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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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浅析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2 . 想 象 不 犯 罪 行为在法 律上规 定为犯罪 ,而行为人 误

பைடு நூலகம்
刑法 中认识错误 的概念
认 为 自己的行 为不构成 犯罪 。这种认识错 误 不 影响对行 为性质 的认 定 ,即行 为人 的行 为 性质 是按照法 律的规定 来处理 ,而不是 以行 为人 的意志 为转移 。 3 . 行 为人对 自己实施 的行 为在罪 名和罪 数 、量刑轻 重有不正确 的理解 行为人认 识到 自己的行为 已构成犯罪 ,但对 其行为触犯 了 何种 罪名 ,应 当被处 以怎样 的刑罚 ,存在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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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为人在犯 罪过程 中,有可 能 由于认 错 了对象而造成 其他后 果 ,因而 必须研究犯 罪 对 象的认识错 误 ,以区别与客 体认识错误 。 所 谓犯罪对象 错误 ,是 指行为 人预想加 害的 对象与实 际加害 的对象 不一致 。 3 . 行 为认 识错 误 行为认识 错误是 指行为人 对 自己行 为 的 性 质或方式 的认识与 实际情况 不符合 。行 为 认 识错误主 要包括两种 情况 :第 一,行 为性 质 认识错误 。即行为人 对其行 为的实 际性 质 发 生 错 误 的认 识 。 第 二 , 行 为 方 法 认 识错 误 。 即行为人 实施行为 时对 自己所 采取 的方 法产 生不 正确 认 识 , 从 而影 响 危 害 结 果 的 发 生 。 4 . 犯罪 手 段 的 认 识 错 误 犯罪手段 的认识错 误是指行 为人对 自己 所采 用的犯罪 手段 的认 识错误 。主要包括 以 基 金 ,以贷款 贴息 、扶 优扶 强、以奖代补 等 方 式支持文化 产业发展 。对重 大项 目,给 予 前期启动经 费补 助:对 文化产 业研究、开发, 给 予资金扶 持;对市场 前景好 的文化企业 , 给 予资金 、信贷 、贴 息等支持 ;对项 目推进 等作 出重大 贡献 的有功人员,给予直接奖励。 重 点扶持和 奖励重大题 材文艺 作品 的创作 ; 扶 持和补助 民间文化 艺术研究 ,尽 快成立优 秀 民族传统文 化资源发 掘整理和研 究 中心 , 开发整理本 土的音乐 、歌舞 、服饰 、 民居 、 饮 食、 民间故事等 民族 文化 资源 ,吸纳 融合

浅论刑法中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浅论刑法中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浅论刑法中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作者:张增旗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0期摘要事实认识错误一直是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所关注的焦点,在检察院的刑法案件中也经常遇到。

然而我国刑法在这方面少有研究。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是事实认识错误中相关理论争议的焦点,主要存在法定符合说和抽象符合说两种观点的争论。

本文指出这两种观点的的处理结果有很大的差异,值得深入的研究。

关键词刑法抽象事实认识错误作者简介:张增旗,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4-050-02刑法中成立犯罪故意要求主客观相一致,但现实中会出现很多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情况并不相符的情况,主要表现为事实认识错误,而且该类案件一般为疑难复杂的案件,司法实践中其处理结果也容易招到很多争议。

所以事实认识错误,特别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刑法学应当重点解决的问题。

一、刑法上的认识错误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

”在传统的刑法理论中一般将其分为两个部分: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

司法实践中有很多犯罪嫌疑人试图以事实认识错误为理由,来否认自己的犯罪故意,从而达到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目的。

这就需要我们运用准确的理论来判断,事实认识错误这种情形是否还能认定为犯罪故意以及是否影响犯罪构成。

我国刑法成立犯罪要以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为条件,而且处罚故意与过失的原则和力度都不一样。

对于故意,刑法一般都规定为需要进行相关的处罚,过失行为则正常情况下不予处罚,处罚的则要法律特别规定,并且过失犯罪处罚力度一般明显轻与同种的故意犯罪。

当没有故意也无过失为主观要件时就为意外事件,则不需受到处罚。

对于法律认识错误本文就不做详细解释,重点进行阐释论述事实认识错误的相关内容和处理原则,以及对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的具体处理规则,这对解决现实疑难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一)认识错误的概念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有不正确理解或者对有关客观事实存在不符合真相的认识。

罪过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认识因素不同,就会影响意志因素,因而影响罪过。

行为人的认识错误,既可能影响罪过的有无与罪过的形式,也可能影响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还可能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与否。

认识错误包括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

(二)法律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有意识地实施某种行为时,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有误解。

一般认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并非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

例如,行为人以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是犯罪,在实施通奸行为后自动投案。

但刑法并没有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

这种情况称为幻觉犯。

既然某种行为并非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就不能因为行为人误认为是犯罪而认定为有罪。

2.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行为不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例如,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其实刑法第219条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

这种认识错误是否影响定罪,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坚持不知法律不免责的原则。

第二种观点相反,认为犯罪故意中的认识只能是违法性的认识,而不是社会危害性的认识。

第三种观点认为,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违法性之间,只要认识其中之一即可。

第四种观点认为,认识行为的违法性一般来说不是犯罪故意的内容,但不能绝对化。

根据行为人的具体情况,如果确实不知法律,而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则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

