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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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理检验技术规范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理检验技术规范

❖第二十二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 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 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 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 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 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 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拖作拉机、联合收 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 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
❖ 这些规章制度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农机安全监理机 构的建设目标,规范了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和农机安 全监理人员管理,特别是检验员、考试员和事故处 理员等专业岗位人员的管理。全国已初步形成了依 法行政、规范管理、公开办事、优质服务的农机安 全监理工作制度。
三)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 1条明确授权(农业)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对道路行驶拖拉机核发牌证, 驾驶人考试发证和检审验等职责。
❖ 3.《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 2004年4月28日,经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共计八章一百一十五条, 其中第一百一十一条和第一百一十二条对有关上道 路行驶拖拉机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问题作了进一步 规定。
❖ 农机安全监理技术标准也由最初的《农业机械运行 安全技术条件》13项国家标准和《农业机械号牌》、 《农业机械驾驶证》、《农业机械行驶证》3个行业
标准,发展到现在的《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等20多项农机安全方面的国家标准和《拖拉机号牌》 等10多项农机安全方面的行业标准以及《小型多功 能拖拉机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6项农机安全方面的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 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 免费实地安全检验。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对拖拉 机的安全检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

农机平安监理人员管理标准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农机平安监理人员的,加强农机监理队伍正规化建立,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农机平安监理人员,包括农机平安监理员、农机检验员、农机考试员和农机事故处理员。

农机平安监理员,是指各级农机监理机构中依法履行农业机械平安监视管理职责的在职在编工作人员。

检验员,是指各级农机平安监理机构中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平安技术检验的农机平安监理人员;考试员,是指各级农机平安监理机构中负责对申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人员进行各科目考试的农机平安监理人员;农机事故处理员,是指各级农机平安监理机构中负责农机事故处理的农机平安监理人员。

第二章农机平安监理人员职责第三条农机平安监理员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机械平安生产的方针政策; (二)负责农业机械号牌和行驶证核发工作;(三)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和审验工作;(四)负责农业机械的平安生产检查和违法驾驶人的教育、处分工作;(五)负责农业机械平安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六)履行农机监理法规规章和政府以及农机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四条农机检验员职责严格按照《农业机械运行平安技术条件》、《机动车运行平安技术条件》的规定负责辖区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平安技术检验。

第五条农机考试员职责(一)严格执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驾驶人考试标准和考试纪律;(二)负责辖区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各科目的考试工作第六条农机事故处理员职责(一)负责农机事故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责任认定和损害赔偿调解等工作;(二)负责农机事故的统计、分析, 提出平安防范措施。

第三章农机平安监理人员条件第七条农机平安监理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四)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热心农机化事业, 热爱农机监理工作。

农机监理工作制度

农机监理工作制度

农机监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机监理工作,保障农业机械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农村能源和农村建设的各种机械设备,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农用运输车、农用挖掘机、农村电工机械等。

第三条农机监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提高监理效率,保障监理质量。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机监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机监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农机监理工作所需经费。

第二章监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市、县(区)设立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机监理工作。

第六条农机监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机监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负责农机监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证件发放工作;(三)组织实施农机安全技术检验、登记注册、核发牌证、安全检查等工作;(四)负责农机事故处理和统计报告工作;(五)开展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六)对违反农机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监理人员和权限第七条农机监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品行;(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四)经过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八条农机监理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农机监理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持证上岗,规范执法;(二)公正、公开、公平执法;(三)接受人民监督,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四)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第四章监理业务第十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农机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管理,确保检验工作质量。

第十一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对农机进行登记注册,核发牌证。

农机牌证应当放置在农机显眼位置。

第十二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农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农机安全运行。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4篇)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4篇)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是指对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人员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本文将从岗位职责、培训要求、工作纪律和考核评价等方面详细阐述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管理规定。

一、岗位职责1.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负责农机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确保农机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2. 完善农机安全监测体系,对农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事故调查,提出安全改进建议。

3. 协助制定农机安全生产规范,指导农机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4. 定期进行农机安全培训和宣传,提高农机使用单位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5. 监督和指导农机使用单位执行农机安全监管政策,及时发现和处置违规行为。

二、培训要求1.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相关工程技术知识。

2. 具有农机安全监测与评价及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相关专业知识。

3. 具备良好的计划组织和沟通协调能力,能够有效开展农机安全监理工作。

4. 了解国家和地方农机安全管理法规政策,掌握农机安全监理的基本原理和方法。

三、工作纪律1.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严守职业道德,保证工作的客观公正和保密性。

