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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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6.19•【字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92年10月23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3年4月18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11月20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9年4月3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6年8月10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2020年3月25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2020年6月12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古发掘第三章保护和利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文物的保护管理,促进世界文化名城建设,发展天府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文物包括:(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或者体现天府文化核心内涵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以及体现天府文化鲜明特质的代表性实物。

非遗文化遗产相关文件

非遗文化遗产相关文件

非遗文化遗产相关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该法于2005年颁布,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保护、传承等相关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该条例于2011年颁布,进一步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保护措施、保护责任等。

3.《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该公约于2003年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旨在促进世界各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

4.《国务院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该文件于2010年发布,提出了一系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和措施。

5.《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该名录由国务院批准发布,包括了我国各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品,旨在加强对这些作品的保护和传承。

6.《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划》:该规划由国务院批准发布,规划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方向和重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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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20修订)

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20修订)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已于2020年3月25日由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2020年6月12日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6月17日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92年10月23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3年4月18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11月20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9年4月3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6年8月10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2020年3月25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2020年6月12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古发掘第三章保护和利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文物的保护管理,促进世界文化名城建设,发展天府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文物包括:(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或者体现天府文化核心内涵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以及体现天府文化鲜明特质的代表性实物。

四川省成都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四川省成都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四川省成都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6.03•【字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成都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2017年4月19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7年6月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认定第三章历史建筑的保护第四章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城乡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认定、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历史建筑被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构)筑物。

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较高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或者较好地体现成都某一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地域文化特征的建筑集中成片,历史遗存较为丰富,传统格局和历史文化风貌保存较为完整的区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保护委员会),负责全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研究决定和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重大问题。

保护委员会的工作规则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

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99修改)

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99修改)

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99修改)【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批准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1999.04.03【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9.04.03【实施日期】1993.04.18【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6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92年10月23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3年4月18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1997年11月20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1999年4月3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都市文物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和《四川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古窖藏、古窖址、石窟寺、石刻及其附属物;(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具有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等;(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和各民族的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人类化石和古树名木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域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窑址、石窟寺等和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管理、收藏的文物,属国家所有。

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古建筑、石刻等,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属国家所有。

成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

成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

协会宗旨
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体会员,挖掘、整理、传承、保 护和弘扬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决策咨询部门提供相关依据,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年会、 各类非遗保护研讨会、座谈会及宣传展示、保护交流等活动。协会接受市文化局、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 理。
成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 会
成都市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01 协会简介
0 04 经费来源
成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是由成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基地和 传习所、非遗保护专家学者、非遗爱好者自愿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现有成都杜甫草堂博物馆、成都蜀 锦织绣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漆器工艺厂在内的26家会员单位。协会设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会、 监事会等。
业务范围
成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的业务范围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支持和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单位、 项目传承人挖掘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收集和保存项目技艺资料。第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讨,交 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验,培养业内专门人才。第三,搜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动态信息,为相关部 门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第四,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研究整理、编撰和出版。第五,为传承单位、传 承人提供信息咨询,搭建对外交流、推广、传播的平台。第六,支持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维护传承人的合法权 益。第七,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第八,承办政府、社会团体交办的其它事项。
协会简介
成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是由成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基地和 传习所、非遗保护专家学者、非遗爱好者自愿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现有成都杜甫草堂博物馆、成都蜀 锦织绣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漆器工艺厂在内的26家会员单位。协会设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会、 监事会等。

四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路径

四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路径

四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路径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一国文化、文明和悠久历史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现代化的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

本文以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为研究对象,探讨了四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路径,从4个方面分析了四川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四川省Abstract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s the crystallization of human wisdom, an important part of one's culture, civilization, and long history.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modernization, the protec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has been increasingly valued. This paper takes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of Sichuan Province as the research object, explores the legal protection path of Sichuan's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analyz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legal protection of Sichuan's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and the problems that exist in four aspects, and proposes corresponding solutions.Keywords: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legal protection; Sichuan Province第一章绪论一、研究背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物质的需求逐渐得到了满足,同时,人们也开始注重文化价值的传承和发展。

