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教养决定书:劳动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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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劳动教养和注销劳教人员城市户口问题的通知-[84]公发[治]52号

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劳动教养和注销劳教人员城市户口问题的通知-[84]公发[治]52号

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劳动教养和注销劳教人员城市户口问题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劳动教养和注销劳教人员城市户口问题的通知((84)公发(治)52号1984年3月26日)目前,在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中,一些地方对执行劳动教养和注销劳教人员城市户口的政策界限,提出了一些问题。

经两部协商'并征得民政部、劳动人事部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劳动教养问题(一)根据一九七九年十一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十二次常委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劳动教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举办。

地区一级需要办劳动教养的可成立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所需劳动教养场所,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司法厅、公安厅共同商定,统一规划设置。

(二)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公安、司法、民政、劳动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工作。

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劳动教养的审批机构设在公安机关,受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委托,审查批准需要劳动教养的人。

有的地方由公安牵头,司法劳教机关参加,共同研究审批,对有争议的案件,提请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定的办法也可以试行。

在审批中,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做到事实准确,劳教期适当。

要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

《劳动教养决定书》要与单位、家属、本人“三见面”。

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的劳教机关负责,并受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委托,负责对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延长或减少劳动教养期限的审批工作。

延长劳动教养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决定劳动教养的期限。

公文考试的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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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察部和地方各级监察厅、局同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从几年前就开始实行“合署办公”、“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而且主要领导互相兼职。

对此一些人很是想不通,认为这是党政不分、党的权力过度集中的表现,会影响行政监察的作用谈谈你的看法。

2.今年1997年,北京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的支持下,面向社会招考副司局高级公务员。

此项举措引起社会轰动,应考者不绝。

而且许多是中央政府机关干部和具有硕士、博士学历的应考者。

试问:北京市采取的是何种方式的干部录用制度?有何优点?3.郭某,男,42岁,某村党支部书记。

该村有两户村民的羊被盗,怀疑是本村两名村民所为,便报告给村党支部书记郭某。

郭某命治保主任把其中的一名村民叫到村部询问,并派人向乡里报告。

当晚,郭某对这名村民辱骂、踢打、刑讯逼供。

这个村民交待了偷羊的过程。

为追查其他户失羊的事,又将这个村民捆绑起来,威胁说:“不老实就把你吊到梁上去!”时已深夜,郭某见这个村民不承认再有偷羊的事,便将他锁在小屋里。

次日,郭某与支部副书记提绳持棍对这名村民威胁逼供。

但该村民仍不承认再有偷羊的事,于是继续被关在磨房内;下午2时,这个社员自缢身亡。

当地法院依法追究了郭某的刑事责任。

问:郭某违反了宪法的哪些规定?4.A市某公司业务员甲某和本公司另一名业务员乙某代表公司按合同接受4万打进口某产品时,两人发现有溢袋现象,即港商多发了200打。

甲某让乙某不要把这一情况告诉别人。

几天后,甲某将200打该产品卖给B市个体商经营者丙某,单价为200元,并要丙将货款4万元汇到C市甲原工作过的C市外贸公司帐上。

然后,甲经多方疏通关系,从C市外贸公司帐户上提走了4万元现金,甲与乙二人平分了4万元。

后港方发现多发了货,找到A市光明公司,遂案发。

案发后,甲与乙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问:①如果光明公司是国有公司,则甲与乙构成了什么罪?②如果光明公司全部股东均为私人,则甲与乙的行为构成了什么罪?5.赵某接到某市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后,立即提出复议申请。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国务院原则同意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现转发你们,望结合各地具体情况研究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希及时告诉公安部。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及其《补充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结合劳动教养工作的具体经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

第三条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针,教育感化第一,生产劳动第二。

在严格管理下,通过深入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文化技术教育和劳动锻炼,把他们改造成为遵纪守法,尊重公德,热爱祖国,热爱劳动,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生产技能的建设社会主义的有用之材。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组成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工作,审查批准收容劳动教养人员。

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公安机关设置的劳动教养工作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

劳动教养场所,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机关,是改造人,造就人的特殊学校,也是特殊事业单位。

第五条劳动教养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基本建设。

列入地方基建计划。

劳教生产,列入地方计划,接受有关生产部门指导。

第六条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第二章劳动教养场所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的劳动教养场所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确定。

劳动教养场所的名称,为××省(市、自治区)××(地名)劳动教养管理所。

生产单位的命名,应根据生产类型确定。

办得好的劳动教养场所,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改名为劳动教养学校。

劳动教养管理所的设置、撤销,须报公安部备案。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司发[1994]002号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司发[1994]002号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司发[1994]002号1994年1月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的管理,准确地执行刑罚和法规,做好监管改造和思想教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罪犯、劳教人员档案是监狱、劳教所执行刑罚和执行劳动教养的法律文书,是罪犯在监管改造期间和劳教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形成的考核、奖惩、年终鉴定、出监(所)鉴定等具有保存价值的执法文书。

罪犯、劳教人员档案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做好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管理工作是监狱、劳教所和主管部门的重要任务。

第三条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受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改局、劳教局(处)领导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档案机构的监督、指导,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改局、劳教局(处)和监狱、劳教所均应设立档案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档案管理人员。

档案管理人员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档案工作,忠于职守,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档案专业知识,并保持相对稳定。

档案管理人员参加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第二章立卷归档第五条罪犯和劳教人员在服刑和劳动教养期间应建立单人档案;分正、副卷。

(一)罪犯(含少年犯)档案分别是:正卷:罪犯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加减刑判决书裁定书、入监登记表、照片(含底片)、监内鉴定等材料。

副卷:罪犯的有关刑事判决等法律文书的原件或复印件,奖惩考核材料,年终鉴定及不归入正卷的经过查实的材料和正在承办过程中的有关材料。

劳动教养决定案:不服劳动教养行政决定必须先复议才能起诉吗?

