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紧急通知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矿产资源无证采矿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矿产资源无证采矿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10•【字号】南川府办〔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矿产资源无证采矿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开展打击矿产资源无证采矿专项行动的通知》(渝规资发〔2020〕53号)要求,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区开展打击矿产资源无证采矿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提高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严厉打击矿产资源无证采矿违法行为,切实防范自然资源领域安全风险,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和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确保矿产资源无证采矿违法行为在“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制止、第一时间查处”,有效避免无证采矿引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区矿产资源领域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时间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打击矿产资源无证采矿专项整治行动。
三、工作重点(一)关闭及出让矿山无证采矿。
排查已关闭的煤矿、石灰石矿山和炸封的非法小煤窑(名单附后)“死灰复燃”情况,建立台账清单。
排查正在履行出让程序(包括已缴纳采矿价款、已签订土地租用协议等)但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以各种名义进行开采活动的情况,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一律认定为无证采矿。
(二)生态修复矿山无证采矿。
以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批准的生态修复方案为评判唯一标准,对正在开展生态修复的矿山逐一开展排查。
无批准的生态修复方案或虽有方案但未按照方案实施,以生态修复的名义进行采矿活动的,认定为无证采矿行为。
临汾市人民政府印发临汾市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风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印发临汾市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风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2•【字号】临政发[2009]47号•【施行日期】2009.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临汾市人民政府印发临汾市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风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09〕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临汾市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风暴”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临汾市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风暴”行动实施方案近段时期,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在我市有死灰复燃迹象,盗挖浅层煤、露头煤现象时有发生,给我市安全生产造成极大威胁。
市政府决定,在全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风暴”行动,为确保“风暴”行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二届五次全会精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执法联动,发动社会力量,保持打击高压态势,坚决查处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维护全市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稳定,为建设更加富有特色、更加欣欣向荣、更加富裕和谐的新临汾而不懈努力。
二、整治范围全市范围内的非法违法生产矿山(含非煤矿山)。
重点打击对象是:1、私开矿井(含非煤矿山);2、盗采国家浅层煤、表层煤行为;3、在煤炭资源整合工作中未取得复工复产许可,擅自进行非法违法生产的煤炭企业(含非煤矿山);4、超层越界开采行为。
三、工作任务1、乡(镇)党委、政府组织村委、国土资源所、派出所、企业办要将辖区内资源开采情况进行全面普查,对非法违法矿主、矿点及非法违法生产开采情况全部登记造册,同时按照“风暴”行动打击重点,列出所辖区域内的重点对象,登记填表,上报县(市、区)打击非法违法采矿“风暴”行动领导组。
严厉打击无证、越界采矿和乱采滥挖安全工作总结
严厉打击无证、越界采矿和乱采滥挖安全工作总结今年是我国“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关键一年,xx市国土资源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一系列安全生产方针,加强矿产开发监督管理,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打非治违”活动,严厉打击无证、越界采矿和乱采滥挖等各类违法开采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
杜绝了因非法开采引发的安全事故。
现将安全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加强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今年以来,我局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了“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活动,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并按时报送有关信息情况,按照基层基础深化年的目标和任务,认真组织开展了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宣教“三项行动”,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局专门成立了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和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坚持每月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形势,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定时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学习会,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积极构建实施八项制度:一是矿产资源开发季度报告制度。
各矿山企业严格遵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的采掘计划组织生产,在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书面报送矿产资源季度开发利用情况汇报,并报送图纸、井下测量技术资料。
二是预先报告制度。
地下开采矿山在靠近采掘边界100米范围内有采掘活动时,预先向国土资源局报告,报送作业地点相关技术资料(含主管部门批复作业计划、图纸、导线点资料等),经市局验收后组织生产。
三是采矿权标识制度。
各矿山企业在醒目位置设立采矿权标识牌,露天矿山埋设矿界界桩,并注意保护;各所(分局)不定期对界桩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对私挪界桩或故意破坏界桩的行为予以严厉查处。
四是开采情况公示制度。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经营运输矿产资源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经营运输矿产资源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30•【字号】筑府办发[2011]111号•【施行日期】201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经营运输矿产资源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筑府办发〔2011〕11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近段时间以来,由于矿产品价格持续上涨,部分不法分子受利益驱动,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暗中操作,指使村民和外来人员非法开采、经营运输矿产资源,特别是白云区、清镇市、修文县、金阳新区的非法开采、经营运输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较为突出。
