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正文:---------------------------------------------------------------------------------------------------------------------------------------------------- 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8年6月5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8年6月1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市区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地处市区内的镇(乡)人民政府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环境保护、交通、水利、工商、建筑、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邮政、电信、铁路等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应当加强领导,建立责任制。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资金,除市、区财政拨款和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民办保洁费外,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兴建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兴办市容和环境卫生企业。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做到责、权、利相统一,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
南昌市文明办、南昌市教育局、共青团南昌市委、南昌市妇联关于在
南昌市文明办、南昌市教育局、共青团南昌市委、南昌市妇联关于在全市未成年人中开展“知荣辱、树新风、我行动”
道德实践活动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洪文明办[2008]10号
【发布部门】南昌市文明办南昌市教育局共青团南昌市委南昌市妇女联合会
【发布日期】2008.04.30
【实施日期】2008.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昌市文明办、南昌市教育局、共青团南昌市委、南昌市妇联关于在全市未成年人中开展“知荣辱、树新风、我行动”道德实践活动的实施意见
(洪文明办[2008]10号 2008年4月30日)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文明办、教育局、团委、妇联: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根据省文明办、省教育厅、团省委、省妇联的部署,结合我市开展的创建文明城市活动,市文明办、市教育局、团市委、市妇联决定以“做一个有道德的人”为主题,在全市未成年人中开展“知荣辱、树新风、我行动”道德实践活动。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活动主题
“做一个有道德的人”
二、活动目的
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实际出发,遵循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和成长规律,动员全市城乡的未成年人,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积极参与多种形式的道德实践活动,从身边的事情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践行道德规范、增强道德意识,养成良好习惯、培养高尚品质,做一个有道德的人。
三、活动内容
按照简单易行、切实可行、就近方便、力所能及的原则,组织未成年。
南昌市公园管理条例
南昌市公园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园建设,规范公园管理,改善人居环境,增进公众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向全社会开放,供公众游览、观赏、休憩,开展户外科普、文体及健身等活动,有较完善的设施及良好生态环境的城市绿地。
公园的具体名录由市、县(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第三条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园行政管理工作,县(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公园行政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园行政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政府投资的公园应当保证其建设、维护和管理所需经费。
鼓励国(境)内外投资者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公园,或者以捐赠、认养、有偿命名等形式参与公园建设。
第五条对在公园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市或者县、湾里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辖区城市公园总体规划,经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公园设计规范,组织编制公园建设发展规划。
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园的建设发展规划,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县、湾里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园建设发展规划,由县、湾里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县、湾里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公园建设发展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第八条公园建设应当符合公园建设发展规划,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提高文化品位和园林艺术水平。
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文明创建店容、店貌、垃圾广告专项整治的通知
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文明创建店容、店貌、垃圾广告专项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8.14•【字号】•【施行日期】2012.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文明创建店容、店貌、垃圾广告专项整治的通知各城区(新区、开发区)城管局(委)、市政公用局:为迎接全国文明程度指数测评检查,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按照任务分工,各城区务必对辖区内店招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整治。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任务标准:1.实行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道路交叉口两侧同时开门的可分别设置招牌)。
店招在一层门楣以上、二楼窗檐以下位置设置,有条件的尽量美化、亮化。
同一建筑物设有多个门面的,门店招牌设置应当统一规格,要求上下一条线、伸出一个面,做到整齐、美观。
2.店招用字规范、字迹清晰,无残缺及错别字、少字,整体观感良好,店名文明健康。
3.店招表面完整清洁,无明显污垢、污迹。
4.对店容店貌实施“刮胡子洗脸”,清除乱贴乱画、乱吊乱挂、乱涂乱画,清除“垃圾广告”;对道路和街巷全面清理垃圾广告、牛皮癣。
5.进一步与店家签订店招使用及“门前三包”责任书。
明确店招使用管理责、权、利,真正做到谁使用、谁受益、谁管理。
二、整治时间各区依据各自任务,制定排查整治计划,统计路段上详实的基本数据,于8月15日前自行排查、整治,并及时将排查整治情况报市城管委市容处(两天一报)。
8月16日起,市城管委将进行全面验收,8月20日前务必全部整治到位。
三、措施要求为扎实有效地推进店招、店容店貌排查整治工作,特提出如下措施与要求:1.组织机构保障。
各区城管局(委)要建立门店招牌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排查整治工作队伍,确保有人管事、有人干事、依法办事、文明行事。
2.搞好宣传发动工作。
各区要充分发动群众、店主、业主,按照《南昌市门店招牌设置规范》的要求做好宣传,积极上门征询意见,确保排查整治工作按时、安全、高效完成。
南昌市市民文明守则
南昌市市民文明守则
