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管理暂行办法》解读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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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28•【字号】津政办发〔2017〕102号•【施行日期】2017.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102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28日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令第3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领域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实行统一平台交易、统一制度规则、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统一共享资源、统一监督管理。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行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透明化可追溯管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工作,会同有关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和协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公共数据开放的公法基础

公共数据开放的公法基础

公共数据开放的公法基础
公共数据开放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
开条例、国家秘密法、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程序和方式,明确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政府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
息的权利,为公共数据开放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办法和程序,强调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公众
提供便利的获取政府信息的途径,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此外,国家秘密法规定了国家秘密的保护范围和保密的原则,
对于那些不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信息,应当依法予以公开,为公共
数据开放提供了相应的保障。

另外,著作权法规定了公共数据的著作权归属和使用方式,对
于那些属于公共数据范畴的信息,应当依法保障其公开和使用的权利,促进公共数据的开放和共享。

综上所述,公共数据开放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秘密法、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为公共数据开放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障,促进了公共数据的开放和共享。

关于我国数据治理法治构建的几点思考

关于我国数据治理法治构建的几点思考

网域前沿62 / 2020.10关于我国数据治理法治构建的几点思考文│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方禹一、从网络治理到数据治理数据治理是网络治理的衍生命题,甚至已经是或者将成为替代性命题。

从传统社会管理到网络社会治理,对共性问题的发现与规制是网络法治的基本路径。

网络治理所要解决的问题,是网络与有关行业、业态融合的过程中,将自身的问题复制到融合的新行业、新业态所产生的。

这些问题,是网络所特有的,与之相融合的行业、业态所不具有的,会随着融合的过程,成为新业态所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网络治理所要解决的就是由于网络融合所出现的共性问题。

数据治理是共性问题中的共性问题,在当前阶段具有格外重要的地位。

数字经济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动能,数据的潜力正在不断凸显,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

过去的共性问题不断数据化,新型的数据问题不断产生。

网络安全问题聚化为数据安全问题,比如跨境数据流动、数据泄露等问题。

个人信息问题与个人数据问题本质上相互等同,受到广泛地关注。

网络信息服务管理在很大程度上是对数据的控制问题,表现为政企之间数据配合程度或者配合义务的问题。

与此同时,数据垄断、数据滥用、数据权属、数据流通等新型问题也大幅进入研究和管理视野。

网络治理的问题已经阶段性地演变成数据治理的问题,而这一阶段可能会持续相当长的时间。

关于“数据”,有很多种认识,将之比拟为21世纪的“石油”和“黄金”。

这种重要性的认识还比较粗放,也符合数字经济仍处于发展前期的客观实践。

随着数字经济的持续深入发展,对数据的认识还会进一步深入化、精细化。

当前阶段围绕数据所产生的一些问题、矛盾,将依赖于更深层次的理解和认识而得以妥善解决。

数据的问题可以大致划分为三个领域,数据价值、数据安全和用户保护。

数据价值属于目标性问题,也就是数据治理的最终目标,一般有赖于促进性的政策予以保障,但是也包括数据权属等基础性问题需要立法明确。

数据治理的法治体系就是按照数据价值、数据安全和用户保护三个方面推进的。

当下地方数据立法热潮应当秉持的四维意识——基于地方数据立法基本特征和面临问题的思考

当下地方数据立法热潮应当秉持的四维意识——基于地方数据立法基本特征和面临问题的思考

当下地方数据立法热潮应当秉持的四维意识 ——基于地方数据立法基本特征和面临问题的思考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 朱开鑫数据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核心生产要素,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完善数据开发保护的相关规则,保障数据价值的充分实现成为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问题。

当前,在中央层面数据立法仍有待完善的背景下,梳理现行地方数据立法的基本特征,审视地方数据立法的现实问题,并通过科学的立法意识为当下地方数据立法热潮提供参照指引,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一、当下地方数据立法呈现规范领域集中、阶段特征明显以及政策导向突出等基本特征当下,全国各地都在如火如荼地开展数据立法工作。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出台的地方性数据立法目前已经达150部之多。

