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暂行管理办法
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
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上海黄金交易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黄金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组织和行为,保证黄金交易的正常进行,维护黄金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交易所实行会员制组织形式,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交易所规定职能,按照本章程组织黄金交易并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三条交易所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和监管。
第四条交易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黄金交易。
第五条本章程适用于交易所内一切交易活动,交易所、交易所会员、指定交割仓库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设立第六条交易所中文名称为:上海黄金交易所;英文名称为ShanghaiGoldExchange,英文缩写为SGE。
第七条交易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5号。
第八条交易所营业期限为50年。
第九条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是为黄金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并履行相关职能,按照本章程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十条理事长为交易所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交易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
第十二条交易所职能:(一)提供黄金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二)制定并实施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规范交易行为;(三)设计交易合同;(四)组织、监督黄金交易、清算、交割和配送;(五)制定并实施风险管理制度,控制市场风险;(六)保证交易合同的履行;(七)生成市场价格,发布市场信息;(八)监管会员交易业务,查处会员违反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行为;(九)监管指定交割仓库的黄金业务;(十)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十三条交易所的业务范围:在指定场所组织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的交易、清算、交割、配送以及信息、咨询、培训等相关服务。
交易所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暂行管理办法
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暂行管理办法(总3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暂行管理办法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暂行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资金清算工作,维护交易所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确保清算系统安全、可靠、顺利运行,根据《XX交易所交易规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现货交易的资金清算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清算是指交易所与会员、清算银行之间的资金收付。
第二章清算原则第四条交易所设立清算部负责交易资金清算及与资金清算相关的事务。
第五条交易所实行"集中、净额、直接"的资金清算原则。
第六条交易所对现货交易实行T+0清算速度办理资金清算。
第七条会员须在交易所指定的银行分别开立自营和代理专用账户进行资金清算,代理客户资金应存入代理专用账户。
第八条交易所负责会员自营资金的清算,会员负责代理客户的资金清算,交易所负责向会员提供其代理客户资金清算明细数据。
第九条会员自营和代理交易分别清算。
第三章保证金管理第十条交易所对会员和代理客户交付的保证金实行保证金账户专项管理,保证金只能用于会员交易的资金清算。
第十一条交易所对会员和代理客户交付的保证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利率计付利息。
第十二条会员因自营交易发生的费用,交易所从其自营保证金账户中扣除;会员代理交易发生的费用从其代理客户保证金账户中扣除。
第十三条会员自营保证金账户每日余额不低于一万元人民币;代理客户保证金账户按每一客户存入一万元保证金。
第四章清算银行管理第十四条交易所指定若干银行作为交易所的资金清算银行。
第十五条交易所对清算银行实行年审制,根据其配合协调能力、业务胜任能力、会员服务满意度等标准决定是否留用或撤换。
第十六条清算银行对会员资金实行分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清算银行根据交易所和会员的指令划转资金。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8.12.14•【文号】银办发〔2018〕221号•【施行日期】2018.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银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18〕221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黄金交易所:近年来,黄金市场取得了较快发展,满足了居民投资黄金的需求,但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和普及,居民投资金融产品的方式发生了一定变化。
为加强对黄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黄金业务,防范黄金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相关金融机构,请上海黄金交易所将本通知告知黄金市场参与主体。