2. 按照工作计划和任务,及时完成农机安全监测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 与农机使用单位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积极协助解决农机安全问题。

4.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考核评价1.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定期接受组织的考核和评价,评估其工作成效和工作态度。

2. 考核内容包括农机安全监测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3. 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对农机安全监理人员进行奖惩和提升。

五、奖惩制度1. 表彰先进:对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集体进行通报表彰。

2. 处罚违规:对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在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警告处理。

3. 岗位晋升:根据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能力,适时进行岗位晋升。

六、监督保障1. 设立农机安全监督和投诉举报渠道,接受农机使用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2. 监督机构对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督导,确保工作质量和效果。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2.10•【文号】农机发[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的通知(农机发[200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为贯彻落实今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提高农机安全监理能力的要求,规范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建设高素质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队伍,推进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农机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保障农机安全生产,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我部制定了《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2.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农业部二○○九年二月十日附件1: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管理,建设高素质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队伍,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机安全监理人员,是指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依法履行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职责,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包括检验员、考试员、事故处理员和其他管理人员。

第三条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配备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当满足岗位设置要求,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二章职责和条件第四条检验员执行《拖拉机登记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及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国家、行业标准的要求,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签署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农机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熟练掌握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标准;(三)掌握正确使用安全技术检验装备(设备)的方法;(四)具备农机安全生产基本常识;(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2年以上;(六)持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并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农机安全监理业务管理制度

农机安全监理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高农机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从事农机生产、销售、维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三)科学合理,提高效率;(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农机安全监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本地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规划和措施;(三)组织实施农机安全技术检验、注册登记、驾驶证核发等工作;(四)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五)查处农机违章违法行为;(六)其他农机安全监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设立以下岗位:(一)农机安全监理员:负责农机安全技术检验、注册登记、驾驶证核发等工作;(二)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员:负责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三)农机违章违法行为查处员:负责查处农机违章违法行为;(四)农机安全监理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业务流程第六条农机安全技术检验:(一)农机安全技术检验由农机安全监理员负责;(二)农机安全技术检验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三)农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后,农机安全监理员应出具检验合格证明。

第七条农机注册登记:(一)农机注册登记由农机安全监理员负责;(二)农机注册登记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购买凭证、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等;(三)农机安全监理员应审核证明材料,办理农机注册登记手续。

第八条农机驾驶证核发:(一)农机驾驶证核发由农机安全监理员负责;(二)申请人应具备一定的农机操作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三)农机安全监理员应组织申请人参加农机驾驶证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驾驶证。

农机安全监理政策规定

农机安全监理政策规定
线 ” 播. 答 他 们提 出的 问 题 。 解
全 省 1 市农 机 部 门 的 负责 7
人 也 在 收 音 机 旁 实 时收 听 节 目并 将 在 节 目中连 线 ,与 听
众朋友直接进行交流。
侯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农 业 机 械 的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工作 由 各级 农 业 机 械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 所 属 的 农 机 安 全 监 理 机 构 具 体 实 施 。各 级 其
主 持 人 : 果 农 民朋 友 要 申领 拖 拉 机 、 合 收 割 机 驾 驶 如 联
证 需 具备 哪 些 条 件 ?
要 的 物 质 基 础 , 是 应 用 农 业 科技 的主 要 载 体 : 是 促 进 农 也 既 民 增收 的 有效 途 径 , 是 构 建 和 谐 农 村 的 必 然 要 求 。农 机 化 也 在 农 业 生 产 中 的 作 用 虽 然 很 大 ,但 安 全 生 产 问题 也 非 常 重 要 。近 几年 来 , 管 我 省 各级 农 机 部 门 大 力加 强 农 机 安 全 管 尽 理 , 然 存在 农机 生产 的 不安 全 现 象 , 统 计 , 全 省 范 围 内 依 据 在 仅 20 0 6年 发 生 田 间 作 业 事 故 8起 , 亡 3人 , 伤 4人 , 死 重 安 全 生 产 形 势 依 然 不容 乐观 。所 以 , 年 全 省 各 级 农 机 部 1将 今 ' 7 按 照 中央 1号 文 件 提 出 的 “ 改 善 农 机 装 备 结 构 , 升 农 机 要 提
现 代 化 建 设 的 必 由 之 路 。 业机 械 化 既 是 发 展 现 代 农 业 的 重 农
侯 : 的 , 照 《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 《j 是 按 中 、 【 j 东省农 业机械管理 条例》农 业部 4 、 2号 令 ( 拉 机 驾 驶 证 申 拖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文单位:****人民**文号:****人民**第6号发布日期:1997—7-1执行日期:1997—7-1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农业机械管理第三章驾驶、操作人员管理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农业生产中所使用的**种农用拖拉机、农用动力机械以及与其配套的作业机械.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驾驶人员是指驾驶拖拉机及其他自走式农业机械的人员;操作人员是指操纵拖拉机配套农机具和固定式农业机械作业的人员。