最早的地方数据立法可见于2004年的《吉林省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不仅东部发达省份和直辖市出台了多部数据立法,中西部地区的广西、青海、西藏也走在了地方数据立法的前列。

整体来看,地方数据立法主要呈现出规范领域集中,阶段特征明显以及政策导向突出等基本特征。

(一)规范领域集中体现出各地对于数据立法工作存在广泛共识从各地已经出台的数据立法来看,首先具有立法领域高度集中的基本特征。

现行地方数据立法大都落脚于数字经济和数字政府的建设,聚焦大数据开发、公共数据利用以及政府数据开放等领域。

例如,《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于2018年11月出台,要求推进“一网通办”建设,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山西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于2020年7月生效,提出发展数字经济、发挥数据生产要素的作用,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天津市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管理暂行办法》于2020年8月实施,强调发挥公共数据资源在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加快数据要素有效流动中的作用,推动数字经济发展。

梳理全国既有的150余部地方数据立法,我们得出:首先,政府数据开放领域的立法最多,30个省份一共出台了96部立法之多;其次,大数据开发领域的立法也较为集中,9个省份出台了18部立法;再次,公共数据利用领域的立法较多,10个省份出台了16部立法;除此之外,四川、陕西、甘肃等省份在科学数据分析领域也出台了12部相关立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信息公开【发文字号】津政办函[2018]9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2.09【实施日期】2018.02.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8〕9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2月9日天津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不断推进我市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加大公开力度,增强公开实效,努力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益,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作出贡献,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一)确定公开范围。

本实施方案所称公共资源配置,主要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保障性住房分配、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社会关注度高,具有公有性、公益性,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公共资源分配事项。

各区、各部门要根据本区、本系统特点和工作重点,进一步明确本区、本系统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范围,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纳入主动。

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

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

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务数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数据共享第三节数据开放第三章社会数据第四章开发应用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数据安全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挥大数据促进经济发展、服务改善民生、完善社会治理的作用,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构建数字经济和智慧城市,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应用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以及对其开发利用形成的新技术和新业态。

第三条本市大数据发展应用坚持统筹规划、创新引领,依法管理、促进发展,共享开放、深化应用,繁荣业态、保障安全的原则,发挥大数据在商用、民用、政用方面的价值和作用,构建大数据发展应用新格局,培育数据驱动、人机协同、跨界融合、共创分享的智能经济形态。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大数据发展应用工作,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应用工作。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数据发展应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大数据发展应用的重大问题。

市和区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大数据发展应用的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大数据发展应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大数据发展应用规划,编制本部门、本地区的大数据发展应用专项规划,并向市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数据发展应用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大数据发展应用的意识和能力。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采集和利用数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19.10.16•【字号】津规自法发〔2019〕296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单位:《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经2019年9月20日第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附件: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9年10月16日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加快规划和自然资源法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审议、发布、备案和清理评估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政策法规处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监督,承担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以及备案、组织清理及评估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市局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内设处室、直属单位以及规划和自然资源各分局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制发的各类文件,不认定为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管理行政相对人的依据。

第四条下列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一)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局系统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和程序规则、工作制度、机构编制等,以及人事任免、表彰奖惩、外事管理、财务审计、安全保密、工作考核、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文件;(二)有关规划和自然资源的发展规划、发展纲要等文件;(三)为实施专项工作或阶段性工作任务而制定的工作方案、实施方案、工作部署、工作计划等;(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的应急预案;(五)会议纪要、情况专报、工作简报以及请示、报告、批复、复函等文件;(六)对具体事项发布公告,公布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七)各类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以及合同、协议示范文本;(八)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决定等其他文件。

整合区域信息资源 构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天津开发区档案、图书、情报一体化管理模式分析