第五种观点认为,如果行为人认识自己的行为是社会危害性行为而有意识地实施,则不能因为他自称不知法律,而排除故意的罪过。

如果行为人确因不认识行为的违法性,从而也不认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则应排除犯罪的故意。

通说采取第五种观点。

3.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在罪名、罪数、量刑等方面有不正确的理解。

浅谈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浅谈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浅谈刑法中的认识错误1、相关定义1.1、违法性认识错误概念之我见综上所述,违法性认识错误的”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应当能够认识而没有认识到其行为在形式上违反了一般的法律规范,它是一种作为评价主体的行为人以其长期生活的一般经验为标准对作为评价客体的自身行为的主观评价;”客观方面” 是指该行为实际上违反了实定的刑法规范的客观存在,它是一种作为评价主体的司法机关以实定的法律法规为标准对客观行为的法律评价。

①因此,违法性认识错误可以定义为:行为人行为时对所有与行为事实本身有关的情况认识正确,但对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后果的主观评价与实定刑法规范的客观评价不一致的情形。

依据上文的定义,可以推断出违法性认识错误包含两种情形:第一,行为人将其客观上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误认为不是犯罪。

第二,行为人的行为事实上不是犯罪而其误认为是犯罪,即刑法理论中的”假想犯”或者”幻觉犯”。

有学者认为,”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唯一的的任务是解决该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问题,而‘假想犯’的错误根据犯罪概念应认定为无罪,因此‘假想犯’无须作为违法性认识错误的一种来专门讨论。

”②违法性认识错误的本质在于行为人的主观认知状态与客观规范评价的冲突,行为人将其实施的犯罪行为误认为是无罪行为固然是一种违法性认识错误,但反之将其实施的无罪行为误认为是犯罪又未尝不是一种违法性认识错误。

因此,将违法性认识错误两分能够更好地使其概念周延,即”误将有罪为无罪”和”误将无罪为有罪”两种情况,并将前一情形定义为狭义的违法性认识错误。

但”假想犯”对刑事责任确实几乎没有影响,在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中确实没有多大研究价值,所以本文所用的违法性认识错误概念若无特别说明都是指狭义的违法性认识错误。

1.2、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定义违法性认识错误概念并不是从来就有的,对该概念的定义首先就涉及到其称谓本身的沿革问题。

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其称谓经历了”法律错误”、”禁止错误”和”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变迁。

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认识错误在刑法实践中是常见的问题之一,它是指法官在对案件进行认识和判断时,由于个人认知的局限性或者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清,导致对事实和法律的判断出现偏差,从而影响了判决的公正性和正确性。

本文将就刑法中的认识错误问题进行探讨,分析其原因和对策,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认识错误的类型认识错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认知限制所谓认知限制,是指人们在判断某些事物时,由于知识或经验的不足和过度专注于某些方面,从而忽略了其他方面的因素,导致对事实的认知出现了片面性。

例如,某位法官缺乏对某种犯罪的专业知识,对罪行的认定可能会出现误判。

2.逻辑错误逻辑错误是指法官在运用逻辑推理时,从前提到结论出现了漏洞或错误,导致对案件的认识出现了偏差。

例如,在法官的逻辑推理中出现了”归因谬误”,将一个事件的结果归因于某一个单一的因素,而忽略了其他影响因素,导致判断的不准确。

3.法律错误法律错误是指法官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运用出现了偏差。

例如,法官对某一法律规定的解释和适用出现错误,导致对事实的认知不准确,甚至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了伤害。

二、认识错误的原因1.个人认知的局限性法官作为司法实践者,其知识面和经验水平会因为工作背景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从而导致在对某些案件的认识和判断上出现错误。

2.法律规定的不确定性法律规定的不确定性及其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既是法官误判的原因之一,也是判断标准的问题。

例如,在某些案件中,如果法律规定的解释和适用出现了偏差,很可能会导致对案件的认识和判断出现错误。

3.组织和制度的问题由于司法制度和组织架构的问题,存在一些案件管理和内部沟通上的偏差,从而对判决质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需要做好相关的工作,尤其是建立机制,促进内部交流,以保证更加客观和准确地对案件进行认识和判断。

三、对策1.加强司法人员培训为了提高司法人员对不同领域相关法律知识的掌握,应该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其专业素质,同时还可以不断完善相关的知识体系,以解决由于专业知识不足导致的认识错误问题。

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内容摘要】行为人的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的有无与形式,也能影响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还可能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与否。

笔者认为法律认识错误不可以阻却刑事责任,承认事实认识错误可以阻却刑事责任。

本文试从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的范围、种类理论谈谈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关键词】:法律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刑事责任一、认识错误的概念及立法依据(一)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认识与客观实际情况存在不正确的认识。

行为人发生这种错误时,就产生了是否阻却故意的问题。

[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版,第220页。

]故意与过失是认识因素的范畴,行为人的认识因素不同,故意或过失会影响到行为人的意志因素,进而影响到犯罪行为的罪过形式。

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的有无与犯罪形态(既遂还是未遂),还可能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与否。

因此,我们在研究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必须研究认识错误问题,以确定错误如何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做到准确定罪量刑。

(二)刑法错误论的立法依据对于刑法认识错误的法律依据,我国刑法对错误没有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版,第229页。