第四条在本**行政区域内拥有、使用农业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县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关)负责具体实施。

农机监理机关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的检验、审验、考核和核发牌证;(二)宣传贯彻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法规,对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三)按国家和**有关规定,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纠正和处理违章行为,但不能在公路上设卡检查;(四)依法勘查、处理道路外的农机事故,并对农机事故进行统计。

第六条农机监理机关配置的监理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从事农业机械化管理工作3年以上;(二)掌握农机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熟悉农机监理有关法规、规章;(三)经**农机监理机关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监理证。

第七条农机监理员执行公务时,应着装整齐,佩戴标志,出示证件,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上道路行驶的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及其驾驶员,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最新版】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最新版】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规范化建设,提高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第三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规范建设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廉洁、高效便民、层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规范建设的总体要求:机构体系健全,队伍建设规范,装备设施齐全,业务管理科学,执法公正文明,监管严格高效,服务热情周到,依法履行农机安全监管职责,确保农机安全生产,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机构建设第五条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是农机化主管部门所属的承担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农业机械牌证核发审验、农机安全生产检查、农机事故处理等公共安全管理职责的执法单位,接受同级农机主管部门领导和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开展以下工作:(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农业机械的登记和备案;(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四)驾驶操作人员的考试证件核发和审验;(五)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六)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七)农机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处理;(八)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各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名称应规范,岗位设置应科学合理、分工明确,既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又高效运转、方便群众。

第八条具体承担农业机械登记和驾驶证核发业务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一般应设置以下岗位:业务领导、登记审核、安全技术检验、驾驶人考试、牌证管理、档案管理以及安全检查、事故处理、统计分析、安全宣传教育等。

农业机械登记和驾驶证核发工作流程的相邻岗位不能兼任。

安全技术检验、驾驶人考试、安全检查、行政处罚、事故现场勘察、事故责任认定、损害赔偿调解等工作至少由2人共同完成。

农机安全监理考试试题(含答案)

农机安全监理考试试题(含答案)

农机安全监理考试姓名: 学号: 得分:农机安全监理试题一、填空题(每题3分,共30分)1、拖拉机驾驶人应当经过农机监理机构考试合格,领取,方准驾驶准驾机型的拖拉机。

2、购置新拖拉机上路行驶前,应当向农机监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和。

3、已上牌的拖拉机应当按照农机监理机构规定的期限接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行驶。

4、应当报废的拖拉机必须及时办理。

5、驾驶人驾驶拖拉机、收割机时,应当携带和。

6、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和。

7、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

红灯表示,绿灯表示,黄灯表示。

8、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9、年龄在周岁以上的拖拉机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

10、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注销拖拉机驾驶证,且不得重新取得拖拉机驾驶证。

二、选择题(请将正确的答案代码填在横线上。

每题3分,共30分)1、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

A 交通管理人员都可以进行处罚B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及时纠正C 都应该被从重处罚2、驾驶车辆必须遵守。

A 右侧通行的原则B 左侧通行的原则C 中间通行的原则3、拖拉机驾驶证由部门负责考试、核发。

A 交通管理B 农机监理C 公安交通管理4、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

A 不用减速行驶B 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C 不受交通信号的控制5、机动车在夜间行车,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正确使用灯光的是。

A 应当使用近光灯B 关闭近光灯,改用示廓灯C 始终使用远光灯6、机动车进、出环形路口时。

A 进路口的机动车先行B 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C 有条件的机动车先行7、拖拉机驾驶人。

A 驾驶拖拉机时不准拨打、接听手持电话B 驾驶拖拉机可以饮食,但不准抽烟C 少量饮酒后可以驾驶拖拉机8、机动车通过铁道路口时,在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情况下,应当。

