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生态保护与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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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01•【文号】厅字〔2018〕70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编制工作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8月1日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态环境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加挂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生态环境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家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生态环境标准,制定生态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国家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强化学会智库功能发挥建言献策作用

强化学会智库功能发挥建言献策作用

强化学会智库功能发挥建言献策作用促进现代林业科学发展——在中国科协人才和调宣工作会议上的发言中国林学会党中央高度重视发挥科技工作者的决策咨询作用,中央领导同志对科协、学会的决策咨询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中国科协对学会决策咨询工作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多年来,中国林学会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力强化学会智库功能,创新决策咨询工作机制,积极拓展决策咨询领域,探索决策咨询工作新模式,不断提高决策咨询能力和水平,积极为现代林业科学发展建言献策。

现将我们的做法和体会作一简要汇报。

一、强化智库功能,把决策咨询工作摆在十分突出的重要位置在中国林学会成立90周年纪念大会上,回良玉副总理、贾治邦局长要求中国林学会积极发挥好建言献策作用。

江泽慧理事长每年都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学会的决策咨询工作。

学会组织秘书处和分会的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中央领导同志和中国科协领导的指示精神,提高思想认识。

我们深刻认识到,积极建言献策,充分发挥智囊团作用,是党和国家赋予学会的光荣使命,也是学会义不容辞的职责。

学会具有学科齐全、人才荟萃、地位超脱等优势,在推进国家级科技思想库建设、促进政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方面具有独特的作用。

中国林学会高度重视决策咨询工作,着力强化决策咨询功能,把决策咨询工作摆在学会工作的重要位置,把加强学会决策咨询工作作为提升学会地位、扩大学会影响、促进学会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

在学会工作指导思想上,明确把强化学会智库功能、充分发挥建言献策作用作为学会工作的重要任务。

在发展思路上,积极推进学会活动由学术交流为主向学术交流与科学普及和决策咨询并重转变。

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时,把决策咨询放在与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科技奖励等传统业务同等重要的位置,优先考虑、统筹安排。

每年的常务理事会议、全国林学会秘书长会议都研究部署决策咨询工作,确定工作方向,明确选题内容。

我们明确要求各分会和省级林学会每年至少要提出一份决策咨询报告。

由于思想上重视,把决策咨询工作摆在了重要位置,近年来我会决策咨询工作不断加强,成效越来越显著。

生态保护机制的概念是什么?它包含的内容以及所起的作用

生态保护机制的概念是什么?它包含的内容以及所起的作用

生态保护机制的概念是什么?它包含的内容以及所起的作用生态保护机制是指建立和运行完善的制度、法律、政策及保护管理机构,采取多种手段和措施,维护和优化生态系统的系统性组成和稳定性运行,以实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

生态保护机制包含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生态保护法律制度:通过建立并完善法律法规,以法律手段强化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使其获得最大程度的保障。

2、生态保护政策:政府制定并执行经济、环保、土地利用等政策,以协调生态、经济、社会的关系,或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生态保护,从而推动生态保护工作。

3、生态保护管理机构:建立管理机构,进行生态环境监测、评估、保护、修复和安全监管等,以及道路、水库、农田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4、生态保护技术手段:包括生态修复、立体种植、生态林业、海洋生态等技术手段,用于恢复和改善已经被破坏的生态系统,促进生态环境的环保发展。

生态保护机制的作用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1、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恢复,减少生态系统被破坏的程度,防止生态系统灭绝与退化。

2、减少环境污染和自然灾害的发生,并且加强对污染企业的监管,提高生态环保治理效率。

3、加强社会文明素质建设,提高社会压力和自觉养成环境友好和优良的生态习惯。

4、保障人类和动物、植物等生物物种的生存和健康、进一步优化人类生态环境,为人类发展提供生态支撑,推动人类文明更加科学、文明和永续发展。

生态环境保护的意义和重要性#活动总结#导语环境保护就是防止由于人类生活、生产建设活动使自然环境恶化,进而寻求控制、治理和消除各类因素的方式。

以下是无整理的开展环保活动的总结,欢迎阅读!1、开展环保活动的总结为进一步增强广大师生的节能降碳意识和环保意识,营造“节能有我,绿色共享”的节约型绿色校园的良好氛围,形成崇尚节约节能、合理消费与低碳环保的良好风尚。

xx镇xx小学推行多项举措加强绿色节能校园建设。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

《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

前言生态功能区划是根据区域生态系统格局、生态环境敏感性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空间分异规律,将区域划分成不同生态功能的地区。