附件: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附件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黄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黄金业务,防范黄金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黄金产品是指除实物黄金外,以黄金账户记录黄金持有人持有黄金重量、价值和权益变化的产品,以及以黄金为基础资产的衍生品。
黄金产品仅限金融机构、国务院和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黄金交易场所向市场提供,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向市场提供黄金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是指金融机构通过自己的官方网站、移动终端销售或通过互联网机构代理销售其开发的黄金产品的活动。
第四条在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中,由金融机构提供黄金账户服务,互联网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黄金账户服务。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黄金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黄金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2002.10.24•【文号】建总发[2002]140号•【施行日期】2002.10.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黄金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10月24日建总发[2002]1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现将《中国建设银行黄金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与上海黄金交易所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人民银行已批复我行可以开展黄金现货买卖、黄金交易清算、代理仓储、黄金租赁、黄金收购、项目融资、黄金拆借、对居民个人开办黄金投资产品零售业务等八项业务。
在交易所开业初期,我行可办理代理清算、代理仓储及现货买卖业务。
二、上海黄金交易所开业在即,为做好我行黄金业务,请迅速贯彻落实本办法精神,并积极组织好对黄金企业客户的营销工作。
附:中国建设银行黄金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黄金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充分利用黄金市场开放的契机,丰富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交易品种,完善服务功能,提高资金的运作效率和盈利能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黄金交易所和本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黄金交易业务仅包括黄金买卖,涉及其他业务品种另行规定。
第三条黄金交易品种均须符合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黄金交易业务按业务性质分为自营交易业务和代理交易业务。
第五条黄金自营交易业务的基本原则是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交易利润最大化。
黄金代理交易业务的基本原则是在严格控制风险及成本的前提下,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力争实现业务收入最大化。
第六条为了保证各项黄金业务顺利进行,需保持一定数量的黄金储备。
根据市场状况及我行资产配置策略的变化对黄金储备数量进行调整。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06.13•【字号】•【施行日期】2004.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正常交易程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黄金交易所管理办法》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交易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宗旨,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采取自由报价,撮合成交,集中清算,统一配送的交易方式,同时提供询价交易等作为辅助交易方式。
第二章交易地点和交易时间第三条交易所交易地点为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5号。
第四条每周一至周五开市(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开市时间为:上午10:00--11:30;下午13:30--15:00。
第三章交易品种、质量与报价方式第五条交易品种为黄金、白银、铂。
第六条黄金交易品种为标准牌号Au99.99、Au99.95、Au99.9、Au99.5四种和金币。
白银交易品种为标准牌号Ag99.99、Ag99.95两种。
铂交易品种另定。
第七条黄金交易品种的标准重量为50克、100克、1千克、3千克和12.5千克的金条、金锭和法定金币。
白银交易品种的标准重量为15千克的银锭。
第八条交易所交易的黄金为经交易所认证的可提供标准金锭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金锭质量标准的黄金。
第九条报价方式为人民币元∕克,人民币元以后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条交易的最小单位为千克,最小提货量为6千克。
第十一条交易价格为上海交割地基准价。
第十二条交易所按成交金额征收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目前暂定为万分之六。
仓储费、运保费由交易所代收代付。
交易所保留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以上费率进行调整的权利。
第四章交易方式第十三条会员可自行选择通过现场或远程方式进行交易。
现场交易是指会员在交易所指定的场所进行交易。
远程交易是指会员在自行选定的场所通过通讯网络进行交易。
上海清算所 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规则