四川2023非遗保护实践优秀案例

四川2023非遗保护实践优秀案例

四川2023非遗保护实践优秀案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传统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显得愈发重要。

四川作为一个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的省份,其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多样。

在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四川取得了一些优秀的保护实践案例。

本文将从多个维度探讨四川2023年的非遗保护实践优秀案例,旨在总结经验、促进交流,为更好地保护和传承非遗文化积极探索。

一、文化传承与创新并举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省份,四川拥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如川剧、蜀绣、成都市文化、四川盐文化等,这些非遗代表着四川的独特文化魅力。

在保护实践中,四川注重传承与创新的结合,通过挖掘非遗内在的文化价值和精髓,结合当代社会需求和审美趋势,推动非遗文化的创新发展,使其得到更广泛的传播和认可。

四川川剧在传统的保护基础上,通过加强人才培养、推动创新演出方式和内容,使得川剧在当今社会依然充满活力。

四川还注重挖掘非遗文化背后的传统智慧和生活方式,将其与现代生活相结合,推出一系列符合时代潮流的非遗产品和创意设计,为非遗文化注入新的活力和魅力。

二、社会参与与保护共建除了政府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四川非遗保护工作中,社会参与也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四川在推动非遗保护实践中,积极鼓励社会组织、民间团体和个人参与,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专家学者支持的良好局面,共同为非遗保护事业贡献力量。

四川积极开展非遗项目的调查研究和名录申报工作,广泛征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使得非遗保护工作更加科学、民主和透明。

四川还鼓励社会力量投入到非遗传承和保护工作中,组织各类展览、演出和培训活动,为非遗文化的传播和传承做出积极贡献。

三、多元合作与国际交流四川非遗保护实践中,注重与其他地区、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展合作和交流,共同促进非遗文化的保护和传承。

四川通过多种方式与其他地区开展非遗保护合作,通过资源共享和经验交流,互相学习借鉴,推动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

成都市文物保护范围管控

成都市文物保护范围管控

成都市文物保护范围管控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成都市作为中国历史悠久的古都之一,拥有着丰富灿烂的文化遗产。

文物保护范围是指为了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遗产而规定的一定范围内应当具有特殊保护的文物。

成都市文物保护范围管控工作一直是市政府高度重视的议题,通过严格的管理措施和有效的保护政策,确保历史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和可持续性。

本文将对成都市文物保护范围管控工作进行分析和总结。

成都市文物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十分重要。

根据《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保护条例》,成都市政府对符合特定条件的文物进行立案保护,并划定了一定范围内的保护区域。

这些保护区域通常包括历史文化街区、古建筑群、遗址遗迹等。

成都市政府还会根据文物保护的紧迫程度和历史价值等因素来确定不同文物的级别,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和管理规范。

成都市对文物保护范围内的管控工作主要通过立法、规划和监管等手段来实施。

在法律方面,成都市加强了对文物保护工作的立法保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规章,包括《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规明确了文物保护范围内的管理责任分工、保护措施、违法行为处罚等内容,加强了文物保护的法治化监管。

成都市还会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文物保护规划,合理规划文物保护范围内的发展和改造,确保文物保护与城市发展的良性互动。

成都市在文物保护范围内的监管工作也十分严格。

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文物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会对文物保护范围内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成都市还加强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监管力度,对于文物保护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会依法予以惩处,并责令其整改。

这些监管措施有效遏制了文物保护范围内的违法违规现象,保障了文物的完好性。

成都市在文物保护范围内的管理中也注重与社会各界的合作。

市政府积极与专业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等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参与文物保护工作。

