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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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实用版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实用版

YF-ED-J5032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实用版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示范文稿)二零XX年XX月XX日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实用版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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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监督管理,强化海事监管效能,提高海事执法服务水平,促进港航经济的发展,保障国家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系指船舶在港内的以下作业:(一)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二)船舶试航、试车;(三)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四)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五)船舶悬挂彩灯;(六)船舶校正磁罗经;(七)船舶在港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它作业。

第三条船舶港内安全作业应提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

拆修作业或明火作业等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满足提前24小时报备要求的,船舶应不晚于作业前2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

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章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报备程序第四条船舶在港内进行安全作业,需在作业活动开始前由船长或通过其代理人向所在港区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港内安全作业书面报备材料。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2篇)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2篇)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监督管理,强化海事监管效能,提高海事执法服务水平,促进港航经济的发展,保障国家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系指船舶在港内的以下作业:(一)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二)船舶试航、试车;(三)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四)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五)船舶悬挂彩灯;(六)船舶校正磁罗经;(七)船舶在港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它作业。

第三条船舶港内安全作业应提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

拆修作业或明火作业等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满足提前24小时报备要求的,船舶应不晚于作业前2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

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章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报备程序第四条船舶在港内进行安全作业,需在作业活动开始前由船长或通过其代理人向所在港区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港内安全作业书面报备材料。

报备内容应包括:船名、船舶经营人、停泊位置、船舶载货状况、作业种类、作业时间、安全防范措施、船长安全声明、作业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备人联系方式。

船舶从事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还应提供作业项目及部位,应急备车时间。

船舶从事试航、试车,还应提供试航证书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船舶从事烧焊或明火作业,还应提供动火部位及项目,消防车(船)监护情况(适用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安全员及作业人员姓名。

船舶从事悬挂彩灯作业,还应提供彩灯悬挂示意图。

船舶从事校正磁罗经作业,还应提供罗经校正人员的资质证明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港内安全作业提交的报备材料应及时登记,并按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如海事管理机构对报备材料有异议,应立即在作业前向船舶提出整改要求。

2024年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制度1.1、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是确保船舶进出港及靠(离)泊的安全和生产作业顺利进行的安全保障。

1.2、船舶进出港的计划管理工作旨在保证船舶进出港安全、及时,确保港口生产能够有计划、有秩序地正常进行,保证全港生产任务顺利完成。

1.3、船舶进出港计划由调度室编制,值班调度员负责组织落实。

调度员要全面地掌握船舶技术状况,货物集疏情况、生产进度等信息,编制切合实际的计划。

因其他原因船舶不能按时进出港时,调度值班应及时向各部门发出变更计划____,以便各部门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1.4、船舶进出港时,值班拖轮,系解缆人员必须按计划时间提前____分钟到位做好准备。

1.5、进港船舶,必须按调度值班室指定的泊位靠泊。

系解缆人员及码头有关工作人员,在船舶靠离码头过程中,必须服从引航员(或船长)得指挥,系解缆人员必须穿标志服上岗。

引航员(或船长)根据调度值班室指定位置,准确、安全的操纵船舶靠离码头。

1.6、调度室按计划做好门机吊调整定位工作,确保门机吊的停放位置,不影响船舶靠离码头。

1.7、拖轮在执行引航、拖、顶船任务时必须服从引航员的指挥,引航员要掌握拖轮性能,正确安全使用拖轮。

拖轮船长影掌握好拖轮操作,充分发挥拖轮的各项性能。

1.8、船舶进出港必须用无委会批准的频道向调度值班申请,获得同意后方可进出港。

未经允许,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出港或靠离码头。

1.9、引航员(或船长)执行进出港驶出航道(以船尾过最后一个浮标)或靠泊完毕,必须向调度值班汇报,以保证其他船舶及时安全进出。

2024年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制度(二)引言: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是保障船舶进出港行为安全的重要环节。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海洋运输逐渐成为国际贸易的主要方式,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进一步提高船舶进出港的安全性,保护船舶、人员和环境的安全,制定适应2024年的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围绕船舶进出港的安全管理制度,从法律规定、安全管理组织、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四个方面,探讨2024年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是指为了保障船舶港内作业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规定。