整合区域信息资源 构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天津开发区档案、图书、情报一体化管理模式分析

进步的阶梯 ; 、
数字档案馆的构建使区域信息资源呈网络化 , 有深度 , 既
又有广度。 档案、 图书、 情报—体化管理 , 是对区域 历史资 面就可检索到所有的馆藏和电子文摘数据 。馆 内读者管 源和文化资源的综合利用 ,拓展了区域公共服务信息平 理采用“ 一卡通” 系统 , 用一张卡在馆内实现身份认证 、 借 台, 避免了 多头管理和重复建设 , 为区域信息资源 共享奠
高了公众档案意识 , 揭开了档案馆的“ 神秘面纱” 实现了 ,
数字图书系统 、中国学术期刊网全文数据库、万方数据 库、 中国经 济统计数据库 、 中西文专利数据库 等 , 以此 并
档案馆从封闭走向开放 ; 另一方面 , 档案 、 图书、 情报所拥
如 专 有的独特特质 , 经整合更散发 出绚烂的文献资源魅力。 为依托开展一系列的特色信 息服务 , 电子 资源检索 、 一 代检代查 、 馆际互借 等, 为开发区的企业进行科 从历史的角度看 , 档案属于纵向资源 ; 从学科的角度看 , 利检索 、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 ,区域间的竞争模式 日 趋改变 。 从国内各大城市综合竞争力排名的情况来看 , 已 经从早期的政府“ 让利竞争 ” 过渡到大力改善投 资环境 的
来 自世界各地的投资者在开发区不仅能感受到各项基础
“ 服务竞争 ” 作为国家设立的第一批经济技术开发区 , 。 天 设施的先进性与便利性 ,以及相关投资政 策和服务的便 津开发区长期致力于打造公共服务型政府, 而且构建了 捷 ,还能感受到信息获取与知识服务的便利 以及浓厚的
源的整体优势 , 而且在实现档案馆基本功能的同时 , 着力 根据天津开发区电子信息、 机械制造 ( 汽车)化工和现代 、
食品饮料四大主导产业发展的特点 , 泰达图书馆购 拓展档案馆的社会服务功能。 一方面 , 充分利用公共图书 医药 、 主要有方正 A ai pb 馆的公众影响力和辐射面 , 扩大了档案馆的社会影响 , 提 置了大量电子文献资源和专 业数据库 ,

天津市 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

天津市 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

天津市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1.引言1.1 概述天津市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的引言部分旨在介绍本文的主要内容和目的。

本文将对天津市的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进行深入探讨,阐述其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对该制度的意义进行总结,展望未来数据分类分级保护的发展方向。

在信息时代的今天,数据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核心资源之一。

然而,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数据的规模和复杂性越来越大,数据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

尤其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的快速普及下,大量敏感数据容易被非法获取和滥用,给个人隐私和国家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有效保护数据安全,提高数据治理能力,天津市制定并实施了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

该制度旨在对不同的数据进行分类和分级,根据其敏感程度和价值属性,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和管理措施,以确保数据的合法使用、安全存储和传输。

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的设计和实施对于天津市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有助于提升数据安全保护水平,有效防范数据泄露、窃取和滥用的风险,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其次,通过对数据进行分类和分级,可以实现数据的科学管理和灵活运用,促进数据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共享。

此外,该制度还为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推动数据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

综上所述,天津市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的引入和实施对于提升数据安全保护水平、加强数据管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接下来的文章将围绕数据分类的重要性和数据分类分级保护的必要性展开论述,进一步探讨该制度的意义,并展望未来数据分类分级保护的发展方向。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展开讨论天津市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的相关内容:第一部分:引言在引言部分,将对天津市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的概述进行介绍,包括其重要性、目的以及本文的结构。

