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的举证期限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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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法发…2008‟42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自2002年4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指导和规范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提高诉讼当事人的证据意识,促进民事审判活动公正有序地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一些地方对《证据规定》中的个别条款,特别是有关举证时限的规定理解不统一。
为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保障人民法院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现将适用《证据规定》中举证时限规定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期限问题。
《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期限是指在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基础事实的期限,该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但是人民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
前述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或者基于特定原因,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反证的期限,该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举证期限问题。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限制,可以少于三十日。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少于三十日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补足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
三、关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问题。
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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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并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第1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3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4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臵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中的日期的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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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的日期的规定是怎样的?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可能大家的时间观念,现在也越来越逐步的强化我国诉讼活动当中时间的限制是非常严格的,如果超过这个限制,那么很多的活动都不能够进行。
比如说诉讼法当中的一些日期规定,很多人想了解。
民事诉讼法中的日期的规定是怎样的?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可能大家的时间观念,现在也越来越逐步的强化我国诉讼活动当中时间的限制是非常严格的,如果超过这个限制,那么很多的活动都不能够进行。
比如说诉讼法当中的一些日期规定,很多人想了解。
民事诉讼法中的日期的规定是怎样的?▲一、民事诉讼法时间规定的内容包括哪些?立案【普通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材料的,在补充材料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期限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
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民诉解释126条、208条) 立案庭应当在决定立案并办妥有关诉讼收费事宜后,3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相关审判庭。
(审限管理规定第14条,审理期限若干规定第7条)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民诉解释286条)【第三人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第三人撤销之诉)、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
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
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民诉解释293条)【法院受理人数众多且无法确定案件的公告】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期限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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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期限详解在民事诉讼中,举证期限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规定。
它决定了各方在诉讼过程中需要在何时提交证据。
本文将详细解释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期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一法律规定。
一、举证期限的概念在民事诉讼中,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在特定时间内需要向法院提交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举证期限的长短直接影响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动权和证明责任。
二、原告的举证期限在民事诉讼中,原告通常是举证的主体,需要在诉讼开始后的一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据。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的举证期限为起诉之日起15日内。
原告应当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提交给法院,以便后续的审理和裁决。
三、被告的举证期限被告在民事诉讼中也可以举证,以证明自己的无责任或其他事实。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的举证期限通常是在接到起诉状后的15日内。
被告应当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以反驳原告的主张,并为自己辩护。