下面是一份可能的办法内容:一、总则1.1 目的:确保船舶港内安全作业,防止事故发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船舶港内从事作业的人员。

1.3 安全责任:船舶港管理部门负责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管理,并明确安全责任。

1.4 作业人员要求:所有参与船舶港内作业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技能和证书。

二、安全控制措施2.1 作业前准备2.1.1 确定作业范围和内容,并制定作业计划。

2.1.2 分配专职安全员,负责监督作业中的安全情况。

2.1.3 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护装备,并确保其良好状态。

2.1.4 检查作业现场,清理障碍物,确保安全通道畅通。

2.2 作业操作2.2.1 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作业程序和操作规范进行作业。

2.2.2 确保所有作业设备和工具的正常运行,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2.2.3 在作业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并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引导。

2.2.4 高风险作业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进行监督,如高空作业、危险品操作等。

2.3 应急预案2.3.1 制定应急预案,包括事故应急处理流程、应急联系人和设备等。

2.3.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和反应速度。

2.3.3 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和医疗人员,及时处理伤病情况。

2.4 安全培训2.4.1 对新员工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技能培训,确保其具备工作所需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2.4.2 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三、违规处理3.1 违规行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安全控制措施和操作规范的行为,属于违规行为。

3.2 处理措施:对违规行为,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工等。

四、附则4.1 本办法由船舶港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4.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一份可能的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具体的管理措施和规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2023年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2023年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2023年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船舶港内的安全秩序,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促进船舶港内作业的有序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船舶港内的安全作业管理,包括船舶装卸作业、货物搬运作业、设备维护作业等。

第三条船舶港内的安全作业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手段,做到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整改。

第四条船舶港内的安全作业管理应遵循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

第五条船舶港内的安全作业管理应加强对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确保其能够正确操作设备、运行工具并及时处理突发事故。

第六条船舶港内的安全作业管理应依法建立安全监管机构,加强对港口内各项安全作业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保障安全生产。

第七条船舶港内的安全作业管理应与相关单位和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共同推进安全管理工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确保港口的安全稳定。

第二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八条船舶港内的安全作业管理应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包括港口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品管理制度、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等。

第九条港口安全管理制度应规定港口内的安全责任人、安全组织机构、安全检查和巡查制度、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等。

第十条危险品管理制度应规定危险品的存储和运输要求、应急预案、危险品事故的处理程序等。

第十一条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应规定作业人员的培训要求、工作记录和交接班制度、作业安全规范等。

第十二条港口内设立作业区域划分标识,明确各个作业区域的功能和作业范围,标识清晰可见。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第十三条港口应定期组织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包括安全意识教育、安全技能培训等。

第十四条安全教育培训应根据不同作业岗位和工种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确保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五条港口应设立安全培训机构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运输安全、作业操作规范、应急救援知识等。

2023年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2023年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2023年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保障船舶港内的安全作业管理,确保所有作业人员和船舶都能安全、顺利地进行作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船舶港内进行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港口管理部门、船舶管理公司、装卸公司、船舶公司、码头工人等。

二、安全责任1. 港口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明确责任与各级人员的职责。

2. 港口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3. 装卸公司要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和指导作业现场的安全操作。

4. 船舶管理公司要对船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船舶的安全性。

5. 船舶公司要加强船员培训,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作业规范1. 所有作业人员必须携带有效工作证件,在作业时间内佩戴安全帽、防护服等相关安全装备。

2. 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违反或疏忽操作。

3. 作业人员在操作机械设备时,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持证上岗,并符合相关操作规定。

4. 所有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才能进行作业。

5. 对于违章操作和不安全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和教育。

四、安全设施和设备1. 船舶港口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和应急救援设备,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2. 船舶和码头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船舶装卸设备,保证作业的安全性。

3. 船舶和码头都要设置明显的安全标识和警示标志,提醒作业人员注意安全。

4. 港口管理部门要对码头进行定期巡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五、应急管理1. 港口管理部门要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2. 作业单位要建立专职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3. 港口管理部门要与当地医疗机构建立紧密联系,确保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救治伤员。