第二部分:正文正文将从两个方面探讨天津市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

首先,将介绍数据分类的重要性,通过阐述数据分类对于数据管理和利用的重要作用,展示其在现代社会中的价值和意义。

共享经济灵活就业人员管理与服务平台利用公共数据资源指南-天津市标准

共享经济灵活就业人员管理与服务平台利用公共数据资源指南-天津市标准

共享经济灵活就业人员管理与服务平台利用公共数据资源指南1范围本文件提供了共享经济灵活就业人员管理与服务平台利用公共数据资源的能力要求、数据利用申请要求、数据利用流程等方面的建议。

本文件适用于指导共享经济灵活就业人员管理与服务平台利用公共数据资源的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2080-2016信息技术安全技术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要求GB/T35273-2020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38664.1-2020信息技术大数据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第1部分:总则DB12/T926-2020共享经济平台灵活就业人员互联网管理与服务指南DB12/T996-2020共享经济灵活就业人员管理与服务平台基本安全要求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灵活就业人员the Gig Worker自我雇佣并以个人身份从事合法合规生产经营活动的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市场主体。

[来源:DB12/T926-2020,定义3.1]共享经济灵活就业人员管理与服务(简称:“管理与服务”)management and service for the Gig Worker in the sharing economy基于互联网现代信息技术,为灵活就业人员(3.1)提供的身份核验、规则宣贯、收入结算、人工智能报税、保险保障等共享经济综合服务。

[来源:DB12/T926-2020,定义3.3]共享经济灵活就业人员管理与服务机构(简称:“管理与服务机构”)management and service institute of the Gig Worker in the sharing economy提供共享经济灵活就业人员管理与服务(3.2)的平台化的组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02•【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施行日期】2018.11.0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8年10月26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张国清2018年11月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证明事项清理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强化市场监管、改进公共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3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2部规章予以废止。

一、对13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对《天津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七条第二项中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第四项中的“上级法人单位的证明材料和该非法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2.删除第十二条第一项中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对《天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作出修改。

1.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在征收征用土地、规划设计或建设施工中,涉及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古树名木保护和避让方案,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保护和避让方案的落实进行指导和监督。

”2.将第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古树名木保护和避让方案或未按照保护和避让方案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天津市印章业治安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作出修改。

制定公共数据开放利用管理办法

制定公共数据开放利用管理办法

龙源期刊网 制定公共数据开放利用管理办法作者:高富平来源:《检察风云》2019年第16期背景情况 ; ; ; ; ;世界各国均将政府数据(又称公共数据)开放作为大数据应用的主要战略。

数据开放影响着大数据战略和人工智能的应用程度。

因此,《关于本市推动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分类推动重点领域数据开放,为人工智能发展提供丰富的数据资源和应用场景。

问题及分析 ; ; ; ; 上海市于2012年6月启动了公共数据资源向社会开放试点工作。

2014年,上海市政府发布《关于推进政府信息资源向社会开放利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公共数据开放在实践中面临一些问题:1.开放的目的认知不清。

公共数据开放是满足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应用的需要,要拿出持续稳定、高质量的公共数据,满足技术创新、投资创业和产业需求。

2.可开放数据范围不明确。

现在对于政府掌握的哪些数据需要开放并没有清晰的认识,开放的基本上只是知识型、通用型数据。

3.如何开放不明确。

比如是提供数据还是提供数据应用场景。

4.数据质量问题。

任何数据开放一定是持续的供给,确保可用或满足特定目的。

公共数据必须经过筛选、分类、加工处理之后才能开放。

5.数据安全问题。

数据具有价值,也具有风险,涉及隐私保护和商业或国家机密保护。

公共数据在开放、流通和使用过程中,谁来承担风险必须要有清晰的界定。

建 ; ; 议 ; ; ; ; ; ; ;公共数据开放是区别于信息公开和政务信息共享的一项新制度,是政府构筑公共数据基础设施,促进大数据、人工智能应用的主要战略。

因此,应围绕公共数据再利用、释放公共数据红利的目标设计数据开放制度。

1.数据开放的目的是支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应用,而不是满足于事实或知识查询。