成都市还向社会推广文物保护知识,提升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

通过广泛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有效保障了文物保护的实施效果。

《成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成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成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优秀文化传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二)传统表演艺术和民间美术;(三)传统礼仪、节庆、庆典以及竞技、游戏等民俗活动;(四)传统手工艺技能;(五)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六)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资料、实物和场所;(七)其他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区(市)县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专业的保护机构(组织),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区(市)县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区(市)县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建设、规划、广播电视、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六条鼓励、支持社会团体、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鼓励、支持境内外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合作和交流活动。

第七条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市)县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保护第八条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市)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成都市第四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成府函[2013]65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成都市第四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成府函[2013]65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成都市第四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成都市第四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成府函〔2013〕65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第四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12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有关精神和要求,贯彻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为加快打造中西部最具影响力、全国一流、国际知名的“文化之都”做出更大贡献。

成都市人民政府2013年8月16日成都市第四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12项)序号编号项目名称申报地区或单位民间文学(1项)105Ⅰ-6柳街薅秧歌都江堰市曲艺(1项)106Ⅴ-11四川评书成华区传统美术(1项)107Ⅶ-3剪纸青羊区传统技艺(6项)108Ⅷ-43传统金铜制作技艺都江堰市109Ⅷ-44军屯锅魁制作技艺彭州市110Ⅷ-45蒲江米花糖制作技艺成都派立食品有限公司111Ⅷ-46蒲砚制作技艺蒲江县鸿宇传媒装饰部112Ⅷ-47邛茶制作技艺四川省文君茶业有限公司113Ⅷ-48阴沉木雕刻技艺成都金沙乌木艺术馆传统医药(1项)114Ⅸ-6阴氏中医正骨法成都阴氏骨科医院民俗(2项)115Ⅹ-14九斗碗习俗温江区116Ⅹ-15成都鸣堂习俗成都田园印象餐饮有限公司——结束——。

非遗保护的成都经验

非遗保护的成都经验

非遗保护的成都经验赵萍萍【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关国家文化安全问题。

这种保护形式有属地化保护、异地型保护、创新性保护、整体型保护。

作为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主办地、“世界非遗之都”,成都高度重视、切实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成都在非遗保护与传承中,科学处理历史与当下、文脉与承续、名录与整理、活化与固态、转型与创新的关系,积极推进非遗进校园、进社区、进协会、进企业、进家庭、进公共服务、进城镇建设,形成了成都独具特色的非遗保护体系,形成了十二个方面的做法和经验。

%The protec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which exists in theform of dependency protection, trans - location protection,innovative protection and overall protection,is an issue concerning the cultural security of a nation. Chengdu,the host of international festival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and " Capital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has been paying special attention and implementing concrete measures to the protec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 practice of protecting and inheriting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 Chengdu ,we han-dle in a scientific way the relation between history and reality,heritage and inheritance,index and document,flu-ency and fixation,transformation and innovation;furthermore,we promote the protection on school campus,in communities,associations,companies,families,public service,and township construction project. Chengdu expe-rience is characterized by its unique features and consisted of twelve measures in practice.【期刊名称】《绵阳师范学院学报》【年(卷),期】2016(000)012【总页数】3页(P126-128)【关键词】非遗保护;成都经验;理论与实践【作者】赵萍萍【作者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新闻传播研究所,四川成都 61007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G127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放在坚守民族文化之根这个角度来理解。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成都市第六批文物保护单位及保护范围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成都市第六批文物保护单位及保护范围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成都市第六批文物保护单位及保护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5.02•【字号】成府函〔2018〕50号•【施行日期】2018.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成都市第六批文物保护单位及保护范围的通知成府函〔2018〕50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做好我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完善文物保护体系,传承巴蜀文明,发展天府文化,市政府同意市文广新局提出的成都市第六批文物保护单位及保护范围(共30处),现予以公布。

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一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认真做好文物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

