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易被忽略的十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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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CFR和CIR贸易术语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FOB、CFR和CIR贸易术语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FOB、CFR和CIR贸易术语风险及其防范措施众所周知,在我对外贸易业务中用以确定交货条件所使用的贸易术语主要是装运港交货的FOB 、CIF 和CFR 这三种。

根据国际商会90年代末对40多个国家的调查统计,按使用的频繁程度,FOB 排在第一位。

由于采用FOB 条件成交时,卖方在装运港交货后,不负责安排运输和保险,也就担心运价上涨的问题。

而且在许多人中存在一种误解,即采用这三种常用术语成交,风险是完全相同的,都是以船舷为界转移风险,费用负担上也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最后统归买方负担,只是责任上有所不同罢了。

这种误解导致一些人在对外成交时忽略了对贸易术语的认真选择,最后造成意想不到的损失发生。

其实,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2000通则》中所说的“以船舷为界”划分风险,只是用以确定货物在交接过程中损坏或灭失的后果由卖方还是买方承担的问题,而并不泛指所有的风险,特别是不涉及收汇的风险问题。

事实证明,在我出口业务中,作为卖方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慎重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对于防范收汇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是十分必要的。

以下我谈谈在选择贸易术语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总体来讲,在出口业务中采用CIF 或CFR 术语成交要比采用FOB有利。

因为,在CIF 条件下,国际货物买卖中涉及的三个合同(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都由卖方作为其当事人,他可根据情况统筹安排备货、装运、投保等事项,保证作业流程上的相互衔接。

另外,有利于发展本国的航运业和保险业,增加服务贸易收入。

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应根据交易的商品的具体情况首先考虑自身安排运输有无困难,而且经济上是否合算等因素。

二、如不得已采用FOB条件成交时,对于买方派船到港装货的时间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以免卖方货已备好,船迟迟不到,贻误装期的事情发生。

三、对于FOB条件下,买方指定境外货代的情况应慎重考虑是否接受。

最近以来屡屡发生买方与货代勾结,要求船方无单放货,造成卖方钱货两空的事情。

合同条款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

合同条款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

合同条款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合同是一种双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文件,用于确保各方在交易中的权益。

然而,在签署合同时,常常会遇到一些常见的问题。

本文将分析这些问题,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法,以帮助各方更好地理解和使用合同。

一、约定范围的不明确问题在合同中,一个常见的问题是约定范围不明确。

这可能会导致争议和误解,进而影响合同的执行。

要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方法:1.明确定义术语:确保合同中使用的术语在各方之间具有一致的定义。

在合同中,可以通过解释或提供相关定义来明确术语的含义,以减少歧义。

2.具体列举约定事项:在合同中,尽量具体列举约定的事项和条款,以免遗漏或产生歧义。

通过具体列举,可以清楚地表达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减少疑问和争议。

3.补充附加条款:在合同中添加补充附加条款,以覆盖可能出现的边界情况或特殊情况。

这样可以在发生问题时有合理的约定来解决。

二、违约责任和后果违约是指合同一方未履行其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能会遭受损失。

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和后果是至关重要的,以下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1.明确违约责任:明确约定一方违约所应承担的责任。

可以约定各种违约责任,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解除合同等,以保护受损害方的权益。

2.限制责任范围:在合同中可以约定对违约责任的范围作出限制。

例如,可以限制某一方的责任金额或免除某些特定情况下的违约责任。

3.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在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违约争议的解决方式,如通过仲裁或诉讼来解决争议。

这样可以避免争议进一步扩大,从而实现快速和公正的解决。

三、变更和终止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能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或终止。

这时,需要注意以下解决方法:1.书面协议:任何变更或终止合同的协议都应以书面形式确认。

这样可以确保双方对变更或终止的理解一致,并且有证据支持。

2.事前通知:在变更或终止合同之前,一方应提前通知对方。

通常在合同中规定了通知期限,如30天或60天。

工程合同疑问

工程合同疑问

工程合同疑问
一、合同主体资质问题
合同双方必须确认对方是否具备相应的法人资格和业务能力。

例如,承包方是否有合法的营业执照,是否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等。

这是合同有效性的基础,也是防范风险的前提。

二、工程项目描述不清
工程项目的描述应当详尽准确,包括工程的规模、标准、质量要求、工期等关键信息。

如果项目描述含糊不清,可能导致后续施工中出现争议。

因此,双方应明确具体细节,并在合同中予以体现。

三、价格与支付条款
价格条款是合同中最为敏感的部分。

合同应明确工程的总价、计价方式、预付款比例、进度款支付时间等内容。

还应考虑到可能出现的变更订单对价格的影响,并约定相应的调整机制。

四、工期与延期责任
工期的确定应基于合理预估,同时考虑到不可抗力等因素可能导致的延期。

合同中应明确延期的责任归属,以及因延期产生的费用承担问题。

还应约定工期顺延的条件和程序。

五、质量保证与验收标准
工程质量直接关系到工程的安全和使用功能。

合同应详细规定材料的标准、施工的质量要求、验收的程序和标准等。

同时,还应约定如何处理不合格工程的整改和返工问题。

六、变更与索赔处理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会因为设计变更、材料替换等原因导致原合同内容需要调整。

合同应明确变更的程序、审批流程以及由此产生的费用处理方式。

同时,还应约定索赔的条件、程序和限制。

七、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
合同应明确各种违约情形及相应的责任,包括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赔偿责任的限制等。