A 减速或者停车确认安全后通过B 减速通过C 加速抓紧通过9、机动车在超车过程中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

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和事故处理条例

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和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二条 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人员,须经县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考核合格,领取驾驶证或操作证后,方可驾驶和操作相应的农业机械。
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驾驶证和操作证遗失或损坏的,应申请原发证机关补发。
驾驶、操作人员需增驾或改操作机类须经原发证机关考核,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驾驶农业机械的人员年龄不得小于18周岁。
(二)不准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三)不准将农业机械交给无驾驶证或无操作证的人员驾驶、操作;
(四)不准驾驶、操作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失灵的农业机械;
(五)不准出借、挪用农业机械牌照、驾驶证或操作证;
(六)不准使用无效证件驾驶、操作作业机械。
第十八条 农业机械作业前,必须进行检查、保养,达到良好技术状态。农业机械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第五章 农业机械事故的责任认定
第六章 农业机械事故的调解
第七章 农业机械事故的损害赔偿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正确处理农业机械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和农业机械事故的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四条 处理农业运输机械事故,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加强配合,各尽其职,妥善处理,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未涉及的农业运输机械事故的管辖,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章 农业机械事故的现场处理
第二十六条 农业机械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必须立即采取抢救措施、保护现场,应及时报告当地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

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归纳

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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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归纳
汇报人:XX
汇报时间:20XX/01/01
目录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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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农机安全监理 概述
03.
农机安全监理 工作的主要内 容
04.
农机安全监理 工作的实施方 式
05.
农机安全监理 工作的成效评 价
未来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发展趋势 和展望
06
未来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发展趋势
智能化:利用先进技术提高监理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信息化:建立完善的农机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快速响应 规范化:制定更加严格的监理标准和操作规程,确保农机安全运行 专业化: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和管理,提高监理队伍的整体素质
汇报人:XX
汇报时间:20XX/01/01
建立农机安全监理信息管理系统
目的:实现农 机安全监理工 作的信息化、 规范化、高效

内容:建立农 机安全监理信 息数据库,实 现农机安全监 理信息的采集、 存储、处理和
共享
作用:提高农 机安全监理工 作的效率和准 确性,加强农 机安全监管力 度,预防和减 少农机事故的
发生
意义:促进农 业安全生产, 保障农民生命 财产安全,推 动农业现代化
强化培训和教育: 未来需要加强对 农机操作人员的 培训和教育,提 高他们的安全意 识和操作技能, 减少农机事故的 发生。
建立更加完善的 农机安全监理体 系:未来需要建 立更加完善的农 机安全监理体系, 实现从生产、销 售到使用全过程 的监管,确保农 机的安全性能和 操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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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安全监督制度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制度

案例二
01 背景介绍
该地区针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管存 在的一些问题,尝试创新实践, 提高安全水平。
03
02
实施效果
创新措施
该地区采取了多项创新措施,如: 建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实施定期检查和抽查制度;加强操 作人员的技能培训和考核;推广智 能化技术,实现远程监控等。
通过实施这些创新措施,该地区 的农业机械安全水平得到了显著 提高,事故率明显下降。
当地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迅速介入,开展事故调查。调查 内容包括:事故现场勘察、证人 证言采集、机械故障检测等。
经调查,该事故原因为操作人员 操作不当,导致机械故障。该操 作人员被追究责任,并接受了相 应的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需及 时、公正、透明,加强操作人员 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 识。
农业机械登记注册流程
登记申请
01
农机所有者需向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交登记申请,并提交
相关证明材料。
审核材料
02
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真实有
效。
核发牌证
03
审核通过后,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核发农业机械牌证,并进行公
示。
农业机械安全检验流程
报检申请
农机所有者需在农业机械投入使用前,向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提交报检申请。
03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农业机械安全监督制度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如引入智 能化技术,提高安全监督的效率和准确性。
02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法规及标准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相关法规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农业机械是农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工具,但在使用过程中也存在诸多安全问题。

为此,建立和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制度,已经成为维护农业生产安全的重要途径。

本文将就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的意义、主体、要求和技术措施进行探讨。

意义农业机械的安全使用直接关系着农业生产的效率和质量,以及农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针对农业机械的使用特点,建立和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制度,可以促进农机管理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提高农业机械使用效率,确保农机运转安全,减少事故发生,减轻农机使用者和农民的生命财产损失。