附件:1.成都市第六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2.成都市第六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成都市人民政府2018年5月2日附件2成都市第六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一、古墓葬(1处)(一)李家钰墓:保护范围为现围墙外沿;建设控制地带为保护范围东侧外延7米,保护范围北、西、南侧外延10米。

二、石窟寺及石刻(1处)(二)佛儿湾摩崖造像:保护范围为摩崖造像龛窟分布范围外延5米;建设控制地带为保护范围外延10米。

三、古建筑(9处)(三)邱家祠:保护范围为文物本体占地范围外延5米;建设控制地带为保护范围外延10米。

(四)北糠市街字库:保护范围为文物本体占地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为以塔体中心为原点外延10米。

(五)崇阳镇天主堂:保护范围为现有建筑占地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为保护范围外延20米。

(六)元通镇张家院子:保护范围为现围墙外沿;建设控制地带为保护范围外延20米。

(七)金沙庵:保护范围为现围墙外沿;建设控制地带为保护范围外延10米。

成都市历史文化保护技术规定(2023)

成都市历史文化保护技术规定(2023)

成都市历史文化保护技术规定(2023)为了加强成都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促进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技术的应用和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全域范围内历史文化保护技术的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本规定的制定依据国务院《文物保护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中涉及的以下术语,应当按照下列含义解释:1.历史文化遗产——指具有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并对研究人类文明和进化历程有重要意义的遗产。

2.历史文化保护技术——指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技术和方法。

3.修缮——指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的日常养护性和局部恢复性维修、更新和改造活动。

第三条原则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保护优先,传承为主;2.尊重历史和文化遗产原貌,保持历史文脉;3.科学保护,合理利用;4.公众参与,实现共治。

第二章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技术第四条保护技术类别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技术分为传统技术和现代技术。

第五条传统技术传统技术是一种用于保护和修缮历史文化遗产的古老技术。

成都市民间的传统技术,应予以保护和继承。

第六条现代技术现代技术是指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应用到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修缮中的技术。

第七条保护技术的研究、应用和推广应该加强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技术的研究,加强保护技术的应用和推广,提高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技术的水平。

第三章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第八条建设规划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应当将保护、管理和利用有机结合,制定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规划、保护利用规划。

第九条信息系统应当建立适应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需要的信息系统,对历史文化遗产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十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部门应当建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部门,并明确职责和任务,形成保护合力。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对违反规定,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行为,依法处理,追究责任。

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修订版

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修订版

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修订版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附件《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四川省世界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发挥世界遗产的教育和展示功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世界遗产,是指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审议通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

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保护区、缓冲区。

第三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世界遗产资源调查、评估、申报和在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的规划、建设、监测、保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世界遗产保护,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科学规划、永续利用的原则,确保世界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跨行政区域的世界遗产,坚持共同保护、共同管理、共享资源、共同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世界遗产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世界遗产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世界遗产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世界遗产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并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中文化遗产部分的保护管理工作。

民族宗教、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林业、交通运输、旅游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世界遗产,由世界遗产地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世界遗产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七条世界遗产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世界遗产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0.11•【字号】•【施行日期】2018.10.1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的决定2018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成都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三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中心城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修改为“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区(市)县”修改为“县(市)”。

二、将第四十条修改为:“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应当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街巷肌理、空间尺度、历史风貌,保护与之相联系的建(构)筑物等物质形态和环境要素,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和建筑尺度,逐步降低人口密度,保持和恢复原有的历史文化风貌。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延续和保持街区空间格局和建筑原有的立面、色彩;(二)新建、扩建建(构)筑物不得破坏街区原有历史文化风貌和空间格局,对现有建(构)筑物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文化风貌;(三)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时,不得破坏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四)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建筑风格等方面与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二)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街区传统格局和历史文化风貌;(三)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其他要求。

成都市文物保护范围管控

成都市文物保护范围管控

成都市文物保护范围管控
成都市作为中国历史文化名城,拥有丰富的文物资源,为保护这些宝贵的文化遗产,成都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文物保护范围管控措施。

