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20司法考试备考考点
2020年司法考试考点《经济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
2020年司法考试考点《经济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2020年司法考试考点《经济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1.原则规定。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是指拥有行政权力的政府机关以及其他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各种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第8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这个原则性规定与该法第五章列举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主要表现形式互为补充,使得反垄断执法机构能够更加得心应手地使用反垄断法规范行政垄断。
2.行为方式及其要件。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反垄断法重点约束的主要有以下几类:(1)地区封锁。
这是指地方政府以及其他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了本地区利益,利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它往往由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政府命令、文件或通知等方式出现,通过对这些命令、文件、通知等的执行达到封锁市场,保护地方利益的目的。
我国反垄断法第33条至第35条规定了地区封锁的三种表现形式:第一,限制商品在地区间自由流通。
这包括行政机关和其他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的下列五类行为:一是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施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二是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三是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四是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防碍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运出;五是妨碍商品在地区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第二,排斥或限制招标投标行为。
即行政机关和其他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法考客观题须知!民法典新增93个考点,今年会考
2020法考《民法典》新增93个考点,该如何备考?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正式发布,虽然《民法典》要到2021年才开始实行,但今年法考还是会考的,所以参加今年的法考生要注意学习民法典!民法典新增哪些考点,该如何备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依次为总则、合同、人格权、物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今天中公法考小强老师为大家介绍一下新增的93个考点,各位考生注意收藏!总则编第一编“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
第一编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将“附则”部分移到民法典草案的最后。
要点一: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
要点二: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要点三:胎儿有权利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要点四: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要点五:紧急情况被监护人无人照料,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应安排照料。
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要点六: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
要点七: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合同编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
第三编“合同”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完善合同制度。
要点一: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要点二:完善电子合同订立规则,增加了预约合同的具体规定,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等合同订立制度。
要点三: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2020法考背诵考点:减刑、假释
2020法考背诵考点:减刑、假释(一)减刑、假释的概念1、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由人民法院依法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2、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经过一定期限的服刑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