六、监督检查1. 船舶港口监管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作业单位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

2. 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

港内船舶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港内船舶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港内船舶安全作业管理办法前言随着海洋贸易的发展,港口作为货物流通和转运的重要环节,船舶进出港口的频率也越来越高,为了保障船舶安全作业,各港口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本文所述的是港内船舶安全作业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港口内船舶的安全作业以及管理,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和基础设施的安全。

一、港口安全观念的培养任何一项安全管理工作都必须从培养员工安全观念开始,只有让所有员工都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才能真正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以下是几种培养员工安全观念的方法:1.定期的安全培训港口管理人员要定期组织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例如:安全会议、安全演习、安全知识考试等形式,让每位员工都能了解到自己在港口作业中所处的环境,及时掌握安全风险和预防措施,把安全观念根深蒂固地融入到员工的日常工作中。

2.细化责任港口应当确立细化的责任制度,明确每个人和部门的安全职责,包括上级、下级、同级之间的安全关系,确保责任到人,推动安全工作有效开展。

3.加强安全意识通过各种渠道、各种形式,增强港口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对不能保证安全的情况要明确禁止和制止,防止造成意外事故。

二、港口安全设施的完善要想减少港口事故的发生,就必须在港口周边和港口内部建立一套完善的安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防撞装置为保证船舶在靠泊过程中的稳定性,港口应在各个靠泊点位上建立高效的防撞装置,确保船舶在靠泊时候不受到碰撞、压挤的情况,这是任何离岸作业的前提条件。

2.消防设施港口内部应设有消防站、消火栓及其他防火设施,维护港口安全。

3.救援设施在港口周边建立救援站,协调各种救援影响的同时,也要对周边地区进行宣传预防工作。

4.监控设施港口周边和港口内部应设立闭路电视监控设备,保障安全及时监控港口环境变化和安全风险实时处置。

三、作业流程和作业计划的制定在制订港口作业流程和作业计划时需考虑以下几点:1.确定作业所需船舶与交通工具的数量和类型要充分评估每种船舶作业所需的人员、物资和设备,在根据各项评估结果建立相应的港口安全作业管理方案。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海事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海事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海事局二○○四年七月二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监督管理,强化海事监管效能,提高海事执法服务水平,促进港航经济的发展,保障国家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系指船舶在港内的以下作业:(一)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二)船舶试航、试车;(三)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四)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五)船舶悬挂彩灯;(六)船舶校正磁罗经;(七)船舶在港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它作业。

第三条船舶港内安全作业应提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

拆修作业或明火作业等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满足提前24小时报备要求的,船舶应不晚于作业前2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

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章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报备程序第四条船舶在港内进行安全作业,需在作业活动开始前由船长或通过其代理人向所在港区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港内安全作业书面报备材料。

报备内容应包括:船名、船舶经营人、停泊位置、船舶载货状况、作业种类、作业时间、安全防范措施、船长安全声明、作业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备人联系方式。

船舶从事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还应提供作业项目及部位,应急备车时间。

船舶从事试航、试车,还应提供试航证书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船舶从事烧焊或明火作业,还应提供动火部位及项目,消防车(船)监护情况(适用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安全员及作业人员姓名。

船舶从事悬挂彩灯作业,还应提供彩灯悬挂示意图。

船舶从事校正磁罗经作业,还应提供罗经校正人员的资质证明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港内安全作业提交的报备材料应及时登记,并按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规定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规定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规定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监督管理,强化海事监管效能,提高海事执法服务水平,促进港航经济的发展,保障国家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系指船舶在港内的以下作业:(一)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二)船舶试航、试车;(三)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四)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五)船舶悬挂彩灯;(六)船舶校正磁罗经;(七)船舶在港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它作业。

第三条船舶港内安全作业应提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

拆修作业或明火作业等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满足提前24小时报备要求的,船舶应不晚于作业前2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

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章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报备程序第四条船舶在港内进行安全作业,需在作业活动开始前由船长或通过其代理人向所在港区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港内安全作业书面报备材料。

