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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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17•【字号】浙政办发[2005]69号•【施行日期】2005.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股份制改革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6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国资委《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八月十七日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省国资委二○○五年八月十日)为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规范改制程序,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有序地进行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一)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精神,规范有序地进行企业国有产权向企业管理层转让。

(二)省属国有企业管理层参与受让国有产权的,应当制订参与受让的方案,主要包括受让意向、参与人员、认购份额、参与形式等内容。

管理层参与受让的方案需获得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审议认可,并按以下批准权限报批:1.管理层参与受让大型企业国有产权的方案由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议,报省政府批准。

2.管理层参与受让中小型企业国有产权的方案根据产权关系由产权持有单位批准;如直接或间接持有改制企业国有产权的企业管理层集体参与受让,由上一级的产权持有单位批准。

方案批准后,管理层即具备参与受让的资格。

(三)管理层参与受让的企业所具备的资质、商誉和经营业绩等内容可作为管理层对应的能力说明。

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优先受让,并在产权转让项目的招标文件中予以体现:1.改制企业在改制前三年连续实现盈利;2.已纳入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考核范围的企业,近三年均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任务;3.管理层素质较高,对企业发展有较大贡献,群众认同度高,无违法违纪现象。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1.19•【字号】辽政办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月19日省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省国资委职能转变,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和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规范出资人监管与落实管党治党责任相结合、坚持落实保值增值责任与激发企业活力相结合、坚持精简监管事项与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进一步提高监管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加快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的转变。

(二)基本原则。

坚持准确定位。

省国资委作为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根据授权代表省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专司国有资产监管,不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

坚持依法监管。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要求,调整完善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健全监管制度体系。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08•【字号】云政办发[2006]112号•【施行日期】2006.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112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省属企业,行业协会: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六月八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省政府国资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国有企业的改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

第三条国有企业改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以发展为目的,采取多种形式进行。

第二章基础工作第四条改制的提出。

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机构或企业母公司(集团公司、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根据全省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决定所出资企业实施改制。

国有企业也可以直接向该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提出改制请求,经同意后,方可开展改制工作。

第五条清产核资。

国有企业改制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

清产核资结果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审核认定,并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定后,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2年内有效。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7•【字号】黑政办发[2012]86号•【施行日期】2012.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86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省国资委《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27日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省国资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国资委指导监督全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市(地)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指导监督本地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指导监督,是指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实施的依法规范、引导推进、沟通交流、督促检查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指导监督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原则,落实国有资产监管责任,保障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坚持各级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原则,省及市(地)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本级政府的直属特设机构,应当根据授权,按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开展指导监督工作。

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尊重和维护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出资人权利,不得代替或者干预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得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三)坚持政企分开、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完善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监管体制机制。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财政厅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财政厅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财政厅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21•【字号】闽政办〔2016〕156号•【施行日期】2016.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财政厅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6〕15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国资委、财政厅《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21日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实施意见省国资委省财政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精神,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地方政府的城市公共服务水平,有效改善民生服务群众,现就推动我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及物业管理(统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2016年开始在全省全面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进行市场化管理,到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

总体时间安排:2016年,调查摸底、试点实施;2017年,全面加以推开;2018年底,基本完成;2019年起,各国有企业不再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

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1.05•【字号】吉政发[1994]41号•【施行日期】1994.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吉政发[1994]4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五日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局1994年10月)建国以来,我国积累起来的巨额国有资产,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源泉,也是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重要保证。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理顺产权关系,对于合理配置和有效经营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和政治意义。

近几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省在加快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强化国有资产管理,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的合理形式及有效途径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

