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2016年7月1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总体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总体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校舍建设与管理【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10]43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0.08.02【实施日期】2010.08.0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6)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总体规划》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4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总体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一0年八月二日湖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总体规划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 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全省中小学校建设总体规划,彻底消除中小学校舍安全隐患,进一步提高全省中小学校舍建筑质量和抗震以及综合防灾能力,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建设长效机制。
(二)目标任务总体目标:对全省中小学校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加固改造或重建,使其达到重点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防御其他地质灾害和防洪、防台风、防火、防雷击等安全要求,将学校建成最安全的地方。
工程主要任务: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七度地震高烈度区、洪涝灾害易发地区、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中小学校舍进行抗震加固、迁移避险;对其他地区,按抗震加固、综合防灾的要求,重建整体出现险情的D级危房、改造加固局部出现险情的C级校舍,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其中,2011年前,拆除重建D级危房和完成部分其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学校的迁移避险、拆除重建。
2013年前,完成D级危房以及存在严重地质、洪涝等灾害隐患校舍的拆除重建和七度地震高烈度地区校舍的抗震加固(简称“重点范围”,下同),使学校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提高综合防灾能力。
2023年湖南省普法试题库(含答案)
2023年湖南省普法试题库(含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的施行时间是()。
A.2018年3月31日(答案:B)B.2018年7月1日C.2019年3月31日D.2019年7月1日2. 依据《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校教职工、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应当()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保障学生人身安全。
A.各自分担(答案:D)B.分别承担C.联合承担D.共同承担3. 依据《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答案:C)A. 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教育的职责B. 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职责C. 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监护的职责D. 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保护的职责4. 依据《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答案:C)A.理解B.认同C.服从D.接受5. 依据《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未成年学生的()职责,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日常安全教育和保护。
(答案:C)A.看护B.监督C.监护D.管理6. 依据《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委托有()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答案:D)A.经济能力B.血缘关系C.责任心D.监护能力7. 依据《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鼓励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保险费用()。
(答案:D)A.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负担B.由学校和学生家长分担C.由国家、学校、学生家长按比例分担D. 不得向学生收取8. 依据《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关于投保学生意外伤害险等保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工作,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就近入学的原则,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与城乡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规划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具体工作,加强督促检查;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有关工作。
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教育部门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
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报批和备案。
镇规划、乡规划应当包括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的内容。
第五条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规划居住的人口容量、分布以及交通、环境和城镇化进程等因素。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确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布局、服务半径、数量和规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等部门科学测算本行政区域内每千人口的入学、入园人数,作为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依据。
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应当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规划建设一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应当规划配置幼儿园、小学;规划建设三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配置初中;规划建设八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配置普通高中。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6.01.14•【字号】湘教发〔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的通知湘教发〔2016〕4号各市州教育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试行)》(教基一〔2014〕1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明确标准化学校建设范围及目标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包括教学点标准化建设和完全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标准化建设。