双方还应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合同中的常见陷阱和风险

合同中的常见陷阱和风险

合同中的常见陷阱和风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交往的日益频繁,合同成为人们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方式。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合同中存在许多常见的陷阱和风险,可能给当事人带来损失。

本文将就合同中的常见陷阱和风险进行论述,旨在为当事人提供参考,进一步增强合同签订的风险意识和合同处理的能力。

一、合同解释陷阱1. 合同术语的多义性合同中的术语往往存在多种解释,因此当事人在合同起草时必须对术语的含义达成一致。

同时,为避免歧义,应尽量避免模糊不清的措辞,合同中的术语要明确具体,确保双方对合同内容有清晰准确的理解。

2. 合同解释规则的选择合同解释的规则多种多样,比如普通民事合同按照普通常识解释、特殊法律约定的合同按照特殊法律规定解释等。

当事人应该仔细考虑并明确约定合同解释的规则,以避免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因解释规则的不清晰而产生纠纷。

二、合同格式陷阱1. 合同条款的排版问题合同条款作为重要的内容之一,排版整洁美观对于合同的正式性和法定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当事人在撰写合同时应该注意合理安排段落,适当增加标题和分号等,以增强合同条款的可读性和可理解性。

2. 合同文本的字体和字号合同的字体和字号也是一个容易被忽略的问题。

字体过小或过大可能导致合同难以阅读或产生理解上的困扰。

因此,当事人在合同签署前应该审查合同文本的字体和字号,确保其符合合同执行的需要。

三、合同缔约陷阱1. 合同缔约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缔约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但在现实中,有些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能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其真实意思表示存在问题。

因此,当事人在签署合同时应该慎重考虑并确保其真实意思的表达,以免因虚假意思表示而引发的争议。

2. 合同的签订方式和程序合同签订方式和程序的问题也可能引发争议。

当事人应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签署的惯例程序,确保合同签订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四、合同内容陷阱1. 合同条款的完备性和合理性合同条款的完备性和合理性对于合同的履行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协议中常见的问题与解决方法

合同协议中常见的问题与解决方法

合同协议中常见的问题与解决方法在商业活动中,合同协议是一种常见的法律文件,用于规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签订和执行合同过程中,常常会出现一些问题,需要及时解决以避免日后纠纷。

以下是合同协议中常见的问题及解决方法:一、合同履行期限问题某些合同可能规定了明确的履行期限,但实际操作中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履行。

此时,双方应根据合同规定或协商一致,延长履行期限或重新商定履行方式。

如果延期履行可能对另一方造成损失,应尽快通知对方,并尽量避免损失的扩大。

二、合同条款不清晰问题有时候合同中的条款可能表达不清晰,导致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理解偏差。

在签订合同前,双方应该仔细阅读合同中的条款,并对不明确的内容进行协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如果合同已经签订,双方也可以协商修改或者补充协议,以明确条款内容。

三、合同违约问题当一方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时,即构成合同违约。

解决违约问题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协商解决,双方可以重新商定履行方式、延长履行期限等;二是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如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在解决违约问题时,建议双方保持沟通和合作,以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四、合同变更问题有时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业务变化或其他原因,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

合同变更也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明确变更内容和条款。

在签订变更协议时,需要注意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风险。

五、合同解除问题在某些情况下,双方可能需要解除合同,此时应当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除。

解除合同前,双方应当就解除事项进行认真协商,并签订解除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避免一方以解除合同为由,侵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六、合同争议问题如果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可以寻求第三方的协助,如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争议。

在参与仲裁或诉讼程序时,双方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FOB、CFR和CIR贸易术语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FOB、CFR和CIR贸易术语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FOB、CFR和C‎I R贸易术‎语风险及其‎防范措施众所周知,在我对外贸‎易业务中用‎以确定交货‎条件所使用‎的贸易术语主要是装运‎港交货的FOB 、CIF 和CFR 这三种。

根据国际商‎会90年代‎末对40多‎个国家的调‎查统计,按使用的频‎繁程度,FOB 排在第一位‎。

由于采用FOB 条件成交时‎,卖方在装运‎港交货后,不负责安排‎运输和保险‎,也就担心运‎价上涨的问‎题。

而且在许多‎人中存在一‎种误解,即采用这三‎种常用术语成交,风险是完全‎相同的,都是以船舷‎为界转移风‎险,费用负担上‎也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最后统归买‎方负担,只是责任上‎有所不同罢‎了。

这种误解导‎致一些人在‎对外成交时‎忽略了对贸‎易术语的认真选择‎,最后造成意‎想不到的损‎失发生。

其实,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2000通‎则》中所说的“以船舷为界‎”划分风险,只是用以确‎定货物在交‎接过程中损‎坏或灭失的‎后果由卖方‎还是买方承‎担的问题,而并不泛指‎所有的风险‎,特别是不涉‎及收汇的风‎险问题。

事实证明,在我出口业‎务中,作为卖方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慎重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对于防范‎收汇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是十分必‎要的。

以下我谈谈‎在选择贸易‎术语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总体来讲,在出口业务‎中采用CIF 或CFR 术语成交要‎比采用FO‎B有利。

因为,在CIF 条件下,国际货物买‎卖中涉及的‎三个合同(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都由卖方作‎为其当事人‎,他可根据情‎况统筹安排‎备货、装运、投保等事项‎,保证作业流程上的相互衔‎接。