]南朝鲜刑法第16条规定:“误认为自己行为依法并不构成犯罪,如其误认为确有正当理由者,不罚。

”其他如瑞士、奥地利等国均有类似的规定。

刑事笔者认为,要研究刑法的认识错误论,必须掌握其范围,笔者试从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两方面讨论。

1.认识错误论的适用范围。

该种情况是可以适用错误论的法律情形。

即加害人本想加害的对象上没有发生预期的结果,但却造成另一同一性质结果的发生。

例如:张三本欲杀害李四,但未造成李四死亡结果,却因错误的认识造成王五死亡结果。

因为张三在欲加害的对象李四身上并未造成死亡结果,却造成另一人王五发生死亡结果,这属于认识错误问题,适用错误论规则解决。

刑法中认识错误论文

刑法中认识错误论文

浅析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摘要: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认识与客观实际情况存在不正确的认识。

关于认识错误,我国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作为一种理论,是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承认的。

对于法律认识错误的处理,就我国的国情,仍应坚持“不知法律不免责”的传统原则,反对“不知者无罪”的肯定说。

关键词:刑法错误认识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认识与客观实际情况存在不正确的认识。

关于认识错误,我国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作为一种理论,是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承认的。

对于法律认识错误的处理,就我国的国情,仍应坚持“不知法律不免责”的传统原则,反对“不知者无罪”的肯定说。

笔者结合自身的认识浅析如下自己的看法,仅供大家参考:一、刑法中认识错误的概念关于刑法中认识错误的概念,不同刑法学家曾从不同的角度提出过,并试图给以合理的解决. 我国刑法学界对刑法中认识错误的概念,集中体现在两种代表性的概念上:第一,“刑法中的错误乃主观之认识与客观之事实不相符合也”,第二,“刑法上所说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认识与客观实际情况存在不正确的认识。

行为人发生这种错误时,就产生了是否阻却故意的问题。

”应当承认,上述概念都程度不同地指出了错误乃是主客观不一致这一点,有其合理的一面。

透过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刑法中错误的纷繁形式,结合上述学者的认识,紧紧抓住其间的共同属性,就可以对这一复杂的现象做出本质的认识。

二、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分类我国的刑法学说对错误通常采用传统的分类,将刑法中的错误分为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两种。

笔者采纳传统分类,在此介绍一下传统分类的具体划分。

1)法律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及刑事处罚存在不正确的认识。

?法律认识错误通常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想象犯罪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即刑法理论上通常所说的“幻觉犯”。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与定罪量刑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与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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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假想不犯罪值得探讨的几个问题 第一,假想不犯罪应否按照犯罪来处理?与平 常的类似情况相比,能否等同处罚? 观点一,肯定说,认为应该按照犯罪来处理。 等同处罚。 观点二,否定说,认为行为人不知道行为的违 法性质,所以不应该按照犯罪来处理。 通说:按照犯罪来处理,但不应该等同处罚。 日本现行刑法第38条第3项规定:不得因不知 法律而谓无犯罪意思但依情状得减轻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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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意外因果关系错误
行为人依照自己预想的结果而实施了一定的 危害行为,但是却出现了行为人预想外的结 果。
如:甲没有认识到乙自身存在着一定的隐患 和危险,以为乙是正常人,朝乙的头上打了 一拳,但乙却因自己有血管疾病出血不治而 亡。甲对乙的死亡承担不承担刑事责任?承 担怎样的性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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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两种情况辨析: A.行为人追求的结果与实际的结果不一致, 但客体性质相同,即“客体性质相同的行为 差误”。【真正的“打击错误”】 B.行为人追求的结果与实际结果不一致,而且 客体性质也不相同,即“客体性质相异的行为 差误”。【实际上是“客体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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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刑事责任的承担 A.对意图侵害的对象应该承担故意犯罪的未遂 责任。 B.对于实际侵害的对象,行为人若干抱着放任 的态度,就承担间接故意犯罪的责任;如果抱 着过于自信过失或者疏忽大意过失,则应承担 过失犯罪的责任;如果既没有间接故意也没有 过失,则是意外事件。 C.最后按想象竞合的原则,从一重处。
某甲以为国家工作人员某乙正在执行公务便采用暴力手段公然侮辱乙甲以为这样既会损害乙的名誉和人格也会妨害其执行公务而实际上乙当时并没有在执行公精选课件误一为二型客体错误的责任承担1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与定罪量刑
杨辉忠

论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

论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

论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法律系本0803班梁永祥指导教师[摘要]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不仅影响行为人的罪过形式、刑事责任,而且也涉及犯罪的既遂或未遂,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许多国家在刑法典中对基于事实认识错误实施的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作了明文规定。

我国现行刑法典中没有关于事实认识错误的规定,在旧刑法的制定和新刑法的修订过程中,曾有学者提出了关于事实认识错误问题的理论案,但最终没有被采纳。

本文从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的概念入手,在借鉴了外国刑法关于事实认识错误理论的基础之上,通过对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处理原则的研究,指出我国刑法在事实认识错误方面的缺陷并提出了完善建议,以期对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问题有一个更为深入的和科学的认识,并能引起法学同仁对此问题的进一步探讨。