劳动教养决定案:不服劳动教养行政决定必须先复议才能起诉吗?

劳动教养决定案:不服劳动教养行政决定必须先复议才能起诉吗?【裁判摘要】《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对主要事实不服的,由审批机关组织复查”。

这里的“复查”应当理解为原审批机关对劳动教养决定进行重新审查,而不能理解为或者视为行政复议。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不服劳动教养决定的行政诉讼案件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前置程序,当事人不服劳动教养决定的,有权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自由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白光。

被告:天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原告白光因不服被告天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劳教管委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白光诉称:2004年12月30日,被告劳教管委会以原告扰乱社会秩序为由,作出了津劳教审(2005)第42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决定对原告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

被告所作劳教决定缺乏事实依据,不符合劳动教养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和条件,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程序亦不合法,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劳教管委会辩称:《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对主要事实不服的,由审批机关组织复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原告白光不服被告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被告审批机构申请复议,如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现原告未经行政复议即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査明:2004年12月30日,劳教管委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第一条的有关规定,以原告白光扰乱社会秩序为由,作出了津劳教审(2005)第42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决定对白光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年"月%"日国务院转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及其’补充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结合劳动教养工作的具体经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第三条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针)教育感化第一)生产劳动第二*在严格管理下)通过深入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文化技术教育和劳动锻炼)把他们改造成为遵纪守法)尊重公德)热爱祖国)热爱劳动)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生产技能的建设社会主义的有用之材*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组成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工作)审查批准收容劳动教养人员*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公安机关设置的劳动教养工作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劳动教养场所!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机关!是改造人!造就人的特殊学校!也是特殊事业单位"第五条劳动教养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基本建设!列入地方基建计划"劳教生产!列入地方计划!接受有关生产部门指导"第六条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第二章劳动教养场所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的劳动教养场所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确定"劳动教养场所的名称!为$$省%市#自治区&$$%地名&劳动教养管理所"生产单位的命名!应根据生产类型确定"办得好的劳动教养场所!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改名为劳动教养学校"劳动教养管理所的设置#撤销!须报公安部备案"第八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分为县团级#区营级两种"县团级的可下设大队或中队’区营级的可下设中队或小队"中队一百五十人左右!小队五十人左右"劳动教养管理所设所长#政委或教导员各一人!副职一至二人!并设置相应的工作机构"劳动教养工作干部!按劳动教养人员百分之十五的比例配备%其中教员三分之一左右&"中队的干部应占干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以上"第三章收容审批第九条劳动教养收容家居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对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作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也可以收容劳动教养!第十条对下列几种人收容劳动教养$%一&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二&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三&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四&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五&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六&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第十一条需要实行劳动教养的人#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决定!第十二条对需要劳动教养的人#承办单位必须查清事实#征求本人所在单位或街道组织的意见#报请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做出劳动教养的决定#向本人和家属宣布决定劳动教养的根据和期限!被劳动教养的人在劳动教养通知(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书上签名!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对主要事实不服的"由审批机关组织复查!经复查后"不够劳动教养条件的"应撤销劳动教养#经复查事实确凿"本人还不服的"则应坚持收容劳动教养!第十三条劳动教养期限"根据需要劳动教养的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动机和危害程度"确定为一至三年!劳动教养时间"从通知收容之日起计算"通知收容以前先行收容审查或羁押的"一日折抵一日!第十四条收容劳动教养人员时"必须凭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劳动教养通知书&!对没有上述文件或文件与实际不符的"不予收容!对精神病人"呆傻人员"盲$聋$哑人"严重病患者"怀孕或哺乳未满一年的妇女"以及丧失劳动能力者"不应收容!劳动教养管理所发现不够劳动教养条件或罪应逮捕判刑的"应提出建议"报请审批机关复核处理!第十五条被收容的劳动教养人员要填写登记表!