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考研讲义系列-周忠海国际法
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 司法考试必看(五)
5国际法第五章海洋法主讲教师:周建海第五章海洋法本章首先应区分各种海域的概念以及各种海域法律地位的不同规定,这里要注意沿海国及外国在各种不同海域权利义务的规定,同时要注意我国关于海洋方面的立法与实践。
第一节概述海洋法是规定各种海域及其法律地位和调整各国在各种海域中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其主要内容有:一、区划各种不同的海域不同时期的海洋法对海洋有不同的划分。
近代海洋法只将海域划分为公海和领海,1958年的海洋法四公约将海域划分为内海、邻海、毗连区、大陆架和公海。
按照1982年《海洋法公约》的划分,海域种类包括:领海、内海、群岛国的群岛水域、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二、确定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制度依国家行使管辖权的情况可将各类海域分为:1国家完全管辖的海域,即完全受沿海国主权的支配和管辖的海域。
如内海、领海和群岛国的群岛水域。
2国家部分管辖的海域,即沿海国在其中的某些方面享有一定管辖权的海域。
如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3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域,即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海域。
如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
各种不同的海域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也各有其不同的法律制度,因而各国在各种海域中拥有不同的权利。
三、明确在海洋中的各种活动主要指在各种海域中从事的航行、资源开发和利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等活动。
四、规定各国在从事海洋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对各国在不同海域的管辖权、航行权、资源开发和利用权、科学研究权以及相应的义务作了规定;并对如何对海洋资源、海洋环境进行保护,如何划定相邻或相向国家间的海域界限以及有关海洋的争端解决作出了规定。
第二节领海及毗连区《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况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
”换句话说,邻海指邻接国家领陆、内水或群岛水域的,受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国际法教学讲义
国际法教学讲义国际法教学讲义课程内容:12 章第一章导论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第三章国际法主体第四章国家领土第五章海洋法第六章空间法第七章居民第八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第九章条约法第十章国际组织法第十一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第十二章战争法参考书目:教材类指定教材:《国际公法》梁淑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参考教材:《国际法》王铁崖,法律出版社,1997《国际法》邵津,北大出版社,2001《国际法》端木正,北大出版社,1998《国际法》周忠海,法大出版社,2004参考书目:译著《国际法原理》伊恩.布郎利(英),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国际法》(上、下卷)韩炳华(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参考书目:专论《国际法析论》杨泽伟,人大出版社,2003《国际法专论》余民才,中信出版社,2003《国际法问题专论》邵沙平、余敏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参考书目:工具书《国际法》曾令良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国际公约与惯例.公法卷》王虎华、丁成跃,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4 ?《国际法资料选编(续)》王铁崖、田如萱,法律出版社,1995参考书目:案例书《国际法教学案例》法大出版社,2003《国际法案例》法律出版社,1998《国际法案例评析》法大出版社,1995第一章导论一、国际法的名称二、国际法的定义三、国际法的特征(与国内法的区别)四、国际法的性质法律性:各国统治阶级协调的意志社会性:体现各国共同制定和认可效力的特殊性:体现为国际法的实施主要靠各国自觉遵守五、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一)传统国际法学派:(二)现代国际法学派正确观点: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各国协调的意志,主要以协议的形式来表现。
一、古代国际法二、中世纪国际法三、近代国际法四、现代国际法五、中国与国际法古代国际法——国际法的萌芽阶段·出现一些国际条约和规则·主要是不成文的·地域性较强中世纪国际法——雏形阶段受教会的影响较大,出现了一些教会法学家战争在国际法上占重要地位出现了海洋法外交领事制度的产生人权和主权概念的提出近代国际法——国际法的系统化阶段威斯特伐里亚公会的召开是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
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 司法考试必看(四)
4国际法第四章国家领土主讲教师:周建海第四章国家领土重点掌握领土与领土主权的概念,理解领土主权与国家主权以及国家主权原则之关系,评析传统国际法上领土取得的方式,掌握边界和边境制度的主要内容,关注极地地区特别是南极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一节领土和领土主权领土是指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
作为国际法上的一个基本概念,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领土的法律性质。
领土处于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之下,它既是国家主权的对象,又是国家行使一切权力的空间范围,国家对其拥有统治权和所有权。
二是领土的范围和物质特性。
从范围而言,领土是地球上一个特定的部分。
国家领土不能扩及到地球以外,它不仅包括了地球上某一特定的土地,也包括了某一特定的水域和空间。
领土是国家构成不可或缺的要素。
领土完整领陆、领水、领空及其底土四个部分组成。
领陆即国家陆地疆界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
领陆是国家领土最基本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决定着领水、领空、底土的存在。
领陆的变动,依附的领水、领空、底土也要随之相应变更。
一个国家可以没有领水,如蒙古等内陆国,但一个国家不可能没有领陆。
领水即国家领陆以内的水域和与领陆相领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
一般包括内水和领海两部分。
另外,在群岛国的情况下,还包括群岛水域。
内水是指国家领陆之内以及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所有水域。
具体包括内陆水域(河流、湖泊)和内海水域(内海湾、内海峡、港口)。
其法律地位与国家的领陆完全相同。
领海则指领接一个陆地领土及其内水,并处于该国主权管辖之下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作为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其与内水的区别就在于国家在领海的主权受到外国船舶无害通过权的限制。
群岛水域是由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海域。
其地位不同于内水甚至领海。
在该水域,国家虽拥有主权,但实行无害通过制和群岛海道通过制度。
底土指领陆下的底土和领土下的水床和底土。
理论上普遍认为国家的底土可直达地心。
由于地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底土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参考教材归纳