[关键词]事实认识错误法定符合说抽象符合说罪责认定引言行为人的事实认识错误问题是犯罪主观方面一个特殊而重要的问题。

因为这种认识错误不仅影响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有犯罪故意,而且影响到行为人是负故意责任还是负过失责任,亦或是不负责任。

事实认识错误论的宗旨就是解决发生事实认识错误是否排除行为人对于所发生事实成立犯罪故意,是否承担故意罪责。

它对于保证刑事责任的正确归结,有效的排除主观归责和客观归责,合理地解决行为人犯罪和刑事责任问题,从而使罪刑法定、罪行相适应等原则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的概述(一)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的概念关于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的概念,国内外学者的论述可谓林林总总。

大陆法系国家学者们倾向于认为,事实认识错误是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和客观认识不一致。

这种局限于构成要件的事实的认识错误是比较狭义的,因为根据这一定义,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就只能被单独列为一类错误而排出在事实认识错误范畴之外;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学界基本上也采用大陆法系国家的事实认识错误概念,认为“事实认识错误是行为人主观上所认识之构成犯罪之事实与客观发生之构成犯罪之事实不相一致”。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事实认识错误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事实认识错误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事实认识错误1.对象认识错误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一致,但在法律性质上是一致的情况。

如甲预定杀害乙(人),因为把丙(人)误认作乙,而杀害了丙。

这就产生了预想加害的对象(乙)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丙)不一致的情况。

(1)这种情形被称为"对象错误"或"具体事实错误"。

又称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之间的错误,或者"同类对象错误"。

(2)判断对象之间的法律性质是否相同的依据:是否属于同一法律条文(罪状或犯罪构成)的犯罪对象。

如甲欲杀乙(人),因为误认而杀了丙(人),乙、丙都属于故意杀人罪条文中的犯罪对象"有生命的自然人"。

属于同一条文的对象,因此,属于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错误。

(3)评价(或归责)要点"法定符合说":通常行为人甲直接对丙的死亡结果承担故意罪责。

即直接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再简单点说,甲杀死了丙如同没有发生错误实际杀死了乙一样定罪处罚。

(4){常见错误}对本案甲对乙故意杀人未遂;对丙过失致人死亡。

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即按照故意杀人未遂定罪处罚。

2.客体错误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仅在事实上不一致而且在法律性质上也不一致。

例如,行为人甲看到一个黑影子,以为是仇人来了,一枪打过去了,也听到扑通一下,像人中弹倒地的声音。

后来才知实际打死的是一头牛,而不是仇人,也不是其他人。

因为甲预想杀害的是"人",实际打死的是"牛",二者显然不属于同一法律条文的对象。

人是故意杀人罪的对象,牛是财物,是有关财产犯罪条文的对象,属于法律性质不同的对象。

(1)这种情形被称为客体错误或抽象事实错误。

原因是:既然对象的法律性质不同,因此,就不是简单的对象错误,而是涉及社会关系(客体或法益)的错误。

(2)评价或归责:①对预定实施的故意罪,成立故意犯罪未遂。

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构成要件:事实上的认识错误2023-02-0122:16“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属于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与描述性(记述性)构成要件要素分类的大概念中。

描述性构成要件要素是一种纯粹的事实,如果出现认识错误,这是事实认识错误,但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含有价值判断,如果对价值判断产生认识错误,这是法律认设错误。

认识错误即主观认识与客观认识不统一,它包括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与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属于责任阻却所要讨论的话题,此处我们只讨论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一、事实上的认识错误的分类(一) 具体事实错误与抽象事实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为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个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

[例] 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致使值班室被烧毁,其结果却是将顶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认识与实际事实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的认识错误。

[例] 张某非常妒忌邻居家的宝马车,一晚见宝马车停在楼下,便从窗户上往下扔一块砖头,希望把车砸毁,但却误中旁边路人,造成其重伤。

(宝马车案)(二)对象错误、打击错误与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如果根据构成要件要素进行分类,可以将认识错误区分为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和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认识错误只及于行为人自身,不及于共犯人。

因此,共同犯罪中的认识错误应当分别判断。

例如,张三买凶杀人,雇请李四杀害王五。

张三将正在买菜的“王五”指给李四看李四后将“王五”杀害,但事实上,张三误将王六当成了王五。

显然,作为实行犯的李四并未产生认识错误,但教唆犯张三却产生了认识错误,不能认为因为教唆犯要从属于实行犯,所以教唆犯就没有认识错误。

1.对象错误。

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

这又可分为具体的对象认识错误和抽象的对象认识错误。

具体的对象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属于同一犯罪构成。

刑法上的事实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事实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事实认识错误作者:沈晓颜范豫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5年第02期[摘要]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是法学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

我国刑法学界对认识错误的研究也不甚完备,我国刑法学界从不同角度出发也得出了不同的研究结论。

多种观点百家争鸣,都有其具有科学性、合理性。

但即使理论上的研究再具体,在遇到实际问题的时候仍然不一定能够清楚地辨别,所以对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继续地研究探讨还是有其意义的。