记载他们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家庭情况$住址$学历$社会关系$违法犯罪事实$审批机关$劳动教养期限等"并按捺指印"贴附免冠半身相片!第十六条对决定劳动教养的职工"因有特殊情况原单位请求就地自行负责管教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可以酌情批准%所外执行&!负责管教的单位"应将管理教育情况和本人表现"定期向本单位的保卫组织和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表现不好的"仍送劳动教养管理所执行!劳动教养期满时"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办理解除手续!第四章行政管理第十七条对劳动教养人员应按照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实行严格管理!并规定他们必须严格遵守的纪律和制度"第十八条对劳动教养人员!应当按照性别#年龄#案情性质等不同情况!分别编队!分别管教"对女劳动教养人员!派女干部管理"第十九条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应当让他们过一定的民主生活"每个中队应当选定表现好的劳动教养人员组成宣传#文体#生活卫生小组"允许他们对管理#教育#生产#生活等提出改进意见$允许他们给国家机关和领导人写信反映情况!申诉自己的问题$允许他们控告他人的违法乱纪行为"劳动教养管理所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申诉#控告等信件不得拆检和扣压"第二十条劳动教养人员应遵守下列%五要#十不准&守则’五要是’(一)要认罪认错!遵纪守法!服从管教$(二)要努力学习政治#文化和技术$(三)要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四)要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五)要拥护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十不准是!"一#不准随便离开规定的活动范围$"二#不准谈论案情%传习作案手段$"三#不准留长发%胡须$"四#不准阅读%传抄黄色书刊&散布淫乱思想$"五#不准损坏公物$"六#不准消极怠工%抗拒劳动$"七#不准拉帮结伙%打架斗殴$"八#不准酗酒%赌博%偷盗$"九#不准敲诈勒索%相互馈赠$"十#不准互相包庇%栽赃陷害’第二十一条劳动教养人员的班%组长&应当物色表现好的劳动教养人员担任&并由中队干部集体选定’班%组长的任务是!协助干部搞好本班%组的劳动%学习%生活%卫生等事务性工作’对班%组长应当经常教育考核&对称王称霸&为非作歹的&随时撤换&严肃处理’第二十二条劳动教养管理所不准使用劳动教养人员管钱%管帐%管仓库%管档案卡片&充当采购员&或外出公干%代写文件材料’第二十三条劳动教养人员在节%假日&原则上就地休息$劳动教养期执行半年以上&表现好的&或者有特殊情况的&经劳动教养管理所批准&可以准假或放假回家探望&路费自理’第二十四条劳动教养人员的现金%票证和贵重物品&由劳动教养管理所代为保管!解除劳动教养时发还"第二十五条劳动教养人员的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劳动教养管理所管理劳动教养决定书#劳动教养通知书#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等批示和综合#结案材料$中队管理劳动教养期间的考核#评比#奖惩#鉴定和解除劳动教养通知书等材料"第二十六条劳动教养管理所的护卫武装由人民武装警察担任"护卫武装的任务是%&一’负责维护劳动教养场所的秩序和安全!防御外部坏人捣乱#袭击和破坏$&二’协助劳动教养场所制止劳动教养人员闹事和逃跑$&三’配合劳动教养管理所做好护送成批劳动教养人员的工作"发现劳动教养人员聚众闹事#逃跑等情况!经口头警告制止无效时!及时报告劳动教养管理所领导处理!不得开枪"当遇有劳动教养人员行凶#抢夺执勤人员的武器或威胁执勤人员生命安全!采取其它措施不能制止时!可按(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执行"护卫武装的负责人应参加劳动教养管理所的领导"劳动教养管理所对护卫武装实行业务指导"第二十七条对逃跑的劳动教养人员!应当立即追回!并通知原住地公安机关"追回途中可以押解!路途远的可以临时寄押在行政拘留所或看守所"对在劳动教养期间行凶#煽动闹事或有其他现行危险行为的!经劳动教养管理所领导批准!可以禁闭"禁闭不得超过十天"其中个别情节严重的!可以使用戒具!戴戒具不得超过*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七天!严禁戴背铐"脚镣!第五章教育改造第二十八条对劳动教养人员应当以政治思想教育为主#结合进行文化科学教育#生产技术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因人施教#疏通引导#以理服人的原则#使他们转变思想#改邪归正!第二十九条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应当以社会主义法制"道德品质和革命人生观教育为中心#进行$五讲%&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讲秩序"讲道德’"$四美%&心灵美"语言美"行为美"环境美’教育#开展$学雷锋#做新人%的活动#采取上课"讨论"个别谈话"举办展览"外出参观等方法#并运用各种社会力量#组织家属劝教#邀请原单位"街道组织"社会知名人士"英雄人物"劳动模范和解除劳动教养后表现好的人给劳动教养人员作报告等多种方式#进行教育!第三十条文化教育#应当根据劳动教养人员的实际文化程度#分别编班#参照一般中小学的课本#进行语文"数理化等教育!定期测验#考察学习成绩!第三十一条劳动和生产技术教育#应当结合劳动生产进行讲授!有条件的单位#可结合生产进行职业教育!第三十二条教育时间#在一般情况下#每天不少于三小时#劳动不超过六小时!第三十三条劳动教养管理所设立教育机构!大"中队设教育干事和若干专职教员#还可以选择劳动教养人员中文化技术较高!表现较好的进行讲课"第三十四条劳动教养人员的政治教材和教育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劳动教养工作管理机构编写和制定#劳动教养管理所具体安排实施"定期研究劳动教养人员的思想动态#检查教育效果#总结工作经验"第三十五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设置教室!图书馆!阅览室#运用电影!电视!广播等进行辅助教育"经常组织劳动教养人员开展文体活动#编写墙报#自编自演有教育意义的文艺节目"第三十六条在劳动教养人员中#应当经常开展劳动!学习!体育!卫生评比活动#定期评选劳动教养积极分子"第三十七条劳动教养人员入所时#要进行认罪认错教育#所规纪律教育$出所前#要进行遵纪守法和前途教育#并作出鉴定"第六章劳动生产第三十八条组织劳动生产#应当从有利于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改造和期满后就业的目的出发"生产计划指标应当低于同类国营企业"第三十九条劳动教养的生产#应当因地制宜"主要从事劳动密集性的!操作简便的农业!手工业和加工工业!建材工业"从事农业的#应当积极开展多种经营#发展工副业生产"第四十条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生产工种和劳动定额#应当按照他们的性别!年龄!体力!技术条件#适当确定#并注意发挥他们的技术专长!第四十一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纪律和制度"有权拒绝任何机关或个人擅自抽调#占用#挪用劳动教养管理所的设备#土地#劳力#物资#产品和资金!第四十二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贯彻勤俭办事业的方针"实行经济核算"建立健全各项生产规章制度!根据劳动教养生产的特点"加强计划管理#财物管理#劳动管理"建立劳动教养人员的生产岗位责任制!第四十三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设置安全设备"严格防止发生工伤事故"搞好文明生产!按照国家规定的同类国营企业的标准"发给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食物!第七章生活待遇第四十四条劳动教养人员中原是职工的"在劳动教养期间"一般应保留公职"但不计工龄!第四十五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根据劳动教养人员从事的生产类型#技术高低和生产的数量#质量"发给适当工资!劳动教养人员的工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的公安机关单独编造计划"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下达执行!劳动教养人员逃跑#旷工#抗工的日期"不计算劳动教养期限"并扣发工资!第四十六条劳动教养人员的被服自理!布票#棉花票"按当地居民定量供应标准发给!