成都市对文物保护范围进行严格划定,确保文物的保护范围得到有效的管控。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专家意见,成都市政府确定了文物保护范围的边界,并制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限制建筑高度、控制周边环境的开发等,以确保文物的完整性和环境的协调性。

成都市加强了对文物保护范围内建筑和场所的监管。

成都市政府成立了专门的文物保护部门,负责对文物保护范围内的建筑和场所进行日常巡查和管理。

一旦发现有人为破坏或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并及时修复受损的文物。

成都市积极开展文物保护宣传教育。

通过举办文物展览、开展文物保护知识普及活动等方式,向公众普及文物保护的重要性,增强公众对文物保护的意识。

成都市政府还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文物保护事业,通过开展志愿者活动等形式,让更多人了解文物保护工作。

成都市政府还注重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保护文物。

成都市政府与公安、城管等部门密切合作,加强文物保护范围内的治安巡逻和环境管理,确保文物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成都市政府在文物保护范围管控方面采取了一系列举措,旨在保护和传承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

这些措施的实施不仅为成都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文化基础,也让更多的人能够欣赏到这些宝贵的文物。

相信在成都市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成都的文物保护工作将取得更大的成就。

城市历史建筑保护修缮规程编制研究——以四川省成都市为例

城市历史建筑保护修缮规程编制研究——以四川省成都市为例

中图分类号 TU-87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3-739X (2022)08-0024-05 收稿日期 2021-08-01摘 要 历史建筑作为城市文脉环境与历史底蕴的重要符号,是展现城市文脉与地域特色的珍贵历史文化资源。

我国主要城市自21世纪初开始,针对城市历史建筑的保护编制修缮规程或相关导则,对于有效控制历史建筑风貌,延续城市建筑文脉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该文从城市历史建筑所处环境现状出发,选取国内具有代表性的城市,探究历史建筑保护修缮规程的编制思路和方法,并结合成都市历史建筑保护修缮规程编制中的具体问题,分析该规程编制过程中对关键问题的思考。

该文旨在探讨城市历史建筑修缮规程编制的一般原则与方法,为提升城市文化内涵,形成特色历史风貌提供对策参考。

关键词 历史建筑 保护修缮 规程编制Abstract As an important symbol of urban context environment and historical deposits, historical buildings are precious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resources that show urban context and regional characteristics. Since the beginning of 21 century, the major cities of our country have worked out repair regulations or relevant guidelines for the protection of urban historical buildings, which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effectively controlling the style of historical buildings and extending the urban architectural context. Based on the environmental status quo reference for the promotion of urban cultural connotation and the formation of distinctive historical features.Keywords Historic buildings, Conservation and renovation, Compilation of guidelinesCompilation of Guidelines for Protection and Repair of Urban Historic Buildings: Taking Chengdu, Sichuan Province for Example刘弘涛 | Liu Hongtao 门意伟 | Men Yiwei 李晓武 | Li Xiaowu1 绪论1.1 研究背景及问题的提出国内历史建筑的概念最早由2005年建设部发布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中提出,接着国务院出台颁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中完整阐述了历史建筑的概念并对其进行补充说明,同时丰富了关于历史建筑保护管理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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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优秀文化传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二)传统表演艺术和民间美术;(三)传统礼仪、节庆、庆典以及竞技、游戏等民俗活动;(四)传统手工艺技能;(五)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六)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资料、实物和场所;(七)其他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区(市)县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专业的保护机构(组织),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区(市)县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区(市)县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建设、规划、广播电视、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六条鼓励、支持社会团体、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鼓励、支持境内外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合作和交流活动。

第七条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市)县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保护第八条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市)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区(市)县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化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普查、确认、登记,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