[关键词]事实认识错误;因果关系;法定符合说事实认识错误指的是行为人认识到的事实与其实际造成的客观犯罪事实之间并不一致。

在日本刑法典第38条第二款作了如下规定:“明明实施了本应是重罪的行为,但行为时不知属于重罪的事实的,不得依重罪处断。

”①例如,行为人欲射杀一头熊,但那并不是熊而是人,只要行为人对客体是人并无认识,对此行为则连过失杀人罪都算不上。

事实的错误一般分为具体性的事实错误和抽象性的事实错误,两者的区别在于该事实的错误是否在同一个犯罪构成要件中。

一、刑法意义上的事实认识错误分析在具体性的事实错误中又大致存在着客体错误、方法错误和因果关系的错误。

1.客体错误,又称对象错误,即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由于对侵害客体发生辨认上的错误,以致侵害了非预想的犯罪客体。

例如:甲意图杀乙,却误认丙为乙而将丙射杀。

一般认为客体的错误不阻却故意,客体错误仅仅是动机的错误。

主流的观点是法定符合说,如上述例子,乙与丙均属于人,均符合故意杀人罪这一犯罪构成的客体“人”。

我国的学者认为,客体错误有三个特征:一是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的意思,并且有明确具体的侵害目标;二是行为在客观上侵害了另一客体,但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改变自己的犯罪意图;三是未能对预想客体造成侵害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对于客体的认识错误所造成的。

我国理论界通常把对象认识错误分为两类:同类对象认识错误和异类对象认识错误。

同类对象认识错误就是指行为人欲侵害的对象与行为人误认的对象在性质上是同一类的,可以相互替代的,这种情况不影响定罪。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摘要:本论文旨在探讨刑法领域中存在的认识错误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首先,通过分析刑法认识错误的类型和原因,揭示了认识错误对刑法实践的不利影响。

其次,结合案例分析,深入探讨了认识错误在实际应用中的具体表现及其危害。

最后,提出了改进刑法认识错误的建议,包括完善教育体系、加强专业培训以及加大研究力度等。

关键词:刑法、认识错误、案例分析、改进措施引言:刑法是法学专业中的重要学科之一,不仅关乎社会公正与法律秩序的维护,同时也直接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和社会关系。

然而,在刑法领域中,由于各种原因,往往存在着各种认识错误的问题。

这些错误不仅损害了刑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对刑法的实施产生了负面影响。

因此,深入研究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弄清其类型和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对于推进刑法领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章认识错误的类型和原因1.1 认识错误的概念认识错误,指的是在刑法领域中,由于主体的信息有限、认知能力有限或其他非理性因素的干扰下,导致对犯罪行为和刑罚的认识出现偏差或错误的现象。

这些错误可能涉及法律解释、法律适用和法律实施等多个环节。

1.2 认识错误的类型认识错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类型:1.2.1 解释错误解释错误指在对刑法条文的理解和解释过程中出现的错误。

这种错误可能是因为对刑法术语的误解、语义歧义或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导致的。

1.2.2 适用错误适用错误是指在对具体案件应用刑法时,出现了错误的适用情况。

这可能是由于对相关法条的误解或对案件事实的判断错误导致的。

1.2.3 程序错误程序错误是指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由于程序上的错误判断或其他因素导致的犯错。

这种错误可能涉及审判程序的违法、证据的缺失或审判方面的瑕疵等。

1.2.4 评价错误评价错误是指对犯罪行为和刑法中的价值判断上出现的错误。

这种错误可能是由于法官或立法者的个人意见、偏见或其他主观因素的干扰引起的。

论事实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论事实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论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金君瑶*摘要: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不仅影响行为人的罪过形式、刑事责任,而且也涉及犯罪的既遂或未遂,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许多国家在刑法典中对基于事实认识错误实施的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作了明文规定。

我国现行刑法典中没有关于事实认识错误的规定,在旧刑法的制定和新刑法的修订过程中,曾有学者提出了关于事实认识错误问题的理论案,但最终没有被采纳。

关键词:事实认识错误主客观相统一抽象符合说法定符合说罪责认定(一)事实认识错误概述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决定其行为性质及刑事责任的有关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

近年来,对于事实认识错误的研究有了新的进展,很多人主张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解决事实认识错误问题。

张明楷教授讲得更为具体,主张“应当在故意内容和客观行为相统一的范围之内认定犯罪,即在重罪不处罚未遂的情况下,如果重罪与轻罪同质,则在重合的限度之内成立较轻的犯罪的既遂犯”,也就是说对于事实认识错误,原则上作为重罪的未遂犯处理,例外情况,在重罪和轻罪重合的范围之内予以处罚。

但是,主客观统一原则的判断标准是什么样的?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说统一?实践当中的操作的相关的规定还不完善。

所以使用起来就不象黑字白纸上的理论那么简单了。

但总的来说,对于事实认识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原则上排除犯罪故意,对所认识的事实,成立故意犯罪的未遂犯;就所发生的事实,成立过失犯,作为想象竞合犯处理。

但是,在所认识的事实和现实发生的事实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实质性重合的情况下,就重合的内容,不排除故意;是否重合,结合具体犯罪构成内容,具体分析。

(二)事实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的相关理论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我国学者主张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处理,而在国外,有法定符合说和抽象符合说的对立。