另外,有利于发展‎本国的航运‎业和保险业‎,增加服务贸‎易收入。

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应根据交易‎的商品的具‎体情况首先‎考虑自身安‎排运输有无‎困难,而且经济上‎是否合算等‎因素。

二、如不得已采‎用FOB条‎件成交时,对于买方派‎船到港装货‎的时间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以免卖方货‎已备好,船迟迟不到‎,贻误装期的‎事情发生。

合同风险防范的几点建议

合同风险防范的几点建议

合同风险防范的⼏点建议合同是双⽅的约定,也代表彼此之间的合作能够更加的顺利进⾏,也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

但并不是签订了合同就意味着没有任何的风险,很多合作就算签订合同也存在巨⼤风险,下⾯由店铺⼩编为你介绍合同风险防范的⼏点建议。

合同风险防范的⼏点建议对于买卖合同中易出现的漏洞及欺诈⾏为,当事⼈在订⽴合同时可以从以下⽅⾯采取防范措施:1.订⽴合同前应尽可能了解对⽅当事⼈的有关信息。

订⽴合同前应对对⽅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近期的经营业绩、商业信誉进⾏必要的考察,如当事⼈⾃⼰进⾏了解有困难,可以向对⽅当事⼈所在地的⼯商部门进⾏查询,并且可以通过对⽅同⾏业或相关企业进⾏了解或委托律师作尽职调查。

2.对代理⼈签订合同应对其代理权进⾏了解。

对于对⽅业务员或经营管理⼈员代表其单位订⽴的合同,应注意了解对⽅的授权情况,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所开⽴介绍信的真实性,对⾮法定代表⼈的⾼级管理⼈员,如副董事长、副总经理等,应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权。

3.注意提⾼具体业务⼈员及领导⼈的素质在合同订⽴过程中许多漏洞的出现是由于经办⼈员对业务不熟悉,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所致,因此应注意提⾼业务⼈员及领导⼈员的业务能⼒及素质,熟悉本⾏业的业务情况切实反映和保护⾃⼰的利益。

掌握本⾏业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法律是否对该交易⾏为有禁⽌或限制性规定。

对专业性较强或标的额较⼤的合同可以让律师等法律专业⼈员提供帮助。

4.合同订⽴应采取书⾯形式并使⽤⽐较标准的合同范本或采⽤⾃⼰⼀⽅提供的范本。

我国《民法典》虽然允许采⽤书⾯形式、⼝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因为⾮书⾯形式在发⽣纠纷时不好确定责任,也为免被⼈利⽤进⾏欺诈,订⽴合同应尽量采⽤书⾯形式。

同时订⽴合同时应尽量参照合同范本,并结合具体情况订⽴。

内容应尽量详尽、明确。

我国⼯商⾏政管理机关颁布有标准的合同范本可以进⾏参照。

如与外地企业签订的合同,使⽤传真⽅式签订后,应尽量⽤特快专递形式取得合同的原件。

建设工程合同类问哪些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类问哪些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是建设领域中最常见、最重要的合同类型之一。

在签订和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许多问题。

本文将围绕建设工程合同的问题展开讨论,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合同解除、合同违约和合同争议解决。

一、合同效力问题1. 合同主体资格问题:合同主体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具备从事建设活动的资质和条件。

2. 合同形式问题:根据《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如果合同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3. 合同内容问题: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4. 合同公平性问题: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对等,是否存在不公平条款。

二、合同履行问题1. 工程质量问题: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国家标准,工程质量问题可能导致合同解除或违约。

2. 工程进度问题:工程进度是否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延期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3. 工程投资问题:工程投资是否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投资增加是否需要双方协商一致。

4. 工程变更问题:工程变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变更内容是否涉及合同实质性条款。

三、合同变更问题1. 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合同变更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如通知、协商、签字等。

2. 合同变更的内容:合同变更内容是否明确,是否符合双方利益。

3. 合同变更的效力:合同变更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四、合同解除问题1. 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解除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如违约、不可抗力等。

2. 合同解除的程序:合同解除是否遵循法定程序,如通知、协商等。

3. 合同解除的后果:合同解除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如何处理,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五、合同违约问题1. 违约责任:违约方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2. 违约与侵权竞合:违约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可以同时追究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合同里面容易遇到的问题

合同里面容易遇到的问题

合同里面容易遇到的问题
在合同中,常见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条款和条件的不清晰:合同中的条款和条件如果表述不清晰或模糊,可能会导致双方对合同的理解产生分歧。

这可能包括定义不清楚的术语、含糊的责任规定或不明确的付款条款等。

2. 合同漏洞:合同中可能存在遗漏或疏忽,导致未涵盖某些重要事项或规定。

这可能会导致争议和纠纷,因为双方对未明确列出的事项有不同的期望和理解。

3. 法律合规性问题:合同可能存在与适用法律或法规相悖的条款。

这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或违法,并可能给双方带来法律风险和责任。

4. 解决争议的机制:合同中可能未明确规定解决争议的机制和程序。

如果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缺乏明确的争议解决方式可能会导致长时间的纠纷和不必要的成本。

5. 未尽事宜的处理:合同可能无法覆盖某些特定情况或事件,例如不可抗力、合同终止等。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能需要协商额外的规定或根据法律进行补充。

为了避免这些问题,编写合同时应确保条款和条件清晰明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合同起草过程中,最好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建议,以确保合同符合适用法律和法规,并覆盖所有必要的事项。