到2020年,全省90%以上的完全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要基本达到《标准》要求;所有教学点要基本达到《湖南省小学教学点办学标准(试行)》(湘教发〔2012〕14号)要求。
各地要按照全省总体目标要求,进一步将目标任务明确到校。
二、要明确标准化学校建设主要内容在标准化学校建设中,已完成合格学校建设任务的完全小学和初中学校,要对照《标准》要求重点加强软件建设和配套设施设备建设,教学点要按照教学点要求建设达标。
原则上功能教室建设、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及现代教育技术设备、生活服务用房和卫生设施、教师配备、学校管理等主要项目都要达到《标准》要求。
生均占地面积和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足的,鼓励主要通过控制办学规模达到办学标准。
三、要明确标准化学校建设主体责任标准化学校建设要按照“谁举办、谁建设”“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建设责任主体。
各地要按照省统一部署和总体目标制定实施规划和分年度推进计划,确保目标按期实现。
如法学习2022教育(高校)普法读本习题及答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B A超前发展B 优先发展C重点发展D 先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的原则是独立自主、B 、相互尊重。
A 互利共赢B 平等互利C 平等合作D 互惠互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ABCD 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A升学B 就业C 授予学位D 派出留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AC 实施义务教育。
A 边远贫困地区B 西部地区C少数民族地区D 落后地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我国教师的身份是(D )A 公务员B 知识分子C 自由职业者D 专业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C )A 教师任命制B 教师雇佣制C 教师聘任制D 教师职员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ABD )A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B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C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D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教师进行考核的内容包括(ABCD )A 政治思想B 业务水平C 工作态度D 工作成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我国义务教育的对象是(D )A 儿童B 少年C 青少年D 适龄儿童、少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是(C )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A 社会B 学校C 国家D 家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使适龄儿童、少年在(B )等方面全面发展。
A 德、智、体B 品德、智力、体质C 德育、智育、体育D 德、智、体、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学校建设的基本要求是(ABCD )A 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B应当适应教育教学需要C 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D应当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D )A 小学老师可以在学校办公室抽烟B 小学老师中午午餐时可以在学校食堂饮酒C 小学老师下课后可以在走廊抽烟D 任何人不得在小学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C )A 承担民事责任B承担刑事责任C 给予处分D 给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ABCD )等受到歧视。
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3.30•【字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工作,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就近入学的原则,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与城乡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规划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具体工作,加强督促检查;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有关工作。
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教育部门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
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报批和备案。
镇规划、乡规划应当包括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的内容。
第五条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规划居住的人口容量、分布以及交通、环境和城镇化进程等因素。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确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布局、服务半径、数量和规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等部门科学测算本行政区域内每千人口的入学、入园人数,作为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依据。
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工作,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就近入学的原则,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与城乡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规划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具体工作,加强督促检查;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有关工作。
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教育部门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
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报批和备案。
镇规划、乡规划应当包括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的内容。
第五条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规划居住的人口容量、分布以及交通、环境和城镇化进程等因素。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确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布局、服务半径、数量和规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等部门科学测算本行政区域内每千人口的入学、入园人数,作为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依据。
湖南省中小学生均占地面积标准()
附件2:湖南省中小学生均占地面积标准(≥)单位:平方米/生说明:在山区、湖区等特殊地区,学校用地条件确实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学校生均占地面积基本合格标准可降低10%。
附件3 :湖南省中小学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标准(≥)单位:平方米/生说明: 1.在山区、湖区等特殊地区,学校办学条件确实受到各方面因素制约的情况下,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基本合格标准可降低10%。