全国生态功能区划是以全国生态调查评估为基础,综合分析确定不同地域单元的主导生态功能,制定全国生态功能分区方案。

全国生态功能区划是实施区域生态分区管理、构建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格局的基础,为全国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维护区域生态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科学依据。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保护工作,先后出台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生态保护工作取得重要进展与积极成效。

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生态环境脆弱,生态系统质量和功能低,生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矛盾突出。

生态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

十八大明确提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构建生态安全格局,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落实用途管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适当增加生活空间、生态用地,保护和扩大绿地、水域、湿地等生态空间”。

党和政府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部署对进一步开展全国生态功能区划提出了新的要求。

环境保护部和中国科学院2008年发布的《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在生态保护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生态保护工作的加强,《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已不能适应新时期生态安全与保护的形势,主要问题:一是近10多年来我国部分区域生态系统变化剧烈,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格局已经改变;二是现行划定的重要生态功能区范围不能满足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要求,保护比例普遍较低;三是受当时多种因素影响,生态功能区划分不完善,一些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地区未能纳入重要生态功能区范围。

为此,环境保护部和中国科学院决定,以2014年完成的全国生态环境十年变化(2000-2010年)调查与评估为基础,由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负责对《全国生态功能区划》进行修编,完善全国生态功能区划方案,修订重要生态功能区的布局。

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咨询工作暂

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咨询工作暂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文号】环委〔2007〕1号【发布日期】2007-02-27【生效日期】2007-02-2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咨询工作暂行规定(环委〔2007〕1号)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委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委员,总局机关各部门:为发挥专家决策咨询作用,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我局制定了《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咨询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规定要求做好咨询工作。

附件: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咨询工作暂行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咨询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科技委”)咨询工作,保障咨询委和科技委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工作规则》、《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章程》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咨询委和科技委咨询会议(以下简称“咨询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根据需要不定期召集并主持,咨询委和科技委委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领域专家出席会议。

第三条第三条咨询会议的议题由咨询委和科技委主任确定或批准。

除由主任直接确定的议题外,其他议题的主办单位应在提交咨询委或科技委咨询前10-15天以签报形式请示总局主管领导同意后,报咨询委或科技委主任批准。

第四条第四条咨询委咨询的事项包括:1、国家环境保护战略;2、国家环境保护中长期发展规划;3、重大环境保护工程;4、重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5、重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6、重要环境保护技术措施;7、环保总局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第五条科技委咨询的事项包括:1、国家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和计划;2、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规章;3、重大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4、涉及环境科技的重大建设项目;5、重大环境保护科研项目;6、国家科技奖推荐项目;7、环境保护新技术、新工艺推广示范项目;8、环保总局委托的其他事项。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404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404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404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28•【文号】•【施行日期】2021.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404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把十堰市丹江口库区沿线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修复纳入国家试点工作的建议,全国人大交由财政部和我委分别办理,现就涉及我委职能的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们积极推进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

2016年,我委与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在中央政策的支持引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推动下,各地不断探索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实现形式,以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为突破口,积极创新区域间生态保护合作方式,加快推动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建设。

在系统总结地方成功实践的基础上,我委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作出了专门规定。

一是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提出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筹指导、协调和支持,推进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

二是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职责,提出流域沿线相邻省份人民政府应当加快签订行政区域间生态保护补偿协议。