(二)减刑、假释的对象和条件其内容列表如下:【注意】(1)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是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减刑制度的适用范围。
(2)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因前述情形和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
(三)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注释:2021年实施的《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对2021年实施的新《高法解释》关于减刑、假释的程序规定实行了修改,以下均以《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为准。
1.管辖和审限对减刑、假释案件,理应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注意】(1)减刑、假释均由“罪犯服刑地”的法院管辖,并以“裁定”的方式作出处理。
(2)减刑、假释裁定作出的期间为1个月,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以及有期徒刑(包括被减为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均可延长1个月。
2.审查与立案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理应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材料是否包括下列内容:(1)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
(2)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3)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4)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
(5)其他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应予移送的材料。
经审查材料齐备的,理应立案;材料不齐的,理应通知执行机关在3日内补送,逾期未补送的,不予立案。
3.公示(1)公示时间: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理应在立案后5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
2020司法考试试题重点知识点解析
2020司法考试试题重点知识点解析(一)[刑法]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一、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是总则部分的重难点内容,也是法考的必考知识点。
如何认定行为人的保证人身份?需要确定行为人的作为义务,有作为义务才能称为保证人。
对于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应当从形式来源和实质根据两方面来考量。
1.形式来源(四形式)(1)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不要求这些义务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义务,民商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也可以作为义务来源,但是要求刑法必须将不履行这些义务的行为确认为犯罪行为,即符合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例如,遗弃罪所涉及的义务是我国《婚姻法》上的有关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刑法将不履行这些义务的行为确认为犯罪行为。
而《消防法》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但是刑法并没有将违反该义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因此路人甲发现火灾没有报警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2)职务或业务所要求的作为义务职务要求的作为义务,必须考虑主体职务的具体内容,从而决定其是否有作为义务。
例1.执勤的消防员在遇到火灾时有救火的义务,警察在遇到小偷行窃时有抓捕的义务。
如果消防员在接到失火警报后不去救火,或者警察遇到小偷行窃时没有实施抓捕,那么就应当对他们怠于采取行动而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例2.警察遇到人身安全受侵害事件有进行救助的义务,但是环保局长、财政局长、卫生局长,他们的职务与制止人身安全犯罪无关,因此,就不具有制止这一类犯罪的作为义务。
(3)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当行为人实施了一定的行为,创设、增加了风险,导致某种法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该行为人便具有排除危险状态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
例1.甲带邻居家的儿童到海滨浴场去游泳,对于甲而言,其负有保障邻居家的儿童的安全的特别义务,这种义务是由其先前带邻居家的儿童出来这一先行行为所决定的。
例2.乙骑电动车将道路上的老人撞伤,那么乙便负有将被撞老人送去救治的义务,这种义务是由乙先前将老人撞伤的行为所派生出来的。
2020司法考试卷四考试复习重点及答题技巧
2020司法考试卷四考试复习重点及答题技巧一、通读教材三大本是司法考试的主要基础工具,该套教材不但具有权威性,而且针对性强。
通读教材的目的是了解大体框架,而不是对教材做详尽的记忆。
对于复习顺序,对初学者来讲,最好遵循循序渐进的规律。
如应当先复习实体法,后复习程序法;先复习国内法,再复习国际法。
一般可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复习:法理学、宪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纪律。