双方应认真阅读和理解合同内容,确保双方对合同的理解一致,并及时解决任何不明确或有争议的问题。

第2期 鉴于条款—合同中易被忽略的要点

第2期 鉴于条款—合同中易被忽略的要点

鉴于条款一个合同中容易被忽略的要点各位听友,大家好。

每天学点法,风险全不怕。

欢迎来到法律加油站,我是今天的主播王锦莉律师。

大家都知道,在合同制定的过程中,在书写合同双方的具体合同内容前总会写一段话,大家常见的这段话一般是这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互惠互利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就某某事项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对,这个就是我们今天要说的合同的前言,也就是鉴于条款,又称为背景条款。

我们在合同中书写鉴于条款的目的主要是说明缔约双方签订合同的初衷或籍此想要达到的目的,或签订该合同所依赖的事实状态。

也就是说鉴于条款是为了介绍背景情况而设定的,一般不包括实质性条款。

在我们接触的大多数当事人在制定合同时,都会认为鉴于条款不是合同的必备条款,也没有什么实质内容,因此如果交易本身没有独特的背景,就没有必要在合同中加人鉴于条款了。

事实呢,并非如此。

鉴于条款具有相当重要而不可忽视的作用,比如说鉴于条款中写明了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在双方对合同履行内容发生争议的时候,鉴于条款就相当于一个辅助评价标准,有一定的证明作用,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负担;如果在实际的合同履行中,已经不符合鉴于条款列出的合同目的,那么当事人可以根据鉴于条款进一步采取相应的救济办法,比如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所以说如果我们在合同的鉴于条款中将合同目的明确约定,一旦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就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关于单方解除合同我们会在后期的节目中给大家详细分享。

鉴于条款还具有承诺或保证的作用,在鉴于条款中写明一方签订合同时所依赖于对方提供的材料或陈述的内容,作为双方缔约的前提或信赖的基础,如果对方违反了这种承诺或保证,导致我方利益受损,就可以依据鉴于条款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签订合同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签订合同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签订合同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有哪些当事⼈签订合同是为了实现财产或类似于财产的其他权益的归属变化,因此对这种财产或类似于财产的其他权益的标准描述是⾮常重要的。

合同标的条款因此也成为法律的提⽰性条款内容。

合同标的是民法典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那么签订合同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有哪些?接下来由店铺⼩编为您解答。

签订合同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有哪些(1)要使⽤标的物的正式名称,即标准学名,⽽且要⽤全称。

⽂字表述必须明确具体,尽可能使⽤符合国际标准或国际⾏业习惯的商品名称。

商品⽇益丰富,使得双⽅约定不明时,真实意思很难探究,因此产⽣以类似商品作为合同约定标的交付带来的合同⽬的落空,是严重的法律风险。

(2)写明商品商标。

⼀定的商标,标志着⼀定商品的性能、质量种类。

只有写明商标才能使商品特定化。

如某商场本想购买杭州某⼚⽣产的“天堂牌”⾃动⾬伞1000把,但在合同中的商品名称栏内只写了“⾃动⾬伞”,⽽未写“天堂牌”商标,结果供⽅发来的除有50把是“天堂牌”的⾃动⾬伞外,其余的都是⼀些杂牌,有不量的甚⾄⽆商标,给需⽅造成损失。

相同的产品因为品牌不同,价格差异有时⾮常巨⼤。

(3)在确定标的时,还必须注意同名异物和同物异名的情况。

如⼤⾖,⼀般是指黄⾖,但有些地⽅把蚕⾖也叫⼤⾖;⼜如⾃⾏车,有的叫⼈⼒车,有的叫脚踏车,有的叫单车;⼜如,电梯美国⼈叫Elevator,英国⼈叫Lift,这些都属同物异名。

这种情况更需要双⽅就标的物明确约定,有时需要配合必要的图⽚或描述性说明。

(4)要写明标的品种、规格、花⾊及配套件。

如购买电视机,除写明名称、商标外,还要写明型号,是⿊⽩,还是彩电或数字电视机;是⽴式,还是卧式;是遥控,还是⾃调,以及尺⼨⼤⼩等。

只有把以上这些问题弄清楚,才算是确定的,才能使标的特定化。

标的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经常出现,只是有时双⽅确定不明的法律风险因对⽅的实际交付⾏为完成⽽消失。

但该法律风险的数量远⽐因标的发⽣的纠纷要⼴泛得多。

合同签订中的常见问题

合同签订中的常见问题

合同签订中的常见问题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常见问题,这些问题可能会影响双方的权
益和合作关系。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确保合同内容清晰明了,双方都应该了解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包括
合同的目的、双方的责任和权利、违约责任、解决纠纷的方式等。

如果有任何不清楚的地方,应该及时与对方沟通,明确解释,避免引起歧义。

其次,要注意合同条款的具体执行细节,比如付款时间、交货时间、服务标准等。

双方应该明确约定时间节点和具体要求,避免出现迟延、质量不符等问题。

另外,要注意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方式。

如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合同内容,双方应该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避免出现口头约定引发的纠纷。

而如果需要解除合同,双方也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程序来执行,避免赔偿等纠纷。

此外,要注意合同的保密条款。

双方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信息,应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密责任,避免信息泄露引起的纠纷。

最后,要注意合同的法律效力。

合同是双方约定的法律文件,受法律保护。


果出现任何合同纠纷,双方应该依法解决,并避免通过非法手段解决纠纷。

总的来说,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要保持沟通和诚信,遵守合同约定,确保
双方的权益和合作关系。