主体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主要包括政府部门、农业机械经营企业和农民三个主体。

政府部门是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的领导和管理单位,应该建立和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管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管进行全面覆盖和分级管理,落实安全保障责任。

农业机械经营企业负责农机的销售、维修、保养、更新等管理工作。

在安全监理方面,企业应加强农机销售前的安全检验,为农民提供安全的农机及其操作培训和检修维护服务,及时协调和处理发生在运营中的安全事故,加强农民和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和文化传统建设。

农民是农业机械的使用者和受益者,应加强安全意识,正确使用农机,按规定使用农机保护装备,少发生安全事故,减轻损失。

三者应形成紧密合作,协同推进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全面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水平。

要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要求各方按照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加强培训、宣传、预防、事故应急处置等各方面工作,确保农机的安全使用,尽可能减少损失。

1.建立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制度政府部门应建立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包括安全检测、备案登记、使用管理、维修保养、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事故处理等各环节的规范化管理。

农业机械企业应加强对农机销售前的安全检验、安全技术培训、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完善设备监控系统,尽早检测警报,及时提供安全提醒。

农民应遵守农机安全管理制度,认真操作使用农机,及时向政府部门、企业和专业人员反馈农机安全状况,及时接受培训,严格自律,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
农业机械在现代农业生产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提高了农作物的生产效率。

然而,由于农业机械的特殊性,其使用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分析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首先,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的现状存在一些问卷。

首先,监理人员的数量不足。

由于农业机械在农村地区的广泛应用,需要大量的安全监理人员进行监督和指导。

然而,目前农村地区的监理人员数量不足,导致安全监督工作无法得到有效开展。

其次,监理手段不够科学化。

目前,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主要依靠人工巡查和经验判断,缺乏科学化的监测手段,无法及时发现安全隐患。

另外,农民对农业机械安全的重视程度不高,存在一些违法操作行为,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解决方案。

首先,加大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其次,引入先进的监测技术,如传感器、无人机等,以提高监测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同时,还可以借助互联网技术,建立农机安全监管平台,实现对农业机械安全的远程监控和数据分析,为农民提供及时的安全提示和指导。

此外,还应加强农业机械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农民对农业机械安全的意识,增加其对安全操作的重视。

总之,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是农业生产中不可忽视的一环。

只有加大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的力度,解决存在的问题,才能有效保障农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农业生产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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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安全监理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农业机械在现代农业生产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能够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减轻农民的劳动强度,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

然而,由于农业机械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其使用中存在着安全隐患和风险。

为了保障农业机械的安全使用,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成为了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是指对农业机械使用环境、作业人员、机械设备等方面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农业机械的安全使用。

其主要任务包括对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提升农业机械的安全性能,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的工作内容非常繁琐和复杂,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监督。

首先,在农业机械的生产环节,监督机械厂家的生产过程,确保农业机械的设计、制造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要求。

其次,在农业机械的销售环节,监督销售商的操作行为,防止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或者是在销售过程中隐瞒农业机械的真实情况。

再次,在农业机械的使用环节,监督农民的操作行为,指导其正确使用农业机械,规范施工操作。

此外,还需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形成协同监管机制,共同推动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工作。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的目标是确保农业机械的安全使用,防范事故的发生。

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农业机械安全监理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科学合理。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需要立足科学理论和实践经验,制定合理、有效的监管措施。

第二,全面系统。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需要全方位、全流程地监督和管理,涵盖机械的生产、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

第三,及时有效。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需要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四,公正公平。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需要公正、公平地对待机械厂家、销售商和农民,依法依规进行监督和管理。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的实施需要依托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农业机械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如《农业机械安全监察条例》、《农业机械安全技术规范》等。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的实施还需依托相关的检测评价技术和设备。

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

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

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1.05•【文号】农业部令第35号•【施行日期】1998.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拖拉机登记规定(发布日期:2004年9月21日,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日)废止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1997年12月23日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月5日以农业部令第35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用拖拉机(含拖拉机变型运输机,以下简称拖拉机)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农业机械在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拥有、使用拖拉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拖拉机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理工作。

法律、法规授权或由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拖拉机及其驾驶员的安全技术检验、考核、核发全国统一的牌证和在田间、场院、乡村道路上作业的安全及技术状态的监理工作。

第五条拖拉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按全国统一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制发。

第六条拖拉机上道路行驶和通过铁路道口要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章拖拉机管理第一节检验第七条发动机功率在14.7千瓦以上(包括14.7千瓦)为大中型拖拉机,不足14.7千瓦为小型拖拉机。