上海清算所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规则近年来,随着大宗商品市场的快速发展,上海清算所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也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为了规范业务操作,提升业务效率,上海清算所制定了一系列严谨的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规则,以确保市场稳定和风险控制。
本文将对上海清算所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规则进行全面介绍,以便各方了解相关规则,并遵守执行。
一、业务范围1. 上海清算所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黄金、银、铜、铝、镍、锌、铅等大宗商品的现货清算。
2. 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涉及的具体操作、结算、交割等事项均需遵循上海清算所的相关规定。
二、业务流程1. 申请清算:交易方在交易完成后,需向上海清算所提交清算申请,明确交易品种、交易量、交易价格等相关信息。
2. 风控审核:上海清算所会对交易申请进行风险审核,确保交易双方的清算资质及担保能力。
3. 资金划转:交易方根据上海清算所的指示,将清算所需的保证金及手续费划入指定账户。
4. 结算交割:清算所在核对双方资金及交易品种无误后,完成交易结算及交割程序。
三、交易规则1. 交易时间:上海清算所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正常工作日,具体交易时间以上海清算所公告为准。
2. 交易单位:不同大宗商品的交易单位不同,交易方需明确了解并符合相关规定。
3. 价格波动:大宗商品价格波动较大,交易方需充分了解市场行情,做好风险控制。
四、结算与交割1. 结算方式:上海清算所大宗商品现货的结算方式包括现金结算和实物交割两种,交易双方需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
2. 交割程序:实物交割需要遵循上海清算所的交割程序及相关规定,确保交易顺利进行。
3. 结算价:上海清算所会按照市场行情确定每日结算价,作为交易结算的依据。
五、风险控制1. 信息披露:上海清算所会及时公布大宗商品市场相关信息,交易方需关注市场动态,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2. 风险评估:交易方需进行风险评估,合理控制交易风险,避免因价格波动而导致的损失。
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正文:---------------------------------------------------------------------------------------------------------------------------------------------------- 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易风险管理,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正常进行,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涨跌幅度限制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价格涨跌幅度限制制度第四条为防止非正常因素对交易价格的干扰,交易所根据交易的实际情况确定不同上市品种价格的涨跌最大幅度,实行价格涨跌幅度限制制度[简称涨(跌)停板],全额交易暂定为±10%。
Au(T+5)和延期交收交易暂定为±5%。
第五条当交易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时,成交撮合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简称单边市)是指在某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涨(跌)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涨(跌)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涨(跌)停板价位的情况。
连续两个交易日出现同一方向的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称为同方向单边市。
在出现单边市之后的一个交易日出现反方向的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称为反方向单边市。
第七条对于Au(T+5)和延期交收交易,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记为D1交易日,以下几个交易日分别记为D2、D3、 D4交易日)出现单边市,则D1交易日清算时,交易首付款比例从10%提高到15%。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黄金及其它贵金属的集中交易、清算和实物统一配送。
第三条交易所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交易原则,采取自由报价、撮合成交的方式组织上市品种的竞价交易;按照信用交易原则组织询价交易(询价交易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交易所内的一切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仓库、指定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交易时间与交易品种第五条交易所交易地点为上海市河南中路99号。
交易所周一至周五开市(国家法定节假日及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除外),连续交易时间详见“交易时间明细表”(附表1)。
第六条交易所上市的品种有黄金(Au)、白银(Ag)、铂(Pt),以及其它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
第七条根据交易方式不同,交易所挂盘合约分为现货实盘合约、现货即期合约、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及其它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合约。
第八条黄金现货实盘合约有Au50g、Au100g、Au99.99、Au99.95和Au99.5;铂金现货实盘合约有Pt99.95;白银现货即期合约有Ag99.9和Ag99.99;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有Au(T+D)、Au(T+N1)、Au(T+N2);白银现货延期交收合约有Ag(T+D)。
新增合约的挂盘根据交易所的公告执行。
第九条各交易合约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品种、合约交易代码、交易方式、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最大单笔报价量、最小单笔报价量、交易时间、最低交易保证金、清算方式、交割品种、交割方式、交割时间、交割地点、交易手续费、交割费等。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的通知