2.寄宿制学校学生生均宿舍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生均食堂建筑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
附件4:湖南省农村寄宿制学校生均用地标准单位:平方米/生注:1、该指标包括20%的寄宿生,当寄宿生超过该比例时,超过部分按6平方米/生增加相应的学生宿舍、学生食堂的建筑用地及运动场面积。
2、开展劳动技术教育所需的实习实验场、厂用地、自行车存放(1平方米/辆),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增加。
附件5:湖南省农村寄宿制学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标准单位:平方米/生指标按5平方米/生计算。
2、学生宿舍和食堂建筑面积以学校的寄宿生人数确定。
3、用房包括厕所、浴室、开水房、锅炉房、配电间、教工单身宿舍等,其中教工单身宿舍按居住面积8平方米/人标准配置,各校可根据职工实际人数确定。
4、汽车库、单车棚各校视实际情况安排,单车棚按1平方米/辆计。
5、学校规模与列表不一致时,可套用表中相近规模的面积指标。
附件6:初中实验室、功能教室及辅助用房面积和间数每班50人为参考设计的,班额大于48班,每增加12个班,理、化、生用房、附属用房增加一套。
2、新建、扩建、改造的实验室,功能室使用面积为96M2,旧实验室、功能教室的使用面积不少于75M2。
完小科学教室、功能教室、辅助用房面积和间数注:1、“面积与间数”的指标,是以学校的建设规模和班额(平行班2、3、4、5、6、7、8),每班人数45人参考设计的,学校规模每增加2个平行班时,其用房、辅助用房加一套。
2、新建、扩建、改造的实验室、功能教室使用面积为86M2,旧科学教室、功能教室面积不少于68M2。
湖南省幼儿园办园标准
湖南省幼儿园办园标准湖南省教育厅湘教发[2008]5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建设与管理,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幼儿园新建、改造、检查、评估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的原则。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标准的实施;各市州、县市区根据本标准制定本地区幼儿园建设实施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园舍与设备第四条幼儿园应设置在日光充足,周围空气、水源、噪音等环境条件符合环保规定的安全区域内。
第五条幼儿园的园舍建设应当符合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和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标准。
园舍安全、美观,整体布局合理、通透,按功能分区,管理方便,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
第六条幼儿园每班应有活动室、寝室和盥洗室,使用面积分别不少于50、50、15平方米,活动室、寝室共用的,使用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寝室内有适合幼儿使用并符合卫生及安全要求的床铺设备,原则上每人一床。
盥洗室设施完善。
第七条幼儿园应有满足使用要求的生活及服务用房。
寄宿制幼儿园还应有浴室、洗衣房等。
第八条幼儿园应有与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少于生均2平方米,绿化面积不少于生均0.5平方米(垂直绿化面积按1/2计算)。
并创造条件开辟沙地、动物饲养角和种植园地。
第九条幼儿园应有适合幼儿使用、符合卫生及安全要求的生活设施和教学设备,包括盥洗卫生用具、桌椅、玩具架,以及必要的乐器、电教设备等。
第十条幼儿园的教玩具应按《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标准基本配齐。
室外大型玩具至少能保证两个班同时使用。
有一定数量的自制玩具。
教玩具使用率高。
第十一条幼儿园应配备各类保教理论与实践书籍,定期补充。
有配套的教师用书、教学图片、音带、幼儿操作材料和幼儿图书。
第三章教师与员工第十二条幼儿园应按国家颁发的编制标准配备工作人员。
全日制幼儿园力争每班2教1保,寄宿制幼儿园力争每班2教2.5保。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6年教育为民办实事项目建设校(园)名单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6年教育为民办实事项目建设校
(园)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教通[2016]47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6.02.01
【实施日期】2016.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6年教育为民办实事项目建设校(园)名单的通知
(湘教通〔2016〕47号)
各市州教育局:
2016年,省委、省政府继续将“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和农村公办幼儿园建设”纳入省重点民生实事项目。
根据我厅《关于2016年度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项目校、农村公办幼儿园建设项目园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教通〔2015〕584号)要求,经各县市区政府申报,市州教育局审核,我厅确认:湘潭县北岸小学等500所学校为2016年省重点民生实事项目校,湘乡市梅桥回龙小学等500所学校为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备案项目校,湘乡市梅桥茶佩小学等231所学校为义务教育合格学校自行建设项目校;长沙县高桥镇中心幼儿园等200所农村公办园为2016年省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园,长沙县黄花镇新江小
学附属幼儿园等38所农村公办园为自行建设项目园。
现分市州、按类别予以公布(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长沙幼儿园建设标准
长沙幼儿园建设标准引言幼儿园是培养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重要场所,对于幼儿的教育起着重要作用。
因此,一个合格的幼儿园需要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建设。
本文将详细介绍长沙幼儿园建设标准,包括场地规划、设施设备、安全要求、教学资源等方面的内容。
1. 场地规划1.1 标准面积:每个幼儿的标准面积为3平方米,幼儿园的总面积应根据实际幼儿数量进行合理规划,确保每个幼儿都有充足的活动空间。
1.2 场地布局:幼儿园应分为室内和室外活动场所,室内活动场所应包括教室、活动室、操场等,室外活动场所应具备安全防护设施,如围墙、防护网等。
1.3 绿化设计:幼儿园应设置适量的绿化带,增加幼儿与自然的接触,同时注意合理规划绿化带与活动区的比例,确保活动区的面积充足。
2. 设施设备2.1 教室:每个教室应具备充足的自然光照和通风条件,教室内部应设置符合幼儿身高的家具和设施,如小桌子、小凳子、黑板等。
2.2 活动室:幼儿园应配备多功能的活动室,用于开展绘画、手工制作、音乐、舞蹈等各类活动,活动室内应配备相应的材料和工具。
2.3 操场:操场应具备平整、宽敞的特点,杂物应及时清理,地面应铺设安全耐用的材料,如橡胶地板,设有适当的活动设施,如秋千、蹦床等。
2.4 卫生设施:幼儿园应设立洗手台、马桶等卫生设施,并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确保幼儿的卫生健康。
3. 安全要求3.1 安全出口:幼儿园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标识和安全出口,并确保出口处畅通无阻,便于幼儿在紧急情况下快速疏散。
3.2 防护设施:幼儿园应设置围墙和防护网,确保幼儿在室外活动时的安全。
3.3 安全巡查:幼儿园应定期进行安全巡查,检查电气设备、消防设备的安全性,并针对潜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整改。
4. 教学资源4.1 图书馆:幼儿园应配备图书馆,提供丰富多样的儿童读物和教育游戏。
4.2 教具材料:幼儿园应配备适龄幼儿的教具材料,如拼图、积木、益智游戏等,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
4.3 电子设备:幼儿园应配备适当的电子设备,如电视、投影仪等,用于播放教育视频和音乐。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17•【字号】湘政办发〔2021〕43号•【施行日期】2021.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4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8月17日湖南省“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为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推动教育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和《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教育改革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一)“十三五”以来教育发展成就。