2017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参考教材归纳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参考书很多人都不清楚,这里凯程老师给大家整理出来了:701 法学综合一《法理学导论》(初试必读)第二版舒国滢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2年版《法理学》(初试选读)舒国滢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宪法学》(第四版)焦洪昌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4年版《国际法》周忠海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国家"十一五"规划教材2008年《国际私法》第三版赵相林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 2011年第三版《国际经济法》(第四版)王传丽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马怀德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2年第三版版《行政法学》(第二版)张树义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801 法学综合二《民法学》(必读)第二版江平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民法学》王卫国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宋朝武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 2012年修订版《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宋朝武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2012年12月第三版《刑事诉讼法学》(第四版)陈光中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刑事诉讼法学》刘玫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2008年10月第二版《刑法学》(第四版)曲新久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刑法学》(第五版)曲新久、陈兴良等着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以上参考书比较多,实际复习的时候,请按照凯程老师指导的重点进行复习,有些内容是不考的,帮助你减轻复习压力,提高复习效率。
2017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难度解析本文系统介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难度,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就业,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方向,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参考书,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专业课五大方面的问题,凯程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老师给大家详细讲解。
特别申明,以下信息绝对准确,凯程就是王牌的法学考研机构!一、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难度大不大,跨专业的人考上的多不多?近几年法学考研比较热门,中国政法大学大学是政法类院校的翘楚,每年考的人较多,难度肯定不会很小。
周忠海海外投资的外交保护
第25卷第3期2007年5月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Tribune o f Po liti ca l Sc i e nce a nd Law(Jo u rna l o f C h i na U n i ve rs ity o f Po liti ca l Sc i e nce a nd Law)Vol.25,No.3 M ay.2007收稿日期:2007201204海外投资的外交保护周忠海(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摘 要:海外利益是指境外的国家利益,属于国家利益的组成部分。
W T O规则,特别是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协定更是国际法规则的一部分。
外交保护是指一国针对其国民因另一国国际不法行为而受的损害,以国家的名义为该国国民采取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
对海外投资的外交保护是海外投资保护的最后的也是最有效的途径和方式,可以进一步维护和拓展中国的海外利益。
关键词:海外投资;W T O;外交保护;当地救济;权利中图分类号:DF9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0208(2007)032053211中国目前经济发展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发展最强劲的推动力。
但是,中国国内经济和全球经济环境也还有许多不尽人意和脆弱的地方。
随着政治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海外投资、尤其是跨国公司的投资越来越成为普遍和经常的行为。
如何保护中国海外投资者(包括跨国投资公司)的利益、成为国际投资中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
对于海外投资的保护,国内法律和双边条约加以规范是重要的,但是,在国际法规定的范围内,一国可采用其认为妥当的任何手段、在其认为妥当的任何程度上行使外交保护,因为国家维护的是本身的权利。
外交保护是一国在国与国的层次上对于另一国国际不法行为造成损害的情况援引该另一国的责任。
如果海外投资保护在双边或多边国际协定的框架下得到实现,当然东道国的义务已经履行。
但是,海外投资由于有关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而受到损害且又不能得到救济时,国家可采用其认为妥当的任何手段、在其认为妥当的任何程度上行使外交保护权,保护国家的海外利益。
中国政法大学法硕考研考研参考书——民商法
中国政法大学法硕考研考研参考书——民商法
政法大学民商法参考书目
601法学综合一
《法理学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6月版舒国滢主编
《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二版舒国滢主编
《宪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焦洪昌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国家“十一五”规划教材2008年第二版周忠海主编《国际私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国家“十一五”规划教材2008年第二版赵相林主编
《国际经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9月版莫世健主编
《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张树义主编
《行政诉讼法学》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马怀德主编
801法学综合二
《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最新版江平主编
《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王卫国主编
《民事诉讼法学》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2月版宋朝武主编
《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9月第一版宋朝武主编
《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陈光中主编
《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10月第一版刘玫主编
《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5月版曲新久、陈兴良等著
《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9月版曲新久主编。
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 司法考试必看(十二)
12国际法笔记梁淑英教授主讲第一章导论一、国际法的概念1、定义一个权威描述是,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原则规则及规章制度的总称,是在国家交往中形成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法规。
2、与国内法相比较的特征主要突出特征有三种:(1)国际法的主体和它调整的对象与国内法是不同的,国际法的主体是国际社会的成员,能够独立参加国际社会的活动有国际行为能力。
它是调整国家间公权力的关系,也叫主权关系,而不是调整私人的权利和义务。
( 2)虽然私人的活动也会带有国际性质。
但只有能够独立自主参与国际活动,能够承担国际权利与义务,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个人和法人实体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因为他们不可能代表国家进行交往,不能能独立自主的进行国际交往,。