虽经我市各级执法部门多次打击,但由于非法采矿及经营运输矿产资源人员反侦察、反监管的手段不断加强,甚至暴力抗法,致使非法开采、经营运输矿产资源越演越烈,安全生产形势严峻。
国土资源部已从今年3月开始,以2010年度163个全国重点矿区遥感监测工作为基础,在全国统一部署开展2010年度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我市属于遥感监测163个重点矿区之一。
为切实保护矿产资源,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经营运输矿产资源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的意见〉的通知》(黔委厅字〔2006〕45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84号)的精神,结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37号)的要求,市政府决定从2011年7月5日至12月1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经营运输矿产资源行为的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加强打击非法采矿的函
加强打击非法采矿的函
摘要:
一、引言
二、非法采矿的定义和危害
三、我国对非法采矿的法律规定和打击措施
四、加强打击非法采矿的建议
五、结论
正文:
一、引言
非法采矿是指未经许可或者违反许可条件,擅自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矿产资源,也对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的损害。
因此,加强打击非法采矿,是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和保护的重要任务。
二、非法采矿的定义和危害
非法采矿主要包括无证开采、越界开采、未经批准的采矿方式等。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矿产资源,还对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的损害。
非法采矿可能导致水土流失、地表塌陷、水源枯竭等问题,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威胁。
三、我国对非法采矿的法律规定和打击措施
我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矿产资源的开采必须经过审批,严禁非法采矿。
对于非法采矿行为,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打击措施,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采矿许可证等。
在严重情况下,还会对责任人进行刑
事处罚。
四、加强打击非法采矿的建议
1.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非法采矿的认识和法律意识。
2.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完善审批制度,严格把关采矿许可证的发放。
3.增加执法力度,对非法采矿行为进行严密监控,一经发现立即查处。
4.加大对非法采矿的处罚力度,形成强大的震慑力。
5.引导和鼓励社会监督,发挥公众的力量,共同保护矿产资源。
五、结论
打击非法采矿是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和保护的重要任务,需要我们共同努力。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知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全省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保持“双降”,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今年以来,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一直呈“双升”态势,较大以上事故多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暴露出一些煤矿企业重生产轻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扭转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开展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一)落实地方政府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责任制。
按照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84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领导责任,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打击模式,把打击新建技改整合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作为重中之重,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统一行动,务求取得实效。
非法采矿活动整改通知
非法采矿活动整改通知尊敬的相应部门:根据近期监测发现,贵地区存在大量非法采矿活动,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给当地居民的生活和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生态平衡,特发此次《非法采矿活动整改通知》,请贵地区相关单位立即采取措施,依法整治非法采矿活动。
1. 依法责令停止非法采矿活动鉴于非法采矿活动严重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损害了国家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权益,依法责令相关采矿企业、个人立即停止非法采矿行为,并尽快撤离采矿区域,配合开展整改工作。
2. 严禁非法运输和贮存矿石为了遏制非法采矿活动的扩散和延伸,要求贵地区相关运输企业、仓储企业等严格遵守规定,不得为非法采矿活动提供运输和贮存支持。
同时,对涉嫌违法运输和贮存矿石的企业,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 加强执法力度,整治黑市交易非法采矿活动往往伴随着矿石的黑市交易。
相关执法部门应加强巡查力度,依法查处非法交易行为,并严厉打击组织、煽动非法采矿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4. 强化生态恢复与修复工作非法采矿活动给生态环境带来了严重影响,要求贵地区相关部门立即启动生态恢复与修复工作,修复采矿现场破坏的生态环境,还原当地自然风貌。
同时,要加强监测,确保整改工作的实施效果。
5. 增加宣传与教育力度要加强对全社会的宣传与教育,引导公众认识非法采矿活动的危害性和违法性,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
通过开展宣传活动、提供法律咨询等方式,提高公众的知晓率和参与度,形成全社会关注与参与非法采矿整改的浓厚氛围。
6. 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为了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贵地区相关部门需加强与其他部门的联动合作,共同建立健全非法采矿活动长效监管机制。
通过信息共享、数据互通等方式,实现采矿行业的全链条监管,确保矿产资源的合法开发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请各相关单位认真负责地开展整改工作,积极配合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整改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取得实效。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控工作的通知-漳政办〔2018〕164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控工作的通知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控工作的通知漳政办〔2018〕1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相关文件精神,同时结合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活动,为切实有效保护我市矿产资源,加强我市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常态化管控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持证矿山监管(一)严格行业准入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依法办理采矿许可审批手续。
新立采矿权应当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分区布局和政策的有关要求,必须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三合一”方案)并经相关管理部门备案,严格按照“三合一”方案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切实有效防止矿山地质环境恶化和次生地质灾害的发生。