司法考试的14门科目是一个法律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体系,按照一定顺序通读一遍,以便有个整体把握。
而后就不必再按部就班,可以灵活安排复习顺序。
如可以按重点科目顺序,也可以按考卷科目顺序,还可以按弱项科目为序等等。
二、熟读重点法条法条就是司法考试的必修内容。
历年的考题中,有80%以上是直接出自法条的,所以法条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我们不妨把所有法条分为三大类:第一大类是必须熟记的重点法条,数量在15%左右;第二类是次重点法条,数量在20%左右,考查的几率也很大,应充分记忆;其中特别是提高了刑法和三大程序法案的考查比重,真所谓“得民法者得天下,得刑法者称诸侯”。
其中刑法、刑事诉讼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宪法、公司法、担保法、仲裁法这十大法条占司法考试分值比重的80%。
并且,除宪法以外,其余九大法条均可能出现在案例分析试卷上,其身价非同一般。
第三类是应景法条,考分极少,时间来得及,可稍微浏览一下或者就大胆放弃。
感觉的法条串讲课程对于法条的学习还是很有帮助的。
三、案例分析六步走:1.确定本案例分析考查哪个部门法的内容。
当然,有些综合性的案例也可能是以一个部门法的考点为主,个别问题涉及其他部门法的知识点。
2.确定考查的是该部门法中的哪一个或哪几个法律制度。
3.详细分析案情。
对于案情复杂的案例,可以将各种有法律意义的信息转化成图表形式,这样有利于我们理清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避免遗漏重要的答题线索。
司法考试【刑法】备考重点
国家司法考试/备考辅导2020司法考试【刑法】备考重点【导语】世上的事,只要肯用心去学,没有一件是太晚的。
你只要记住你的今天比昨天进步了一点,那么你离你的梦想也就更近了一步。
以下为“2020司法考试【刑法】备考重点”,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小编!【篇一】2020司法考试【刑法】备考重点1.文理解释文理解释是指根据刑法用语本身具有的含义,结合语法、标点、语言顺序等方面对刑法文字含义的理解来进行解释。
例如,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
按照文理解释,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2.论理解释论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对刑法条文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1)体系解释: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例如,一般的伪造行为包括变造,但是我国刑法在货币犯罪中同时规定了伪造货币罪与变造货币罪,因此,伪造货币罪中的伪造行为不包括变造。
【注意1】体系解释要求前后协调、逻辑一致,但并不要求相同的字词在不同的法条中均做相同的解释,即同一文字在不同法条中的含义范围可能相同,也可能不同。
【注意2】对“等”、“以及其他”、“或者其他”含义进行解释时,必须遵循同类解释的规则,解释时应当根据所列举的同类行为或对象等的性质进行解释。
(2)目的解释:根据刑法规范的目的,阐明刑法条文的真实含义。
例如,《刑法》252条侵犯通信自由罪,根据其保护的法益是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将犯罪对象“信件”解释为个人的书信、电子邮件等信件,不包含单位之间的公文。
(3)当然解释:根据当然逻辑进行推理解释,即刑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某一事项,但是依照形式逻辑以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自然可以得出的逻辑推理解释。
主要运用的是“轻”与“重”相比较的逻辑,出罪时“举重以明轻”,入罪时“举轻以明重”。
【注意】当然解释所比较的两个行为,性质应当相同。
(4)历史解释:根据制定刑法时的历史背景以及刑法发展的源流,阐明刑法条文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2020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及习题: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2020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及习题: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一、共犯与身份【知识要点】(一)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的共同犯罪问题不具有构成身份的人与具有构成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真正身份犯时,构成共同犯罪。
例如一般主体教唆、协助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成立脱逃罪的共犯。
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特殊身份仅就正犯(实行犯)来说;至于教唆犯与协助犯,则完全不需要特殊身份;一般主体教唆、协助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实施以特殊身份为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的,以共犯论处。
对上述情况理应按照实行犯的犯罪性质来确定共同犯罪的性质。
例如,一般主体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是贪污罪的实行犯,一般主体属于贪污罪的共犯。
注意:具有不同身份的人共同犯罪时的定性问题,仍然以实行犯的犯罪性质确定共同犯罪的性质。
这种情形中的实行犯遵循如下思路:将具有低位身份的人视为无身份者,将具有高位身份的人视为有身份者,按照高位者的身份触犯的罪名认定共同犯罪的性质。
例如(2005年试卷二第18题)甲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某国有公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乙为国家工作人员,是该公司财务部主管。