这是主体而言,国际社会的基本要成员是国家,除了国家以外还有一些政府间或国家间的国际组织比如联合国就是这样的组织。
因此它也是国际法的主体。
(3)国际法得到遵守和执行的方式与强制力同国内法不同。
国际法任何一个原则的遵守和执行都依靠国际法自身来保证。
如果有人破坏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由受害国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强制措施来加以保证,比如自卫,采取报复措施,迫使对方停止违法行为遵守国际法,停止侵害。
第二节国际法的直接渊源一、国际法渊源的含义。
不同学者对国际法渊源作了不同的解释,但是在国际法渊源各种解释当中支持率比较高的有两种,一种是从历史的角度,一种是从法律的角度。
1、从历史角度就是国际法原则规则首次出现的角度。
第一次出现于一项条约也可能出现于习惯法都可以是国际法的渊源。
2、从法律角度来解释说明国际法渊源的含义是指国际法原则规则存在的法律形式,或者是通过什么样的法律程序来取得法律地位。
它可能通过国际条约的形式来取得法律地位或者通过其他形式来取得法律地位。
二、我们中国对国际法的研究。
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出现了一些法学家但是没有什么成果。
在满清政府时期对国际法基本上是无知的,只进行过一些翻译工作,但这是国际法在我国传播的开始三、国际法的各项渊源的分类。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国际法_周忠海_教学大纲
《国际法》教学大纲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一、国际法的定义和特征二、国际法的效力根据第二节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一、国际法的萌芽时期二、近代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三、现代国际法的发展第三节国际法的渊源一、国际法渊源的含义二、国际法的各种渊源第四节国际法的主体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二、国际法主体的类型第五节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基本原则的概念二、各项基本原则第六节国际法的编纂一、国际法编纂的概念和含义二、国际法编纂和形式和编纂者第七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二、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第二章国家第一节概述一、国家的要素二、国家的类型三、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四、国家管辖豁免第二节国家和政府的承认一、国家承认的概念二、国家承认的条件三、国家承认的方式四、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五、政府承认第三节国家和政府的继承一、国家继承的概念二、国家继承的法律效果三、政府继承四、我国关于政府继承的立场和实践第四节国家责任一、国家责任的概念和性质二、国家责任的构成三、国家责任的内容和形式四、国家责任的执行第三章国家领土第一节概述一、领土的概念和组成二、领土的法律地位第二节河流与湖泊的地位一、河流的地位二、湖泊的地位第三节领土取得与变更的方式一、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与变更方式二、现代国际法上领土取得与变更的新方式第四节领土主权的限制一、租借二、国际地役三、共管第五节国家边界一、边界的概念二、边界的划分三、边境制度第六节南极第四章海洋法第一节海洋法的发展史第二节内水一、内水的概念二、内水的法律地位第三节领海及毗连区一、领海的概念和范围二、领海的法律地位和制度三、毗连区的概念和地位第四节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一、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概念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航行制度第五节群岛水域一、群岛水域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二、群岛水域的航行制度第六节专属经济区一、专属经济区的概念二、专属经济区的地位第七节大陆架一、大陆架的概念二、大陆架的地位第八节公海一、公海的概念和地位二、公海的自由制度三、公海上的管辖权第九节国际海底区域一、国际海底区域的概念和地位二、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制度第五章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第一节航空法的概述一、航空法的形成与发展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第二节国际民用航空制度一、航空器的国籍二、国际航空运输制度三、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第三节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犯罪的惩治一、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二、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犯罪的管辖权三、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犯罪的引渡及起诉第四节外层空间法概述一、外层空间法的形成与发展二、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第五节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和制度一、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二、外层空间活动的制度第六章国际法上的个人一、国籍的概念和作用二、国籍的取得和丧失三、国籍的抵触四、我国国籍法的主要内容第一节国籍第二节外国人的法律地位一、外国人的含义二、外国人入境、居留和出境三、外国人待遇的标准四、外交保护五、外国人在我国的法律地位第三节引渡和庇护一、引渡二、庇护第四节难民的法律地位一、难民的定义二、难民身份的确定三、难民的法律地位四、我国关于难民问题的立场与实践第七章国际人权第一节国际人权法的概念和历史发展一、国际人权法的概念二、国际人权法的历史发展第二节国际人权法保护的对象一、个人权利二、民族自决权三、关于和平权、环境权和发展权第三节国际人权法的保护措施一、国内保护措施二、国际保护措施第四节中国关于人权保护的基本立场与实践第八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第一节外交和领事关系法概述一、外交关系的外交关系法二、领事关系和领事关系法三、外交和领事机关第二节使馆制度一、使馆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二、使馆的建立和使馆人员三、使馆人员的派遣和接受四、使馆职务五、外交团第三节外交特权与豁免一、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二、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内容三、使馆和享有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第四节特别使团制度一、特别使团的概念和职务二、特别使团的特权与豁免第五节联合国和联合国专门机构的特权与豁免第六节领事制度一、领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二、领馆的建立及其人员三、领事职务第七节领事特权与豁免一、领事特权与豁免的根据二、领事特权与豁免的内容第九章条约法第一节概述一、条约的定义和特征二、条约的名称三、条约法的历史发展第二节条约的缔结一、缔约能力和缔约权二、条约的缔结程序三、条约的保留四、条约的登记和公布五、我国的缔约条约程序法第三节条约的效力一、条约的生效二、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三、条约对第三方的效力四、条约的适用五、条约的解释六、条约的修订第四节条约的无效、终止和暂停施行一、条约的无效二、条约的终止三、条约的暂停施行第十章国际组织法第一节概述一、国际组织概述二、国际组织法第二节国际组织制度一、国际组织的成员二、国际组织的主要机关三、国际组织的决策第三节联合国一、概述二、联合国的主要机关三、联合国的维持和平与安全制度第四节联合国专门机构一、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概念二、联合国专门机构简介第五节区域性国际组织一、概述二、区域性国际组织简介第十一章和平解决争端第一节概述一、国际争端的概念和种类二、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第二节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一、谈判二、斡旋与调停三、调查与和解第三节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一、仲裁二、司法判决第四节国际组织与国际争端的解决一、普遍性国际组织与国际争端的解决二、区域性国际组织与国际争端的解决第十二章战争法第一节战争和战争法概述一、战争的概念及法律地位二、战争法及其编纂第二节战争的开始及其法律后果一、战争的开始二、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第三节战争法规一、交战者、战区和战场二、作战手段和方法三、海战和空战的特殊规则四、军事占领法规五、战俘、伤病者和平民的地位第四节战时中立法一、战时中立和中立法的概念二、中立国和交战国的权利和义务第五节战争的结束第六节战争犯罪的惩治一、战争犯罪的概念二、战争犯罪的审判和惩治原则。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复习资料之四--往年重点