四、其他特殊情况下的举证期限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举证期限可能会有所不同。
例如,如果原告在起诉状中明确要求被告提供某些特定证据,被告应当在接到起诉状后的5日内提交相关证据。
此外,在不同的案件类型和程序中,举证期限也可能会有所调整。
因此,在具体的案件中,当事人应当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要求履行举证义务。
五、逾期举证的后果如果当事人未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法院在裁决案件时可能不予采纳其未提供证据的事实主张。
这意味着,如果当事人逾期未能提供所需的证据,其无法支持自己的主张,很可能会导致败诉。
六、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条件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事由,当事人无法按时提交证据;2. 当事人能够提供合理的理由,证明其未能按时提交证据并非故意。
七、总结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期限是当事人在特定时间内提交证据的法律要求。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民事诉讼举证期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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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民事诉讼举证期限问题民事诉讼举证期限问题一、引言民事诉讼举证期限问题是一个在法学领域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举证期限的设定对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维护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本文将以法学专业视角,深入探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期限问题。
二、民事诉讼举证期限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对于举证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原告在起诉状或者补正起诉状中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应当在案件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证据。
被告在答辩状中所陈述的抗辩事实和理由,可以向法院提交证据。
三、民事诉讼举证期限设定的原则1. 公平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举证期限的设定应当以公平原则为基础,确保当事人在有限的时间内能够全面提供相关证据。
只有当双方在同等的举证期限内进行提供证据的机会,才能实现公正的审判。
2. 权益平衡原则举证期限的设定应当兼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原、被告在相应的期限内能够充分了解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有效的筹备和辩论。
同时,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复杂性、证据的获取难度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举证期限,确保当事人能够有足够的准备时间。
3. 迅速审理原则举证期限的设定也应当考虑到法院审理案件的流程和效率,避免因为证据的拖延而导致案件无法迅速审理。
在一定程度上,举证期限的合理设计能够促使当事人及时提供证据,推动案件的快速审判,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对当前民事诉讼举证期限的评价在当前的民事诉讼实践中,举证期限的设定受到了广泛争议。
一方面,认为过于宽松的举证期限容易滋生恶意诉讼、拖延诉讼等不良行为;另一方面,举证期限过于严格则可能给当事人提供足够的时间去寻找证据和筹备辩护。
针对这一问题,可以尝试对不同类型的案件进行相应的分类,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来确定举证期限,以达到更好的司法效果。
同时,可以鼓励当事人在诉讼前期加强证据收集和保存,以免到了诉讼过程中才开始寻找证据。
五、结论民事诉讼举证期限问题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法学课题。
法律如何规定民事追诉时效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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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规定民事追诉时效期限的民事案件纠纷⾮常多,如果在⾃⾝的权益被侵害的时候⼈们会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向对⽅提起诉讼。
但是民事追诉是会有⼀定的时效,如果超过了这个时效的话,相关的期限就不复存在。
那么,法律如何规定民事追诉时效期限的呢?加下来就跟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法律如何规定民事追诉时效期限的⼀、⼀审期间第⼀、诉讼时效(1)普通2年诉讼时效。
⾃权利⼈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起算。
(2)1年诉讼时效。
⾝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3)3年诉讼时效。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
(4)4年诉讼时效。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
(5)最长诉讼时效。
从权利受侵害之⽇起20年。
第⼆、申请财产保全(1)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在48⼩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即执⾏(申请⼈必须提供担保)。
申请⼈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
(2)诉中财产保全。
⼈民法院接受申请后,情况紧急的,应在48⼩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即执⾏。
(3)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次。
(4)诉中证据保全。
当事⼈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
第三、⽴案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或⼝头起诉后7⽇内⽴案,⽴案庭应在决定⽴案的3⽇内移送审判庭。
第四、公告送达(1)国内。
适⽤于受送达⼈下落不明或⽤其他⽅式⽆法送达的。
⾃发出公告之⽇起经过60天的,视为送达。
(2)涉外。
适⽤于不能⽤其他⽅式送达的。
⾃公告之⽇期满3个⽉。
第五、答辩期(1)国内。
法院应在⽴案之⽇起5⽇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应在收到之⽇起15⽇内答辩,法院收到答辩状之⽇起5⽇内发送原告,不提出答辩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2)涉外。
答辩期30⽇,并可申请延长。