只有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签订合同,双方才能达到合作共赢的目的。

愿双方在未来的合作中,能够避免常见问题的发生,共同促进合同的顺利执行。

合同常见问题

合同常见问题

合同常见问题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经常遇到客户对合同的一些常见问题提出疑问。

以下是一些常见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合同的相关内容:
1. 合同中的法律术语和条款是什么意思?
合同中的法律术语和条款通常是经过精心选择和编写的,目的是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我可以为您解释这些术语和条款的含义,并帮助您理解它们在合同中的具体适用情况。

2. 如何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取决于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我可以为您提供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合同范本,并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3. 我需要定制一份特定类型的合同,您能为我提供帮助吗?
当然可以。

我可以根据您的需求定制各种类型的合同范本,
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合同、劳动合同、租赁合同等。

只需告诉我您的具体需求,我将为您量身定制合适的合同范本。

4. 在合同起草过程中,我需要注意哪些重要事项?
在合同起草过程中,您需要特别注意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条款的清晰明确、合同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重要事项。

我可以为您提供专业的指导和建议,确保合同起草过程中不会出现遗漏或错误。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合同范本的相关内容。

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与我联系。

我将竭诚为您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和支持。

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高, 另外在施工过程 中易受施 工地 自然环境 、 国家政 策及当地的社会环 境等 因素 影响 , 导致公路 建设存在很 多的不确定 因素 , 因而 , 有 效的合 同管理在公 路建设 中起 到关键 的作用 。例如前几 年 , 在上海某 工程公 司, 有一个建筑工程施工合 同在履行 过程 中出了意外 , 主要是施工范 围 发生 了变化 , 而关于价格如何 调整 没有在合 同中写明 , 承包商认为应该 增加 1 0 0 万元作 为增补款用 , 而业 主方则认 为工程 已经开始施 工 , 只能 相应地补偿一些 , 并就此事 , 双方甚 至一 度闹上了法院。最后在法 院的 调解下 , 才得 以解决 。如果 当时在合 同中对 这一情 况有所写明 , 就有办 法按程序办事 , 可见就此事来 看, 合同管理在 高速公 路建设过程 中发挥 不可忽视的作用。 首先 , 合 同管理是公路项 目 管理 的核心 工作 , 因为合同中不仅 明确
( 二) 规 范 合 同 内容
要不 断地完 善建设 工程 的合 同文本体 系 , 发 挥示范 文本的作 用。 根据不同的市场需求 , 制定不 同形式 的合 同示范文本 , 积极参考国外的 先进经验 , 以F I D I C文本格式作 为依据 , 合同 中的主体要 得 当, 文字使 用要严谨 , 进而提高示范文本 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 在一定程度上也促 进建筑业 的有序发展 。例如 : 兰坪县兔峨 乡某卫生院住 院部 改造项 目 施工 , 前 期没有拟定建设 工程合 同, 从 而使 施T产生很多漏 洞 , 影响改 造质量 , 甚至危及人们 安全 。相关工作人 员由此认识到 了合 同管理的 重要性 , 拟定 内容全 面的施工合 同, 并 由相关专业人员对其 进行审核 , 对施工进行严格约束 , 从而提高了施 工的质量 。

FOB、CIF和CFR贸易术语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FOB、CIF和CFR贸易术语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二、如不得已采用FOB条件成交时,对于买方派船到港装货的时间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以免卖方货已备好,船迟迟不到,贻误装期的事情发生。
三、对于FOB条件下,买方指定境外货代的情况应慎重考虑是否接受。最近以来屡屡发生买方与货代勾结,要求船方无单放货,造成卖方钱货两空的事情。另外,还有的货代只在装运口岸设个小小的办事处,并无实际办理装运的能力,回过来再通过我方有关机构办理,既增加了环节,降低了效率,又提高了费用。作为卖方应对买方指定的货代的资质情况有一定的了解,如认为不能接受,应及时予以拒绝。
事实证明,在我出口业务中,作为卖方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慎重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对于防范收汇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是十分必要的。以下我谈谈在选择贸易术语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总体来讲,在出口业务中采用CIF或CFR术语成交要比采用FOB有利。因为,在CIF条件下,国际货物买卖中涉及的三个合同(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都由卖方作为其当事上的相互衔接。另外,有利于发展本国的航运业和保险业,增加服务贸易收入。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应根据交易的商品的具体情况首先考虑自身安排运输有无困难,而且经济上是否合算等因素。
五、即使采用信用证支付时,也应注意对托运人的规定,特别是FOB条件下,有些国外买方常在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提交的提单要以买方作为托运人(Shipper),这种做法也同样会给卖方带来收汇的风险。在国际贸易中曾发生过这样的事情:买卖双方按FOB条件成交,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支付。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卖方提交的提单要注明托运人为买方。卖方审证时发现这一问题。但认为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是买方,买方作为托运人也顺理成章,另外,为此再修改信用证又要增加费用开支和延误装期,所以,卖方就照办了。交货后提交的提单注明买方为托运人。但结汇时因单证有不符点,被银行拒付并退单。

合同执行过程中易出现的问题

合同执行过程中易出现的问题

合同执行过程中易出现的问题合同签订及履行中常见的问题一、合同形式要求(一)使用格式合同需要注意的问题【法律及行业要求】格式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文本。

由于格式合同的制定一方在制定合同文本时,往往都充分考虑自己一方的合同利益以及要规避的合同风险,因此格式合同中普遍存在保护制定方的合同条款,对另一方的法律风险较大。