中国⼈民银⾏关于印发《上海黄⾦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的通知上海黄⾦交易所:为维护⾦融市场秩序,促进⾦融市场健康规范发展,中国⼈民银⾏制定了《上海黄⾦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请认真遵照执⾏。
附件:上海黄⾦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零⼀⼀年四⽉⼗⼀⽇附件:上海黄⾦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第⼀条为加强对上海黄⾦交易所业务的监督与指导,维护黄⾦市场秩序,促进黄⾦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中国⼈民银⾏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条中国⼈民银⾏依法对上海黄⾦交易所业务进⾏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上海黄⾦交易所从事以下业务:(⼀)提供黄⾦、其他贵⾦属现货、延期及其衍⽣品交易服务;(⼆)提供集中竞价交易、询价交易及其他交易⽅式;(三)提供上市品种交易的场所、设施和相关服务,设计交易产品,安排产品上市,制定交易规则,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交割及其他相关业务;(四)制定市场交割标准,提供账户服务、托管服务、交割服务、结算和清算服务、仓储运输服务、质押登记和租赁登记等服务;(五)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对会员进⾏监督管理;(六)中国⼈民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下列事项,上海黄⾦交易所应当报中国⼈民银⾏批准:(⼀)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上市、中⽌、取消或者恢复交易品种;(三)制定或者修改交易规则;(四)制定客户交易结算资⾦和保证⾦管理办法以及风险防范办法;(五)与境内外其他市场中介机构的重⼤业务合作;(六)中国⼈民银⾏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下列事项,上海黄⾦交易所应当报中国⼈民银⾏备案:(⼀)制定和修改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上线新交易系统;(三)批准、取消会员资格;(四)认定标准⾦锭、⾦条及其他贵⾦属⽣产企业⼊库资格;(五)认定结算清算银⾏资格;(六)撤消、建⽴新的黄⾦及其他贵⾦属交割库;(七)中国⼈民银⾏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上海黄⾦交易所实⾏客户交易编码制度。
会员和客户应当遵守⼀户⼀码制度,不得混码交易。
上海黄⾦交易所应当建⽴交易结算资⾦和保证⾦管理制度。
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际投资者的交易行为,保护国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国际会员管理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业务细则和《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中心)作为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全资子公司,在交易所授权下,对交易所国际会员(以下简称国际会员)进行集中管理,并为国际会员和国际客户提供服务。
第三条国际会员、国际客户在交易所参与交易,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遵守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业务细则以及本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章会员与客户管理第四条国际会员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地区登记注册的,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在交易所从事贵金属交易的特别会员。
第五条申请成为交易所国际会员,须符合交易所规定的条件,并按交易所要求向交易所提供申请材料,由交易所审批。
第六条国际客户是指通过具备代理业务资格的国际会员代理进入交易所交易的投资者。
第七条国际客户须在具备代理业务资格的国际会员处办理开户登记。
国际会员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的原则,严格履行反洗钱、反恐融资和反逃税的责任和义务,对其代理的客户进行必要的适当性审核,并将其开户材料报交易所备案。
客户开户材料须符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国际会员在受理客户开户申请时,应向客户充分揭示交易风险,并签署委托代理合同。
第三章交易接入第九条国际会员在交易所进行自营交易或代理客户参与交易,除经国际中心书面审批同意外,其交易系统须通过国际中心接入交易所系统,国际中心为国际会员提供必要的系统接口。
第十条国际会员及其客户的交易权限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除经国际中心书面审批同意外,国际会员下达的交易指令应当通过国际中心审核或者验证后进入交易所。
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客户资金封闭运行业务实施细则-上海黄金交易所
第三条 资金封闭运行业务是指国际中心在结算银行开设的 结算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国际中心账户)、国际会员在结算银行 开设的代理专用账户(以下简称过渡户)和国际客户在结算银行 开设的银行账户(以下简称客户账户)之间形成固定的对应关系, 实现资金的定向划转功能,使资金在封闭环境中运行的完整体 系。
第十三条 国际中心针对结算银行制定相关业务的操作流 程,结算银行须予以遵照执行。
第十四条 结算银行须确保过渡户不留存客户资金。 第十五条 结算银行须限制国际会员对过渡户的操作权限, 国际会员除查询外不得直接对过渡户进行汇划操作。 第十六条 过渡户如被依法查封或冻结的,结算银行须立 即中止与该账户有关的所有业务,并及时向国际中心报告。 第十七条 结算银行依照本办法对资金封闭运行业务履行 监督义务,并应就异常情况及时向国际中心报告。结算银行对取 得的相关信息须作永久性保存,对客户信息应作好保密工作,不 得向外泄漏,不得用于业务开发。
第三章 结算银行封闭业务管理
第十条 结算银行须采用系统自动化运行手段对过渡户实行 实时借贷,过渡户每日余额为零。