但是,当前国有资产管理不善和严重流失的问题,应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快和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逐步建立起对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体制,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的合理形式和途径,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国有资产改革作为政府宏观经济管理与调控的重要内容和手段,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加快和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步伐。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15•【字号】锡政办发[2011]341号•【施行日期】2011.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11〕341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关于加强市(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的实施意见(市国资委2011年12月)为贯彻落实《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119号)精神,加强对市(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进一步健全完善市(县)、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保障市(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确定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方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以提高国有经济运行质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以理顺体制、完善制度、科学营运、规范监管为重点,深化市(县)、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着力推进市(县)、区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工作机制和制度的完善,着力提高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着力促进全市国有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加强县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加强县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加强县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1.11.05•【字号】浙政办发〔2011〕124号•【施行日期】2011.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加强县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12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国资委制定的《关于加强县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五日关于加强县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为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增强县级国有企业活力和竞争力,确保县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县域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县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结合区域经济发展特点和国有资产分布状况,不断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监管制度,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县级国有企业规模实力、运营质量和效益不断提升,国有经济布局结构不断优化,国有企业在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主导作用不断增强。

但是,各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展还不平衡,部分县(市、区)没有明确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国有资产基础性管理工作比较薄弱;部分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的工作方式与建立出资人监管体系的要求还有差距,政企分开、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需进一步落实;部分县(市、区)存在多个监管主体、多种监管制度,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需进一步完善。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和完善以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为核心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切实加强县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围绕服务和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增强国有企业发展活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核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进一步完善县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工作机制和监管制度,着力推进县级国有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县域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9.19•【文号】国资发法规[2009]286号•【施行日期】2009.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9〕2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发展实际,我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你们。

请各地国资委及时向地方党委和政府报告《意见》的主要精神,将《意见》的要求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国家所有,分级代表”的原则,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职责权限;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继续推进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处理好国资委与政府其他部门、机构及企业之间的关系;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进出资人三项主要职责的落实,依法规范出资人行权履责行为;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加快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意见》执行过程中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九月十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精神,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02•【字号】鄂政办发[2005]109号•【施行日期】2005.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10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国资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省国资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二○○五年八月十八日)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监督管理,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企业产权交易市场监管,严格实行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

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是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的重要措施,选择确定符合条件的产权交易机构是保障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范进行的重要前提。

省国资委是全省产权交易机构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选择确定全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并对其从事的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重大资产处置,必须按照先审批后转让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要按照本级政府确定的管理范围,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在审批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转让国有产权、出售处置实物资产时,必须明确要求转让方“进场交易”。

有关监管机构在审批集体企业转让产权、处置实物资产时可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二、规范操作,努力构建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交易平台。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推进全省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推进全省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推进全省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29•【字号】黑政办发[2007]57号•【施行日期】2007.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推进全省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7〕57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省国资委《关于推进全省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关于推进全省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省国资委二○○七年九月五日)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大力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7号)精神,现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一、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围绕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优化资源配置,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壮大国有经济,增强国有经济的带动力和影响力。

二是坚持市场化配置资源,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同时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

三是坚持改革创新,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建立充满活力、富有效率的企业新体制新机制。

四是坚持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严格产权交易和股权转让程序,促进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五是坚持统筹规划,慎重决策,稳妥推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对企业重组、改制等改革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有关事项的决定权,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

主要目标:进一步推进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加快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市场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继续深化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到2010年,全省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调整和重组到20户左右,省出资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调整和重组到10户左右;全力推进劣势国有企业退出市场,全面完成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工作;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积极推进10户左右符合条件的企业股改上市,做优做强上市公司;到2010年,在全省形成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亿元的大企业和企业集团20个,资产和主营业务双超百亿元的大集团大公司10个。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号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号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正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号)《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7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六年四月七日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国资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依照本办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省级政府国资委、地市级政府国资委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指导和监督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维护国家整体利益;(二)坚持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尊重地方国资委的出资人代表权益,鼓励地方国资委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运营的有效形式;(三)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依法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能,完善指导和监督方式;(四)坚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正确方向,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国务院国资委依法对下列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二)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三)履行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职责;(四)规范国有企业改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以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五)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督、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六)国有企业财务、审计、职工民主监督等内部制度建设;(七)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建设;(八)其他需要指导和监督的事项。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加强我省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加强我省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加强我省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31•【字号】辽政办发[2004]43号•【施行日期】2004.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加强我省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4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国资委《关于加强我省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五月三十一日关于加强我省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我省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调整,加强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发挥国有资产在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省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范围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经济组织(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具体包括:1.由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占有的国有资产;2.由省直各单位(含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下同)管理、目前尚未脱钩的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占有的国有资产;3.由省属各事业单位兴办的企业,以及省直各单位所属事业单位管理的企业占有的国有资产;4.由各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占有的国有资产,以及由市直各单位管理、目前尚未脱钩的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占有的国有资产;5.由市属各事业单位兴办的企业,以及市直各单位所属事业单位管理的企业占有的国有资产。

