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快速记忆口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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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快速记忆口诀:

1、消费税

三男三女去开车

三男: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

三女: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去开车: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汽油柴油

记入管理费的四个税金~~~~等我们有钱了,我们就可以有房有车有地有花

有房:房产税

有车:车船使用税

有地:土地使用税

有花:印花税

2、申请股票上市的法定条件

股票要上市,先要公开发,股本5千万,33双一千,3年都守法,报告没有假。

3、免征营业税的项目

残农托医学管(馆))

残:残疾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农:农业机耕、排灌、植保等

托: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医: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

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劳务

管(馆):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图书馆门票收入

4、上市公司重大事件的界定(重点)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的合同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和公司遭受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

(6)公司的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的变化

(7)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

(8)公司的董事长、1/3以上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

(9)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0)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1)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等

你背出来了吗??这样...

重整: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经营方针、经营范围进行变化

旗鼓:投资——购置财产——订立合同——产生了债务——亏损——损失(超过净资产10%)——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等

人去: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董事长、1/3以上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

楼空: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5、业务招待费

千5千5,超了上山

1500内扣千分之5,超了千分之3

6、内资企业,所得税中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

千5千5,超了上山

7、外资企业,所得税中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

工业商业等经营货物扣除:千5千5,超了上山

增值税热点问题全面解析

问:销售额不足3万的小微企业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问:财税〔2014〕71号文件中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请问,其中“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是指税款所属期还是纳税申报期?

答:“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10月1日”指的是税款所属期。

问:一般纳税人发生资产重组,之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能到新的企业继续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问:我公司供暖企业,2014年供暖期即将开始,请问今年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是否仍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8号)第一条规定,自2011年供暖期至2015年12月31日,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

本条所述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因此,2014年供暖期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应税项目,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包括以下11项: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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