第六、管辖权异议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起15⽇内作出书⾯裁定。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要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要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https://img.taocdn.com/s3/m/cb79a706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688bee6.png)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要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要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民事诉讼是一种通过法院解决民事争议的途径,各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要求是十分重要的,合理有效的举证能够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本文将对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要求进行探讨。
一、举证责任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主要指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有辩护责任,可以举证事实反驳原告的主张。
换言之,原告在起诉时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而被告可以提供相关证据来反驳原告的诉讼主张。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即如果原告主张某一事实存在,就必须提供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
被告可以通过提供证据来反驳原告的主张,或者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抗辩。
二、举证的证明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举证的证明范围是指举证所涉及的内容和要求。
当事人在举证时需要将证据与所要证明的事实对应起来,以确保证据的证明力和相关性。
在严格意义上来说,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范围应当以诉讼请求和答辩为界限。
即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应与其诉讼请求或答辩内容有直接的关联。
同时,这些证据还应当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充分性和重要性等要素,以便在法庭上得到法官的认可。
三、举证的举证期限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要求也包括举证的举证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举证的举证期限应当在开庭前的最后期限内完成。
对于原告来说,应在开庭前的合理期限内将证据提供给法庭,以避免证据采集不及时或者遗漏的情况。
对于被告来说,应当在答辩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否则可能会被法庭认定为丧失举证权。
当然,法院也允许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但必须经过法庭的批准,并且需要提出充分的理由。
民事诉讼法举证期限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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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举证期限的规定有哪些民事诉讼是我国对于⼀些⽐较⼩的纠纷的诉讼,但是这些诉讼也是需要⾃⼰起诉的并且起诉的时间⼀样要是在诉讼时效之内,民事诉讼法举证期限的规定有哪些,店铺⼩编整理了“民事诉讼法举证期限的规定有哪些”的内容为你答疑解惑。
《解释》第九⼗九条⼈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的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协商,并经⼈民法院准许。
⼈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五⽇,当事⼈提供新的证据的第⼆审案件不得少于⼗⽇。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的瑕疵进⾏补正的,⼈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解释》规定⼈民法院确定⼀审普通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五⽇,第⼆审案件提供新证据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修改了此前⼈民法院确定⼀审普通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审案件没有举证期限,若提供新证据,除不开庭应当在⼈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以外,其他应在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提出的旧规定。
同时《解释》规定在缩短庭审前准备阶段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的同时,⼜给当事⼈提供了在之后提供反驳证据或补正证据的机会;改变了以往“⼀⼑切”的⽅式——简单规定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更符合民事诉讼实践要求。
《解释》第⼀百零⼀条当事⼈逾期提供证据的,⼈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当事⼈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百零⼆条当事⼈因故意或者重⼤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民法院不予采纳。
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五条、第⼀百⼀⼗五条第⼀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因故意或者重⼤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予以训诫。
当事⼈⼀⽅要求另⼀⽅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证⼈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的,⼈民法院可予⽀持。
举证期限什么时候开始举证期限是什么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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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期限什么时候开始举证期限是什么时候举证期限什么时候开始法院通知你去拿传票之日,应该以传票日期为准。
盖有人民法院公章,那里的日期,传票会告诉你在15个工作日,将答辩材料和证据提交法院。
答辩和举证是一个时间,有答辩还要有相关证据,证明你的答辩。
不是你说你这样是正确的,法院就判你是正确的,而是用证据来证明你的答辩。
证据中,书证大于言证,所以应尽量提供书面证据。
举证时间到什么时候? 举证从收到举证通知开始算,期限30日;简易程序不适用举证规则,除非法院特别指定;举证交复範件即可,开庭时应当交原件。
举证期限届满指什么时间举证期限是指在开庭前,将你方提供的与本案有关系的证据交法院的主审法院。
人民法院未规定举证期限,请问举证期限应该是多长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七日。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期限是多少天??民事诉讼离不开证据,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
而举证时限是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诉讼中是否承担不利裁判风险的一个分界。
一般认为,举证时限制度,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效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