甲与乙匀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了本单位的财物100万元。
本案中甲成立职务侵占罪,乙是共犯,也定职务侵占罪。
(二)不真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因特定的个人要素致刑罚有轻重时,不具有这种要素的共犯人,仍科处通常刑罚。
例如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共同故意实施诬告陷害行为的,成立诬告陷罪的共犯,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要从重处罚,对甲不能适用该规定。
凡参与以特定的个人要素(身份与目的)为构成要件要素之犯罪的人,虽不具有这种要素,仍是共犯。
二、共犯与理解错误【知识要点】(一)同一共犯形式内的错误1.共同正犯的错误共同正犯的错误,包括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与相异构成要件间的错误,都应采取法定符合说。
(1)甲、乙共谋杀害丙,在实行时,都认为对方是丙,实际上杀死的是丁。
最新2020法考【民法】常考知识点解析
【篇一】2020法考【民法】常考知识点解析一、财产上损害及非财产上损害财产上损害,指具财产价值,得以金钱计算的损害。
非财产上损害,指精神、肉体痛苦等不具财产价值,难以金钱计算的损害。
侵害财产权者,例如毁损他人具纪念性的照片、心爱的宠物时,得发生财产上损害(如物之价值的灭损)及非财产损害(精神痛苦)。
侵害非财产权者,例如伤人身体,或毁人名誉,亦得发生财产上损害(支出医药,或因名誉被毁致遭解聘)及非财产损害(肉体精神痛苦)。
财产上损害与非财产上损害,系我国民法上的法定分类,具重要的意义。
无论何种损害,均应恢复原状。
财产上损害不能回复原状者得请求金钱赔偿。
但关于非财产上损害,则须有法律特别规定,始得请求相当金额的赔偿(慰抚金)。
二、所受损害(积极损害)及所失利益(消极损害)损害包括所受损害及所失利益。
此系财产上损害的分类。
所受损害又称为积极损害,指既存财产减少的损害,例如身体健康受侵害因为治疗而支出的医疗费用。
所失利益又称为消极损害,指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损害。
三、履行利益的损害及信赖利益的损害关于法律行为,损害可分为履行利益及信赖利益的损害。
履行利益又称为积极利益,指于法律行为有效成立债务人履行法律行为发生的债务时,债权人可获得的利益。
信赖利益又称消极利益,指因信赖法律行为有效成立所受损害。
四、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学说上有将损害分为直接损害及间接损害,此系基于因果关系而为分类。
直接损害,指因侵害行为对权益本身所肇致的损害,例如伤害身体,毁损某车,学说上又称为具体损害或客体损害。
间接损害,指因对权益侵害的作用于被害人财产所生的损害,例如伤害某人,致其不能工作,收入减少;毁损某车(货车或计程车),致其不能营业,学说又称为财产结果损害。
【篇二】2020法考【民法】常考知识点解析一、不可抗力(一)法律规定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020司法考试备考知识点
2020司法考试备考知识点:宪法的基本特征2019-12-27 11:40:44| 广东中公教育分享到:2020法考考试时间公布2020法律职业资格课程司法考试报考指导备考资料一、宪法的基本特征(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1.宪法与“国家”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与“国家”有着内在的逻辑。
在我国宪法文本上,“国家”一词的含义主要包括:①在统一的政治共同体意义上使用的“国家”。
“国家”一词最常用的用法就是表示整个统一的政治共同体,具体又可以分为主权意义上(对外)的国家和主权权力意义上(对内)的国家两种。
②在与社会相对的意义上使用的“国家”,使用“国家和社会”等表达方式。
③在与地方相对的意义上使用的“国家”,这时其含义主要是指中央。
2.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所谓宪法,就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体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作为国家根本法,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与法律效力。
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在内容上,宪法规定一个国家最根本、最核心的问题,诸如国家的性质、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等。
第二,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①宪法是普通法律的制定依据,普通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
②任何普通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的内容、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③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第三,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普通法律更加严格。
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是保障完法权成的重要环节:①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在是特别成立的机关而非普通立法机关。
②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宪法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
3.宪法与宪政存在联系联系与区别宪法与宪政存在联系联系与区别:首先,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即通过制宪产生的宪法是实现宪政的基础,而宪政是宪法的具体实现过程或状态。