1. 尊重他人,不歧视,不侮辱,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从事非法活动。
3. 保持公共场所的整洁卫生,不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不涂鸦。
4. 文明用语,不使用粗俗语言,不大声喧哗。
5. 文明交通,遵守交通规则,不闯红灯,不乱穿马路。
6. 爱护公共财物,不损坏园林绿化,公共设施。
7. 尊重文化习俗,不扰乱宗教场所,不侮辱风俗习惯。
8. 维护社会公德,不参与非法集会,不传播虚假信息。
9. 形成节约文化,不浪费资源,提倡绿色环保。
10. 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关注社会扶贫、救灾等公共事务。
11. 尊重知识产权,不盗版,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12. 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树立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南昌市城管委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南昌市城管委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南昌市城管委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推动南昌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的开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省会南昌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指示和市创建指挥部的工作部署,以实现2014年跨入全国文明城市行列为目标,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为目标,按照《2012年全国城市文明程度指数测评体系》的具体要求,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组织机构为加强市城管委创建工作的领导,决定组建南昌市城管委创建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具体如下:组长:沈杰副组长:张春禄、刘琪珏、刘建潮、李跃华、吴斌、王立团、胡军锋、詹成龙、胡文海、黄跃生、陈宗龙、曾享庭成员:委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及委下属单位主要领导市城管委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委综合协调处,根据《南昌市城管委11个创建工作部指标任务责任分解》的要求,落实对市创建办下达的各项工作进行组织调度、综合协调。
三、职责分工对照《2012年全国城市文明程度指数测评体系》框架要求和市城管委领导的具体分工,将所涉指标进行细化分解(详见附表《南昌市城管委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责任分工表》),落实责任处室,做到任务层层分解、责任到人,高起点、高标准逐项抓好落实。
四、实施步骤为做好三年创建工作安排,根椐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任务要求,实现突出重点、分段实施、整体推进、全面达标的目标,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将创建工作总体分为五个阶段:第一阶段:宣传动员阶段(2013年1月-2013年2月)制定出台创建工作实施方案,成立创建领导小组,召开动员大会,进一步提高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参与创建的积极性。
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文明执法工作的紧急通知
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文明执法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6.08•【字号】•【施行日期】2013.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文明执法工作的紧急通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各城区(开发区、新区)城管局、执法分局:日前,新闻媒体曝光了多地城管人员暴力执法、不文明执法等现象,网络论坛等媒介对于城管粗暴、野蛮的执法行为的负面评论也呈上升趋势,在社会上给城管队伍的整体形象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
为规范城管人员执法行为,现就进一步加强文明执法工作紧急通知如下:一、切实转变执法理念,自觉规范执法行为。
全市城市管理工作人员要进一步端正工作态度,激发工作主动性与积极性,切实履好责,服好务,牢固树立人本思想,在队伍中大力倡导人性化执法、亲情化服务理念,紧紧围绕我市“大投入、大建设、大发展”战略的实施,立足于我市城市综合管理品牌的建设,不断更新服务理念,创新工作思路,凸现执法人文关怀,全面提升城市管理的能力与水平。
每一位城管人员在执法值勤过程中必须做到着正装、亮证执法,使用规范文明用语,提倡换位思考,坚决摒弃冷、硬、生、推等不良习气,坚决杜绝打、砸、踢、踹等不文明行为,严格履行《行为规范五项承诺》和《城管执法人员文明执法守则》,切实兑现“当城市文明使者、做群众满意城管”的庄严承诺。
二、深入开展自查自纠,认真抓好整改落实。
全市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单位要针对本部门、单位文明执法、队容风纪、规范执法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与倾向性问题,结合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活动和严格执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要求,开展一次深入的自查自纠活动,对于存在的薄弱环节和不足,要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到位。
三、不断强化督查力度,狠抓队伍建设不放松。
全市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文明执法工作,突出运用明查暗访、专门督查、社会调查等方式方法,加强对执法人员日常执法、值勤过程全方位督促检查。
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的通知
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2.08•【字号】•【施行日期】2013.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的通知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于2012年10月30日经市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11月30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查批准,并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市城市管理历史上一件具有划时代、深远影响的大事,为我市城市管理健康有序发展奠定了基石,对于巩固我市城市管理成果,推进城市管理精细化、差异化和长效化目标,建设整洁有序、文明和谐、生态宜居的城市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在全委系统迅速掀起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的新热潮,推动城市管理工作迈向新台阶。
经研究,决定在全委系统集中开展一次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大力提高思想认识,深刻领会《条例》实施的重要意义《条例》共设七章。
分别为总则、管理职责、宣传教育和社会参与、管理规定、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六十九条。
《条例》立足我市城市管理现状和实际,吸收本省市和外地城市管理先进举措和经验成果,遵循拾遗补缺,注重源头,齐抓共管和先行先试,大胆创新的思路,通过法律手段理顺了我市城市管理体制,明确了城市管理职责,完善了城市管理运行机制,从立法上提出了解决困扰我市多年的城市管理重点、难点和空白点等问题,对市民在城市管理中提出了明确的文明守法要求,提供了清晰的维权途径。
委属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从实践科学发展观,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高度,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转化为推进城市管理创新,提高依法管理城市水平的具体行动,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不断开创我市城市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南宁市文明行为促进办法