第十一条 结算银行须与国际会员、国际客户签订三方协 议,明确各方权益,建立绑定关系,非绑定账户的出入金须按原 路退回原则处理。
第十二条 国际中心提供三方协议的范本,供结算银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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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会员及其客户使用。结算银行须向国际中心报备已签订的三方 协议。
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 客户资金封闭运行业务实施细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交割管理办法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交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割原则第三章入库管理第四章出库管理第五章费用第六章二次结算第七章代理第八章质量纠纷处理第九章 IC卡管理第十章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交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交割管理工作,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交割仓储系统安全、顺利、及时运行,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成交合同的履约。
所称交割是指交易双方为履行合同契约,根据交易所的规则进行的实物交收行为。
第二章交割原则第三条交易所实物交割实行一户一码制,实物交割处理到每个会员及客户的实物账户。
第四条会员及客户实物账户管理实行现货全额、Au(T+5)及延期交收交易同一账户管理。
会员及客户实物账户中的实物可用于参与交易所现货全额、Au(T+5)及延期交收交易的实物交割履约。
第五条交易所指定仓库为会员及客户办理实物出入库手续,其中金锭、银锭实行“择库存货、择库取货”原则;金条实行“择库存货、定库取货”原则,目前取货地区为上海、北京、深圳地区;铂锭实行“定库存货、定库取货”原则,目前存取货地区为上海、深圳地区。
第六条交易所交易的金锭、金条、银锭为经交易所认定的可提供标准金锭、金条、银锭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金锭、金条、银锭质量标准的实物,及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认定的合格供货商或精炼厂生产的标准实物。
交易所交易的铂锭为伦敦铂钯市场协会(LPPM)、东京工业品交易所(TOCOM)、纽约商品交易所(NYMEX)认可的或经交易所认定的合格铂锭供货商生产的标准实物。
第七条交易所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1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锭;标准重量3千克、成色不低于99.95%的金锭;标准重量12.5千克、成色不低于99.5%的金锭;标准重量0.05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条;标准重量分别为0.5千克、1千克、3千克、4千克、5千克、6千克、成色不低于99.95%的铂锭;标准重量15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银锭;标准重量15千克、成色不低于99.95%的银锭及定向询价交割品种。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11页精选文档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参与者的交易行为,促进市场健康、规范发展,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宗旨,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采取自由报价、撮合成交的方式组织黄金和白银品种的延期交收交易(以下简称延期易)。
第二章交易时间、交易品种第三条交易所周一至周五开市(国家法定节假日及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除外):早市 09:00——11:30,(其中,周一早市时间为 08:50——11:30);午市 13:30——15:30 ;夜市 20:50——2:30。
第四条黄金延期合约代码为Au(T+D)、Au(T+N1)、Au(T+N2),白银延期合约代码为Ag(T+D)。
第五条黄金的基准交割物为符合交易所金锭质量标准的标准重量3千克、成色不低于99.95%的标准金锭,标准重量1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锭可替代交割。
白银的交割物为符合交易所银锭质量标准的标准重量15千克、银含量不低于99.90%的标准银锭。
第六条黄金延期合约的交易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克,最小变动价格为0.01元人民币,最小交易单位为1手,每手代表的实物标准重量为1千克,最小实物交收量为1手。
白银延期合约的交易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千克,最小变动价格为1元人民币,最小交易单位为1手,每手代表的实物标准重量为1千克,最小实物交收量为15手、并以15手的整倍数申报交收。
第三章延期交易业务第七条延期交易是指以保证金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客户可以选择合约交易日当天交割,也可以延期交割,同时引入延期补偿费(简称延期费)机制来平抑供求矛盾的一种现货交易模式。
第八条延期合约的交割采用实物交收申报制度(简称交收申报),在每日的交收申报时段,多头持仓可进行收货申报、空头持仓可进行交货申报。
交收申报成功,在当日清算时完成资金和实物的过户。
第九条延期费为客户延期交收发生的资金或黄金实物的融通成本,延期费的支付方向根据交收申报数量对比确定。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是指在上海黄金交易所进行的现货黄金交易所需遵守的规定。
以下是一些主要规则:
1. 交易时间:交易时间为每个工作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5:30。
2. 交易品种: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现货交易品种主要包括Au99.95、Au99.99、Au100g、Au50g、Au10g、Au5g、Au2g、Au1g等。
3. 交易单位:现货黄金交易单位为克,最小交易单位为1克。
4. 交易方式:交易采用集中竞价和连续竞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集中竞价在每个交易日上午9:00至9:15进行,连续竞价在9:15至11:30和13:30至15:30之间进行。