2.开放的数据一定要经过加工处理,而不是原始态数据。

应收取相应的成本费,而不是无偿开放。

对于个人学习和研究而进行的查询,可以采取免费。

即以有偿开放为原则,以免费为例外。

3.建立公共数据许可使用制度,有序地实施数据开放,并根据不同类型数据,实施不同的许可协议。

公共资源库管理制度

公共资源库管理制度

赛扶中国-天津区域-公共资源库管理办法第一负责人:区域大众媒体专员第二负责人:区域经理助理(活动) 一.公共资源库概况1.公共资源库包括:媒体资源、项目资源、功能资源。

2公共资源库管理原则:运作平台功能,杜绝以权谋私。

3.公共资源库管理基本方法:单次信息交换条件积分制。

4.公共资源库负责人:区域大众媒体专员。

5.公共资源库更新方式:在资源库有更新的情况下,每10个工作日内发送“公共资源库使用情况”发送给各个团队队长,发布时将隐藏资源联系人的具体联系方式。

6.公共资源库记录信息:资源名称、资源属性、资源联系人姓名、资源联系人联系方式、资源推荐团队、资源推荐团队联系人、资源推荐联系人联系方式。

7.公共资源库相关工具表格:资源信息表、资源使用情况反馈表、各团队公共资源库积分表。

8.公共资源库与智库联系:将有一定级别的资源联系人推荐至“智库&资料库”进行管理。

二.公共资源库-单次信息交换条件积分制介绍1.各团队自第一次使用公共资源库起即获得1积分的原始积分(与智库积分属同一积分,二者不叠加)。

2.推荐资源或使用资源,所获得或付出的积分相等,具体规定见(附表1):资源信息处。

3.各团队已拥有积分不会因为使用公共资源以外的原因扣除或兑换。

4.各团队积分获得与扣除,均给予请求或受理有效性原则,无效的请求或者受理不增加、扣除积分。

5.“先到先得”原则:公共资源库审核各个团队贡献积分时,无论发生任何冲突,将“哪一个团队最先接触资源并已经将资源信息提交公共资源库处理”作为处理该类冲突的唯一标准。

6.团队申请一旦被受理,视提供的资源与该团队达成正式合作关系,公共资源库提供一次性信息,不再监控双方的运作情况。

如若在双方合作过程中,该团队发掘了新的资源,该事件将另案处理,按照“先到先得”原则,所获取分数由该团队获得。

7. 国家性媒体、地区政府,该两项公共资源使用须经过区域项目经理批准,资源库管理员无批准权限。

8.有条件使用公共资源,见(附表1)。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津南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和津南区政务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津南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和津南区政务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津南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和津南区政务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27•【字号】津南政办发〔2018〕21号•【施行日期】2018.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津南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和津南区政务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南政办发〔2018〕21号各街镇,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津南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和《津南区政务云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8年9月27日津南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动政务信息资源开发、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促进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加快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和公共数据共享,提高行政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市政务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8〕18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各级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下统称政务部门)之间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第三条区网信办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并组织编制津南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开展津南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及日常维护工作。

各级政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本部门与共享平台的联通,并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向共享平台提供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以下简称共享信息),从共享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信息。

公共数据相关管理机制

公共数据相关管理机制

公共数据相关管理机制公共数据管理机制是指针对公共数据的收集、存储、处理和使用而建立的一系列规范、流程和制度。

在当今信息化社会,公共数据管理机制至关重要,它涉及到政府、企业和个人对于公共数据的合法获取和使用,以及保障公共数据的安全和隐私。

首先,公共数据管理机制需要建立明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

这些法律法规应当规定公共数据的定义、分类、采集方式、使用范围、保护措施等内容,以确保公共数据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此外,还需要建立相应的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公共数据的采集和使用,以及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监督。