国际法复习资料之往年重点第一章导论1、国际法的定义和特征。
这一问题之所以比较重要,不在于它会直接出现在题目中,而在于对这一问题有很好的理解有助于我们对后面很多重要制度和原则的理解,是一个起到“地基”作用的知识点。
因此,对这一问题要采取理解式的记忆,理解得越好掌握地才能越扎实。
(理解)2、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这是一项国际法传统理论问题,由于在学理上没有定论,所以出题的可能性不高。
(了解)3、国际法渊源。
这是一个传统考点,考生要给与足够的重视。
除了要从整体上掌握各种渊源外,尤其要对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的概念和相关问题给予很好的理解及记忆。
其中国际条约可以结合条约法部分中的内容予以深入掌握。
(重点)4、国际法的主体。
仅需理解概念即可,具体内容分见于国家和国际组织章节中掌握。
(了解)5、国际法基本原则。
结合《联合国宪章》中规定的七项原则,对指定教材中所列各项原则的内涵加以理解及记忆。
(次重点)6、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也是传统国际法理论问题。
首先要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学说有一个一般的把握,其次主要是要了解国内学术界的通说并结合指定教材的论述进行掌握。
(次重点)7、国际法编纂(名词解释)第二章国家1、国家的概念和要素。
(了解)2、国家的类型。
尤其是永久中立国概念应给予注意。
(名词解释)3、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尤其是其中对基本权利内容的规定。
(次重点)4、国际管辖豁免。
主要是绝对豁免主义和相对豁免主义的含义。
(名词解释)5、国家的承认。
主要看国家承认,政府承认考的可能性比较小。
(次重点)6、家和政府继承。
传统考点,尤其是国家条约、财产和债务的继承问题。
(重点)7、国家责任。
传统考点,对本节应该全面掌握,尤其是其中的排除行为不当性的情况和国际责任新发展问题。
(重点)第三章国家领土1、领土的概念、组成及其法律地位。
对领土的法律地位要有一定的掌握,易与国际法原则结合出题。
(了解)2、领土的取得与变更和领土主权的限制。
仅掌握各种方式和情形的概念即可。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参考书1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参考书(初试)801 法学综合二[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含刑诉、民诉)各占50分]《民法学》(必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最新版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王卫国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2月版宋朝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9月第一版宋朝武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10月第一版刘玫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5月版曲新久、陈兴良等著《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9月版曲新久主编601 法学综合一(法理学40分、宪法学40分、国际法学40分、行政法学30分)《法理学导论》(初试必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6月版舒国滢主编《法理学》(初试选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二版舒国滢主编《宪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焦洪昌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国家“十一五”规划教材 2008年周忠海主编《国际私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国家“十一五”规划教材 2008年第二版赵相林主编《国际经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9月版莫世健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张树义主编《行政诉讼法学》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马怀德主编复试002民商经济法学院民商法专业民法与商法《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最新版,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王卫国主编《合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李永军主编《商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赵旭东主编经济法学专业经济法学《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李曙光主编《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王卫国、李东方主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环境与资源法《环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9月版,王灿发主编《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汪劲主编诉讼法学专业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2月版,宋朝武《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9月第一版,宋朝武知识产权法专业民法与知识产权法《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王卫国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江平主编《知识产权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来小鹏著《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冯晓青主编003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专业刑法学《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5月版,曲新久、陈兴良等著《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9月版,曲新久主编诉讼法学专业—刑事诉讼法方向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10月第一版,刘玫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第3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陈光中主编诉讼法学专业—刑事侦查学方向刑事侦查学《刑事侦查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三版,王传道主编诉讼法学专业司法鉴定学《司法鉴定》,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邹明理主—司法鉴定学方向编证据法学专业—证据法学方向证据法学《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张保生主编证据法学专业—法医学方向司法鉴定概论(笔试科目)《司法鉴定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何家弘主编病理学(口试科目)《病理学》,人民卫生出版社,2004年第6版,李玉林主编证据法学专业—物证技术学方向物证技术学《物证技术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9月第三版,徐立根主编004国际法学院国际法学专业—国际公法方向(含国际环境法、国际人权法)国际公法《国际法》(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3月第一版,周忠海主编《国际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二版,马呈元主编《国际公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