这个定义揭示了举证时限的两层含义:其一是限定的期间,其二是法律后果,包括逾期不举证时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的不利后果和另一方当事人相应获得的有利后果。
我们认为,第一层含义是形式上的,第二层含义为实质上的,只有以法律后果为支撑,限定期间才不致落空。
我国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前,《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时限的规定处于虚无状态,只有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完成举证”。
民事诉讼举证期限具体规定
![民事诉讼举证期限具体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e87ebc58f01dc281e53af0b4.png)
民事诉讼举证期限具体规定民事诉讼的举证期限到底有多长?不同情况下的举证期限是有所差别的。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进行了规定,以下是华律网小编收集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三十五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七条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第三十八条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民事诉讼法时间一览表
![民事诉讼法时间一览表](https://img.taocdn.com/s3/m/57a4a708ef06eff9aef8941ea76e58fafab045f0.png)
民事诉讼法时间一览表一、起诉时限根据《民事诉讼法》,起诉时限是指民事诉讼的起诉阶段必须遵守的时间限制。
具体规定如下:1.普通民事案件对普通民事案件提起诉讼的时限,根据案件的性质和特殊情况而有所不同。
在一般情况下,起诉时限为两年。
但对于房屋买卖、建筑工程、医疗事故等特殊民事案件,起诉时限可以延长至三年。
2.合同纠纷涉及合同纠纷的民事诉讼,起诉时限一般为两年。
但如果合同中约定了更长或更短的起诉时限,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质量保证期或者过渡期,起诉时限从该期满之日起计算。
3.人格权纠纷涉及人格权纠纷的民事诉讼,起诉时限为一年,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4.劳动争议涉及劳动争议的民事诉讼,起诉时限为一年。
5.知识产权纠纷对于知识产权相关纠纷的民事诉讼,起诉时限为三年。
这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维权案件。
二、中止时限中止时限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内部或外部因素导致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一种时间限制。
以下是部分常见的中止时限:1.举证期限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原告在起诉状中应当附上证据材料。
被告在法庭开庭前提交答辩状时,应当附上本人的证据材料。
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前告知对方当事人证据的种类和数量。
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开庭前十五日。
2.申请证人出庭的时间在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中,对证人的传票应当提前五日送达。
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在收到传票后三日内到达法院。
3.申请鉴定的时间对需要鉴定的案件,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前申请鉴定,并提供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信息。
鉴定结果应当在开庭前五日提交法院。
三、裁判时限裁判时限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案件中作出判决或裁定的时间限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的时限为:1.一审案件对于一审案件,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后六个月内作出判决。
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至十个月。
2.二审案件对于二审案件,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三个月内作出判决。
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至六个月。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举证期限的确定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举证期限的确定](https://img.taocdn.com/s3/m/a8f9586f580102020740be1e650e52ea5518ced6.png)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举证期限的确定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举证期限的确定。
举证期限的确定有两种情形:当事人协商和法院指定。
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的,须经人民法院认可。
法院指定的,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天。
该30日举证期限,是针对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所指定的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规定了五种不受不得少于30日限制的例外:1.一审普通程序,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也可少于30日。
2.前述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可以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反证的期限,该期限也可少于30日。
3.简易程序中,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日,但转化为普通程序后,人民法院应当补足30日期限,除非当事人同意减少。
4.二审程序中,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可以少于30日。
5.发回重审的,若因证据、事实原因发回重审,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也不受30日限制。
举证期限从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法院在送达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在该通知书中,法院将告知指定的举证期限。
如果当事人认为有必要协议举证期限的,可以就举证期限达成协议,并经法院许可。
协议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天。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规定了三种需要重新确定举证期限的情况:1.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人民法院应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重新指定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
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指定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