其次,宪法规定了一系列的调整宪法关系的规则体系,侧重于静态的调整,而宪政提供了实现宪法的环境与过程,侧重于动态的调整。
2020法考客观题真题考点汇总(考生回忆版)
2020法考客观题真题考点汇总(考生回忆版)卷一(理论、行政、刑法、刑诉)单选题:刑法1、间歇性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A.应当负刑事责任B.不负刑事责任C.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B.待治愈后再追究刑事责任2、甲、乙、丙等人经预谋后,从淘宝店购买了某品牌的最新款手机30部,收到手机后拆下手机主板,换上废旧主板,然后利用7天无条件退货规则,将手机退货,从店主处获得全额退款。
关于甲等3人的刑事责任,哪一项正确(不考虑数额)A.就手机主板构成诈骗罪B.就手机主板构成盗窃罪C.就手机整体构成诈骗罪D.就手机整体构成盗窃罪2、淘宝买手机把主板拆了换成坏的上去,再七天无理由退货是盗窃还是诈骗?诈骗,买家隐瞒真相,其根本不想购买。
卖家已经处分了占有意识3、哥哥看到弟弟在杀父亲不阻止是否构成故意杀人?构成,有作为义务4、丈夫看到妻子在砍杀岳父大人不阻止是否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不构成,无作为义务5、丈夫杀岳父,妻子是否有救助的义务6、哥哥杀父亲,弟弟是否有救助的义务7、外婆看到女儿遗弃外孙女是否有阻止的义务8、甲在沙滩上把乙打成昏迷状态后离开,乙因因为头朝下被入沙子而死,而问甲和乙的死亡之间有死亡因果关系吗?9、阿东把车借给阿西,阿西下车买包烟忘熄火了,阿南和阿北俩熊孩子给车开跑了,撞到了可怜的阿中。
10、超市营业员陈某,铁血陈某勇斗歹徒,夺取西瓜刀,重伤同事王某,歹徒要跑,陈某不服,追出去连人带车过肩摔,给自己摔成轻伤,给歹徒摔成重伤。
11、杀手A揍了B一顿,致B重伤昏迷,神志不清,A心生怜悯,抱起B 上车前往医院,不料A脚底一滑,摔倒在地,B死亡。
12、冒充劫匪给外公打电话勒索,外公当时就打了20万。
13、看楼下四处无人,于是举石砸车,问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14、某某没有竞标目的,却借朋友的公司报名竞标,并放话如果给钱就放弃竞标,借此获利几百万的,选项是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
2020年司法考试重难点知识点汇总
【导语】2020年备考已经开始,初次考试的考⽣难免出现畏惧困难的情绪,为帮助⼴⼤考⽣提升学习效率。
整理了“2020年司法考试重难点知识点汇总”,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篇⼀】2020年司法考试重难点知识点汇总 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正式的法的渊源是具有明⽂规定的法律效⼒并且直接作为法律⼈的法律决定的⼤前提的规范来源的那些资料。
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是制定法,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件。
(⼀)宪法 宪法是⼀个国家的根本法,是具有法律地位和法律效⼒的法的渊源。
它是权⼒的象征或标志,宪法的权威直接来源于⼈民。
(⼆)法律 法律有⼴义、狭义两种理解。
⼴义上讲,法律泛指⼀切具有法律约束⼒的规范性⽂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件。
这⾥所说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
在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中,法律的地位和效⼒仅次于宪法。
关于狭义上的法律,以下两点需要注意: 1.全国⼈⼤及其常委会的⽴法权限 全国⼈民代表⼤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民代表⼤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如⽂物保护法、商标法等;在全国⼈民代表⼤会闭会期间,全国⼈⼤常委会有权对基本法律进⾏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2.法律保留 根据《⽴法法》的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民代表⼤会、⼈民政府、⼈民法院和⼈民检察院的产⽣、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治制度、特别⾏政区制度、基层群众⾃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税种的设⽴、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对⾮国有财产的征收、征⽤;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必须由全国⼈民代表⼤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中,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民代表⼤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2020年司法考试重难点知识
2020年司法考试重难点知识考友需要注意,司法考试中,商、经、知这一块总分还是很多的。
商法能够考40多,经法是40整,知识产权有3个法律,合在一块儿是10几分。
所以,商、经、知整体上能够考到110分,总分相当高。
必须投入一些时间和精力。
尤其注意在临考前最后一个月在进行冲刺的时候我们一般都觉得冲刺那些比较浅显的以法条为主的部门法效果会更好一点。
商、经、知这一块总体来说理论不强,不是太难懂,但是记的东西多,主要背法条。
建议,考前的最后一个月,主要是突击商、经、知,可以得到很多的分数,效果是比较明显的,能够增长很多。
像刑法、民法理论性比较强的法律,在最后冲刺阶段恐怕记住就不会很明显了。
希望大家先要把握商、经、知这110分,千万不要掉以轻心,不要过于轻视。
对于需要留意的考试方法和技巧,专家提醒,商法要考案例,一个案例16、17分,甚至是20来分,分数就很可观。
商法如果考了案例,肯定就是考公司法。
公司法内容很多,适合考案例题的就是有限责任公司,尤其是其中设立问题是最主要、最适合变成案例题的小问题,要仔细进行分析。
另外今年有一个变化,经济法剔除了一个《证券法》,新增加一个法律《食品安全法》。
