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9)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八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单位和个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支持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十七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当遵守广告管理规定,使用文明、规范语言文字,不得制作、发布欺骗、误导消费者和违反公序良俗的广告。
第二十八条城乡公共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线路行驶,在规定站点上下乘客,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车内干净卫生,不从事追逐竞驶、串线运营、甩客宰客等损害乘客合法权益、危害乘车安全的行为;加强乘客引导管理,维护正常乘车秩序。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在执行公务活动中,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装整洁规范;
(二)平等对待服务对象;
(三)使用文明规范用语,语气平和,态度和蔼;
(四)按照规定主动出示工作证件或者其他执行公务证件,亮明身份;
(五)不拒绝、不推诿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二)服从景区景点引导、管理,不违法从事危及他人以及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三)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保护生态环境,不破坏、损毁公共设施和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文化旅游资源;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民应当深切缅怀英雄烈士,参加英雄烈士纪念活动或者参观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时,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第二十六条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商品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保证商品质量,不缺斤少两,不得从事制假售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活动。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文明行为养成,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弘扬厚善、崇文、敬业、图强的***城市精神,传承***先进群体精神。
第四条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宣传表彰等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加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国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七条每年3月为本市新时代文明实践推动月。
第八条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电梯等密闭空间合理控制手机等电子设备外放音量,不妨碍他人;(二)不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诊所、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等禁烟场所吸烟(含电子烟);(三)等候服务时遵守“一米线”标识,不拥挤、不加塞;(四)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广场舞、甩长鞭、打陀螺等娱乐、健身活动,遵守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五)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等活动时,尊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演职人员和其他观众,文明喝彩;(六)不在英雄烈士纪念馆、陵园等场所喧哗、嬉笑打闹或者从事其他有损庄严的活动;(七)发生突发事件时服从指挥,配合应急处置,不聚集围观;(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实施意见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3.30•【字号】铜政发〔2023〕11号•【施行日期】2023.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实施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国发〔2020〕15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21〕18号)要求,弘扬爱国卫生优良传统,推动健康铜川建设,现就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政府主导,跨部门协作,全社会动员,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进一步丰富工作内涵,创新方式方法,解决好关系人民健康的全局性、长期性问题,加快建设高品质健康铜川,推动爱国卫生运动从环境卫生治理向全面社会健康管理转变,为奋力谱写铜川高质量发展新篇章贡献力量。
(二)总体目标。
公共卫生设施不断完善,城乡环境面貌持续改善,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广泛普及,卫生城镇创建常态化、长效化、制度化,影响健康的主要环境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治理;健康陕西行动深入推进,健康细胞示范建设广泛开展,健康城市建设与卫生城市巩固提升有机融合,人民健康素养水平持续提高。
到2025年,人均预期寿命达到79.5岁、居民健康素养水平达到25%、国家卫生乡镇覆盖率达到35%,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城市达到100%、县城达到98%,国家卫生城镇建成区病媒生物密度达到国家控制水平标准C级要求。
二、重点任务(一)深入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治行动。
政策关于贯彻落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情况汇报
政策关于贯彻落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情况汇报政策关于贯彻落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情况汇报《荆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自2022年1月1日实施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指导下,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县政协的关心和监督下,县委宣传部认真履行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职能,各地各部门全面学习宣传贯彻《荆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全县上下共同努力,我县在推进文明行为促进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主要从三个方面报告一、贯彻落实基本情况。
(1)加强宣传氛围。
1.机构学习深入推进。
各地各部门利用每周学习日开展荆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活动。
坚持将学习宣传《条例》纳入党委(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内容,对条例内容进行解读学习,采取集中学习、自学研讨等多种形式,形成领导干部领导学、原本集中学、学用结合深入学习的浓厚氛围。
2.广泛开展社会宣传。
一是组织动员各地各部门利用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微信工作组、QQ组等载体和平台,及时宣传条例内容,深入解释条例的背景、目的、根据、文明行为的定义、鼓励和促进措施、保障和实施措施、法律责任等。
二是扩大学习宣传垄断面,向各地各部门发行《条例》共16000本,引导众多党员干部认真学习,提高《条例》的知识率和参加率,真正理解内涵,切实规范言行,内化、外化。
(二)开展系列活动。
1.志愿者形成常态。
为了加强全县志愿服务活动的规范管理,建立了县志愿服务中心,已经进入了8个社会公益组织、2个志愿服务工作室。
目前,全县各地各单位共建志愿服务团队150余人,志愿者19860人,成立蓝天下妇女儿童维权协会、一米爱社、绿叶志愿协会、蒲公英爱协会等优秀社会志愿服务团队。