三是对实践中地方政府间合作机制建立难的问题,提出上一级政府应承担协调职责。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推动《条例》尽快出台,并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支持十堰南水北调水源地加快建立补偿机制,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二、关于将郧西县纳入大巴山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生态修复范围近年来,我委积极支持湖北省生态保护和修复,“十三五”期间累计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22.83亿元,开展了天然林资源保护、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退耕还林还草、岩溶石漠化综合治理、森林防火、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等工程建设,有效促进了工程区自然生态质量的持续改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0.1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施行日期】2021.04.15•【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0年10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第三章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第四章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安全第五章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第六章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第七章防范生物恐怖与生物武器威胁第八章生物安全能力建设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生物安全,是指国家有效防范和应对危险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威胁,生物技术能够稳定健康发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系统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威胁的状态,生物领域具备维护国家安全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从事下列活动,适用本法:(一)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二)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四)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管理;(五)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六)应对微生物耐药;(七)防范生物恐怖袭击与防御生物武器威胁;(八)其他与生物安全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维护生物安全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人为本、风险预防、分类管理、协同配合的原则。

生态环保管理工作组织机构与职责范本(2篇)

生态环保管理工作组织机构与职责范本(2篇)

生态环保管理工作组织机构与职责范本一、引言生态环保管理工作组织机构是指为了推动生态环保工作的有效实施和管理,而设立的组织架构,通过明确部门职责和组织架构,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为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二、组织机构1. 生态环保领导小组生态环保领导小组是最高层级的决策机构,由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包括:制定生态环保战略和政策;协调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工作;审议和批准重大环保项目;统筹协调解决重大环境问题等。

2. 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局是生态环保工作的主要执法和监管机构,属于地方政府部门。

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制定和执行环境保护法规和政策;监督和管理环境污染防治;组织环境监测和评估;处罚环境违法行为等。

3. 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厅(局)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厅(局)是负责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主管部门,属于省级或市级政府。

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并执行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规划;管理和保护自然资源;推动生态补偿机制建设;领导和协调地方环境保护工作等。

4. 生态保护科研机构生态保护科研机构是研究生态环保问题、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的组织机构,属于科研院所或大学。

主要职责包括:开展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研究生态修复与保护技术;提供环境科学咨询和技术培训等。

5. 社会组织社会组织是指由公民自愿组成的、在生态环保领域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社会团体,包括环保NGO、居民自治组织等。

主要职责包括:开展环境宣传和教育;参与环境监督和投诉举报;组织环保活动和义务植树等。

三、职责范本1. 生态环保领导小组- 负责制定生态环保的总体策略和政策;- 协调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生态环保工作;- 审议和批准重大环保项目;- 统筹协调解决重大环境问题。

2. 环境保护局- 制定和执行环境保护法规和政策;- 监督和管理环境污染防治;- 组织环境监测和评估;- 处罚环境违法行为。

3. 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厅(局)- 制定并执行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规划;- 管理和保护自然资源;- 推动生态补偿机制建设;- 领导和协调地方环境保护工作。

水土保持专家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专家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专家管理办法水土保持专家管理办法一、概述水土保持是指保护和改善水土资源,防止水土流失和地质灾害,维护生态平衡的一系列综合性措施。

为了有效管理水土保持专家队伍,提高水土保持工作的质量和效益,制定了水土保持专家管理办法。

二、专家管理范围水土保持专家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水土保持相关工作的专家,包括专家队伍的组建、管理和评价等。

三、专家队伍的组建1. 专家队伍的组建应按照水土保持工作的需要,结合专家的专业背景和实际能力进行人员选择。

2. 专家队伍应包括具有水土保持工作经验和技术能力的专家,涵盖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

3. 专家队伍中应包括一定数量的中高级专家和青年专家,以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

四、专家管理机制1. 建立健全专家管理机制,包括专家资格审核、认定和注册等。

2. 进行定期的专家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专家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3. 建立专家工作档案,记录专家的工作经历、业绩和荣誉等,作为专家评价和激励的依据。

4. 对专家进行定期的业绩考核和绩效评价,及时调整专家队伍的结构。

五、专家评价和激励1. 采用科学、公正、客观的评价方法,评价专家的工作业绩和贡献。

2. 对业绩突出的专家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励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3. 建立专家聘任制度,根据专家的工作表现和能力,调整专家的职称和待遇。