(二)科学出让矿产资源储量严格执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福建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闽委办〔2018〕13号)制定的政策,同时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要求,划定矿区范围时应科学占用矿产资源储量。
原则上一次性出让新立采矿权矿区范围查明的储量、延续采矿权矿区范围查明的新增储量。
矿山开采规模应根据储量规模与允许开发利用年限进行匹配确定。
若县级政府出让文件确定了生产规模、生产年限,但出让储量小于矿区范围内查明的储量,则应进一步进行储量分割计算,合理确定矿区范围,调整合适的储量规模,经储量评审备案后,再按规定进行出让。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1号风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1号风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6•【字号】临政办发[2012]27号•【施行日期】2012.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1号风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2〕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经研究,决定从2012年4月15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1号风暴”行动。
现将《全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1号风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全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1号风暴”行动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通知》(晋政发电〔2012〕3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2〕105号)和全市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暨第一次联席扩大电视电话会议安排,市政府决定从4月15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1号风暴”行动,坚决遏制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维护良好有序的矿业生产秩序。
为确保“1号风暴”行动的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文明开放、富裕和谐新临汾的战略目标,按照严密部署、严厉打击、严惩重处、严肃问责的总体要求,以严厉打击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各种名义变相开采浅层煤浅层矿、非法组织露天开采、以探代采、不按批准矿种开采等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和彻底清理关闭不达标的矿井为重点,以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齐抓共管为方式,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巩固煤炭资源整合成果,巩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成果,巩固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成果,以良好有序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促进全市经济率先转型、全力跨越、稳中求进、又好又快发展,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了有效遏制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保护我国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安全和生态环境,需要制定一套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一、总体目标: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全面清理和整治非法开采行为,降低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规模和数量,保护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确保合法经营者的权益。
二、重点任务:1. 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强化执法部门的监管和行动力度,在矿区范围内进行全面巡查和监测,发现非法开采现场及时进行取缔和处罚。
2. 强化监察机制:建立健全监察机制,加强对矿产资源的全面监管,对矿区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法行为实施严厉的惩罚措施。
3. 提高法律意识: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非法开采行为的认识和警惕,强化法律意识和法律约束力,明确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危害性和违法性。
4.加强协作合作:加强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协作合作,共同打击非法开采行为,形成合力,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5.严格执法程序: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确保执法公正,不准滥用职权,不准随意制定补偿方案或收取额外费用,保障合法开采者和居民的权益。
三、工作措施:1. 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制定相关法规和制度,明确非法开采行为的规定和处罚措施,强化法律约束力。
2. 加大执法力度:增派执法人员,加大对矿区的巡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取缔并销毁非法设施。
3. 加强监管水平:加强矿产资源的监管工作,严格审核和审查矿产资源开采许可,确保合法开采者的权益。
4. 提高法制宣传力度:通过宣传教育手段,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增强全社会对非法开采行为的认识和警惕。
5.改善矿区环境:加大环保力度,制定环保措施,修复和改善非法开采矿区的环境,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四、工作要求:1.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非法开采行为,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并明确相关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晋城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非煤矿产资源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晋城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非煤矿产资源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12.10•【字号】晋市国土资发[2008]151号•【施行日期】2008.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晋城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非煤矿产资源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晋市国土资发〔2008〕151号)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国土资源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安委办《山西省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晋安办字[2008]81号)、市安委办《关于在重点行业领域深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的指导意见》(晋市安委办发[2008]53号)和《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晋市安委办发[2008]55号)精神,进一步强化对开采非煤矿产资源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非煤矿产资源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为目标,以《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部门联动,齐抓共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非煤矿产资源行为,巩固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成果,促进全市矿业经济健康发展。