“十三五”以来,全省教育事业全面发展,学前教育毛入园率实现从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到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赶超;义务教育跨越全面普及和基本均衡两大关口,进入优质均衡发展阶段;高中阶段教育步入普及协调发展新阶段;纵向贯通、横向融通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初步形成;高等教育迈进普及化阶段。
办学条件有效改善,教育结构不断优化,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持续提升。
1.党的领导全面加强。
“十三五”以来,全面加强了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高规格组建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14个市州、122个县市区全部成立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及其秘书组。
大中小幼党的建设全面加强,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夯实,统一向民办高校选派党委书记(政府督导专员),建设全国高校党建“示范高校”“标杆院系”“样板支部”60个;中小学校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实现全覆盖,开展市州中小学党建工作评议评比,基层党支部全部达到“五化”建设合格标准。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2016年立法计划》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1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2016年立法计划》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2016年立法计划》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1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人民政府2016年立法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保证省人民政府2016年立法计划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2016年立法工作的意义。
2016年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开局之年。
做好2016年政府立法工作,坚持立法先行,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对于全面推进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坚持服务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立足省情,着力解决阻碍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各种体制机制问题,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着力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促进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二、完善立法工作机制。
以提高立法质量为目的,突出立法项目的必要性、稳定性、权威性,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进一步畅通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完善公众参与立法机制,所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都要通过座谈会、听证会、网站、报刊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要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进一步完善专家学者咨询论证机制,通过专家学者论证会等形式充分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
进一步完善立法组织协调机制,省政府法制办要充分发挥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站在全局的高度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
中小学幼儿园规划设计建设条例1500字
中小学幼儿园规划设计建设条例1500字中小学幼儿园规划设计建设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学幼儿园规划设计建设行为,保障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建筑物的使用效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符合教育教学需要。
二、注重环境保护,建立绿色生态建筑。
三、建设安全、舒适、美观的教育环境。
第三条中小学幼儿园规划设计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执行,符合安全、环保和节能要求。
第四条中小学幼儿园教育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合理布局,便捷通行。
第五条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园环境应当以学生的身心健康为中心,建设安全、健康、舒适的环境。
第二章规划设计第六条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应当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学生人数等因素,科学确定用地面积及建筑总面积。
第七条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应当合理布局,按功能划分区域。
学校的功能区域包括教学区、活动区、生活区和后勤服务区。
第八条中小学幼儿园的教学区应当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多媒体教室等教学设施,且按照学科特点设置相应的功能空间。
第九条中小学幼儿园的活动区应当包括操场、运动场、图书馆等,满足学生的体育锻炼和各项活动需求。
第十条中小学幼儿园的生活区应当包括学生寝室、食堂、卫生间等,满足学生的生活需要,保障学生的健康和安全。
第十一条中小学幼儿园的后勤服务区应当包括教师办公室、会议室、餐厅等,提供教职员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三章建设标准第十二条中小学幼儿园的建筑物应当具备良好的结构性能,能够防震、防火、防水。
第十三条中小学幼儿园的建筑物应当满足建筑设计的相关规范标准,包括建筑面积、层高、进出口、通风、采光等要求。
第十四条中小学幼儿园的教学设施和设备应当满足教学需要,包括教室、讲台、黑板、音响等。
第十五条中小学幼儿园的活动设施和设备应当满足学生的体育和课外活动需要,包括操场、运动场、游泳池等。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湘教发〔2016〕33号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正文:----------------------------------------------------------------------------------------------------------------------------------------------------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湘教发〔2016〕33号各市州教育(体)局: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保障农村地区特别是贫困边远山区适龄儿童少年的受教育权利,按照《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国办发〔2012〕48号)等政策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提出如下意见。
一、学校布局调整总体要求与原则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要适应城镇化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形势,统筹考虑城乡人口流动、学龄人口变化,以及当地农村地理环境及交通状况、教育条件保障能力、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等因素,充分考虑学生的年龄特点和成长规律,处理好提高教育质量和方便学生就近上学的关系,努力满足农村适龄儿童少年就近接受良好义务教育需求。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理设置,动态平衡。