近年来,在我国也已经开始使用法定符合说和抽象符合说等理论观念来说明刑法中的认识错误问题。

1、主客观相统一说,在处理刑法中的认识错误问题时,要坚持犯罪构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既不按照行为人的主观想象来定罪量刑,也不单凭客观后果而把罪责强加于人,而是看现实中所发生的事实是否超出了行为人主观认识的范围,如果超出了认识范围,则表明主观与客观不统一,不能让行为人对现实发生的事实承担刑事责任;反过来,如果未超出此范围,就是主客观相统一,应当行为人所发生的事实承担故意责任。

刑法上的几种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几种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种认识错误(⼀)认识错误的概念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为⼈在主观上对⾃⼰的⾏为的法律性质和有关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在理论上⼀般可以分为两类: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是指⾏为⼈对⾃⼰的⾏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怎样的处罚的错误认识。

法律认识错误通常包括三种情况:1、⾏为⼈的⾏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为⼈误认为构成犯罪;2、⾏为⼈的⾏为在法律上构成犯罪⽽⾏为⼈误认为不构成犯罪;3、⾏为⼈对⾃⼰⾏为构成犯罪的罪和应处刑罚轻重存在错误的理解。

这些情况对其⾏为构成犯罪与否以及如何追究刑事责任⼀般并不发⽣影响。

(三)事实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是指⾏为⼈主观上对决定其⾏为性质及刑事责任的有关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

事实认识错误⼀般有以下⼏种情况:1、客体认识错误。

客体认识错误,是指⾏为⼈对客观上是否存在被侵犯的客体发⽣错误认识。

它包括⾏为⼈在实施危害⾏为时误认为存在犯罪客体⽽实际上不存在,或误认为不存在犯罪客体⽽实际上存在,或意图侵犯某种犯罪客体⽽实际上侵犯了另⼀种犯罪客体。

客体认识错误通常是由于对象认识错误所引起,但该对象的不同体现了社会关系的不同。

因此,客体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形式、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甚⾄可能影响犯罪的成⽴。

2、对象认识错误。

为了与前述客体认识错误区分开来,这⾥的对象认识错误是指对同⼀客体的不同对象之间的误解,因此,这种对象认识错误⼜称⽬的物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不发⽣影响。

3、⾏为认识错误。

⾏为认识错误主要包括两种情况:第⼀,⾏为性质认识错误。

即⾏为⼈对其⾏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质与否存在错误理解,如假想防卫。

⾏为性质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形式,也可能影响犯罪成⽴。

第⼆,⾏为⼯具(⽅法)产⽣不正确认识,从⽽影响危害结果的发⽣,⾏为⼯具(⽅法)认识错误可以影响犯罪成⽴既遂或未遂,也可以影响犯罪成⽴。

4、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浅谈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浅谈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浅谈刑法中的认识错误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刑法认识的不断深入,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也逐渐浮出水面。

事实上,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天生就存在着,这也制约了刑法的实践运用。

对于刑法从业者来说,更应该认真审视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以更加准确、公正地运用刑法。

一、认识错误之刑罚目的实现刑罚目的是刑法实践的核心问题,而其认识错误便有可能导致刑罚的滥用或不足。

刑罚目的是通过制裁犯罪,实现对罪犯的惩罚、警戒、教育和改造,保障社会的安全和正义。

但对于刑罚目的的理解,却存在着各种不同的认识偏差。

第一个认识错误是把刑罚目的仅局限于惩罚犯罪的行为,而忽略了教育和改造的意义。

事实上,惩罚犯罪只是刑罚目的的一部分,而真正的目的应该是通过对罪犯的教育和改造,防范和治理犯罪,使罪犯能够修正错误,回归社会。

第二个认识错误是将刑罚目的的达成建立在报复和复仇之上。

实际上,刑罚的目的应该是为了制止和预防犯罪,而不是为了报复和复仇。

刑罚的使用不能被贪婪和对社会不负责任的个人利益所驱使,否则不但不能发挥刑法的整体作用,更加会适得其反。

二、认识错误之证据标准运用证据的标准是指对证据的认定和应用要求的标准,其大小直接影响到刑法实践效果的好坏。

目前,刑法实践中的证据认定存在着一些认识错误:首先,经验证据的认定标准鲜明不足。

经验证据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对事物的经验和见识,具有重要的价值。

但现实中往往缺乏具体标准和定量指标,容易导致错误的判断。

其次,视证据来源进行歧视,把公平视为等同于平均数。

事实上,对证据的来源应该按照其充分性、真实性和可信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绝不能因为其来源,就给予任意的不信任或去抵消其证明力。

三、认识错误之实质正义理论透析实质正义理论认为,刑法应该关注的不仅仅是法律形式上的正义,还要重点关注实质上的正义。

在实践中,为了保证实质正义的实现,需注意以下两点:第一个是认为,实际正义和形式正义不仅仅是自由的,还应该差异很大。

事实上,实际正义和形式正义之间的关系处于互动和调整的状态中,不能以“实际正义”为借口擅自减刑或逍遥法外,而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理。

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作者:王新来源:《群文天地》2012年第20期摘要:刑法中的罪过是意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认识因素的差异,会直接影响到对行为人故意或过失意志因素、既遂或未遂犯罪形态的判断,进而影响到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主要分为两种: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近年来,刑法上认识错误的理论随着实践探索而不断发展。

我们在研究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必须研究认识错误问题,以确定认识错误如何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做到准确定罪量刑。