依据上述分类,进行检验、核发牌证。

第八条拖拉机及配套农具的检验分为初次检验、年度检验、临时检验三种。

第九条申请拖拉机报户,领取拖拉机号牌和行驶证,须持居民身份证、拖拉机来历凭证,到当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初次检验。

检验合格的,由农机监理机构核发号牌和行驶证。

第十条凡领有号牌和行驶证的拖拉机,须按农机监理机构的规定参加年度检验。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范本(2篇)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范本(2篇)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范本农业机械在现代农业生产中起着重要作用,能够提高农业生产效率,降低劳动强度。

然而,农业机械的使用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

为了保障农业机械的安全使用,需要进行安全监理。

下面将简要介绍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的范本。

一、编制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计划1.目标确定:明确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的目标,如提高农业机械使用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等。

2.监督范围:界定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的对象范围,包括农业机械的购置、维修、保养、使用等环节。

3.监理要求:明确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的基本要求,如执行国家安全标准、遵守操作规程等。

4.监理方法:确定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的方法和手段,如现场检查、抽样检测、数据分析等。

5.监理计划:编制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的具体计划,包括监理时间、地点、内容等。

二、开展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1.现场检查:到农业机械使用现场进行检查,了解农业机械使用情况和存在的安全隐患。

2.检测评估:对农业机械进行检测评估,包括安全性能测试、技术状态评估等。

3.数据分析:对农业机械使用情况和安全事故数据进行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4.隐患排查:对已经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制定整改措施并跟踪落实。

5.宣传培训:加强对农业机械使用人员的安全宣传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三、编制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报告1.总结情况: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进行总结,包括发现的问题、隐患整改情况等。

2.分析原因:分析农业机械安全问题的原因,如设备老化、操作不规范等。

3.提出建议: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如加强设备维护、完善操作规程等。

4.落实措施:明确改进措施的责任部门和落实时间,确保问题能够得到有效解决。

5.监督跟踪:对改进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跟踪,确保问题彻底解决。

四、改进农业机械安全管理1.制定制度: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

2.加强培训:加强对农业机械使用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其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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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标准版)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标准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增加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使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国家鼓励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维修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依法成立安全互助组织,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操作水平。

第八条国家建立落后农业机械淘汰制度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制度,并对淘汰和报废的农业机械依法实行回收。

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销售和维修第十条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发布农业机械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第十一条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依据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按照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并建立健全质量保障控制体系。

对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其生产者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并按照许可的范围和条件组织生产。

第十二条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对生产的农业机械进行检验;农业机械经检验合格并附具详尽的安全操作说明书和标注安全警示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在出厂前应当标注认证标志。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依法必须经过认证的,在出厂前应当标注认证标志,并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建立产品出厂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业机械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出厂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三条进口的农业机械应当符合我国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并依法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

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还应当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入境验证。

第十四条农业机械销售者对购进的农业机械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

对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还应当验明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者标志。

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业机械的名称、规格、生产批号、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流向等内容。

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向购买者说明农业机械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并依法开具销售发票。

第十五条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销售服务体系,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十六条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及时报告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农业机械使用者停止使用。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及时召回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的农业机械。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不履行本条第一款义务的,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生产者召回农业机械,责令销售者停止销售农业机械。

第十七条禁止生产、销售下列农业机械:(一)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二)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取得许可证的;(三)依法必须进行认证而未经认证的;(四)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五)国家明令淘汰的。

第十八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取得相应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申请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维修场所使用证明;(四)主要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五)主要维修技术人员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申请续展。

第十九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维修质量安全技术规范和维修质量保证期的规定,确保维修质量。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零配件;(二)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三)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三章使用操作第二十条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可以参加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的技能培训,可以向有关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获取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

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

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

第二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悬挂牌照。

拖拉机上道路行驶,联合收割机因转场作业、维修、安全检验等需要转移的,其操作人员应当携带操作证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二)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三)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四)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五)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禁止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

第二十四条农业机械操作人员作业前,应当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查验;作业时,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章事故处理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

农业机械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在道路以外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害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报告;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告。

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接到报告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

第二十七条对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的农业机械事故,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需要进行农业机械鉴定的,应当自收到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

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农业机械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在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请求调解的,应当自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达成协议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

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为当事人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等后续事宜提供帮助和便利。

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原因导致事故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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