南宁市文明行为促进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8.18•【字号】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南宁市文明行为促进办法》已经2022年6月10日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廖立勇2022年8月18日南宁市文明行为促进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社会规范,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要求,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遵循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工作原则,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健全教育引导、文明实践、信息共享、执法联动、资金保障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文明行为促进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并接受本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要求,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武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
武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3.2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武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巩固扩大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培养与规范市民行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城市文明水平,依据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社会积极参与、各方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保障全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市、区人民政府(包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总体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实现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科学化、常态化。
第四条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规划;(二)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三)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情况;(四)定期评估和通报本条例的实施情况;(五)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建议、投诉;(六)其他有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城管、公安、交通、教育、民政、司法行政、房管、文化、旅游、卫生等有关政府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互相协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本条例。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为本法的实施提供便利条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件中起表率作用。
广大市民应当积极参与,做文明行为的促进者。
第二章文明行为促进第六条鼓励和倡导爱国守法、廉洁自律、诚实守信、勤勉敬业、恪尽职守。
鼓励和倡导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慈善公益、无偿献血、人体(遗体)组织及器官捐献、扶贫济困、志愿服务。
鼓励和倡导尊老爱幼、孝敬父母、礼貌谦让、邻里和睦、与他人友善相处。
南昌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南昌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2.07•【字号】南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南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南昌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已由南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2年10月28日通过,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2月7日南昌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2022年10月28日南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22年11月25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和职责第三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第四章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预防控制疾病,提升公众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推进健康南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江西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爱国卫生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强化公众卫生意识,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预防和控制疾病,控制并消除危害人类健康因素,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群众性、社会性公共卫生活动。
第三条爱国卫生工作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科学治理、预防为主、群防群控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考核内容。
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制定的标准,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卫生城市、卫生县、卫生乡(镇)、卫生村等创建活动和健康城市的建设、评价。
南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布日期】2007.06.04•【字号】洪执发[2007]34号•【施行日期】2007.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洪执发〔2007〕34号)机关各处(室)、城管警察支队、各直属大队、各分局(大队):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南昌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不断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提高市民文明素质,提高群众生活质量,努力实现南昌市2008年力争进入全国文明城市行列的宏伟目标,现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将《南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抓好落实。