报备内容应包括:船名、船舶经营人、停泊位置、船舶载货状况、作业种类、作业时间、安全防范措施、船长安全声明、作业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备人联系方式。

船舶从事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还应提供作业项目及部位,应急备车时间。

船舶从事试航、试车,还应提供试航证书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船舶从事烧焊或明火作业,还应提供动火部位及项目,消防车(船)监护情况(适用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安全员及作业人员姓名。

船舶从事悬挂彩灯作业,还应提供彩灯悬挂示意图。

船舶从事校正磁罗经作业,还应提供罗经校正人员的资质证明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港内安全作业提交的报备材料应及时登记,并按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范文(二篇)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范文(二篇)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为了保障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维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一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并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并落实其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船舶港内安全作业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第三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技术设施、设备和人员,保障安全作业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三章安全措施第五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实施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规范作业行为,防止事故发生。

第六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港口内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对进入港口的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八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港口安全预警机制,及时发布安全预警信息,指导港口内人员采取相应应对措施。

第九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岗位操作技能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四章应急管理第十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和责任分工,确保事故得到及时有效处置。

第十一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划定安全防护区域,在安全防护区域内设置安全设施,保障作业人员安全。

第十二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要求配备应急救援队伍和设备,应对突发事故,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内作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共同维护港口安全。

第十五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人员安全意识。

第六章处罚及奖励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港口管理部门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鼓励先进单位和个人,确保船舶港内安全作业。

船舶港内管理制度规定

船舶港内管理制度规定

船舶港内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舶在港内的管理,维护港口秩序,保障港口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船舶在港口内的停泊、装卸、停靠、锚泊等操作管理,适用于船舶港内的各项管理行为。

第三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定开展对船舶的管理工作,确保船舶在港口内的安全运营。

第四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定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维护港口安全和秩序。

第五条船舶在港口停泊期间,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港口管理机构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二章船舶停泊管理第六条船舶进入港口前,应当提前向港口管理机构报告船舶基本信息、货物信息、停泊计划等,接受港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安排。

第七条船舶在港口停泊期间,必须按照港口管理机构的要求停泊,不得擅自改变停泊位置。

第八条船舶停泊期间,必须保持与其他船舶的安全距离,不得妨碍其他船舶的正常停泊和操纵。

第九条船舶停泊期间,必须按照港口管理机构的要求进行船舶设备和货物的检查,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营。

第十条船舶停泊期间,港口管理机构有权对船舶进行巡视和监测,确保船舶的安全和秩序。

第十一条船舶停泊期间,港口管理机构有权对违反规定的船舶进行处罚,直至责令其离港。

第三章船舶装卸管理第十二条船舶进港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装卸作业,不得延误船舶的停泊时间。

第十三条装卸作业期间,必须按照港口管理机构的要求进行货物搬运和堆放,确保货物安全和船舶平衡。

第十四条装卸作业期间,必须采取防火、防爆等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安全。

第十五条装卸作业期间,船舶必须保持与岸边码头稳定的联系,确保作业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装卸作业期间,必须遵守港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确保作业秩序良好。

第十七条装卸作业期间,必须遵守操纵规程,确保操纵员和码头工人的安全。

第四章船舶停靠管理第十八条船舶停靠港口时,必须在规定的停泊区域内停靠,不得妨碍其他船舶的停靠和操纵。

第十九条停靠期间,船舶必须保持与岸边稳定的联系,确保停靠的安全。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港内船舶作业,确保港口安全生产,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港内各类船舶的安全作业管理。

第三条港内船舶安全作业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保护港口设施和环境,维护秩序,确保港口通畅。

第四条港内船舶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业人员,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条港内船舶作业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作业安全。

第六条港内船舶作业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单位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做好沟通协调,共同维护船舶港内安全。

第七条港内船舶安全作业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作业流程合规、规范,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船舶安全管理第八条港内船舶安全管理应当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应资质。

第九条港内船舶应当定期进行维护检查,确保设备正常运转,避免因船体损坏导致安全事故。

第十条港内船舶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消防器材、救生设备等,确保万一发生事故能及时处置。