科学合理设置义务教育学校,保持现有学校的相对稳定,同时依据生源变化等需要适时新建、撤并和恢复学校(教学点),做到动态平衡。
2.科学规划,综合考量。
新建、撤并或恢复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要从人口变化、环境交通、群众承受能力等方面分别进行分析研究,综合各方面情况后做出决定。
3.依法依规,规范程序。
新建、撤并或恢复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要执行有关政策、规划和要求,按规定程序操作。
二、严格按要求布局学校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要保障学生就近入学的需要。
原则上每个乡镇都应设置初中或九年一贯制学校,人口相对集中的村寨设置小学或教学点,人口稀少、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地方应依据群众意愿保留或设置教学点。
全面加强基层建设 夯实教育事业根基
欲求木之长者,必先固其根本。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治国安邦重在基层,党的工作最坚实的力量支撑在基层,最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也在基层,必须把抓基层、打基础作为长远之计和固本之策。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基层建设,7月12日,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全面加强基层建设的若干意见》,并正式发布实施,为全面加强基层建设、全面提升基层组织力和战斗力提供了重要保障。
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既是教育的基本单位,也是教育的基层单位,是教育基层建设的重点、关键点,是党和政府基层建设重要领域。
这些学校点多、线长、面广,承担着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历史重任,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们必须树立大抓基层、大抓基础的导向,推动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把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基层,全面加强教育基层建设尤其是乡村学校建设,夯实教育事业发展根基,推进乡村教育振兴。
以政治建设为引领,全面加强教育系统基层党组织建设。
基层学校党组织是党在学校工作中战斗力的基础,全面加强基层学校党组织建设,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内在需求和重要保证,是基层建设取得实效的关键。
各级教育部门党委(党组)要切实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根本保证。
一要扛起抓基层打基础的主体责任。
树立大抓基层的工作导向、重心下沉的政策导向、实干为主的用人导向、积极鼓劲的舆论导向,各级教育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抓、直接抓、具体抓。
二要增强基层党组织活力。
通过组织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教育引导广大师生把“初心”和“使命”融入到教育改革发展全过程,贯穿到各个环节。
进一步全 面 加 强 基 层 建 设 省教育厅党组书记、厅长,省委教育工委书记 蒋昌忠寄语教师节专刊·寄语深入开展教育系统“支部建设年”活动,着力提高基层党支部的组织力、感召力、引领力和执行力。
关于《湖南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
关于《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立条例》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8月中上旬,在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县人大教科文卫委组织的执法检查组对县政府贯彻执行《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展了检查。
检查组就县政府近几年来施行《条例》情况进展了检查,实地视察了县幼儿园、嘉禾一中、嘉禾五中、教育新城以及几个乡镇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县人民政府作了关于贯彻执行《条例》的书面情况汇报,检查组还广泛听取了相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建议和意见。
在走访调研、实地视察、听取汇报的根底上,检查组进展了座谈交流、讨论,现将县政府贯彻执行《条例》情况报告如下:一、贯彻施行《条例》情况〔一〕广泛宣传,积极营造学习《条例》的浓重气氛。
自2023年7月1日《条例》公布以来,县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深化推进宣传工作,积极营造学习《条例》的浓重气氛。
一是通过研讨学习进展宣传。
组织召开部门座谈会、校长座谈会、老师座谈会、家长座谈会,进展专题学习研讨《条例》。
二是通过媒体进展宣传。
通过电视、播送、宣传栏、led屏等媒介宣传《条例》。
〔二〕积极施行,大力新建中小学校幼儿园。
一是领导重视,保障有力。
县政府成立了专门的领导机构,将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立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立规划。
二是部门联动,科学规划。
由县住建局牵头,县教育局等部门积极配合,起草了《嘉禾县教育布局专项规划〔2023--2030〕》,根据《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立条例》制定了《嘉禾县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立管理方法》、《嘉禾县城镇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立及产权移交暂行方法》。
三是加大投入,积极建立。
近三年,县政府在财政困难的情况下优先开展教育事业,投入5亿余元用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新建和改建。
新建广发、袁家、石桥镇中心幼儿园,新增学位840个;改建莲荷、田心、行廊、普满中心幼儿园,增加学位420个;完成文家学校、珠泉完小丰禾校区、普满中心学校、嘉禾二中、塘村西溪学校等学校改扩建,增加学位2110个;教育新城现已投入3.2亿元,县职中现已投入使用增加普高学位3000个;嘉禾六中预计明年投入使用可增加普高学位450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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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时间:2016年04月05日【字
体:大中小】
(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工作,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就近入学的原则,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与城乡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规划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具体工作,加强督促检查;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有关工作。
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教育部门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
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报批和备案。
镇规划、乡规划应当包括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的内容。
第五条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规划居住的人口容量、分布以及交通、环境和城镇化进程等因素。
设区的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确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布局、服务半径、数量和规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等部门科学测算本行政区域内每千人口的入学、入园人数,作为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依据。