修订版,梁淑英主编国际法学专业—国际私法方向(含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8月版,赵相林主编《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杜新丽主编国际法学专业—国际经济法方向(含WTO法律制度)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必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莫世健主编《国际贸易法》(第4版)(必读),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王传丽主编《海商法学》(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必读),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张丽英主编《世界贸易组织法》(参考),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王贵国主编国际法学专业—航空法与空间法方向航空法与空间法《国际航空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赵维田主编《外层空间法》,青岛出版社,2000年版,贺其治、黄惠康主编001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法哲学《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二版,舒国滢主编《法理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徐显明主编法律史专业法律史(含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马志冰主编《外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林榕年主编《外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版,崔林林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史新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张国华著《中国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崔永东主编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行政法学《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9月第一版,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9月第一版,张树义主编军事法学专业军事法学《军事法学》,法律出版社,2006年4月版,薛刚凌、周健主编《国际人道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朱文奇主编人权法学专业国际人权法《国际人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11月第1版,徐显明主编法律与经济专业法律经济学理论《美国管制:从命令-控制到成本-效益分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7月版,席涛著《转型法律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李曙光著《法和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著,张军等译政法大民商法导师王卫国教授洪道德教授张今教授杨秀清教授杜新丽教授吴景明教授江兴国教授隋彭生教授魏敬淼教授梁淑英教授法大编著的《法研圣经》贴吧上的2010年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最新指定参考书目1、《法理学导论》北大出版社(舒国滢主编07年8月版)2、《法理学》(第二版)人民大学出版社(舒国滢主编2008年8月)3、《宪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舒国滢主编2006年版)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5、《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周忠海主编2008年版)6、《国际私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赵相林主编2008年版)7、《国际经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莫世健主编2008年版)8、《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张树义主编2007年版)9、《行政诉讼法学》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马怀德主编2010年版)10、《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江平主编07年9月版)11、《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王卫国主编07年9月版)12、《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宋朝武2008年9月版)13、《民事诉讼法学》厦门大学出版社(宋朝武主编08年2月)14、《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北大出版社高教出版社(陈光中主编)15、《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刘玫主编2008年10月)16、《刑法学》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曲新久主编2008年9月)17、《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曲新久、陈兴良著2008年5月)中国政法大学初试科目:外语:100分政治:100分法学综合一:(法理学40分、宪法学40分、国际法学40分、行政法学30分)《法理学导论》(初试必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6月版舒国滢主编《法理学》(初试选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二版舒国滢主编《宪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焦洪昌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国家“十一五”规划教材2008年周忠海主编《国际私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国家“十一五”规划教材2008年第二版赵相林主编《国际经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9月版莫世健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张树义主编《行政诉讼法学》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马怀德主编法学综合二[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含刑诉、民诉)各占50分] 《民法学》(必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最新版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王卫国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2月版宋朝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9月第一版宋朝武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10月第一版刘玫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5月版曲新久、陈兴良等著《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9月版曲新久主编:《历年试题及考点归类精解8册》:《万国专题讲座》,可以说此书是用得最为广泛的书籍,北京一般的法学院校的学生几乎人手一册,其中编写的好的有民法,刑法和行政法,但可惜本书只能成套出售,定价346。
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 司法考试必看(一)
1国际法第一章国际法导论主讲教师:周建海第一章国际法导论本章是引导我们进入国际法这一学科领域的开篇之作,它涉及诸多国际法的基本知识、基本概念、基础理论和实践,因此,全面系统地学习和掌握本章的内容对于我们理解整个国际法学科的知识结构会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
因此请同学们在这一章多下些功夫。
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一、国际法名称和定义国际法的名称、定义以及国际法的特征应重点掌握。