二、目标与任务(一)彻底取缔关闭无证非法开采非煤矿产资源坑口,非法采矿行为得到全面查处,非法采矿的组织者得到相应追究,非法采矿参与者得到依法处理,无证非法采矿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二)全面查清非煤矿山企业越界采矿情况,违法行为得到及时依法查处,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对其实施关闭。
(三)取得勘查许可证的非煤矿产资源探矿权人,擅自“以探代采”的违法行为得到严肃查处。
(四)强化依法办矿,合法采矿的法律意识,依法监管和依法办事的综合能力进—步提高。
三、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市打击非法违法开采非煤矿产资源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市局成立打击非法违法开采非煤矿产资源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组长:王有明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副组长:郭金堂市国土资源局调研员和志胜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王发生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李勇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成员:张学奇市国土资源局监察科科长毋建喜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科长刘世繁市国土资源局地勘地环科科长张怀慎市国土资源局耕保科科长李平毕市国土资源局监察一队队长原保瑞市国土资源局监察二队队长领导组下设超层越界排查、“以探代采”排查、查处私采滥挖、整顿粘土制砖四个小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局执法监察科,办公室主任由张学奇担任,副主任由毋建喜、刘世繁和张怀慎担任,负责全市非煤矿山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情况上报等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矿产资源【发文字号】豫政[2007]17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7.03.02【实施日期】2007.03.0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意见(豫政〔2007〕17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一阶段工作检查验收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有效保护、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是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原则。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2005年以来先后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等文件。
2006年8月,国务院召开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会议,对整顿和规范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明确提出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好新形势下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坚决刹风治乱,强化资源整合,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管理体制,促进我国矿产资源开发走上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效的矿产资源保障。
2004年以来,我省通过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严厉打击了无证采矿、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并率先在全国开展了煤炭、铝土矿资源整合,治乱、治散、治本一齐抓,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得到了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委的充分肯定。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84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经过多年的努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取得了明显成效。
由于一些矿产品需求旺盛,市场价格普遍上涨,受利益驱动,非法采矿,特别是非法开采煤矿、铁矿和乱采滥挖现象有所抬头;一些地方因疏于监管,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出现“回潮”,应引起各级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各地要继续加大整治力度,毫不放松。
对近期出现的违法勘查开采的苗头予以坚决查处和打击,不能手软,不能有松懈怠慢情绪。
同时,巩固和维护已取得的整顿成果。
结合当前资源管理的形势,现对进一步贯彻实施《2004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安排意见》(国土资发〔2004〕33号,以下简称33号文)和《关于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4号,以下简称34号文)提出如下要求。
一、总体要求要严格认真执行33号文和34号文,结合当地实际,针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进一步制定整治措施,坚持标本兼治,将整顿秩序与规范管理相结合,以清理和整顿大型和重要矿区为重点,深入开展煤炭矿权设立、优势矿产开发、非法转让矿权、以采代探等专项整治,维护勘查开发秩序,逐步提高资源利用水平,不断增强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的保障能力。
二、加强重点矿区的全面清理和专项整治各省(区、市)要认真总结历年治理整顿工作经验,按照33号文和34号文的要求,深入开展全面治理整顿。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私挖滥采矿产资源专项整治行动的紧急通知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私挖滥采矿产资源专项整治行动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林彝族自治县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9•【字号】石政办发[2010]27号•【施行日期】2010.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私挖滥采矿产资源专项整治行动的紧急通知(石政办发〔2010〕2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近年来,我县不断加大打击私挖滥采矿产资源的工作力度,强化监管,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受利益驱动,非法采矿又有死灰复燃迹象,3月16日,泸西县午街铺镇久恒村部分村民到我县圭山镇普拉河村委会下部龙村附近秧田冲处非法盗采原煤发生5死5伤事故,造成极大影响。
为确保矿山秩序稳定,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全面开展严厉打击私挖滥采矿产资源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处理整顿与发展、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安排部署,依法行政,完善制度,突出重点,全面整顿,严格监管,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促进全县矿山秩序稳定。
二、工作目标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利用1个月时间,集中力量重点对圭山镇境内非法采矿进行整治,同时全面整顿和规范全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使无证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基本实现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保障生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三、主要任务(一)依法打击非法开采反弹和无证开采。