【不规范行为】格式合同条款中具有加重对方责任,减轻己方责任的条款,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不利后果】对方提供格式合同的情况下,合同条款加重我方责任,导致己方权利不能实现,企业面临承担各种违约责任的风险。

我方提供格式合同的情况下,由于条款内容规定不明确,导致双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有可能做出不利于我方的解释。

【应对方案】(1)使用对方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时,必须交公司法律顾问审查,对于有损害己方利益的条款,应当及时提出,与对方协商变更。

(2)公司应当对自己常用的合同制定自己的格式合同文本,在制定格式合同文本时既要确保内容的详尽、明确,又要注意不要产生歧义,同时还不能出现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

在签订合同时尽量采用己方提供的合同文本。

(二)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法律及行业要求】合同法规定合同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

但口头形式订立合同难以保留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很难取证,发生诉讼后难以掌控,增加了败诉风险。

【不规范行为】采用口头约定方式订立合同。

【不利后果】由于没有书面形式的合同文本,在日后可能发生的诉讼中很难提供有效的证据,使本公司处于被动地位,面临败诉风险。

【应对方案】(1)应当尽量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避免其他形式的合同。

(2)口头合同签订后应尽快与对方协商,及时补签书面合同,或以文件形式对主要条款进行重述,要求对方确认。

法学合同法重点

法学合同法重点

法学合同法重点好的,下面就来谈谈法学合同法的重点。

我觉得最重要的是合同的订立。

订立可是合同产生的起始点。

在实践中,很多人容易忽略要约和承诺这两个概念,就往往在这里卡住了。

要约是一方希望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确具体,像我之前看到一个案例,甲对乙说我有一批货物想卖给你,价格大约1万块,这个“大约”就使要约不太明确,就容易产生纠纷。

承诺则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应该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而且承诺一旦做出是不能轻易撤回的。

合同的主体也特别关键。

一定要注意主体的资格,像如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除了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有效外,其他合同是效力待定的。

例如13岁的小孩去购买昂贵的电子产品,这种合同就是效力待定的。

后来发现重点在于看主体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的内容必须要清楚明确也是个重点。

我们在实践中不能有模糊不清的条款,比如说履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

我之前在解读一个装修合同的时候发现,合同里只说用较好的材料进行装修,这个“较好”就很模糊。

一定要注意对这些内容进行详细确切的规定。

违约也是重要的内容。

什么情形算是违约,违约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对了还有个关键点,违约金的约定。

它不能过高或者过低,过高可能会被法院酌情降低,过低可能就不能很好地补偿受损方。

比如说甲乙约定如果一方违约要支付100万违约金,但实际造成的损失才10万,这种情况下100万可能就过高了。

合同的形式有时也不能忽视。

虽然很多合同可以是口头形式,但像一些重大的、涉及金额巨大或者法律规定必须要书面形式的合同,我们就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这样才能保证自身的权益。

像房屋买卖,法律就规定必须要有书面合同。

在理解合同效力方面,像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等这些类型之间是一定要区分清楚的。

我之前就理解错了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合同。

后来仔细研究才知道可撤销合同往往是订立的时候存在一些比如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况,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规避谈判中易犯的错误(下)

规避谈判中易犯的错误(下)

在 商 务 谈 判 中 ,时 刻 要 记 住 .
下 来 ,就 很 难 再 升 上 去 。其 实 我 想 了
如 果 是 公 司 之 间 的 谈 判 的 话 ,双 方 都 思 考 了一 下 利 索 地 说 : 行 吧 ,就
想 ,碰到 这种 情况 ,回答 的方法 有很 是 就事 论事 .而不 能 因为对谈 判条 件 送 你 一 盏 了 。
多 种 的 不 满 发 泄 在 谈 判 对 手 上 。 当 我 们 想
想 想如 果在 商业 谈判 场合 ,一 个
这 样 吧 老板 .您 每次 拿 货都 要 发 怒 的 时 候 ,可 以 去 抽 个 烟 、 喝 口 个小 小 的让步 ,积少 成 多 就 可能 意
是 五 六 台 .如 果 这 次 能 够 拿 货 二 十 水 或 者 去 会 议 室 外 面 走 走 等 。 也 可 味 着 对手 已经 让 了一 大 步 。
该 经 销商 最后 说 :
你 们公 司专 柜 与 表 的 是 公 司 但 是 在 言 语 中 ,针 对 的
样 机 都不 提供 ,我 觉得你 们 的价 格应 却 是谈 判 对 手 。
该 降 低 。 要 知 道 你 的价 格 比 批 发 市 当我 们 说 出 :
这个 办 法获得 了一 盏台灯 。我 购买 灯
台 .我 考 虑 给 您 一 个 特 价 。
以让 伙 伴 提 醒 自 己 .或 者 同 伴 及 时 打
当 大 家 在 开 始 谈 判 的 时 候 , 如 果 先 搁 置 了价 格 ,等 到 其 它 方 面 都 谈
这 样 吧 你 这 个 月 如 果 整这 些 是 公 司 所 严 令 了 ,有 点 过 分 。 禁 止 的 ,代 理 商 老 板 一 直 未 松 口 。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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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风险,防在合同签订时合同中易被忽略的十个问题江苏亚邦药业集团徐华忠合同风险,防在合同签订时——合同中易被忽略的十个问题江苏亚邦药业集团副总裁、总法律顾问徐华忠在长期的法律实务工作中,笔者发现,许多合同纠纷的起因竟然源于合同本身,即由于合同条款的欠缺、疏漏、表达不完整或理解上可以产生歧义等而最终导致了合同难以正常履行,合同当事人甚至要对簿公堂。