所以在总分上应该保持稳定,还是40分,而且鸡肋化还是比较明显的,平摊下来20来个法律都是各自考一两道题。
重点在哪里?只有一个,劳动法。
现在复习劳动法,重点就是放在《劳动合同法》,以及前不久刚出来的《实施条例》上,这块肯定考题比较多,能够考4、5道题,需要多花点时间和精力,尤其是《实施条例》今年首次出现,请大家仔细解读。
另外就是商法这部分。
商法在法律的范围上是新增加了一个《证券法》。
另外《保险法》还修改了。
所以,我个人有一个体会:第一,今年复习商法,重点对保险法要有所侧重,多花点时间和精力。
因为往往新修改的法律、新出台的法律,第一年都会重点考到,这可以说是一个多年都遵循下来的惯例。
所以,保险法是重点。
另外一点,对于商法大家要适当地多花点时间和精力,因为它新增的法律是《证券法》。
2020司法考考试【三国法】备考考点
2020司法考考试【三国法】备考考点【篇一】XX司法考考试【三国法】备考考点出境国家一般不禁止外国人的合法出境,但可以对外国人离境规定某些条件。
对于外国人的出境,一般要求其办理出境手续,依法付清捐税或债务,了结诉讼。
外国人合法出境可以依法带走其私人合法财产。
国家可以在特定情况下依法令外国人限期离境或将其驱逐出境,但此措施不得无端滥用。
根据中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8条规定,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①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但是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有关协议,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②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③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不准出境的;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1条规定,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
具有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有不准入境情形的、非法居留和就业等情形须遣送出境,被遣送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
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
公安部的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
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
【篇二】XX司法考考试【三国法】备考考点外国人的待遇外国人的待遇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特别是长期或永久居留的外国人所设定的权利义务。
(一)国民待遇国民待遇是指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即在同样条件下,外国人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本国人相同;同时,外国人也不能要求比本国人更多的权利。
根据国际实践,国民待遇仅限于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方面,一般并不包括政治方面的权利。
(二)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另一国的公民或法人的待遇,在现在或将来不低于给予任何第三国公民或法人在该国享有的待遇。
2020年司法考试复习考点
2020年司法考试复习考点【篇一】2020年司法考试复习考点外层空间法律体系(一)外空活动的主要原则(1)共同利益原则。
任何国家对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探索、利用和开发,都必须是为全体人类谋取福利和利益。
该原则包括不得损害其他国家的权利和利益,也包括不得仅为获取自己片面私利利用外空。
(2)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
外层空间对全人类开放。
(3)不得据为己有原则。
任何国家不得通过主权要求、使用或占领的方法,或采取其他任何措施,将外空据为己有。
【注意】外空不被国家、自然人或团体占有。
(4)和平利用原则。
《外空条约》规定:各国不得在绕地球的轨道上放置任何携带核武器或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物体,不在天体上配置这种武器,也不以任何其他方式在外层空间部署这种武器;各国必须把月球和其他天体专门用于和平目的,禁止在天体建立军事基地和设施,禁止在天体试验任何类型的武器以及实行军事演习。
(5)救援宇航员原则。
(6)外空物体登记和管辖原则。
外空物体的发射国家应对该物体实行登记。
该登记国对该外空物体及其所载人员保持管辖及控制权。
(7)国际责任原则。
对于其本国政府或非政府团体的外空活动或物体对其他国家造成的损害,国家应承担责任。
国家还对其参加的国际组织的外空活动承担共同责任。
(8)保护空间环境原则。
(9)国际合作原则。
(二)外空活动的主要法律制度1.登记制度发射国应对其发射的空间物体实行登记,包括将该空间物体载入其所保存的适当内容的国内登记册,同时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将相关情报报告联合国秘书长,以便在其保存的总登记册里实行登记。
(双登记制度)空间物体若由两个以上发射国发射,应由其共同决定其中的一个国家实行登记。
若登记国切实知道其所登记的物体已不复在轨道上存有,也应尽快通知联合国秘书长。
外空物体的登记国对该外空物体拥有所有权和管辖控制权。
2.营救制度各国在获悉或发现航天器上的人员在其管辖区域、公海或不属于国家管辖的任何地方,发生意外、遇难或紧急降落时,应立即通知其发射国及联合国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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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2020司法考试备考考点
国际组织解决国际争端