2.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3.若程序中追加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则人民法院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且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了解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时效和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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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时效和证据规则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时效和证据规则一、诉讼时效民事诉讼时效是指起诉权行使的时间期限,它是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无限制的诉讼请求侵害的一种制度。
在民事诉讼中,合理而有序的时限可以促进案件的快速审理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起算时间和诉讼时效的年限来确定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常见的诉讼时效期限有以下几种:1.常见的诉讼时效期限(1)一般民事权利主张的诉讼时效期限为3年;(2)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3)商品和服务质量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限为1年;(4)建筑工程的质量缺陷赔偿诉讼时效期限为5年;(5)医疗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3年;(6)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限根据具体合同类型而定。
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期限的计算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的。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根据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可以中断或者延长。
2.诉讼时效的中断和延长(1)中断:当权利人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或采取其他法律程度时,诉讼时效会被中断。
中断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重新开始计算的时限为开始中断的日起;(2)延长: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根据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可以延长。
如当事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前有不能克服的无法行为能力、不能制止的不可抗力等情形,可以申请诉讼时效的延长。
二、证据规则诉讼中的证据规则是指如何确定、举证以及运用证据等方面的规定。
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协助法庭了解案情和查明事实,是判断案件成败的关键因素。
1.证据的种类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种类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等。
(1)书证:指书面文件、文字记录等;(2)物证:指实物、文件原件等;(3)视听资料:指录音录像、图片等;(4)证人证言:指法庭传唤的证人作证;(5)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答辩等;(6)鉴定结论:指法庭依法指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https://img.taocdn.com/s3/m/1a6fcd40dcccda38376baf1ffc4ffe473368fd3c.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控告或者被告明确提出集体诉讼,应附有合乎控告条件的适当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证据或者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应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分担有利后果。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搜集的证据,可以提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搜集。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生产方法发明专利引发的专利侵权行为诉讼,由生产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生产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分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发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及其犯罪行为与侵害结果之间不存有因果关系分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圈养动物并致人侵害的侵权行为诉讼,由动物圈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存有过失或者第三人存有过失分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犯罪行为并致人侵害的侵权行为诉讼,由实行危险犯罪行为的人就其犯罪行为与侵害结果之间不存有因果关系分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解释)
![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f3d1f4f3a0c7aa00b52acfc789eb172ded6399ba.png)
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解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同时《解释》规定在缩短庭审前准备阶段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的同时,又给当事人提供了在之后提供反驳证据或补正证据的机会;改变了以往“一刀切”的方式,简单规定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更符合民事诉讼实践要求。
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法院2002年10月15日实施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其中有一项就是:“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法律主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第三十二条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1、《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举证第一条_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
![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https://img.taocdn.com/s3/m/c32b193db6360b4c2e3f5727a5e9856a57122650.png)