5. 交易限制:个人投资者在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现货交易中有一定的交易限制。
例如,个人投资者在每个交易日的买入和卖出总量都有一定的限制。
6. 交割方式:交割方式为线下交割,即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认可的交割机构进行实物黄金的交割。
7. 交易费用:交易费用包括交易手续费和交割费用,费用标准由上海黄金交易所制定。
以上是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的一些主要规则,具体详情可参考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告。
精炼规则首页上海黄金交易所
精炼规则首页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可提供标准金锭企业及其金锭品级资格注册认定准则(海外试行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国外可提供标准金锭企业及其金锭品级资格的注册认定工作,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和注册认定企业,必须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申请企业基本条件第三条申请成为交易所可提供标准金锭企业的企业,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该企业必须为法人单位。
(二)该法人企业申请时已从事黄金精炼业务年以上。
(三)企业精炼黄金能力不得低于吨年。
(四)企业生产的金锭产品符合交易所《金锭》标准的要求。
(五)对于法人企业,其注册资金或净资产应不低于人民币万元。
第三章申请认定基本要求第四条申请交易所可提供标准金锭及其金锭品级资格的企业,应该完整填写交易所可提供标准金锭企业注册认定申请书,并附以下文件,申请材料以中文(英文翻译)为准,英文资料作为附件。
(一)营业执照及企业法人代码复印件。
(二)企业注册资金和净资产证明。
(三)担保证明或资信证明。
(四)已从事精炼业务年以上证明。
(五)产品商标注册复印件。
(六)企业金锭产品标准和分析标准。
(七)企业精炼原料的验收规定。
(八)质量手册。
(九)清晰描绘金锭印章和标记的技术图纸复印件。
(十)张彩色照片展示企业生产金锭的流程及金锭。
(十一)质量证明书、装箱单及分析报告。
(十二)其它交易所注册证书复印件。
(十三)所在国家或地区金锭标准及分析方法标准。
(十四)精炼黄金原料来源于非冲突地区及高风险地区的证明。
第四章认定评审第五条企业提交全部文件后,由交易所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接受交易所专家评审组的认定评审和交易所的审核。
第六条交易所专家评审组根据企业的申请材料确定现场评审或样品抽检。
凡最新合格供货商免于现场评审,直接进行样品抽检,如有必要需现场考察。
第七条现场评审主要内容。
(一)现场确认企业精炼工艺及能力。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交割管理办法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交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割原则第三章入库管理第四章出库管理第五章费用第六章二次结算第七章代理第八章质量纠纷处理第九章 IC卡管理第十章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交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交割管理工作,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交割仓储系统安全、顺利、及时运行,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成交合同的履约.所称交割是指交易双方为履行合同契约,根据交易所的规则进行的实物交收行为。
第二章交割原则第三条交易所实物交割实行一户一码制,实物交割处理到每个会员及客户的实物账户。
第四条会员及客户实物账户管理实行现货全额、Au(T+5)及延期交收交易同一账户管理。
会员及客户实物账户中的实物可用于参与交易所现货全额、Au(T+5)及延期交收交易的实物交割履约。
第五条交易所指定仓库为会员及客户办理实物出入库手续,其中金锭、银锭实行“择库存货、择库取货”原则;金条实行“择库存货、定库取货"原则,目前取货地区为上海、北京、深圳地区;铂锭实行“定库存货、定库取货”原则,目前存取货地区为上海、深圳地区。
第六条交易所交易的金锭、金条、银锭为经交易所认定的可提供标准金锭、金条、银锭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金锭、金条、银锭质量标准的实物,及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认定的合格供货商或精炼厂生产的标准实物。
交易所交易的铂锭为伦敦铂钯市场协会(LPPM)、东京工业品交易所(TOCOM)、纽约商品交易所(NYMEX)认可的或经交易所认定的合格铂锭供货商生产的标准实物。
第七条交易所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1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锭;标准重量3千克、成色不低于99。
95%的金锭;标准重量12.5千克、成色不低于99.5%的金锭;标准重量0.05千克、成色不低于99。
99%的金条;标准重量分别为0。
5千克、1千克、3千克、4千克、5千克、6千克、成色不低于99。
上海黄金交易所递延交易资金清算暂行管理办法细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清算原则第三章清算机构第四章清算银行第五章日常清算第六章违规处罚第七章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易的资金清算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市场的风险,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清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会员货款、交易首付款、交易盈亏、手续费、延期补偿费等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计算、收付的行为。
第三条交易所对全额交易采取买方在交易前将全额资金存入交易所指定账户,卖方将需售出的实物全部存放在交易所指定仓库的方式进行交易;对Au(T+5)和延期交收交易采取首付款制度进行清算,会员首付款暂定为成交总额的10%。
实行每日无负债清算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资金清算活动,交易所、会员、客户和指定清算银行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清算原则第五条交易所实行“集中、净额、直接”的资金清算原则。