第十一条港内船舶应当养成良好的安全作业习惯,禁止违章操作和擅自挪动船舶。

第十二条港内船舶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提高船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港内船舶应当遵守港口规定,接受港口安全检查,确保船舶安全作业。

第三章作业流程管理第十四条港内船舶作业单位应当制定作业计划,明确工作内容、时间和人员,保证作业有序进行。

第十五条港内船舶作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作业性质,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流程,保障作业安全。

第十六条港内船舶作业单位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进行作业指导,确保操作人员操作规范。

第十七条港内船舶作业单位应当做好作业现场管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域,确保作业安全。

第十八条港内船舶作业单位应当对作业现场进行定期清理,保持环境整洁,避免杂物影响作业。

第十九条港内船舶作业单位应当严格审核作业设备和材料,确保质量合格,避免因材料问题导致事故。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1. 引言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是为了确保船舶港内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保护工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并提高作业效率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相关规定和管理要求。

2. 安全责任2.1 港口管理方应当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管理和监督。

2.2 港口管理方应当明确安全管理岗位的职责,并制定相应的程序和标准。

2.3 港口管理方应当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 作业准备3.1 安全防护设备的准备 3.1.1 港口管理方应当根据作业情况,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包括防护服、安全帽、安全鞋等。

3.1.2 港口管理方应当定期对安全防护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3.2 作业方案的制定 3.2.1 作业方案应当根据船舶类型、作业内容和作业区域进行制定,详细描述作业步骤和工作流程。

3.2.2 作业方案应当经过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查,确保作业过程中的风险得到控制。

3.3 作业人员的培训 3.3.1 作业人员应当拥有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并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

3.3.2 港口管理方应当定期组织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培训,提高其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

4. 作业管理4.1 作业现场管理 4.1.1 港口管理方应当划定作业区域,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确保作业现场的安全。

4.1.2 港口管理方应当定期检查作业现场,消除安全隐患。

4.2 作业设备管理 4.2.1 港口管理方应当对作业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4.2.2 作业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当熟悉设备的操作规程,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4.3 作业过程监控 4.3.1 港口管理方应当设立作业监控岗位,对作业过程进行监控和记录。

4.3.2 港口管理方应当及时处理作业中的安全问题,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5. 应急措施5.1 应急预案的制定 5.1.1 港口管理方应当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包括事故处置流程、应急联系方式等。

船舶明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船舶明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确保船舶明火作业的安全,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船员和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船舶在港内、海上进行的明火作业,包括焊接、切割、喷漆、热处理等。

三、职责1. 船舶船长负责组织落实本制度,确保明火作业安全。

2. 船舶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3. 船舶明火作业人员负责遵守本制度,正确使用明火作业设备,确保作业安全。

4. 船舶船员、乘客及有关人员应遵守本制度,不得干扰明火作业。

四、明火作业前的准备1. 作业单位应具备船舶修理资格,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明火(焊工)资质证书。

2. 作业单位应向船舶安全管理人员提交明火作业方案,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3. 明火作业前,船舶安全管理人员应组织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符合以下条件:(1)可燃气体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1%。

(2)相对风速小于13.8m/s。

(3)施工现场清除易燃易爆物品。

(4)备妥足够的安全防护用品。

五、明火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措施1. 明火作业人员应穿戴防护服、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安全防护用品。

2. 作业现场应设置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3. 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改变作业方式。

4. 作业过程中,应有专人负责监护,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止作业,采取相应措施。

5. 作业完成后,应清理现场,确保无安全隐患。

六、明火作业后的检查1. 明火作业完成后,船舶安全管理人员应组织对作业现场进行复查,确认无安全隐患。

2. 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正常作业。

七、违反本制度的处理1. 船舶安全管理人员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可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八、附则1. 本制度由船舶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与船舶电气作业的安全规定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与船舶电气作业的安全规定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与船舶电气作业的安全规定随着船舶运输业的不断发展,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并重点探讨船舶电气作业的安全规定。