各志愿服务团队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蒲公英助学项目惠及全县23个乡镇管理区,留守儿童达800多人的蓝天下妇女儿童维权协会的万家无暴力项目,创新设计了妇女联合公安机关组织模式,直接服务了家庭暴力受害者1200多人,6名自杀者放弃了轻生,70多名想自杀或杀害暴力者杀害暴力者受害者2.立德树人全面推广。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文化发展的意见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文化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0.21•【字号】铜政发〔2016〕32号•【施行日期】2016.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文化发展的意见铜政发〔2016〕3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为了增强全民文化自信意识,提高各级文化惠民能力,促进全市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根据《陕西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十三五”期间陕西省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市级财政每年核定安排专项公共文化资金,重点支持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制度,支持群众文化活动和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开放,积极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二、建立文化发展投入增长机制。
每年安排一定的新增财力用于文化事业,确保公共财政对文化投入的稳定增长。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积极运用PPP模式促进文化发展。
三、支持文化遗产保护。
做好大遗址、重点文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支持文化典籍保护整理出版,推进文化资源数字化,提升文化遗产保护、展示和利用水平。
四、设立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骨干文化企业发展、文化产业项目策划包装推介、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文化产业人才培训、文化艺术精品创作等。
五、支持骨干文化企业发展。
对评选为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单位、示范基地的文化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对评选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单位、示范基地的文化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对纳入国家统计项目库的规模以上文化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六、支持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按照“实用、便捷、高效”的原则,打造以铜川文化名品展厅、铜川文化产业网、文博会等为主的公共文化产业服务平台,为各类文化企业提供政策指导、项目推介、产品营销及人才培训等服务。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主题班会教案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主题班会教案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主题班会教案「篇一」活动主题:美丽校园,文明你我活动目的:1、通过文明礼仪班会课,使学生对文明礼仪有更明确的认识,体会到文明的重要性。
2、培养学生从现在做起,从自我做起,从—点一滴做起,努力提高自己的文明修养。
活动准备:1收集礼貌用语和平时这方面做得好的典型事例。
2搜集文明礼貌儿歌、歌曲。
3布置各小队队员排练有关讲文明、讲礼貌方面的节目。
活动地点:本班教室活动内容:小品表演、文明小卫士测试、集体及个别发言、儿歌、歌曲等。
活动过程:班主任致欢迎词《美丽校园,文明你我》“礼貌伴我同行,天天好心情,多说文明话,朋友遍天下”,首先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各位老师的到来,有请两位主持人上台。
主持人甲:无论你走到天涯海角,主持人乙:无论你穿过山山水水,主持人合:最终——我们还会再次相会!主持人甲:因为我们拥有同一个梦想:建设一个美丽的校园。
主持人乙:因为我们拥有共同的环境:我们爱我们美丽的校园。
主持人甲:一个校园就是一个家庭,需要我们共同的呵护。
主持人乙:这个家庭让我们一同成长,让我们携手共同创建更加美丽的校园。
请相信:我努力,我快乐!主持人合:《美丽校园,文明你我》主题班会现在开始!一、小品表演《碰撞以后》主持人甲:首先,请欣赏小品表演《碰撞以后》第一场:两位同学,其中A站在窗前欣赏校园风景,悠闲得很。
B走过身旁时,正好A转身,无意相互碰撞,便互相出言不逊,后厮打起来。
此时,班长瞧见,批评双方,才得以和解。
主持人乙:大家看了这个小品,有什么想法,觉得这两位同学做得对吗(各抒己见)主持人甲:在日常生活中,类似这种因小事而导致事态扩大的事件时有发生。
这既有损于自己的形象,又损害了集体的荣誉。
如果他们碰撞以后,采取另一种方式,又会是如何呢请大家看第二场。
第二场:A碰撞B后,A先微笑地说:“对不起!”B再微笑地说:“没关系!”礼貌和解。
主持人乙:小品《碰撞以后》给我们留下了许多思考。
文明促进条例实施细则
---《文明促进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加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实施。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2. 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3. 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注重实效。
第二章规范与倡导第四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倡导以下行为:1. 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秩序;2. 尊重他人,礼貌待人,维护社会公德;3. 爱护公共环境,维护公共卫生;4. 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5. 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第五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文明行为宣传教育,提高市民文明素养。
第三章培育与治理第六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建立健全以下机制:1. 建立文明行为奖励机制,对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2. 建立文明行为举报机制,鼓励市民举报不文明行为;3. 建立文明行为教育引导机制,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纠正和引导。
第七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文明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文明行为规范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章保障与监督第八条市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
第九条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条市民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监督,对不文明行为进行举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本细则仅为示例,具体实施细则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部门的指导进行制定和调整。
铜川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铜川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铜川市政府令第2号【发布部门】铜川市政府【发布日期】1995.03.23【实施日期】1995.03.2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铜川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月12月28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铜川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铜川市政府令第2号 1995年3月23日)第一条为了加强铜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卫生管理监督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规划控制区及新区内的一切单位、个人及过境、滞留人员。
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市容环境卫生坚持市、区、街道及有关乡镇三级管理。