对无家或确有困难的"可由劳动教养管理所提出需要补助的人数及所用布匹!棉花的数量"报请当地商业部门予以供应#第四十七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应设立生活管理机构"各级都要有一名领导干部主管生活!卫生工作#劳动教养人员的食堂应单独设置"口粮!副食品按照国营企业同工种定量标准供应$在规定范围内"尽量调剂改善"保证他们吃够标准"吃熟!吃热!吃得卫生#按月公布伙食帐目"严禁克扣#应当照顾少数民族的生活习惯#第四十八条劳动教养人员的宿舍"应光线明亮"空气流通#住房面积"每人不得少于三平方米#建立卫生制度"定期检查评比#劳动教养人员应当定期理发!洗澡!洗晒衣被"每天打扫卫生"定期大扫除"消灭臭虫!虱子"经常保持室内外整洁#并注意做好劳动教养场所的整修和绿化#注意劳逸结合"保证劳动教养人员每天睡眠八小时#第四十九条劳动教养管理所设置医院或卫生所"购置必要的医疗设备#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定期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体格检查#对患病人员的生活要适当照顾#病重的"经主管劳动教养机关批准"征得家属同意"通知当地公安派出所"可以所外就医#所外就医人员"除工伤外"医药费用由本人自理#要经常检查了解所外就医人员的治疗情况和表现"病愈后应当及时收回#第五十条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因公和非因公致残!在解除劳动教养时!其残废补助费!是保留公职的!按国家职工对待"原无工作的!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一条劳动教养人员正常死亡的由医院做出死亡鉴定"非正常死亡的由法医做出鉴定!报告当地人民检察院检验后!通知其家属或原工作单位!共同研究处理!并报告原审批机关#家属或原单位不来的!由劳动教养管理所处理#其遗留财物!在半年内不领的上交国库#第八章通信$会见第五十二条劳动教养人员的通信!不检查#会见家属时!不旁听#家属当天不能返回的!应当安排食宿"有居住条件的!允许夫妇同居#第五十三条劳动教养人员与国外亲属会见和通电话!经劳动教养管理所批准#第五十四条劳动教养人员家属送来的衣物和食品!一般不应限制#第九章考核$奖惩第五十五条建立劳动教养人员的考核手册!记载他们遵守纪律制度$学习$劳动等现实表现#实行周检查$月小结$半年评比$年终鉴定的考核制度#第五十六条对劳动教养人员应当实行赏罚严明的奖惩制度#奖励面要大!惩罚面要小#第五十七条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分别给予表扬"记功"物质奖"减期或提前解除劳动教养等奖励#$一%一贯遵守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对所犯罪错确有悔改表现的&$二%一贯努力改造!并帮助他人改造有显著成效的&$三%揭发和制止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经查明属实的& $四%在抢救国家财产!消除灾害"事故中有贡献的&$五%经常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六%厉行节约!爱护公物有显著成绩的&$七%在生产技术上有革新或发明创造的&$八%有其它有利于国家和人民的突出事迹的’提前解除劳动教养!一般不超过原劳动教养期限的二分之一’第五十八条劳动教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记过"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等惩罚# $一%散布腐化堕落思想!妨碍他人改造的&$二%不断抗拒教育改造!经查正确系无理取闹的&$三%不断消极怠工!不服从指挥!抗拒劳动的&$四%拉帮结伙!打架斗殴!经常扰乱管理秩序的&$五%拉拢落后人员!打击积极改造人员的&$六%传授犯罪伎俩或教唆他人违法!情节较轻的&$七%逃跑"组织逃跑或逃跑作案情节较轻的&$八%有流氓"盗窃"诈骗等行为!情节较轻的&$九%造谣惑众"蓄意破坏或行凶报复!情节较轻的&!十"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延长劳动教养期$累计不得超过一年#第五十九条对劳动教养人员实施奖惩的批准权限%!一"表扬&记功&物质奖励&警告&记过$由劳动教养管理所批准’!二"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延长和减少劳动教养期限$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第六十条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进行犯罪活动$触犯刑律的$由主管公安机关侦查$报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第十章解教&安置第六十一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对劳动教养期满的人$应当按期解除劳动教养$发给(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和路费#原住地公安机关应当凭(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给予落户#第六十二条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的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处统一保管#劳动教养鉴定材料可随人转出#第六十三条劳动教养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后$原来有工作的$介绍回原单位$原来没有工作的$回户口所在地的街道进行就业登记$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社会救济’家在农村的$介绍回原生产队$参加劳动#第六十四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对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应当有计划地重点调查了解$考核教育改造效果$总结工作经验!第六十五条下列五种人劳动教养期满后"除确实已经改造好的以外"应注销本人城市户口"留场就业!#一$劳动教养人员解除劳教后"三年内犯罪重新劳动教养的%#二$劳动教养人员逃跑后"五年内犯罪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的%#三$刑满释放后"又违法犯罪"处以劳动教养的%#四$在劳动教养场所继续违法犯罪"延长过劳动教养期限一年的%#五$屡次逃跑"延长过劳动教养期限一年的!家居农村"小城市和大中城市市辖县的劳动教养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后"不留场就业!解教留场就业已满三年确实改造好的"应当准予返回原住大中城市!解教留场就业的"准予返回原住大中城市的"均由劳动教养所提出意见"报请主管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第十一章干部第六十六条劳动教养工作干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教养工作的方针和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处理任何问题"都要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防止主观片面"草率从事!第六十七条劳动教养工作干部要建立岗位责任制!要深入现场!组织和检查劳动教养人员的学习"生产"生活情况#认真执行夜间值班"查铺制度!作到二十四小时有人管#切实了解和掌握劳动教养人员的思想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加强请示报告制度$一切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第六十八条劳动教养工作干部!要苦练基本功$中"小队的干部必须做到%四知道&!熟悉本队劳动教养人员的下列情况’(一)姓名"住址和体貌特征#(二)简历"主要违法犯罪事实和劳动教养期限#(三)家庭情况和主要社会关系(包括同伙)#(四)现实表现$大队的领导干部和管教干事对本大队好坏典型人物!应当做到%四知道&$第六十九条劳动教养工作干部必须认真执行%党政干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公安人员八大纪律"十项注意&!并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准打骂"体罚"污辱"虐待劳动教养人员#(二)不准克扣"挪用"侵吞国家供应劳动教养人员的口粮"财物#(三)不准使用劳动教养人员干私活#(四)不准接受劳动教养人员及其家属亲友的馈赠#(五)不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弄虚作假!请客送礼!假公济私$。