一、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1. 安全培训与资质管理在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中,安全培训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船舶港务公司应当确保所有从事港内安全作业的人员接受必要的培训,并获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培训内容应包括应急处理、火灾防护、船舶电气作业安全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2. 安全设备与装备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要求船舶港务公司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与装备,如防护手套、安全帽、防护眼镜等。

此外,船舶港内应设置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以确保设备的完好性。

3. 安全检查与事故报告船舶港务公司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同时,船舶港内发生的所有事故都应及时报告,并进行调查分析,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对于涉及人员伤亡的重大事故,船舶港务公司要及时报告地方相关部门,并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二、船舶电气作业的安全规定1. 船舶电气作业前的准备工作在进行船舶电气作业之前,必须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

首先,应完成设备的停电操作,并确认工作区域如电气柜、控制台等是否安全。

其次,作业人员应佩戴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如绝缘手套、防静电鞋等。

2. 船舶电气作业时的安全要求在船舶电气作业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安全要求:- 遵守操作规程:作业人员应按照电气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更改或忽略规程。

- 防止触电风险:在进行电气作业时,应注意避免触及带电部件,必要时应佩戴绝缘手套和绝缘工具。

- 防止火灾爆炸:作业人员应严禁在电气设备周围吸烟或使用明火,确保作业区域的环境安全。

- 防止短路事故:在接线或更换电气元件时,应确保工具和电气设备之间的绝缘良好,并避免短路事故的发生。

3. 事故处理与报告如果在船舶电气作业中发生事故,应立即停工,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方法一、前言船舶港内安全作业是保证港口顺畅运作的紧要环节,也是保障船员和港口工人人身安全的关键因素。

为了保障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质量,提高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水平,订立本航运安全管理方法。

二、适用范围本航运安全管理方法适用于全部在船舶港内操作的工人和管理人员,包括码头操作人员、岸边管理人员等。

三、基本要求1. 对港口的运行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确保视野的畅通和时刻保持沟通与联系。

2. 确保船舶内部设备符合现有标准,并进行“三清”工作,包括清理工作区域、清理工作机具、清理物料,确保环境的清洁卫生。

3. 确保工人充足休息和饮水,以避开疲乏和缺乏判定力的发生。

4. 进行安全交底,让工人了解全部的安全措施。

5. 建立全面安全教育体系,确保工人知道并遵守全部安全措施。

四、港口安全问题与对策1. 安全防护问题船舶、集卡、吊车等设备在港口作业时,可能会造成诸多事故,比如设备翻车、破坏港口道路等等。

为了避开此类事故的发生,在进行港口作业时,必需完善好各种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人和设备在港口内无事故进行。

2. 防火问题港口作业中使用大量存有易燃、易爆等不安全物质的集装箱,假如在集装箱某处泄漏,可能引起火灾。

因此,对港口内的防火安全进行加强,城市火灾防控设备完善,以及大量备用火灾防控设备的储备都是必备条件。

3. 防污染问题港口作业时很简单产生垃圾、油污等污染物质,对港口内的环境能够适时清理,确保环境的清洁卫生,更是必不可少。

同时,也要加强对港口周边环境的监测和管理,削减污染物质的生成。

4. 交通出行问题为了保障工人和设备的顺当通过,需要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并严格依照各种交通规定执行,避开港口交通与民用交通冲突,保障人、车和货物在港口内的顺畅运作。

五、港口作业流程1. 到达港口当船只到达港口时,港口工作人员会对船只进行全面检查,坚决杜绝偷窃现象发生。

负责人应指派员工给船员配备相关资料,如船舶进出港证明、进口检验检疫、成耐期资质等,并引导船员适时申报。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参考范本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aI时'间H 卜/ / 1 / 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监督管理,强化海事监管效能,提高海事执法服务水平,促进港航经济的发展,保障国家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系指船舶在港内的以下作业: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船舶试航、试车;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四)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五)船舶悬挂彩灯;船舶校正磁罗经;船舶在港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它作业。

第三条船舶港内安全作业应提前24 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

拆修作业或明火作业等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满足提前24 小时报备要求的,船舶应不晚于作业前2 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

