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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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暂行管理办法为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资金清算工作,维护交易所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确保清算系统安全、可靠、顺利运行,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

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现货交易的资金清算活动。

本办法所称资金清算是指交易所与会员、清算银行之间的资金收付。

交易所设立清算部负责交易资金清算及与资金清算相关的事务。

交易所实行"集中、净额、直接"的资金清算原则。

交易所对现货交易实行T+0清算速度办理资金清算。

会员须在交易所指定的银行分别开立自营和代理专用账户进行资金清算,代理客户资金应存入代理专用账户。

交易所负责会员自营资金的清算,会员负责代理客户的资金清算,交易所负责向会员提供其代理客户资金清算明细数据。

会员自营和代理交易分别清算。

交易所对会员和代理客户交付的保证金实行保证金账户专项管理,保证金只能用于会员交易的资金清算。

交易所对会员和代理客户交付的保证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利率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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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利息。

会员因自营交易发生的费用,交易所从其自营保证金账户中扣除;会员代理交易发生的费用从其代理客户保证金账户中扣除。

会员自营保证金账户每日余额不低于一万元人民币;代理客户保证金账户按

每一客户存入一万元保证金。

交易所指定若干银行作为交易所的资金清算银行。

交易所对清算银行实行年审制,根据其配合协调能力、业务胜任能力、会员服务满意度等标准决定是否留用或撤换。

清算银行对会员资金实行分户管理、专款专用。

清算银行根据交易所和会员的指令划转资金。

交易所对现货交易实行T+0的清算速度办理资金清算,即在交易日将资金从买方会员(自营或代理)保证金账户上扣除,将资金划入卖方会员(自营或代理)的保

证金账户,下一个营业日,再划入卖出会员在清算行开立的(自营或代理)专用账户。

买方会员(自营或代理)在入市交易前必须将资金全额划入在交易所开立的相应保证金账户内;交易所在交易日的下一个营业日将资金划入卖方会员(自营或代理)

在清算银行开立的相应专用账户内。

交易成交后交易所按比例扣除交易手续费等费用。

会员须指定专职人员负责交易资金清算事宜。

会员必须妥善保管清算资料、凭证、账册,以备查询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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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与会员办理资金划付过程中发生资金逾期的,由收款方通知付款方

查询,并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处罚。

逾期资金按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责任人交易所有权做出暂停会员交易、取消会员资格直

至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决定。

本办法由交易所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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