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海口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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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海口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为增强我市产业发展核心竞争力,加强产学研联合协同攻关,聚集重大科技需求,依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实际,规范和加强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申报工作,特制定本指南。

一、立项原则

(一)遵循国家科技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省、市产业发展重点方向及科技发展规划要求;符合国家、省、市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二)项目申报单位运行管理规范,具有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基础条件,有研发经费投入,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三)优先支持海口市传统支柱产业和转型升级产业中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具有较强竞争力、产业化基础或示范应用前景好的项目,且产业化基地或示范应用在海口;

(四)优先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的项目,强化产学研合作,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和成果应用推广;列入政府重大项目的基础课题研究;

(五)项目实施方案科学合理,技术路线成熟,预期目标明确,经费预算合理,便于过程管理与考核;

(六)指南领域以外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

二、编制说明

(一)支持项目类别:2020年,市科技计划项目分为重大科技计划项目、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项目。

(二)支持领域:2020年将重点支持生物医药、低碳制造、新材料、节能环保与新能源、电子信息、现代农业、海洋科技等7个重点领域。优先支持共性(关键)技术(产品)研发与产业化应用项目,特别是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支持市委市政府关注的基础性、前沿性科学研究。

(三)经费支持额度: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应根据项目类型、项目投入规模的需要,主要由企业提出需求、先行投入和组织研发,政府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立项给予资助额度。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安排将根据不同档次按整个项目投资的不同比例给予资助,其中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分为两档:第一档资助比例为30%,最高不超过300万;第二档资助比例为15%,最高不超过200万。重点科技计划项目也分为两档:第一档资助比例为30%,最高不超过80万;第二档资助比例为15%,最高不超过50万。科技创新平台项目资助30万元。对科技含量高,重点扶持的项目经

市政府批准后可以提高资助比例金额。在开展热带植物种质资源研究、湿地保护、水体治理、城市更新等方面基础性研究项目和公益组织申报的项目不受比例和额度限制。各申报单位按照科研项目资金与研究任务相匹配的原则,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项目评审和立项时,经费不予跨档调剂,不得压缩任务内容和考核指标。

(四)资助方式

1.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后,先拨付50%项目经费,通过中期评估后再拨付50%项目经费。

2.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后,先拨付50%项目经费,两年执行期后验收通过后再拨付50%项目经费。

3.科技创新平台项目先立项,两年执行期后验收通过后一次性拨付项目经费。

(五)项目实施年限: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起止年限一般不超过三年(起止时间:2020.03-2023.03);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和创新平台建设项目实施起止年限一般不超过二年(起止时间:2020.03-2012.03)。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为海口市行政区划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应用单位(在海口注册一年以上);申报科技创新平台项目的还应符合《海口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管理办法》《海口市工程技术开发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二)项目符合海口市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方向,对经济建设和社会的发展有重要意义,项目产业化生产及应用地点应在海口市内。

(三)支持以企业为项目实施主体,也支持由企业、高校院所联合申报。两家及两家以上单位联合申请的项目,应提交项目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明确各方的研究内容、成果提交的时限、经费的来源及分配方式等主要内容,并经法人单位盖章。

(四)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和人才团队,运行管理规范,具有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基础条件,有稳定科技研发经费投入。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研发投入较大的企业申报的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五)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实际主持和从事所申报项目的研究工作,一般应具备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职业道德和实施项目所需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同一项目负责人,只能申报一个项目。项目负责人年龄原则上在60周岁(含)以下。

(六)项目实施需要试验和示范基地的,需提供自有产权或租赁、合作的科研基地的证明材料,包括产权证、租赁合同、合作协议及土地的红线图等。

(七)申报重大科技创新项目,项目研发投入应在500万元以上,且项目创新性较强,技术含量高(技术处于国内先进水平或以上),项目完成时原则上应达到产业化,其产

品应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八)企业单位(含合作单位)自筹经费不低于财政补助经费,并出具承诺函。

(九)海口市科工信局将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如发现弄虚作假,将加入诚信系统,我局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所有项目申请材料。

(十)受理条件和不予受理的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1.原则上每个单位每年只能申请一个项目;

2.已承担两个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且到期尚未提交验收的单位,提出新的项目申请;

3.未能按项目任务合同书要求完成项目验收或没按要求配合做好项目实施跟踪管理等工作的承担单位;

4.已获国家科技部立项且得到市财政配套资金资助的项目;

5.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1)一般加工工业项目和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

(2)有知识产权权属纠纷的项目;

(3)影响社会协调发展、不符合国家节能降耗方向及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

四、项目申报材料

(一)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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