铜川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容环境卫生的主管部门。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受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全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主要职责是:贯彻上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监督、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重点监察两区的工作。
区城建部门为区政府主管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主要是对上级有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各项规章制度具体组织实施。
重点抓好专业队伍管理和指导办事处做好群众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乡、镇是市容环境卫生的基层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主要是组织和发动群众做好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并对所有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居民住户门前“三包”(包门前卫生、包门前秩序、包门前容貌)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重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重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1.25•【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5届〕第12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城市管理正文重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五届〕第12号)《重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于2021年1月25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2021年1月25日重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1年1月25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范与倡导第三章培育与治理第四章保障与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美德,促进文明行为,提高文明素养,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要求,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法治与德治、培育与治理、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
第四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弘扬红岩精神、三峡移民精神等优秀文化,传承坚韧顽强、开放包容等优秀品质,维护重庆文明形象。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总体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依法协助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修正案(2021)
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修正案(2021)【发文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28号【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6【实施日期】2021.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28号)《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修正案》已于2021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26日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修正案(2021年11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一、第一条中的“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修改为“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第六条和第三十五条中的“街道办事处(社区)”统一修改为“街道办事处”,第六条第二款中的“应当协助”修改为“依法”。
三、第十一条中的“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树立国家意识、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修改为“树立国家意识、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
四、第十二条第一项中的“言行举止文明”后增加“不大声喧哗”;第七项修改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先下后上”;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内容为:“不在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厢内进食,特殊情形除外”。
五、第十三条修改为:“公民应当增强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一)爱护市容,不随地吐痰、便溺;“(二)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不乱扔垃圾、杂物;“(三)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并主动与他人保持社交距离;“(四)履行传染病防治相关义务,主动配合执行预防、控制以及应急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五)不乱涂、乱画、乱刻;“(六)不损坏公共环境卫生设施、花草树木;“(七)不随意张贴、散发广告、传单;“(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铜川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铜川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铜川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铜川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铜川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正文:----------------------------------------------------------------------------------------------------------------------------------------------------铜川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需要和《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对《铜川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实施。
市长:郭大为2014年7月7日铜川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公共场所:(一)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二)公共浴室(含足浴)、理发店、美容厅(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网吧、歌舞厅、音乐厅、咖啡馆、酒吧、茶座;(四)游泳场(馆);(五)展览馆、博物馆、艺术馆、图书馆、文化馆(室);(六)商场(店)、书店(室);(七)候诊室、候车室;(八)其他公共场所。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一)空气质量(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甲醛、细菌总数);(二)微小气候(温度、湿度、风速);(三)采光、照明;(四)噪音;(五)水质;(六)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第四条公共场所卫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公共场所卫生的主管部门。
市、区县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的监测、监督。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必须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