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区别法律规定上:答辩期限,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这是关于答辩期限的规定。
该期限适用于所有的审判程序(涉外案件答辩期限为30日)。
举证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协商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应做工作上:答辩期限内被告应该提交答辩状。
由于被告不提出答辩状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所以很多被告在答辩期内并不提交答辩状。
然而,如果被告要对受理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举证期限,《民诉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这是举证期限内当事人的重点工作。
如果不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人民法院就认为当事人放弃举证权利;过期提交证据,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会要求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不采信或采信但训诫、罚款。
第三十六条又规定,如果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有困难,应在举证期限内申请延期举证,一般情况下可申请两次。
语音内容:答辩状一般是受到起诉书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一般在开庭前也可以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确定期限,但在收起诉书副本的时候,法院会将相关的期限书面通知签收人。
答辩是答辩人对起诉的书面答复或反驳,举证是对案件事实提交证据进行证明的期限。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民事诉讼举证时限的浅议
![民事诉讼举证时限的浅议](https://img.taocdn.com/s3/m/c4ad9f4124c52cc58bd63186bceb19e8b8f6eca9.png)
民事诉讼举证时限的浅议[论文摘要]举证时限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新《民事诉讼法》对我国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进展了明确规定。
文章由举证时限的含义及有关根底理论入手,比较各国的相关规定,并对新《民事诉讼法》第65条的内容加以详细评析,说明设立举证时限制度的意义,以期有利于实践。
[论文关键词]举证时限民事诉讼法律后果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问题,而举证时限问题那么是民事诉讼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是民事是诉讼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局部,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是否承担不利后果,也影响着法院的办案效率和质量。
所谓举证时限,即当事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供证据的期限,也被称为举证效力时间。
举证时限制度即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使其主张成立的相应证据,逾期不提出证据那么承担证据失效或失权等不利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
一、举证时限制度的相关理论(一)程序安定理论所谓程序安定,是指民事诉讼应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进展并作出终局决定,进而保持有条不紊的诉讼状态。
民事诉讼法上的讼争一成不变原那么、管辖恒定原那么和应诉管辖制度、限制撤诉原那么、制止任意诉讼原那么和放弃责问权制度等,这些都是以或主要是以程序安定为价值理想而设计的。
①纵观整个民事诉讼过程,庭审是中心环节,而庭审必须依赖于证据,当事人的诉求必须围绕证据而展开,法官的裁判也须依证据作出。
举证时限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限定举证的有效期间,尽量防止因证据的提出不受时间限制而产生的程序动乱,减少或杜绝重新启动程序,从而保证程序的安宁和稳定,削弱任意性,以实现裁判的终局性和确定性,更加有效地解决纠纷,保障司法权威。
(二)老实信用原那么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一个引人瞩目之处,是将老实信用原那么明文化、法定化。
老实信用原那么在民事诉讼领域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其中,当事人的促进诉讼义务以及制止滥用诉讼权能就很好地表达出举证时限的要求。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定期限如何确定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定期限如何确定](https://img.taocdn.com/s3/m/83085c35cc7931b765ce1590.png)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定期限如何确定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中最普遍采用的证据之一,同时也是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的重要依据。
在民诉的司法实践中,笔者发现当事人总是在开庭后,法庭调查中口头提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并说明证人已在外等候。
一般情况下,法官为了查清事实都会予以许可,但实际上这样的做法并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首先,对于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要在举证期届满十日前提出。
最高院《民诉证据规定》第54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何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可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不仅要由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而且应由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这样证人出庭作证才能规范化。
其次,对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也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最高院《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规定》第19条第1款、第54条第1款的限制。
”最高院《民诉证据规定》中的举证期限只适用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不受该规定中30日的限制。
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要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案件的难易程度来确定,一般根据以下几种不同情况来确定案件的举证期限。
情形一是被告在应诉时明确表示需要15天答辩期,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3条之规定,答辩期为15天,因而举证期限不少于15天。
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并须要得到法院的认可,法院应当制作协商举证期限笔录,但协商的举证期限不宜过长,主审法官应当考虑3个月的办案期限,最好限制在30日内;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举证期限协商不成,那么,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时间一般在15日以上30日内。