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章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报备程序第四条船舶在港内进行安全作业,需在作业活动开始前由船长或通过其代理人向所在港区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港内安全作业书面报备材料。

报备内容应包括:船名、船舶经营人、停泊位置、船舶载货状况、作业种类、作业时间、安全防范措施、船长安全声明、作业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备人联系方式。

船舶从事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还应提供作业项目及部位,应急备车时间。

船舶从事试航、试车,还应提供试航证书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船舶从事烧焊或明火作业,还应提供动火部位及项目,消防车船)监护情况(适用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安全员及作业人员姓名。

船舶从事悬挂彩灯作业,还应提供彩灯悬挂示意图。

船舶从事校正磁罗经作业,还应提供罗经校正人员的资质证明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港内安全作业提交的报备材料应及时登记,并按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如海事管理机构对报备材料有异议,应立即在作业前向船舶提出整改要求。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是为了确保船舶在港口内的安全作业,防止事故的发生,保护人员和财产的安全,以及维护港口的正常运作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以下是一份关于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的范文,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有效维护港口的正常运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船舶港内从事各类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港口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并依法组织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事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单位和人员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第五条所有从事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确保作业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第六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责任,并通过培训、考核等方式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

第七条所有从事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管理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负责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负责制定和实施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及时处理安全事故和隐患,并向港口管理机构报告。

第九条从事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应的证书,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条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人员应当遵守所有安全规章制度,严禁酗酒、吸烟和使用违禁药物。

第三章安全作业规程第十一条所有从事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安全规程进行作业,确保安全。

第十二条所有从事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单位应当制定安全作业规程,明确作业程序和注意事项,并向从事作业的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

第十三条从事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人员应当佩戴防护装备,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进行操作,禁止超负荷操作。

第十四条在进行起重作业时,必须按照标准操作程序进行,严禁超重、超高、超长、超限作业,并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

2023年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2023年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2023年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____年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船舶港内的安全作业,有效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航运秩序,促进船舶港口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船舶港内的安全作业管理,包括港口码头、航道、泊位等区域。

第三条安全作业是指在船舶港内进行装卸货物、船舶维修、燃油加注等作业活动时,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第四条船舶港内的安全作业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法进行,科学合理,协同作业,确保安全。

第二章安全作业管理机构第五条船舶港内的安全作业管理机构是指负责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的组织机构,由船舶港口管理单位成立并负责。

第六条船舶港内的安全作业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职责和权限:(一)制定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和规范,强化对港内各作业单位的安全管理。

(二)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三)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和安全风险评估。

(四)组织应急演练,提升港口的应急响应能力。

(五)协调各作业单位之间的安全工作,确保作业的安全顺利进行。

(六)接受船舶港口管理单位的委托,代表船舶港口管理单位参与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船舶港内的作业单位应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从业资格,经过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

第三章安全作业管理制度第九条安全作业管理应建立规范的制度和流程,包括作业准备、作业执行、作业监督和作业验收等环节。

第十条作业单位应按照作业准备程序,提前进行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作业执行时,应按照规定的作业程序和要求,严格执行,确保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二条作业监督应由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doc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doc

关于发布《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通知海船舶[2004]362号2004年7月20日各直属海事局、地方海事局:为进一步加强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监督管理,强化海事监管效能,有力保障国家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我局组织制定了《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观予以发布,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附件: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 2004-9-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监督管理,强化海事监管效能,提高海事执法服务水平,促进港航经济的发展,保障国家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系指船舶在港内的以下作业:(一)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二)船舶试航、试车;(三)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四)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五)船舶悬挂彩灯;(六)船舶校正磁罗经;(七)船舶在港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它作业。

第三条船舶港内安全作业应提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

拆修作业或明火作业等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满足提前24小时报备要求的,船舶应不晚于作业前2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

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章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报备程序第四条船舶在港内进行安全作业,需在作业活动开始前由船长或通过其代理人向所在港区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港内安全作业书面报备材料。

报备内容应包括:船名、船舶经营人、停泊位置、船舶载货状况、作业种类、作业时间、安全防范措施、船长安全声明、作业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备人联系方式。