国际法,亦称万国法、国际公法,其名称并非与国际法规则同时产生的,早在17 世纪以前,虽然出现了一些调整国家间关系的规则,却没有一个表述国际法的专门名称。
国际法最早在西方文献中出现采用了拉丁文“jus gentium”(译为“万民法”)一词。
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荷兰学者格老秀斯(Hogo Grotius, 1583 -1645)在其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中即使用了“万民法”,并称为民法是指其拘束力来自所有国家或许多国家的意志的法律实际上,格老秀斯所指的万民法即万国法,也就是国际法。
万民法的概念源于罗马法,本是国内法概念,罗马法由调整罗马人之间关系的市民法(jus civile)和调整罗马人与外国人之间关系的万民法组成。
后来,有的学者将国际法称为“万国法”,到了1650年牛津大学教授苏支(Richard Zouche, 1590 -1661 )采用了“国家间的法”(law of nations)的概念。
18 世纪末,英国哲学家和法学家边沁(Jeremy Bentham, 1748 -1832)在其《道德和立法原则绪论》中首次使用“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这个名称。
由于国际法这一名称科学地反映了这门法律的本质特征,为各国普遍接受并沿用至今。
为与国际私法相区别,人们习惯于把国际法称为“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由于国际法学者研究国际法律关系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各异,学者给国际所下的定义也各不相同。
中国政法大学翻硕考研难度大不大
等。
三、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是否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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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考生都是通过自己努力,采取正确方法从而实现自己梦想。同时,我们团队成员身边的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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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综合二
法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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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辅导班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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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第五版) 曲新久、陈兴良等著 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 2 0 1 1 年版
周忠海国际法
国际法第一章导论[本章教学目的和要求]本章的教学目的是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国际法的基本理论、以为后边各章的学习打下基础,因此要求学生了解和掌握国际法的概念、渊源、主体、基本原则、编纂、以及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等基本内容。
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的定义和特征国际法是国家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它有三个主要特征: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还有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
调整的对象是以国家为主的国际法主体间的法律关系。
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
国际法强制执行是通过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强制措施。
二、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指国际法具有法律拘束力或法律效力的依据。
对此,权威的法学家们提出了不同的主张。
传统的国际法学家的主张形成了三大派:①格老秀斯派。
②自然法学派。
③实在法学派。
第二节国际法的历史发展国际法的历史发展大体上分三个时期:萌芽时期、近代国际法的时期、现代国际法发展时期。
一、国际法的萌芽时期国际法的萌芽时期是指近代前的古代和中世纪时期。
这个时期由于国家分处于相距甚远的世界各地,交往不具世界性,只有区域性的很少往来,并且交战连绵不断,因此国际法在当时还停留在分散的游离状态,比较集中在古希腊、古罗马、中国、埃及等地出现了一些有关战争、结盟、订约、使节等习惯。
到了中世纪,由于罗马教皇和皇帝成了欧洲的至高权威,几乎没有了国家交往,因此少有国际法规则产生。
但到了中世纪后期,在欧洲出现了领事、使馆制度、涉及海洋的规则和领土取得的规则等。
古代和中世纪存在于国家之间交往的一些习惯法原则和规则虽未形成国际法体系,但它们对近代国际法的形成是有重要意义的。
二、近代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近代国际法也可以说是欧洲国际法,因为它的形成在欧洲,它的发展也主要在欧洲国家间。
标志着近代国际法形成的有两件大事,一件是威斯特伐里亚公会的召开(1643—1648)和《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的签订。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国际法主观整理
【第一章导论】1、国际法主体:也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权益的实体。
2、国际法的渊源:指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3、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根据国际法签订的书面协议,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分为造法性条约(一般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特别条约)。
4、国际习惯:是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是国家间的默示协议,是国际法最原始的、最古老的渊源。
形成要素:1)物质要素:有一般的实践的存在;2)心理要素:各国认为这是一种一般实践,即“法律确信”。
5、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所一般接受的原则,属于国际法的次要渊源。
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学说和国际组织的决议是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
6、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指那些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
包括:主权平等原则、不侵犯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7、国际强行法: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特征:1)属于一般国际法规范;2)必须为国际社会全体接受;3)公认为不得损抑;4)只有新的强行法规范方得对其进行修改】8、主权平等原则:是国家固有的在国内的最高权力和在国际上的独立力。
9、内政:一国国内管辖事项,是不违反国家承担的国际义务的、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事项。
干涉:一国或数国从自身利益出发,为维持或改变他国的方针、政策或存在的情势而对该国实施的专横行为。
不干涉内政: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干预在本质上属于别国的内部管理事项,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的意识形态。
干涉的具体形式有外交干涉、军事干涉、经济干涉、策动别国的军事政变、支持别国的反政府武装或派别等。
国际法课程10.1 国际法教学参考书
[1]周鲠生著:《国际法》(上、下册),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王铁崖著:《国际法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3]梁西主编:《国际法》(修订第二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周忠海主编:《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5]邵津主编:《国际法》(第四版),北大、高教出版社2011年版。