对全县范围内所有生产矿山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重点区域是:圭山境内煤矿区。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16•【文号】安委〔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通知安委〔202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坚决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多发势头,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2024年1月16日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为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针对当前矿山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现提出如下措施:一、一体压实各级矿山安全生产责任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必须依法到现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执行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对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冒险组织作业等造成事故或者瞒报谎报事故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处罚,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法律责任。
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必须加强干部队伍自身建设,强化制度约束和源头治理,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监督机制,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对应当发现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类的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失察、只检查不执法、问题隐患描述避重就轻的,启动责任倒查机制,按照“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各地安全生产委员会必须加强统筹协调,牵头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和工作协作机制,指导有关部门单位严格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严防漏管失控;对履行职责不力、推诿扯皮等造成事故的,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严控城市规划区矿产资源开采通知
严控城市规划区矿产资源开采通知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确保城市绿色、安全、可持续发展,根据《城乡规划法》、《安全生产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建设需要,为严格控制城市规划区矿产资源开采,市人民政府决定在中心城区开展矿产资源开采整顿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近年来,中心城区及其周边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同时也导致资源环境破坏,安全生产隐患突出,特别是中心城区周边石膏矿山的开采,不仅严重制约了城市空间的拓展,而且因开采形成的大面积采空区已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各地、各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到控采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上来,切实加强领导,落实措施,下大力整治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矿产资源无序开采、过度开采问题,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采,扎实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二、明确工作重点(一)划定控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
将城市规划区(东至牌楼镇的城山村,南抵麻城镇和团林镇,西达漳河镇的新建村,北到子陵铺镇的龙泉村)总面积约718平方公里的范围明确为控制开采区。
该区域内今后不再新设采矿权。
将正在修编的城市规划建成区(初步为北到高店收费站,南到团林镇,西到西外环线,东到襄荆高速)总面积约107平方公里范围(以规划最终确定范围为准)明确为禁止开采区,“十二五”期间,按照“分期实施,逐步关闭”的原则,对该区域内的矿山进行关闭。
由东宝区、掇刀区人民政府分别提出分期分批关闭计划,于年6月20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有关部门依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关闭计划决定矿山企业证照是否延续。
将现行规划建成区()总面积约70平方公里范围明确为限时关闭区,该区域内的现有矿山采矿许可证等证照到期后不再延续,于年底前关闭。
(二)整顿规范老矿区。
关闭取缔一批。
对禁止开采区内的现有矿山分期分批逐步依法实施关闭;禁止开采区外的现有矿山,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环保及最低开采规模的,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到期后不得延续,依法实施关闭。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我国矿山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不断加强,事故总量大幅度下降,但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2008年9月8日,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发生特别重大溃坝事故。
经初步调查,这是一起企业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和有关政府部门监管不力造成的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防类似事故发生,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紧急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目前,全国有金属非金属矿山近十万座,其中95%为小型矿山,安全基础薄弱,内部管理松弛,工艺技术落后,安全条件较差,从业人员素质亟待提高。
特别是随着矿产品价格上涨,重效益、轻安全的现象仍然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加之一些地方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监管不力,重特大矿山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刻吸取“9·8”特大溃坝事故和近期发生的矿山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把安全生产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针对本地区本单位矿山安全生产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继续降低矿山企业事故总量。
二、强化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一)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对于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未通过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的尾矿库,要立即责令其停产整改,经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对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擅自利用废弃尾矿库进行生产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取缔;对于超量排放储存尾矿、没有正规设计或私堆乱建以及擅自违规加高坝体的,要吊销相关证照,停止生产并落实取缔、关闭措施,确保安全。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毁闭违法矿井的决定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毁闭违法矿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6•【字号】唐政发[2008]16号•【施行日期】2008.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毁闭违法矿井的决定(唐政发〔2008〕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为全面落实我市《关于开展依法打击非法盗采国有矿产资源专项行动的通告》和《关于立即对全市所有矿山停产整顿彻底清查的紧急通知》精神,经市政府研究,现就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毁闭违法矿井做出如下决定:一、全市煤矿和非煤矿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立即予以毁闭: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从事生产的无证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擅自从事生产的无证非煤矿井;2、超层越界开采拒不退回的矿井;3、证照手续到期不再续办或不能续办的矿井;4、经多次安全生产检查,仍存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矿井,特别是6万吨及以下煤矿。
