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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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
内容提要:刑法中错误问题涉及总则中犯罪形态!刑事责任等多个方面内容我国现
行刑法典对错误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对错误问题的判断需要从故意本体论引申
错误论涉及刑法理论中行为人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两方面,研究的是主观认识和客
观事实不一致情况下能不能对行为人故意归责的问题。本文着重讨论了刑法中事实
错误的基本概念及事实认识错误的分类。
关键词:关键词: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
一、事实认识错误概念分析
认识错误问题是刑法学中的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认识错误问题的判断与分析关系到如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问题。一般而言,根据错误是对事实还是对法律的不知或误认作为标准,刑法学上的认识错误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行为人对法律认识错误即法律认识错误;二是行为人对事实认识错误即事实认识错误。我们在这里探讨的主要是有关事实认识错误问题。研究事实认识错误的理论价值在于确立行为是否成立故意以及成立何种程度的故意。传统观念认为,事实认识错误与故意的紧密联系表现在事实错误阻却故意。在分析事实认识错误与故意的联系时,首先要事实错误阻却的是什么意义上的故意,到底是不是是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不是一般的行为故意,不仅是对行为事实的主观反映,而且要对事实的性质予以评价,也就是要明知结果的危害社会性质”1〔1〕。也就是说,犯罪故意与行
为故意并不是一对同义的概念。由此,事实认识错误阻却的是犯罪故意,而不是行为故意。事实错误是以存在行为故意为前提的,即行为意图为前提的。行为意图是行为人在实施行为之前以及实施行为的过程中对行为事实的认识。行为意图与犯罪故意的系表现在:当行为意图对符合构成要件的各要素完全认识到时,行为意图就和犯罪故意相符合,事实认识错误就不能排除故意,行为也就构成故意犯罪;当行为意图对行为构成要件的要素部分认识到时,如果没认识到的要素并不是此罪成立所必须的要素,那么就把行为意图视为与犯罪故意相符合,事实错误也不阻却故意,行为成立故意犯罪。如果行为意图没有认识到的要素属于成立此罪所必须的要素,行为意图就与犯罪故意不相符合,事实认识错误也就阻却故意,行为不构成故意犯罪。
一直以来,作为刑法认识错误类型之一的事实认识在刑法学教科书中都未有详尽的表述和分析,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定义的表述也不大一致。有的学者认为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符合真相的认识。也有的学者
〔1〕参见高铭暄.刑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16.
认为事实错误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笔者认为对事实认识错误定义的分析和把握应该从行为的意图和刑事责任两个方面入手,刑法学中的事实认识错误指影响刑事责任的,行为人实际实施的与意图行为不相符合的事实情况。通过对事实认识错误定义的表述,其应具备以下特征:
(一)事实认识错误是一种认识论上的错误一般认为,“错误”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从规范评价意义上,“错误”指人的思想和行为与社会公认的标准或规范不相符合,如某人的行为违反了社会规范,我们通常说该人犯了错误,这便是规范意义上的错误;二是从认识意义上,“错误”是指人的主观意识对外界客观实际的歪曲反映,或者说是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不相一致。毫无疑问,刑法学中对事实认识错误的研究重点并不是规范评价意义上的“错误”,而是认识论上的“错误”。人的主观认识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但主观认识并不总能全面、正确地反映客观事实。现实生活中,由于人的认识能力、认识水平以及外在客观因素的综合影响,行为人可能对客观事实产生一种歪曲反映。事实认识错误就是行为人行为过程中对决定危害行为以及危害结果的各种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行为人基于这些错误的认识,使行为的实际结果与行为人意图达到的目的和效果相违背。例如,行为人用一支射程只有300米的手枪向距离自己300米之外的仇人开枪。行为人虽然实施了行为,但由于对工具的认识错误,所以无法达到自己想要追求的结果。
(二)事实认识错误是相对于意图行为的错误我们对任何行为事实的评价都是有一个标准的,没有一个客观的标准就无法判断行为的正确与错误。对行为人来说,我们说他对行为的结果、对象、工具的认识错误了,是相对于行为人的意图行为而言的。行为人在实施行为之前,对自己所要选择实施的行为的对象、工具以及如何去达到自己意欲取得的某种结果都有一定的认识,并且在行为人的意识中形成了一个大致的轮廓。只是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由于对某种事实存在误解,从而使得意图实施的行为与实际发生的行为事实不相一致。无论是有预谋的犯罪还是突发性犯罪都有这样一个意图行为的形成的过程,只是在这些犯罪中对意图行为的把握性程度有所不同。
(三)刑法上的事实认识错误必须是能够影响刑事责任有无的错误研究刑法学上的事实认识错误主要是为了探究犯罪人的罪过形式,最终确定行为人的罪与刑。现实生活中,按照行为人所认识的犯罪事实经过发生结果的情况很少,行为人认识的内容和客观发生的事实之间多少有些不一致,并不是所有的错误都是刑法学上要研究的,对与行为人刑事责任无关的认识错误就不能算是刑法学中的认识错误。在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况下,如果不能排除故意,那么行为人就承担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如果能够排除故意,行为人有过失,就承担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行为人无过失,就不负刑事责任。
二、事实认识错误的分类
关于事实认识错误,用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比较常见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根据构成要件分类
按照认识的事实和发生的事实是否属于同一构成要件,可以分为同一构成要件内的事实认识错误和不同构成要件间的事实认识错误"这是日本刑法理论上对事实认识错误所作的一种重要的分类。
同一构成要件内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上认识的事实与客观上发生的事实不一致发生在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的事实认识错误,又称其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如甲想枪杀乙,由于枪法不准,结果子弹射中了丙,导致丙死亡"不同构成要件间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上认识的事实与客观上发生的事实不一致超越了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的事实认识错误,又称其为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如甲想枪杀乙,由于枪法不准,结果子弹射中了乙旁边的藏葵(藏葵通常被认为具有较大的经济价值),导致藏獒死亡,其甲的错误跨越了杀人罪和毁坏财物罪两个构成要件。
(2)根据错误对象分类
按照错误的对象不同可以将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和因果关系错误"这也是日本刑法理论上所采用的对事实认识错误进行分类的最基本方式。
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弄错了对象,导致认识的对象与实际侵害的对象不一致,如甲想杀乙,因光线太暗把丙当作乙予以杀害"打击错误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并没有弄错对象,由于打击失误导致在别的对象上发生了侵害的结果,如前面举的/甲想枪杀乙,由于枪法不准,结果子弹射中了丙,导致丙死亡0和/甲想枪杀乙,由于枪法不准,结果子弹射中了乙旁边的藏葵,导致藏獒死亡0,打击错误也常被称为方法错误"因果关系错误是指认识的结果与发生的结果虽然一致,但是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不一致,如将被害人推入水井中,本欲使被害人溺死,实际上该井为枯井,被害人是被摔死的。
可见,此种分类方式与是否属于同一构成要件的分类方式之间存在交叉情形,在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之中,可能发生打击错误、对象错误和因果关系错误的情况,然而在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的场合,由于认识和结果属于不同构成要件,因果关系的错误没有考虑的必要。〔2〕
(3)根据错误内容分类
〔2〕参见[日]川.端博:刑法总论讲义,日本:日本成文堂,1997年版,第229—230页"转引自陈琴:刑法中的事实错误,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7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