区(市)县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可以公布的,应当及时公布。

第十条建立本市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实行分级保护。

市级和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分别经同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公众的意见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所涉及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区(市)县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出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专门档案,并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第十二条非物质文化遗产现存形态较完整、特色鲜明,有行之有效的传承措施和广泛群众基础的特定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申报,经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授予相应称号。

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体性保护。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到破坏,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域,由省人民政府撤销相应称号。

第十三条建立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家咨询制度。

区(市)县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部门,在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等工作中,应当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传承第十四条区(市)县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确定和命名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

区(市)县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确定和命名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前,应当进行公示,征求公众以及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的意见。

确定和命名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后,应当于十五日内予以公告。

区(市)县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建立档案。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一)掌握并保持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表现形态或者技艺;(二)在一定区域内被公认为具有较大影响;(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和团体,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单位:(一)有掌握某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表现形态或者技艺的传承人,并对该非物质文化遗产展开研究;(二)以传承、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宗旨,并坚持开展相关活动;(三)保存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始资料或者代表性实物。

第十七条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享有下列权利:(一)开展传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并取得报酬;(二)向他人有偿提供其掌握的知识和技艺以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场所等;(三)开展传承活动有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资助。

第十八条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新传承人;(二)完整保存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等;(三)依法开展展示、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活动。

第十九条做出重要贡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由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核准,授予杰出传承人和优秀传承单位称号。

获得杰出传承人称号的代表性传承人可以享受地方政府津贴。

区(市)县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杰出传承人和优秀传承单位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支持的方式主要有:(一)提供必要的场所;(二)给予适当的资助;(三)促进相关的交流;(四)开展相应的宣传;(五)其他形式的帮助。

第二十条区(市)县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杰出传承人和优秀传承单位进行评估,丧失命名条件的,由命名机关撤销其命名。

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杰出传承人和优秀传承单位的评定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管理与利用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收藏、研究以及其他文化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进行征集、收购。

征集、收购时,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合理作价,并可以向所有者颁发证书。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其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捐赠或者委托给政府设立的收藏、研究以及其他文化机构收藏、保管或者展出。

对捐赠者,应当给予奖励,并颁发捐赠证书;对委托者,应当注明委托单位和个人的名称和姓名。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成立研究机构,兴办专题博物馆,开设专门展室,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工作,展示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收藏、研究以及其他文化机构征集、收购和受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属国家所有,应当妥善保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拥有的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珍贵资料、实物、场所等,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三条区(市)县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文艺创作,开发具有民间和地方文化特色的传统文化产品,拓展民间民俗文化旅游服务。

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应当尊重其原真性和文化内涵,保持原有文化生态资源和文化风貌,不得歪曲、滥用。

区(市)县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限量开采、提高利用率等措施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密切相关的天然原材料和珍稀矿产。

严禁乱采、滥挖或者盗卖。

第二十四条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传统工艺、制作技艺和艺术表现方法以及其他技艺,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确定密级、保密期限、保密要点及知悉范围,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属于商业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纳入保密范围的传统工艺、制作技艺和艺术表现方法以及其他技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途径进行传播、传授和转让。

第二十五条任何团体或者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参观、考察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活动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的管理。

第五章保障措施第二十六条区(市)县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布和工作开展情况,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下列项目:(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二)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传播活动;(四)非物质文化遗产重大项目的研究;(五)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和实物的征集和收购;(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其他重大事项。

区(市)县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鼓励通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等方式依法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专门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捐赠资金或者实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二十八条鼓励和支持教育机构以开设相关课程等形式开展传播、弘扬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动。

中小学校应当将本地优秀的、体现民族精神与民间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教育内容,因地制宜地开展教育活动。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和专门人才培养。

第二十九条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应当展示和传播本地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条件的应当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共传媒应当介绍、宣传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自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列入濒危名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由于区(市)县地方人民政府未采取科学、有效的抢救性保护措施,导致灭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征集、收购和受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未妥善保管的,由区(市)县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损坏、被窃或者遗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和场所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国家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和场所的,由区(市)县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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