第五章 劳动教养与社区矫正制度

第五章  劳动教养与社区矫正制度
1、1955年8月,《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 》(中共中央) 2、1956年1月,《关于各省、市应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 构的指示》(中共中央) 3、1957年8月,《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 ) 公安部规定的适用对象 4、 1961年4月,《关于当前公安工作十个具体政策问题 的补充规定》(全国公安工作会议) 5、改革开放以后的主要规章
一、劳动教养的概念
劳动教养是对屡次或严重违反治安管理,经处罚不改, 情节被比较严重,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够或不追究刑事 责任,而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实施强制性教育改造的 一项措施。 1、劳动教养是一种行政处罚 劳动教养与劳动改造的区别 2、劳动教养的适用应当由法律规定 3、劳动教养适用对象特定
二、劳动教养制度的沿革
二、社区矫正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改造功能的实现; 2、有利于被改造者回归社会; 3、有利于社会长治久安; 4、有利于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三、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二、劳动教养制度的沿革
1、1991年9月,《劳改劳教工作干警行为准则》 2、1992年8月,《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 3、1992年8月,《劳动教养管理工作若干 制度》 4、1993年7月,《关于加强劳动教养场所警戒工作的暂行办法》 5、1993年8月,《劳动教养教育工作规定》 6、1995年2月,《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 7、1999年5月,《关于执行劳动教养管理机关执法活动“两公开一监 督”制度的规定(试行)》 8、2002年4月, 《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

劳动教养制度

劳动教养制度

劳动教养制度劳动教养制度适用对象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和国务院转发的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年满十六周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决定劳动教养:(一)危害国家安全情节显著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二)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绑架、爆炸或者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团伙中,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三)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聚众淫乱,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非法拘禁,盗窃,诈骗,伪造、倒卖发票,倒卖车票、船票,伪造有价票证,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抢夺,聚众哄抢,敲诈勒索,招摇撞骗,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以及窝藏、转移、收购、销售物的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后五年内又实施前述行为之一,或者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实施前述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四)制造恐怖气氛、造成公众心理恐慌、危害公共安全,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或者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恶习较深、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五)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或者生活秩序,且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六)教唆他人违法犯罪,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七)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嫖娼,引诱他人卖淫,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秽物品,情节较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八)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后又卖淫、嫖娼的;(九)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经过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十)有法制规定的其他应当劳动教养情形的。

对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的人,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可以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劳动教养法律规定(3篇)

劳动教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劳动教养制度是我国特有的法律制度,旨在对轻微犯罪行为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个人进行教育、改造和挽救。

劳动教养法律规定了劳动教养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期限以及被劳动教养人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

以下将对劳动教养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劳动教养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教养法》的规定,劳动教养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 轻微犯罪行为:指触犯刑法,但情节较轻,依法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2. 严重违法行为:指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3. 有害社会治安的行为:指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扰乱社会秩序,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4. 有害生产、工作、教学、科研、医疗、卫生等行为: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三、劳动教养的条件1. 必须是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2. 违法行为必须达到一定严重程度,但尚不够刑事处罚。

3. 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有劳动教养必要的。

四、劳动教养的程序1. 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确认符合劳动教养条件。

2. 告知当事人:公安机关在调查核实后,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3. 劳动教养决定:公安机关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决定是否对当事人实行劳动教养。

4. 送达劳动教养决定书:公安机关将劳动教养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 劳动教养执行:当事人接到劳动教养决定书后,应当按照规定到指定场所接受劳动教养。

五、劳动教养的期限劳动教养期限为一年至三年,具体期限由公安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当事人的改造表现确定。

六、被劳动教养人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 基本权利:(1)获得法律援助:被劳动教养人员有权申请法律援助。

(2)接受教育、培训:被劳动教养人员有权接受教育、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3)劳动保护:被劳动教养人员有权获得劳动保护,保障其身体健康。