那么,在签订合同时,有哪些问题容易被忽略,且容易为日后的纠纷埋下隐患呢?一、对方住所未标明,“变更请求”寄达难杭州某机械厂与常州某纺织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机械厂为纺织厂生产并提供流水线一条。

但是,在合同中,双方并未将双方的经营地址写入合同条款。

合同订立后,纺织厂因车间改建,需要将原预定的流水线设备的长度缩小1.8米。

于是,纺织厂便以书面形式向机械厂寄送了《合同变更请求书》。

以后,在长达一个月的时间里,对方也未提出过任何异议。

但在实际交付时,机械厂所提供的却还是依据当初在合同中所约定长度的流水线,导致设备到达现场后,因长度太长而无法安装。

在交涉中,纺织厂认为,他们在一个月前即以书面形式向机械厂邮寄了《合同变更请求书》,且由于缩短流水线长度不仅不会增加机械厂的生产成本,反而会使成本有所减少。

对此,纺织厂还主动放弃了成本减少部分的设备价款。

而机械厂在长达一个月的时间里,也从未对纺织厂的设备变更请求提出过异议,应视作已经接受了该请求。

鉴此,机械厂应立即另行提供长度合适的流水线,并承担纺织厂因延期上线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但机械厂却大呼冤枉,说从未收到过纺织厂的变更申请书。

最后查清的事实是:由于双方签署的合同中并未注明当事人地址,而纺织厂在邮寄变更请求时,又将地址笼统地写成“杭州市XX机械厂”,而事实上,由于对方企业成立的时间不长,且其注册地(因享受税收优惠而挂在了开发区)与实际经营地(在某郊县某村)并不一致。

并且,当初纺织厂在邮寄变更请求时,又采用了平信方式,这才最终导致了这一结果。

“当事人处所(地址)”极易被合同签订人员所忽略。

其实,除了上述案例中所提及的情形外,合同标的或合同履行时间的变更、合同的敦促履行、合同标的物或质量异议的提出、货款的催收等等,都需要以合同中约定的地址作为有效的邮寄或送达地址。

尤其是在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相一致时,“住所(含联系人姓名及电话)”的约定则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所以,万万马虎不得。

二、质量标准不明确,产生纠纷索赔难某饮料厂向某包装设备厂订购了两台灌装机,饮料厂在现场看货后即支付了定金,并在15天后交款提货。

但在使用过程中,饮料厂发现,罐装机所使用的内胆材料并非316L的不锈钢材质,导致每次使用的前几分钟内,饮料中都会出现大量的铁锈,直接影响了饮料的质量,并造成了饮料厂的经济损失。

对此,饮料厂要求对方提供符合饮料厂使用要求的设备,并赔偿饮料厂已经造成的饮料报废损失12000元。

对此,包装厂则认为,饮料厂在选购该设备时,并未言明购买灌装机的用途。

而包装厂的《产品说明书》第一项即表明:“该灌装机通常用来灌装农药或其他非食品类液态物质”。

再说,饮料厂在现场看货后直接购买灌装机,属于看样购货。

包装厂称,只要所提供的灌装机与原样品的内在质量一致,他们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双方经多次协商,最终未能达成任何协议。

饮料厂心有不甘,便诉至法院,要求退还两台灌装机,并要求包装厂赔偿其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双方在合同中并无明确的质量要求的约定,饮料厂又是在现场看货后订购了该设备,且因其隐瞒了灌装机用途而使机械厂无法建议原告选用不锈钢内胆材料(如果提出,则是完全可以变更的);包装厂所供灌装机的内在质量也与样品质量无异。

鉴此,法院最终驳回了饮料厂的起诉。

事后,考虑到双方已有的合作关系,包装厂主动为饮料厂更换了不锈钢内胆,而饮料厂则也承担了相应的材料费用,但前后却耗去了七个多月的时间,这可是一笔更大的损失。

在合同审查实务中,笔者发现,有关质量条款一项中,除了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会填写标准号外,大多的合同中,质量条款往往为空白,或者是约定不明(如“参见相关标准”)。

这样的约定,难免会成为以后合同纠纷的隐患。

我们知道,其实大多的合同所涉及的产品往往是既无国标,也无行标,而是非标产品,这就需要合同当事人来约定产品标准。

但是,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却并不在合同中作出具体的质量标准约定,原因往往是不想“小题大做”,或者是“反正双方都明白”。