二、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的原则加强我省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应依据以下原则:1.全面监管,杜绝遗漏。

全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

全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

全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X〕79号)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流失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立足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切实强化国有企业内部监督、出资人监督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监督及社会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加快形成全面覆盖、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制约有力的国有资产监督体系,充分体现监督的严肃性、权威性、时效性,促进全省地方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覆盖,突出重点。

实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全覆盖,加强对国有企业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等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和重点决策环节的监督,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坚持权责分明,协同联合。

清晰界定各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有效整合监督资源,增强监督工作合力,形成内外衔接、上下贯通的国有资产监督格局。

坚持放管结合,提高效率。

正确处理好依法加强监督和增强企业活力的关系,改进监督方式,创新监督方法,尊重和维护企业经营自主权,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坚持完善制度,严肃问责。

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制度体系,依法依规开展监督工作,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违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监督工作中失职渎职的责任主体,严肃追究责任。

二、着力强化企业内部监督(三)完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

企业集团应当建立涵盖各治理主体及审计、纪检监察、巡视、法律、财务等部门的监督工作体系,明确机构职责,落实人员配置,创新工作方法,强化对各业务板块的专业监督和子企业的纵向监督,确保监督工作全覆盖。

健全涉及财务、采购、营销、投资等方面的内部监督制度和内控机制,推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部门和岗位的监督,增强流程管控的刚性约束,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加强盟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加强盟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加强盟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2•【字号】内政办发[2011]42号•【施行日期】2011.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加强盟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42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加强盟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关于加强盟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自治区国资委二○一一年四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资发法规〔2009〕286号)精神,加强我区盟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完善盟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盟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一)盟市国有经济不断发展壮大。

“九五”以来,全区各地深入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民营化、股份化改革为方向,积极推进中小企业改制、重组和关闭、破产工作,从战略上调整、优化了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实现了国有资本的有序退出,国有资本向一些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国有资产的整体质量不断改善,国有经济不断发展壮大。

截至2009年底,全区盟市级(含旗县)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总额已由2004年底的677亿元增加到902亿元,增长332%;国有资本总量已由2004年底的120亿元增加到353亿元,增加近两倍,国有经济的整体质量不断提高,结构不断优化,焕发出新的生机与活力。

国有经济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增强社会保障能力、承担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成为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9.25•【字号】鲁国资督导[2008]3号•【施行日期】2008.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国资督导[2008]3号)各市国资监管机构:为加强对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我们研究制定了《市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市国资监管机构要紧密结合各自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扎实细致地做好贯彻落实。

一是要积极组织宣传学习。

从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高度,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认真组织好对《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

二是要抓紧完善工作制度。

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特别是对需要报上级审核、备案和上报的事项,要尽快明确工作职责,对受理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报送的各类事项,也要尽快明确相应的工作流程和联系方式等。

三是要依法履行职责。

市级国资监管机构要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切实担负起对下级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职责,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是要认真总结经验。

认真总结《实施办法》在贯彻落实中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积极探索完善国资监管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新形式,不断促进当地国有经济的健康发展。

我委拟从10月中下旬开始,组织对贯彻落实《实施办法》情况,特别是结合各自实际,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进行督查。