民事诉讼法举证期限的规定具体有哪些内容?
![民事诉讼法举证期限的规定具体有哪些内容?](https://img.taocdn.com/s3/m/a9213deedd3383c4bb4cd281.png)
民事诉讼法举证期限的规定具体有哪些内容?举证期限: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按照民诉法规定,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后,法院经核实受理案件后,会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这样规定,也是为了提高法院办案效率。
如果逾期未举证的,可以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那么民事诉讼法举证期限的规定有哪些具体内容?下面小编简单做个介绍。
一、民事诉讼法举证期限的规定有哪些具体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在民事诉讼中有关“举证时限”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2、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3、举证期限: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4、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5、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6、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当事人提起反诉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7、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8、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举证期限规定
![举证期限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6bb5ef94b04e852458fb770bf78a6529647d35f9.png)
举证期限规定举证期限是指诉讼中,当事人就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所举证的时间限制。
举证期限的规定有助于保证诉讼的公平性与效率性,同时也是法律上的一种保护措施。
在中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对举证期限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举证期限是相对的,即一方当事人提出了证据,另一方应在一定期限内提出反向证据来反驳。
一般情况下,原告在起诉之日起,有举证期限,而被告在答辩之日起,也有举证期限。
这个期限一般是法院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进行综合评估后确定的。
举证期限的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诉讼的效率。
有效的举证期限可以避免诉讼的拖延,使案件能够及时审理,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如果没有举证期限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无限制地提供证据,从而极大地延长了诉讼的时间。
另外,举证期限的规定也有利于当事人充分发挥其举证能力,确保案件能够按照事实和证据来决定。
一方有举证期限的限制可以促使当事人提前准备好证据,并进行充分的调查和收集,以便在期限内提交给法庭。
这样既能保证事实的真实性,也能避免当事人的证据不足,导致结果不公正。
举证期限的规定还可以增强诉讼的公平性。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必须在法庭有限的时间内提供证据。
这样一来,双方在同样的时间限制下,有相同的机会来提供证据,避免了强者恒强的局面。
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也会根据案件的情况,在适当的情况下,给予当事人适当的时间延长。
当然,在实际操作中,举证期限的规定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挑战。
因为不同的案件具有不同的复杂性和难度,确立一个统一的期限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同时,也要考虑到当事人获取证据的难易程度,避免对其举证权利的不合理限制。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地设定举证期限,以平衡当事人的权益和诉讼的效率。
综上所述,举证期限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它可以保证诉讼的效率和公平性,确保案件能够依据事实和证据来决定。
尽管在实际操作中会面临一些挑战,但只有合理设置举证期限,才能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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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的举证期限如何确定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民事诉讼法》的举证期限如何确定举证时限与证据失权《证据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对举证时限作了相关规定。
对普通程序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时限。
由于受传统诉讼观念的影响,在《证据规定》开始实施时可能会出现较多的逾期举证现象,为此法院应加强庭前证据交换工作,确定证据交换之日为举证时限届满,如一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证据有异议,要求提供新证据,应在交换之时由审判人员确定合理的举证期限。
当事人对举证时限有一定程度的处分权。
在当事人同意放弃或缩短举证时限的情况下,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可对案件提前审理。
在审判实践中,既要强调原告在法定期限内的举证责任,也要重视被告在法定期间内的答辩义务,杜绝被告搞证据突袭,否则应允许原告依法对其所提供的证据采取补证措施,以防止裁判的明显不公正。
但是在民事诉讼中,由于未实行强制答辩制度,对被告在答辩期内未答辩并未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不答辩,庭前不能固定争议焦点,原告只能单方面地凭自己对案件本身及运用法律的理解进行举证,难免有举证不够全面的地方。
在出现新的争议焦点情况下,原告向法庭申请另行补充相应证据,法官应当指定原告在休庭后若干天完成举证。
由于被告的答辩可以在庭前随时提出甚至在开庭时才答辩,为了平衡双方的诉讼权利,应当允许原告在被告答辩后针对新争议焦点有补证的权利。
强调法官对案件客观事实认识的绝对性,是直板僵死的“永恒真理论”。
无助于审判活动的正常开展。
为了保证诉讼程序及时终结,不至于被拖上一两年甚至十几年,证据就不能在任何时候提出,程序的及时终结本身就包含了证据应当及时提供,否则将失去效力的要求。
证据失权是指当事人因举证不能而丧失了对证据的提出权和证明权,同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也就是说证据失权是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一并消灭,当事人对其过错承担后果是合理的,有利于深化当事人的举证意识,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但是在现阶段,鉴于司法审判中的实际情况,还是应当谨慎对待,从严把握证据失权这个问题。
《证据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该条款是对证据失权制度的进一步补充,但有许多当事人对举证规则并不了解,或者是文化水平低不能正确理解法院举证通知书告知的内容,导致当事人当庭举证的仍为数不少,如果一律以不属新证据为由不予采纳而直接导致没有及时举证方败诉的话,就显失公平了,往往使当事人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不信任感,认为法官不辩是非,从而对法律和法院有产生抵触情绪。