建设项目的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参与对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防护设施设计的评审。
公共场所实行国家规定的卫生许可证制度。
铜川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铜川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8•【字号】铜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铜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铜川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06年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l日起施行。
市长:XXX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铜川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县城、建制镇及独立工业(矿)区、旅游区等城市化地区。
第三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按属地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公众参与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应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市容环境卫生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市、区县规划建设、环保、公安、工商、交通、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以及新闻媒体应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举报。
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监督举报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
铜川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铜川市政府令第2号
铜川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正文:---------------------------------------------------------------------------------------------------------------------------------------------------- 铜川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铜川市政府令第2号1995年3月23日)第一条为了加强铜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卫生管理监督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规划控制区及新区内的一切单位、个人及过境、滞留人员。
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市容环境卫生坚持市、区、街道及有关乡镇三级管理。
铜川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容环境卫生的主管部门。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受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全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主要职责是:贯彻上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监督、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重点监察两区的工作。
区城建部门为区政府主管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主要是对上级有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各项规章制度具体组织实施。
重点抓好专业队伍管理和指导办事处做好群众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乡、镇是市容环境卫生的基层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主要是组织和发动群众做好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并对所有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居民住户门前“三包”(包门前卫生、包门前秩序、包门前容貌)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商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商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23•【字号】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三十二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正文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三十二号《商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于2024年6月21日经商洛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7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0月23日商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4年6月21日商洛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范与倡导第三章促进与保障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规范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建设美丽中国先行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要求,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各方协同推进、全民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的组织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宝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观后感应该怎样写
宝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观后感应该怎样写
《条例》不仅对文明行为进行了规范界定,还对文明创建及文明行为予以鼓励和支持、保障和监督,明确了不文明行为的法律责任。
通过学习《条例》,一方面感受到当前政府对精神文明创建的重视,另一方面也增加了践行文明行为的底气与自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作为一名干部不仅在日常工作生活中要时刻对标文明条例,更要积极投身文明实践活动,用文明素质擦亮城市最美底色!
作为一名服务于农村基层的工作人员,更应当增强为群众服务的意识,自觉维护工作秩序,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在为群众服务的过程中,需要我们以礼相待、谦恭和敬、不卑不亢。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把公德装在心中,把法律记在脑海,把文明礼仪融入生活,把时刻行动担在肩上。
从点滴小事做起,做一个遵纪守法、有礼有节的文明人,是自身修养的需要,也是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现在走上街头,发现大声喧哗、吵架的人少了,公共场合乱扔垃圾的人少了,随地吐痰的人也少了,我们的城市因此而变得更加美丽了,我也因为自己生活在这样一个文明的环境中感到幸福。
让我们一起牵起“文明”之手,做文明宝鸡的参与者、建设者、推动者,汇聚起积极向上的文明力量,共同维护我们的美丽家园,用文明素质擦亮城市最美底色!
为了把宝鸡变成美丽的城市。
我决定:遵守文明从我做起,做好自己,严格遵守条例规定。
让我们的城市更文明,更美好。
文明行为保障措施
文明行为保障措施首先,教育引导是文明行为保障措施的基础。
培养良好的公民道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是推动文明行为的根本途径。
教育部门可以通过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等方式,加强对公共道德、文明礼仪和法律法规的教育。
通过课程设置、宣传教育和示范引领等手段,推动全社会形成文明行为的良好风尚。
其次,加强宣传是文明行为保障措施的重要手段。
广泛宣传文明行为的重要性和意义,提高大众对文明行为的认识和认同度。