关键词:认识错误;犯罪故意;罪过;刑事责任一、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人的认识是对客观现实的反映,因而判断人的认识是正确或错误,就应当看这种认识是否正确地反映了客观实际。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和有关事实情况的认识发生错误。

这种错误有可能影响行为人主观上的心理态度和刑事责任,因此,学习和研究这一问题的意义在于解决行为人主观上发生错误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其刑事责任。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刑法中的错误在刑事法典上并无明确的、集中的规定,因而有关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分类,也仅有法学上的分类而无法律上的明确分类。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在学理上主要分为两类:一是行为人对法律规定认识错误,二是行为人对与行为有关的事实认识错误。

二、对法律认识的错误与定罪法律认识的错误,有学者称之为“违法性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及刑事处罚存在不正确的认识。

这种情况一般是由于行为人不知法律或误解法律造成的。

笔者认为,法律认识错误成立的前提是行为人对犯罪事实有正确的认识,但对事实在法律上的评价产生了误解。

法律认识错误大致有以下三种类型:(一)假想的犯罪即行为人的行为依照法律并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

就其行为而言,包括诸如通奸、小偷小摸之类的一般违法行为或不道德行为,与诸如意外事件、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适法行为,但行为人均误认为其行为构成犯罪,甚至向公安司法机关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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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内容提要:刑法中错误问题涉及总则中犯罪形态!刑事责任等多个方面内容我国现行刑法典对错误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对错误问题的判断需要从故意本体论引申错误论涉及刑法理论中行为人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两方面,研究的是主观认识和客观事实不一致情况下能不能对行为人故意归责的问题。

本文着重讨论了刑法中事实错误的基本概念及事实认识错误的分类。

关键词:关键词: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一、事实认识错误概念分析认识错误问题是刑法学中的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认识错误问题的判断与分析关系到如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问题。

一般而言,根据错误是对事实还是对法律的不知或误认作为标准,刑法学上的认识错误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行为人对法律认识错误即法律认识错误;二是行为人对事实认识错误即事实认识错误。

我们在这里探讨的主要是有关事实认识错误问题。

研究事实认识错误的理论价值在于确立行为是否成立故意以及成立何种程度的故意。

传统观念认为,事实认识错误与故意的紧密联系表现在事实错误阻却故意。

在分析事实认识错误与故意的联系时,首先要事实错误阻却的是什么意义上的故意,到底是不是是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不是一般的行为故意,不仅是对行为事实的主观反映,而且要对事实的性质予以评价,也就是要明知结果的危害社会性质”1〔1〕。

也就是说,犯罪故意与行为故意并不是一对同义的概念。

由此,事实认识错误阻却的是犯罪故意,而不是行为故意。

事实错误是以存在行为故意为前提的,即行为意图为前提的。

行为意图是行为人在实施行为之前以及实施行为的过程中对行为事实的认识。

行为意图与犯罪故意的系表现在:当行为意图对符合构成要件的各要素完全认识到时,行为意图就和犯罪故意相符合,事实认识错误就不能排除故意,行为也就构成故意犯罪;当行为意图对行为构成要件的要素部分认识到时,如果没认识到的要素并不是此罪成立所必须的要素,那么就把行为意图视为与犯罪故意相符合,事实错误也不阻却故意,行为成立故意犯罪。

如果行为意图没有认识到的要素属于成立此罪所必须的要素,行为意图就与犯罪故意不相符合,事实认识错误也就阻却故意,行为不构成故意犯罪。

一直以来,作为刑法认识错误类型之一的事实认识在刑法学教科书中都未有详尽的表述和分析,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定义的表述也不大一致。

有的学者认为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符合真相的认识。

也有的学者〔1〕参见高铭暄.刑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16.认为事实错误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

笔者认为对事实认识错误定义的分析和把握应该从行为的意图和刑事责任两个方面入手,刑法学中的事实认识错误指影响刑事责任的,行为人实际实施的与意图行为不相符合的事实情况。

通过对事实认识错误定义的表述,其应具备以下特征:(一)事实认识错误是一种认识论上的错误一般认为,“错误”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从规范评价意义上,“错误”指人的思想和行为与社会公认的标准或规范不相符合,如某人的行为违反了社会规范,我们通常说该人犯了错误,这便是规范意义上的错误;二是从认识意义上,“错误”是指人的主观意识对外界客观实际的歪曲反映,或者说是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不相一致。

毫无疑问,刑法学中对事实认识错误的研究重点并不是规范评价意义上的“错误”,而是认识论上的“错误”。

人的主观认识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但主观认识并不总能全面、正确地反映客观事实。

现实生活中,由于人的认识能力、认识水平以及外在客观因素的综合影响,行为人可能对客观事实产生一种歪曲反映。

事实认识错误就是行为人行为过程中对决定危害行为以及危害结果的各种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行为人基于这些错误的认识,使行为的实际结果与行为人意图达到的目的和效果相违背。

例如,行为人用一支射程只有300米的手枪向距离自己300米之外的仇人开枪。

行为人虽然实施了行为,但由于对工具的认识错误,所以无法达到自己想要追求的结果。

(二)事实认识错误是相对于意图行为的错误我们对任何行为事实的评价都是有一个标准的,没有一个客观的标准就无法判断行为的正确与错误。

对行为人来说,我们说他对行为的结果、对象、工具的认识错误了,是相对于行为人的意图行为而言的。

行为人在实施行为之前,对自己所要选择实施的行为的对象、工具以及如何去达到自己意欲取得的某种结果都有一定的认识,并且在行为人的意识中形成了一个大致的轮廓。

只是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由于对某种事实存在误解,从而使得意图实施的行为与实际发生的行为事实不相一致。

