(四)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和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信用记分档案制度,加强对企业和项目经理、从业人员工作责任心、职业道德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