4. 加强与相关单位和组织的合作,为优秀专家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和平台。

六、专家的权益和义务1. 专家享有依法从事水土保持工作的权益,包括参与决策、发表专业意见和参与评审等权力。

2. 专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不得违法违规从事与水土保持工作不符的活动。

3. 专家应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积极参与学术交流和专业培训。

4. 专家应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正确履行职责,为水土保持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七、监督和管理1. 加强对专家队伍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开展专家工作的评估和审核。

2.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专家,严肃处理,取消其专家资格。

自然资源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056号(资源环境类225号)提案答复的函

自然资源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056号(资源环境类225号)提案答复的函

自然资源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056号(资源环境类225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1.08.09•【文号】自然资协提复字〔2021〕039•【施行日期】2021.08.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056号(资源环境类225号)提案答复的函自然资协提复字〔2021〕039 杨鸿生、谌爱东委员:你们提出的《关于提升生态脆弱区域治理水平,助推生态文明建设的提案》收悉。

你们通过分析我国生态脆弱区超载发展、资源错配、保护与利用错位现象,生态脆弱区在规划、管控、研究方面的不足,提出把生态脆弱区管控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分区、分类、分策”空间治理、构建与生态脆弱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生产力布局、加强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脆弱区的管控、建立完善生态脆弱区治理科技支持体系等建议,对于确保国家安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维系生态系统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

现结合科技部、生态环境部会办意见,答复如下。

一、背景情况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全面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一体治理山水林田湖草沙,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工作,决心之大、力度之大、成效之大前所未有,生态文明建设从认识到实践都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的变化。

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科技部等部门高度重视,结合部门职责,全力做好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

二、已开展工作(一)关于将生态脆弱区管控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分区、分类、分策”空间治理,构建与生态脆弱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生产力布局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要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以下称“双评价”)是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完善空间治理的基础性工作。

全国生态保护大会的主要内容精神

全国生态保护大会的主要内容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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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生态保护大会于今日隆重召开,会议的召开标志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的台阶。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0.19•【文号】•【施行日期】2021.10.19•【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2021年10月19日)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地球生命共同体的血脉和根基,为人类提供了丰富多样的生产生活必需品、健康安全的生态环境和独特别致的景观文化。

中国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生物多样性保护已取得长足成效,但仍面临诸多挑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切实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有效应对生物多样性面临的挑战、全面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为目标,扎实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持续加大监督和执法力度,进一步提高保护能力和管理水平,确保重要生态系统、生物物种和生物遗传资源得到全面保护,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理念融入生态文明建设全过程,积极参与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共建万物和谐的美丽家园。

(二)工作原则——尊重自然,保护优先。

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遵循自然生态系统演替和地带性分布规律,充分发挥生态系统自我修复能力,避免人类对生态系统的过度干预,对重要生态系统、生物物种和生物遗传资源实施有效保护,保障生态安全。

——健全体制,统筹推进。

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发挥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委员会统筹协调作用,完善年度工作调度机制。

加强生态保护监管工作的实施措施

加强生态保护监管工作的实施措施

加强生态保护监管工作的实施措施一、全面开展生态保护业务监测(一)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监测。

综合利用天基卫星、空基遥感、航空遥感无人机、移动监测车和地面观测等技术方法,定期开展陆地、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对生态保护红线的面积、性质、功能、人类活动干扰及生态修复成效等开展监督监测,监测结果与国家生态质量监测网络数据共享。

对矿产资源开发、工业开发、能源开发、旅游开发、交通开发和其他可能造成较大生态破坏的人为活动进行日常重点监测,及时发现和核实生态破坏问题。

组织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疑似生态破坏问题清单调查核实。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地方性日常监测和年度监测。

(二)强化自然保护地监测。

开展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生物多样性、生态格局和资源环境监测,每半年开展1次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遥感监测,每年开展1次自然公园遥感监测,重点关注八类生态问题,及时掌握自然保护地资源动态变化和人为活动情况。

组织对国家下发的自然保护地遥感发现问题线索进行实地核实,问题属实的组织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生态环境部。