二〇〇七年六月四日南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提升城市文明程度,提高群众生活质量,努力实现市第九次党代会提出的“南昌市2008年力争进入全国文明城市行列”的宏伟目标,根据市委、市政府《南昌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实施方案》总体部署,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要求,加大对有碍市容观瞻和有损城市文明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努力把南昌建设成为经济科教发达、城市功能完善、生态环境良好、人文素质一流、人民安居乐业的现代文明花园英雄城市。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的领导、指挥、督导、协调日常创建工作,成立市执法局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沈杰、李新建副组长:XXX生、殷小林、刘建潮、吴斌、王立团成员: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大队)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XXX生兼任,副主任由吴泉新担任,办公室设在执法二处,具体负责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创建文明广场、文明小游园(街头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创建文明广场、文明小游园(街头绿地)、绿化景观样板路评比表彰办法(新)》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洪府厅字[2010]29号
【发布部门】南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2.04
【实施日期】2010.0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创建文明广场、文明小游园(街头绿地)、绿化景观
样板路评比表彰办法(新)》的通知
(洪府厅字〔2010〕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南昌市创建文明广场、文明小游园(街头绿地)、绿化景观样板路评比表彰办法(新)》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
南昌市创建文明广场、文明小游园
(街头绿地)、绿化景观样板路评比表彰办法(新)
为充分调动全市城建园林管理部门建设“森林城乡,花园南昌”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我市生态环境优势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我市园林绿化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全市文明广场、文明小游园(街头绿地)、绿化景观样板路评比表彰办法。
一、评选范围与程序
对全市各县、区,各开发区(新区)已建成并向市民开放两年以上的广场、游园、街头绿地,已竣工通车的景观道路,经县、区、开发区(新区)自愿申报,市园林绿化局检查评比验收并向市政府推荐、由市政府决定授予“南昌市文明广场”、“文明小游园”、“文明街头绿地”、“绿化景观样板路”的称号。
<。
九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九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和引导文明行为,提升市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文明行为含义】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主义公序良俗,彰显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与家庭美德,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基本原则】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奖惩结合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评估考核工作。
第六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基层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内容。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二章规范与倡导第七条【公共秩序文明行为】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一)在公共场所衣着整洁,言行得体,不袒胸赤膊,不大声喧哗,不说粗话脏话;(二)市场消费、等候服务、上下楼梯、搭乘电梯遵守秩序,不随意插队;(三)开展广场舞、演奏演唱等户外娱乐活动,合理选择场地、时间,控制音量,不干扰他人;(四)不向建筑物外抛掷物品;(五)文明就医,尊重医护人员,自觉遵守公共医疗秩序;(六)文明如厕,及时冲洗,自觉保持清洁卫生;(七)文明上网,不信谣、不传谣;(八)禁止其他损害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为。
第八条【文明养犬行为】(一)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时给犬只注射疫苗;(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对强制免疫的犬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三)饲养犬只、携犬出户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九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九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九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九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由九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7月6日通过,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7月2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8月6日九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年7月6日九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24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第一节鼓励与倡导第二节禁止与重点治理第三章实施与保障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评估考核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活动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统筹部署,做好本行政区域(辖区)内的文明行为的宣传、落实等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宣传和引导,协助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组织和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创建活动;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见义勇为、慈善公益、志愿服务活动的权益保障和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个人做道德模范、身边好人等先进典型,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南昌市民文明公约
南昌市民文明公约南昌市作为江西省的省会城市,拥有着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
为了进一步提高市民的文明素质,营造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南昌市制定了《南昌市民文明公约》。
本公约旨在倡导市民积极参与城市建设、遵守公共秩序、关心他人、文明旅游等方面的行为规范,使南昌成为一个更加文明、宜居的城市。
一、遵守法律法规作为南昌市的市民,我们应该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不违法乱纪,不破坏公共设施,不进行违法活动,不散布谣言,不参与非法集会。
只有遵守法律法规,我们才能够享受到和谐安全的生活环境。
二、尊重他人我们应该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尊严,不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进行言语和肢体上的侮辱、伤害行为。
在公共场所,我们应当礼让行人,不插队、不拥挤,积极参与志愿服务,关心弱势群体,共同营造一个友善、和谐的社会氛围。
三、文明旅游南昌作为一个旅游城市,每年都吸引着大量的游客。
作为市民,我们应该文明待客,为游客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不乱涂乱画,不随地乱扔垃圾,不破坏景点设施,不恶意涨价,不欺诈游客。
通过文明旅游,展示南昌的风采,让游客留下美好的印象。
四、保护环境保护环境是每个人的责任,我们应该主动参与垃圾分类、节约用水、节约用电等环保行动。
在公共场所,不随地吐痰、随地乱扔垃圾,保持公共场所的整洁和卫生。
保护环境是为了我们自己,更是为了后代子孙,让南昌成为一个绿色、宜居的城市。
五、传承文化南昌是一座历史悠久的城市,我们应该传承和弘扬南昌的文化遗产。
参与文化活动,学习南昌的传统技艺和习俗,传承南昌的文化精髓。