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应当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规划建设一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应当规划配置幼儿园、小学;规划建设三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配置初中;规划建设八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配置普通高中。
规划配置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数量、规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规划建设的住宅区居民数量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但需要承担周边区域适龄儿童、少年入园、入学需求的,也应当相应规划配置中小学校、幼儿园。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居民住宅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配置标准,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确定农村中小学校布局,合理设置教学点或者设置寄宿制学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农村幼儿园,完善乡镇、村学前教育网络。
第八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在报送批准前,规划部门应当依法将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图纸等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并在报送批准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自批准后二十日内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图纸。
局专项规划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空间上落实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
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需要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书面征求教育部门的意见。
镇规划、乡规划应当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度,对辖区内中小学校、幼儿园进行合理布点。
第十条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一定范围内进行规划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周边一千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殡仪馆、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
(二)周边五百米范围内,不得新建看守所、强制戒毒所、监狱等羁押场所;
(三)周边三百米范围内,不得新建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嘈杂场所;
(四)不得进行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学秩序和安全的规划建设活动。
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或者市政道路等不得穿越或者跨越中小学校、幼儿园;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间隔距离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室、桌球室、歌舞厅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经营性场所。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不得侵占其界线范围内的土地。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的,应当经依法批准,并安排不少于原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有效面积的土地予以置换;置换的土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服务半径、选址等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上兴建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局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有计划地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确保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标准班额就近入园、入学。
支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等部门,根据入学需求,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提出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列入政府投资计划。
财政部门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列入预算,保障资金投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等部门应当为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项目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优先供地。
第十五条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及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中小学校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产应当优先改建幼儿园或者置换资产用于教育,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交付使用。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将其录入不诚信企业名单。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委托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作为配套设施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公告中明示其建设规模、标准要求、产权归属及移交、违约责任等主要事项。
第十七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应当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充分考虑教育教学和儿童、少年使用特点,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当地基本烈度提高一度或者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进行抗震设防;
(二)规划建设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避难场所。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组织编制和审批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
(二)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擅自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
(三)不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
(四)擅自改变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或者侵占其界线范围内的土地的;
(五)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制定和执行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的;
(六)擅自将中小学校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产挪作他用的;
(七)在委托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八)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给予处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