请各单位将《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意见于10月15日前报送我委。

联系人:刘庆明联系电话(传真):*************邮箱:**************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附件:市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障全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等国有资产监管的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6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国资委《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八月十七日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省国资委(二○○五年八月十日)为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规范改制程序,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有序地进行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一)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精神,规范有序地进行企业国有产权向企业管理层转让。

(二)省属国有企业管理层参与受让国有产权的,应当制订参与受让的方案,主要包括受让意向、参与人员、认购份额、参与形式等内容。

管理层参与受让的方案需获得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审议认可,并按以下批准权限报批:1.管理层参与受让大型企业国有产权的方案由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议,报省政府批准。

2.管理层参与受让中小型企业国有产权的方案根据产权关系由产权持有单位批准;如直接或间接持有改制企业国有产权的企业管理层集体参与受让,由上一级的产权持有单位批准。

方案批准后,管理层即具备参与受让的资格。

(三)管理层参与受让的企业所具备的资质、商誉和经营业绩等内容可作为管理层对应的能力说明。

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优先受让,并在产权转让项目的招标文件中予以体现:1.改制企业在改制前三年连续实现盈利;2.已纳入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考核范围的企业,近三年均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任务;3.管理层素质较高,对企业发展有较大贡献,群众认同度高,无违法违纪现象。

(四)省属国有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原则上应采用招投标的方式公开进行,经批准也可按资产评估价值协商作价的方式转让。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26•【字号】皖政办[2007]68号•【施行日期】2007.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7〕6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关于加强市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意见(省国资委)为深入贯彻《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5号),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市、县(含市、区,下同)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促进市、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提出以下意见:一、健全机构,明确授权建立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环节。

各市政府要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建立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要求,采取设立专门机构或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等形式,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建设,做到机构到位、人员到位、职能到位、责任到位,确保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有序开展。

各市政府要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

要将全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经营的国有资产,授权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监管。

对暂时难以列入监管范围企业的改革重组、资产处置、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事项,企业须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报告,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各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加强对所属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各县政府要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运营的有效形式,可以采取赋予有关部门国有资产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国有资产管理主体;也可以采取设立资产运营公司等形式,明确授权经营范围,积极开展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06•【字号】鄂政办发[2004]93号•【施行日期】2004.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9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七月六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我省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地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规范改制程序,健全改制批准报告制度国有企业改制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不搞“一刀切”。

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实行改制批准报告制度。

具体操作程序为:(一)提出改制申请。

国有企业改制,应当首先提出改制申请。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关系,改制申请由拟改制企业报经其国有产权直接持有单位(以下简称产权持有单位)预审(产权持有单位也可不经拟改制企业申请,直接提出对该企业改制的申请)后,报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产权持有单位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可由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提出改制要求;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以下简称非国有的企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改制要求或经核准的改制申请转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设区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发文字号】冀政办[2005]22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5.09.28【实施日期】2005.09.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设区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5]22号2005年9月28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设区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设区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运营新体制,充分发挥国有资产分级代表、分级管理的整体合力,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设立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4号)以及《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本着“指导、帮助、协调、服务”的原则,现就加强各设区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按照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确定的原则,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

二、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机构改革的部署要求,切实落实国资监管机构职能,确保各项职能真正到位,推动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依法、科学、民主展开。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维护所有者权益,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督促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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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苏政办发〔2011〕119号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指导监督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国资委制订的《关于加强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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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的意见
省国资委
为贯彻落实《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5号),进一步加强对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障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的重要意义
经过多年的调整和发展,全省市、县(市、区)国有企业规模实力不断提升,运营效率和质量不断改善。

截至2010年底,全省市、县(市、区)企业国有资产总额达23000亿元,归属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达8200亿元。

2010年,全省市、县(市、区)国有企业完成营业收入3900亿元,实现利润380亿元,在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示范和引领作用不断增强。

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是全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市级国资监管机构组建后,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探索出了很多好经验、好做法,有力促进了市属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