[6]邵沙平主编:《国际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7]余先予主编:《国际法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
[8]曾令良主编:《国际法学》,人民法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9]慕亚平著:《国际法原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10]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11]黄慧康、黄进编著:《国际公法国际私法成案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12]梁淑英主编:《国际法案例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年版。
[13]陈致中编著:《国际法案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14]江伟钰、陈方林著:《国际法案例精解》,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5] [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一分册、第二分册),王铁崖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1998年版。
[16][奥]菲德罗斯著:《国际法》,李浩培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
[17] [德]魏智通主编:《国际法》,吴越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18]白桂梅著《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19]王虎华主编:《国际公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0]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21]杨泽伟著《国际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年版。
[22]各种法律期刊如《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法学评论》等有关国际法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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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论[本章教学目的和要求]本章的教学目的是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国际法的基本理论、以为后边各章的学习打下基础,因此要求学生了解和掌握国际法的概念、渊源、主体、基本原则、编纂、以及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等基本内容。
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一、国际法的定义和特征国际法是国家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它有三个主要特征:1. 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还有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
调整的对象是以国家为主的国际法主体间的法律关系。
2. 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
3. 国际法强制执行是通过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强制措施。
二、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指国际法具有法律拘束力或法律效力的依据。
对此,权威的法学家们提出了不同的主张。
传统的国际法学家的主张形成了三大派:①格老秀斯派。
②自然法学派。
③实在法学派。
第二节国际法的历史发展国际法的历史发展大体上分三个时期:萌芽时期、近代国际法的时期、现代国际法发展时期。
一、国际法的萌芽时期国际法的萌芽时期是指近代前的古代和中世纪时期。
这个时期由于国家分处于相距甚远的世界各地,交往不具世界性,只有区域性的很少往来,并且交战连绵不断,因此国际法在当时还停留在分散的游离状态,比较集中在古希腊、古罗马、中国、埃及等地出现了一些有关战争、结盟、订约、使节等习惯。
到了中世纪,由于罗马教皇和皇帝成了欧洲的至高权威,几乎没有了国家交往,因此少有国际法规则产生。
但到了中世纪后期,在欧洲出现了领事、使馆制度、涉及海洋的规则和领土取得的规则等。
古代和中世纪存在于国家之间交往的一些习惯法原则和规则虽未形成国际法体系,但它们对近代国际法的形成是有重要意义的。
二、近代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近代国际法也可以说是欧洲国际法,因为它的形成在欧洲,它的发展也主要在欧洲国家间。
标志着近代国际法形成的有两件大事,一件是威斯特伐里亚公会的召开(1643—1648)和《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的签订。
近代国际法形成的另一个标志是格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的问世。
这部巨著系统地论述了国际法的主要内容,涵盖了当时国际法的一切范围并对国际法学提出了主张。
著作中提出的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很快得到欧洲国家重视并不断付诸实践,使国际法形成了一个独立的体系。
近代国际法形成之后还不断地发展,如18世纪形成了海洋自由和领海制度,提出了主权、独立、平等、不干涉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19世纪确立了国际河流制度、中立制度并产生了战争法的新规则,以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规则,当时,国际组织也开始出现,国际法的适用范围打破了欧洲界限。
三、现代国际法的发展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法进入了现代的发展时期,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一)国际法主体扩大近代国际法的主体是单一的国家,而现代国际法的主体增加了两类: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
因此,国际法律关系从向来为国家间法律关系转为包括国家间、国家与其他主体间,以及其他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调整的对象和范围扩大国际法从单一调整国家间的关系改变为以调整国家间关系为主,同时也调整国家与其他主体间,以及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
(三)国际法的领域和内容的变化国际法不仅产生了许多新领域和新的分支,如空间法、国际组织法、国际人权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等,而且一些原有的领域也发生了变化,如现代海洋法的兴起,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战争法的更加完善和发展以及废除了一些传统的原则和规则,如战争权(指发动侵略战争和非法使用武力的权力)。
(四)国际法的全面系统的编纂国际法的编纂活动虽然早就存在,但全面系统地进行编纂还是在二战以后,特别是联合国的编纂活动使国际法的法典化进入了一个新时期,对国际法的发展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第三节国际法的渊源一、国际法渊源的含义对国际法的渊源的含义学者们有不同的解释,不过主要有两种主张:一种主张国际法的渊源是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另一种主张认为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由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
前者是历史意义的国际法渊源,后者是法律意义的国际法渊源。
二、国际法的各种渊源凡是能由以形成国际法的方式或程序都是国际法的渊源。
一般认为《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是国际法各种渊源存在的权威说明。
按该条规定,国际法的渊源有:①国际条约,包括一般性的和特别的国际条约。
一般性国际条约通常指其主题事项关涉世界各国的条约,因此它的缔约国亦为世界的大多数或绝大多数国家。
这类条约能产生一般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故被称为造法性条约。
特别国际条约是两个或几个国家为特定事项缔结的,只在它们之间适用,被称为契约性条约。
②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