其次,公共数据管理机制需要建立健全的数据采集和存储体系。

这包括建立统一的数据标准和格式,确保公共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建立安全的数据存储和备份机制,保障公共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同时,还需要建立数据共享和开放机制,促进公共数据的共享和利用,提高数据的价值和效益。

另外,公共数据管理机制需要建立严格的数据访问和使用权限控制机制。

这意味着对公共数据的访问和使用应当进行严格的权限管控,确保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获取和使用公共数据,同时对数据的使用行为进行监控和审计,防止数据被滥用和泄露。

最后,公共数据管理机制需要建立有效的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机制。

这包括加强数据加密和安全传输技术,防止数据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被窃取和篡改;建立隐私保护规范,保护个人隐私信息不被滥用和泄露;同时,还需要建立数据安全事件应急响应机制,及时处置数据安全事件,减少损失和影响。

总之,公共数据管理机制是一个复杂而系统的体系,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共同努力,建立合理的法律法规、健全的数据管理体系和有效的监管机制,以保障公共数据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公共数据的共享和开放,推动数字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数字文化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数字文化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数字文化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公布日期】2017.08.03•【字号】津文广规〔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数字文化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文广规〔2017〕5号各区文化广播电视局(文化和旅游局),天津图书馆,天津市少年儿童图书馆,天津市群众艺术馆:按照《文化部公共数字文化工程管理办法》要求,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公共数字文化工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2017年8月3日天津市公共数字文化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程建设的科学化水平,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文化部公共数字文化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数字文化工程是指文化部、财政部组织实施的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等,主要承担以下任务:(一)优秀公共数字文化资源的征集、建设与使用;(二)推进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机构数字化服务;(三)推进乡镇(街道)、村(社区)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四)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标准体系建设;(五)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建设。

第三条按照“统筹管理、分类实施、规范服务、提高效能”的原则,建立市级文化行政部门统筹协调,专家委员会咨询指导,工程组织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区级文化行政部门配合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按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相关文件要求,放开准入条件,通过政府采购、委托管理等方式,以资源建设、服务应用为重点,推动公共数字文化工程的设备升级和机制创新,逐步提高社会力量参与的比例。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统计局拟定的《天津市对外提供和公开发表经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统计局拟定的《天津市对外提供和公开发表经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统计局拟定的《天津市对外提供和公开发表经济和社会统计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经济统计【发文字号】津政发[1982]14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1982.01.22【实施日期】1982.01.2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统计局拟定的《天津市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统计局拟定的《天津市对外提供和公开发表经济和社会统计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1982年1月22日津政发〔1982〕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统计局拟定的《天津市对外提供和公开发表经济和社会统计资料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即遵照执行。

对外提供和公开发表统计资料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各单位在对外提供和公开发表统计资料时,一定要做到既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对外交流,又有利于保守国家机密。

凡是绝密和机密资料,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公布或对外提供。

经批准可以对外提供或公开引用未经发表的全市性统计数字,都需事先与市统计局进行核对,防止造成混乱。

天津市对外提供和公开发表经济和社会统计资料管理办法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我市对外经济交流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外提供和公开发表社会经济统计资料的请示报告》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关于切实注意保守国家经济机密问题报告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全市性的经济和社会统计资料划分为绝密统计资料、机密统计资料和非机密统计资料三部分。

绝密统计资料系指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数字。

这类资料包括:1.国防建设和军工生产及职工人数、人材培养;2.与国防建设和军工生产有关的有色金属和稀有金属等战略物资产量和生产能力;3.钢材、粮食、有色金属等战略物资储备以及军需用品的库存量和供应量;4.放射性元素和稀有金属等重要战略矿藏储量;5.黄金产量和销售量。

津市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津市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津政发〔2011〕8号津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津市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嘉山工业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津市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津市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建统一开放透明高效的公共资源综合交易市场,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廉政建设,实现资源整合、增收节支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以项目业主身份,对应纳入市场化配置的自然性资源、资产性资源、社会性资源、行政性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竞价、协议等交易方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受让人)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实施及监督管理。

省、常德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管办分离、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竞买人)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交易活动。

第二章管理与服务机构第六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管委”)是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重大事项决策、协调和领导工作。

第七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是市公管委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管工作,贯彻落实市公管委决定的事项,牵头拟定公共资源交易规则、管理制度、配套政策,对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共资源交易执法活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场内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受理举报投诉和咨询,督促各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投诉事项及时作出处理。

《天津市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管理暂行办法》解读来了!