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如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方式,宣传文明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倡导文明礼仪,传递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
同时,加强对典型文明行为的宣传报道,引导公众关注和学习正能量的典范。
再次,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是文明行为保障措施的重要一环。
完善和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文明行为的规范和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文明行为的法律法规,特别是相关的公共场所管理规定和公共交通秩序管理规定等。
同时,要加强执法力度,对于不文明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和教育,强化公共场所的规范管理,增强对文明行为的保障。
此外,建立和完善评价和奖励机制也是文明行为保障措施的重要内容。
通过设立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等评选和奖励活动,激励和表彰积极向上的文明行为。
这不仅可以树立典型,引导公众向上向善,也可以形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增强社会文明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最后,加强跨部门合作是文明行为保障措施的必要条件。
要加强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各方力量的协同合作,形成共治共建的良好局面。
政府要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引导和管理,企业要树立文明行为的榜样形象,社会组织要发挥其专业优势,共同推动文明行为的保障工作。
综上所述,文明行为保障措施是社会进步和公共秩序维护的必然要求。
通过教育引导、加强宣传、完善法律法规、设立奖励机制和加强跨部门合作等措施的综合运用,可以有效推动文明行为的形成和发展,建设和谐、文明的社会。
只有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文明行为的保障,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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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二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行为规范第三章鼓励与促进第四章保障与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引导公民树立文明观念和规范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文明铜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工作原则】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社会共治、奖惩结合、系统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协调机构】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统筹推进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其所属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规划实施、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评估考核和表彰奖励。
第五条【单位职责】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传播文明理念,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六条【公民参与】公民应当支持和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劝阻、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和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
第七条【表率示范】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第二章基本行为规范第八条【文明健康生活】公民应当文明健康生活,倡导下列行为:(一)文明用餐,使用公勺公筷、不浪费食物、不酗酒;(二)勤俭节约,节约水、电、气、油等公共资源;(三)绿色出行,优先乘坐、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四)健康生活,讲卫生、防疾病;(五)移风易俗,文明办理喜庆或者丧葬事宜,绿色殡葬,文明祭祀,办理丧事不在室外使用扩音设备。
第九条【维护公共秩序】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场所礼仪和管理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一)着装整洁得体;(二)不使用低俗语言,不大声喧哗、争吵谩骂;(三)等候服务依次排队;(四)在医院、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内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保持安静,轻声接打电话,不以音响外放的方式使用手机及其他电子设备进行游戏、听音乐、观看视频等活动,防止干扰他人;(五)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大型活动,应当注重礼仪,服从现场管理,活动结束后清理自己产生的垃圾;(六)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内瞻仰、祭奠、参观,应当庄严肃穆;(七)开展庆典、营销、广场舞、露天演唱等户外活动时,应当合理使用场地,控制音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第十条【公共环境】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二)临街店铺应当按照规定处置餐厨垃圾,不得向人行道、花坛、树坑、雨水排放口倾倒泔水;(三)维护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整洁,不随意涂写、刻画、粘贴、喷涂;(四)按照规定投放垃圾,不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等废弃物,不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不乱弃动物尸体;(五)爱护公共场所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不采摘花果、攀折树木、踩踏草坪,不得垦占公共绿地;(六)爱护公厕设施,保持公厕卫生,不涂写张贴小广告及内容低俗的图片、文字;(七)不在有禁烟标识的公共场所吸烟。
第十一条【社区文明】公民应当维护社区文明,邻里友善、团结互助,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一)不乱搭乱建,不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楼道等空间吊挂、堆放物品;(二)住宅小区内有序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不得妨碍通行,不得阻塞车库出入口,不得占用、堵塞消防通道;(三)在室内进行装修装饰作业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四)在室内使用电器乐器、进行健身娱乐等活动应当合理安排时间,避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五)友善对待外来人员,耐心热情回答陌生人询问。
第十二条【家风家教】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家庭文明行为规范:(一)培育、传承和弘扬良好家风家训;(二)尊敬长辈,关心照料和看望问候老年人;(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四)兄弟姐妹友善关爱,相互扶助;(五)关心爱护未成年人,教育其养成文明行为习惯;第十三条【文明驾驶车辆】公民应当文明驾驶车辆,遵守下列规定:(一)保持车辆整洁卫生,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不随意变道、穿插、加塞、抛撒物品,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通过人行横道或者路口礼让行人;通过积水、泥泞路段减速慢行,防止溅污他人;主动让行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和其他有紧急情况的车辆;(二)驾驶非机动车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不逆向行驶,不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三)车辆应当停放在规定的停车泊位,不得占用人行道、盲道和消防、医疗急救等公共通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班线客车、公交车和出租车等营运客车驾驶员应当模范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待客、规范服务。