不破坏文物古迹,不传播低俗文化,共同保护南昌的文化瑰宝,让南昌的文化在世界范围内发光发热。
六、关心社区我们应该关心社区,参与社区建设,积极参加社区活动,与邻里和睦相处。
不进行噪音扰民行为,不乱贴乱画,不擅自改变社区环境。
通过关心社区,共同建设宜居的社区环境,营造温馨和谐的邻里关系。
南昌市民文明公约是南昌市政府为了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形象而制定的一项重要规定。
南昌十大文明公约考题
南昌十大文明公约考题
【原创版】
目录
1.南昌十大文明公约考题的背景和意义
2.南昌十大文明公约的具体内容
3.考题设计的目的和价值
4.对南昌市民文明素质的提升效果
5.未来发展方向和期望
正文
南昌,作为江西省的省会城市,一直致力于提升城市文明程度和市民文明素质。
为此,南昌市推出了一项旨在促进市民文明行为和习惯形成的举措——南昌十大文明公约考题。
南昌十大文明公约考题,顾名思义,是以考试的形式对市民进行文明行为的教育。
这种形式具有创新性,旨在通过考题的设计,让市民更加深入地理解和掌握文明行为的具体要求,从而提高自身的文明素质。
考题的内容涵盖了南昌十大文明公约的各个方面,包括公共卫生、交通秩序、环境保护、文明礼仪等。
这些内容都是根据南昌市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南昌十大文明公约考题的设计,不仅是对市民文明行为的一种引导和教育,更是对市民文明素质的一种检验。
通过考试,市民可以更加清晰地认识到自身的不足,从而更好地提高自身的文明素质。
实施南昌十大文明公约考题以来,南昌市民的文明素质得到了显著提升,城市的文明程度也有了很大的提高。
这充分证明了这一举措的实效性和价值。
然而,南昌十大文明公约考题仍然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未来,我们期
望这项举措能够进一步完善,例如,可以增加更多的实践环节,让市民在实践中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文明行为的要求。
总的来说,南昌十大文明公约考题是一项具有创新性和实效性的举措,对于提升南昌市民的文明素质和城市的文明程度具有重要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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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8年8月28日南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遵循党委领导、政府实施、社会参与、倡导为主、奖惩并举的原则,致力于兴家风、淳民风、正社风,增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意识。
第四条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文明行为促进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规划和计划;(二)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三)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四)定期评估和通报本条例的实施情况;(五)其他有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确定有关机构和人员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指导乡村理事会并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带头示范。
第八条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宣传文明行为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倡导文明理念,刊播公益广告,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例,监督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第九条公民应当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信友善、文明礼貌、弘扬正气。
第十条公民应当培育良好家风,争创文明家庭,遵循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等家庭美德。
第十一条公民应当遵循职业道德、商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勤勉踏实。
第十二条倡导下列文明行为:(一)以群众喜闻乐见、积极健康的文明方式开展节庆活动;(二)文明婚庆喜庆,不攀比铺张,拒绝高价彩礼,减轻人情负担;(三)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节地生态安葬,以鲜花祭奠、植树祭奠、网络祭奠、清扫墓碑、诵读祭文等方式开展文明祭祀;(四)崇尚科学,不参与封建迷信活动;(五)合理消费,节约水、电、燃油、天然气等资源;(六)垃圾分类投放;(七)文明用餐,注重餐桌礼仪,不酗酒,珍惜粮食,餐后将剩余食物打包;(八)在公共场所衣着得体,不袒胸赤膊,不大声喧哗,不说粗话脏话;(九)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乘坐电梯先下后上;(十)规范停放公共自行车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随意丢弃或者损坏;(十一)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时,遵守乘车规则,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和怀抱婴儿乘客让座;(十二)遵循文明旅游规范,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十三)文明上网,树立网络道德意识,自觉抵御网络谣言,不浏览不良信息,不破坏网络秩序,不沉溺虚拟时空;(十四)对文明行为及时以鼓掌、竖大拇指或者其他方式进行精神鼓励;(十五)法律、法规倡导的其他文明行为。
第十三条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放飞无人机、燃放孔明灯;(二)经营活动妨碍公共秩序和公共交通,出店、占道经营,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音的方法招揽顾客;(三)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从事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以及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四)在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参加游园、集会等活动时不服从现场管理;(五)其他危害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十四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二)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三)在街道、住宅区等公共场所搭设灵棚、停放遗体、摆设花圈挽幛、摆路祭、出水、焚烧、丢撒冥币、纸钱;(四)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树枝、枯草、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或者在禁止区域露天烧烤;(五)随地吐痰、便溺;(六)乱扔垃圾、杂物;(七)乱涂、乱画、乱刻,随意张贴、悬挂布告、启事、广告和宣传品;(八)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九)占用公共绿地种植果蔬、停泊车辆、晾晒物品;(十)其他损害公共环境的行为。
第十五条公民应当文明生活,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违反规定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三)在公共楼道、屋面堆放物品;(四)从建筑物向外抛掷物品;(五)损坏、侵占、移动公共设施;(六)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七)携带宠物出户不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不即时清理宠物排泄物;(八)参与色情、赌博、涉毒活动;(九)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低俗淫秽信息以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十)其他干扰文明生活的行为。