“集中”是指交易所与会员在结算日统一通过清算银行办理资金划付;“净额”是指会员就其在交易所买卖的成交差额与交易所进行清算;“直接”是指交易所直接和会员实行净额清算。
第六条现货交易实行T+0的清算速度办理资金清算。
第七条参与全额交易的会员(自营或代理),在交易日将资金从买入会员(自营或代理)资金账户上扣除,将资金划入卖出会员的(自营或代理)资金账户,下一个交易日再划入卖出会员在清算银行开立的(自营或代理)专用账户。
参与Au(T+5)和延期交收交易的会员(自营或代理),在交割日交易结束前须将足额的货款划入清算准备金账户;卖出交割的会员(自营或代理),交易所将资金划入该会员的清算准备金账户。
第八条会员须在交易所指定的银行分别开立自营和代理专用账户进行资金清算,代理客户资金应存入代理专用账户。
第九条会员自营和代理交易分别清算。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稿)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交易业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竞价交易第三节 定价交易第四节 报价交易第五节 询价交易第三章 风险管理第四章 结算业务第五章 交割业务第六章 发票管理第七章 异常情况处理第八章 信息管理第九章 监督管理第十章 争议与调解第十一章 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黄金及其他产品的交易、结算、交割和实物统一配送。
第三条交易所的交易模式包括竞价交易、定价交易、报价交易、询价交易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它交易模式。
交易所为竞价交易、定价交易、报价交易和履约担保型询价交易等模式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交易所组织的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仓库、保证金存管银行、其他相关参与者及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五条交易所授权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中心)对国际会员进行集中管理,并为国际会员及其客户提供服务。
国际中心、国际会员及其客户、国际中心保证金存管银行等其他相关参与者除应当遵守本规则外,还应当遵守国际中心的相关业务规则。
第二章交易业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六条交易所上市的品种有黄金(Au)、白银(Ag)、铂金(Pt),以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
第七条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及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除外),各交易品种的交易时间安排,详见各交易品种的合约表。
交易时间的调整根据交易所的公告执行。
第八条根据交易模式的不同,交易所的上市合约分为竞价交易合约、定价交易合约、报价交易合约、询价交易合约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合约等。
根据交割地点的不同,交易所上市合约分为主板合约和国际板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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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暂行管理办法为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资金清算工作,维护交易所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确保清算系统安全、可靠、顺利运行,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
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现货交易的资金清算活动。
本办法所称资金清算是指交易所与会员、清算银行之间的资金收付。
交易所设立清算部负责交易资金清算及与资金清算相关的事务。
交易所实行"集中、净额、直接"的资金清算原则。
交易所对现货交易实行T+0清算速度办理资金清算。
会员须在交易所指定的银行分别开立自营和代理专用账户进行资金清算,代理客户资金应存入代理专用账户。
交易所负责会员自营资金的清算,会员负责代理客户的资金清算,交易所负责向会员提供其代理客户资金清算明细数据。
会员自营和代理交易分别清算。
交易所对会员和代理客户交付的保证金实行保证金账户专项管理,保证金只能用于会员交易的资金清算。
交易所对会员和代理客户交付的保证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利率计
1
付利息。
会员因自营交易发生的费用,交易所从其自营保证金账户中扣除;会员代理交易发生的费用从其代理客户保证金账户中扣除。
会员自营保证金账户每日余额不低于一万元人民币;代理客户保证金账户按
每一客户存入一万元保证金。
交易所指定若干银行作为交易所的资金清算银行。
交易所对清算银行实行年审制,根据其配合协调能力、业务胜任能力、会员服务满意度等标准决定是否留用或撤换。
清算银行对会员资金实行分户管理、专款专用。
清算银行根据交易所和会员的指令划转资金。
交易所对现货交易实行T+0的清算速度办理资金清算,即在交易日将资金从买方会员(自营或代理)保证金账户上扣除,将资金划入卖方会员(自营或代理)的保
证金账户,下一个营业日,再划入卖出会员在清算行开立的(自营或代理)专用账户。
买方会员(自营或代理)在入市交易前必须将资金全额划入在交易所开立的相应保证金账户内;交易所在交易日的下一个营业日将资金划入卖方会员(自营或代理)
在清算银行开立的相应专用账户内。
交易成交后交易所按比例扣除交易手续费等费用。
会员须指定专职人员负责交易资金清算事宜。
会员必须妥善保管清算资料、凭证、账册,以备查询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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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与会员办理资金划付过程中发生资金逾期的,由收款方通知付款方
查询,并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处罚。
逾期资金按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责任人交易所有权做出暂停会员交易、取消会员资格直
至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决定。
本办法由交易所负责修订和解释。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