无论是有预谋的犯罪还是突发性犯罪都有这样一个意图行为的形成的过程,只是在这些犯罪中对意图行为的把握性程度有所不同。

(三)刑法上的事实认识错误必须是能够影响刑事责任有无的错误研究刑法学上的事实认识错误主要是为了探究犯罪人的罪过形式,最终确定行为人的罪与刑。

现实生活中,按照行为人所认识的犯罪事实经过发生结果的情况很少,行为人认识的内容和客观发生的事实之间多少有些不一致,并不是所有的错误都是刑法学上要研究的,对与行为人刑事责任无关的认识错误就不能算是刑法学中的认识错误。

在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况下,如果不能排除故意,那么行为人就承担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如果能够排除故意,行为人有过失,就承担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行为人无过失,就不负刑事责任。

二、事实认识错误的分类关于事实认识错误,用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比较常见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1)根据构成要件分类按照认识的事实和发生的事实是否属于同一构成要件,可以分为同一构成要件内的事实认识错误和不同构成要件间的事实认识错误"这是日本刑法理论上对事实认识错误所作的一种重要的分类。

同一构成要件内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上认识的事实与客观上发生的事实不一致发生在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的事实认识错误,又称其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如甲想枪杀乙,由于枪法不准,结果子弹射中了丙,导致丙死亡"不同构成要件间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上认识的事实与客观上发生的事实不一致超越了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的事实认识错误,又称其为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如甲想枪杀乙,由于枪法不准,结果子弹射中了乙旁边的藏葵(藏葵通常被认为具有较大的经济价值),导致藏獒死亡,其甲的错误跨越了杀人罪和毁坏财物罪两个构成要件。

(2)根据错误对象分类按照错误的对象不同可以将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和因果关系错误"这也是日本刑法理论上所采用的对事实认识错误进行分类的最基本方式。

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弄错了对象,导致认识的对象与实际侵害的对象不一致,如甲想杀乙,因光线太暗把丙当作乙予以杀害"打击错误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并没有弄错对象,由于打击失误导致在别的对象上发生了侵害的结果,如前面举的/甲想枪杀乙,由于枪法不准,结果子弹射中了丙,导致丙死亡0和/甲想枪杀乙,由于枪法不准,结果子弹射中了乙旁边的藏葵,导致藏獒死亡0,打击错误也常被称为方法错误"因果关系错误是指认识的结果与发生的结果虽然一致,但是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不一致,如将被害人推入水井中,本欲使被害人溺死,实际上该井为枯井,被害人是被摔死的。

可见,此种分类方式与是否属于同一构成要件的分类方式之间存在交叉情形,在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之中,可能发生打击错误、对象错误和因果关系错误的情况,然而在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的场合,由于认识和结果属于不同构成要件,因果关系的错误没有考虑的必要。

〔2〕(3)根据错误内容分类〔2〕参见[日]川.端博:刑法总论讲义,日本:日本成文堂,1997年版,第229—230页"转引自陈琴:刑法中的事实错误,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76页"按照错误所涉及的不同内容,可以将事实认识错误分为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事实认识错误和正当化事由前提事实认识错误。

〔3〕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事实认识错误,又称为构成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关于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

如常见的对象错误、打击错误等均属于构成事实认识错误,此种错误是事实认识错误的核心内容,司法实践中发生的事实认识错误案件,大多属于此类型"正当化事由前提事实认识错误,又称违法阻却事由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客观上本来不存在使行为合法化的事实,但行为人误认为存在因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或者客观上本来存在使行为合法化的事实,但行为人误认为不存在因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的情形"如通常所说的假想防卫和偶然防卫就属于此类型的错误。

(4)根据错误的具体表现形式分类根据错误的具体表现形式对事实认识错误进行分类是我国刑法理论中常见的分类,但具体分为哪几种事实认识错误,学届有不同的见解。

有的学者将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客体错误、手段错误、打击错误和因果关系错误四种。

〔4〕有的学者分为对行为客体的认识错误、对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对行为手段、工具的认识错误和对行为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五种。

〔5〕还有的学者分为客体的认识错误、对象的认识错误、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手段的认识错误和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五种。

〔6〕有的学者分为客体错误、对象错误、行为实际性质错误、工具的错误和因果关系的错误五种。

〔7〕另外还有学者分为对行为的认识错误、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对危害结果的认识错误、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对主体身份的认识错误和共同犯罪的认识错误六种。

〔8〕结语通过以上论述,我们可以看到事实认识错误论的复杂性及其在刑法理论研究中的重要性。

通过把事实认识错误纳入刑法体系,可以使刑法体系更加完善,并能避免司法实践中出现无法可依的尴尬。

〔3〕参见[日]大缘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64页〔4〕参见陈兴良:本体刑法学,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375—377页〔5〕参见赵长青主编:刑法学(上),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46—249页〔6〕参见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79—381页〔7〕参见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26页"〔8〕参见张明楷:刑法学(上),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55—3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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