同时,全省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展不平衡,部分市国有资产监管的工作方式还不适应新体制要求,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还需进一步落实;部分市国资委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体制还没有完全到位;部分县(市、区)还没有明确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企业国有资产基础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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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作还需加强。

二、进一步明确指导监督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确定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方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着力推进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工作机制和制度的完善,着力提高全省市、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着力促进全省市、县(市、区)国有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国家所有原则。

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坚持分级代表原则。

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分别根据本级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尊重和维护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出资人权利,不代替或干预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3.坚持政企分开、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原则。

完善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监管体制机制,鼓励和支持市、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监管的有效途径和方式。

4.坚持依法合规原则。

加强分类指导,突出监督重点,增强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保障中央和省关于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政策法规得到贯彻落实。

5.坚持逐级指导监督原则。

省国资委负责加强对市级国资委的具体业务指导监
—3 —
督,市级国资委负责加强对县(市、区)级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具体业务指导监督。

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尚未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市级国资委应当加强与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承担国有资产监管职能部门、机构的联系,做好具体业务的指导监督。

三、准确把握指导监督的工作重点
进一步完善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

坚持党的十六大以来确定的“三统一、三结合”以及“三分开”等重大原则,坚持国资委作为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职责定位,重点推进市级国资委出资人职责的落实,保证“管资产、管人、管事”三项职责的完整性。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明确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职能部门,做好国有资产的基础管理工作,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要从有利于提高企业国有资产配置效率出发,依法合理界定国资委的监管范围,逐步实现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集中统一监管。

进一步提高市级国资委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

加强对市级国资委依法履行职责的指导,督促市级国资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既积极维护出资人权利,又切实尊重监管企业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地位。

规范国资委履行职责的法定程序,将制定或参与制定公司章程作为维护出资人权利的重要途径;加强国有股东代表管理,确保股东代表准确反映出资人意志。

加强对董事会建设的指导,确保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加强对国资监管工作具体业务的指导。

指导市、县(市、区)积极探索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的领域和方式,推进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聚。

指导市、县(市、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和上市步伐,规范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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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治理,健全现代企业制度。

指导市、县(市、区)推动国有企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不断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不断提高企业经营效率和赢利水平。

指导市级国资委建立健全经营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资本收益和预算、监事会监督、参与重大决策、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重要子企业监管等工作制度。

指导市、县(市、区)加强国有企业党建、群工、宣传以及反腐倡廉、信访维稳等工作。

进一步加强市、县(市、区)国有资产基础性管理。

指导市、县(市、区)扎实做好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变动、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及清产核资、资产统计、业绩考核、经济运行监测等基础性管理工作。

四、切实加强指导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
加强对市、县(市、区)国资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形成上下联动、协调配合的工作格局。

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省国资委要充分发挥指导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作用,及时研究重大问题,布置重点工作。

市级国资委也要成立对县(市、区)级国资监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的领导机构,明确负责具体工作的办事机构,不断增强工作合力。

加强指导监督的规划引导。

上级国资委在年初梳理指导监督工作重点,制订下发年度指导监督工作计划,推动指导监督工作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

各市国资委对县(市、区)级国资监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的工作计划,要及时报省国资委备案。

建立国有资产监管重大事项和规范性文件的报告备案制度。

市级国资委和县(市、区)级负责国资监管工作的机构,要定期向上级国资委报告本地区国资监管机构设置、职责定位、监管范围等变动情况和本地区国有资产总量、结构、收益等变动情况及本地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

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上级国资委备案,凡与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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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等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上级国资委应当及时提出意见,督促按程序予以修正。

探索指导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坚持政策指导与具体指导相结合,日常指导与专项指导相结合,在通过政策法规性文件进行指导的同时,积极采取工作交流、学习考察、专业培训、专题会议等形式,进一步把指导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针对下级国资监管工作开展的情况,特别是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专项指导。

加强对国有资产监管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主题词: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意见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8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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