《天津市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管理暂行办法》解读来了!

《天津市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管理暂行办法》解读来了!2019年3月,天津市信息资源统一开放平台正式上线运行,为公共数据资源的开放提供了平台保障。

截至目前,开放平台已上线21个主题、53个部门、567个数据集、569个接口,数据总量6760余万条,平台总访问量达到780余万次。

日前,天津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出台《天津市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管理暂行办法》,就公共数据资源的定义、开放机制、开放平台、开发利用、监督保障等方面进行了阐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公共数据资源做出指导。

相关领域专家和从业人士对此进行了解读。

《办法》填补了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政策法规空白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专家刘权表示,《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的重要文件,将填补天津市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政策法规的空白,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更加制度化和规范化。

“《办法》建立数据资源分级分类的开放机制。

”刘权解释说,一方面,明确公共数据资源开放范围。

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关于保守国家秘密、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

对非涉密但敏感的公共数据资源,要对原始数据资源进行脱敏加工后开放。

另一方面,制定公共数据资源分类分级规则。

《办法》将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不予开放三种类型。

其中有条件开放的公共数据资源,资源利用主体需通过开放平台提交开放申请,资源提供单位应与资源利用主体签订公共数据资源使用协议,协议中明确使用用途、使用时限和安全保障措施等条款。

刘权认为,《办法》在深化资源开放多方协作和数据利用的同时,还建立起开放过程的评估和审查机制。

一方面,《办法》加强了开放平台的评估审查。

市大数据管理中心应对开放资源的汇聚、存储、发布等环节建立审计机制,对平台访问及平台服务接口调用情况进行记录并留存备查。

与此同时,《办法》健全开放过程的监督保障。

资源提供单位负责制定本部门资源开放安全管理制度,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资源开放前的保密审查和安全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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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管理暂行办法》解读来了!
2019年3月,天津市信息资源统一开放平台正式上线运行,为公共数据资源的开放提供了平台保障。

截至目前,开放平台已上线21个主题、53个部门、567个数据集、569个接口,数据总量6760余万条,平台总访问量达到780余万次。

日前,天津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出台《天津市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管理暂行办法》,就公共数据资源的定义、开放机制、开放平台、开发利用、监督保障等方面进行了阐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公共数据资源做出指导。

相关领域专家和从业人士对此进行了解读。

《办法》填补了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政策法规空白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专家刘权表示,《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的重要文件,将填补天津市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政策法规的空白,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更加制度化和规范化。

“《办法》建立数据资源分级分类的开放机制。

”刘权解释说,一方面,明确公共数据资源开放范围。

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关于保守国家秘密、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

对非涉密但敏感的公共数据资源,要对原始数据资源进行脱敏加工后开放。

另一方面,制定公共数据资源分类分级规则。

《办法》将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不予开放三种类型。

其中有条件开放的公共数据资源,资源利用主体需通过开放平台提交开放申请,资源提供单位应与资源利用主体签订公共数据资源使用协议,协议中明确使用用途、使用时限和安全保障措施等条款。

刘权认为,《办法》在深化资源开放多方协作和数据利用的同时,还建立起开放过程的评估和审查机制。

一方面,《办法》加强了开放平台的评估审查。

市大数据管理中心应对开放资源的汇聚、存储、发布等环节建立审计机制,对平台访问及平台服务接口调用情况进行记录并留存备查。

与此同时,《办法》健全开放过程的监督保障。

资源提供单位负责制定本部门资源开放安全管理制度,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资源开放前的保密审查和安全风险评估。