第十四条【文明乘车】公民应当文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排队,先下后上,不携带散发异味、刺激性气味的物品,不嬉戏打闹,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及抱小孩的乘客让座,受让人应当致谢。
第十五条【文明用车】互联网租赁车辆经营者应当科学、有序投放车辆,采用设置电子围栏等技术规范停放。
使用者应当爱护车辆及相关设施,使用后有序停放,不随意丢弃或者故意毁损。
第十六条【遵规出行】公民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接打电话、浏览手机;遇有车辆让行应快速安全通过;帮助行走不便的行人及时安全通过;不在人行横道滞留。
第十七条【文明旅游】公民应当文明旅游,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尊重历史文化名人,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旅游设施,服从景区、景点管理。
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不欺诈、不强卖,不得提供有悖民族风俗习惯、有损人格尊严、有违社会公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第十八条【文明就医】公民应当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和医学规律,依法、有序、文明处理医疗纠纷,不得侮辱、谩骂、威胁医务人员或者扰乱正常诊疗秩序。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制定落实文明行医规范,引导广大医务人员尊重、关爱患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九条【文明饲养宠物】公民应当文明饲养宠物,管理好所养宠物,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虐待、遗弃宠物。
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范:(一)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二)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主动避让他人;(三)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
第二十条【文明乘坐电梯】公民应当文明乘用电梯,爱护电梯设备及相关标识物,按需点按电梯按钮,自觉维护电梯厢内的环境卫生,按序上下,不蹦跳、打闹、相互推挤。
第二十一条【文明上网】公民应当文明使用互联网,遵德守法、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不攻击谩骂、歧视他人,远离不良网站,防止网络沉迷,自觉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第三章鼓励与促进第二十二条【见义勇为】鼓励公民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行为。
依法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慈善活动】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助学等慈善活动,依法保障慈善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从事慈善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有关部门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鼓励急救】鼓励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提供必要帮助。
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现场紧急救护。
对现场紧急救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红十字会、急救中心应当依法开展公众急救知识、急救技能普及培训,提升公民紧急现场救护能力。
第二十五条【医学无偿捐献】鼓励和支持公民无偿献血,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
对表现突出的献血者和捐献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尊重和保护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捐献行为、捐献隐私和人格尊严。
第二十六条【鼓励志愿服务】鼓励单位、个人依法设立志愿服务组织。
鼓励单位、个人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有关单位应当为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对表现突出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鼓励提供便利】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爱心服务点,为环卫人员、户外劳动者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饮用水、餐食加热、休憩如厕等便利服务。
第二十八条【文明创建】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积极组织开展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村镇、文明家庭等文明创建活动。
鼓励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职位晋升、待遇激励等方面对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称号获得者予以优待。
第二十九条【乡村文明建设】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定完善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建立居(村)民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赌禁毒会,开展移风易俗,制止奢侈浪费和盲目攀比等不良行为。
第四章保障与监督第三十条【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按照当事人自愿原则,将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慈善公益等文明行为予以记录。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将文明行为记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三十一条【基础设施】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的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一)加快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二)依照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并保持开放;(三)合理规划停车位及充电设施,在商业、办公、居住密集区域配套建设公共停车场;(四)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的设施。
车站、医院、大型商场、旅游景区、场馆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应当提供必要的急救器械、药品和便民设备,设置独立的母婴关爱室、第三卫生间,按照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
鼓励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棚及充电设施。
第三十二条【教育引导】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教育贯穿于教育教学中,培养学生的文明行为习惯。
第三十三条【从业单位】旅游景区景点、车站、商场等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设置文明行为规范宣传设施,科学、合理、规范地设置游览导向、服务规范、注意事项等标志;加强巡查管理,及时劝阻、制止不文明行为,维护正常秩序。
窗口行业单位应当落实文明服务规范,教育和督促工作人员做到举止文明、服务热情、工作规范,树立窗口文明形象。
第三十四条【劝阻、举报】公共场所管理经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对其区域范围内发生的不文明行为及时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可以报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处理。
承担公共场所管理职责的单位或者组织,可以聘请文明行为劝导员、监督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和不文明行为制止、纠正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公布曝光】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可以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适当形式对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