第十六条公民应当文明出行,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行驶,不主动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乱停乱放,占用人行道、消防通道、应急车道;(二)驾驶机动车随意变道、穿插、超车或者超速行驶;(三)驾驶机动车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不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四)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不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时不停车让行;(五)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向车外抛掷物品;(六)驾驶非机动车不按道行驶、逆向行驶、超速行驶,违反规定载人载物;(七)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随意横穿道路,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八)在车行道上拦车、停留、乞讨或者向过往车辆散发小广告、兜售花卉、饰品等物品;(九)其他违反文明出行的行为。
第十七条公民应当文明旅游,爱护名胜古迹、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服从景区景点工作人员引导、管理,不从事危及他人以及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公民出国出境旅游应当遵守所在地法律,尊重当地文化、风俗和习惯。
第十八条公民应当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配合开展诊疗活动,不得影响医疗机构正常秩序。
第三章鼓励与支持第十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文明行为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表彰奖励。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德模范、身边好人、见义勇为人员等文明行为模范人物的礼遇及困难帮扶制度。
第二十条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对其职工、成员的文明行为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鼓励和支持公民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行为。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的公民,在能力范围内予以援助和保护。
对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公民,除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外,对生活有困难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救助。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的合法权益因见义勇为行为受到侵害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十二条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扶贫、助残、救孤、济困、赈灾捐赠以及助老、助学、助医等慈善活动,依法保护慈善组织和从事慈善活动人员的合法权益。
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第二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依法成立志愿服务组织,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事教育、医疗、救援等志愿服务。
鼓励和支持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有条件的可以设立爱心服务点,为环卫工人和其他户外工作人员等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茶水、加热饭菜、遮风避雨等服务。
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公民,在遇到困难时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申请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第二十四条鼓励公民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器官和遗体。
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享受用血费用减免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五条鼓励公民为需要急救的人员拨打急救电话呼救,并提供必要帮助。
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鼓励在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
第二十六条鼓励开展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社区)、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鼓励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单位制定文明行为公约,引导居(村)民、职工参与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第四章保障与实施第二十七条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当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通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开展情况。
联席会议由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定期召集。
第二十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开展。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供财物支持。
第二十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下列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实施:(一)道路、桥梁(隧道)、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二)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化照明、停车泊位等市政设施;(三)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四)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集贸市场等生活设施;(五)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污水处理厂等环卫设施;(六)体育场(馆)、图书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设施;(七)公园、广场等休闲娱乐设施;(八)居住小区、街道、楼宇、门牌等地名指位设施;(九)广告栏、宣传栏等广告宣传设施;(十)消防设施;(十一)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设施。
前款规定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保证设施完好、使用正常、整洁有序、干净卫生。
第三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园、广场、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场所,通过设立宣传栏、荣誉墙、碑刻等设施,表彰和纪念道德模范、身边好人、见义勇为人员等文明行为模范人物。
第三十一条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地铁站、医疗机构、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和女职工集中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母婴室,有条件的应当设置第三卫生间等便利设施。
前款所称第三卫生间,是指在公共厕所中专门设置的、为行为障碍者或者协助行动不能自理的亲人(尤其是异性)使用的卫生间。
鼓励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向社会免费开放本单位卫生间。
第三十二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职业规范要求,并将文明行为培训纳入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
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将文明行为各项要求写入校纪、校规,鼓励和表彰文明行为,培养学生良好行为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