但是,如果一旦出现质量纠纷,受损害方想要主张权利就缺乏有力的依据了。

比如,某药厂欲向某工具厂订购车间用推车30辆。

工具厂获悉后立即派员至药厂,并提供了所有的产品样本(上有推车照片及尺寸),后还在药厂人员的陪同下,参观了车间现场。

药厂人员在作比较后,最后选择了编号为C3 型号的推车,工具厂即回厂赶制。

20天后,30辆推车准时交付。

但药厂人员发现,推车的宽度与车间走廊宽度基本相同,稍不小心就会撞上两侧的墙壁,根本就不能正常使用。

于是,药厂要求工具厂换货。

而工具厂则认为,样本上标有详细的车辆外形尺寸,药厂是在认真比较后自行选择的。

另外,为了尽量少占资金,工具厂平时也只按客户的订单制作推车,厂内也并无存货,自然也就不同意换货了。

药厂曾想诉诸法院,但自觉胜算不大。

于是,最后只好将推车暂存在工具厂内,让工具厂帮忙联系销售,并另外订购了符合尺寸要求的推车了事。

所以,对于非标产品,对于按“通常理解”也无法充分理解的产品,双方在约定质量标准条款时,一定要准确、具体而详尽。

在约定质量要求时,一般应考虑这样一些问题:1、产品应符合买受人的实际使用需求;2、有合理的产品质量保障期限;3、材质、规格、型号、大小、数量等等的约定要具体而明确,且绝无歧义;4、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要以书面形式固定,并应在经双方确认后作为合同的附件。

三、异议期限无约定,要想维权难上难2007年3月,天津甲企业向江苏乙企业提供了工业原料(级别为分析纯)一批,价值为120万元;天津甲企业同时又欠江西丙企业货款 400余万元。

2008年底,丙企业根据与甲企业的合同约定,选择有管辖权的江西某基层法院,向甲企业提起买卖合同货款纠纷诉讼,要求甲企业立即支付全部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经过审理,法院判令: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甲企业应立即偿还丙企业货款400余万元。

而在此前,法院还应丙企业的申请,要求行使代位权,即要求法院保全甲企业在乙企业的债权(即工业原料货款)120万元。

今年3月,江西某基层法院向乙企业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

而乙企业则认为,甲企业的原料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主要指标仅符合工业级的标准,其价格也与分析纯级相差很远(价差总额在50万元以上)。

于是,对于法院的执行通知,乙企业并未理会。

其实,对于甲企业所提供的工业原料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问题,甲乙双方也曾有过多次的电话沟通,但是,因双方的意见始终难以统一,处理也就被搁置了下来。

而乙企业则认为,反正我方并未支付货款,既然你不急,我们当然更不用着急了。

6月中旬,江西某法院执行人员来到乙企业,要求强制执行120万元债权。

而乙企业则以“甲企业所供原料不符合合同约定,甲企业在乙企业的债权不明晰”等为理由进行抗辩。

但是,执行法院认为:甲企业提供的书面证据证明,甲企业的原料不存在质量问题;乙企业也并未就质量问题与甲企业进行过沟通和协商。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

因此,法院作出了对乙企业强制执行的裁定。

对于质量异议的提出期限,最高人民法院法经(1993)195号《关于对无法定和约定期限的工矿产品内在质量提出异议应如何确定期限问题的复函》中规定为6个月,而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又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其诉讼时效为1年;同时,第一百三十七条还规定了“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

但是,对于许多产品来说,这样的期限规定并不十分合适。

比如,普通的水果,在交付的同时就能分辨出质量的好坏来,如要等到6个月或1年后,作为合同标的物的水果早已不存在了;而如一些大型设备,从交付到安装调试结束,则甚至需要几年的时间。

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往往与货款的支付期限直接挂钩,所以,质量异议提出期限的约定应符合产品本身的特点,并符合行业的通常惯例,这样也易被双方所接受。

比如,某合同对合同标的的质量异议约定为:“如有质量问题,买受人应在标的物交付后一周内提出。

另外,出卖人对该产品非人为损坏的免费维修期限为一年。

”这样,出卖人既可及时拿到货款,买受人也不再有质量保证期限内的维修之忧。

四、合同履行没有“地”,引发纠纷多被动在许多合同中,在“合同履行地”一项内,要么是填写与该项无关的内容,如“汽车运输”,要么与交货地混同,甚至有直接写“到站XX”的。

在合同中,合同履行地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比如,常州的企业与郑州的企业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常州方为出卖人,郑州方为买受人。

按照目前企业的通常做法,出卖人一般会负责将货物免费送至买受人处,即郑州的那家企业。

这样,一旦因合同纠纷而引起诉讼,则应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所在法院管辖。

我们知道,被告所在地是不能改变的,而合同履行地呢?如果合同中没有专门的履行地约定,那么,交货地应视作合同履行地。

这样,作为常州的出卖人,当需要选择法院起诉时,那么,选来选去,也只能选择郑州那家企业所在地法院。

这样,抛开一些地方存在的地方保护等等因素不说,单是诉讼而引起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就不是个小数目,另外,还要耗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那么,像上述这样的情况,我们怎样想出办法,能为出卖人争取一个在当地的管辖法院呢?在实践中,我们通常采取这样一些做法:1、“让利”争权法即在签订合同时,以表面上的“让利”而争得当地法院的管辖权。

如合同标的物的运输费用为1万元,我们则在货物价款中主动“让利”1万元,而在合同中则另外约定:“货物的交付地为出卖人住所地,由买受人选择自提货物或委托出卖人代办托运,运费由买受人承担。

”这样,在合同中无明确的履行地约定时,货物的交付地即可作为合同履行地。

在一旦发生纠纷时,也就为自己争取到在当地法院起诉的权利。

2、“强迫”接受法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双方的地位,在事实上是不很平等的。

因为一般来说,出卖人往往有求于买受人,也因此会被迫作出一些让步。

买受人则应充分利用这一优势,为自己争取更多的权利,比如在履行地问题上掌握主动权。

江苏亚邦药业集团的注册地点在金坛,实际经营地(办公地)却在常州,而成员企业(系集团全资企业)又分散在金坛、滨海、响水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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