联合国是最重要的解决争端的国际组织。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和有关规定,除联合国国际法院外,解决争端的主要机构为联合国大会和联合国安理会。
1.联合国大会
联合国大会有权讨论《联合国宪章》范围内任何问题或事项,包括有关解决国际争端的问题,并且可以向联合国会员国和安全理事会提出对任何问题或事项的建议,也包括解决争端的有关建议,但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2条,大会对安全理事会正在按照宪章所赋予的职权进行处理的争端或情势,除经安全理事会请求外,不得提出任何建议。
联合国大会对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所提出的建议或所通过的决议,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只有政治上和道义上的拘束力。
2.安理会
安理会在解决争端方面主要包括以下职权:①可以对于任何国际争端或可能引起争端的情况进行调查;②安理会对于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可以在争端的任何阶段,可以就任何的争端解决程序或方法提出建议,该建议不是决议,没有法律拘束力,但也产生道义或政治影响;③对于发展到破坏和平的严重情况,安理会职权作出维持和恢复和平的决议。
该决议对于会员国具有法律拘束力。
根据情况,安理会可以决定采取多种必要的措施,如经济和交通的停止、外交关系的断绝、陆海空军的示威、封锁及其他军事行动,包括派出军事观察团、维和部队等。
【篇二】2020司法考试备考考点
政治方法
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是由有关国家通过外交途径进行的,因而也称为外交方法。
这类方法充分尊重了当事各方意愿,当事国始终拥有自由选择和裁量的权利。
它适用于任何类型的争端解决,并且不影响当事国同时或今后采取其他解决争端的方法。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一般均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实践中通常包括:
(一)谈判与协商
谈判是最基本的解决国际争端的方式,通常只是在争端当事国之间直接进行。
协商是近半个世纪以来发展起来的一种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它与谈判有着许多共同之处,有时也被视为谈判的一部分,但协商的主要特点是,它不局限于
争端当事国,可以邀请其他有关国家参加。
一般的,谈判与协商的当事国没有达成拘束力协议的义务。
(二)斡旋与调停
斡旋是指在争端当事国之间存在国际争端的情况下,争端当事方以外的第三方进行干预,促使当事国开始或重新开始谈判以解决争端,但自己不参与谈判的方法。
调停则是指在争端当事国之间存在国际争端的情况下,争端当事方以外的第三方不仅促使当事国开始或重新开始谈判,而且直接介入谈判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的方法。
斡旋和调停既可以由第三方出于善意主动进行,也可以基于争端当事国一方或各方邀请而进行。
斡旋或调停者可以是国家、组织或个人,斡旋或调停者提出的建议对当事国均无法律拘束力,斡旋或调停者对于斡旋或调停的成败也不承担任何法律义务或后果。
(三)调查与和解
调查是指在争端当事国因事实不清或对事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当事方通过协议成立国际调查委员会,由调查委员会负责查明事实,向各当事国提交调查结果报告,但调查结果报告只限于陈述已查明的事实,对争端当事国也没有法律拘束力。
和解是比调查进一步的解决方法。
和解是争端当事国因事实不清或对事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当事方通过协议成立国际和解委员会,和解委员会不仅负责查明事实,还负责基于所查明的事实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该建议可包含实质内容,但只具有道义上的拘束力而没有法律拘束力。
【篇三】2020司法考试备考考点
国际争端的传统解决方式
(一)强制方法
强制方法包括战争与非战争的武装行为,平时封锁、干涉、反报和报复等。
1.战争与非战争的武装行为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现代国际法确立的基本原则,武力只能在符合《联合国宪章》的条件下才能使用,故除自卫和根据安理会的决议采取行动外,当前使用战争或武力解决争端是非法的。
2.平时封锁
和平时期一国的海军对另一国的海岸进行封锁,禁止有关船只的出入。
除由安理会决定采用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所必要的措施外,平时封锁因违反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而属非法。
3.干涉
第三方介入其他国家间的争端,并强迫按照干涉国主张的方式解决争端。
因其性质上属于干涉他国内政,也属非法。
4.反报和报复
反报是指一国对某国不礼貌、不友好或不公正的但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采取同样或类似的但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予以回应。
反报的目的是迫使对方改变其不礼貌、不友好或不公正的行为,只要对方改变了这些行为,反报即应停止。
报复是指一国对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例如停止执行某些条约、实行贸易禁运、冻结对方财产等。
报复所针对的是一种国际不法行为,报复的手段,传统国际法并没加以限制。
现代国际法虽然没有禁止报复,但报复的手段必须是国际法所许可的。
而且,报复应符合必要性原则和相称性原则,即采取报复措施确有必要,而且报复所引起的后果与被报复行为所引起的后果应该是基本相称的。
报复的目的是迫使对方停止其不法行为,一旦对方停止了该不法行为,报复即应停止。
在严格遵守国际法和相关规则的条件下,现代国际法对反报和报复并未禁止。
(二)非强制方法
非强制方法是指在争端各方自愿的基础上,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它分为政治解决方法和法律解决方法。
政治解决方法包括谈判、协商、斡旋、调停、调查、和解等。
法律解决方法包括仲裁和法院解决。
这类方法在现代国际法中又称为和平解决方法,是现代国际法所要求的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