国际习惯的形成有两个因素:一是有一般的实践或通例存在;二是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接受为法律,即“法律确信”(可以理解为国家一般承认一种实践或通例为法律,对其具有法律拘束力)。
③一般法律原则,即指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原则。
它们被用于处理国家间的关系时,则产生国际法的效力,因此属国际法的一种渊源。
除上述渊源还有确立国际法的辅助资料。
国际法的辅助资料虽然不是国际法的直接渊源,但它们对解释说明国际法原则、规则的存在以及对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的辅助功能。
按《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国际法的辅助资料有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的学说和司法判例。
但在实践中国际组织的决议也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辅助资料。
第四节国际法的主体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国际法的主体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可见,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须具备三个条件:①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②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③有国际求偿能力。
二、国际法主体的类型现代国际法的主体有三类: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
其中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因为国家有国际法上完全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国家间的关系是国际法的主要调整对象;国家是国际法的创造者。
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是次要的主体,因为它们只能在特定的范围内进行国际交往,交往能力也是有局限性的。
第五节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基本原则的概念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国际法体系中得到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意义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原则。
它们在国际法中代表着有关规则的最高共同标准,或称国际法的最高准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突出特征是:得到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意义、构成国际法的基础,并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经过了各国的长期实践形成的,这已被一些重要的国际文件规定所证明,如《联合国宪章》、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及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其他大量的国际条约等。
二、各项基本原则根据《联合国宪章》及其他国际文件的规定,国际法基本原则主要有: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侵犯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主权平等原则是指主权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地位平等,相互无管辖和支配权。
它们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和国际法律责任。
因此,国家在处理国际关系的任何领域都应尊重别国的主权、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平等地对待别国,不得以大压小、以强凌弱。
不侵犯原则是主权平等原则的引伸,也是维护主权平等的关键。
这项原则旨在使每个国家在国际关系上避免为侵害任何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之目的的或以联合国宗旨不相符合的方式使用威胁或武力。
特别是禁止侵略战争、破坏世界和平与安全。
侵略战争属国际犯罪行为,国家要承担责任。
不干涉内政原则是禁止国家以任何理由基于谋取自身的利益或优势干涉在本质上属于别国的内部管辖事务,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别国,迫使别国改变政策或某种情势。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要求国家必须用和平的方法处理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各种争端,不得诉诸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要求各国严格地履行依联合国宪章、国际条约和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所起之义务。
第六节国际法的编纂一、国际法编纂的概念和意义国际法的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编制成为系统的条文。
国际法的编纂有两方面意义:一方面是把现有的原则、规则和制度订成法典,以便分散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法典化;另一方面是通过签订国际条约,使各国对国际法的某些问题达成协议,以建立新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促进国际法的建立和发展。
二、国际法编纂的形式和编纂者国际法的编纂形式有两种:一种是把所有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编纂成一部法典,称全面编纂。
另一种是将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按部门编成法典,称个别编纂。
前一种形式目前未采用,后者已为编纂者所采用。
国际法的编纂可以由个人或学术团体进行,也可以由官方进行,即由政府合作进行。
官方进行编纂的活动始于19世纪。
二战后在联合国的主持下,国际法的编纂活动非常活跃并取得了成功,尤其是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对国际法的编纂起了重要作用。
第七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19世纪以来西方学者在对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研究中提出了一元论的国内法优先说的主张,还提出了二元论的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的主张。
国内法优先说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属同一法律体系,但国内法高于国际法,因为国际法是国内法的一部分,是国内法中的对外公法,国际法的效力来自于国内法,国家的活动即使在国际方面也是依国内法而定的。
国际法优先说也是主张国际法与国内法属同一法律体系,但在法律等级上国际法是高于国内法的规范,国内法的效力来自于国际法,所以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体系,它们的主体、对象、渊源和效力根据都不同。
二者是各自独立,互不隶属,除可以互相参考外是毫无关系的。
我们认为认识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应该既承认它们是两个不同的独立法律体系,又要认识到它们之间有密切关系。
这种关系首先表现在国家处理二者的关系上是国内法必须执行国际法规定,否则要承担国际责任。
其次,从客观上,二有互相影响和补充的关系。
二、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际问题就是国家如何通过国内法执行国际法问题。
对此国际法并无统一要求,国家可以通过国内法规定将国际法转化为国内法以使它在国内得以执行,也可以直接采纳国际法的规定,保证国内的行政和司法机关执行国际法的规定。
第二章国家[本章教学目的和要求]国家是国际法主要的主体,本章即集中讨论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承认、继承和国家责任等问题。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应了解和掌握国家的构成要素对国家的形成和持续存在的影响、国家的不同类型、关于国家管辖豁免的不同主张和实践、国家承认的场合和方式、关于国家承认的效果以及我国关于承认、继承和国家管辖豁免问题的立场与实践;国家责任的概念、构成、内容、形式执行;并能运用关于国家责任的国际法律规则对国际实践中有关行为的国际法律责任进行准确的分析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