(4)通信自由:被劳动教养人员有权与外界通信,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劳动教养

劳动教养

种强制性的教育改造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的一种方法。” 3、1982年国务院转发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规定:“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 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 盾的一种办法。”
4、1995年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 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指出:劳动教养所是国 家治安管理处罚的执行机关。
(3)劳动教养收容的对象和收容范围开始社会 化。由初期的“两种人”变成四种人。 (4)劳动教养由不定期发展到定期
2、遭受破坏、基本停顿阶段---1966年5月至1978 年12月。 3、恢复发展阶段---1978年12月至1988年12月
这一时期劳动教养工作居于哦以下新特点:
(1)劳动教养法规制度日趋健全
3、司法行政机关执行。 4、人民检察院对劳动教养的适用全过程实行全 面的法律监督。
第四讲 劳动教养的方针和原则
一、劳动教养工作的方针
劳动教养工作的方针,是党和国家为指导劳动 教养事业,实现劳动教养工作的总目标而制定的 指导原则。自劳动教养创立以来,在不同的历史 时期党和政府提出了不同的工作方针
1、劳动生产和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 2、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针
(1)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 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 定>;(标志劳动教养制度在我国正式建立) (2)1979年11月29日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 会议批准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 (3)1982年1月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 试行办法〉;
第二,劳动教养适用于“特定”的对象
劳动教养学
主讲人 鲁玉兰
第一讲
劳动教养学的历史回眸
一、劳动教养、劳动教养学概念辨析 劳动教养,是指国家法定机关依法对有违法 和轻微犯罪行为,不够或不给予刑事处罚的 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强制措施。 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认识劳动教养: 第一,劳动教养是国家法定机关依法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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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杨洋敲诈勒索案-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杨洋敲诈勒索案杨洋敲诈勒索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东刑初字第50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洋,男,37岁(1969年6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东城区月牙胡同15号;1985年11月因流氓械斗被劳动教养二年;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X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字(201X)第4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洋犯敲诈勒索罪,于201X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杨洋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洋于201X年2月23日19时许,在北京市东城区东四七条胡同东口一棋牌室附近,以自己和女友孙艳霞被冯宝全打伤为由,纠集周波、张学勇、闫剑等人(均另案处理)准备铁管、木棍等工具,向冯宝全索要赔偿款人民币8000元,后被抓获。

涉案赃款被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冯宝全的陈述,证人宋安平的证言及辨认记录,证人张学勇、闫剑、周波、李宇、路迎春、陈远祥、刘振娥、赵学惠、孙艳霞的证言,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景山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及电话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杨洋的指控成立。

鉴于被告人杨洋自愿认罪,涉案款项被追缴并已发还被害人,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并可宣告缓刑。

2022年劳教戒毒人民警察上岗前培训考试题库

2022年劳教戒毒人民警察上岗前培训考试题库

劳教(戒毒)人民警察上岗前培训考试题库一、填空题1、劳动教养管理所凭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旳《劳动教养决定书》、《劳动教养告知书》接受劳动教养人员。

2、劳动教养人员在所执行劳动教养六个月以上,体现好旳,经劳动教养管理所同意,可以准假或放假回家看望。

3、大(中)队民警必须对劳教人员学习、劳动、生活旳场所实行现场管理,直接进行检查、督促、处理多种问题。

4、承担警戒工作旳干警必须讲究警容风纪,坚持着装值勤,做到警容严整、仪表端庄。

5、集中排查是指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力量在一定范围内开展旳安全大检查。

6、劳教所应当定期召开所情动态分析会,全面掌握劳教人员思想动态和所内异常状况。

7、各级劳教机关应当常常在劳教人民警察中开展维护安全稳定教育,增强防备意识,做好安全排查工作。

8、奖惩由大(中)队提出意见,填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奖惩审批表》,经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部门审核,报强制隔离戒毒所同意。

9、安全排查工作应当坚持排查与防控相结合,平常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最大程度地消除隐患,防止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10、劳教场所旳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防止为主旳方针。

11、劳教场所旳安全生产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接受地方和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旳监督检查。

12、劳教场所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

13、劳教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14、劳教场所及其主管机关应当对新上生产项目进行安全评估,严格实行申报、审核、同意、立案制度。

15、强制隔离戒毒所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旳《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收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16、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旳考核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实事求是和警察直接考核旳原则。

17、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戒毒治疗旳不一样阶段和效果,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按照急性脱毒期、康复期、巩固期进行分期管理。

18、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后来,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填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登记表》,贴免冠照片,建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档案。

劳动教养制度

劳动教养制度
–凡是侵犯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社会管理 秩序等方面的情形都应当或可以适用劳动教养; –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责任能力并且无生理缺陷 及其他身体情况的中国公民都可以成为适用劳动 教养的对象。
2、适用机构的双重性 • 最初由民政、公安部门共同负责领导和管理 • 20世纪80年代初,由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分 工负责。
劳动教养的含义
• 是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在我国的 惩罚体制中占有重要位置。 • 适用对象为严重违法和轻微犯罪人员, 其违法和犯罪行为一般具有一贯性。 • 其目的在于教育、挽救有违法和轻微 犯罪行为的人员,从而预防和减少犯 罪。
劳动教养制度的特征
1、适用对象的广泛性 • 根据2002《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 定》:
–对劳教人员的分类和分级管理 –劳教人员的民主管理制度 –劳教人员家属探视同居 –劳教人员凭证就餐 –奖励工资
• 同时积极开展查治性病和劳教戒毒工作,加 强生活管理,搞好场所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 以军营式和校园式为标准创造良好的教育改 造环境。
• 2、加强劳教法制建设,制定适应各项管理 工作的法令和规章。
四、劳动教养的任务
•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将有违法犯罪行为, 不够或者不需要给予刑事处罚而又符合劳 教的人,坚决、及时、准确地予以劳教, 对他们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立足于教育,着眼于挽救,把他们改造成 为遵纪守法、尊重功德、爱祖国、爱人民、 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具有一定 文化知识和生产技能的建设社会主义的有 用之才。
• 此后,各省市集中建设了一定规模的劳动教 养场所,配备了一定数量的劳动教养干部, 设置了劳动教养管理机构,在劳教场所形成 了管教、生产、生活三条线的工作格局。 • 但由于执行上的偏差,出现了一些失误:

司法部、公安部关于将在北京违法犯罪的外省籍罪犯和劳教人员遣送原籍执行的通知

司法部、公安部关于将在北京违法犯罪的外省籍罪犯和劳教人员遣送原籍执行的通知

司法部、公安部关于将在北京违法犯罪的外省籍罪犯和劳教人员遣送原籍执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司法部•【公布日期】1998.10.30•【文号】司发通[1998]136号•【施行日期】1998.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司法部公安部关于将在北京违法犯罪的外省籍罪犯和劳教人员遣送原籍执行的通知(1998年10月30日司发通〔1998〕1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公安局、监狱管理局:自1980年以来,根据公安部批转的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打击处理流窜犯罪的请示报告》的意见,北京市公安机关对在北京的外省籍违法犯罪人员判决或决定劳动教养后,均遣送原籍执行。

各地司法、公安机关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与支持,总的情况是好的。

但是,近年来,在北京违法犯罪的外省籍人员逐年增多,遣送任务日趋繁重。

为维护首都的稳定,加强遣送工作,北京市政府决定由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于1995年成立了北京市外地罪犯(劳教人员)遣送处,负责将在北京违法犯罪的外省籍罪犯和劳教人员遣送原籍执行。

为保证今后遣送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北京市公安机关向北京市外地罪犯(劳教人员)遣送处移送罪犯、劳教人员时,应准确提供罪犯、劳教人员的户口所在地。

二、北京市外地罪犯(劳教人员)遣送处在执行遣送任务前,应事先与罪犯和劳教人员原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劳教管理机关联系,通报被遣送人员的情况,商定遣送的时间以及有关事宜;在遣送时,按有关法律规定同时送达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起诉书副本、执行通知书(劳动教养通知书)、结案登记表等法律文书:罪犯和劳教人员的随季被服和其他财物,应一并携带。

各地监狱、劳教管理机关应予积极配合。

三、为确保集中遣送罪犯和劳教人员工作的安全,各地监狱、劳教管理机关应在交通便利的城市指定一、两所监狱、劳教所,分别接收被遣送的男犯、女犯、未成年犯和男、女劳教人员及少教人员。

法治视角下的现行劳动教养制度

法治视角下的现行劳动教养制度
府官员滥用的“维稳”工具之一。① 2012年11月21日,《人民日报》发表时评称,“自1957年国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5.049.02 (一)劳动教养制度的规范依据 195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
准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并由国务院在8月3日
(二)被劳教人员救济途径狭窄
由于缺乏检察机关复查、纠正具体劳动教养案件的规定,司 (下转第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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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教养制度的合法性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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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扩大解释”是否合法?显然对“闯黄灯”是否违法的解释
应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等部门进行,而不应该是公安部相关人员 的口头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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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较多,最易形成舆论热点。当今媒体市场竞争激烈,部分媒体
4.地方交警部门执法的随意性太大 新交规开始实施后,有些地方的交警部门以需要“研究制定 实施细则和标准依据”或设施、技术达不到标准等理由,暂缓执 行。这种不作为的行为是否有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原则。 三、本次舆情事件的反思 “闯黄灯重罚”舆情事件可谓是一波三折,其教训无疑是深刻
事司法审查的行政处罚措施。
虽然《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和《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工作试行 办法》中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权对劳动教养工作进行法律监督,但 没有法律法规对监督的具体程序作出规定,操作性的缺乏使得检 察机关的法律监督难以落到实处,尤其在关键的审批环节缺乏必
要的法律监督,为劳教制度的滥用留下了巨大的空间。
法行为的有效调整:对普通的治安行政违法行为适用《治安管理
处罚法》,对涉嫌刑事犯罪行为则依《刑法》进行处置,即便出现新 的问题,也完全可以在《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内寻求解决途 径。因此,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定程序废止劳动教养的 相关规范,彻底终结劳动教养制度。

北京团河劳动教养所解除劳动教养证明

北京团河劳动教养所解除劳动教养证明

北京团河劳动教养所解除劳动教养证明01 什么是北京团河劳动教养所?北京团河劳动教养所是一家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专业教养机构,主要负责对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人员进行动态教养。

该机构拥有一支经验丰富、专业素养高的教育团队,致力于对被教养人员进行全方位的教育和心理疏导,帮助他们认识错误,改正行为,重新回归社会。

02 劳动教养证明的重要性劳动教养证明是被教养人员在接受教养期满后的一种重要唯一识别信息明。

它不仅是被教养人员重新融入社会的敲门砖,也是证明其改过自新、肩负重新责任的重要凭证。

解除劳动教养证明的颁发对于被教养人员来说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03 如何申请解除劳动教养证明?在教养期满后,被教养人员可以向所在的北京团河劳动教养所提出解除劳动教养证明的申请。

申请人需要提交个人真实材料和经过评估的相关情况,良好的表现和积极的改正态度也是被考量的重要因素。

只有通过严格的材料审核和条件评估后,才能获得解除劳动教养证明。

04 解除劳动教养证明的意义和影响获得解除劳动教养证明意味着被教养人员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和接纳,可以重回社会生活。

这不仅意味着他们个人的改变和进步,更是对北京团河劳动教养所教育工作的一种肯定。

解除劳动教养证明对于被教养人员的未来求职、升学等方面也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

05 我对北京团河劳动教养所解除劳动教养证明的看法在我看来,北京团河劳动教养所解除劳动教养证明的设立和落实,是对被教养人员的一种人文关怀和社会责任。

它不仅为被教养人员提供了重新开始的机会,更是对社会风气的改善和依法治理的有力举措。

希望这一制度可以继续得到落实和完善,为更多的被教养人员带来改变和希望。

在今天的文章中,我们探讨了北京团河劳动教养所解除劳动教养证明的重要性、申请流程以及对被教养人员和社会的意义。

这个主题不仅关乎被教养人员的个人发展和未来,更是社会治安管理和教育改善的一项重要内容。

让我们共同期待,北京团河劳动教养所的努力能够为更多人带来改变和希望。

劳动教养属于什么处罚

劳动教养属于什么处罚

一、劳动教养属于什么处罚劳动教养属于行政处罚。

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由司法行政部门的劳动教养管理所收容并进行教育改造。

劳动教养管理所凭《劳动教养决定书》和《劳动教养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接收劳动教养人员。