船舶从事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还应提供作业项目及部位,应急备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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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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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监督管理,强化海事监管效能,提高海事执法服务水平,促进港航经济的发展,保障国家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系指船舶在港内的以下作业:
(一)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
(二)船舶试航、试车;
(三)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
(四)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
(五)船舶悬挂彩灯;
(六)船舶校正磁罗经;
(七)船舶在港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它作业。

第三条船舶港内安全作业应提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

拆修作业或明火作业等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满足提前24小时报备要求的,船舶应不晚于作业前2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

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章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报备程序
第四条船舶在港内进行安全作业,需在作业活动开始前由船长或通过其代理人向所在港区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港内安全作业书面报备材料。

报备内容应包括:船名、船舶经营人、停泊位置、船舶载货状况、作业种类、作业时间、安全防范措施、船长安全声明、作业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备人联系方式。

船舶从事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
还应提供作业项目及部位,应急备车时间。

船舶从事试航、试车,还应提供试航证书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船舶从事烧焊或明火作业,还应提供动火部位及项目,消防车(船)监护情况(适用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安全员及作业人员姓名。

船舶从事悬挂彩灯作业,还应提供彩灯悬挂示意图。

船舶从事校正磁罗经作业,还应提供罗经校正人员的资质证明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港内安全作业提交的报备材料应及时登记,并按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如海事管理机构对报备材料有异议,应立即在作业前向船舶提出整改要求。

船舶整改完毕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六条船舶在所报备的作业开始前未收到海事管理机构不同意见或提出整改要求的,即可按原
报备计划实施作业。

期间所报备的作业内容如有变动应重新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第七条船舶所报备的港内安全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除有关安全隐患,并通过VHF或其它通讯设备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章港内安全作业要求
第八条在大风、大浪等恶劣天气或其它可能影响港内安全作业的情况下,船舶不得进行或及时停止有关港内安全作业,并于重新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九条船舶在进行港内安全作业期间,应按有关规定显示号灯或号型,并保持VHF守听。

第十条船舶试航、试车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船舶试航应尽可能选择在白天能见度、海况良好的情况下进行。

(二)船舶试航应避开航道、狭水道、通航密集区等重要通航水域及水产养殖、重点捕捞区。

(三)船舶试车时,应注意船尾部的周围环
境,冬季应注意海冰的影响,应不危及其它船舶和港口设施的安全。

(四)船舶在试航、试车时应配备足够的合格船员。

第十一条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不得随意施放救生或求生信号。

(二)船舶不得将救生艇用于交通及其它目的。

第十二条船舶进行烧焊或明火作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承接作业的单位必须具备船舶修理从业资格。

(二)从事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明。

(三)船舶进行烧焊或明火作业的条件应符合国家标准GB/T1336-92第三条的有关要求。

(四)明火作业场所需要进行测爆检查的,
必须清除舱内油、气,取得船舶可燃气体清除证明,并在报备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出示。

液化气船、散装液态化学品船和油船明火作业,还应遵守其它有关的特别规定。

(五)测瀑合格的舱室或处所,明火作业必须在4小时内开工,否则应重新测爆认可。

作业前和作业中,必要时,应有专人对施工区域及受影响处所随时复测可燃气体浓度。

第十三条船舶悬挂彩灯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做好有效遮蔽,不得影响船舶自身应悬挂号灯的发光效能。

(二)船舶悬挂彩灯不得与附近的助导航设施的发光效能相同或相近,以免影响其它船舶的航行安全。

第十四条船舶校正磁罗经时应注意:
(一)不得在锚地、通航密集区、水产养殖区、重点捕捞区进行。

(二)对中国籍船舶的磁罗经校正,应由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人员进行。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备案审查制度,对报备的船舶港内安全作业,加强船舶作业期间的现场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作业船舶不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应及时责令船方纠正;对拒绝纠正或未达到规定要求严重影响安全的,现场监督执法人员应责令船舶立即停止作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船舶不按规定报备港内安全作业、作业中不遵守有关规定、不按要求进行纠正或不按要求停止作业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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