市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开放评价机制,编制公共数据资源开放评价指标,对资源提供单位开放情况进行评估,督促检查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工作的落实。

此外,《办法》还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明确依法追究违反《办法》及其他公开法律法规行为的法律责任,促进政府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工作规范进行。

“《办法》的印发实施,将为天津市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应用提供政策保障,有效激发天津大数据产业活力,对天津建设服务型政府以及发展壮大数字经济、共享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的印发实施同时也为国家推进数据资源开放探索了路径和模式,将极大促进我国数据资源开放和共享进程,必将加快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

”刘权表示。

《办法》将推动数字经济发展
国家信息技术安全研究中心专家李冰表示,《办法》是落实《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具体举措,从总则、开放机制、开放平台、开发利用、监督保
障、责任追究等方面,全面规范和强化了对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的管理要求,将有效促进和加快数据要素有效流动,推动数字经济发展。

“《办法》明确了公共数据资源的定义、管理原则、开放原则、平台建立与使用等相关要求。

”李冰说,《办法》指出公共数据资源,是指本市政务部门及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各类数据资源。

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是指资源提供单位依法依规向资源利用主体提供公共数据资源,供其开发利用的一种公共服务。

市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市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工作,统筹推进相关产业发展。

市大数据管理中心负责建设、运行、管理、维护天津市信息资源统一开放平台。

《办法》强调,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关于保守国家秘密、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

对非涉密但敏感的公共数据资源,要对原始数据资源进行脱敏加工后开放。

《办法》明确了市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公共数据资源分类分级规则。

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分为
“这些规定强化了公共数据资源的管理与开放,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不予开放三种类型。

推动了资源的有效利用及安全管理。

”李冰表示。

《办法》明确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合理增值利用,开展课题研究、信息服务、数据挖掘,开发公共服务产品,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对此李冰认为,资源利用主体开发利用公共数据资源,应当遵循合法、正当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

资源利用主体在获取有条件开放的公共数据资源后,应当按照公共数据资源使用协议进行开发利用,并向资源提供单位反馈利用情况。

资源利用主体开发利用公共数据资源形成论文、报告、产品、应用服务等成果的,应当在成果中注明公共数据资源来源。

“《办法》通过监督保障、责任追究等相关要求,加速公共数据资源的开放,打破保护的屏障,加快数据要素的有效流动,这将极大有效推动数字经济发展。

”李冰说。

落实中央将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重大举措
阿里巴巴集团副总裁刘松表示,《办法》在三个方面意义重大:
一是落实中央将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重大举措。

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再次将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

天津此次发布《办法》就是落实中央将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具体举措,明确了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的范围、机制、生态和监督,是天津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制度化和规范化的重要文件,必将加快公共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提升数据资源价值。

二是为天津政府数字化转型建设按下了快进键。

当前,天津加快政务App推广与应用,政务服务平台“津心办”整合了各类公共服务事项和政务服务上千余项,已经成为政府服务、居民和企业办事的重要窗口,深受百姓欢迎。

但是,随着政务服务平台事项不断向纵深拓展,公共数据资源有序开发共享成为政府数字化转型最大瓶颈。

此次天津发布《办法》,明确了公共数据资源定义,确定了资源开放主体、责任和义务,数据资源开放标准和方式,各部门数据开放有法可依,解决了过去多数部门不敢开放和不知道如何开放等“老大难”问题,这对天津加快政府数字化转型具有重大意义。

三是必将加快政府放管服改革和政府服务优化。

天津以此次《办法》为契机,通过数据合法有序开放,将有效打破“信息孤岛”和“数据烟囱”,实现各部门的、各层级数据信息互联互通、充分共享和开放。

通过数据资源牵引政府“刀刃向内”的改革,倒逼政府机构改革和流程再造,实现部门与部门间、政务与社会间的大协同,优化政府服务,提升政府治理能力。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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