(三)启动重点区域监测。

统筹考虑重点生态功能区,以及区域生态系统完整性、生物多样性资源丰富度、生态破坏问题发生可能性,划定数个生态保护监管重点区域,指导地方整合现有监测资源,重点围绕森林、湿地、河湖生态系统的固碳释氧、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等生态功能开展监测,强化对填湖造地、旅游开发、违建别墅、矿产资源开发等人类活动的常规性监测。

(四)加强海洋生态监测。

健全完善海洋生态系统监测监控网络,基本覆盖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海洋自然保护地、海洋重点生态功能区和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强化对围填海、炸礁等破坏近岸海域生态系统的行为监督。

开展海湾精细化调查,掌握各海湾生态环境状况特征和人为活动影响。

基于遥感监测等技防手段,对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海洋自然保护地、水产养殖、电厂温排水、入海排污口、赤潮等进行常态化跟踪,推动海湾生态系统一体化保护和修复。

我国环境规制的失灵及治理

我国环境规制的失灵及治理

我国环境规制的失灵及治理一、基于治理结构、行政绩效、产权安排与环境治理失灵的分析我国环境规制的主体是国家环保部及地方的环境管理部门。

政府进行环境规制的主要目的在于纠正企业、组织和个人行为给环境所带来的外部性。

治理是一个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它主要通过多元、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确立认同和共同的目标等方式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其实质在于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认同之上的合作。

它所关注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在日益多样化的政府组织形式下保护公共利益,如何在有限的财政资源下以灵活的手段回应社会的公共需求[2]。

威廉姆森在《治理的经济学分析:框架和意义》中将治理概括为一种组织制度设计,其功能是用来弱化组织内部某种冲突,减少交易成本,进而使组织处于有效运转状态。

环境的治理结构不仅包括环境规制机构内部权力的运作关系,也包括环境规制机构外部的权力关系。

具体来说,环境的治理结构体现了环境规制机构内部组织关系以及环境规制机构与企业、公民的组织关系。

我国环境规制机构包括中央环境管理部门和地方各级环境管理部门。

1982年中央的环境保护局还只是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下属的机构,直到1988年,国家环保局从原国家城乡建设环保部独立为国务院直属局。

1993年,升格为副部级直属局。

1998年,升格为正部级直属局,更名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8年环境委员会和国家环保局统一到环境保护部,从而使中央环境保护部直属国务院,环保部门由政府直属机构进入”内阁”序列,并被赋予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方面更多的统筹、协调职责,使环境保护部门参与宏观决策能力得到了加强。

但是相对于其他”强势部门”来说,其在决策中的话语权和统筹协调能力方面还处在相对的弱势地位。

而且我国的环境规制体制是双重的管理体制,容易造成权力分散、功能弱化:一是中国的地方各级环保管理机构在业务上受国家环保部的领导,但是作为一个职能部门,其真正的管理领导权属于本地各级地方政府,尤其是各地环保局的人事任免和财政来源都完全依赖各地政府。

生态环境部关于成立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咨询专家库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关于成立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咨询专家库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关于成立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咨询专家库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1.08.16•【文号】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1号•【施行日期】2021.08.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1号关于成立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咨询专家库的公告为切实履行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职责,发挥专家智库作用,为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提供综合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我部根据“三定”规定,以及《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等文件,联合相关单位组建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咨询专家库。

现将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咨询专家库名单(见附件1),以及《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见附件2)予以公布。

专家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成立。

特此公告。

附件:1.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咨询专家库名单2.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2021年8月16日附件1附件2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提供全面、高水平的专业指导、科学咨询和技术支撑,生态环境部成立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咨询专家库,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咨询专家库建立、资格审查、使用、入库出库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二)坚持原则,作风严谨,认真负责,客观公正;(三)在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相关专业或行业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平,熟悉本专业或行业研究发展动态,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或行业领域工作5年以上;或者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或行业领域工作8年以上;(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相关工作。

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章程

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章程

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章程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环发[2006]191号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6.12.05
【实施日期】2006.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章程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12月5日以环发[2006]191号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发挥专家智囊作用,特成立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