二、关闭矿井标准1、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2、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3、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4、追缴违法所得;5、妥善遣散从业人员;6、吊销相关证照;7、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职责分工1、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立即向市政府办公厅报送辖区内符合以上关闭条件矿井名单(联系电话2823553传真2827135);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对报送的矿井名单汇总后,立即通知市公安局对关闭矿井予以毁闭。
2、对需要吊销证照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立即提请省国土资源厅吊销关闭矿山的采矿许可证;由河北煤监局冀东分局立即提请河北煤监局吊销煤炭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由市安监局立即提请省安监局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吊销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市工促局负责提请省发改委吊销非煤矿山生产许可证;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立即提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加强打击非法采矿的函
加强打击非法采矿的函尊敬的有关部门领导:非法采矿行为给我国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治理带来了严重威胁,为了加强对非法采矿的打击力度,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特向贵部门呈上此函。
首先,非法采矿对我国的自然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非法采矿往往无视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频繁出现在环保区、自然保护区和水源保护区等禁采区域,导致大量矿产资源损失,丧失了本应能够提供给后代利用的机会。
这种行为不仅损失了国家的资源财富,更直接危害了人们的生活环境和健康。
其次,非法采矿破坏了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非法采矿往往伴随着非法经营、走私、偷逃税款等负面行为,给国家财政造成巨大的损失,也为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
同时,非法采矿也造成了许多工人失业和贫困,给社会和国家的稳定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
为了有效打击非法采矿,我们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
加大对非法采矿的检查力度,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执法机构,形成监督检查与执法统一协调的工作机制。
二是加强宣传和教育。
通过媒体宣传、社会组织参与等方式,加大对非法采矿的警示教育和舆论引导,提高社会对非法采矿的反对意识。
三是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
加强对非法采矿的法律法规制定和修订,加大对合法矿产企业的扶持力度,维护矿业市场的公平和有序。
面对非法采矿问题的严峻形势,我们迫切需要各级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共同努力,严惩非法采矿行为,保护我国的自然资源,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我们相信,在我们共同努力下,非法采矿问题一定能够得到有效遏制和整治,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创作者签名)××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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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
紧急通知
各村委会,居委会,各有关部门:
近期以来,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特别是非法采煤,借筛煤矸石乱采滥挖等破坏性开采的行为有所抬头。
为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紧急通知》(韶府[2001]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就在我镇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镇境内有着丰富的矿产资源,特别是*******等村委会境内蕴藏着丰富的煤碳、铁矿资源。
近几年来,由于受利益驱动,一些不法分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晚上和节假日进行私采滥挖,还有的利用筛煤矸石的名义进行越层深挖,不仅破坏了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而且也污染了环境,造成新的安全隐患。
近日市县领导对盗采国家矿产资源问题做了重要性批示,要求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盗采活动。
为此,镇政府要求各村组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按照各自的职责,以坚定的意志和铁的手腕,主动做好辖区内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工作,维护正常的矿业生产秩序,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对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本次行为的组织领导,镇政府成立专项行为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镇长***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同志担任,成员由镇国土所、安监站、派出所、林业站、纪委办和各村委会主任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国土所,具体承办行动的日常工作,联络各成员单位,组织落实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
办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同志兼任。
三、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部门职责分工
(一)各村委会:各村民委员会主任是本辖区内打击非法开采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对辖区内的存在非法开采行为进行日常排查,一旦发现情况要立即上报给镇政府,并配合好打非领导小组的打非行动,对涉及群众将自留山、承包山非法出租给非法开采人的,要采取措施并联合上级有关部门取消其林权证和承包资格,并取消一切国家公益
林、种、粮补贴等。
(二)国土所:为打击非法开采的牵头部门,加强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参与巡查和炸封缔行动,送达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文书,并做好有关材料上报工作。
(三)安监站: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组织巡查和炸封行动,张贴含有责令违法行为内容的通告(或警示牌),做好有关巡查处理及相关取证的档案管理工作。
(四)派出所:加强对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使用民爆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取缔非法采矿窝点的现场安全保卫工作,对涉嫌犯罪的非法采挖业主和主要参与者依法立案侦查,对非法采矿中的黑恶势力、暴力抗法者从严处理。
(五)纪委办:负责查处参与、支持、保护、纵容非法开采,为非法采矿者充当保护伞的工作人员。
四、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取得成效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部门会同打非小组调查处理,对责任人给予严肃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村委会在本辖区一个月内出现两次以上(含两次)非法开采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
(二)村委会在本辖区内出现非法开采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造成后果的。
(三)对发现非法开采的报告推诿塞责的。
(四)有关部门应履行规定的职能而未履行的。
(五)无证开采出现人员伤亡的。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