笔者认为,在举证时限制度中,除了新证据作一般规则的例外情形外,应适当放宽,如果当事人有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代理的话,则应当视作明知举证期限却故意或出于严重过失未能在期限内举证,但如果当事人是文化水平很低或有其它合理理由确有不了解举证期限的可能,且不审理该证据将直接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法官则可以审理该证据,但应当告知举证时限制度并记入笔录,若在以后的诉讼中,再出现相同情况,则应当视为具有严重过失,不予审理。
在举证期限届满后进行举证的《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但对于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的开庭审理中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否一律不予审理却未作规定。
对此,笔者认为,不能作“一刀切”的不予审理,而应分别情况予以处理:1、一方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对方当事人同意继续审理或者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审理或者合并审理。
涉及对方当事人须提供新的证据的,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举证期限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
2、一方当事人减少原有的诉讼请求而未损害另一方当事人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审理。
3、一方当事人对于给付违约金、赔偿金、利息等提供了新的计算依据,从而使诉讼请求增加的,应认为此类的诉讼请求依附于原有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审理。
4、对于一方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外的新的独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审理,同时可以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对于被告在举证期限后提出的反诉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审理,同时可以告知当事人另行处理。
举证时限与证据失权《证据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对举证时限作了相关规定。
对普通程序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时限。
由于受传统诉讼观念的影响,在《证据规定》开始实施时可能会出现较多的逾期举证现象,为此法院应加强庭前证据交换工作,确定证据交换之日为举证时限届满,如一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证据有异议,要求提供新证据,应在交换之时由审判人员确定合理的举证期限。
当事人对举证时限有一定程度的处分权。
在当事人同意放弃或缩短举证时限的情况下,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可对案件提前审理。
在审判实践中,既要强调原告在法定期限内的举证责任,也要重视被告在法定期间内的答辩义务,杜绝被告搞证据突袭,否则应允许原告依法对其所提供的证据采取补证措施,以防止裁判的明显不公正。
但是在民事诉讼中,由于未实行强制答辩制度,对被告在答辩期内未答辩并未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不答辩,庭前不能固定争议焦点,原告只能单方面地凭自己对案件本身及运用法律的理解进行举证,难免有举证不够全面的地方。
在出现新的争议焦点情况下,原告向法庭申请另行补充相应证据,法官应当指定原告在休庭后若干天完成举证。
由于被告的答辩可以在庭前随时提出甚至在开庭时才答辩,为了平衡双方的诉讼权利,应当允许原告在被告答辩后针对新争议焦点有补证的权利。
强调法官对案件客观事实认识的绝对性,是直板僵死的“永恒真理论”。
无助于审判活动的正常开展。
为了保证诉讼程序及时终结,不至于被拖上一两年甚至十几年,证据就不能在任何时候提出,程序的及时终结本身就包含了证据应当及时提供,否则将失去效力的要求。
证据失权是指当事人因举证不能而丧失了对证据的提出权和证明权,同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也就是说证据失权是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一并消灭,当事人对其过错承担后果是合理的,有利于深化当事人的举证意识,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但是在现阶段,鉴于司法审判中的实际情况,还是应当谨慎对待,从严把握证据失权这个问题。
《证据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该条款是对证据失权制度的进一步补充,但有许多当事人对举证规则并不了解,或者是文化水平低不能正确理解法院举证通知书告知的内容,导致当事人当庭举证的仍为数不少,如果一律以不属新证据为由不予采纳而直接导致没有及时举证方败诉的话,就显失公平了,往往使当事人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不信任感,认为法官不辩是非,从而对法律和法院有产生抵触情绪。
笔者认为,在举证时限制度中,除了新证据作一般规则的例外情形外,应适当放宽,如果当事人有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代理的话,则应当视作明知举证期限却故意或出于严重过失未能在期限内举证,但如果当事人是文化水平很低或有其它合理理由确有不了解举证期限的可能,且不审理该证据将直接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法官则可以审理该证据,但应当告知举证时限制度并记入笔录,若在以后的诉讼中,再出现相同情况,则应当视为具有严重过失,不予审理。
在举证期限届满后进行举证的《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但对于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的开庭审理中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否一律不予审理却未作规定。
对此,笔者认为,不能作“一刀切”的不予审理,而应分别情况予以处理:1、一方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对方当事人同意继续审理或者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审理或者合并审理。
涉及对方当事人须提供新的证据的,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举证期限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
2、一方当事人减少原有的诉讼请求而未损害另一方当事人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审理。
3、一方当事人对于给付违约金、赔偿金、利息等提供了新的计算依据,从而使诉讼请求增加的,应认为此类的诉讼请求依附于原有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审理。
4、对于一方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外的新的独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审理,同时可以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对于被告在举证期限后提出的反诉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审理,同时可以告知当事人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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