第二条咨询委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环保总局)设立的国家环境保护宏观与综合决策的高层专家咨询机构,是加强与广大专家联系的重要纽带,是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保障。

第二章组织
第三条咨询委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委员若干名。

第四条主任由环保总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著名专家和环保总局主管科技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委员由环境与发展领域的中国科学院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成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战略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成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战略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成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战略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5.15•【文号】环发[2007]69号•【施行日期】2007.05.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成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战略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通知(环发〔2007〕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计划单列市环保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健全环境保护参与综合决策机制,推动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效开展,经研究,决定成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战略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环评咨询委”)。

战略环评咨询委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开展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核心决策咨询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各类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开展经济发展政策及各类规划的环境影响研究论证,对有关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决策进行研究论证,组织开展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专题调研、考察及相关学术交流。

战略环评咨询委设名义主任1人,主任1人,委员若干人。

名单如下:名誉主任:曲格平主任:潘岳委员(按姓氏笔画排序):马中井文涌毛文永王浩王如松王扬祖王金南王景慧冯宗炜卢耀如孙佑海叶文虎李文华李强刘鸿亮刘力群曲格平乔致奇苏纪兰朱坦陈吉宁陈淮汪同三邹德慈张子仪张宗祜金鉴明周伟郝吉明胡春力顾宗勤钱易(女)唐孝炎夏光殷瑞钰蒋有绪温铁军谢俊奇潘自强战略环评咨询委秘书处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负责日常工作。

战略环评咨询委秘书处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作为战略环评咨询委秘书处的办事机构。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成立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咨询组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成立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咨询组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成立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咨询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0.23•【文号】环办函[2015]1712号•【施行日期】2015.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成立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咨询组的通知环办函[2015]17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局,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充分发挥专家在环境影响评价相关重大问题研究、咨询中的作用,进一步促进环境影响评价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经研究,我部决定聘请有关专家成立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咨询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一)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重要政策措施、重大战略、重大开发利用规划、重大建设项目、重大环境事件等方面的咨询论证。

(二)对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等涉及的重大资源环境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政策建议。

(三)面向环境影响评价,开展多种形式的调研指导、学术研讨等。

(四)环境保护部委托的其他任务。

二、人员组成专家咨询组由在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方面具有深入研究经历和丰富经验的专家学者组成,共27人(名单见附件),其中组长1人,副组长3人,联络员1人(由一位副组长兼任)。

后续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专家咨询组下设秘书处,承担专家咨询组日常工作。

秘书处设在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

请各有关单位积极支持配合,为专家咨询组的相关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特此通知。

附件: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咨询组名单(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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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全国生态保护与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机制
为进一步提高生态保护与建设的科技支撑,发挥专家在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编制、政策研究、制度建设中的咨询作用,努力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全国生态环境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决定建立全国生态保护与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

一、组织机构
(一)全国生态保护与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4名,委员若干名。

(二)全国生态保护与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经司(全国生态环境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三)全国生态保护与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一届任期五年,第一届到2020年。

二、全国生态保护与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工作内容
全国生态保护与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在全国生态环境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的组织下开展以下工作:
(一)对全国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编制、重大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提供咨询建议。

(二)对全国生态保护与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三)对全国生态保护与建设进展、成效等提供咨询、论证。

(四)研究分析国内外生态保护与建设的经验与做法,为推进全国生态保护与建设提出意见建议。

三、全国生态保护与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机制
(一)专家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全国生态环境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召集,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参加。

(二)根据需要,全国生态环境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可召集部分委员召开专题会议,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

(三)委员可根据自己的工作情况,主动向全国生态环境建设部示联席会议及其成员单位,提出有关生态保护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四、全国生态保护与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要求
(一)委员要坚持客观公正、求真务实、科学民主、开拓创新的精神,积极主动地开展咨询工作。

(二)委员所在单位应为其参加咨询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不能出席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的,应向全国生态环境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请假。

(三)委员要遵守保密要求和宣传纪律,未经授权,不得公开会议、政策建议、调研评估等有关情况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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