对没有这些法律文书或者文书所载内容与实际不符的,以及劳动教养法规规定不应收容的精神病人、呆傻人、盲、聋、哑人等严重残疾、病患者,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未满一年的妇女等,不予收容。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2013年,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二、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的区别是什么劳动教养和培养,简称劳教。

从法律上讲,劳动教养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无须经法院审讯定罪,即可将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已废除)1、性质不同:劳改是刑罚执行措施,劳教是行政强制措施。

2、适用对象不同:劳改对象是违反刑法的罪犯,劳教对象是违法但尚不够刑罚处罚的人员。

3、适用程序不同:劳改需法院判决,劳教由公安部门决定。

4、执行场所不同:劳改场所有拘役所、看守所、监狱等,劳教场所主要是劳教所。

5、适用期限不同:劳改期限由1个月至终身监禁,劳教期限由1至4年。

6、法律后果不同:劳改对象再犯罪或成「累犯」,劳教对象再犯罪不构成「累犯」劳动教养和劳动改造的性质不一样,劳教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2013年已经废除。

而劳动改造也不是任何刑罚的一种,是被判处监禁刑的人员在监狱中一种改过自身的方式。

劳动改造简称劳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朝鲜等社会主义国家罪犯管理的手段,20世纪50年代从前苏联引进。

经常出现在监狱里的一种标语和口号,通过对入狱者强制性的劳动,来达到管理者认可的目的。

劳动教养决定书精选6篇

劳动教养决定书精选6篇

劳动教养决定书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字第号姓名:_______,男/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民族:_____ ,出生地:_____,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文化程度:__________,职业: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_,违法犯罪经历:__________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_______________》第_____条_____款(项)的规定,现决定对_______________劳动教养_____年_____月,决定劳动教养前,被劳动教养人__________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日折抵劳动教养一日,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没收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没收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清单附后)上缴国库。

鉴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被劳动教养人员_______________符合劳动教养所外执行条件,决定所外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的六十日内,向_______________人民政府或者_______________省、自治区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涉及的损害赔偿问题,被侵害人____________________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劳动教养委员会公章)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劳动教养决定书范例劳教审()字第号______,男,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___市永川市大南村。

任建国不服劳动教养复查决定案|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任建国不服劳动教养复查决定案|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任建国不服劳动教养复查决定案|北京行政裁判观察对,您没有看错,今天推送的不是北京法院的裁判文书。

这是1993年第3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的案例,两审法院分别是山西省离石县人民法院和吕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作出时间是1993年1月6日,距今25年。

这个案例在今天看来仍然经典,体现了裁判者的智慧,更体现了勇气。

历史会记住勇气。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的规章,是指那些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

对于那些不是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或者其内容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章,则不在人民法院参照之列。

人民法院对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实体与程序规定,都应当全面、准确无误地适用,才是依法办案。

如果仅适用程序而不适用实体规定,或者仅适用实体而不适用程序规定,都不是依法办案。

原告:任建国。

被告:山西省吕梁行政公署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花德荣,主任。

原告任建国不服山西省吕梁行政公署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对其维持劳动教养一年的复查决定,向山西省离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任建国诉称:原告与矿长张福保发生纠纷后,被告偏听偏信,夸大事实,对原告作出劳动教养一年的决定。

原告不属于劳动教养的对象,被告的决定于法无据。

为了给人以依法办案的印象,被告在决定中只是称“根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的有关规定”,没有引用规定的具体条文。

原告依法向被告申请复查后,被告无法正面回答原告提出的问题,仅以“原决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的空话搪塞,又依职权作出维持原决定的复查决定。

原告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告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吕梁行政公署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辩称:原告任建国实施暴力,阻碍矿长张福保执行职务的事实是清楚的,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企业厂长、经理依法执行职务的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厂长、经理依法执行职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实行劳动教养。

”被告决定对原告实行劳动教养,并依照国务院有关劳动教养的程序规定办理了劳动教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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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教养决定书|劳动教养
劳动教养决定书
京劳审字【2009】第23xx号
姓名:xxxx,男。

19xx年2月x日出生,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高中,职业:无业,户籍所在地:xxxx。

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违法犯罪经历:2008年5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0日。

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认定:2009年8月8日21时许,xxx在海
淀区学院路768厂宿舍小区16号楼下,以钥匙捅锁方式盗窃事主
xxx的凤凰牌自行车1辆及事主xxx的三枪牌自行车1辆,后被抓获。

赃物价值共计140元。

审查中,xxx供认盗窃事实。

经本会审理查明:2009年8月8日21时许,xxx在海淀区学院路768厂宿舍小区16号楼下,盗窃事主xxx的凤凰牌自行车1辆(价值
40元人民币),盗窃事主xxx的三枪牌自行车1辆(价值100元人民币),后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民警xxx,xx出具的到案经过,证人xxx,xxx,xxx及事主xxx,xxx证言证实;起获作案工具、赃物及北京市海淀区价格认证
中心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佐证;xxx亦供认不讳。

本会认为,xxx盗窃一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xxx曾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不思悔改,又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
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2条、《劳动教养试行
办法》第10条第3项、第13条的规定,现决定对xxx劳动教养壹年。

决定劳动教养前,羁押一日折抵劳动教养期限一日。

劳动教养期限自2009年8月21日起至2010年8月7日止。

起获赃物已发还事主xxx,xx。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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